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医疗工作方案

医疗工作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医疗工作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医疗工作方案

医疗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卫生健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产生收集环节

1.排查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各个环节。

2.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整治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无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未分类摸底建档、未分类包装收纳、未分类统计产生数量、未办理转接登记手续,医废暂存场所设置不规范、未定期采取消杀灭措施,未落实职业安全防护,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不规范,违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废水未规范消毒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管理不规范,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分类收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3.工作步骤

(1)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20年4月-5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排查整治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2)县级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5月-6月)。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排查整治,抽查5%的城区诊所、村卫生所(室);排查整治情况抄报同级生态环境局,重点疑难问题会同生态环境局联合行动;

(3)长期跟踪整治阶段(2020年7月起)。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医废规范化、常态化监管。

(二)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分阶段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纳入“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逐步实现医疗废物转运、处置信息化管理。

2020年底前,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阶段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2021年底前,全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梳理各区域、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组织排查整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环节,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数据对接等工作。将排查整治对象清单报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医疗机构以外非法丢弃、倾倒、堆放、倒卖医废或将医废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废经营处置活动。

医疗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到2014年底,在全县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管理健全、运行规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慈善救助为补充;

2.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救;

4.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救助对象

本辖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因患有各系统重大疾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突发事件住院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

救助对象中的前三类人员享受除临时救助以外的救助方式,第四类人员只享受临时救助方式。

(二)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自请医生、婚检、救护车费等。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以住院救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为主,兼顾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救助,救助资金原则上60%要用于住院救助。

(一)住院救助。已参保参合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按个人自理费用(个人自理费用为城镇医保内金额和新农合参与补偿金额减报销金额)的6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未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80%部分,按已参保参合对象相同比例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城镇低保中“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用(含城市医保外金额和新农合不予补偿金额)在15000元年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超出封顶线部分按50%比例救助。

(二)门诊慢性病救助。具体包括特殊门诊慢性病和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特殊门诊慢性病经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按6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为15000元;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实施定额救助,年救助额在500至1000元,由民政部门根据每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量、救助对象人数和病种等确定具体救助金额。特殊门诊慢性病和一般门诊慢性病病种参照医保和新农合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符合本实施方案中救助对象第四款规定并住院或特殊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参保参合的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达到15000元以上、未参合参保人员总医疗费用扣除20%后剩余的80%部分达到15000以上,减去5000元后的剩余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临时救助不规定年内救助次数,首次救助未达到年封顶线的,以后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再设救助底线,按个人自理费用的40%比例继续实施救助,达到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为止。

(四)二次救助。年末资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额15%时,利用超出部分对住院救助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象给予二次救助,最高救助额为5000元。由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确定具体二次救助标准。

(五)慈善救助。患大、重疾病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很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款给予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住院救助“一站式”服务。

县民政部门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在全县内逐步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持医疗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辖区定点医院住院,在核对确认身份后,个人只需预交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报销部分由医院垫付,出院即时结算。

(二)门诊慢性病救助“一站式”服务。

由个人向所在乡(镇、园区)提出申请,患特殊慢性病门诊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在核对确认身份后,个人只需交纳个人承担的费用,相关部门可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并依据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门诊慢性病救助,由个人向乡(镇、园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由乡(镇、园区)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县民政局每半年审批一次,救助对象持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自由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药店购药。民政局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结算。精神病患者可到专业精神病院购药,凭正规发票到民政局办理救助手续。

(三)临时救助、二次救助和医前救助流程。

临时救助由个人向乡镇申请,乡镇入户核查,申请人要提交个人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报销凭证等资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园区)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3日,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每月集体审批一次。年末二次救助无需个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凭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对年内已救助的对象中个人自理医疗费用数额给予直接二次救助,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救助对象中患危急重症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急诊的,县民政局根据个人申请,及时给予1000-2000元的医前救助,保证其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四)转诊、急诊办理程序。

转诊治疗的,救助资金通过首诊定点医院结算,不能通过首诊医院结算的救助对象可到乡镇申请,由民政部门审批救助,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未经医保、新农合批准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一周内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待治疗结束后,凭出院小结、出院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和住院费用收据,在总医疗费用扣除20%后,余额根据不同救助对象,给予住院救助或临时救助。

(五)慈善救助程序。

按《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县民政部门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以及保险机构要协助核查。

五、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要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形式筹集资金,基金主要来源为:

1.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中央和省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县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规定预算内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按规定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

5.社会捐赠资金;

6.其他资金。

(二)基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拨付。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积极推行民政审批,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全部实行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直接结算;对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特殊病例,经民政部门审批后,能通过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否则,由民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二次救助和临时救助要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严格按照实际参保参合人数核拨资金。要努力提高基金使用率,降低基金结余率,年末资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额15%以内。医疗救助基金剩余超过当年筹集额的15%时,除二次救助外,可对患慢性病低保对象进行免费体检,体检人次及支出列入门诊慢性病救助。

(三)基金支付及费用结算。住院救助和门诊慢性病救助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每月将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报县民政局审核,经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

二次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从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民政部门基金支出专户,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六、医疗服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要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定点药店要考虑医药集团、连锁药店的价格优势和网络优势确定。由于我县医疗救助信息网络化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要在试点基础上,有计划分阶段在全县范围逐步展开。

(一)加强操作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要实行住院医疗救助核查制度,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属实、医疗费用真实,避免冒名等骗取医疗救助资金行为。医前救助经手人要书写借款凭据,并签署医后及时提交相关医疗资料和票据的保证书后,方可批准救助。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救助,要实行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集体审批制度,努力缩短审批时限。要加强救助结果公开力度,定期将各项救助结果返回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要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救助公平有效。

(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协调配合,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防止冒名顶替、挂床等行为。要规范医疗服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和诊查项目,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告知患者家属,并经过患者(或家属)同意,降低个人负担。

(三)规范档案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民政部门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存。确保要在每月上旬及时准确上报医疗救助统计报表。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为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永明兼任。

(二)各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监管指导工作,制定医疗服务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人社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医疗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在岗位聘任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做好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落实社会保障,保证民主监督,维护和谐稳定。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原则上3年完成。

二、范围对象

本方案所指分流人员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定岗竞聘未被聘用的在编在册人员、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未被继续聘用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三、具体政策

(一)在编人员分流。

1、转岗调剂分流。未聘人员可在单位内转岗应聘,也可参加本市辖区内编制未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岗位的调剂或应聘。

2、病退分流。在竞聘定岗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龄满10年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待聘分流。对未聘人员实行离岗待聘制度。在待聘期内,继续由原单位管理,按月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按相对应岗位类别最低级别发放,参加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调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待聘期间自愿到村屯任村医的,单位要大力支持,在单位空出岗位时,应优先聘用。

4、自谋职业分流。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人员,从实施改革之日起,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自谋职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凡自谋职业人员创办企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5、学习深造分流。在待聘期内,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其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空出岗位的,应优先聘用。

(二)非在编人员分流。

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予以清退。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未被继续聘用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三)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

分流人员相关保险,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特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为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与解决农村特困群众治病难问题相结合,做到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农村贫困群众中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人员开始,逐步在全县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已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人员可列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户家庭成员;

(三)持有《老复员证》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经县民政部门确定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

2、因从事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害而形成医疗费用的;

3、因自我伤害形成医疗费用的;

4、因受他人伤害,或因医疗、交通等事故形成医疗费用,可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追偿的。

三、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我县建档在册的五保户、低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额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对救助对象实行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可申请医疗救助并按程序上报。县民政部门经过调查审核,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部分后,按比例进行救助。起报金额和救助标准为:

1、五保户

①全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000元以内的(不含1000元),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

②全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000-5000元的(不含5000元),按30%的比例进行救助;

③全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4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报销6000元。

另外,每年从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拿出16-20万元(每个五保户一年按50元左右标准执行)用于五保户门诊看病费用,由县民政局统筹安排使用。报销方式:以各镇为单位集中,凭五保户实际门诊的正式医疗费发票和五保证件复印件,统一到县民政部门结算,一年一次,打卡发放(即每年的第一季度结算上一年度的费用)。每个五保户一年最高报销100元门诊费用,且各镇不得突破实际五保户总数的医疗门诊救助总金额。

2、低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

①全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3000-5000元的(不含5000元),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

②全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报销3000元。

3、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部分后,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或经县民政部门确定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参照低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标准进行救助。

上述救助比例,可根据资金状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四、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或村民小组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结算单、五保证、低保证、老复员军人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二)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提出的医疗救助申请进行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镇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县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救助经费数额和领款办法书面通知被救助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县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1、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补助资金;

2、县级财政视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每年安排适当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补助,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彩票公益金。由省民政厅每年统一从省级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下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4、社会捐赠。募集的社会捐助资金用于医疗救助部分应不低于接收捐助资金总额的20%;

5、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发放

1、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实行分帐核算,由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经确认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个人应当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据实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款花名册和资助金额报县合管中心确认,经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3、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救助对象直接到县民政局领取。县财政部门定期与县民政局结算。

医疗救助基金属专项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农村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六、医疗救助服务

(一)医疗救助对象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外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二)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规范,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承担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及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七、有关要求

(一)实施医疗救助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出发,给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由县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其中,县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核定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拨付到位;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制订优惠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医疗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全街道参合人数不少于年参合人数,即348人;参合率不低于95%。五保户、低保户和计划生育户(符合政策的双女户、独生子女户、现无子女户)参合率达到100%。

二、筹资范围、原则、标准、方式和时间

(一)范围。年1月1日前户口在我街道的常住农业人口。

(二)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30元,各级财政补助0元(中央财政60元、省、市、区级财政60元)。

(三)方式。1、农民个人缴费;2、民政部门代缴(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由区民政局代缴);3、人口和计生部门代缴(符合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户由区人口和计生局代缴);待交标准为每人30元。

(四)时间。年月5日至18日为筹资换证,黏贴照片阶段,月18日—30日为登记造册加盖公章钢印阶段,月1日—31日为电脑录入、整理票据、查漏补缺阶段。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村要安排年轻能力强的专人经办年合疗筹资、填册换证等一系列工作,各村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切实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二)分工协作推进。1、各村要全员动手,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好参合农民的宣传发动、资金筹集上解工作,如实统计在原单位参加医保但转为农业户口的退休职工人数、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农业户口人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农业户口人数、参加在校大学生医保的农业户口人数等四类人口,复印相关证件后报街道合疗办。经审核无误,上报区合疗办,可从农业人口基数中核减。

2.对既是五保户、低保户,又是计生户的家庭,应在民政部门代缴人数中核减,其参合资金由人口和计生部门代缴,防止重复享受。

3.全区合疗证更换打印工作已全部结束,各村要以年参合信息为基础,收齐本村计算机打印的合疗证,在新合疗证上粘贴照片、核对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确保农民参合信息和户口簿信息一致、真实准确。

4、财政所要向各村及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农合专用收款收据,催收已收取的参合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基金专户。街道民政工作站和人口计生办要及时向各村提供五保户、低保户及计划生育户代缴名单。

(三)规范筹资行为。各村要严格票据管理,严禁收钱不开票、钱票不符,做到筹资一户、登记一户、现场开票一户,保证当天收取资金下午三点前交回财政所,以便统计当日进度,及时上报。各村要做到做到参合人数、筹资金额和下发《合疗证》保持一致。对村集体代缴的,要落实到户到人,并在开具的专用票据后注明代缴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