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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条款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网络法律条款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网络法律条款

网络法律条款范文第1篇

“2012年2月7日,记者从市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召开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座谈会上获悉,3月16日前各微博网站要完成规范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未通过真实身份信息比对的微博用户将不能在微博上发言、转帖,只能浏览相关内容。”(《北京日报》2012年2月8日)

是否推行微博实名制,在官方和坊间一直存在巨大争议。一方面,实行实名制有利于遏制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另一方面,实名制有可能给使用者带来不便,影响微博的推广和生命力。是否实行微博实名制,可谓是各有利弊。从北京、上海等地推行微博实名制的情况来看,其效果还有待观察,就此断言微博实名制是好是坏为时尚早。但有一个问题却是明确的,那就是微博实名制必须以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得以保障为前提。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便捷的信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随时处于泄密的危险中,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向公开暴露并被大量利用,因此而遭受的麻烦和骚扰随之产生。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某网,对2422名公众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88.8%的人表示自己有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扰的经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切实可靠的措施和严密的制度,微博实名制能否保证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人们心中存有疑问。

网络法律条款范文第2篇

县级供电企业的营业普查必须要进行,结合上文中的那些问题,需要结合供电的实际情况,去解决问题。具体解决方向如下。

1.推广营业普查活动

推行营业普查活动,让客户认识营业普查活动,可以按照采用免费检查的方式,帮助用户更换电源。更换以及整理内部的线路,对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够推广供电市场。

2.建立系统的调查制度

深入推广营业调查制度,采用照抄或者两地分离的形式,健全供电班组的机构。重新修订一些营业普查的办法。重点突出普查的作用,优化优质的服务过程,增强整个过程中的考核力度。加强供电企业的经营活动系统性,规范市场营销的普查活动。在营业制度普查中,对于工作人员要健全考核管理的细则。调整营销管理普查制度,规范一些普查的活动。建立客户档案的管管理制度,对于一些电量需求量大的客户,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同时也要加强供电站营业考核制度的建设,加强内部普查控制制度的应用。

3.加强会议的建设

对其供电企业来说,要进行营业的普查需要分析结果。增强经营管理的分析控制能力,对于持续的分级网络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加强经营管理,制定一些经营管理的计划,保证经营的目标更加可控,同时也要加强经营计划的控制。对提升营业普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加强普查的力度

要加强营业的普查活动,一方面要化解供电双方的矛盾。在营业普查的活动中,需要加强与大客户之间的联系,要求他们按照时间上交电费,这样对提高电费的回收率有一定的效果。营业普查的过程中针对供电双方的矛盾,要重新修订一些电力合同,明确一些不细致的条款。采用有效的反窃电方式,推广智能电表在其中的应用,对于一些违章为用户要进行经济制裁,窃电严重的用户则追究一些刑事责任,对供电用户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5.利用法律条款

利用法律条款,以法律的形式作为责任的主线,加大他们之间的营业普查。结合多年的营销普查经验,对供电企业进行营销普查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展开,提高整体安全意识,强化供电职能的法律意识。严格控制普查管理工作。不要采用领导责权制度,这种形式对供电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影响普查的正常进行。

6.降低电力营销中存在的风险

县区供电企业在营销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降低风险。对普查电力营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降低电力营销的风险,首先在不断变化的电力市场中,要以电力客户为中心,深入调查电力营销工作,剖析电力市场的影响,不能忽视电力营销造成的影响。切实的实行风险控制,对保证电力营销市场普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解决电力营销中的风险,对于一些电力需求较大的企业,需要解决供电紧急的情况,对于供电需求不平衡的现象,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最后,建立全面的供电关系,供电企业和客户在进行交易主要包括电报装协议、变更合同等。如果在应用中电报装协议的把关不严,就会造成法律纠纷的出现,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结束语

网络法律条款范文第3篇

本文论述了从“代码即法律”,即产生法律效果的代码的传统概念到“法律即代码”,即将法律转换为代码的新兴概念的转变。“代码即法律”是指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代码逐渐成为规范互联网用户行为的主要方式。

代码与法律相比可以更为有效地执行规则,然而因为法律规则具有模糊性和灵活性,有时很难将其转化为代码形式,代码也有其局限性。不过长远来看,随着区块链技术以及智能合约的发展,在规范互联网用户行为问题上代码将会比法律发挥出更大作用。

楔子: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耦合关系

法律与技术通过各种方式,相互产生影响。他们通过复杂的、彼此独立又相互依赖的制度体系相互产生作用,因为两者都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规范个体的行为。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法律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不断演变经历了4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信息数字化过程,即将纸张和墨水变为计算机可读信息,这一阶段正在火热进行中。

第二阶段,决策自动化过程。世界各地政府机构和企业日益频繁地将特定知识领域的规则转化为计算机表达形式,以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方式实现决策程序。

第三阶段,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逐渐代码化,二是代码监管的出现。软件规定了特定的在线环境中的可为和不可为,相比法律,这样的方式规定得更为具体细腻,而且通常也执行得更为高效。

第四阶段,法律的代码化。在这一阶段中,代码不仅广泛应用于执行法律规则,而且还用于起草和阐述法律规则。

本文重点论述技术与法律关系发展的第三与第四阶段。其中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技术与法律关系的第三发展阶段,包括代码的特殊性,法律管制的利弊以及当前法律规范管理代码的方式。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技术与法律关系的第四发展阶段,包括区块链范式,区块链代码的特性以及区块链作为一种互联网监管技术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代码即法律

早在现代信息技术出现之前,技术作为执行的工具作用就存在了。技术并不是中立的,往往带有政治色彩。即使它们通常被定义为通用技术,其设计思路还是会决定应用的领域。

根据莱斯格的观点,存在四种不同的力量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规范个体的行为,而这些力量往往不受任何一个独立个体的控制(Lessig,1999)。

法律通过法律规则和条例规范和限制个人的行为;社会规范通过朋辈压力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市场则通过供求机制鼓励或阻碍特定的市场行为;科学规范则通过限制个体的行为类型实现对行为的约束。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为规则的发展创造了空间,即便不是全部,也有大部分行为可以通过软件得到调节。正如莱斯格在《代码即法律》中明确指出的那样,代码是互联网体系的基石,它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规范个人行为(Lessig,1999)。

就像任何技术一样,这些代码可能反映了某种政治利益,其设计方式可能对许多网民的在线体验产生重要影响。无论这些影响是不是有意为之的结果,数字环境为私营企业开辟了新的管理方式,它们试图通过将价值嵌入技术的方式彰显自己的价值取向。

如果这些技术最终被人们所接受(Woolgar, Cooper,1999),它们将会对普罗大众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是一种特殊的代码

代码,特别是互联网代码所具有的特定功能与其他监管形式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物理产品需要原材料和购买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代码仅仅通过计算机产生,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储存设备和网络连接进行传播。

其次,软件制造商的准入门槛比很多传统制造业都低得多。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的成本接近于零。特别是在互联网这种跨国网络环境之下,代码可以跨国传播,在世界各地迅速地被复制或被篡改,即便是国家也难以阻止代码的复制与传播。

最后,代码规则可以事先对个人行为加以限制,即代码可以有效预防人们违反规则,预防作用甚至开始于在他们采取行动之前,这与传统法律规则的事后救济与执行恰恰相反。

(二)代码可以规范和管理社会——以版权保护为例

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联系可谓错综复杂。一方面,国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规范使用代码的用户行为,实现对互联网的管理。另一方面,代码逐渐广泛地用于规范各行各业,与法律一起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其中,版权保护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代码成为整合和执行现有法律条款的重要手段。在版权领域,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版权保护协议发生作用的条件。

首先,在数字世界中,维护版权变得极其困难,因为数字作品极易被复制和传播。其次,数字技术促使自由文化运动出现(Morell,2012),这一运动主张自由复制、传播和重新合成作品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与著作权人的商业利益产生了冲突。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许多发行平台开始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RM)系统和技术保护措施(TPM),希望通过一系列控制访问和限制复制等机制,限制终端用户对数字内容的使用(Samuelson,2003)。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优势在于,让著作权人通过技术手段指定用户访问或消费作品的方式,从而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这种做法也有弊端。事实上,许多法律条文因无法和技术结合而被技术系统所忽略,这往往对终端用户不利。

例如,除防止侵权以外,许多DRM系统还会阻止用户合法访问或复制作品副本,因为代码很难区分出用户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目的,例如用户到底是终端用户还是图书馆或者公司,他们是用于教学、非商业还是研究用途。无论是不是有意为之,这些技术手段都会极大地损害在线访问和传播信息权。

当然,人们也可以通过代码规避DRM系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许多国家颁布了反规避规则,禁止人们在没有得到相关著作权人授权时,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这些规定已经被纳入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Besek,2003)。

作为一种解决数字领域中版权执法复杂性更有效的手段,代码可以用来强化法律,法律可以用来确保代码无法规避或篡改,达到保护代码的作用。

最后,代码可能会引入新的规则,这些规则与现行法律之间不存在直接联系。例如,许多P2P文档在代码中嵌入了共享规则:用户只有共享了文件才能下载更多内容,从而强化了用户之间某种形式的合作。其实代码对在线行为的规范作用要比这个大很多,例如在线服务提供商经常通过代码或算法来改变或影响用户的群体行为。

(三)法律可以规范和管理代码

与早期网络独立的支持者所持观点相反(Barlow,1996),完全独立的互联网空间其实并不存在。

在法律特定管辖范围之内,在线运营商是合法的经营实体,无论是否愿意,软件开发商和设备制造商都要受辖区法律的约束。而在线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则是一套内容广泛的法律责任制度,在该制度中,在线运营商不会因在其基础设备上通过或存储的内容而承担任何形式的民事责任。

不过《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1998)》、《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以及《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2001)》激发了一种趋势,而且影响至今——在线运营商中间责任的限制越来越基于权利人主观意愿的判断。

二、法律即代码——以区块链为例的说明

代码即法律,如今这种说法变得很时尚(Wu,2003)。这些年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我们对数字技术的依赖日益加深,通过技术规则取代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趋势开始慢慢形成。

因为,法律法规只能通过国家干预进行事后救济,而技术规则可以通过代码进行事先预防。法律与代码在互联网社会下的功能和作用可谓高下立判。

然而,将法律规则转化为技术规则的做法并非易事。法律规范是一种本质上模棱两可、用语言书写的一般规则;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相反,它只能通过代码表达,也必然依赖算法形式和数字模型。

所以,代码规范比其包含的法律条款更为具体,也比较“刻板”。

将法律规则纳入技术规则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过程,不仅可能会对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可能实际影响到我们对法律的看法。

虽然在数字世界中,代码越来越多地模拟甚至取代法律某些传统职能,但是在过去的几年里,特别自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出现以来,法律也逐渐显示出代码的一些特征。

(一)区块链的兴起与智能合约的发明

众所周知,区块链的兴起源于比特币的发明与引入。

区块链是一个分散的数据库,依赖于一组加密数据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存储在区块链中的数据不能被追溯修改,因此区块链的状态只能以用户协商的方式进行,即得到超过50%网络节点的许可才能更新。

从这个意义上说,区块链是密码性安全的附加数据库,不需要任何中间商或清算组即可运行。与专门用于分散支付系统的比特币区块链相比,现代区块链架构,如2014年以太坊(Ethereum)开发的新型区块链平台,引入了其他功能,它允许将小的代码片段直接部署到区块链上,由网络中的每个节点分散执行。

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尼克·萨博(Nick Szabo)首先提出了智能合约概念。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 简称SC)是一种计算机协议,它可以帮助人们通过区块链上的简单交易与其他人或机器建立合同关系。

根据萨博将代码植入合同之中的设想,智能合约无需建立在交易双方的信用基础之上,从而实现一种自我执行,这样就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并消除传统合同关系的不稳定性。

除了可以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之外,智能合约用机器理解的计算机语言编写,所以其内容比传统合约更为准确。智能合约旨在模拟合约条款的逻辑,它能够自动执行特定的协议条款,通过集成的执行机制提供无需相互信任的交易。

因此,智能合约可以支持合同履行,通过将法律义务变为自动执行的交易,从而减少谈判、核实、执行成本。

(二)区块链代码即法律

与其他技术一样,区块链也不是完全中立的,作为一种具有特定架构的技术手段,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此外,尽管区块链技术呈现出一系列区别于其他代码的独特特征,但它仍具有相通的代码属性。智能合约制造商的进入门槛较低,这为在未开发领域广泛进行实验奠定了基础条件。就像任何其他软件一样,智能合约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适应性,使人们能够进行广泛的版本测试和同一智能合约的改编。

区块链跨越了国界,因为它们避开了对中央服务器的依赖与需求。智能合约在分布式节点网络上分布和执行,这显著降低了诉讼风险。

最后,智能合约能够事先执行技术规则,从而加强了代码监管的有效性,并可能带来的相应法律影响。

然而,目前区块链社区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这些影响。

目前讨论主要集中在配置智能合约的技术方面以及如何让其在特定框架内实施等问题之上。许多智能合约支持者声称,合同条款可以通过区块链部分或全部自动执行,既具有自我强制力,也有外部强制力。

区块链的主要重点放在效率和优化问题上,以提供优于传统合同法的安全水平,并降低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

我们仍以版权保护为例。

版权法规定,在信息领域中,只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才能对作品进行复制,这也被称为 “人为稀缺”原则。

多年以来,内容提供商一直依靠技术手段,如DRM系统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来限制可以访问的内容,还通过反复引用新的技术规则,以作为版权法的补充。

然而,大部分技术手段因为无法将两个数字文件区分而受到限制。通过利用区块链技术的透明度和不变性,我们可以把每个数字副本和区块链上的特定标记连接起来,这不仅保持了数字作品的唯一性质而且也便于作品的传播。

作者还可以将这些指令与其数字作品的特定权利相关联,并与所持数字指令相同的对象进行交易。

区块链技术借此可以在每个文件层面运行,并自动执行“人为稀缺”原则,这些功能都为数字领域中应用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奠定了基础,而且区块链技术不需要依赖法律合同或手段就能自动实现。

(三)法律转换成代码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里,代码监管的发展势如破竹,因为越来越多的互动行为通过技术进行调节,代码也表现出比法律更高效的规则执行力。我们正逐步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技术结合起来,并以此作为基本任务。

但是,正如我们在DRM系统中看到的那样,将法律规则(Wet code)转换为技术规则(Dry code)并不是那么容易。

前者语言表达模棱两可,因而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于无数可能无法准确预见的情况。后者具有严格的形式化语言特征,需要明确的类别,并且需要事先明确规定适用的方法和条件方可运行。

尽管这两种规则类型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将法律规则转化为技术规则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将法律写入技术、硬件或软件设备的做法也日益频繁。

然而,随着我们越来越依赖技术手段来执行法律规则,我们面临着法律逐渐代码化的风险,规则变得越来越格式化,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与技术结合以便实施。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这种风险已经成为现实,至少在合同领域已是如此。

长期以来,代码中直接植入了合同条款,以促进其自动执行,如传统DRM系统。 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作为执行合同条款的一种手段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同时交易也越来越不需要实际的法律合同予以支持。

此外,随着智能合约的出现,代码不仅可用于执行现有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用于对适用对象进行初步判断。

当智能合约与建立在区块链基础上的支付系统结合使用时,任何人都可以向相关权利人发送微交易,以便自动获得许可,获得关乎某项作品的相关权利。

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利用智能合约,以便作品在公共场所表演,演奏或展示时,自动收取版权人所应得的版权许可费。

因此版权许可费的分配可以通过更加透明和高效的方式实现,并向作者实时分发版权许可费。

更重要的是,法律甚至可以要求某些从业者通过智能合约完成他们所应尽到的关于物流或会计方面的义务,使法律要求的执行过程实现自动化。

鉴于此,如果在网络空间中“代码即法律”(Lessig,1999),那么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法律正在逐渐变成代码。区块链与其他技术不同的地方在于,智能合约实际上意味着取代法律合同。

它们不再被视为对现有法律规则的单纯辅助或执行机制,相反,智能合约的代码旨在将法律效果作为其主要功能。

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合同条款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实施,区块链逐步发挥了“监管技术”的效用——即可用于定义法律或合同条款并将他们纳入代码,予以强制执行,而不管是否存在优先的法律规则。

在通过技术视角重新反思法律的过程中,应当考虑许多重要问题。

首先,科技手段不能完全定义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也不能只通过科技这一种方式来定义,因为科技无法代替立法部门在立法程序中的民主讨论过程。

其次,法律制度需要确保该规则具有公开性、透明性、明确性以及普遍适用性,否则其合法性就会很容易受到质疑。

然而,代码的编程行为以私有性为主要特征,即由程序员通过代码形式实现对规则的表达。在智能合约之下,执法通过技术框架完成,因此经营方可能绕过这些法律保障,就像DRM系统通常绕过版权合理使用条款一样。技术合理的智能合约都将得到执行,无论它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再次,虽然智能合约具有处理复杂交易逻辑的潜力,但许多交易最终必须与存在于物理世界中的人员或组织对接才能完成。正是在这些难以突破的问题上,法律体系对违约问题最具有解决力。

所以,在现实社会中智能合约也必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才能达到与传统法律合同比肩的效果。

最后,我们应当理解用代码形式起草和详细阐释法律和合同条款的结果是什么,而非简单地将两者结合,这对我们来说十分重要。

许多法律规则的制定希望更具广泛性与通用性以适应不同情况,因为许多现实情形在起草时无法预见。这就是法律规则需要由法官解释和运用的原因,然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案件事实的原因。

鉴于法律规则所固有的含糊性和灵活性,如果不将这些规则正式化为更加规范的语言,以便机器处理和理解,那么就无法实现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自动执行。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近年来法律条文的起草工作发生了重大转变。 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都在逐步明确化,措辞表达逐步精确化,法律解释也比过去更加中立。这样一来,法条就会更加容易地并入代码中,通过技术手段自动执行。

然而,这种日益形式化的发展趋势却违背了法律本应天生具有灵活性和模糊性的传统法律理念。虽然司法制度必须以中立和公正为前提,但追求客观的法治制度往往受到批评,因为法律的真谛必须要通过案件事实和法官解释才能得到真正理解。

三、结论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通过代码进行互联网监督和管理已经蔚然成风。

不断发展的数字技术已经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代码如今已经以各种方式调节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特别是在互联网上,代码应用于不同权利和义务的实现(Benkler,2006),以及价值观输出,对我们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是向更加广泛应用的技术监管迈出重要的一步。虽然许多人认为区块链只是一种昙花一现的“假大空炒作”,但是不可否认区块链呈现出的新的可能性为实验和创新提供了一个全新领域(Reber ,Feuerstein,2014)。

在金融领域,区块链被许多金融从业者视为优化现有金融应用和支持新型金融技术服务,金融科技的理想技术;在物联网领域,区块链同样也是一项非常实用的技术,因为它可以让联网设备在同一竞争环境下相互轻松地进行交流以及交易(Hajdarbegovic,2014)。

不得不说,探索区块链技术的潜力令人非常兴奋,但也存在着一些我们细思极恐的情形。

就目前而言,鉴于这种管理方式具有执行规则的能力,加上其技术规则缺乏灵活性,区块链支持的设备还无法区分普通情形和可能需要特殊对待的例外情形。

法律本质上具有模糊性,这样才能使其应用于各种不同的个案之中。各种法律纵横交错,如同一张法律之网,构建出一个坚实的框架体系。这个体系还设计了各种限制和例外情形,用以适应社会的复杂性、不可预测性。

与法律不同的是,代码的执行非常严格,代码也具有很强的侵入性。因此,如果设计不合理,那么通过代码进行监管可能会事与愿违,损害个体权益。

迄今为止,法律已经找到了管理代码的方法,从而可以限制其潜在的破坏力。然而,区块链的分散性以及智能合约代码属性导致在法律责任和可规范性方面产生了新的难题。正如法律无法阻止生物病毒传播一样,法律也无法简单地通过一纸法令就阻止软件开发商的自主研发。

至少,我们应当谨慎审视自动化法律治理的前景,虽然它可能会开辟新的天地,但是我们还是无法完全预见它可能会带来的恶果。更为重要的是,虽然通过自动化执行法律我们可能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提高公开透明度,但是也许我们最终可能会牺牲掉人类的自由和民主(Wright,De Filippi,2015)。

网络法律条款范文第4篇

关键词: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机构;存在问题

招标机构必须根据持续的完善,才可以在工程建设中慢慢的成熟,中国对此行业在法律条款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工作者需以身作则,塑造正确的市场与竞争意识,持续的增强招标机构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同时慢慢往专业化的招标能力发展。

1工程招标的概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展现出了程序繁琐、覆盖面广等特点,其定义为受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通过委托人的身份进行的各种业务,涉及了工程勘察、规划与材料的采购等等。中国建筑市场变得更加健全的同时,大部分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都选择了公开招标方式,不仅可以减少招标者的投入的资金,还可以增加其施工效率,针对推动招标机构的标准化运作和有序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2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

标机构的问题分析现阶段,中国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数持续上涨,规模不断扩大,让招标行业发展脚步加快,在为部分招标机构创造发展机遇的基础之上,还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部分。

2.1招标机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现阶段,中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的监管制度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主要包括:

2.1.1招标机构资质许可发生重复混乱的状况

中国当下的工程建设方面具有多项招标资质,其相互交错,层层建立门槛。所以,招标机构需要拥有各式各样资质才可以做好一个综合项目。如此一来不但将招标市场分割开来,同时严重减弱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为需要的完整性,针对投资的配置、进度的管理还有整体质量的确保带来了各种各样的不利因素;还为招标人的择优选择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还让招标机构想要获取市场准入资格而仅仅子在资质管理中走形式,进而浪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开展资质许可的反复申报工作。

2.1.2招标机构的监管组织具有手续复杂、效率不高的问题

现阶段,中国对招标活动的管理,根据的是监督备案监管和开标过程两部分来实现。有关备案监管的组织和程序问题,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状况,要求也有一定的差异。由于这种不统一性,引起了各种招标活动里,招标机构发生不知所措的情况,如果其有所疏忽,就会被严厉的处罚。同时,监管组织里很多工作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熟悉度不够,针对招标要求、环节和评估策略把握不好,最终让招标监督仅仅是出于应付,不能确保监督执法成效,确保招标活动合法有序的开展。

2.2招标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法规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很多的法规均是面向招标机构有关招标行为的一般的标准,而相关招标活动的专门性条款不多,在部分环节没有统一标准,如此一来则让招标机构处在没有秩序的发展状态。此类法规系统的不健全展示在下述几个部分。

2.2.1相关招标机构的选择问题缺少清楚的规定

招标机构怎样进行高效的选择,涵盖选择的办法、步骤与要求,中国依旧没有清楚的进行规定。

2.2.2相关招标工作者从业准入要求缺少统一规定

中国没有对招标工作者从业准入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招标机构里的工作者的素质有很大差异。

2.2.3未能形成有关的招标活动评价制度

现阶段,中国招标活动的评价体制未能形成,在招标机构信用测评和项目工作质量评价方面未能建立有关的评判要求。

2.3招标人对招标的认知具有一定误解,其自身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现阶段,少数招标人针对工程招标的作用依旧未能充分的认识,对其工作内容和职责同样不够熟悉,因此他们对招标体制具有适当的认知误解。以此来认知误解为基础,还有招标人自己具有的适当的利益趋向,也就引起了其自身行为的规范不到位。举例来说:干预与阻碍招标机构的工作,排挤以及取消招标文件,选择各种的方式操控机构的招标活动,保证其“意中人”中标等。

2.4招标机构缺乏适当的独立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直译,需要依法给招标人处理招标业务同时供给有关的服务,但是实际状况有一定差异。不少具有工程招标资质的机构普遍具有浓厚的官方性质,所有极具行政色彩,基本取决于招标管理组织的权力与影响进行相关业务,进而让别的招标机构处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位置。同时,部分招标机构的专业工作者而非是实际的专职人员,所以不易确保其在招标机构彻底独立地落实业务,从而引起招标工作没有适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此下去一定对招标行业的稳定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

2.5招标机构从业工作者的综合修养很低

工程建设招标环节由于其技术性和服务性,引起其从业工作者应该具备更加多样的知识、技能,涵盖工程知识与工程造价知识、极高的招标与法律事务处理技能、优质的语言表达技能和协调各方办事的技能。但是现阶段招标机构工作者的基本形势和此有很大的不同。很多的从业工作者尽管拥有适当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具体工作技能,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培训,然而不可以了解到招标工作的步骤的严密性,不能掌握工程建设法律条款,对招标活动的运行落实水平依旧不足。综上所述,招标机构从业工作者的综合修养需要进一步增强,唯有如此才可以确保证招标活动的有序开展,增强招标领域的业务能力。

3规范和推动中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稳步发展的措施分析

3.1严加把控招标机构市场准入体制

因为有关法律条款的不足之处,引起相当多的招标机构可以成功注册,显示出了市场准入具有的不足,在资质的申请把关部分依旧欠缺。所以,需要提升对资质的申请掌控的力度,让其市场准入变得更加标准,唯有如此才可以根本的掌控好招标环节里发生的问题,保证市场准入的机构如实拥有超高的招标资格。

3.2完善有关的法律条款

招标机构需要参考本国具体状况,全面获取与借鉴西方国家的体制,所造一套和中国国情相吻合的招标机构监管体制,进而让市场活动里招标机构的所有活动变得更加规范,防止其钻法律的漏洞及打法律的“球”。有关的法律条款需详细的涉及下述的内容:监督检查机关需多层面的监管部所有招标活动,而不是仅仅面向现阶段的工作进行监督;需让机构的所有部门之间加强交流、协调和配合,严加处罚其违规操作。

3.3增强从业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增强责任监管的力度

从业工作者综合修养的高低是和招标机构的发展能力息息相关的。所以,需要提升对从业工作者综合修养。机构需主动组织从业工作者开展有关的知识培训,增强其综合素质,从而增加工作效率;也需提升从业工作者资格认证。从业工作者必须得到了适当的职业资格证书,才可以去招标机构里进行一系列的工作,最终保证从业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同时,也需关注对从业工作者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提升其自己的责任心,进而保证其在工作时不发生徇私枉法的状况。能面向从业工作者的个人信息建立有关的档案,方便查询。根据这种档案管理的模式,进一步确保了招标人的有效权益。

3.4健全招标机构的信用体制

者国的招标机构需要结合西方国家先进体制,同时参考本国发展具体状况,短时间内打造出招标机构的信用体制,也需尽可能的健全此信用体制。能根据划分招标机构的信用级别、制定其评价要求等模式,公开不诚信的招标机构里具有的问题同时让其认可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也需健全网络平台建设,选择信用考核和违规操作处罚等模式,让投标人了解招标机构的资料、挑选最佳的机构,进而进一步确保其合法权益。

4结语

当下,随着社会持续的发展,工程建设的招标机构已变得越来越成熟,在中国有关法律系统的监管监督基础之上,中国的招标机构变得更加的标准,同时给工程建设项目创造了适当的经济效益。

作者:石莉珍 单位: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汪桂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几种现象浅析[J].科技信息,2010(22).

网络法律条款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

一、引言

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使得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私有财产权开始成为公民关注的重点,作为公民个人的重要权利,私有财产权受到民商法的保护,但是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何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使其更加完善是关键。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旨在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改善当前存在的问题。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的主要特征

首先,补偿性特征。所谓补偿性即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施害人要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补偿的基础以实际受损利益为依据。补偿性赔偿责任是基于民商法理论确定的平衡侵权者、受害者利益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其次,不主动干预特征。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是在受害者私有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并且主动提出司法保护的前提下,如果受害者没有主动提出,那么民商法不对其进行干预。最后,平等性特征。平等性主要针对公民的身份来说,每个公民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经济实力、年龄、权利等等都是不同的,但是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都受到民商法的保护,民商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益时是平等对待的,不因公民的不同而区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私有财产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私有财产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国外发达国家法律发展历史久远,公民法律意识较强,但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私有财产的概念模糊,缺乏运用民商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甚至没有私有财产权的意识,当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且对于民商法公民的了解程度较低,没有专业的能力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

(二)对于私有财产权的法律监督不到位

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管是法律运行的必备条件之一,但是当前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监督体制建设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法律监督机构,这就导致私有财产受害者被动成为了监督的主体力量,但是公民缺乏专业的能力和法律知识,没有能力实施监督权利,导致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三)私有财产立法体系不健全

我国私有财产立法体系不健全,民商法中缺乏实际的原则性条款,操作性较差,没有针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措施。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形式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虚拟私有财产产生了,但是民商法却没有与时俱进,缺乏针对虚拟私有财产的保护内容。

四、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策略研究

(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意识

缺乏私有财产保护意识是我国大部分公民存在的问题,改善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的方式,具体做法可以运用电视、网络、短信、广告牌、社区广告、广播等多元化的媒体积极展开普法宣传,让法律深入公民的生活中,在生活中潜移默化地不断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主题讲座,积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积极解答公民关于法律的困惑和问题等。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积极号召公民参与到竞赛中来,将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问题制作成题目,通过有奖竞赛的方式吸引公民参与,在竞赛的过程中公民能够学到很多法律知识,不知不觉中就提升了法律意识和能力,而且还赢得了奖品,可谓一举多得,这种方式非常受公民的欢迎。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监督

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是法律执行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强力保障,更是社会进步的有效手段。但是当前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导致诸多问题的出现。建立专门的民商法监督机构是行之有效的措施。由于公民对于民商法的认识不够全面和专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加强对于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能够避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与时俱进,完善民商法立法体系

当前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详细条款对相关私有财产侵害行为的规定,细则不够完善,当私有财产受到侵害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却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而难以得到保护,造成了公民私有财产的损失。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应该不断完善民商法立法体系,尤其是针对没有涉及的私有财产问题,要尽快加入到法律规定中来,例如,针对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特殊形式的私有财产,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实现有法可依,不得出现缺乏相关法律条款现象。全面覆盖私有财产可能产生的问题,健全民商法法律体系,促进我国民商法的进步和发展,积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落实司法实践,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司法实践是指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法律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法律的意义是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民商法的意义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只有当法律落实到实际中才能够体现出其价值,才能真正为公民提供切实的服务。落实司法实践要加强执法机构的执行,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方式,提升司法机构的办案效率,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等等,从根本上对公民司法权加强保护。

[参考文献]

[1]王燕.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2).

[2]盛钧俣.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原则析述[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