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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间的虚拟性
虚拟性是虚拟社会最主要的特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由以前的现实社会进入一个崭新的数字化空间即虚拟社会,从而打破了以往的局限于空间和时间的现实社会的束缚。在虚拟社会中,人们可以跨地域、跨空间的随意互动和交流,从而大大的扩展了人们的活动空间。这里的数字化空间,并不是真实的现实空间,而是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空间。只要参与主体拥有一台电脑或者智能手机,有网络服务,就可以在网络中任意遨游,随意的进行交流沟通、求职购物、娱乐等。
(二)身份的隐蔽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互联网中聚集着世界各国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并且随时更新并可供人类查看使用。所以,不管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只要拥有相关网络设备,会使用网络,就可以不限时间和地点的在互联网上查看自己需要的信息,并表达自己的看法。世界各地的人们尽管拥有不同的世界观、及生活习惯,但通过互联网被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虚拟社会的参与主体也变得多样化。在参与虚拟社会的过程中,一般参与主体自己不会透露自动的个人信息,相对于网络其他主体而言,他们的身份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中,人们不在乎对方的相貌、性别、年龄、职业、经济状况、社会阶层等个人信息,只要是自己乐于交往的人,都可以进行交流互动。与现实社会中面对面交流不同,在虚拟社会中,利用计算机网络即可实现人际交往。由此可知,与现实社会相比,虚拟社会具有较高的隐蔽性。
(三)交往的互动性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想要进行互动,就必须满足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见面才能进行。而有时碍于多方面影响,互动双方因不能满足时间和空间的要求而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互动。但在虚拟社会中,这种局限性被打破,时间和空间已不在是局限互动双方进行互动的障碍,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互动,这是现实社会所无法比拟的。在虚拟社会中,一个人可以同时和多个人进行交流沟通,而且不仅仅是文字沟通,还可以进行语言和视频交流。这就最大程度的满足了人们对沟通和互动的需求。
(四)服务个性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无线网络的发展,移动互联网以手机、笔记本等电子产品为载体,将移动通信和网络紧密融合在一起,与此同时也将报纸、电视、通信设施、网络等整合在一起,移动互联网已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在互联网虚拟社会里,可以不受现实社会中诸多因素的制约,自由地、随时随地地在网上进行各种活动。这也就要求虚拟社会应具有很强的空间环境适应性和高度的动态组织性。而要实现这些功能,虚拟社会就必须突出其个性化服务,应以用户为中心关注用户信息需求。
二、虚拟社会管理法制建设现状
(一)虚拟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虽然关于网络管理立法已为数不少,且随着当前社会形势的变化也在不断改进和增加,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大多数是由各部委级机构所制定的行政规章,而由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却很少。从法的效力上而言,因立法层次较低,其法律效力也就相对要低一些。以我国《刑法》为例,只有第285、286和287条这三条是涉及到计算机犯罪的,而且第287条指的是将计算机作为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不是针对计算机犯罪而新增添的罪名,是针对传统的包括盗窃罪和金融诈骗罪等在内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兜底。
(二)虚拟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
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是由各部委级机构所制定的,立法主体多,各部门及各部法律法规之间就缺乏相应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现有的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各部法律法规对网络违法犯罪的认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网络犯罪的罪名认定、犯罪证据的调查和获取力度不够、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网上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不足;犯罪后果和实际损失缺乏评估标准、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划分问题更是无法可依。
(三)存在法律空白和盲点
随着计算机网络应用的普及,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虽然说我们的传统部门法已相对完善,但是面临新问题时比如“人肉搜索”、“艳照门”、“黑客袭击”等,传统部门法就显得力所不及了。而我国对虚拟社会中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和处理,主要是以一种规则规范或实际监管“不在场”的模式运行的。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虚拟社会的社会准则和法律规范,甚至于一些领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比如对犯罪后果和实际损失的评估缺乏标准,在涉及管辖权划分时缺乏依据等,在这些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出界定。
三、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法制建设
虚拟社会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虚拟社会的特征决定着虚拟社会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用户信息的隐蔽性。这就使得一方面通过网络更容易进行违法犯罪,犯罪成本比在现实社会中进行违法犯罪的成本更低;另一方面因相应法制建设较为落后,使得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变得更加困难,且打击成本高昂。网络安全关系到人们生活的多个方面,更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因此对虚拟社会必须依法管理,必须加强互联网安全立法以确保虚拟社会合法有序运行。
(一)专门制定网络安全基本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制定网络基本法律,不管是部委还是地方在互联网立法时都缺乏相应的立法基础。因此互联网立法应首先制定基本法律以对网络的基本问题做出统一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治理网络空间,维护网络安全。制定基本法之后,各部委和地方在进行互联网立法时才能减少相互之间的冲突,实现“全国一盘棋”。在这部基本法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网络信息的定义、网络治理的基本原则等基本问题;二是明确网络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在制定基本法的基础上,各部委和地方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和规章,以使基本法在实践中得到较好的实施。
(二)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已有一些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存在着立法层次低、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而当前信息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网络问题也是层出不穷、不断更新,因此没有必要每当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时都要制定新的专门法律法规来约束。可以通过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约束、解决相关问题。这样一方面降低了网络技术的更新对现有法律法规造成的冲突,另一方面也降低了立法成本。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注意结合网络技术的特点,使法律法规与网络技术进行有效衔接。
(三)所制定法律法规应具有可操作性
《社会保险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按法条叙述顺序分解来说:一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三是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四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法》是权利保障法,公民个人是具体的保障对象即最终的权利主体,因此,无论是从法理、逻辑关系、因果关系,还是从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看,第二点理所当然是核心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乃至一国法律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表征该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相对应,就是手段或方法了。手段为目的服务,目的与手段应当相适应。在法律领域,立法目的是“良法”与“恶法”标志。凡保护民众,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法是“良法”;反之是“恶法”。当然事物并不完全是由极端对立的两方构成的,其中或有“中间地带”。在“良法”与“恶法”之间,还存在着虽然“目的”良好但效果不佳,或“目的”虽不“恶”但也未必“良”的法,权且称之为“欠佳之法”或“待完善之法”。法治是“良法”之治。《社会保险法》的目的无疑是良好的、进步的,但它的效果并不佳,因此,还不能称之为“良法”,可称之为“待完善之法”。所谓“不佳”及“待完善”,表现为该法的一些重要条款没有切实体现目的,又突出地表现在有关职工社会保险方面。因此“完善”的关键,是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问题,从而使该法成为“良法”。
二、现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职工的参保登记、缴费权保护不力
《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保人利益是从“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开始的,即参保本身就是公民的权利。参保是公民个人参保,首先需登记,继而缴费,养老保险计入个人账户。但该法似乎并未将“个人参保”作为首要环节,而是侧重于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如第57条、5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单位社保登记和为职工进行社保登记的事项,但对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登记的处理,只是“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然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至于职工是否获得登记和缴费,未作相应规定。登记、如实缴费的事项不落实,职工的社保权利无从谈起。
(二)重要事项的管理机构未确定或不统一
对保险费征收机构未作明确规定。现在仍是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省级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征收”主要发生在职工参保方面,职工参保从登记到缴费(征收)、核实缴费、强制缴费等经常性管理本应联系在一起,依现行法,经办机构负责经常性的管理,但征收事项却不一定由它负责,假定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势必发生征收业务在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之间翻来转去的情况,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脱节,不利于职工参保权的保护。处理社保违法的机构未确定或未统一。《社会保险法》中有几处提到“由有关行政部门”对社保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规定具体部门。
(三)处理违法的程序繁杂
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社会保险投诉、举报、违法事项的国家机关(机构)主要是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加上税务机关),这些机构本是同一系统,在同一统筹区互为上下级,但在处理事项的范围上,两机构的职能在性质上重叠,在程序上弯来转去,处理周期长。职工参保是基于劳动关系,由于劳资双方均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易变性,待投诉处理完毕少说也要半年以上,此时劳动者很难留在原单位。
(四)参保权法律救济规定混乱
《社会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办机构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这些法律救济的规定,看似考虑得很全面,却很难有效执行。个人社保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却人为制造了救济上的分割:登记、核定、支付保险待遇的救济对着经办机构,征收救济对着征收机构即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对征收处理不服的对着那个未明确的“有关行政部门”,并加上“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人社部门处理”,如对处理(包括不作为)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复议或,而这些机关、机构都由他们的本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作为复议机关,这样一来,复议机关大概有十个之多。
(五)与劳动仲裁的关系纠缠不清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不能自行参保,即不能自行申请登记也不能自行缴费,而是由用人单位申请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可见,职工参保的前提是该职工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并且该单位承认这一关系。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如发生争议,这两项争议也联系在一起。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合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牵扯不清的问题:社保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却不是。依现行法,发生社保争议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发生劳动争议按申请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实际上也一定包含有社保争议的内容,这时的社保争议须以劳动争议的处理为前提,具有附带性,仲裁机构应一并裁决;对劳动关系争议裁决不服,可向法院;但对社保争议裁决不服是否可向法院?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争议。依现行法,在一个按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夹杂着一个本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社保争议,对社保争议一并审理确实于法无据。问题还不仅如此———如果职工一方仅提出社保争议(包括投诉),可以要求人社部门或者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但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存在劳动争议,则人社部门和征收机构则无权处理,而应由仲裁机构处理。如此,案件就回到前述的申请劳动(含社保)仲裁—仲裁—不服仲裁—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裁判的漫漫程序,期间或最终,社保争议部分又因“社保争议”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无果,还得回到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又因无权处理劳动争议而把案件推给劳动仲裁。
三、改革完善职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一)以保障参保人利益为根本目的,对相关条款作调整、明确
主要是明确职工是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职工自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之日起,即与行政机关成立了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社保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和实际处理,应完全遵循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和重要规则,明确规定在社保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享有申请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一是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况下,职工有权自己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经办机构查实劳动关系存在后予以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处以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的,按月处罚款,直至缴交。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明确规定职工有权要求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侵犯自己社保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而不必经劳动仲裁裁决。处罚方式为警告或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按月处罚款;仍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明确将职工的社保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均纳入社保行政法律关系保护范围。个人对于行政机关对这些权利有侵犯或怠于保护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整、明确社保行政管理权的划分,改变“龙多不治水”的状况
一是明确征缴机构一律由经办机构担当。社保登记、缴费、支付保险待遇属同一事项的不同环节,由不同的机构管理,实际上是制造矛盾,横生枝节,既不利于政府自己的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还严重影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监督。二是将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事项的直接管理权原则上一并交给经办机构,包括调查权、处罚权、强制措施实施权,同时加强经办机构的力量。人社部门作为经办机构的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制定规章、政策,指导、监督,如处理行政复议、受理、查处对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等。三是经办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有权协调卫生、民政、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事项。
(三)协调社保管理与劳动监察的关系
将劳动监察机构职能中的社保监察事项交由社保经办机构行使,劳动监察的职能应重新定位。主要理由是该两机构的该项职能重叠且劳动监察机构对社保事项的监管实际上是不到位的。
(四)对劳动仲裁制度进行修改,协调社会保险管理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关键词:绿色经济;社会责任;问题探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业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也指出;“企业的目的必须在企业本身之外,更确切的讲,企业的目的必须在社会之中,因为工商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从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企业财富来自社会财富再分配,企业壮大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离不开与员工同步的发展。因为,员工是企业的细胞,保证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就要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使全体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相结合,达到企业,员工,社会共赢的局面。
二、发展绿色经济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
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需要通过新陈代谢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与自然界保持平衡关系。人类环境系统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向自然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人类不应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追求发展,当代人不应为了自己的发展而对后代人的发展和需要能力构成危害。必须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发展绿色经济,企业责无旁贷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实行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外延粗放式的经营方式,造成了日益沉重的资源与环境压力,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促进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是时代赋予中国企业的重大历史任务,更是企业家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使命。在推进绿色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国外企业已走在了前面,探索出了诸多有益经验,我国企业应积极借鉴、迎头赶上,为中国绿色经济发展作积极贡献。
(二)发展绿色经济,企业面临良机
绿色经济是关于经济发展理念与模式的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伴随绿色经济的发展,包括生态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应用等一大批新型绿色产业将迅速崛起,低碳技术将蓬勃发展,这无疑将为企业带来新的市场机遇与成长空间。而且,绿色经济发展理念在企业内部的生根发芽,也必然构成企业转型升级与自主创新的强大动力,推进企业积极转变传统粗放的经营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能否紧紧把握住绿色经济发展潮流带来的历史性机遇,不仅决定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质量,也决定了企业自身的发展成败。
(三)发展绿色经济,企业大有可为
绿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强力支撑。应积极探索以绿色发展带动绿色投资、以绿色投资带动绿色生产、以绿色生产带动绿色消费的发展新模式,引导资源配置向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领域流动,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企业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其经营活动不仅仅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应努力实现全社会共同利益。但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追逐短期的利益,忽视甚至逃避社会责任,导致假冒伪劣泛滥、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员工利益受损等诸多社会问题,有些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企业社会责任日渐引发公众的关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西方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如火如荼之时,我国的一些企业却仍然为追求利润而丧失基本的商业道德,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矿难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等事件,使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公民”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时至今日,企业社会责任已不是企业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企业不可回避的话题,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涵和基本理念,正是对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的诠释和体现。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也纷纷从国家立法、行业规范、企业评价标准体系等不同层面,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扎实的实践。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1971)发表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列举了多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公司付诸实施。
我国在这一方面做得远远不够,并且,我国已有法律法规之中,在企业法、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中缺乏一种原则性的、宣示性的规定,没有明确不同的企业形态的市场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这样的评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要求,也不利于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只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对企业自身的发展而言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西方许多企业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实现企业好公民形象的条件,并且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专门的负责部门、一定的经费保障和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据相关调查显示,美国约有60%、欧洲约有一半的大型公司设有专门的伦理机构和伦理主管,负责处理各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行为提出的质疑,使用各种社会责任履行计划、系统项目设计、科学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与控制系统等手段来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当今世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正在由单纯的硬实力向硬、软两种实力协调并重的方向转变。软实力,主要表现为企业社会公信力、品牌影响力、产业凝聚力和供应链控制力等。拥有这些能力的企业,在资源配置、开拓市场、获得贸易机会、低成本融资等方面会处于优势地位,而这些都是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分不开的。这就要求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依靠人才、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来提高企业的效益,不能再走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老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美誉度和信任度,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发展绿色经济的几点做法
国外企业的实践表明,推进绿色经济发展,利国利民利己。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过企业积极投身于绿色经济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局限性,我国企业在促进绿色经济发展方面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与欧美先进企业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为此,我国企业可着重在以下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一)覆传统理念,转变经营方式
从通用电气的“绿色创想”战略到本田公司的“绿色事业整体观”,从IBM的“绿色创新工程”到日立的“超级环保工厂”,国际先进企业非常注重发挥理念在促进自身绿色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我国企业只有覆传统展理念,加快转变外延粗放式的经营方式,才能真正走上绿色发展道路。
(二)强化环境管理,落实节能排
据相关部门统计,近5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年均发生1000起以上,每年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亿元,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品质造成巨大损害。加环境风险管理,坚决落实节能排,不仅是企业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其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增自主创新,加快产品升级
这既是企业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自身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世界知名的综合性制造企业美国3M公司积极开发绿色环保产品,从毫不起眼的便条纸到指示牌上的反光涂料,从玻璃隔热帖膜到电视增亮膜,3M公司已研制出数万种绿色环保产品,其中,仅电视增亮膜每年可为全球节省575亿度电,受到了市场的广泛欢迎。
(四)倡导低碳办公,营造绿色氛围
招行在绿色低碳运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号召企业努力做到节约水电、双面列印、下班熄灯、最低室温、爬楼运动等,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真正做到低碳、环保、节能。
(五)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外经验
叶星遥
(清华大学软件学院 41班)
摘要 本文结合作者多年的亲身经历和XX年寒假的实地探访,总结出南京市珠江路盗版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从政府和市民各自的角度分析他们的思路和取舍,探讨如何合理调整市场因素以解决目前盗版猖獗的问题。
关键字 南京珠江路 盗版 市场
1.背景资料
1.1 “北有中关村,南有珠江路”
这是一句振奋人心的口号,蕴含着百万南京人的美好愿望,散发着古都金陵少见的壮志豪情。南京珠江路作为华东地区最大的IT产品集散地,凭借长三角强大的制造业腹地,关键的水陆交通枢纽位置,国内数一数二的教育资源,以及政府的大力投入,成为一支备受瞩目的“潜力股”。
然而,口号提出的这十年来,尽管珠江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气也有增无减,但它和中关村的客观差距却是越拉越大。而这种差距,又集中地反映在软件因素(城市政策、形象、市场定位等等)的缺失上。盗版的猖獗,既是造成这种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对珠江路的整体形象有极大的损害,因此是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1.2 盗版形式的分类
目前市场上盗版的内容主要有音像制品和电脑软件(包括游戏)两大类。珠江路上的盗版以电脑软件起家,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盗版音像制品逐渐迎头赶上,现已和软件成分庭抗礼之势,毕竟电脑软件的群众基础比起电影、音乐来还是相形见绌。
从手法上,可将珠江路盗版产品分成三大类:
① 光盘型盗版:刻录盗版光盘,目前主要有CD-ROM、DVD、CD三种介质。这是最猖獗的盗版形式,目前已相当成气候,难于治理。
② 硬盘预装型盗版:由电脑销售商们在装机的时候为客户安装自己手中的软件,在兼容机市场上已成行业“惯例”,但相对好治理。
③ 最终用户盗版:正版用户自己随意转借、滥用手中的产品,主要原因是用户没有知识产权的意识。
本文将主要讨论最引人注目的光盘型盗版。
2.现状透视
2.1 盗亦有道?!
这是一句时常挂在盗版从业者口中的话。合不合法的问题暂且放在一边,盗版行业兴旺发达靠的就是这一个“道”字。此字有两解。
一解曰“道德”。可能有人会说:“盗版商还能讲什么道德?”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盗版商早早就把“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用的舒心”这句服务性行业的标志性口号落到了实处。首先,盗版产品越做越精致,内容越来越丰富。游戏方面,著名的“藏经阁”系列将经典游戏的新老版本一网打尽;电影方面,有新兴的“看电影”系列将最新大片的碟版收录其中;CD容量不够大,就换成DVD的,一部装上去还有剩余空间就帮您再加一部……真是没有想不到的,只有做不到的。其次,零售人员态度亲切,退换货毫不啰嗦,买多了打折优惠,老顾客拉拉家常,有什么需求还可以帮您采买。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便宜!CD3块,DVD4块,还不算打折的。当然,这有一点夸张成分。有的碟片内容与外部标称的不符,有的质量太烂读不出来,有时候退货会比较麻烦(事实上因为就几块钱多数人也就懒得再跑一趟了),但和用正版比起来,盗版的吸引力仍然是巨大的。
二解曰“门道”。经过多年的摸索经营,盗版商建立起了完整的产品渠道。珠江路上的盗版主要是周边地区和附近省市的地下生产线生产的,由大户运过来,集中在某几处据点再以稍高的价格分销给各家商贩,然后大的商贩再转发给小商贩,小商贩再将盗版光盘销到消费者手中。这样,源头“大鳄”的身份情况就被很好的隐藏起来,清查行动只能逮到一些“小虾米”,无处深究。另一方面,底层小贩在与执法部门的多年持久战中也练就了一身“游击”技巧,从一开始的抱着纸盒半流动推销,到驻扎商场角落,到借用珠江路两侧的市民住宅楼,行动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难处罚。现在的情况一般是先有民工妇女手持光盘封套在街上揽客,有初步意向的购买者会被七绕八拐的引到附近民居的一个小房间里尽情挑选。用民工妇女的原因是她们在清查行动中可以当街撒泼,被带走也查不出身份;而道路两侧民居中的下岗市民利用自家房屋作交易据点则十分安全,到目前还没听说过有因为卖盗版而被抄家的。最有意思的是,现在连底层小贩都已建立起自己的行规,对路盘分区而治,统一定价,碰上清查提前放风,遇到新入行的联手对付,这说明市场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
应当指出的是,这两“道”并不是在盗版产业刚兴起时就存在的,它是盗版商们经过长期摸索后的结果。在我上初中的时候,花10块钱在流动摊上买一张只有一个软件的盗版盘结果回去发现不能用,再回来又找不到人的现象很普遍。报纸新闻上也屡屡有路边小贩们被人赃俱获、坐地大哭的“血”的教训。顾客的选择和执法的压力共同对盗版销售商们进行了“适者生存”的筛选,才使得珠江路上的盗版产业有了现在的规模。
2.3 政府的出路
从珠江路上商城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研究园求贤若渴、道路景观大变样等一切迹象中不难看出玄武区、南京市、乃至江苏省政府对于珠江路的重视程度。他们避而不提开头的那句口号,而是虚心的向成功者学习,默默的发力,期待着能把珠江路建设成城市品牌。这种态度很值得欣赏。但在打击盗版方面,政府尽管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效果却不理想,每每死灰复燃,给路面交通、区域形象都带来严重的损害。我通过一些观察思考,觉得以下几点可能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首先,执法效率问题。珠江路上的盗版问题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管,每一次的清查打击行动都需要联合文化、公安、市容等多个部门进行,不仅沟通不便、效率低下,在具体行动时还会产生各自为政的情况。像春节以后的至少半个月时间内,还没从假日中缓过劲的各部门根本无法统一行动,盗版又迎来一个黄金销售月。我于正月十四(2月11日)走访珠江路就发现小贩们的活动明显大胆了许多。在这点上,北京市对于中关村的改革思路是值得借鉴的,北京中关村由一个综合局统一监管,路面秩序明显好过珠江路。就我于近两年来多次走访的情况看,中关村中心地带虽人潮汹涌但无突出的路面小贩活跃痕迹,这就表示“治标”取得了效果。在“治本”目前还很难实现的情况下,这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其次,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这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事实上这些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法制不断健全的未来,人们由于对自我价值的尊重和对社会价值观的遵守,自觉抵制盗版是有可能实现的。外国不就有人(通常是出身于中产阶级世家)“笨”到为自己的两台电脑买两套不同的正版Windows吗?只不过,这个过程在中国的实现将会极为漫长。
再次,无业人员的安置问题。这也可以算是“釜底抽薪”的治本方法之一。道理很简单,如果人人都有饭吃,卖盗版者又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那自然不会有人干了。但严峻的现实是:城市下岗工人加上涌入的民工几乎是个天文数字。从他们的角度考虑,卖盗版门槛低,活儿轻松利润率高(每转手一次利润都能超过100%),而且市场需求也很大,负面因素恐怕也只有“面子上过不去”、“说出来不好听”、“有被抓的风险”这么一两条了吧。因此这个社会性的大问题需要等到条件成熟时才会有解决。
纵观全局,治理盗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破釜沉舟的勇气和决心。“事不在难也,在不为也。”北京市可以为中关村破例设局,撇开这其后可能的特殊背景,这种魄力和气度也是为人称道的。南京市政府如果真的想把珠江路这块牌子打响,就必须要拿出适合自己的新思路。至少应该先把盗版产业彻底打入地下,不能让它在大街上招摇过市。
2.4 市民的选择
考虑一个普通人在面对一个问题时会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最恰当的方法就是从他本身的利益出发去分析。就像前面分析了盗版商人在“入不入行”这一问题上的立场,饿得没饭吃的或者是不在乎所谓脸面的很容易就会入行,其他人也会有各自的选择。
在教育、医疗、住房等大问题还没得到妥善解决之前,老百姓在其他方面往往是“能省则省”。这样一来盗版凭借巨大的价格优势必然会占得上风。那么究竟什么能让老百姓们心甘情愿地把白花花的银子花在正版上呢?我觉得有这样几条出路比较可行。
① 某些软件的信誉与服务保障。根据近些年的正版销量统计,居高不下的往往都是杀毒、安全防护类软件。用户们为了自己电脑的安全考虑,会觉得正版软件质量过硬,后续升级服务全面,把钱花在上面值得。这和不少人喜欢买品牌机而不是兼容机是一个道理。
② 某些超低价正版CD、DVD。现在有不少发行音像碟片的厂家都在用这个杀手锏。往往是一部大片快要下档时(给我印象深刻的是去年的《天下无贼》和今年的《无极》),10元以下的正版DVD就已经上市,如果之前安全工作做得好的话,很可能市面上还没有质量好的盗版出现。如此一来,正版不贵又新又好,必然可以占得大量市场份额。
③ 网络上可以免费或是很方便付费下载的东西。这可以说是盗版遇到的真正杀手!宽带在南京的普及率已经很高,如果盗版盘里面装的东西网上都能下到,市民何苦还要跑出门老远再讨价还价呢?在这种情况下,下载价格哪怕比盗版稍高一些也是可以接受的。比如现在瑞星杀毒软件的网站上就有下载版瑞星杀毒软件出售,只需银行卡付费10元,这就是开拓正版市场的好方法。
3.结束语
这次调查让我对珠江路上的盗版市场情况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以前眼光只盯着那些在街头游走的“托儿”,没想到在他们的身后是一个已经具有如此规模的地下产业。发人深省的是,地下的盗版产业和地上的电脑装机销售业一样,同时经历了从鱼目混珠、奸商横行到优胜劣汰、势力重组,最终诸侯割据、共治一方的发展过程。政府对于电脑销售业投入了大量硬件资源,对于盗版产业则是坚决打击,但是,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两者却走上了相同的发展道路。可见,市场的力量是无穷的。要想彻底打击盗版,除了要投入坚定的决心和不懈的努力以外,更要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运用现有的资源,才有希望改变盗版与正版之间的市场天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