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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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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内容

节能减排内容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交通工作实际,积极发挥工会优势,以“职工节能减排活动月”为契机,坚持抓好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节能减排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学习培训,提高职工节能减排的素质和能力;抓好将节能减排达标纳入职代会内容,发挥职工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抓好节能减排达标竞赛,增强节能减排工作实效;抓好优秀成果推广,扩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力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充分调动广大交通职工立足岗位为节能减排做贡献的积极性,发挥职工群众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为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活动主要内容

3月份为“全国职工节能减排活动月”。围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这个主题,组织广大职工开展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征集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开展节能减排达标竞赛、推广节能减排成果、宣传节能减排先进经验等活动。引导广大职工提高节能环保意识,积极投身节能环保建设。

三、实施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3月10日-12日)。在市局工会动员部署的基础上,各区(县)交通局工会、局属各单位工会组织召开会议,对本单位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进行具体部署。

(二)学习教育(3月13日-31日)。各单位组织开展“节能环保、人人有责,和谐发展、人人受益”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普及节能减排知识,3月底,组织职工进行节能减排知识竞赛答卷。

(三)开展节能减排系列活动(3月一11月)。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单位和交通行业在资源节约利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开展节能降耗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争当“节约环保标兵”等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组织职工积极投身到节能减排工作中去,为本单位健康持续发展和交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四)评选表彰(12月)。大力选树和表彰在“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局工会对职工优秀合理化建议、节能减排优秀成果和优秀技术革新、创新成果进行表彰。

(五)成果展示(12月)。对评选表彰的节能减排优秀成果,以举办展览、媒体宣传、巡回展出等形式在全市交通系统进行展示,扩大社会宣传,积极营造“节约环保光荣,浪费污染可耻,立足本职岗位,努力多做贡献”的浓厚氛围。

四、几点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在全市交通系统组织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举措;是坚持党的“依靠”方针,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必然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责任到人,认真落实活动计划;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注重选树典型、总结推广经验,确保“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持续、健康、深入地开展。

(二)

要注重结合,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各自实际,精心制定活动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活动的开展。各级工会要围绕本单位节能减排、降耗增效的总目标,通过参与制定具有国际标准、国内领先标准或企业先进标准的节能减排工作方案,量化本单位节能减排达标竞赛活动方案;要督促配合行政把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措施分解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层层开展达标竞赛活动,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

要注重结合,积极推进。要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坚持把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与年度主题竞赛活动结合起来;与“争创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结合起来;与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结合起来。注重协调发展,增强活动实效,推动全面工作。

节能减排内容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问题

环保部门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力量,在国家大力倡导节能减排的形势下,应充分发挥其主体指导和监督作用,强化环境保护力度,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节能减排成效不乐观,需要环保部门积极采取合理的对策,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良好发展。文章首先对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之后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希望对环保门高效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一些思路。

一、目前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节能减排意识有待提高

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以及资源的过渡消耗,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造成了威胁,由此才提出节能减排理念。所以部分基层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节能减排工作缺乏全面的认识,甚至停留在简单的字面认知程度,未能充分发挥节能减排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节能减排的工作指标相对模糊,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不明确,难以准确量化核查节能减排工作和落实新增的减排任务量,究其原因就是节能减排意识不足,对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高效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二)监管己建成的减排工程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大力倡导实施节能减排,促使很多地区为了响应号召建设了很多减排工程。例如,发电厂不论规模大小均安装了脱硫脱硝设施,同时也配置了相应的污水处理系统。但由于运行这些减排设施会消耗大量的企业资源以及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为了缩减开支,很多企业的减排设施并没有得到高效的利用,成为了应付环保部门检查的摆设,严重影响了各地区减排工作的具体落实。另外,为了提高人们生活污水的处理效果,各地区职能部门建设了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但基层技术力量薄弱,导致系统运行缺乏有力的支撑,经常出现不稳定的现象。加上缺少全面的监控体系,导致监管力度不足,影响减排工作的成效。

(三)未全面贯彻落实重要政策

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大量的政策方针,支持全国各地的节能减排工作,但基层环保部门在贯彻落实这些政策方针时缺乏时效性,甚至存在政策扭曲或置之不理的问题。例如,国家环保部明确提出各地基层环保部门必须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控平台,制定完善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全方位监管地方大型污染物排放单位,及时获取第一手污染物排放数据,为环保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但就目前各地基层环保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情况来说,监督平台的建设并不完善,甚至流于形式,缺乏专业的人员操作,相关数据的整理与分析缺乏科学合理性,同时并未配置专职人员严格监管监控平台,导致国家政策方针执行不到位,无法从根本上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

二、强化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的对策

(一)增强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节能环保意识

基层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人员是高效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主体力量,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强化工作人员的节能环保意识,使其全面、深入了解节能环保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性。同时,加强对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便于利用自身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高效开展节能减排的相关工作。例如准确分析节能减排数据,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的节能减排发展方案,并提交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审核,进而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体系,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保护当地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不少基层环保部门节能环保工作监督不到位、工作成效不大的问题,究其原因之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制约了其工作的高效开展。例如,在治理某些部门的污染工程时会牵涉众多利益群体,尤其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其大多是权力部门甚至执法部门,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增加了环保部门的管理难度。目前,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环保法》,但该法规未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表明环保部门发现污染源时只能督促企业自行停止污染行为,若企业未停止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存在的人工和时间差给污染企业提供了便利。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增强环保部门的行政权力,针对大型政府部门主导的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对节能减排影响的宣传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的成效,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查询系统和信息系统。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定期举办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强企事业相关领导和技术人员的节能减排知识的普及和技术培训,使其深刻了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进而主动配合环保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大企业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构建完善的节能减排系统。另外,生活污染也是环保部门治理的重点内容,应加大对民众的节能减排的宣传,提升其节能减排意识,可以在人群聚集地区举办咨询会或会,讲解节能减排的知识和重要性,使民众深入了解节能减排的意义。另外,还可以制作一些节能减排的公益广告,利用现代化的媒介如网络、媒体等,加大对节能减排的宣传。努力构建全民节能减排的氛围,提高群众节能减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效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基层环保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意识不高、监管不到位以及重要政策方针执行力不足等问题,需要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工作人员的节能减排意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并加强节能减排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节能减排意识,为地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高文会.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05:4.

节能减排内容范文第3篇

一、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已出台了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同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建立健全税收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列入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必查项目和重点工作,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三、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内容及办税程序。要综合运用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加大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实际,丰富充实纳税指南库中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内容,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线访谈等渠道,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要优化办税工作流程,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节能减排税收优惠。

节能减排内容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二)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三)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中央企业为一般类企业。

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

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中央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

(一)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新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依照有关政策,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第三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提升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企业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企业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上报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报告期满之次月20日前报送。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企业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应当开展与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指标的对标和分析。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年度考核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四章 节能减排考核

第十九条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考核。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考核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一般类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定量或定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能减排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中央企业对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总结分析,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将审查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考核和监测的企业,国资委依据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对于其他企业,国资委通过审核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方式,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节能减排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附件2):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附件2):

(一)未完成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

(二)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

(三)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中央企业,国资委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的中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与国资委签订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和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

(四)除符合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2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能源利用效率、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

3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节能减排内容范文第5篇

按照内部审计转型要求,在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探索实施绩效审计。

(一)节能减排工作的合规性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明确其职责,是否设立专人负责的能源管理岗位并建立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是否制定明确的能源节约目标和具体的年度量化指标,是否对能源消耗和节约潜力进行分析;是否加强节能减排制度建设,能源消耗分项计量和统计管理、能耗设备节能审查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及时开展各项节能减排工作;是否按规定实施了能源消耗分项计量并提供消耗计量数据;能否定期对重点用能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新建项目是否开展节能减排评审、原材料及设备设施是否满足节能减排要求,既有建筑节能减排改造是否加强对中央空调、供暖和用电等高耗能设施、设备的测试、诊断;公用车辆管理是否严格。

(二)节能减排措施的创新性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采暖和空调是否满足国标对空调系统经济运行的要求;办公区域节能减排灯具使用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照明功率密度是否满足相关标准;是否明确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程序和要求,是否委托专业节能减排服务机构提供节能减排诊断、设计、融资、改造、管理服务;是否探索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

(三)节能减排活动的绩效性

主要审计内容包括:节能减排的效果性,重点审计辖内各支行是否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以及在上级行专项检查或地方性部门验收中的评价情况;节能减排的经济性,重点审计在新建项目节能减排资金投入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人、财、物等资源投入的经济性。

二、评价标准和指标

坚持“以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为指引、以总分行有关专业考核办法为标准、以上级行专业考核结果及群众评议结果为参考”的评价原则,围绕“节电、节水、节油、办公资源消耗控制”四个重点,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合规性、措施的创新性、活动的绩效性,设计“三性”评价标准及指标体系,涵盖14个评价项目、35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工作合规性评价指标

重点围绕领导组织是否健全、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工作开展是否到位设定指标,涉及领导组织、制度建设等4项内容12项指标。

(二)过程创新性评价指标

重点围绕创新措施的可行性及创新工作取得的成果设定评价指标,涉及绿色照明、能源合同管理等5项内容11项指标。

(三)结果绩效性评价指标

重点围绕节能减排的效果“好不好”、资源利用“经济不经济”设定指标,涉及既有建筑改造、水电油及办公资源消耗等4项内容12项指标。

三、审计组织和实施

坚持“三个突出”,为提高审计效率和项目质量夯实基础。

(一)突出审计培训,提升能力素质

精心选择培训内容,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拓宽审计视野,提高审计能力。一是聘请节能减排专业人员讲解节能知识。二是邀请专业人员讲解人民银行系统节能工程实施方案、节能减排工作考核标准(暂行)等专业性规定。三是由主审人讲解节能减排绩效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相关规定。

(二)突出审计创新,改进方式方法

一是改进审计方式。针对审计对象多、路途远这一现实,确定采用报送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有效解决问题。报送审计即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据调阅清单收集资料送内部审计部门;现场审计则结合报送审计发现,有针对性地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问卷调查和现场核查,提高审计效率。二是改进审计方法。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特点,灵活运用新型审计方法,以审核法、观察法为主,以调查问卷、座谈为辅,佐以因素分析法、功能分析法等先进的分析方法,增强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如采用实地观察法,察看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效果;利用功能分析法,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施的功能进行分析,讨论节能改造目标是否实现等。

(三)突出咨询服务,强化审计职能

改进单一的内部审计查处、确认职能,通过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问题、剖析成因、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增加组织价值。审计结束后,不仅通过内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责令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症下药,认真整改,有效解决节能减排欠规范问题;而且通过对既有建筑设备设施节能潜力分析,明确节能减排改造空间,提出继续加强设施改造,实现技术节能;还针对部分单位管理不细致,提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实现管理节能。上述措施,有力地促进了节能减排工作水平的提升。

四、审计结论和评价

(一)审计结论

根据绩效评价标准,对中心支行机关和辖内多个县(市)支行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均为B级,为节能减排蓝色达标单位。

(二)审计评价

1.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并积极履行职责。

一是建立了节能组织管理体系。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了专人负责节能减排工作。二是制定了节能减排工作制度。均制订了创建节约型机关实施方案、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多数支行结合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修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办公用品使用等制度,将节能渗透到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实施了能耗分项计量和统计分析。制订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从电耗、水耗、煤耗以及天然气、公车用油等方面采集、上报数据;建立了能源分项计量统计台账,实行了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2.工作措施得力,突出过程管理。

一是加强节能宣传。各支行通过召开节能减排动员大会、张贴节能温馨提示资料、发出节能倡议书等形式加强宣传,强化全员节能意识。二是加强用电管理。倡导文明节能办公,加强八小时以外用电控制,严格执行冬、夏两季空调定温标准底线,有效控制电耗。三是加强用水管理。重视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对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的供水设备及时维修更换。四是加强车辆管理。实行派车登记及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实现规范管理。五是加强办公资源消耗控制。推行电子政务,加强材料采购和领用环节管理;杜绝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减少资源浪费。

3.工作绩效突出,效果性和经济性已经显现。

(1)效果性明显。

一是支行机关超额完成“十一五”期间各项节能目标。以2005年为基数,至2010年末,中心支行实现节电36.5%,节水52.5%,人均节电、节水分别为26.68%、45.28%,单位建筑节电、节水分别为33.8%、50.06%。二是辖内多家支行通过抓节能、促管理,电耗、水耗、单位建筑电耗、单位建筑水耗四项指标均实现“十一五”节能20%的目标。三是油料及办公资源消耗控制效果令人满意。与2005年相比,支行机关2010年车辆用油总量减少了1.62万升、下降了17个百分点;辖内多家支行2010年交通费减少17万元、下降了27个百分点。另外,支行机关办公行政成本节约120多万元;辖内各支行办公费支出减少7万余元、下降了20个百分点,电子设备运转费支出减少了11万余元、下降了35个百分点。

(2)经济性突出。

一是支行机关对高能耗设备设施分批进行了技术改造。2007年对热水供给设备进行改造,投入资金1.2万元,将原来的电热水器改造为太阳能,仅此一项每年可节电8000度,两年收回投资成本。2008年对中央空调进行节能改造,投入资金15万元,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理念,聘请专业管理公司对中央空调进行节能诊断、分析、设计和改造施工;改造后,当年节电40.71%。按照系统设计使用寿命15年推算,可节约电费21.75万元。2009年推行绿色照明新技术,投入资金3万元,对办公楼走廊、步行楼梯、卫生间公共区域更换红外感应及声光控灯具169个,每年可节约用电量2万度,减少电费支出近2万元。2010年对计算机机房进行改造。将机房空调全部更换为变频节能空调,对机房照明、综合布线、ups电池均进行高标准更新改造。在上述改造项目中,均严格按照集中采购和招投标操作程序进行,共节约资金60余万元。二是部分支行更换耗能设备、设施时注重经济性。辖内多个支行在办公楼维修改造中,将维修改造工程纳入集中采购范畴,牢固树立环保、经济理念,更换空调设备时,把节能、节约作为主要指标,选择性价比高、能耗低的产品,均购置了无氟变频空调。

五、发现问题和不足

(一)专业考核标准方面

节能减排目标考核标准不完善。上级行节能减排工作主要目标只设定指标的降幅,未将能源消耗水平纳入考核范畴,节能减排目标不够全面。

(二)基础性工作方面

1.节能减排岗位设置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未设置节能减排或能源管理岗位,或未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

2.节能减排基础性制度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在未建立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单车油耗考核奖惩制度、能耗设备节能审查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度。

3.节能减排奖惩机制不够完善。

主要表现在未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对支行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范围,未建立节能减排奖惩办法。

4.节能减排监督指导力度不够。

一是部分时段节能减排推进、指导不力,辖内各支行相关时段节能减排工作资料零散,甚至缺失。二是对辖内各支行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无法确保节能减排分项计量统计口径准确、数据真实完整。

5.节能减排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个别制度执行不力。如2008年下发的《关于报送有关节能降耗报表的通知》,从辖内各支行提供的资料看并未得到落实。二是相关工作记录缺失。通过座谈及问卷调查,部分支行节能减排工作已开展,却没有相关记录。三是中心支行机关及支行节能潜力分析还须加强,质量有待提高。

(三)绩效性工作方面

1.个别指标未完成,影响节能减排总体效果。

辖内有的支行未完成人均能耗指标及单位建筑电耗节能指标。

2.未明确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部署。

部分支行未结合实际,对“十一五”期间“节电20%、节水20%、人均节能和单位建筑节能20%”的总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年度节能目标不明确,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安排部署,可能影响节能减排总目标的实现。

3.能源消耗水平偏高,节能减排管理效率不高。

以2010年为例,辖内各支行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水平差别较大。以位居能耗高点的两支行为例,人均电耗值高出平均值25个、8个百分点;人均水耗值高出平均值47个、66个百分点;单位建筑电耗值高出平均值79个、61个百分点;单位建筑水耗值高出平均值115个、155个百分点。

4.节能减排措施创新力度不够,影响节能减排效果。

辖区未探索建立能源消耗定额制度或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未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程序,太阳能等新能源、雨水收集系统等新节水设备未得到推广运用等。

5.设备、设施陈旧,长期运行能耗高且不经济。

有的支行未进行办公楼维修改造,部分高能耗设备、设施未进行更换,节能减排效果仍有较大改进空间。

六、审计意见和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围绕“能不能更好”这一主旨,从三个层面提出审计建议。

(一)地方机构

建议市政府节能办结合辖区能耗实际,在确定节能减排各项指标下降百分比的同时,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或能源消耗标准,明确人均电耗、人均水耗、单位建筑电耗、单位建筑水耗以及公务用车油耗定额,为辖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减排横向比较的量化依据。

(二)主管部门

1.建议上级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标准。

审计发现,按照上级行要求,仅对节能减排相关指标降幅进行考核,而不考虑具体能耗值,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不合情也不合理。因此,建议上级行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将节能减排降幅、能源消耗水平同时纳入考核范畴,使考核标准更加全面、科学。

2.建议上级行适当安排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技改资金不足是影响节能减排效果的瓶颈因素。虽然分行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原则,每年核批专项预算指标,用于县支行办公房维修改造,但受资金限制,辖内仍有支行尚未进行办公楼维修,部分支行楼内设备、设施尚未进行技术改造或淘汰更换。建议上级行进一步安排专项资金,使上述问题得到改观。

(三)审计对象

建议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工作水平。

1.认真整改,有效解决节能减排欠规范问题。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合理设置节能管理岗位,健全单车油耗考核制度、能耗设备节能审查等制度,加强设施检测、设备维护和车辆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健全相关工作档案资料。二是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针对基层行后勤部门懂技术、会管理人才缺乏的现状,建议加大节能知识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后勤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县支行的监督指导力度,使各支行节能基础性工作以及创新工作都有明显提升。

2.强化措施,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绩效。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提高全员节能意识。通过教育、控制、考核等措施,强化员工节能意识、掌握节能技巧、培养节能习惯。二是找准新的突破点,继续加强技术改造。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程序,对中央空调用户端进行设计、融资、改造和管理服务,实现中央空调用户端温度自动化控制,进一步提高节电效果。三是继续强化节能管理措施。各支行应加强对用电、用水、车辆油耗的管理控制,重点在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考核奖惩上下工夫,达到节能效果。

3.加强考核,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向纵深开展。

建议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范围,做到奖惩结合,促进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度。

4.统筹安排,分批次解决节能改造项目。

要求有办公楼改造计划的支行,在设计修缮方案时,必须考虑节能改造,支行相关部门验收时也要作为重点予以检查把关。要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通过节能减排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方式解决资金不足困境,消除节能改造的资金障碍,推动节能创新。

七、审计成效

审计收到四方面成效:一是岗位设置更加合理。市县两级行均增设节能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节能管理员,专门负责能源管理工作。二是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统一制定了辖区能源管理方案、单车油耗考核等管理制度。三是内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如改革办公电话管理方式,实行话费包月制,年节约话费10万余元。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支行机关2012年度水、电、油消耗量较上年度下降了11.5、3.3、10.4个百分点,以管理促节能已见成效。四是节能意识更加增强。建立、实施节能减排季度量化考核办法,考核与季度绩效奖惩挂钩。通过审计,辖区银行内部管理更加严密,职工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和谐机关建设得到加强。

八、案例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