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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山西;信用评级;有效途径
信用是维系市场交易的基本链条,信用评级可以有效解决市场信用交易主体问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源头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信用风险,信用评级业在推动资本市场、金融和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自2005年山西省被确定为全国信用评级试点省份以来,贯彻落实总行的工作部署,按照“行政推动,市场主导,与授信挂构,双轨运行”原则,加强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和行业监管的规范作用,信评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发展并不十分顺利。
一、推动外部信用评级面临的问题
1 外部评级认可度低制约了内外部评级相结合。山西省的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在2005年试点和2006年推广时,尚有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参加,但从2007年开始就基本只有地方性金融机构在做,以20lO年为例,城市商业银行和l农村信用社开展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评级共1086户,占到全部业务量的96.71%,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2户,仅占0.18%。据调查,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一般都有自己相对比较成熟的内部评价体系,由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和银行内部的评级体系存在差异,银行对客户的主体评级评价指标也采用了债项因素和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等因素,导致同一客户的内外部评级结果差异较大,而银行在使用时也未能真正关注报告本身揭示的被评企业的风险因素等内容,级别差异就让银行左右为难,可能有部分客户的外部评级级别甚至低于银行的准入级别,在实际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银行还是使用内部评级结果,感觉外部评级作用不大。
2 外部政策环境影响了资信评级的稳定发展。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人们对国际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也使国内评级机构深受影响。2010年10月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减少对信用评级机构依赖的指导原则》报告,呼吁各国减少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过度依赖,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建议在现行标准和法规中逐步减少,甚至完全删除使用评级机构评估结果的规定,防止出现过度依赖带来的系统风险。2011年2月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行为进行规范,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通知》要求,在投资业务方面规定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商业银行确定评级时引用或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应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以确保对评级结果的审慎使用。国际国内监管当局对规范外部评级制度规定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增加了部分金融机构对开展外部评级的疑虑和抵触,这给人们银行推动、规范和发展外部信用评级设置了政策障碍。如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出台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登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启动的内部评级体系,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拒绝外部评级结果,但绝大部分信用社事实上已经中断了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合作。
3 个别违规评级行为削弱了评级行业的公信力。有些评级机构受利益驱动,内部管理混乱,开展不正当竞争,没有在质量上下功夫,没有从评级业长远发展考虑。一是个别评级机构不按规范流程进行,影响了评级质量。在监管实践中,有的评级机构收集的客户资料不完整,使用的被评企业财务报表更新不及时;被评企业缺乏相应资质;现场调查访谈未尽职;评审程序不严格,有的缺少一级审核,有的未经过评审会。二是评级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据统计,山西信用专业评级人员2010年同比下降了24.60%,以大公国际山西分公司为例,年内数次更换总经理,大幅裁员,评级专业人员由40多人裁减到不足10人,经常造成在同一评级项目中项目组成员、现场访谈人员和流程表中人员不一致现象,影响了信用评级的连续性和公信力。三是内控管理缺失,如某评级机构在一家被评企业缴纳评级费用后两年内未提交评级报告。这些行为扰乱了山西评级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评级行业的整体形象。
二、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的必要性分析
信用评级的本质就是揭示风险。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评级对象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用简单、直观的专用符号表示出来,向市场参与各方揭示其信用风险,以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利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信用评级作用从不同方面凸显出来。
对于人民银行来说,首先,根据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可以系统性地了解到金融市场的风险状况,实施有针对性、有效的监管措施。其次,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风险指示器,引起金融交易更多地更快地发生,促成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在此基础上,信用评级作为管理金融市场的重要依据,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运行效率,引导了资本的流向和优化配置,有助于提高市场整体信用水平,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国际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历史看,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模式大致有两种:市场驱动型模式和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对于发展初期的我国信用评级业,采用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是实现我国信用评级业跨越发展的有效途径。200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市场筛选机制和市场监管体系,培育具有民族品牌、社会公信力的征信机构,建立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征信机构体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专业户的信息服务需求,为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基础支撑。”,进一步强调规范、推动和发展信用评级业,在评级行业中培养民族品牌。2011年由人民银行牵头编制的“十二五”期间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大力推动评级行业发展,重点扶持品牌评级机构,鼓励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标准制定。”2011年,山西省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特别是国家在山西省设立“转型综改试验区”,为山西省提供了新路径、新改革,注入了新活力、新动力,为山西信用评级开拓创新、先行先试、跨域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机遇。
三、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的解决途径
1 以树立信用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为出发点,建立内外信用评级相结合机制。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指出:
“根据标准法确定风险权重时,银行可以采用本国监管当局认定的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银监会今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也均要求商业银行在风险防范中积极参考外部评级,实行商业银行内外部信用评级相互印证。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外部信用评级运用,在信贷政策、制度流程、授权管理、审批标准以及贷款定价中充分利用外部评级结果,逐步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制度,切实把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对企业授信的必备档案资料,有效前移风险防范关口。
2 以政、银、企、担保为沟通平台,培育信用评级有效的市场需求。征信市场的建立完善,首先必须从市场需求的培养上入手,一是进一步落实《关于共同推动山西省信用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财金[2006]17号),建立征信产品的使用机制,从制度上、法律上鼓励使用信用评级产品,研究参照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经验,探索在一定范围内的贷款卡年审、企业信用报告中强制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二是充分发挥资信评级专家委员会职能作用,要与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和太原市中小企业局协商,依托百户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对候选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要积极协调建设厅,对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三是通过人民银行推动建立“金诚”工程为契机,积极开展信用评级产品使用宣传,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经济实体等在招聘、合作、贸易等过程中建立规范使用信用评级产品的长效机制,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深度。
3 以即将出台的《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为抓手,大力推动外部信用评级。及时结合山西省实际出台《山西省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强化对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监管,切实树立人民银行威信,对外部信用评级进行推动。
4 以有关单位接入和查询征佶系统为契机,积极推动外部信用评级。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对以后接入征信系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进行外部评级,积极与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协调合作,拓展对担保机构的评级,开展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的延伸评级。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下一步将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前首先要承诺对贷款企业进行外部评级。对统战部、市工商联、省钢材商会等单位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对评选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记录查询业务,对参选的民营企业进行评级。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改革
[DOI]10.13939/ki.zgsc.2015.25.087
1 基本概念
1.1 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其流程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言之,就是贷款人将手中持有的拟进行证券化的信用贷款(例如住房贷款或者汽车贷款)与其他贷款隔离开来组成资产池,出售给第三方特殊目的机构SPV,再由SPV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然后出售给证券承销商,最终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贷款人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实践中也是贷款服务机构SPV起到的是风险隔离的作用,将信贷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信用完全隔离。在将信贷资产出售给投资者后,将所得收益扣除服务费后返还给发起人。原始债务人将本金以及利息支付给SPV,再由SPV支付给投资人。原始债务人能否按期还本付息是影响投资人收益的最重要的因素。
1.2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从2005年12月起对银行业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试点,到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而暂停了2009-2010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2012年出于优化银行资本充足率,活跃经济流动性的需要,又重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期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历了兴起到低谷到再度兴起逐步走向繁荣的过程。下图是2005-2014年各年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量的趋势。
2 监管现状以及问题分析
2.1 2005-2012年相关规范性文件梳理
2005年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步阶段,银监会在此期间出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起到的主要是规范市场,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来,增强金融市场活力的作用。在两部法规颁行实施后四年间即2005-2008年,累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达688.16亿元。每年新发行债券累计增长198%虽然相对于庞大的信用贷款存量市场来说微不足道,但发展迅速。2008年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通知》背景是2008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较之前有了较大增长。但是随之而来的次贷危机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被监管部门叫停,2008年的《通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1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主要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出售信贷资产的行为,实质是起到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一级市场,为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做铺垫的作用。2012年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正式重启,《通知》借鉴了美国的《多德佛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发起人持有以本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为标的资产支持证券的5%,从源头上保证基础资产池中资产的质量;同时采用两家评级机构的双评级模式,力求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
2.2 对发起人的监管
(1)对发起人资质的要求。2005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发起人的规定中意义最为重大的就是明确了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是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定。由于此时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因此并未对发起人的责任义务作出细化规定。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两点,第一:严格区分已经转移的风险和尚未转移的风险;对于仍然保留的风险应按照预期或有损失计提风险资本。第二:要求发起人向投资人提示,同时也明确了:基础资产在出表后独立于发起人,发起人对转移后的基础资产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最核心的概念:破产隔离制度的表述。破产隔离,就是将发起人的信用与基础资产的信用完全隔离,只要原始债务人无违约情况,即使发起人破产,投资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2)对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的要求。关于发起人信贷资产转让的要求银监会在2005年《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通知》中做了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确定了转让对象为可以产生预期现金流的、同质的资产,在资产池中的资产组合应为同质资产。第二,转让要求,根据《2010年通知》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必须达到真实出售,主要有以下标准:法律方面,不得安排回购条款,办理抵押变更登记,重新建议债权债务关系;会计处理方面,将已转移的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按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资本计提方面,要将该部分信贷资产从加权风险资产中移出,停止计提风险资本。
2.3 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是一种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或为单位自身提供决策参考的社会中介服务。在上述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五个规范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中,主要规定在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其主要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二是鼓励建立投资者付费的信用评级模式;三是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评级机制,实现自主评级,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首先,通过增加评级机构的数量来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其次,探索建立投资者付费,而非发行人或债券承销商的评级模式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中,评级机构起到了极大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即投资银行或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为使产品获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高额的评级费请评级机构为其进行包装,而评级机构为获得高额利润给予大量的次级债券高评级(AAA以上)。因此监管者希望可以有投资者付费进行信用评级,避免之前在美国市场上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债券承销人的利益捆绑,从而使评级机构全心全意为投资者服务,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3 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在次贷危机后,我国及时借鉴了美国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多德佛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第九章C节(改进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D节(对资产支持证券流程的改进)的内容,继而由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通过的相关法律文件的不足。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第一,对信用评级的规定仍然不够充分,已出台的规定主要内容未得到有效落实。在新的文件中,参与评级机构由之前的一家增加为两家,从理论上讲有可能会使可信度增加,但在实际情况下很难产生实质性效果;第二,没有确立对评级机构的约束,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因此在《多德法案》中对评级机构的责任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第三,关于强制发起人购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5%的规定,看似实现了发起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捆绑,就好比强迫生产三聚氰胺牛奶商在出售牛奶之前要让自己的儿子喝牛奶,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如果牛奶在奶农出售给奶商的环节就出了问题,这种方法是无法检测出来的。二是很难保证这种规定不会使发起人在一开始阶段就提高定价,反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处在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增长,又要保证基础资产的高质量恐难两全。
【关键词】信用评级 行业特征 问题 相关建议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或信誉评级,其基本方法是运用概率理论准确判断出一种金融资产或某个经济主体的违约概率,并以专门的符号来标明其可靠程度。信用评级体系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衡量信用风险和指导投资融资的重要角色,在揭示和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协助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运用信用评级能准确度量信用风险,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将改善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融资更加理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一、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特征
同国外发达国家十分成熟的信用评级行业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最初只是为了协助企业发行债券和帮助银行发放贷款而设立。但此后在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下,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具有以下行业特征。
1、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已初具规模,评级机构数目众多。根据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2006年度中国信用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中介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约有100多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有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新世纪资信、鹏元资信等。各机构相应的评级业务范围也逐步完善,其内容涵盖了贷款企业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基金评级、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评级、短期融资券评级、结构性融资产品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等。此外,世界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也纷纷进入中国,寻求在中国发展业务的机会。
2、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所处的制度环境建设不断完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建立与国际信用环境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2000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提出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以来,各部门、各地区纷纷提出建设信用体系的规划,同时信用评级工作也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
3、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具有一定垄断性。由于信用评级行业是通过长期的市场检验来确立自身公信力及声誉的,且先进入该行业的信用评级机构较之后进入的机构在对信用资源的拥有量、分析人员的素质、评级体系的完备程度和客户的信赖程度等方面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因而该行业具有一定的垄断特性。从我国情况看,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新世纪资信等五家信用评级机构在整个评级行业中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4、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市场开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国内信用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信用评级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深。1998年9月,惠誉国际与中诚信合资,并于1999年7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合资评级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国际)。1999年7月30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宣告双方正式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06年8月,穆迪收购中诚信国际49%的股份,与中诚信达成协议,按此协议中诚信国际将成为穆迪与中诚信的合资公司,中诚信占51%股份,穆迪占49%股份。与国际著名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资与合作,有利于国内评级企业直接吸收国际最先进的资本市场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的核心技术,快速提高国内信用风险分析、评级与管理水平,推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国际化与规范化进程。
二、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信用评级行业而言,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缺乏统一和专门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的基础性法规。目前,我国还未针对信用评级行业颁布一项专门的法律条文。信用评级的法律依据仅分布在与之相关的其他法规条例中,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尽管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也涉及到一些信用评级的规定,但仍显不足。此外,上述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评级对象主要是债券(包括企业债、上市公司可转债、证券公司债券)和贷款企业,其他方面则鲜有涉及。如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化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法规仍然缺乏,而且关于评级的强制性规定较少。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不仅加剧了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也阻碍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良性发展。
2、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独立、客观、公正是评级行业所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然而在我国,由于对评级市场的需求不足,且评级机构众多,导致评级行业内出现恶性竞争。为了争取市场份额,有些信用评级机构甚至将被评级对象的级别变成双方谈判的砝码和事前的承诺。这种做法实际上已经背离了信用评级揭示风险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对投资者的欺骗,也是对整个评级行业公信力的危害。此外,由于我国政府对信用评级行业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当政府提出不符合评级行业规范的条件与要求时,评级机构往往难以从客观与公正的角度提出异议。再者,我国除了少数信用评级机构外,大多数是由一些地方部门设立的,这些机构普遍不具有经营上的独立性,它们所出具的评级报告往往是为其所属的相关部门服务,因而其信用评级结果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评级人员匮乏,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由于信用评级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对从业人员有较高的要求。评级人员不仅需要掌握企业财务管理、审计、宏微观经济等专业知识,还应当熟悉我国相应的法律政策。但目前我国在高校还未设立信用评级专业,也没有制定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加之许多从业人员也未接受过相关的职业培训,这些因素都造成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人才的综合职业素质偏低。此外,专业的评级人才也严重缺失,目前我国大部分评级机构的专职评级人员只有10人至20人。由此可见,我国目前信用评级行业不仅人才匮乏,而且其综合能力同国外专业信用评级人员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4、行业发展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上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国内部分企业的金融问题不断出现,但由于有国家财政做支撑,一些金融问题并未被暴露,而是以银行不良资产的形式大量累积。例如,根据以往经验,一旦我国发行的债券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的问题,往往先由有关主管部门出面协调,采取补救措施,因而债券投资者很少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而债券不能兑付的风险往往由政府和有关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评级的作用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投资者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较弱,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没有强烈的需求,这也进一步制约了我国信用评级的发展,使评级揭示风险的重要性难以有效发挥。
5、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尽管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众多,但大部分为地方性或区域性评级机构,规模普遍偏小,加之部分信用评级机构作假现象屡有发生,这些都影响了整个评级行业的可信度。此外,各评级机构难以使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评级,评级标准差异较大,这同样也严重削弱了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此,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评估机构能够像穆迪或标准普尔那样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
三、加强与完善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建议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发展迅速,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目前存在的这些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以促进信用评级行业更加稳定、快速的发展。
1、我国应当制定符合国情的信用评级行业标准以及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的准入标准应包括各评级机构的资本实力、从业人员的素质、评级机构的规模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等相关条件,这些基本标准将确保整个评级行业的良性发展。此外,政府部门也应当通过相关政策来适当扶持一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并通过这些评级机构来提高整个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实力。
2、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各评级机构应逐步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体系,注重数据累积和相关经验,提高信用评级质量,运用高品质的服务来促进自身的竞争力。另外,应当加强同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吸收国外同行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分析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3、实行双评级制度并限制评级机构收费随意浮动。目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对债券发行实行双评级制度,这种制度能够更加全面的揭示相关风险,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单一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失误而造成的投资风险。另外,限制评级机构收费随意浮动,能够有效地防止评级机构以费用问题争夺市场的不当行为,同时可以提升评级结果的可信度。
四、结语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信用评级行业无论是在评级经验的积累还是在评级人员素质的提升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国际一流的评级机构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为了缩小与国外机构的差距,我国评级行业必须从政策和法律上规范自身行为、完善评级技术、提高评级服务质量、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具有国际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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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管理;中小银行
一、中小银行资本管理现状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比国内领先银行的管理实践,中小银行资本管理在以下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资本计量方面
在资本计量方面,中小银行通常采用权重法进行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按基本指标法对操作风险资本进行测算,按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资本计量方法简单粗放,尽管满足监管要求,但对风险敏感度不高,不能达到节约资本的目的。
(二)资本规划
在资本规划方面,某些中小银行制定了资本管理与补充规划,进行了资本充足率现状分析、资本净额缺口测算和资本充足率测算,提出了相应的资本补充途径和措施。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未能有效结合业务计划、财务计划和资本执行计划对银行未来的资本充足水平进行规划;二是进行资本规划时也未全面考量未来宏观环境、行业特点、业务发展要素、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等风险要素。
(三)压力测试
在资本压力测试方面,中小银行已开展了某些单一风险的压力测试,如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房地产行业压力测试,但还未开展全行层面的资本压力测试,也并未模拟压力情况下资本是否充足,压力测试在满足决策支持方面的作用极为有限。
(四)资本配置
在资本配置方面,绝大多数中小银行仅对业务条线制定了风险资产限额,在缺乏经济资本计量的情况下,中小银行尚不能通过RAROC和EVA等指标实现发展回报高的业务,约束回报低的业务。随着发展速度加快,规模扩张与资本消耗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资本配置水平落后将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五)绩效考核
在绩效考核方面,中小银行通过计提资本占用费的方式,将资本成本的概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体现了经济资本管理理念。但资本占用成本仅按监管资本计算,风险敏感性较差,扣减资本成本后的考核利润难以精确反映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在缺乏全成本分摊、风险计量的情况下,难以应用RAROC、EVA等先进指标。
(六)信息科技方面
资本新监管标准对于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等要求,最终都需要信息科技支撑,涉及数据支持、建模支持和日常监测支持等多个方面。中小银行信息科技支撑能力薄弱,主要体现在:一是有效历史数据积累不够。内部评级法对银行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历史观察期都有明确的要求,其中支持客户评级(PD)的信息需要保存至少5年历史记录,支持债项评级(LGD)的信息需要保存至少7年历史记录;二是尚未建立全行级的数据集市或数据仓库,缺乏全行统一的数据视图、数据定义标准和质量规范,各类数据分布在不同的数据源中,没有进行集中管理,造成系统取数能力不足或取出数据不可用,数据清洗工程浩大。
(七)人力资源方面
实施资本新监管标准离不开既熟悉银行业务,又熟悉新监管标准和高级计量方法的综合型人才,而中小银行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内部缺乏人才积累,外聘也很难找到合适人才。人才和经验不足是实施新资本管理办法面临的最现实问题。
二、中小银行资本管理面临的外部挑战
(一)资本刚性约束趋于强化,资本补充面临内外双重困难
中小银行补充资本主要依靠内源性资本积累和发行资本工具两种。在资本刚性约束条件下,其资本补充面临内外双重困难。
1. 内源性资本积累离不开收入扩大和费用缩减带来盈利留存和积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收入结构上,中小银行仍以利息净收入为主,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小。短期来看,中小银行主要依赖利息收入的情况难以根本改变。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中小银行面临利息收入下滑的严峻压力,内源性资本补充源头受到抑制;二是在费用结构上,通常人工费用占比接近50%,而员工薪酬属于刚性支出。此外中小银行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需要在网点建设、风险管理和IT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难以通过压缩费用提高利润水平。
2. 外源资本补充方式主要包括上市IPO和发行资本工具。监管部门将二级行资格作为上市IPO的前提条件,而绝大多数中小银行不具备上市资格。另一方面,新资本管理办法对资本补充工具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要求在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工具必须以本金减记或转股的方式参与损失吸收,上述条款将进一步提高补充资本的成本,增大发行资本工具的难度。此外,作为节约资本、改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通道,资产证券化仍处于探索阶段。
(二)利率市场化、金融脱煤加速推进,经营环境变化带来全新考验
央行将于今年起正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速。若央行取消存款利率管制,预计存款利率将提高约200BP左右,将直接导致中小银行资金成本增加,进一步降低盈利空间。另一方面,随着直接融资比例加大、债券市场的扩容,中小银行赖以生存的地方国有企业将更多通过发行债券直接融资,而中小银行业务依然以传统的存贷款为主,缺乏投资银行的资质,业务纵深还有待加强,存在核心客户流失的风险。
三、中小银行实施资本新监管标准的建议措施
作为中小银行,其业务相对简单、分支机构较少、数据积累有限,资本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中小银行资本管理无需向大行看齐,短期内不需建立过于复杂的管理方式,精确的计量模型工具等也不是当务之急,重点在于建立资本管理的整体框架,明确目标、制定规划、分步推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工作。
(一)制订资本管理及补充规划,明确实施目标
制订未来五年资本管理及补充规划,将资产增长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资本补充方案等纳入整体发展战略,提出明确的实施步骤、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并分解到各年度经营计划中加以推进和落实。
(二)成立专门机构整体推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
一是董事会要整合资本管理的组织体系,完善政策制度,组建实施团队,为实施新监管标准提供制度和人才保障。
二是成立由行长任组长的资本管理领导小组和跨部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第二支柱、第三支柱项目推动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工作。
三是依托外部力量推动实施,聘请有经验的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实施工作。同时,安排员工全程介入项目组,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在实践中培养专业人才。
四是探索建立成本分担、技术共享的机制。联合本地其他法人银行,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公共数据平台,解决单一银行客户数据不足、数据时间跨度不够的问题,实现成果共享、成本分担。
(三)加强IT建设,提高风险计量水平
一是加快数据积累。历史数据时间不够长,数据可用性不足,数据质量不高,是制约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正式启动信用风险内评法项目之前,先借助咨询公司开展数据差距评估,对存量数据进行梳理和清洗。
二是启动信用风险内评法项目,并从易到难,逐步开发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待评级基础工作和数据积累完成后,可以启动信用风险内评法项目,依次开发对公客户信用评级模型、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模型和零售信用评级模型等。
三是加强内部信用评级的应用。信用风险内部信用评级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面向信用风险管理、产品定价、绩效考核、客户关系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资本管理文化
关键词:会计诚信;治理体系;机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在我国经济活动中,会计诚信的缺失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和国家在经济上的进一步发展,增加了经济生活中的腐败现象,这就要求从国家和企业角度出发,进行必要的会计诚信治理体系的建设,推动全社会监督下的会计诚信工作。采取自律、法规、政策等各项手段措施来加大会计工作的诚信度,在系统的会计诚信治理体制下达到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目的。
一、会计诚信缺失现现状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会计造价事件,例如财务报告的造假等,这造成了大量的财务陷阱的产生,使得我国经济和股市出现了信用危机,很大一部分原因离不开会计失信问题。注册会计师的造假原因与会计师的个人职业道德水平有着极大的关系,同时也离不开经济活动中的诱惑利益因素。对于会计工作中的精确、严谨、进取等职业精神没有很好的贯彻,责任感的丧失造成了一大批的会计从业者在会计职业道德上出现了严重偏差,直接影响到会计诚信问题。
二、会计诚信治理体系的建设
1.进行诚信评价体系科学化建设。对于会计诚信治理体系的建设,首先要建立一套科学化的诚信评价体系,以此为会计诚信的评价尺度,更具有公正性。可根据我国经济现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出发,从主观和客观上建立诚信评价体系,这样可以在既定范围内综合考虑不确定因素带来的评价影响,确定最终的诚信标准。以实际量化的定量分析和主观因素考量的定性分析相结合,在2:3的分析比例下,建立百分制的会计诚信评价系统,以定量的加分和定性的扣分制度为基本得分形式,在科学化的思想下达到诚信评价的目的。按照评价结果,可指定优质、守信、警示和失信四个评价等级,以此为标准进行各企业的会计诚信等级评定,评估机构制定进行相应的政府监管建议。
2.进行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目前,在国际上存在很多的信用评级机构,与上文的诚信评价机构不同,这些机构带有一定的商业性质。就我国目前经济状况而言,建立一个规范化的、具有权威性信用评级机构很有必要。尽管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机构已有一定的发展年头,但然要与国际资深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战略合作,通过先进的信用评级理念和评级技术手段,建立我国经济类信用评级数据库,其中针对会计信用的部分要进行重要标记。在与国外信用评级机构合作的同时,应借助有利条件培养本土人才。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内地不少见,但权威性上的缺乏使得其不能很好的发挥信用评级的功能,鉴于此,以政府牵头,建立全国性质的信用评级部门,明确信用评级的部门的职责所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中增加对其会计诚信的评级内容。同时,政府也可以有国家性质的信用评级鉴定部门对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格鉴定,再由被委托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工作。
3.进行会计诚信奖罚机制的建设。并不是所有的会计都有诚信缺失行为,在很多的企业中还有很多坚守在各自岗位,兢兢业业为会计工作奉献的工作者。所以,建立一个会计诚信奖罚机制,以此来激励那些有突出工作成果的会计人员,并为那些失职者敲响诚信警钟,这种机制建议在各大企业、单位中进行试运行,以此建立会计诚信的良好工作氛围。可由政府牵头,严惩上将行政惩处与刑事处罚相结合,奖励上则对会计守信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活动优惠政策,以刺激更多的企业单位加入到诚信奖惩机制中来。这样的奖惩可以是会计人员以自律的形式来实现会计诚信的治理建设目标,从根源上实现会计诚信的全方位化。
4.进行会计诚信公示制度的建设。会计诚信治理要秉承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这就要求在参与到诚信评估和信用评级中企业结果进行公示,对违反相关诚信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对内部的会计诚信缺失问题进行整改,所以要有一定的度量,不能胡乱公示。那些设计企业商业机密的内容须核实后选择性公示,不能在公示中掺杂个人感情,要具有足够的失信证据,客观权威的评价事实,并对典型事例重点公示。公示的内容有激励企业的正面内容,也有违法乱纪的负面案例,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调动社会舆论进行企业诚信监督,使得企业内部的会计诚信问题在治理上有更大的突破。
5.进行诚信立法、执法的法规建设。我国目前缺乏针对会计诚信问题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关立法部门可以对信用评级标准的制定、信用数据的管理办法的制定、诚信评估规范法规的制定、相关责任人的诚信失信惩处规范的制定以及在刑法上的失信惩戒和受害保护的法规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发挥其制定的意义,关乎经济内容的会计诚信法律法规,需要执法部门制定严格的执法流程,培养一批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素质执法人员,排除扰乱执法的外在因素,对触犯诚信类行政、刑事法规的企业和当事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以使会计诚信治理体系在法律建设方面能够实现既定目标。
综上所述,会计的诚信缺失问题在目前十分突出,依次进行的会计诚信治理体系的建设也具有了其历史必然性,以健全的诚信建设平台将会计诚信问题进行常规化,从企业、政府、法规等处下手拟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诚信治理方案,成为目前我国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以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完善的法规制约机制等手段激发起会计工作者的经济责任心,从根本上杜绝会计失信情况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蒋义宏,陈高才.会计诚信的判断与诚信危机治理[J].财会月刊(会计),2005(5).
[2]袁梦博.重塑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J].现代商业,2008(2).
[3]岳上植.会计诚信评价体系构建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