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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完成的一种资金融通支付以及中介这些业务新兴的金融形式。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对于传统金融行业进行了有效的补充,能够有效强化资金资源分配,与此同时对于金融监管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下面将进一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及重要性
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共经历了下面三个阶段:
在2005年之前,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重点表现在互联网给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对于银行网上办理业务的实现提供帮助,还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在2005年开始,逐渐开始出现网络借贷,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慢慢兴起,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开始由之前的技术领域拓展到金融业务领域当中,这个时期典型时间就是2011年的发放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
在就是2012年到现在,2013年被称作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极快的一年,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在不断加快发展的速度,众筹融资平台逐渐发展,首家专业的网络保险企业获得审批合格,有些银行和商券也将互联网当作基础,对于业务形式实施重新组合以及改进,快速构建线上创新型的平台,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渐迈向新的历史时期。
互联网金融(IT FIN)是指依托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力一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允分覆盖、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承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十分有必要对于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及措施
(一)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是我国进行金融监管,确保其安全的基础依据。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督法律规定,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保障。必须要提升我国当前拥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修订的速度,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要参考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及时出台例如网络理财条款等一系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合法地位,具体确定互联网金融关系到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合理掌控风险。
(二)建立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要坚持职能监管的原则,确定主体,根据互联网金融关系到多个部门,范围和跨度较大的特点。构建由监督管理部门当作核心的有关法律,商务和信息,还有相关金融部门辅助的监督管理体系。确定监督管理的范围,理清对应的责任。深入强化金融监管每个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构建包含一行三会,工商和司法以及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其中的会议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探讨互联网金融分输站情况。强化检测,及时语境,有效预防虚拟平台交易风险朝着实体经济扩散。
协调银证保监管协作,达到对于互联网金融整体上的监督管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这些金融部门,利用互联网或者是相关企业协作而使用的每一项金融服务及产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遵循分层监管的整个原则的前提下,经过补充改进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监管,有效填补众筹这些新型业务监督管理的空白。加强每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达到信息共享以及联动监管的目标,构建不仅含有专业分工,同时又协调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体系。
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功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提升和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行业的交流,编制标准的行业规定和自律公约。经过维护市场竞争程序以及会员合法权益,达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我掌控和管理的目标。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我国在提倡强化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必须要提升社会公共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引导消费人员树立健康的投资思想,提高风险教育和防范意识以及自我保护的能力。进一步改M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机制模型,对于交易时责任承担以及风险配置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部门的信息泄漏,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还应该建立标准的互联网金融消费人员统投诉处理方式,同时依照互联网金融消费和经营工作者的特点,构建由网络当作平台的在线矛盾解决机制,这样能够确保及时的处理有关投诉。
(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必须要拓展信用体系信息收集的范畴,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当作前提,把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的信用信息,其中包含支付和交易以及评价记录这些,添加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范畴当中。
进一步扩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在含义,在构建基础法律模型以及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囊括等级注册系统以及信息泄漏和信用系统等跨领域的综合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入发展,减少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虚拟性,造成的风险。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优点,强化社会征信系统的共构建,同时推动满足条件的网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企业的信用数据库和目前拥有的征信体系进行整合,构建健全并补充小规模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三、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的进一步分析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对于其监督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我国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希望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的阐述,能够给互联网金融发展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05-02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问题的提出
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掀起了金融界的重要变革,在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推动着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
学界和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的态度也在不断改变,主流观点大致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首次在谢平教授《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文中出现,学界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的态度处于观望状态。
第二阶段:从2013到2014年,在互联网金融合法性问题上出现了明显的对立态度。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力量要求严加监管,而主张“自由市场”的经济学家们则认为不应该扼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生力量,因此产生了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合法性的争辩。比如,2013年6月21日,余额宝被证监会通报,称余额宝违反了规定需接受调查处罚。
第三阶段:从2014年年底至今,法律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态度基本趋向一致,在“严加监管”和“不能扼杀”之中寻找平衡点。一般观点认为,通过金融法律规定的完善足以将新出现的金融法律问题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并不应该因现有法律的空白而否决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从2015年的央行降息,对5年期定存利率完全市场化;各银行推出系列理财产品,提高存款利率;以及央行将增利宝等货币基金纳入准备金监管等一系列举措,均可发现央行正试图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中予以管理。
纵观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其发展非常迅速,在短期内已经对金融行业产生了深刻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和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如何对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问题上,法律界的意见趋向一致。一方面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审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应该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金融发展模式,从而促使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范畴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未达成统一的认知,没有明确的定义。谢平教授,即互联网金融模式概念的最早提出者,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不同于商业银行之间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的金融融资模式,其以互联网为媒介,充分将现代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如移动支付等。
而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通过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实现了资金的融通、支付功能。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企业中非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是指互联网企业以互联网金融为基础开展的金融业务。”这一定义基本反映出学界在互联网金融定义上的主流观点。而本文讨论则主要基于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定义。
(二)互联网金融的范围
同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一样,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的范围也无明确分类,但是学界普遍将众筹、P2P等发展模式认定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虽然与传统金融发展模式不同,但从其实质出发,融合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核心功能,其目的仍是从用户需求出发,满足用户最核心的金融需求――投资、融资、支付。
基于金融三大核心功能,当前最具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可以分为三类:(1)互联网金融投资:如余额宝、理财通;(2)互联网金融融资:如阿里小贷、拍拍贷;(3)互联网金融支付,包括作为第三方的电子支付,如:支付宝 、微信支付等;包括作为媒介的虚拟货币,比如:万里通、比特币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入,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投资、融资、支付等方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更新速度快、产品种类多、发展变化大的特点。为了使本文更有针对性,本文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分析,通过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其包括的主要法律关系。
(三)选取研究对象的依据
本文选取余额宝为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用户数量具有代表性。根据余额宝官方网站给予的数据,余额宝当前用户已达149000000人,该用户数量居于同类产品前列,在以用户数量为关键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中,其特征和问题均具有代表性。此外,根据调查,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对余额宝这一产品都有所了解,该产品在普通群众中普及度最高。
2.法律关系具有代表性。余额宝是当下最重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参与金融业务的有效尝试。虽然近几个月以来,受到央行降息等因素影响,其年化收益率从去年的7%降到当下的4.03%,收益率持续下跌,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也逐渐降低,但是该产品中涉及了用户(投资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货币基金公司、银行等主体,蕴含了互联网金融中最基本的金融法律关系。因此,通过理清余额宝各主体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有助于把握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三、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分析
(一)基本法律关系分析
“余额宝”是支付宝推出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用户把钱转入余额宝后即可获得余额增值带来的收益。因此,与大多数人所认为的余额宝是一款互联网金融产品不同,余额宝本身并不能进行资金增值,其实质是支付宝用户把钱转入余额宝之后,授权支付宝根据天弘基金指令,把用户转入余额宝的资金用于申购一款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增利宝货币基金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代码为000198的货币型基金,该基金通过投资短期货币工具和有价证券等基金产品获取收益。
互联网虚拟性特点突出,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较强的隐匿性,以余额宝金融产品为例,大多数用户并不清楚在购买余额宝的过程中达成了5份主要协议: 《余额宝服务协议》 、 《余额宝代扣及自动转入服务协议》 、《余额宝自动转入服务协议》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 、 《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余额理财申购业务协议》。为了更好地理清余额宝产品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这5份协议内容作如下分析。
1.用户和天弘基金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是天弘基金与用户在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进行天弘“增利宝”基金余额理财申购业务而订立的合约。余额宝的创新之处在购买基金时,用户不用到基金公司开户,只需要用已经实名认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以购买理财产品,方便快捷,节省时间和精力。而天弘基金和用户之间法律关系实质仍是信托关系,天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用户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而言,天弘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增利宝”货币基金是管理人(委托人),其将余额宝募集的资金交给受托人――中信银行保管,同时将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通过购买有价证券等产品进行货币增值。而支付宝用户则是受益人(投资人),用户通过申购基金参与投资,并根据其所占份额分享基金投资获益。因此他们的关系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管理范围,应当受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规制。
2.用户和支付宝之间的法律关系。《余额宝服务协议》是支付宝与用户就余额宝相关事项定立的合约。根据该协议规定,余额宝服务是支付宝为投资者提供的服务,即通过支付宝系统与合作的金融机构在支付宝网上直销自助前台系统进行相关理财产品交易资金的划转、支付及在线进行理财产品交易、信息查询。因此,基于本协议,余额宝只是为用户提供了资金转入和流出的支付渠道,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产品。又根据《余额宝代扣及自动转入服务协议》内容可知,支付宝用户授权支付宝,让其可根据天弘基金的指令从余额宝中扣款进行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申购。
3.用户、支付宝、天弘基金三方关系。根据《余额宝代扣及自动转入服务协议》内容,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宝与用户三方就用户使用余额宝代扣、自动转入服务相关事项订立有效合约。根据该协议第二项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余额宝自动转入”指在用户签署本协议后,支付宝根据天弘基金的指令,从用户支付宝账户余额中扣取自动转入款项(用户与支付宝另行签订了《余额宝自动转入服务协议》,并由天弘基金在其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系统――即支付宝平台,将扣取款项自动为用户完成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申购(用户与天弘基金另行签订了《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余额理财申购业务协议》)因此,在用户与支付宝以及天弘基金的协议中,显然支付宝作为天弘基金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系统,管理着沉淀资金的来往,其作用是根据授权,代替用户选择了沉淀资金的理财产品,但对于授权范围权限等,协议中并无规定。
(二)主要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互联网金融主力军
会议现场,国家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央行科技司原司长陈静司长,就互联网金融崛起与金融模式变革发表了深刻而新颖的见解。
陈静谈到,传统金融行业没有预料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崛起速度如此之快,像支付宝、余额宝等网络金融服务一跃成为金融业举足轻重的产品,但互联网金融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陈静表示:“互联网金融服务,就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服务创新。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服务创新不是金融内部的信息化过程,这是第一个很重要的特点。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认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涵盖传统金融服务,如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保险等。就银行而言,有网上银行,移动银行等,都应在互联网金融范畴之内。持另一种观点的多为第三方金融机构和相关IT企业、互联网企业,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而我个人认为,第一种观点应该是比较全面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我认为首先应该还是我们传统的金融行业需要不断创新,不断地往互联网金融服务方面来发展。传统金融机构仍然是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是重要的市场,重要的服务领域。”
陈静认为,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金融除了竞争关系外,更多的是相互促益的关系,相互督促,共同推动、促进中国金融行业、互联网行业的长足发展。
体系建设应忠于用户体验
作为金融领域具有独特代表性意义的机构,民生证券在互联网金融探索方面做出了很多前瞻性研究和举措。会议现场,民生证券技术总监颜阳博士,通过形象的图形深入浅出地讲解了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的区别,并涉及传统企业具体的应对措施。从企业里面的几个内涵,从安全到入口,到适当性管理,到信用管理,再到业务有五个层次。传统企业要不断完善自身的互联网服务,必须从这五个层次对应考虑。
颜阳表示,金融企业要做金融互联网,目前正处于寻找适合自身业务模式的阶段。
不同于来自互联网的企业做金融,更多地是往线上方式发展。传统企业更多地是在线下做产品。现在的金融企业,是在找两者间的一个适中关系。
颜博士提到,互联网金融最终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综合服务平台的架构。在这个架构里面,服务贯穿了整个公司平台体系。从支撑的数据体系到前端的展现形式,必须是社会化的,是社交化的一个支撑体系。在这个体系里,我们把整个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全线打开了。以零售业务为基础的方式,已经转变为大投行的服务模式。
最后,颜阳认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最重视体验,客户的选择视乎服务的方便与否,所以这里面有机会也有挑战。
服务商各展所长
会议现场,北京天云融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郭宏、北京致远软件金融行业北京主管高光科,以及中标软战略客户部总监邱东分别发表了主题演讲,就各自领域内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特色进行了深度诠释。
郭宏提出,互联网的改变要靠大数据的支撑,没有这个支撑技术是做不到现在这个层面的。大数据其实是一个大的数据仓库。它并不能代替传统的数据,但它能实现并行处理,能以最快的速度处理最多的数据量。当你碰到很多数据,如何把很多数据有效地放在仓库里?这就需要一个数据平台。所以我们理解为云平台是做资源整合,做资源管理的,数据平台是做数据整合和数据管理。
高光科谈到,“每一个企业都是由三个大的维度组成:人、事件、资源。现在都是以人为核心,特别是我们的金融行业,人才是我们企业发展最根本的要素。以员工或者以我们的人为中心,协调公司各个部门或者各个层级的资源,来完成企业管理中的任务或事件处理。所以,我们可以以信息管理为人口,基于组织协同,业务协同,工作协同来集中为企业搭建,为企业提供一个更好的协作平台。”
1.针对个人类客户利润获取方式保障性低,因为缺乏监管,所以易出现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主要是将大量个人储蓄类存款转化为单位存款,并将这批资金以企业单位形式转存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集中性提取存款的行为,则会导致流动性风险。
2.互联网金融不具备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功能,因此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风险。
3.存在安全性问题。交易对象不清,网络技术安全隐患不确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保障等,这三点都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方支付中介无法承担相关责任,而银行则有保障客户安全的义务。同时,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于一些对识别性要求较高的交易业务显得有些无能为力,网络上传送的合同显然没有当面盖章签字可靠,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安全性不够的一方面。
4.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但众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以及管理经营模式上都是极其相似的,没有依托自身的特点和市场情况以及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具有较强竞争性和特点的服务。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有可能导致全局性的金融风险。
5.作为实体金融机构,银行除了提供各项服务以外还承担一部分支援经济建设的社会责任,而互联网金融不具备这样的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表现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增加就业,保障收入。相比,银行则能推动经济发展,因此也会导致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渐行渐远。日后,银行的业务侧重点可能更多针对企业和单位,而互联网金融则会吸引更多的个人业务。虽然互联网也很有可能逐渐涉足企业业务领域,但这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来保证安全性的一系列问题,势必是个漫长的过程。
6.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以及他们所经营的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界定,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存在。例如,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业务超过了自身的业务范畴,有的进行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都是违法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由于互联网金融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入没有国家标准,投资者无法确认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也无法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7.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欠缺。监管政策、监管手段、监管队伍缺失,但目前银监会正在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规范的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提供保障。虽然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在降低,但其市场可行性却在提高,对着时间推移,接受互联网支付的人会越来越多,实体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也会逐渐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近一段时间,政府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两会上,互联网金融首入政府工作报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提上政府工作日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监管问题引起了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更加有益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现有法律中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与补充。其次,可以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正因为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地域的经营模式,中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动金融监管的改革,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的作用,可以尝试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三是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与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首先,加强机构准入的监管,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点,进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查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其次,加强业务准入的监管,实施有限牌照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销售和后期资金运作进行规范,防止其超过自身的业务范围,进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再次,加强资格准入的监管,从业者要具备相关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资格准入管理,推行市场化原则,试行公开招聘制度,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四是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互联网金融咨询中心,对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第四可以建立金融风险投资预警平台,对非法或者具有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时向参与者提出预警。
【关键词】互联网 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我国于1999年开始,国内就出现了交易性的支付网模式,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直到2013年,阿里巴巴运营了余额宝,促使国内互联网金融快速的增长。互联网金融的各类产品的研发,严重冲击了我国的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促使了大量客户将资金的投资方向发生了转变。客户为获得高于银行、债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利益回报率,将大量资金投入在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产品。由此带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建设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运行体制,需要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状况和监管策略进行研究和讨论。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模式和风险现状
(1)第三方支付和支付宝的相关基金的运行模式和风险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是指网络公司与银行签订协约后,运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建立的一种支付系统。第三方支付的金融活动是由非金融机构进行的资金支付的服务活动。主要包括资金的收支的中介式转账服务。这一类的金融产品主要是针对网络电子商务进行的,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宝是淘宝为了更好解决客户和商户之间的信用问题,在付款与收获之间进行第三方的信用支持。第三方采取先收取客户资金,客户对购买商品满意后,将客户购买产品的资金支付给卖方。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随着网络市场的不断开发,其网络消费的不断增加。当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的用户的增加数量以及资金运行的额度到达一定的规模时,第三方支付系统一旦出现问题,其后果是不可估量的,甚至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崩盘,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是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安全系数不高,部分第三方支付系统存在系统设置漏洞的弊端。一旦客户的相关信息的丢失,有可能会造成客户的资金的损失。
支付宝相关的基金产品的典型是余额宝,余额宝利用支付宝账户的余额资金进行投入的理财产品。其为客户提供的利息率远远高于银行的利息率。其存在的风险是具有结构性和流动性的。余额宝的金融产品依靠的是银监会的利率管制,可一旦银监会取消这一政策,则使利率市场化,余额宝的收益就面临流动性的风险。当市场的资金价格回落,其投资者收回资金大于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就会使相关的基金出现结构性风险。
(2)网络贷款和众筹模式及其风险。人人贷、点对点信贷等是互联网金融融资的模式,网络贷款平台其程序优于传统的贷款模式,网络平台的贷款模式主要是由借款人在网络平台资金需求的借款信息,以固定的利率进行招标,其投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贷款人也可以通过此网站平台进行信息的,寻找借款人,并且双方共同承担借款的风险。相关信息显示,我国互联网信贷系统于2013年年底,其网络贷款平台已经成立了500家。信贷的资金总额达到1000多亿元人民币。这种网络平台运营的风险是其系统设置的方便简捷不具有阻碍黑客攻击的能力。黑客进行攻击网络贷款系统,其目的大部分是以诈骗或者进行恶性竞争为目的。其结果既会导致网络平台各大网站的崩盘和倒闭,也会导致借贷双方的信息的泄露和资金的损失。众筹模式是指网络企业进行融资所采取的方式,其模式主要的运行方式是“团购和预购”的两种形式。互联网企业通过利用社会网络的传播性,通过展示创意信息进行创业资金的筹划。众筹模式的风险主要是因为资金的投入者和使用者的不对称的信息输出。相关投资项目在未达到收益之前,投资资金的运行方向是不确定的,从而其形式容易造成社会上的非法集资。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策略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基本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普遍应用,但相对应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所以,目前确定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互联网金融行业要有自律原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行为,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理水平的不断增强和提高。其次,互联网金融行业要以服务于实体经济为目标原则。最后,互联网金融行业要以公平公正作为相互间竞争的基本原则,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和平稳定的环境下公平竞争良性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策略
首先,建立完善的监测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门槛较低,其入行企业规模得不到有效的监管,所以要相对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审核环节。高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要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做技术保障。其次,提升政府监管部门的技术能力。近几年的黑客攻击技术不断增强,我国要进行专业人员的培养,使相关技术能够阻挡黑客攻击,从而达到保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的运行效果。最后,提高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政府应加大力度对互联网的诈骗的相关信息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能熟知各种骗术,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三、结论
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和人们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否能正常运行与百姓的和谐生活以及国家经济的稳定都有至关重要的联系。综上所述,合理、科学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郭晓芳.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监管研究[J].工程经济,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