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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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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优缺点

儒家思想优缺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中国式管理 研究内容 创新思路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式企业管理研究的若干特点

国内学者很早就开始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管理思想和方式的研究。在中国管理学大会上,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会理事长李京文院士,管理学家刘源张院士等曾多次呼吁管理学者对中国式管理的探讨。目前的情况是国内的呼声较高,但动作不大,形成强大研究体系的不多,很难拿出一个有充分证明的著作和系统的理论方法。

国内的研究不如国外的研究多。国外对以日本为首的东方式管理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地步,其中的“日本式管理”早已被列入公认的管理理论之中。而欧美的管理早已形成体系,理论缜密,方法充实。国内受“中国不存在管理理论与方法”的虚无观点影响,对该问题的研究鲜见,学者们大多将研究力量集中在了西方的管理思想与方式的探讨和推广上。

国内学者的管理理论“西化”严重。国内学者对管理理论的研究长期存在着“重西轻东”的倾向。当然,近代的管理理论大多起源于西方,但是东方管理理论“虚无”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尤其是对中国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否定,直接反映了对中国几千年文明的否定、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否定,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有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怀疑与偏见,怀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计划经济,有人则主张偏向市场经济,有人则主张二者合一。

国内企业家对有效的中国传统管理思想与方法的自我体验和西方管理理论学习经验严重不一致。再好的管理思想与方法也必须结合本土实际,必须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配套,必须与中国的传统和文化相结合,否则必然出现脱节、消化不良等尴尬的局面。

研究手段的重定性、轻定量倾向严重。现有的一些东方式管理研究,包括中国式管理研究大多围绕在定性的说明罗列之中,沉湎于对古典词句的解释推理之中,缺乏数学家的参与和对IT的使用,方法显得空泛、不实用、不易操作。无论是日本式管理、韩国式管理,还是近期台湾出现的中国式管理都局限在条条框框之间,缺乏大企业如丰田、本田、浦项、LG、海尔等的实证分析研究,更缺乏定量管理方法的探索,还缺乏严格数学论证、推演和样本统计比较手段的投入和归纳总结,没有计算机应用的提炼。

中国式企业管理研究思路

西方管理理论与方式。证明其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说明管理方式是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欧美等西方式管理必须满足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提出独具特色的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东方式管理。通过对东方主要国家的管理思想与方式的根源探索,提炼与总结出东方式管理,证明中、日、韩管理思想与方式的同源性。分析日本式管理、韩国式管理、中国传统(民国及以前)经济管理和企业的管理思想与方法,达到证明其共同儒家文化根源的目的。东方式管理与西方式管理两大理论阵营比较。在管理理论上进行定义,提出新的管理理论阵营和学派划分理念及方法,建立更明确的界线,形成容易学习和理解的东方管理理论体系,为我国和东方其它国家理论界明确自己的管理研究方向提供参考。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总结改革开放后成功的经济发展理论,努力探索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寻找优劣,取长补短,取利去弊,研究适应中国目前发展的经济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结合东、西方管理理论,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中国式管理。证明中国企业更需要偏重东方的管理思想与方式,证明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企业管理的理论只能是中国式管理,以利于企业的学习和方法的借鉴使用,减少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学习和实践的盲目性。总结制定中国式管理要求。理论性的论述与方法阐述相结合,既要有理论深度也追求可操作性,必须使用计算机和IT手段。

而研究内容是从对西方经济理论、西方式管理、东方式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式管理进行总结来看,应当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突出东方文化元素,尤其突出中国古代文化中的儒释道文化基因,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式管理,并进行重点企业案例剖析。

中国式企业管理研究的创新点

市场经济与欧美管理方式密切关联研究。市场经济理论相对比较成熟,欧美的管理方式也很成型,但证明欧美管理方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则具有一定的难度。如果不能说明欧美的管理方式更适合西方企业的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体制,则很难说明东方式管理方式存在的必要性,当然也就没有研究的可能,就掉入东方无管理、中国无管理的“虚无论”之中。但是,经过三十多年的管理实践,无论是企业界还是理论界都已达成共识,确实存在着东方特色的管理方式和中国特色的管理方式,并且在世界管理理论之林中独树一帜,日渐强大。所以,区分西方式管理与东方式管理的研究是重要前提之一。

研究东方式管理,求证儒家思想与东方式管理的关联。与西方式管理相对应,建立东方式管理。重点是从中、日、韩企业发展的相融性,推导出三国管理方式的互用性,证明其共同儒家文化基础的特性。在市场经济的理论下,建立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东方式管理。重点包括三国现有管理方式的整理与提练、近现代管理思想中的儒家思想根源关联与论证等,提出东方式管理。除现有较为成功的东方式管理的归类、总结、提炼之外,还可以在儒家思想体系下、在理论上创新提出丰富的东方式管理,尽管这些管理方式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和进一步证明,也有很大研究难度,却尤显重要。

完成东、西方式管理的比较研究。在建立了西方式管理和东方式管理的基础上,就可以进行东、西方管理的比较研究。这里进行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东西方两种管理方式的比较,采用统计和比较的方法,完成其共同之处的归纳,不同之处的分离,建立各自的特色,重点为东方国家的企业家和管理者指明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的发展方向,不能只是跟在西方管理学家的后面亦步亦趋、摇旗呐喊。其创新点是进行两种管理方式不同的根源比较,除了从深层次的文化、制度和传统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外,还重点进行管理方法、方式、实证等方面的探讨,力图使东方管理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计算机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实践总结。重点研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家的经济政策与理论进展,在引入市场经济理论后中国经济的变化。难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市场经济的差别、与原计划经济的差别,本身独特之处的概括与总结。论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产生现有中国式管理的土壤,是目前适应中国发展的最好形式。如果说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经济发展是成功的,那目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成功的。与欧美的经济成功一样,中国一定有一套自成体系的管理方式,与欧美的管理方式并驾齐驱,这个管理方式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式管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式管理的研究和总结。重点是建立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式管理。难点是要抓住这种管理方式的主要特征,并与市场经济下的西方式管理进行比较,指出不同之处,强调适应性。以国家100强企业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导出中国式管理的主要特征。不但要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式管理不同于市场经济下的西方式管理和东方式管理,也要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不同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中国传统的管理方式。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式管理与市场经济下的东方式管理的不同也很重要,不然将不能证明与日本式管理的区别,也说明不了与韩国式管理的区别。以上证明具有较大难度,尤其是优缺点的归纳和总结带有预测性,带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机电汽车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儒家思想优缺点范文第2篇

《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黄宗智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

作者认为,从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等来看,过去30年中国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发展相对滞后,但按“可比价格”计算,农林牧渔总产值指数,从1980年到2007年上升五倍多,而在总产值中,“牧业”和“渔业”增长特别显著。

出现这一转变的背景是,国民经济大规模发展,尤其是非农业人口收入提高,推动了中国食物消费和与之相应的农业结构的转变。伴随着非农就业规模的持续扩大、人口自然增长不断下降、食物消费和农业结构转型不断推进,中国农业正面临着三大变迁交汇后所创造的重要契机。

《人民自己》,拉里・克雷默著,田雷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9月

本书论证了司法机关在系统内如何扮演适当角色。作者认为,美国宪法与政治的关系不应被忽视,因为它的功能正是要定义出政治运作的边界。司法机关可以在宪法解释时发挥作用,但这种作用必须服从大众的控制,因为法官和执法者、立法者一样,也不过是人民的人。但另一方面,大众的控制也必须得到管理,这样民意才能得以形成,民众最坏的冲动也能得到疏导。否则政体将失去其合理性与公正性。

在具体实施中,这些问题又颇为复杂,因为当政府在通过普通政治承担责任时,法官又应保持独立,避免受到直接或公然的政治影响。这就造成免于政治影响的司法独立的程度与问责性的程度之间的冲突。作者强调,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可以不同,但任何体系内的主体,都必须认识到并承认这一问题,以探索出适当平衡的道路,让精英具有领导权,进行有效的治理,但又面对真实的大众控制。

知识与情趣

《中国城市及其文明的演变》,薛凤旋著,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12月

本书提出从城市发展的角度审视文明演变。城市文明不是西方文明特有的产物,中国城市就承载着独特的中国文明,其演变也体现出中国文明的演变。

作者认为传统中国的城市就是按照儒家思想设置和规划的。古代中国从氏族社会的环濠聚落发展到以地方水利工程为基础的龙山城邦,再到以封建统治为基础的早期帝国城市,最后演进为中央集权帝国的行政城市,贯穿始终的主要特征包括:行政和宗庙结合的功能区始终是城市的核心;科举和官学机构是城市的重要设施等。

作者最后指出,中国从学习西方到重回自己固有的文明,只有在全球视野中找到整体发展的方向,中国城市化才能步入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重读近代史》,朱维铮著,上海文艺出版集团2010年8月

这是作者过去几年的读史专栏文章及部分新作合集。作者指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漫长而曲折,并不是主流教科书所宣称的那样,过程是直线,动力来自农民,取向由西化必至苏化。作者重读近代史的目的,正是尝试从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角度,清理若干历史疑问的实相。

比如,作者认为将古代与近代的时间线划定为1840年就不尽合理,因为道光朝30年的统治并没有因为而出现断裂,即便在《》签订后,满清“祖制”也在全国得以维持;从咸丰到慈禧,首都两次丢失,也没有导致社会形态发生根本改变。

《票号信用与品牌研究》,赵保富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

中国银行票号信用体系,早在19世纪初就开始萌芽,兴旺发展直至20世纪。这种机构的发展,依赖于多种影响票号声誉的因素,其中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品质因素起到极其重要作用。本书对票号的历史兴衰进行细致研究,探讨票号品牌建设的基本脉络与核心问题,分析票号潜在的优缺点,比较其与现代金融机构的异同,为当下的金融品牌实践提供启迪与参照。

儒家思想优缺点范文第3篇

一、传统道德与德育的批判继承

如同我国现时代整个的社会文化一样,德育文化处于既有德育文化趋向消解、新的德育文化正在建构的文化转型阶段。新的德育文化的建构过程实质上便是既有德育文化的现代化过程。那么在这一现代化过程中,究竟怎样看待传统道德与德育呢?传统道德与德育体系中又有哪些因素具有现代因子经过必要的现代转换能够纳入正在建构中的新的德育文化,并为与现实的德育所用呢?在批判继承传统道德与德育过程中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

与会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继承传统道德与德育的精华,既是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需要,也是建构新的德育文化的需要。我们不可能割断中国的历史,脱离国情。在急剧变改的社会中,对传统的维系与科学地弘扬对维护社会稳定、缓解因观念突变而出现的思想阵痛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新的德育文化的建设固然以对传统的扬弃为重要特征,但尤为重要的是科学地继承。传统道德与德育的精华是我们赖以建构新的德育文化体系的基础。整个人类思想史的发展证明:人类思想的发展并非依据基础而创造新的思想,而是依据基础而改变传统意识。对新的德育文化的建构而言,所依据的“基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现实,据此应予改变的“传统意识”主要包括了传统道德与德育思想体系的精华。

传统道德与德育思想体系博大精深,虽有糟粕,更有精华,继承其精华,有利于加强学校德育及德育学科建设,这是与会的专家学者所普遍认同的观点。与会的专家学者指出,礼、义、廉、耻、信,以及孝等传统的道德观念,传统美德所体现的整体主义(具体表现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与强调集体利益)、辩证思想(具体表现在强调“为政以德”与人际和谐)以及“先义后利”等,虽然其中具有特定的历史局限,但都拥用合理内核,所蕴涵的基本价值有一定的超时代特性,经过必要的现代转换,结合现实赋予必要的时代内涵,完全可以变现实的德育及新的德育文化建设所用。在研讨过程中,有些专家还特别指出,传统道德与德育是一个有机的思想体系,它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同时也包括了儒家以外其它学派(比如道家、墨家等)的思想在内,在批判继承传统道德与德育过程中,不能仅仅关注儒家的传统道德与德育思想。会上,有些专家学者专门就“先秦道家的德育思想”、“《周易》的道德教育思想”作了研讨,与会者对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传道德与德育的批判继承,既是一个理论,也是个实践问题。那么,在批判继承过程应遵循哪些原则呢?经过研讨,与会的专家学者普遍认识到,在新的德育文化建构过程中批判继承传统道德与德育,必然要遇到三大矛盾,即精华与糟粕的矛盾、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中国传统与西方文化的矛盾;要正确解决三大矛盾,必须区分、认识和处理这三大矛盾关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1.正确区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与德育思想中的精华与糟粕,坚持批判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2.正确认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坚持古为今用,发展创新的原则;3.正确处理中国传统与西方文化的关系,坚持以为指导,贯通古今、融汇中西原则。在对待传统道德与德育思想的问题上,“五四”以来更有着两种不同的态度度和主张:一是毫无批判兼收并蓄,食古不化;一是全盘否定,“全盘西化”。受其影响,在批判继承的实践中也多出现过国粹主义与的错误。与会的专家学者强调,我们今天仍有必要批判和警惕这两种极端倾向的出现。基于对此现象的高度关注,有的与会者提出,在新的德育文化建构过程中批判继承传统德育文化尤其需要遵循这样四项原则:1.化为现代的而非守成的;2.实践的而非体用的;3.抽象的而非具体的;4.历史的而非学理的。

二、德育学科建设

德育学自80年代初从教育学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始终受到这样一种非议,即认为它缺乏理论,没有科学的体系。与会的专家学者勇敢地面对这种非议,视之为加强德育学科建设的一种动力,站在使德育学更为完善的维度上,就德育学的学科性质、德育学的若干基本概念,既有德育原理教科书的体系编排等问题作了研讨;与此同时,运用整体辩证思维、系统论、现代全息论等现代的新思维新方法提出了新的德育学理论及体系。

究竟怎样认识德育学的学科性质,与会的专家学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是一门以理论为基础的应用学科。在这种观点看来,德育学是从德育的现实出发,用科学的方法研究德育的本质问题,并运用从实践中总结来的德育规律去指导实践,其研究目的在于指导实践。另一种观点认为德育学是具有多种性质、多种功能的学科群,包含众多具体的德育学科,比如德育社会学、德育心理学、德育哲学、德育工艺学等,不同的具体学科有着不同的性质与功能。

一门学科的概念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学科的科学性。德育学的一些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仍有作进一步界定的必要。在这一方面,与会的专家学者主要围绕“德育”的内涵、外延、功能、目标、任务等作了探讨。与会者认为,我们现在对德育所下的定义仅仅是自学校教育的维度出发的,因此无法涵盖社会及家庭教育中的德育的内涵:一般认德育的外延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但在教育学的各个领域的阐述过程中,却只有道德教育是贯彻始终的且有实在的内容;在表述上,“德育的功能”、“德育的价值”、“德育的作用”并存,有的专家主张用“功能”更为确切;至于德育功能的问题,有的专家认为它既有现实的一面,也有超越一面,我们强调它的现实功能是必要的,但不能忽视它具的的超越现实的功能,即按照某种超越于现实的道德理想去塑造与培养人的功能;德育的“目标”与“任务”是有区别的,“目标”是概括的、相对稳定的。任务则是根据目标所制定的具体化措施,现行的《德育原理》及德育实践中将它们合二为一是不恰当的。

儒家思想优缺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 财务控制模式 集权 分权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集团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主导力量。由于集团成员均处于独立的法人位置,只有从财务角度实施一体化的控制,才能使企业集团真正成为一个经济利益上的整体。实际上,作为企业集团的管理者而言,一个完善合理的财务控制系统的建立首先需要建立在合适的财务管理和控制的模式选择的基础上,只有在确立了财务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模式后,相关的财务控制制度和控制程序才能相应建立。

一、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模式概论

企业集团是以一个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产权联结为纽带,并以产品、技术、经济为多种纽带,把多个企业、事业单位联结在一起,具有多层次结构的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多法人经济联合体,是经济上统一控制,法律上各自独立的一体化联合组织。企业集团的总部是整个集团的战略与投资决策中心、资源配置中心、财务控制中心及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是在出资人所有权及企业法人财产权基础上产生的,围绕企业集团发展的总体目标,利用各种财务手段,对各成员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引导、控制和监督,使其经营管理活动符合集团发展总利益。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主要是集团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财务控制,集团本部对整个集团有控制和导向性。

要认识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模式,还得从认识模式开始。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样式或使人可以进行参照的标准样式。而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模式是为了实现集团公司财务价值最大化目标,以集团公司为主的财务控制主体对企业集团资本运动链进行控制的标准式样。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模式的划分角度各不相同,本文从母子公司间财务控制权限分配状况角度出发,将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模式划分为集权型、分权型和混合控制型三种类型。三种控制模式各有优缺点,可用表1来进行归纳。

二、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模式的现实选择

当前以及可预见的未来的一定时期内,相当一些企业集团首选相对集权的控制模式或许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相对集权――混合模式的界定

混合模式按侧重点不同分为相对集权模式和相对分权模式两种,相对集权是介于集权制和分权制之间的一种财务控制体制,可以说它也就是一种混合模式。但是相对而言,集权要多于分权,即母公司集中关系整个集团战略发展的财务控制权力,如筹资权、投资权等等,而下属子公司在母公司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拥有独立的资金使用权和经营权,而且这些权力的实施会受到母公司的直接监控。

(二)我国企业集团适用相对集权财务控制模式的原因

就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而言,采用相对集权的财务控制模式是比较恰当的,具体原因如下:

1、这种控制模式与企业集团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成长背景相适应

我国企业集团大都正处于发展的初期,相对国外成熟的跨国企业集团而言,我国企业集团规模较小,实力相差悬殊。规模偏小使我国企业集团无法取得应有的优势,在国际竞争中也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处在这个时期的企业集团,集团总部制定的集团发展战略还没有得到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的认同,也没有很多号地被贯彻执行,在企业文化、资金配置和市场定位等方面各成员企业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力,没有达到规模经济,实施完全分权的条件尚不成熟。此时母公司对各子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集权控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为了使子公司财务人员积极地投入工作,母公司需要将一些日常财务活动管辖权下放给子公司,而将有关子公司发展前景乃至对实现整个集团战略目标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的财务决策权集中到母公司,从而在财务上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通过适当的分权,还可以使母公司财务人员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参与到集团战略控制当中。

就成长背景而言,我国有的企业集团是在原相对松散的生产协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的是通过行政干预以及行政划转的方式产生的;有的则是从行政性公司变身而来。企业集团的这些特殊成长背景导致了我国许多企业集团的凝聚力不强,成员企业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尽管现在许多企业集团也已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需要较长的时间来解决。所以,为了使企业集团的协同效应真正得到发挥,对各个成员企业在现阶段采取相对集权的财务控制模式是必需的。

2、这种控制模式与企业集团的组织状况相适应

在我国企业集团当中,以母子公司为基础,同时拥有职能管理单元或事业部的越来越多,大企业集团大都采用了该组织结构,但是小的企业集团大多仍然采用职能制的组织结构。从总体上看,组织结构的上述特点也适应相对集权的财务控制模式。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采用直线职能制或直线职能制与事业部制相结合的组织结构,一部分发展较快的企业集团已经采用了事业部或超事业部制组织结构。采用直线职能制的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的集权度比较高,其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等权利由母公司享有,子公司只拥有资金使用上的权力;而采用事业部制的企业集团则给子公司(事业部)分配更大的权力,比如,子公司会分享到部分的投资决策权。鉴于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采用的是直线职能制或事业部相结合的组织模式,结合我国企业集团普遍缺乏后续资金的现实,实施筹资、重大投资、资本经营的决策等方面的集权控制,使子公司在母公司集权控制的环境下充分享有自我资金使用权,更能适应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

3、财权过度分散和控制失控的状况在企业集团普遍存在

由于过度强调分权,使得目前不少国内企业集团的现状是母公司缺乏驾驭全局的能力,母公司存在着控制力不足,从而不论是投资还是筹资,都难以从集团整体发展的战略高度实现统一的安排,结果是子公司或下属企业各行其是、各说各话,在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了集团的整体利益。就投资而言,上述状况的结果就是整个集团对投资规模失去了控制,投资结构也不够合理,投资收益不理想,加大了经营风险;就筹资而言,结果就是资金无法在整个集团内部有效的融通,造成外部债务规模失控,资本结构不合理,利息支出不必要的增多,加大了财务风险。这种财务控制没有实现集团的一体化经营,阻碍了资源在企业集团内部的合理配置及经营要素的优化组合,使得整个集团的资金链缺乏完整性,企业集团的内部凝聚力不够,无法发挥出集团的整合优势和综合能力。

从单一企业来讲,正处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形成期,传统的企业制度正在逐步改善,但是市场经济下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真正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较普遍,缺乏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比例普遍偏少,内部董事和内部监事占了绝大多数,而在国外上市公司情况恰恰相反。在我国多数公司存在着董事长和总经理同属一人的不合理情况,这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有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更本无法得到保证。在这种大背景下,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只能在很少的企业内实现,而管理混乱、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则存在于更多的企业当中。特别是在企业的财务活动中,由于缺乏对领导个人的监督,其完全可以凭个人意志决策,再加上财务人员的素质不够,于是便出现了诸如“拍脑袋”投资、任意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有鉴于此,对于由这样的企业所组成的集团必须采用权力相对集中的财务控制模式,将下属公司的重大财务决策权归于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通过建立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来规范下属公司的财务经营活动。

4、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实施这种控制模式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要想对子公司在财务上实施相对集权的控制,母公司要能确保实时取得子公司的有关财务信息,才能以此为基础作出各种正确的财务决策。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已经实现了会计核算的电算化,据全国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7年11月对百家国家重点企业、企业集团进行的调查显示:100家企业都己开通了内联网,都有了自己的网站,都接入了因特网,而且大都采用了集权型的财务控制软件或网络软件,这样的软件和网络环境显然使得企业间信息传递的速度大大加快了,通过网络母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适时了解到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进行及时财务决策方面有了信息上的保证。反过来母公司也可以通过网络使得其制定的各项财务政策及时地传达到各个下属公司,便于各下属公司实时调整其财务和经营策略,最终最大化集团整体价值。

5、这种控制模式和我国传统文化相适应

文化具有较强的传承性,这种传承性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刻都产生着影响,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系统业同样会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长久以来,儒家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具有统治地位,儒家的“仁政”思想和群体意识最终体现于国家发展主义,这就使得中央集权制度及政府直接管制经济在我国具有了合理性,儒家思想中的一个主要方面是等级制度,这种制度使得“权威”在全民意识中得到了认同,这就使得代表“权威”的集权控制得到了社会文化的广泛认同。在传统集权统治的文化背景下,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财权下放基本上没有得到真正实现,几乎不存在财务授权制度。因此,在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的一定时期内,相对集权的财务控制模式仍然是相当一些企业集团的首选。另一方面,我国文化和政治更强调集体利益。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法治环境还不够完善,各种法律法规正在建立和健全过程当中。金融市场尚不发达,企业筹资的形式主要是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筹资渠道不够多样、筹资成本较高、筹资难度较大、普遍缺乏后续资金支持。总之,我国企业集团所处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等宏观环境决定了集团财务控制适合相对集权的模式,母公司尤其需要控制筹资和重大投资项目等。

6、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经验与这种控制模式相符

分权是一把双刃剑,用好的话可以充分调动子公司积极性,用不好则会形成资金分散、财务失控,从而给企业经营失败打下败笔。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不断出现各种各项的企业内部改革,在财会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划小核算单位的改革。这项改革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核算单位划小同时必要的、严格的财务监控不到位,造成很多的企业资金占用上升、财务分散、管理失控,使很多整体实力原来很强的国有企业被削弱了,竞争力快速衰落。另外,我国企业集团之所以曾经盛行采取多级法人、内部承包等体制,主要原因在于总部缺乏有效监督与评价生产经营单位业绩的信息和能力,从而无法行使有效的控制。而总部对子公司的有效监督和评价,是整个企业集团顺利运转的基础。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经验和教训都表明,建立并有效运行一套“集权为主,分权为辅”的财务监控模式是当前我国企业集团建设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 王月欣.从财务控制演化谈我国企业财务控制的完善[N].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1.2.No.1.Mar.2002.

[2] 宫柏.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选择[J].对外经贸财会,2005(7): 11-12

[3] 张小燕.浅谈集团财务的集权化管理[J].则财会通讯,2005(11) :42-46

[4] 宫柏.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选择[J].对外经贸则一会,2005(7): 11-12

[5] 李心合.企业财务控制实务前沿[M].北京:中国则政经济出版社,2004: 270

[6] 梁静.论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模式的选择[J].上海会计,2004(1) :29

儒家思想优缺点范文第5篇

【英文摘要】Ethnic minoritys customary law on environment, growing in the marginal areas of the national statute law, is the main form of our countrys customary law culture, meanwhile, is the key vector and realistic expression of our countrys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Its the eliminating the conflicted and excluded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al statute law and ethnic minoritys customary law on environment, and re-birthing the ethnic minoritys customary law on environment in modern legal system, that is the common goal of returning to the legal cultural tradition of harmonious natural order, rebuilding the spirit of legal faith, returning to the concern of laws valuable reason.

【关键词】民族环境习惯法 传统法文化 法律信仰 价值理性

【英文关键词】 Ethnic Minoritys Customary Law on Environment;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Legal faith; Valuable reason

【正文】

在广大民族区域的不同历史分期,民族环境习惯法总是异彩纷呈,生长繁茂,彰显着民族环境习惯法所独有的人文魅力和丰富的法文化内涵。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已被推向深入的今天,国家制定法层面的环境法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并获得了强势“话语权”,而与此同时,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生存状况却不尽如人意。诚如陈兴良教授所言,习惯法与制定法在各个国度、各个历史阶段,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反向关系状态之中:习惯法越是强大的古代社会,制定法越是微弱;制定法越是壮大的现代社会,习惯法越是衰弱,民族环境习惯法在当代中国也同样处于几乎无人问津的边缘地带。民族环境习惯法的这种生存状态源自迅速发展的国家制定法的挤压和侵噬,而更为深层的原因是现代法律对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法律精神信仰和法律价值理性的背弃。试想一下,人类在一套背弃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法律精神的信仰和法律价值理性,而仅靠科学逻辑、世俗功利追求和对自然和社会的技术控制而获有生命的法律规则体系的指引下,将会面临一个多么离奇和不可想象的前途,若不及时还回法律应有的精神灵光,等待人类的便是一个罪恶的万丈深渊!现代法律必须迷途知返,找回已远去的法文化传统、法律的精神信仰和价值理性。因此,在这一意义上,民族环境习惯法作为传统法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其所承载的诸多价值和可能贡献并不会因其被边缘化的命运而遮蔽,相反,在相关理论的反思和追问中,民族环境习惯法所蕴含的内在机理及对法律建设生态文明的启示将逐步显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重生指日可待。然而,民族环境习惯法之“进”必然造成国家制定法之“退”。因此,当国家制定法方兴未艾之时,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面临生死存亡的挑战。仅仅在粗浅层面的认识和论说不仅无法为民族环境习惯法的重生提供充分理由,而且将会加剧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对抗和挤压。同样,若不探究国家制定法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任其一路高歌,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生存状态仍然不会有所改变。这就必然要求不但对国家制定法的弊病进行深度和全面剖析,同时也需对民族环境习惯法的价值贡献进行深掘。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回归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重回法律精神的信仰和还原法律的价值理性等三方面的思考,反思和批判现代国家制定法并最大限度地挖掘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精粹,以实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重生,进而建构一个更为真实和充满人文关怀的现代环境法。

一、回归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的基点之一

西方法文化发展至今,作为主导形态的法律实证主义忠贞不渝于这样一个信条:虽然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都可能反映道德和政治选择,但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或者概念上的联系;有效的法律并不需要具有道德性。[1] 不仅西方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奥斯丁阐述了“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这一基本观点。哈特的思想更是达到极致,认为“对法律概念或涵义的研究不同于对法律产生的原因或起源的历史研究,不同于对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社会学研究,不同于用道德、社会目标、功能或其他标准对法律所作的评判或评价”[2],因而,法律体系更似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其自足性无需摄取体系外因素的养分。不仅如此,在这一自足法律制度体系的“权威下”,习惯被认为从属于立法,因而习惯法可能被法规剥夺其法的资格。[3]缺乏社会道德考量的法律实证主义乐此不疲于其自足的王国,但在面对工业革命迅猛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时,却日渐力不从心。法律实证主义只关注经济立法与规制的自足而无视经济立法与规则的外在因素,只关注技术入法的自足性而无视技术的负面之害。经济偏好和科学技术癖嗜继而成为现代文明辉煌的统治与核心。而事实却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功利”性自足规则已在一定程度上将人类引入与自然、社会伦理相决裂的冰火时期。于是,西方后现代话语开始怀疑并逐渐反思“为什么在我们时代给出一种有关社会进步以及我们制度意义的连贯叙得如此艰难?”[4]这种怀疑和反思的结论是,在社会历史生活中,法律不能作为独立自足之物而置身度外。在一个崇尚经济之快与科学技术癖嗜的时代,法律不能是经济、政策、功利、技术的奴仆,而更应坚守其道德之根本性。在倡导逻辑和科学的实证主义那里,“人变成了哑巴,只有科学在讲话”[5],因而,对道德和传统的忽视注定实证主义“是天真而狭隘的”[6]。“实证主义单纯重视认识对象而无视认识主体、单纯强调逻辑和科学方法的作用而抹杀人的情感和欲望的功能、单纯推崇事实而忽视价值”,必“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7]

在中国,外源型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使现有法律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几乎完全决裂。工业文明的兴起是西方法律实证主义渗入我国的重要条件。因为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法虽自成体系且在历史舞台上发挥过重大的作用,但在工业文明日盛的现代社会,以“形式的或者经济的‘期待’来衡量,它却是不尽合理的”[8]。而“更重要的是,一向决定着中国法律发展的文化和社会因素,以及中国古代法发展趋向本身,都是与形式法律的发展背道而驰的”[9]。受以形式、自足为特征的法律实证主义的直接影响,通过国家立法产生并标榜经济、科技、效率等价值的法律在我国现代社会发展中获得了绝对权威,而中国古代法因其无法承受助益工业文明之大任而只能被迫退居幕后,直至销声匿迹。结果,悲剧发生。经济偏好和科学技术癖嗜上演了人与自然、社会道德伦理冲突的中国版本: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加剧、功用主义盛行、技术统治主导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利益主体之间的摩擦与对抗有增无减等等。实证主义自身弊端暴露无遗。而要克服中国版本的实证主义在法制领域里的先天不足,只有两种途径可循,即,要么全盘摒弃,重拾作为自然秩序和谐手段的中国法文化;要么通过发掘中国法文化的合理部分来抵制、消弭其漏弊,达到中西法文化的良性互动与协调。而第一种途径显然在我国现今社会历史条件下是行不通的,因为这种全盘性解构必然面临解构之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制度依赖的空乏,且为市场经济模式下的政治意识形态所不许。这样,只有第二条途径可供选择。而选择第二条途径必将引起中西文化的剧烈冲突和挤压。在这种意义上,“法律改革的命运在根本上取决于文化建设的成败。法律问题最终变成为文化问题”。[10]法律变革的当务之急便是法律的文化识别和选择,无论这种识别和选择的进程如何艰难,扼杀法律实证主义的梦魇而重释社会历史、文化生活的本质及籍以指导我们当如何行为的机制的本质显然十分必要和紧迫。

在识别和选择中,中西文化形态的轮廓逐渐清晰起来。就中国传统法文化言,悠长的历史轨迹勾勒出了一副以人与人、人与自然秩序和睦为轴心的画卷。中国文化关于社会、人生、自然、宇宙等事物都有自己的独到认知。这种认知的核心就是“和”。“和”是“中国历史文化的特征向量、古代先哲的生命信仰和思维基础”。[11] 如,老子提出“知和曰常,知常曰明”的思想;孔子提出“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荀子提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思想;管子提出“畜之以道,则民和”的思想;等等。“和”的思想与西方文化旨趣迥异,构成了中国文化的基本范式和立场,也直接影响并形成中国法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精神——自然秩序的和谐。而就西方法文化来说,一方面主客二分的主导范式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极度紧张,另一方面,强调利益分配、形式正义以及资本主义之后对经济和技术的热衷“追随”使法律飘摇游离,迷失了方向。显而易见,抵制西方法文化的弊端,回归以维护自然秩序的和谐为目标的中国法文化传统是我国法律发展和变革的主要方向。只有如此,才可实现中西法文化的良性互动与协调。然而,传统法文化的回归需要我们置身传统法文化生长的田地之中。曾在中国古代社会籍以生长传统法文化的两块沃土——历代国家制定法和存在于民间的习惯法中,历代国家制定法已全然让位于西方法文化主导下的现代制定法,因而丧失了传统法文化生长的空间。找寻官方颁布的法律中的法文化传统只能寄希望于“死去”的古文本典籍。但令我们欣慰的是,存在于民间的习惯法依然是中国传统法文化再生、延续的沃土。作为民间习惯法的重要形态之一,民族环境习惯法[12]同样在现代制定法疯长和蔓延的缝隙中顽强生存了下来,为我们找寻传统法文化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不仅如此,民族环境习惯法所承载的传统法文化源于各民族地区先民们对自然的体验、认识和情感,直接体现先民对自然万物自有秩序的认知,因而也最为深刻地表达了自然秩序和谐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因此,找寻民族环境习惯法中传统法文化的意义更为重大。可以说,回归自然秩序和谐的中国传统法文化,进而建构中国传统法文化主导下中西法文化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制度形态,民族环境习惯的重生不可或缺。

二、重塑法律信仰的精神品格——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的基点之二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类步入法制文明社会之后,信仰曾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支撑人类对精神和价值王国的虔诚追奉。在西方,两千多年前的希腊人就已开始对伫立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上的真理王国的发现之旅。在柏拉图那里,法律的合法性正是建立于对终极真理矢志不渝的信仰基础之上。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部是对宇宙万物的目的性和终极性——善的渴望,因而,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应将人类引向普遍的善,即法律的目的必须服从对善的道德性选择,否则将是不正义的恶法。自奥古斯丁开始,神学与世俗权力的结盟引导法律忘我于对彼岸世界的朝圣之途,“信仰启示我们,帮助我们在不同的目标中进行正确的选择,用崇高神圣的目标取代世俗的目标”[13],因而世俗法律必须符合源自上帝理性的自然法。在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中,真正的法律是上帝给人类的恩典,必须是铭刻在人的心灵和意愿之中。这样,上帝洒向人性的神光指引人类战胜痛苦和恐惧,并达到最终的完满。自托马斯·霍布斯始,上帝之爱因法律的世俗化而被消解,对产生宇宙的能力的敬畏和困惑的情感——自然主义宗教又是利维坦世界中信仰的目标。信仰的自然主义倾向瓦解了上帝的本体论,人类对上帝的敬畏和崇拜进而转变为一种对自然功能的认识和态度,但这种权威的转变丝毫没有影响到利维坦世界中世俗法律信仰自然法则、理性力量的信心。因此,法律尽管是主权者的命令,但必须在符合自然法则——生命、自由和平等的前提下才是可靠的。在康德那里,法律作为人类实践理性的一种方式或工具,必须要服从于自然界普遍的道德法则这一“绝对命令”。只有对道德法则的信仰,人类才能走出“他治”而达到自由的最高境界;也只有对道德法则的信仰,人类才能从强制性法律中解放出来,并最终走向世界范围的人类伦理共同体。[14]黑格尔也同样论述了信仰和理想之于法律合理性的绝对意义。在黑格尔看来,法律发展的推动力量是信仰理性的存在与认识的原则,这是法律的“伦理生命之所在”。只有法律拒绝成为单纯的意义浅显的事实问题,拒绝成为展示强者混乱而武断的意志的空洞工具时,它才能成为合理的法律。[15]在法律发展的这一历史脉络中,信仰始终伴随左右。虽然信仰的内容在不同历史时期各不相同,但不管是纯粹理性、善,还是上帝、自然理性,抑或是道德法则、法之伦理,都为人类生活的终极意义的关切指明了皈依和献身的目标。因此,法律不仅仅是工具理性的产物,而是被深深烙上有关终极意义的各种价值印迹。不乏信仰的法律不仅能凸显其解决纷争、分配权利的工具性价值,也能确保其工具理性不会逾越人类终极关怀所设定的实质理性的边界。

然而,法律功利主义、法律实证主义以及实用主义等思想的盛行不仅宣告了尼采之后上帝在法律王国的彻底“死亡”,而且使实质理性、道德法则等上帝之子被绞杀于须臾之间。代之而兴盛的“现代法律纯是世俗的、合理(即合功利性目标之理——笔者注)的,是用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与生活终极意义一类观念无涉”。[16]法律只关心自己的工具、程序性事务,而上帝、道德、理性均为虚无之物,统统不予关注。法律没了信仰,唯“利”是图。主体与客体、实然与应然对立的二元模式随之产生并主导西方社会人们的认知模式,法律的神圣性丧失殆尽。如此一来,仅凭工具理性的“推导与功利的计算,怎能唤起人们满怀激情的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衷心爱戴?”[17]缺乏灵魂的纯粹功利性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无能日渐凸现。各种严重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人们大多急功近利、忽视人性,人与自然的关系更是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法律的这般修为,我们怎能有勇气说人类社会尚处不断超越和进步的过程之中呢?

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学对人们心灵的洗涤和行为的引导使儒家思想的伦理精神沉淀为华夏民族社会生活所遵循的普遍性道德律令。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也离不开儒家精神的包裹,儒家精神就是道德化的法律,而法律就是儒家精神的道德律令,二者在很广泛的意义上共生共存。就社会个体而言,对法律的道德信仰和对道德的律令服从也同样融为一体。信仰儒家道德精神的中国古代法律在王朝更迭的历史沧桑中始终没有迷失方向,因为它在解决纠纷、分配利益的同时始终没有忘记自己的终极目标追求。儒家思想培养了中国人较为持久的信仰品格。直到今天,我们仍在反思信仰。可是,不久前西方法文化的植入割断了我们赖以信仰的一切基础。在我们今天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多少我们的传统体现出来,“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18]于是,我们必须穷自己之力以获取信仰的重生,并以重生的信仰改造舶来的法律,使法律始终面向信仰所指的方向。而如何才能获取信仰的重生呢?我们发现,在现有法律体系的边缘,若隐若现的各类民间习惯法依然承载着我们对传统伦理精神的信仰。首先,民间习惯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生活和法文化思想的现代延伸,是重获基于我们固有文化价值信仰的“活化石”;其次,民间习惯法本身即是人类社会文化生活的过程,这一过程发生在国家制定法辐射不到的广大乡土社会之中。由于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19]乡土居民的世代定居和不变是其主要特点,因此,生长于乡土社会中的民间习惯法历经世代沧桑,仍保有其最原初的文化价值和信仰意蕴。再次,已被抛入历史尘嚣之中的各代法律文本典籍尽管最为逼真地承载了传统文化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为本土信仰的重生提供了真实资料,但与民间习惯法这一本土信仰的“活”的承载体相比较,过分依赖法律文本典籍来追寻本土法文化信仰,往往极易转移追寻者的视线而变为对典籍中法律制度本身的狂热,这势必将引起中西法律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语境下的巨大冲突,从而,对本土法文化信仰的追寻却被遗忘或遮挡在狂热和冲突之外。最后,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民间习惯法在没有中断的历史生活中始终承载本土法文化信仰并获得永生,足以鉴证民间习惯法在西方法文化已经植入的现代社会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而沉寂多年的文本典籍曾经承载的本土价值信仰能否在法律范式西化的今天复活则是一件未知之事。毋庸置疑,对民间习惯法的挖掘和整理是我们孜孜以求的本土法文化信仰得以重生的最重要的渊源。在论述本文主题的意义上,生长在广大民族地区的环境习惯法凝结着民族地区的历代先民们对自然环境和宇宙万物的顶礼膜拜和对自然力量的虔诚信仰,无疑是本土文化信仰重生的重要而鲜活的“制度”依赖,对它们的深掘和梳理过程也必将是一次意义深远的发现和重建之旅。

三、祛技术癖嗜之魅,还法律的价值理性——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的基点之三

与17世纪英国爆发的工业革命相伴,科学技术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获得了迅猛发展,为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逐渐成为社会历史舞台的主角,并受到人们狂热的追随。科学技术以战胜自然、聚集财富,甚至解构传统、无所不为的勇气和能力捍卫了作为第一生产力和当今时代全球统治力量的地位。技术癖嗜取代人文精神,标榜工具理性,成为社会压倒性的评判标准。时至今日,“统治不仅通过技术而且作为技术而使自身永久化并不断扩大,技术为不断扩大的、同化所有文化领域的政治权利提供了很大的合法性”。[20]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第一生产力的地位已使其完全意识形态化。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化明显具有掩盖意识形态本质、影响更为深远而难以抗拒以及代替政治手段而成为纯技术操作规则等特征,并且更加凸显出宰制大众意识、诱导大众行为的操纵功能和抹杀目的行为合理性、压制人性的压抑功能。[21]同时,韦伯还认为,现代社会因拒绝宗教,拒绝对世界的形而上学或者迷信的解释(即缺乏信仰),而唯独偏爱经验的解释,即对实证主义的痴狂,由此把世界简约为“因果机器”。那么,社会就是以“机器生产技术和经济条件”驱动着现代世界。理性过程的继续前行,就助长了“铁笼”的建造。生活本身变得并不比运动更为严肃,在整个技术运动的过程中找不到真正的目标,即生命的意义和价值。[22]工具理性颠覆了人类传承至今的人文精神。伦理、道德、法律、宗教等在工具理性的横眉冷对中遭受彻底性的现代祛魅,继而要么被划为神秘的形而上学范畴(如伦理、道德和宗教)而被束之高阁,要么在发挥有限作用之时(如法律)皈依科学技术门下,并假工具理性之名而大行其道。

毋庸讳言,法律最普遍、最直接的功能体现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上,因此工具理性理当为法律所推崇。但同时,法律应当在解决纠纷、分配权利的同时关切人类生活的终极目的,并以对这一终极目的的持久信仰而铸就自己的伦理、道德和宗教生命,即法律的工具理性不应代替、侵噬法律的价值理性。[23]考察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的关系,虽然在把社会生活中的人看作是沟通二者的桥梁的时候,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事实和价值的张力在逐渐消退,呈相互包容和交叉之势,故二者之间的分野更似理论视域的“理想类型”,[24]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各自的侧重点却相去甚远。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在既定的法律制度中仍然清晰可辨。因此,当代社会好的法律应当是体现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相结合,既顺应技术发展潮流,吸纳技术发展成果,适时对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行调整,同时又高度重视对人的存在价值的关怀,关注人的发展的长远利益的法律。[25]然而,现代法律以机器般的精妙设计而在任何时代的法律文明中独领,人工智能和专家系统的现实化等“推论自动化”系统的发展已“为法律领域卓有成效地开辟了一个非常吸引人的和收效显著的研究方向”[26]我们已被技术唯理性驱使得太远,我们这个社会的法律化是技术唯理性的一部分,以至于忘记了人类和人类的基本关怀。[27]法律不再具有人文精神的气息,更不用说是人文精神的使者。将民族环境习惯法和环境制定法[28]作为讨论的对象,我们将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追本溯源,在国家制定法意义上,现代环境法的兴起与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引起的环境迅速恶化不无关系。也正是这一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决定了现代环境法自诞生之日起已经具有先天的适应科技并适时反箝科技的技术性本能。这一技术性本能要求现代环境法优先彰显工具理性,成本效益方法、经济模型的指导和套用、环境保护的技术手段、环境科学技术支持环境修复等构成了现代环境法律制度的绝大部分内容。工具理性导向使现代环境法在价值关切方面与传统法律部门严重决裂,现代环境法的灵魂也被形形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经济策略模型所填充,而应当倡导的人文精神却被排挤于千里之外。不仅如此,环境制定法的技术本能以无所不为的勇气拓展技术统治的疆域,唯一仅存的彰显自然主义宗教精神和人与自然和谐与共思想的民族环境习惯法在环境制定法的浩大声势下几乎无容身之处,只在环境制定法的边缘地带——遥远的民族乡土中顽强地存活了下来。就像其被排挤和驱逐的命运一样,民族环境习惯法所尊崇和传承的价值理性同样受到排挤和驱逐,而无法传播到环境制定法的工具理性所能辐射到的范围。在环境制定法的强势话语下,民族环境习惯法只有在很少有人问津的角落默默品尝孤芳自赏的凄美。在一个热衷法律工具理性、压抑法律价值理性的技术王国里,我们是否曾想到矫正二者之间严重的失衡关系而还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兼备并更加凸显价值理性的法律之原貌呢?

于此情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思辨的启示是:首先,民族环境习惯法本身即是人们生活的过程,是人们对自然万物最真实情感的表达,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真实写照。民族环境习惯法不但真实存在,而且其所传递出的自然主义宗教思想和对自然的道德认知是民族地区人们行为的最高价值准则。因此,环境制定法的工具理性不能侵扰和试探民族环境习惯法的最高价值准则,否则,环境制定法的工具理性将在民族环境习惯法生存的有限范围内遭致被彻底驱逐的命运。其次,民族环境习惯法崇尚自然、对自然道德关怀以及调和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理性能在环境制定法的工具理性所不能及的范围内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环境制定法没有理由忽视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环境制定法不仅要正视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功能和价值,而且应当主动为释放民族环境习惯法的许多功能和价值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广泛吸纳民族环境习惯法的价值理性和多种功能以补充和完善自身工具性价值和功能的诸多不足。最后,通过民族环境习惯法和环境制定法之间的充分沟通和选择,消解环境制定法工具理性的鬼魅,拓展民族环境习惯法价值理性的功能空间,从而达到现代环境法的“进化性理性”和“建构性理性”[29] 的最佳平衡。

【注释】

[1] [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6.

[2] H.L.A.Har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

[3]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P102.

[4] [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14.

[5] Habermas,J.Towards A Rational Society[M].Boston:Beacon Press,1970.

[6] 刘放桐等,《新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P465.

[7] 陈学明,罗富尊:《评“西方”对科学技术社会功能的批判》,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P81.

[8] Max Weber,,PP,264--265.

[9]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380.

[10]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382.

[11] 叶小文,《中国文化“和”的内涵与民族复兴的“文明依托”》,载《理论前沿》,2005年第6期。P12.

[12] 一般认为,民间习惯法包含民族习惯法,包括行业习惯法、团体和社群习惯法、宗教习惯法和地缘习惯法等一切与官方法律相对的民间法律文化现象,而民族习惯法更接近于其中的地缘习惯法,具有中国乡土社会的地域性和封闭性特点,所以民族环境习惯法仅仅是民间习惯法的一种表现形态。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于语和,《民间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3] [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63.

[14] [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159.

[15] [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182-183.

[16]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286-287.

[17]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288.

[18]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295.

[19] ,《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P2.

[20] [德]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刘继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版,P134-135。

[21] 崔永杰,《“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从霍克海默到马尔库塞再到哈贝马斯》,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P72.

[22] 周书俊,《技术理性的鬼魅:评施米特的经济技术理性》,载《新视野》,2007年第6期,P85.

[23] 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是一种相关意义上的概念。工具理性又称为技术理性,或形式理性,是关于事实的判断,表现为手段和秩序的可计算性,强调客观合理性;价值理性又称为实质理性,是关于抽象价值和因果关系的判断,表现为目的和后果的终极性,因而强调主观合理性。

[24] [徳]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P461.

[25] 范在峰,李辉凤,《论技术理性与当代中国科技立法》,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P53.

[26] [徳]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556.

[27] 转引自:[徳]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