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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建设安全治安治理意义
电力消防管理办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建设
电力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主管部门一定要对下属进行管理,并对防火工作造成的后果进行负责。
二、工作任务
义务消防队的任务是在电力集团公司保卫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用实际行动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全厂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三、防火重点部位
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及场所,对我所而言,一般指仓库、控制室、档案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即该防火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地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3.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标志牌,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
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四、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根据消防重点部位有可能产生燃烧介质的不同和火灾扑救保护物的特性,变电所应配备有以下几种灭火器和灭火设施。
1.用于扑灭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火灾的干粉灭火器。
2.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3.用于扑救贵重物资仓库、配电室、档案室和车、船及油类电气、仪表等初起火灾的1211灭火器。
4.消防员使用的个人装备(专用服装、安全带、安全钩、安全绳、破拆工具)。
5.主控室、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证消防供水。
6.各种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7.消防设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五、认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模范贯彻执行消防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和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突出,工作表现突出的班组、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制度,造成失火事故,引发火灾的班组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本所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 、对消防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各级领导要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促进派。在进行开发领导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除了以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锲而不舍的努力,来赢得领导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支持外,各级领导也要积极进入角色,主动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理解和支持,协助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一工作能卓有成效地开展。搞好新训期的心理健康教育。部队要及时对他们进行环境、生活、心理的适应,教育训练、人际关系、人格适应等方面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使之尽快适应部队生活,为军旅之路打下良好的基础。 由于加强了对新兵的心理健康教育,使他们对心理学基础知识,入伍后的心理异常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加上初到部队,好奇心、求知欲强易于接受,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上级的要求,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方针,从工作实际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使综治工作平安创建工作等稳步向前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一年来我们切实把开展平安创建,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的关键,努力保障和促进了全市经济发展,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现报告如下:
1、群众安全感调查
政府应认真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进行公众安全感专题调查。调查组人员深入全市区人口集中的地方、学校、部分站,通过下发社会安全感调查表的方式,对全市的社会治安状况和公众安全感进行了调查,通过群众安全感调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人民的心声,对工作方法的改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2、严打整治和专项斗争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一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二是选取农村经验丰富、熟悉防火工作的干部,帮助工作组开展工作,力求借整治的东风,尽快扭转重点整治市的工 作局面。
(二)明确任务,层层签定责任书。一是领导重视,明确了工作任务。每个月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明确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二是签订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将市里的各项工作任务安排到下级,让下级认真完成后,把结果上交。
(三)认识到位,深入宣传。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集中专项治理工作奠定基础。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和公民道德建设月整理活动的开展,宣传学习安建设相关知识,并组织全市干部进行测试;宣传月中由市综治举办,宣传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战宗教、平安建设、科技实用技术等知识。在全市逐步形成人人想平安,个个保平安,级级创平安的浓厚氛围。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开展了流动人口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成立机构,在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上,突出登记管理和网上比对。配合派出所对赌博、抢劫、入室盗窃进行专项治理,有效遏制了可防性刑事案件的发生。认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种子经营者、使用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及薯类作物新品种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品种试验”是指进入本县辖区的农作物新品种需进行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不包括种子的研发、繁育等种子生产。
第二章种子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为规范种子经营市场,[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掌握全县主要农作物品种结构及种质资源,县内外国营、民营及个体种子经营企业凡在本县辖区内经营销售的品种均需事先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种子登记备案。
第六条:种子登记备案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品种审定机关颁发的品种审定证书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复印件。
(二)品种介绍资料,包括品种特征特性、适宜地区及产量水平,主要栽培技术要点等。
(三)提供计划经营销售的品种数量及网点分布等书面材料。
第七条:县内种子企业、农技推广单位自主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试验示范材料亦应申报登记备案。
第三章品种试验管理
第八条: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凡初次进入或计划进入本县辖区内经营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进行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
第九条:国审、省审通过的、初次进入本县辖区经销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必须进行生产性试验(县试验点在同一生态区不少于2个,每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1亩),有一年以上生产性试验资料、证明其先进性适应性,方可经营推广。
第十条:国审、省审、外省审定通过的、其种植区域不涵盖本行政区域拟进入县辖区经营销售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应同时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同一生态区区域试验设2—3个点,试验设重复2—3次,每个处理面积不少于0.02亩;生产试验不少于2个点,每个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一亩。
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程序:
(一)品种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提出试验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确定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以下称乙方)负责试验实施。
(二)甲、乙双方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监证下签订“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协议书”。
(三)甲方按试验性质和要求无偿提供试验种子、品种资料和试验费用;承担因品种本身缺陷(非人为及气候因素)所造成种植户的减收补偿。
(四)乙方严格按农作物田间试验方法主持试验工作。试验结束后如实公正地向甲方呈报试验总结报告,并抄报农业综合执法大了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县内种子、农技推广单位自主引进的农作物品种或试验示范材料也要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试验结果应报送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存档备案。
第四章种子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__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农作物种子市场。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或代销)人员需持证上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年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审、省审,审定通过的经在本县辖区试验适宜种植,并办理了品种登记备案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可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保护县经营权益。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对适宜本县辖区种植的新品种,在办理完善引种等相关手续后可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
第十六条:经生产试验证明,对不适宜在本县辖区内种植的品种,无论审定与否均不得进入本县经营销售。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县内外国营、民营及个体种子经营企业,不执行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如实如期申报经营品种登记备案而擅自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的;
(二)对应参加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而拒绝参加试验,直接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的。
第十八条:县内外国营、民营及个体种子经营企业,不执行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加重处罚:
(一)隐报、谎报经营品种,对本县生产造成损失的;
(二)对不宜本县辖区种植而强行进入本县经营销售造成生产损失的;
(三)经营经试验不适宜本县辖区种植品种造成生产损失的;
(四)经营未经审定品种造成损失的;
(五)以“示范”种植为名,将未审定种子售给或变相给种子代销户的,无论数量大小,视为擅自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从严查处。
第六章附则
这样,既违背了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又因账上无法提供全面的会计信息,使得在填报会计报表时因需对账上数字进行一一甄别、分析计算而增加了难度,难免造成账表不一的现象。
笔者经过对《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总预算会计制度等进行深入研究,并参照有关法规和其他行业会计的原则,在对此类会计业务做了充分调研后,提出以下商榷意见,以供业内人员参考。
一、乡镇与街道办事处,的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应有所不同
根据《预算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的规定,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应设立一级预算。并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的规定,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设立总预算会计,对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进行独立核算。
根据上述《预算法》第二条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属区政府派出机构,非一级政府,它代表区政府执行政府各项行政职能。因此,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一级预算,而须将其财政收支纳入区本级预算,接受区人大的管理、监督。
按以上所述,街道办事处即相当于区政府的本级部门。并且,依据《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未包含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似乎应将街道办事处视为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来处理相关预算缴拨款和预算收支会计业务。但是,由于街道办事处本身具有他有别于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独特性质,其行政管理模式特点上更近似于乡镇政府,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于将其归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践工作中,为调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动性。各区政府在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时,通常也将街道办事处视同乡镇政府,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定其一定的财政收支管理权限。
根据以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街道办事处在与区级财政办理上下级财政决算和乡镇政、府财政的近似性,其总预算会计还是应参照《总预算会计制度》来执行。但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又不得作为一级预算。因此,区、街两级总预算会计在核算相关会计业务时,应采取与乡镇政府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既相近、又有区别的核算方法。
二、有关乡镇财政(未设立国库)的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提倡已具备条件的乡镇一级财政设立国库。但我国目前情况,大多数乡镇均尚未具备条件设立国库。因而采取的办法是,各地区根据当地财政管理体制,将应属乡镇的财政收入通过税务所或财政所收缴后尽数纳入区国库,待年终上下级结算时再予区分、确认。因此,对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而言,其年度中日常会计核算所体现的收入是所属全辖区的财政收入,而支出则是区本级的财政支出,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账中体现却只有财政支出,而没有财政收入。因此,尚需对上下级之间有关往来办理年终决算。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的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处理业务时,未将根据当地财政管理体制应属乡镇的各项财政收入进行一一冲转,而是采取在年终结转预算结余时,直接冲转预算结余的方式,或通过补助支出科目来体现乡镇的预算收入,导致账上数字脱离客观真实。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补助支出是本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及其他转移支付的支出”的规定,笔者认为,补助支出科目应用来核算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结算,将其同时用于核算乡镇一般预算收入的结算易造成会计事项的交错、混淆。此外,这种核算方法也不利于县区级总预算会计参预并监控县区与乡镇的上下级结算过程。
三、街道办事处的相关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
街道办事处的总预算会计与乡镇政府的总预算会计,在核算方法有些近似,但也有明显区别。
1、预算收人的确认:街道办事处年度中将各项预算收入收缴纳入区级国库,因这些预算收入应届区本级财政收入,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按常规直接确认为本级预算收入即可,不需另行会计处理。这一点与乡镇财政的相关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有着根本的区别。
2、财政支出资金的调度和预算支出的确认:①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平时根据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列支财政拨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
该笔业务,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则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以上作法,会导致年度平时县区级财政与街道办事处的往来款不相符,需等年终结算后方能一致。但此作法有利于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账真实体观本级预算支出执行的序时进度情况。
有另一种核算方式值得推敲,它采取与处理乡镇的日常支出需要类似办法,年度平时通过往来款来调度资金,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
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亦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待年终区与街道办事处办理决算后,区级财政再根据决算情况将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支出决算数字予以列支,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x x街道办
贷: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这种核算方法可使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款保持相符,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违背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十二条:“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的规定。因为街道办事处不作为一级预算,其预算纳入区本级的预算,因此在区财政根据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拨款时就应该确认为预算支出,才符合会计客观性的一般原则。
②街道办事处平时根据年度预算列支财政拨款时,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x x x X(支出科目)
、贷:其他财政存款 ,
③如街道办事处需要调入区级资金时,区级财政应列:
借: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
街道办事处应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④如果有市级专项补助或其他转移支付时,区财政应列:
借:补助支出――x x x x(专项补助)――x x街道办
贷:国库存款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应列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3、年终决算:街道办事处总预算会计在办理年终财政决算时,应依据实际决算情况分别作出会计处理。
①将划人本街道办事处管辖权限的预算收入从往来款中冲转:
借:与上级往来
贷:一般预算收入――X x X x(收入科目)
②其他结算事项:
借:与上级往来
贷:补助收入――X x x x(专项补助)
借:上解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③而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则只需对街道办事处上解收人作以下分录:
借:与下级往来――x x街道办
贷:上解收入――x X街道办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乐陵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乐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图片和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其他证件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备案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申请,工商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后,给予办理广告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商业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予以审批。
设置临时性户外商业广告须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投资5万元以上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确定。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广告面积的4/5。
第十八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设置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并按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对设置场地进行修饰;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是否续期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决定。
第十九条在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对有偿设置的,补偿费用由设置申请人和建(构)筑物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人应当保持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恶劣天气情况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设置招牌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招牌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核准证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招牌的设置应按《乐陵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制作,做到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招牌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繁华地段和广场、车站等重要地段招牌的设置,应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规划设计。招牌设置者应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标识。
第二十六条每个单位只能设置1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1个场所或1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第二十七条招牌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九条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条招牌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商业广告,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不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的,或者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户外广告面积1/5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三)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利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未经综合验收投入使用或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维修、翻新的,或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我镇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了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等,并上墙公示。
为顺利承接各项执法工作,不断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素质,一方面,我镇积极参加市、县举办的乡镇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另一方面,认真组织开展了本乡镇的学习培训活动。分别组织学习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坚持透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本次改革,我镇共计承接行政处罚事项90项,现有行政处罚事项3项,直接下放78项,涉及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12个领域;委托下放9项,涉及宗教管理和交通运输两个领域。针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我们与相关部门分别签订了委托书,履行了法定委托程序。目前,我镇已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并将执法人员姓名、照片、职务、联系方式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方便群众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