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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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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范文第1篇

据《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比上年增加983万人,增长3.9%。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增加473万人,增长3.0%。本地农民工9925万人,增加510万人,增长5.4%。①农民工在转移过程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偏低,但转移接续需求巨大从2008年至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9.8%、7.6%、9.5%、13.9%和14.3%。近五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虽然从9.8%提高到14.3%,但是参保比例仍然较低。根据农民工数量测算出,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约有2336.05万人。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约有114.7万人次,转移基金约178.6亿元。②从以上对比可看出,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工作量巨大。

(二)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数量减少,农民工以跨省外出为主的格局改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8390万人,比上年增加772万人,增长10.1%,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2.9%;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7473万人,比上年减少244万人,下降3.2%,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7.1%。在省内务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个百分点。③2011年,去省外务工人数减少,改变了多年来跨省外出农民工比重大于省内务工比重的格局。

二、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农民工重复参保,转移接续利益受损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允许重复参保,但由于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在城镇工作时被强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又自愿参加了新农保,并且两种制度的缴费规定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而新农保是按年缴费,这些因素会使农民工重复参保难以避免。在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如果不知道重复参保只能按照一种制度享受待遇,会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受到损害。

(二)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并轨中的问题

新农保与城居保能否顺利并轨影响着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保险关系能否顺利转移接续。其一,关于财政补贴的问题。新农保与城居保缴费档次不同,两种制度的财政补贴并未明确与缴费档次相对应,要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需处理两种制度的财政补贴标准保证公平的问题。其二,关于经办管理的问题。新农保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暂实行县级统筹,全市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城居保也实行的是县(区)级统筹,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纳入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两项制度独立运行,并轨时需处理两个系统的融合问题以及市级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的融合问题。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

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一,两种制度政策规定不统一,缴费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其二,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人少事多,信息系统的建设还相对滞后,社保各级经办部门的管理体制和信息技术的运用,难以满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

三、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障碍的原因

(一)两项制度的基金筹集方式等方面差异大———政策原因

新农保与城居保已并轨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缴费标准、账户管理及待遇标准等方面均不同。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过程中,这是最直接的原因。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养老金待遇计算方式,二是缴费年限的折算方式。其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待遇包括每年70元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财政给予30~50元的补贴。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者,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职保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多缴多得的原则设计。其二,职保个人累计缴费时间要满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对宽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积累额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积累额多。这使得农民工在转移接续过程中会衡量养老保险利益的得失。

(二)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及农民工的道德风险———经济原因

目前职保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制,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制成本没有及时消化,个人账户出现空账运行的状态,统筹账户部分的基金实际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由现收现付制导致的代际效应表现为,农民工的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标准并未对应,即养老金待遇与当地统筹账户的贡献大小无关。当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可以全部转移,但统筹账户的基金只能部分转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剩余的大部分统筹账户基金则为转出地的社会统筹基金做贡献。转入地接收少量基金,却要承担长期的养老金待遇发放及调整责任。此外,农民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时,有可能产生去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办理退休关系的道德风险。这会增加转入地的养老金支付压力,造成参保者之间的不公平。出于经济人的理性考虑,地方政府会在农民工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出台不同政策来设置障碍或提高门槛,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本地社保利益,另外还可以克服农民工的道德风险。

(三)社保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技术原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需要高效、快捷的信息系统支持。《宿迁市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到2013年底面向全市发放社会保障卡110万张。宿迁市社保部门信息化管理程度还不高,社会保障卡普及程度较低。目前的金保工程二期对于城乡统筹及城乡居民纳入到社保覆盖范围的信息化支持还需进一步增强。在跨地区用卡方面,社会保障卡在适应流动性方面的灵活性不够,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地区业务办理平台。还存在网络不畅通、应用系统不统一、经办流程不衔接等制约因素,对于农民工跨地区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的监控效果也未体现出来。

四、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精算制定公平的养老金待遇方案

首先,应明确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具体操作细则,使农民工从新农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标准的财政补贴与养老金待遇。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消除户籍制度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影响,让农民工真正融入任意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其次,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关于缴费年限的折算是影响养老保险利益的重要因素。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农民工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时,可以尝试通过公式计算折算年限。城乡统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各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An)占相应年度统筹区域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比例乘以12个月(Bn)的比例,折算成职保的缴费年限为N1。由于两项制度缴费差距较大,故采用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折算基础。其中,Cn为当年职保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总和的50%,Dn为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职保的缴费水平高,缴费周期短,账户积累额多,因此选取职保个人与企业缴费总和的50%作为折算年限基础,一方面保证农民工不因回乡养老而待遇太低,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参保的积极性。

(二)提高统筹层次,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作用

目前,宿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县区级统筹,统筹层次较低,要逐步提高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并且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职保为参照基准,逐步将各项制度合二为一,向全国公民发放统一的基础养老金,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在此基础上实行个人弹性缴费,与享受待遇相挂钩,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性。长远来看,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局面的实现,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题。另外,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充、调剂作用,协调不同统筹区域的利益关系。

(三)推广社会保障卡,提高社保部门信息化程度

宿迁市到2013年底推广110万张社会保障卡,预计到2015年全市持卡人数达到340万人,覆盖60%以上的人口。其一,要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应用步伐,加大社保领域的信息化投入,推动实现在全省范围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同时积极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系统联网,加强地方财政和银行的合作。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可以只转移社保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在参保人享受养老金待遇时,由各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数额占个人总缴费数额的比例,将基金分别汇入最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其二,要加强社保部门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在数据整合迁移的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准确、安全,在不同系统间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保障城乡统筹制度的有效实施,为农民工自由流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利益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公平享受待遇。

五、结语

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范文第2篇

其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不同之处,存在重视城市,忽视农村的倾向。比如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越来越丰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仅仅涉及到农保和土保两个方面;其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前者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形式来进行;而后者主要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方式来进行,这无疑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其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的方式不一样,城保属于强制性保险,有法律法规去保证其执行;而农保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的方式来进行。

2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导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实现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尤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贫困现象越发明显,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不断展现出来;其二,城乡头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国家政策也开始导向于这样的领域,也就是说当前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3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从整体来讲,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筹资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济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农村基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城乡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严重的制度壁垒。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上述的几个方面入手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保险制度

统一化的保险制度,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明确规定,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要求,都可以参加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改变以往城市和农村的二元障碍,保证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都能够依照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要求,参与到社会保障中去。建立健全的城乡统一保险制度,为各项城乡保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信息基础。

(二)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规范

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和规范,不是以同样的保险价格来进行,而是依照以下的方式去进行改善和调整:其一,依照实际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要求,可以以年为时间单位去进行缴纳,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民居民上年收入的八个百分点,最高缴费标准为城市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十个百分点。其二,对于集体补助部分,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具体情况,将区域财政实力,城市发展水平来考虑进去,以保证其缴费标准和规范的合理性。

(三)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

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也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此,应该明确以下内容:其一,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该根据个人的意愿,参与到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并且将原本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同等折算,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去;其二,对于享受到集体补助或者财政补助的,应该按照新的标准规范来进行,查缺补漏,以保证养老待遇的平等性。

(四)注重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管控

首先,应该以发展的观念去审视养老保险标准,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价格指数发生变化,应该以年度为单位去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的调整和改善;其次,制定更加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方案,保证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的监督体系,对于在此过程中不依照规范做事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证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的切实开展。

4结束语

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意见》提出,“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城居保的统一,表明我国养老保障在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上迈出了一大步。统一新农保和城居保,是在总结成功经验基础上的改革创新,这一制度有利于消除城乡福利差别,促进城乡融合,增强全社的安全感和凝聚力,有利于提高基金监管水平,保证基金高效运行。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环节,对现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1、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参保意愿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水平低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整体上与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无太多差异,还有参保群体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对新事物接受较慢,加之管理部门宣传不到位 ,造成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同度较低,尤其是年轻人距离领取养老时间较长,更是对城乡养老保险持排斥态度。从参保缴费方面来看,根据《意见》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设置由100元至2000元共12个档次,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标准,但实际中按高标准缴费人员相当少,对多缴费的好处也认识不到,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有缴费档次的划分和不同缴费档次补贴不同的政策,造成了整体缴费水平较低。近年城乡居民收入虽不断增长,但没有在缴费水平中体现出来。

1.2财政补贴水平低,激励作用小

一是基础养老金补贴水平低,财政补贴是城乡养老基金筹集的重要来源,也体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目前城居保财政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规定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对西部地区全额支付,东部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地方财力好的地区根据自身条件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但自分税制实施以来,主要财力集中到中央,地方财政普遍压力较大,大部分地区执行的是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财政补贴水平普遍不高。二是个人缴费补贴激励作用小。《意见》规定缴费补贴依据缴费档次的不同采取差额补助,以激励参保人员选择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个人缴费补贴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由于地方财政普遍压力较大,很难采取较高的补贴标准,对个人缴费的激励作用有限。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级次低,基金保值增值压力较大

由于城居保支出中基础养老金支出全部由财政补贴,每年个人缴费收入及个人缴费补贴大部分纳入基金结余,城居保基金规模不断增大,基金的管理水平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基金管理上如不能取得很好的收益率,下一步基金的支付压力会更大,因此对政府管理基金的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城居保基本是在区县一级管理,统筹级次较低,容易出现很多问题,第一,前文提到目前地方财政普遍压力较大,财政补贴是城居保主要筹资来源,如统筹级次较低,很容易出现地方财政补贴不能按时到位,挪用个人账户结余用于基金支出的情况,造成基金的损失。第二,区县一级财政大多缺少管理经验,也没有投资运营的能力,基金结余基本上都是以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方式储存,基金收益率较低,保值增值较困难。

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水平不高

城乡养老保险具有参保人数多,基金规模大的特点,对基金的管理既需要现代化管理系统的应用,还需要能深入村居了解具体的情况,城居保从征收到发放很多环节是由县乡村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完成的,除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处外,镇街村的工作人员从事城居保管理工作的人员并不是专职的,尤其村居代办员很少能有相应的工资补贴,整体积极性也不高,并且很多经办人员之前并未接触过社保工作,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从认识到自身能力存在很多不足,也很难满足下一步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还有村居代办人员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城居保I务办理时出现的问题很难有制度约束,对基金也产生了安全隐患。

1.5保障水平低,缺少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

城居保的保障对象大多来自农村,实行农保制度以前养老保障主要来自土地收入、个人积蓄和子女补贴,近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受土地流转、通货膨胀和子女减少的影响,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渐弱化,社会养老保障重要性不断增强,老农保制度运行后,由于缺少筹资来源,整体待遇水平太低,最后以制度失败告终。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保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国家加大了财政投入,待遇水平不断提高,2016年基础养老金最标准已由最初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整体待遇水平虽增幅不小,但以现在的物价水平,每月100多元的收入很难保证基本生活支出,虽然有条件的地方也根据自身财力补贴了基础养老金,但基础较好的地区,物价水平也相应较高,养老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面对职工养老待遇的连年提高,城居保缺少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较低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显然有失公平。

1.6统一标准的基础养金有失公平

一是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一样,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一样,但是100元基础养老金在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购买力差别很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东部地区地方财政负担50%,制度对地方财政增加基础养老金补贴又没有强制性要求,地方财政负担50%的补贴后很多不再追加投入,造成东部地区财政投入的多,但本地区居民享受受待遇相对较低的不公平现状。二是城乡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按统一标准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这一项待遇支出与个人缴费标准准高低,缴费时间长短无关,收益水平与缴费义务的关联不大会大大降低参保人员的积极性,造成缴费人员选择低标准缴费,进一步造成城居保待遇水平很难有可持续性的提高。

2、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提高参保人员参与度,逐步贯彻参保强制性原则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城乡居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加大新制度的宣传,对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参保人员自助查询终端,让参保人员随时能够查询政策和掌握自己缴费或待遇领取情况。政府还要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引导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提高居民参保缴费能力。保险的参与人数越多,其保障能力越强,制度中规定的自愿参保,造成城居保中青年参保率较低,很不利于城居保的发展,应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的参保强制性原则,可制定城乡养老保险与城乡医疗保险绑定征收政策,使符合参保条件不参保的人员,无法享受医疗待遇,最终实现全民参保。

2.2改进缴费模式

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应与国家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分档次缴费模式很容易造成“随大流”现象,无法体现居民收入差别,建议改固定缴费模式为比例缴费模式,可借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各地方每年根据上年居民平均收入,设置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采用固定的缴费率,并确保每年最低缴费基数有所提高,使缴费收入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相适应,这也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保证。

2.3提高财政补贴水平

财政补贴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财政补贴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制度的运行,由于地方财政普遍困难,必须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或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水平,比如可以研究中央参与对缴费补贴,能激励地方加大征收力度,对基金的积累有积极作用。各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在城居保补贴的比例,由于近年职工养老保险增长较快,可适当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增长幅度,用于城居保的补贴,提升城居保在财政支出中地位。还要增加缴费补贴激励作用,建议加大不同档次缴费补贴差距,可以结合上文比例费率方式,设置固定的缴费补贴的补贴率,缴费补贴随着缴费基数的提高自然增长,随同个人缴费收入一起记入个人账户,可以更好的激励参保人员选择高基数缴费。

2.4提高基金统筹级次,科学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统筹级次越高,基金安全性就越高,保障性就越强,统筹级次应至少提高至地市级统筹,逐渐达到省级统筹或全国统筹,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城居保的基金的支付能力和抗风险力,有效避免地方因财力不足造成的补贴不到位和挪用现象。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增加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建议严格考核地方财政管理基金的收益率,目前区县统筹的地方,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区县按结余比例购买国家债券,尽量减少基金银行存款比例。省级部门应主导做实城居保个人账户,归集资金到省级部门统一运营,至少要保证基金收益率达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确保个人账户不亏空。

2.5大力提升城乡养老经办机构服务水平

一是要大力提升城乡养老保险系统应用,推进农村居民社保卡的发行和应用,简化缴费和待遇发放程序,让参保人员感受到现代化带来的便捷,能大大提升城乡养老经办机构的形象和城居保在参保人员心中的位置。二是大力提升经办人员的服务能力,建议以市级或县级为单位,制作城乡养老保险操作流程,将工作标准化,培训日常化,区县成立基金监督部门,对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进行督导。三是充实高学历人员进入基金管理队伍,提高工作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建议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加大对偏远地区工作人员的补助,使城居保管理岗位上能吸引住人,能留住人,这是城居保管理水平持续提高的保证。

2.6建立待遇调整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城居保待遇水平的提高,不仅依靠筹资水平的提高,还要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年年提高,物价水平不断增长,待遇水平如果不能有稳定的增长预期,很难维持制度有效的运行,待遇的调整要兼顾公平和效率,既要贯彻“多缴多涨、长缴多涨”的原则,又要有合理的最低增长幅度,可采用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金额两个指标划分不同档次,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越高,待遇增幅就越高,增长幅度可以参考上年经济增长水平或物价增长水平,考虑到城居保待遇基数较低,可采取定额增长方式调整待遇。

2.7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制定标准

一是中央政应按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不同标准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建议将基础养老金财政负担50%的地区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提高50%,比如基础养老金全额由中央财政拨付的标准为100元,中央财政负担50%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可提高至150元,中央和地方各负担75元,以保证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的合理性。二是实行差别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在不低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前提下,可依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最终记账金额设置不同档次,每一档次设置不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实行差别待遇,确保公平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

结论

第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制度良性运转的前提,目前个人缴费缴费水平整体偏低,集体补贴缺失,财政补贴水平低、激励作用小,整体限制了基金收入的增长,因此要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转,要从调整个人筹资模式、完善集体补贴制度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健全激励机制入手,建立高效的基金筹集制度。

第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制度持续运转的保证,目前基金统筹级次较低,增值保值能力较弱,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不高,都限制了制度的发展,因此要从提高统筹级次,拓展增值保值渠道,提升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方面完善制度,建立高水平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三通过城乡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来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完善国家的养老制度是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现有制度存在待遇水平低,缺少待遇调整机制,待遇支付的公平合理性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和居民的认同度,因此必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保证待遇水平的持续提高,完善待遇支付中的不合理、不公平因素,显著提高制度的优越性,获得参保群体的认同,才能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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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养老金水平

本文系2015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我国北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现状与区域比较――基于山东、河南、甘肃三地的县域城镇调研数据”研究成果(201511149013)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22日

2011年6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解决城镇居民养老,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此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7号)两个文件的要求,决定将金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了适合城乡居民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标准划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这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集体补助由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这三类。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本文以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为样本,通过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咨询相关人员,以及查找资料等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对该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情况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对策。

一、实证调查设计与分析

(一)基本情况

1、参与问卷调查居民基本情况。参与问卷调查的男女人数比例相差不大,而接受问卷的人群中,婚姻状况的分化较为明显,其中已婚占比86%,未婚占比14%。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此类问卷感兴趣的人多为已婚人群,未婚人群参与问卷的积极性较低。

2、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方式。调查显示,通过当地政府宣传了解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分别在对未领取养老金人群问卷调查中和在对已领取养老金人群调查中占比40%、64%,都是在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方式中占比最高的。可知,山东省金乡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很是重视,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收支现状

(1)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据调查资料显示:2014年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48元。本次调查数据也显示,月收入在1,000~2,000元之间占比最高为38%,其次是2,000~3,000元和1,000元以下,分别占比24%、20%,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者只有18%。由此可知,山东省金乡县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县,著名的大蒜之乡,主要经济来源还是农业领域,所以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水平偏低。(表1)

(2)城镇居民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情况。在对已经领取养老金人群进行调查中发现,34%被调查者反映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养老金401~600元,其次是每月需要养老金201~400元和101~200元之间的各占比26%、22%。需要养老金600元以上者只占10%。这是由于山东省金乡县属于北方县域城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价也比较低,所以老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水平主要在401~600元之间。(表2)

2、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状况

(1)参保情况。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末山东省金乡县人口数为65万。而至2014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县已有38.3万人参保,约占总人口数的58.92%。在对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调查中,52%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原因是想等年龄大些再参加,有29%的被调查者是由于费用太高,缴不起费,还有19%的被调查者是觉得养老金太少,作用不大,所以没有参保。根据以上调查可知,大多数尚未参保者还是打算将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是考虑到现在还年轻,想等到年龄大一些再参保。

(2)缴费情况。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选择的每年缴费标准在100~300元之间,这部分人群占比38%,其次是选择301~500元的缴费标准,占比21%。(表3)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另外,对选择居民养老保险投保档次主要考虑的因素调查中,41%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自身经济情况,31%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政府补贴标准,其次有28%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将来养老金数额。由此可见,虽然政府建立了多缴多得的缴费补助政策,但是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大多数居民在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下,仍是选择了较低的缴费标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状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城居保”制度的实施使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了解决,使他们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但同时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我们予以重视并解决。

(一)缺乏激励机制,居民缴费水平低。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取自愿参保的方式,所以通过制度激励来引导居民参保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在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激励政策的力度不够,没有充分起到鼓励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作用。

1、在制度设计时应注意鼓励和引导不同年龄段的参保对象。按《金乡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即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通过问卷调查以及个案访谈我们了解到,由于这一补助水平太低,对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强。而且大部分年轻人并没有过早养老的意识,认为有闲置资金可以做理财投资,收益会更高于缴纳养老保险金。只要到了59周岁一次性补缴,即可得到一笔可观的收益。另外,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同样的钱,晚年再补缴明显比每年按时缴费获得微薄的政府对连续缴费的居民的补贴更“划算”。

2、地方政府补贴较少,并未达到相应的激励作用。已知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参保人员选择500~1,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但是调查显示,居民普遍认为这些微薄的补贴会因物价上涨、利率调整等影响而削弱了保障力度,使得参保者选择高档缴费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档缴费。所以,政府补贴并不能达到激励居民选择高缴费标准的目的,正如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选择100~500元缴费标准的占比59%。

(二)养老金水平偏低,保障作用弱。问卷调查显示,64%的已经领取养老金者反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养老金待遇低。另外,52%的未领取养老金者表示担心物价上涨,养老金贬值。根据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按照300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为 (按照现时银行1年期利率3.25%计算,每年结算一次):75+(15×300+15×30+1183.05)÷139=119.12元。如果是按1,000元的年缴费标准计算,可得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15.82元。而问卷调查显示,60%的居民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为201~600元之间,只有22%的在101~200元之间。也就是说至少缴费标准在1,000元以上即每月领取215.82元以上的养老金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问卷调查也显示,大多数居民在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下,选择每年缴费标准为100~300元之间,这部分人群占比38%,选择301~500元的缴费标准的占比21%,选择501~1000元缴费标准的仅占17%。所以大多数居民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是119.12元左右。而且在个案访谈中,居民普遍反映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再加上老年人有可能出现重大疾病等状况,这些养老金是远远不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三)险种之间的衔接不配套。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复参保现象难以避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以及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转移接续不便利。通过个案访谈了解到,目前山东省金乡县每年有大量外出务工人员,且多为跨省务工,每年也有很多人从外省转回社保。由于我国各省市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当在外务工并在当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返乡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金额,不能转移统筹基金,从而影响了其待遇的发放水平。

三、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参保激励机制,提升缴费档次。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也显示,有5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100~500元的缴费档次。由此可知,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普遍倾向于选择较低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档次。对于低缴费档次的存在,从短期看,可能会减少政府财政的补贴支出,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但是从长远看,城乡居民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年老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额同样较低,较低的养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仍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需要政府财政进行埋单支付。所以,一方面要通过政府舆论宣传等方式,让居民深入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以便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可加大对“多缴多补”、“长缴多补”政策的实施,目前山东省金乡县已经实施了这两种政策,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反映补贴太少,不能起到实质性的帮补作用。因此,这样的补助力度还应该加大,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从而实现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基本满足其基本养老需求。

(二)加强对养老基金的监管,提高支付水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核心,而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则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一是基金资金来源方面,山东省金乡县可以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良好衔接以后,引导社会资金、商业资金注入到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中,让个人账户基金组成多元化,从而更好地参与市场运行,应该在保证基金收入在通货膨胀率以上的情况下,最大化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二是基金监督方面,可以以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形式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资金操作运营―养老基金发放等各方面多环节的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三是在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方面,可以有规划、多层次的管理,一方面以社会招标的方式竞选基金管理公司,让基金公司帮忙管理一部分的养老资金,一部分资金交由专业的投资公司操作,进而保证基金增值;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发行与城镇居民养老基金相关的债券,供地方养老保险购买,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稳健的股票。以多个方式将养老资金分流,通过多种渠道保证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

(三)做好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一是要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具体来说是城镇居保转为职工险时,可以将“城居保”人员个人账户里的本息额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再按照职工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等到符合职工保险规定的条件时享受相应的职工保险待遇;当职工保险转为城镇居保时,可以将职工保险个人缴费及利息部分并入城镇居保个人账户,按相应的城镇居民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并按城镇居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城镇居保待遇;二是要做好不同地区之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具体来说,需要建立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联网共享平台,把各地区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统一共享在该网络平台上,从而实现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高效迅速连接、分享,达到解决现在跨区域养老保险信息不能及时传递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嘉儒.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理论学习,2014.7.

[2]王伟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化县为例[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15.2.

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范文第5篇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

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兴政发〔1995〕56号)参加“老农保”的人员,符合“居保”参保条件的,本人自愿,可将“老农保”关系转移参加“居保”。

(一)未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本人可申请退出“老农保”,参加“居保”。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按“居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向前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标准不得低于转移当年最低缴费标准;若按最高缴费标准折算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个人。到达享受养老待遇年龄时,按“居保”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二)已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下的人员,本人申请,可将原计算“老农保”养老待遇时的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本金后的余额,作为参加“居保”的缴费额,按上述“折算”的办法参加“居保”;个人帐户所剩余额不足转移当年“居保”15年缴费额的,由参保人补足。

不愿转入“居保”,也可以在保留“老农保”关系的同时,再一次性以补缴15年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居保”。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时,二种待遇分别计发,同时享受。

(三)年龄70周岁以上(不含7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和不愿转移“老农保”关系的人员,仍保留“老农保”关系,按“老农保”规定执行。

二、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

按《*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兴政发〔2007〕59号)参加“新农保”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居保”。“新农保”基金并入“居保”基金专户管理。

(一)未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按“居保”规定续保缴费。到达享受养老待遇年龄时,按照不重复享受政府参保补贴和基础养老金的原则,将个人帐户剔除“新农保”财政补贴后的积累额除以“居保”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再增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人员,转入“居保”时,在“新农保”养老待遇的基础上,从2009年1月起,每人每月按上年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7374元)的0.5‰增加养老金(13.69元);以办理养老待遇的年龄为基准,年龄69周岁的,在统一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年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人员,再增加20元。

三、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

(一)参加“居保”未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本人自愿,可将“居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加“企保”。“居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剔除财政补贴后的余额,按苏劳社险〔2006〕2号文件规定,以“折算”或“补差”的方式转入“企保”,按“折算”或“补差”方式确定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与参加“企保”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参加“居保”的首次缴费时间为参加“企保”的起始时间,转入“企保”后,须继续缴费5年以上。

(二)参加“企保”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如无力续缴或不愿续缴保险费的,可申请将“企保”养老保险转移参加“居保”,“企保”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转入“居保”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