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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儒家思想主要有三个主张:
一是礼治,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的理想社会。
二是德治,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成为一颗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
关键词:武士道;儒家思想;仁;异化
武士道被誉为日本民族之魂,原本只是“武士”这一特殊阶层须遵守的道德原则,而后逐渐发展扩大,近代以来甚至成为整个日本民族的道德准则、日本传统文化的象征。在其主体“武士”阶层早已消失的今天,武士道仍然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而作为日本独特文化代表,究其思想根源的话,却是与中国的儒家思想渊源颇深。武士道的代表著作无一不深受中国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熏陶,凡是致力于研究武士道的日本人,无一不在谈论中国文化、儒家思想。而研究成果表明: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儒家思想是武士道的理论基础。本文将主要从新渡户稻造的《武士道》中所引用的儒学经典入手,探讨武士道与儒家思想之间的渊源,并着重探究其中之差异。
一、《武士道》与儒家经典
《武士道》作为近代武士道研究的经典,自1899年在美国出版英文版之后,大受欢迎,先后多次再版,并陆续被译成多国语言。该书探讨了武士道的道德体系,其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了大量儒家经典。在其第二章,新渡户稻造论述了武士道的渊源,除去佛教、神道等,孔子的教诲即儒家思想被认为是武士道的最丰富的渊源。年轻人以孔子、孟子的著作为必备教科书,成年人则不仅是要了解,而且更要去践行之,即以孔、孟的教诲作为价值标准和行动准则。但他同时认为五伦等基本的人伦道德,并非完全来源于儒家思想,而是在此之前就已经被日本民族所认识到了的,只是借助于儒家思想得到了确认。儒家思想为原本就已萌芽的日本人的人伦道德提供了理论支持,使其具体化、形象化、理论化。新渡户稻造一方面承认儒家思想对武士道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又否认武士道完全照搬于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精髓的儒家思想在日本的传播使得原本不成文的、口传的格言找到了理论依据,变得“名正言顺”。
纵观《武士道》一书,直接引用共16处,其中《孟子》9处,《论语》2处,《大学》3处,《中庸》2处。此书共17章,具体论述武士道德目的章节有8章,直接引用共14处,占全书直接引用的绝大多数。此外,另有多处间接引用。如:“孟子也大为称赞忍耐和坚忍。他在某处写了这样意思的话:“虽然你来侮辱我,又奈我何,你的暴行污损不了我的灵魂””;①“还有在另一处他教导说,因小事而怒,君子之所愧,为大义而愤怒,此为义愤”;②“老子教导以德报怨。然而教导以正义z直{报怨的孔子的声音却远比他响亮。”③等等。
综上所述,新渡户稻造通过引经据典来为构建其武士道道德体系提供理论依据,可见儒家思想与武士道之间的渊源颇深。不仅仅是新渡户稻造,山鹿素行、吉田松阴、井上哲次郎等著名的武士道论者的儒学观虽然因为时代的改变而有所不同,但都未能脱离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此由于篇幅所限不再一一赘述。
二、新渡户稻造的武士道道德体系
新渡户稻造通过引用儒家经典来论述了武士道的道德体系:义、勇、仁、礼、诚、名誉、忠义、克己等,并把它们融合成为一个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的整体。其中最核心的当数忠义,以它为核心把各种封建道德粘合成一个井然有序的体系;义是安身立命之本,是武士的决断,与勇同属于武德;勇是武士的生存之道,是敢于为了义不惜牺牲生命的精神;仁被誉为“最高的美德”,使人避免陷入黩武主义;礼是对他人的内在情感的外在表现,是尊重,但未被置于首要地位;而诚又是礼的前提条件,没有诚,礼便失去了内涵而变得滑稽可笑;名誉“在于各人克尽其本分”,是伴随武士身份而来的权利与义务,比生命还宝贵;与其他德目不同,忠诚是独具特点的。与中国的儒家强调以孝为先的思想不同,日本人把忠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克己被认为是勇与礼的结合,其顶点则是自杀。在新渡户稻造所述的武士道德目当中,忠是核心,仁、礼、诚可归为“文”,勇、义则为“武”,名誉及克己则为“文武兼备”,这几项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武士道的道德体系,其中又以忠、义、勇为核心。
关于武士道的具体德目,国内外研究各有不同论述。但是忠、勇、义、礼、名誉等是大多数学者所共同认可的武士道的德目,其中“忠”被大力推崇,而“仁”则很少被纳入武士道的德目之中。有些研究当中虽然提到了“仁”,但并未将之置于重要地位,从而“仁”并未被纳入日本主流的武士道精神之中,只是处于边缘位置,可谓“仁”之弱化。
而在中国的儒家思想当中,“仁”是被置于第一位的,是最核心的道德,是一切道德的基础。这与武士道的“仁”是大不同的。
三、武士道的“仁”与中国儒家思想“仁”之差异
如前所述,新渡户稻造的武士道道德体系当中,位列前三的是忠、义、勇。而在中国的儒家思想当中,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其中置于第一位的当数“仁”。在儒家经典《孟子》、《论语》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是“仁”,远远高于“忠”的出现频率。可见,“仁”在中国儒家思想中的核心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绝对优势。
与大多数武士道论者的论述不同的是,在新渡户稻造的武士道道德体系当中,虽然排在忠、义、勇之后,但是“仁”被誉为最高的美德、最高尚的精神,获得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且,在新渡户稻造直接引用的16处儒家经典当中,其中有一半都是用来论述“仁”,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
在第五章“仁――恻隐之心”的第一段,新渡户稻造共引用了儒家经典5处。
1)“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孟子・尽心下》
2)“天下不心服而王者,未之有也。” ――《孟子・离娄下》
3)“君子慎德为先,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才此有用。德者本也,利者末也。”――《大学》
4)“上好仁而下不好利者,未之有也。”――《大学》
5)“仁者人也。”(原文为: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中庸》
以上5处儒家经典,都是在论为君之道,讲的是对统治阶级、对君主的要求。只有实行仁道、得人心的君主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才能得到天下。这是在告诫为君者要先立德方能得人才,爱人方为“仁”之本。新渡户稻造直接引用以上孔子、孟子的言论旨在说明“仁”是为君者的“最高必要条件”,这与引用的以上经典原义是有出入的。儒家思想的“仁”基于“爱”,是道德之本,可谓是做人的最低必要条件,与新渡户稻造所言“为人君的最高必要条件”完全是两个极端,显示了“仁”在武士道道德体系和中国儒家思想中的地位截然不同。
另外,第三段当中引用“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新渡户稻造认为这样就可以把人民的心声与君主的意志融合起来,从而跨越了西方国家所推崇的民主主义与其所批判的极权主义之间的鸿沟,那么武士道拥护的极权主义也就具有了合理性。可见,新渡户稻造通过引用经典意在为日本的父权政治辩护,这是对儒家思想的曲解。以上经典的原义应为:所谓民之父母,应好民之所好,恶民之所恶。这是对君主的要求,要体察民意并顺从之。而新渡户稻造所谓“民众舆论”与“君主意志”的融合,则是强调民众对君主的顺从,将对统治阶级的要求直接异化成为了对被统治阶级的要求,与儒家思想背道而驰。说到底新渡户稻造的所谓“最高的美德”的“仁”旨在为民众对君主的无条件的“忠”提供道德教化而已。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虽然新渡户稻造大量引经据典,肯定了其他武士道论者所不曾重视或论及的“仁”,但是通过与儒家经典原文相对照可以看出,其中不乏对儒家经典的误解或曲解。所以多处引用并不能证明武士道之“仁”与中国儒家思想之“仁”相等同,反而暴露出二者的差异。对此,鲁思・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中写道:“中国的伦理学把“仁”作为检验一切人际关系的试金石。”④而““仁”在日本是被排斥在伦理体系之外的德目,丧失了它在中国伦理体系中具有的崇高地位。”⑤新渡户稻造的武士道只是披上了儒家思想的外衣,其内在之根本仍是“武”,而并非“儒”,所以它强化“忠”而忽视“仁”就在情理之中了。
四、结语
本文主要探讨了新渡户稻造的《武士道》中直接引用的儒家经典,并着重探讨了“仁”。如前所述,新渡户稻造的武士道的确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但是鉴于其对儒家经典的多处曲解或误用可以看出,其旨在借用中国的儒家思想这一优势文化来武装日本的武士道,强化其教化功能。尤其是武士道对“仁”的弱化和异化导致其远远偏离中国的传统儒家思想。
国内许多学者都曾就儒家思想与武士道的渊源展开论述,毋庸置疑,儒家思想在武士道的发展过程中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从传统武士道向近现代的新武士道的转变过程中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武士道精神的普及功不可没。虽然武士道的德目很多与中国的儒家思想是相同的,但仅仅是“同名”而已,其内涵和外延都大相径庭。武士道论者借用儒家思想推动了武士道的合理化与普及,但由于内在的本质区别,同属于儒家文化圈的中国和日本却走上了“一文一武”完全相悖的两条道路。
[参考文献]
[1]新渡户道造.武士道[M].张俊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注释①②③。
[2]唐利国.日本武士道论视野中的中国儒学[J].世界历史,2014(1)。
[3]邸小松.“仁”的失落:“武士道”精神的伦理、道德批判[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
[4]鲁思q本尼迪克特.菊与刀[M].吕万和、熊达云、王智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注释④⑤。
[5]娄贵书.日本武士兴亡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6]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
[7]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
[8]王文锦.大学中庸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3。
【关键词】传统法律儒家化;礼治;法治;礼法合一
儒家思想作为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的思想体系,植根于中国悠久的历史中,它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两汉时期,儒家的独尊地位得到确立,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逐渐渗透进立法和司法领域,持续地影响着后世的法律制度。直至“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出现,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成熟和中华法系的最终形成。
一、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念
(一)“礼治”思想中蕴含的法律观
“礼”的观念起源于西周时期,是有关道德、法律和政治等关系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思维方式的价值规范体系。作为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与血缘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调整着社会的绝大多数领域,后来的儒家学者都将“礼”推崇为儒家思想的核心。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之间战乱不断导致“礼崩乐坏”,原有的秩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借鉴西周的礼制的内容,提出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儒家学派的另一代表孟子同时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荀子是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结合的重要人物,他主张将“礼”与“法”结合起来,实行先礼后法。
“礼”的思想中蕴含的伦理观念是处理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础,儒家学者将伦理观念融合到法律中来,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封建伦理秩序,并将违反伦理观念的行为直接规定为违法行为,“出礼则入刑”。孔子倡导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等级秩序的强制力,孟子主张“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些伦理精神后来经过董仲舒的发展与改造,成为古代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三纲五常”的重要基础。
儒家学者继承了周礼以家族为中心的传统,不孝的行为直接会被法律所处罚,但是只做到“孝亲”是不够的,在古代“家国一体”思想观念下,忠以孝为基础,儒家学者通过倡导“孝亲”进而“忠君”来使民众遵守法律、忠于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意志,进而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礼”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等级制度,儒家所希望的社会是长幼有别、尊卑有序、严格区分贵贱的社会,体现在法律中就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不平等,通过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来实质上达到维护宗法制度的统治的作用。
(二)“德治”思想中蕴含的法律观
儒家思想以“仁”为核心,主张实行仁政,将德治作为首要的维护统治的手段,认为通过道德教化可以实现“无讼”的目的,并可以获得民众的广泛支持,反对“不教而杀”,贤明的君主就应该实行德治、以德服人,使人们从内心里消灭犯罪的邪念,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虽然儒家重视德治的作用,但并不否认法律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孔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通过外在的强制力发挥作用的,而内在的感召力则是道德发挥教化作用的重要力量,因此儒家学者们更偏向于选择德治,先德后刑、慎用刑罚。正如荀子提出以礼义教化且以刑罚禁止、“治之经,礼与刑”,由此可见儒家学者们主张道德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思想。
二、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一)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两汉时期“独尊儒术”
先秦时期,为了维护大一统的秩序,法家思想占据了主流地位,儒家思想被统治者所忽视。秦朝的法律十分推崇重刑的思想,刑罚极端严酷,最终导致了暴秦二世而亡,西汉统治者吸取秦的教训,期盼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百姓休养生息,推行了“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经过七十余年,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发展,然而却无力解决后力强大的诸侯王威胁中央集权的问题。此时,西汉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治国思想来维护封建统治。儒家学者董仲舒对先秦儒家思想进行了新的发展和改造,提出了“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等新的学说,认为儒家思想可以作为封建统治的根本准则,突出三纲五常的地位以及“德主刑辅”的重要作用,使臣民自觉服从于君主的统治。董仲舒所倡导的这种新儒学,符合统治者维护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很快在意识形态占据了统治地位,尤其是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法家思想逐渐衰落,儒家思想全面复兴,德主刑辅、礼律融合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由此开端。
两汉时期法律的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就是“春秋决狱”,它又被称为“经义决狱”,是汉武帝时期的一种司法制度,即司法者在从事审判活动时,不根据已经颁布施行的法律条文去裁判,而是以儒家经义《春秋》以及其他儒家经典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春秋决狱”使儒家思想贯彻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领域,“礼”和“法”结合在一起,伦理精神和道德准则作为裁判的依据上升到法律中。“亲亲尊尊”是“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司法者根据这一原则来裁判案件、评判是非,晚辈尊敬长辈,以孝为核心的夫子之道在法律上的重要体现就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即三代直系血亲或者夫妻之间如果相互隐瞒犯罪行为,视为其遵守了“亲亲”原则,一般不追究隐瞒犯罪行为的亲属的法律责任。另外,地位低的人必须尊重地位高的人,尤其要无条件服从君主的意志。“君为臣纲”是君臣之道中首要遵循的原则,对臣民侵犯君主尊严和统治方面的犯罪严加制裁。由此可见,“独尊儒术”是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儒家经义的精神逐渐渗透到传统法律之中,儒法两家开始走向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进一步深入,儒家经典逐步获得与法律同等的地位,礼律并重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儒家学者通过积极参与立法,使“礼”的内容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法律中,坚持德礼为主、刑罚为辅,不断推进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制度和“官当”制度的入律。“八议”制度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八类人犯罪,可以依法减刑或者免刑,从本质上说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维护贵族和官僚的利益,虽然这明显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却被儒家“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的原则赋予了合法效力。《北魏律》中明确规定了官当制度,允许以官抵罪,目的也让封建官僚贵族享有法律上的特权。这两项制度均体现出儒家思想中重等级、尊卑的观念逐步深入到法律条文中,对封建特权制度起到了强化作用。
2.“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确立。“服制“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晋律将“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确定下来,即在亲属之间犯罪的情形下根据服制的不同来确定刑罚的轻重,的核心是利用刑律的手段来达到维护封建礼教秩序的目的。“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在晋律中的确立,标志着代表伦理观念的丧服制度在刑罚上得到体现,儒家礼治思想与法律进一步融合。
3.“重罪十条”的确立。《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犯罪规定为“重罪十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即侵犯君主人身安全及利益、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违反封建伦理纲常的犯罪。这十类罪名之所以作为法律严惩的对象,且不得适用“八议”制度的相关规定,正是因为其对儒家所极力维护的封建统治秩序、封建伦理道德的根本违反。
(三)法律儒家化的成熟――隋唐时期
唐朝的法律日渐成熟,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最高水平,它对两汉以来的立法经验进行了总结,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制度与原则,并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礼”与“法”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主要特征就是“依礼治刑,礼法合一”,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唐代统治者们吸收秦朝和隋朝的历史教训,注重通过道德教化来维护统治秩序,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将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作为首要的准则,法律的作用就是惩治违反“三纲五常“的行为进而维护封建统治。在这种指导思想下,法律的内容被确定为礼,儒家的纲常伦理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 宽仁慎罚、立法宽简的刑罚制度。在刑罚制度方面,唐朝提出简化法律、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的思想,建立了完善且不繁琐的刑罚体系,减少关于死刑的条款,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数量,明确规定了疑罪从轻;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仁爱的精神,对老幼、残疾人、精神病人等从轻或减轻处罚。
3. 亲疏有别、贵贱有序的身份法体系。唐朝更加注重亲疏、贵贱之间的等级差别,将社会划分为贵族、上族门阀、官僚、平民和贱民五个阶层,每个阶层的人犯罪后所受的处罚都有所不同;另外还规定了“八议”、“请”、“减”、“赎”、“当”等制度,贵族阶层和官吏在犯罪时,可以通过上述制度来减免自己应受的刑罚,这就赋予了他们很大的特权,这都是儒家礼治原则直接入律的体现。
唐律运用高超的立法技术,将儒家思想中“礼”的内容完全地融入到法律之中,礼与法结合在一起,使整个法律体系都体现着“礼”的色彩。儒家的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也成为统治者运用纲常伦理巩固统治、安定民心的最好工具。法律儒家化的影响波及东南亚和南亚地区,为这些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借鉴,至此,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中国古代思想,主要以儒家思想为主,主要表现为:三纲五常。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五常:仁、义、礼、智、信。在儒家思想中,对于统治阶级的统治是有一定维护的,所以,儒家想也因此受统治阶级采纳,成为正统,并且一度成为求贤取士的标准。这也是有其中道理的。
中国现代的思想开放,指敢于创新,敢于除旧革新,敢于突破旧思想。现代人除了法律和道德几乎未受过什么礼仪之类的严格约束,且受西方思想侵蚀较重。不再单纯持有中国传统思想与见解。思想不太统一,各有己见甚至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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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继承并发扬了孔子的“仁”的学说,将其发展到“仁政”上,并进一步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比孔子更为进步,孔子更为敦厚,而孟子更为愤世疾俗。
仁政是一种儒家思想,是儒家思想代表孟子从孔子的“仁学”继承发展而来,是孟子学说中的“民本”、“仁政”、“王道”和“性善论”等政治理想之一,主要宣扬“民贵君轻”,“人性本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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