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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教育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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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教育法论文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在家教育;教育选择自由;教育立法

王某与侯某2000年11月因感情不和离婚,经协商,孩子明明(化名)的抚养权归侯某,但事实上明明一直由母亲王某抚养。2004年6月,侯某将正在幼儿园的孩子带走,在家自行教育,一直没有让孩子入学。2006年,王某认为侯某的做法侵犯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对抚养孩子极为不利,遂上法院讨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维持父亲侯某的抚养权,同时也要求侯某尽快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此案审理的虽是父母的抚养权问题,但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在家教育这一新问题的关注。在家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关系为何?是否为父母可以选择的一种教育形式?应当如何从法律的视角看待这一新的教育现象?

一、在家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在家教育(homeschooling、homeeducation、homeinstruction或homeboundeducation),是指处于学龄阶段的儿童,不去公立或私立学校,而是选择在家,主要由其父亲或母亲进行教育和管理,接受其父母认为最适宜的教育。

在家教育最早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原是一种旨在传播的行为,而作为一场社会运动,则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最初的倡导者是莫尔和约翰·霍尔特(JohnHolt)。20世纪80年代莫尔夫妇出版了《在家中长大的儿童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学校》,认为“真正的教育”在强迫、高压下、竞争的学校环境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而最文明的方式就是让儿童完全脱离学校,在家中接受教育。在家教育的先锋霍尔特致力推动在家教育作为公立教育之外的选择,主张由真实世界构成理想教室,依儿童的兴趣自主学习。

在家教育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的争论期,其时存在主义的人文主义盛行,在家教育与反战、学生运动及妇女解放并列成为当时的反主流文化运动。著名的在家教育倡导者约翰·霍尔特及伊万·伊里奇点燃了对公立教育体制不满的火种,导致了学术界、教育界及新闻界对公立教育的鞭挞。这一时期对公立教育的批评与争论,提供了私立学校与在家教育的成长空间。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的对立期,大量在家教育案例出现,教育权的争议成为当时的重要议题,法院对于父母教育权与强迫入学法的判决结果造成了教育权在父母与政府之间的重大转移。20世纪80年代中期合作期,许多父母开始主动寻求与学区教委会、校长及教师进行合作,也有一些学区提出明确的合作政策,更多合作方案出台,奠定了在家教育的发展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强化期,随着网络系统的发展,在家教育的相关研究、刊物及教材陆续出版,一些组织相继成立,在家教育开始盛行。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区分期,在家教育逐渐区分为宗教派别、在家教育中心(NCHE)及坚持教育理念的全国在家教育协会(NHA)。

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家教育在西方国家呈快速发展趋势。据美国家庭教育调查(NHES)统计,1999年,美国在家教育的适龄儿童约为85万,占全美学龄人数的1.7%;到2003年,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CES)统计,全美在家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从幼儿园到12年级,5-17岁)达到大约110万,占同类在校学生人数的2.2%,四年间增长了29%。[1]美国在家教育法律保护协会(HSLDA)认为在家教育的人数还会增长。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丹麦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在家教育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过程,至今已形成为一种特定的与学校教育并行的教育形式,数量呈稳定上升,并形成了全国性的互助和资源网络系统。

二、在家教育的法理基础与法律规制

在家教育的法理基础是父母教育权的理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是现代社会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根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3项的规定:“父母有优先权利选择子女的教育方式。”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3项也规定:“本公约各缔约国应承诺尊重父母及法定监护人的自由,使其能为自由选择公立学校以外符合国家最低教育标准的私立学校,并确保子女接受符合其信仰的宗教及道德教育的自由。”进一步将父母的教育选择权确认为两个方面:一是为其子女选择非公立的学校,另一个则是确保其子女所受的宗教和道德教育与其自身信仰一致。至于父母是否有权选择在家教育以替代正规学校教育的问题,国际人权法没有确认,因此,这样一项权利是否存在主要是在国内法中决定的事情。

教育法的法理看,由于教育乃是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立法授予政府权力,以强调一定年龄之学童就学,如无特殊理由,父母不得有所异议,[2]强调国家的教育权。而在家教育则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挑战。1972年,美国第一宗在家教育判例——尢德案出现,此案涉及到美国境内一支基督教的特殊族群——阿们宗派(Amish),他们坚信现代文明将使人类生活堕落,因此在美国各地过着工业革命前的纯朴农耕生活,并坚持其子女念完八年级即应辍学回家接受父母提供的职业教育,以应付未来的农耕生活,此举被认为违反义务教育法而遭威斯康辛州政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固然有教育权,可以强迫学生接受基本的教育,但州的教育权必须与父母的教育权取得平衡。由于阿们宗派所提供的职业教育并非不适当,因而州政府宣称的利益受损并不明显,故判父母胜诉,为在家教育争取到合法地位。

但法院也指出,此案的判决是基于对阿们宗派宗教自由的尊重,仅适用于传统孤立的社区,并非确认父母可依自我的信仰为子女安排教育而完全不顾州政府的规定。因此直到1980年,美国仍有30个州不承认在家教育的合法性。但作为要求教育多元化、自由化、民主化,尊重父母教育选择权的一项教育改革运动,在家教育此后得到了迅速发展,经过短短13年,到1993年,全美50个州均将在家教育合法化。其他国家的在家教育也经历了类似的从不合法逐渐到合法的变化过程。

国家在决定是否允许在家教育的时候,不仅需要在国家教育权与父母教育权之间取得平衡,还必须在父母的教育自由与儿童的权利之间努力取得平衡。父母虽然在如何教育他们子女的问题上有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但国家也有义务确保所有儿童接受能够促进“谅解、宽容、友好及在自由社会过有责任感的生活”的教育。[3]因此,父母的选择自由与儿童探索多种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之间也存在一个平衡的问题。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不仅决定了在家教育是否合法,也决定了国家对在家教育进行何种程度的监督。

三、在家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在家教育在我国属于新现象,也未形成如西方国家那样的潮流或运动,但侯某案的发生以及此前的上海孟母堂事件都传递出一个信息,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选择的重视,在家教育问题必须得到重视。侯某抚养权案审理的虽是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但因该案中考察抚养权归属的主要依据是侯某实施的在家教育是否有利于明明的身心健康并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是简单以在家教育是否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来决定抚养权,还是对侯某的在家教育成效进行实际客观评价后再做出决定,既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提供了一个审视在家教育法律地位的良机。转考察在家教育的合法性,可以从法律和宪法两个层面进行。在法律层面,由于本案发生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前,因此应以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作为判断依据。1986年《义务教育法》有两处规定与本案有关,分别是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以及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形式为“入学”,“学”可以是公立学校,也可以是民办学校,但不包括家庭;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唯一合法例外是“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此时由父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予入学。由此,明明属于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如果他属于法律规定的“疾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由其父亲申请免予入学。但本案中,明明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疾病或特殊情况”,其父亲也未提出免予入学的申请,因此,其父亲侯某的在家教育行为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

若从宪法层面分析,我国宪法在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明确将教育子女列举为一种权利,但这不意味着父母教育权没有宪法依据。因为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并不代表着宪法不保护。如现行宪法也没有列举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但并不代表我国宪法就不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4]61父母教育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是先于国家而当然享有的权利,即使宪法没有明确列举,国家也必须给予尊重和保护。而且根据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协助儿童实现其基本权的父母,也理应具有教育自由。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本身并不排斥父母的教育权,也不必然排斥在家教育。

关键的问题在于,在我国宪法权利需要部门法细化和实体化的状况下,父母教育权的具体范围须从《义务教育法》及其他的法律规定加以确定。而我国无论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还是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都只是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入学接受教育”,适龄儿童的父母“必须使其子女按时入学”,并未向父母提供选择在家教育的自由。对于这种状况,有研究者指出,有两种解决办法的途径,一是根据宪法来修改普通法律,使在家教育具有合法性;另一种则是努力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寻找解释的空间,保持法的安定性。而解释的空间则在于,现行义务教育法虽未明确将在家教育列为例外,但也未明确排除。因此,如果在家教育达到了相当于学校义务教育的标准,就应具有合法性。[4]64-66

本案中,法院最终选择从判断侯某实施的在家教育是否对明明的身心健康有益作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标准。法院在经过审慎的调查后,承认父亲侯某自行实施的在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故判父亲侯某可继续其抚养权。但仍指出,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宪法对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家庭教育虽然对学生个体更具有针对性,但毕竟不够系统和全面。家庭、学校应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因此要求侯某应当尽快解决明明的上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因此,到目前为止,除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父母作为例外,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未赋予父母选择在家教育的自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选择多样化需求的日益增强,借鉴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经验,也有必要对父母的这种选择给予重视并保留可能的讨论和认可空间。

[本文系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助课题“受教育权利研究”(项目编号:2003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NationalCenterforEducationStatistics.HomeSchoolingintheUnitedStates:2003[R].WashingtonD.C.:DepartmentofEducationinU.S.A,2006.

[2]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M].台北:高等教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62.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2篇

(一)确立学校德育目标

1.将高远的志向作为德育培养的目标。志向主要指的是一个人内心对某一事物或者目标的向往,并为这一向往而付诸努力的过程,能够突出展现学生对未来美好生活不断追求的一种积极昂扬的精神。高远的志向,不仅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的内在层次性,同时还能够体现时代具有的前瞻性特征。因此在德育教育理论发展中,要将自强不息、不懈努力、奉献祖国等作为培养学生高远志向的主要内容,使得学生能够怀有远大抱负。2.将高雅的情趣作为德育培养的目标。情趣是一个人拥有的情调趣味,或者是这个人内在的情意、志趣,高雅的情趣和低俗的情趣对于一个人道德影响巨大。高雅的情趣是积极的、文明的、健康的,与现代社会发展的科学性和文明性相得益彰,同时也与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相符合。因此,在德育教育理论发展中,要明确地将培养学生高雅情趣作为办学目标之一,积极开办学校礼仪教育、文化艺术节、读书节、志愿服务活动等人文娱乐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健康审美观,增强学生对美的理解和欣赏能力,从而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创造美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养成高雅的情趣,拥有一颗美丽的心灵的同时,也能将未来的世界创造得更加美好。

(二)明确学校德育内容

学校德育内容的明确要求学校能够充分利用学校的物质文化资源和精神文化资源,促进其在教育理论中的发展。1.物质文化资源层面的利用。物质文化主要指的是学校的建筑设计、空间设计、人文景观设计以及园林绿化情况等所展现的风格形态。一个学校的文化水平和文化样式主要通过物质文化资源呈现出来,因此可以说,物质文化资源是学校文化存在的基础。只有对学校的自然环境及人文环境进行科学的规划和设计,才能够充分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凸显出学校本身及学生的自身道德价值取向。由此可见,学校德育的建设离不开物质文化资源的建设,学校应从各个场馆、校舍、广场、雕塑等文化建筑开始,丰富学校精神内涵,营造良好的学校文化氛围,使学校德育能够充分融于教育理论发展之中[3]。首先,在建设学校场馆及校舍等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将古典因素与现代元素结合起来的方式,展示学校浓郁的人文教学氛围,更新陈旧的配套设施,营造出新的教学精神风貌。通过建立学校博物馆、陈列馆、纪念园等能够展现学校发展历程的馆区、园区,充分凸显学校长久以来积淀下来的优秀文化传统,同时有效促进学校文明的继续传承。同时,学校还可以在本土文化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文化的优秀内涵,进一步丰富学校的文化底蕴。学校广场的建设也是有讲究的,可以在广场的适当位置设置一些与学校校训、校风等密切相关的雕塑,凸显学校文化主元素,营造良好的办学氛围。另外,还可以通过积极成立心理咨询室、网络实验室、自动录播室、演奏厅、体育馆、创作室等能够充实文化内涵的专用教室,立足于培养学生的德育情操,为学生的德育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其次,还可以对校园内的植物种类、园林广场、道路建筑等命名,充分展现出学校办学的“生态文明”、“和谐开放”、“开拓创新”等价值追求,例如可以将学校的主要道路命名为“致远路”、“求实路”、“思源路”等,将学校的主要建筑物命名为“格物楼”、“育才楼”、“知行楼”等。另外还可以在学校办公楼、行政楼以及宿舍楼等楼梯间的墙面上张贴一些能够展现学校校训、学校精神的名人格言以及学校美术班学生的毕业创作作品等,同时也可以在教学楼的楼梯间墙面以及教室墙面上将一些能够体现学校优良学风的人生格言、励志格言等张贴上去,通过营造良好的办学氛围,时刻陶冶学生以及教师的情操,从无形中帮助学生塑造高尚的人格,树立高远的志向[4]。最后,学校可以通过提倡学生对校园环境进行自主设计,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创新能力,将学校的德育办学理念很好地灌输到学生的思想理念中,形成学校与学生在道德精神层面上的统一和融合。2.精神文化资源层面的利用。精神文化资源层面主要包括学校发展历史文化的沉淀、学校校训以及学校先进的办学理念。首先,一个学校可以将其办学的理念浓缩在校训之中。校训能够很好地将一个学校的办学传统体现出来。校训不仅是一个学校文化与历史的积淀、人文精神的高度凝练,更是校园文化与教学理念的体现。校训作为校园核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制定校训时应该结合校园文化突出校园特色。以某高校的校训为例,“饮水思源,宁静致远”。该校训主要蕴涵三重含义,自强不息、精忠爱国、勇于承担。这种校训不仅能够激励师生的爱国情怀,更他们让对未来怀一种积极宁静的心态去创造。这对于学校、对于师生都是有积极的作用的。其次,历史是学校的根,文化是学校的魂,学校应该传承历史,丰富文化。将学校的历史文化价值不断地挖掘出来,建设以校友名人榜、校史课等为重点的课程,打造具有校园文化特色的文化品牌,突出体现老校的文化韵味,扎根文化基础,进一步发挥出文化的励志、继承作用。另外,还可以通过建设校史陈列室,将校园风云史、传奇故事以及名人校友提词等呈现出来,同时还可设置贵宾接待室,接待一些外宾或是历史研究人员。再者,还可以修建一些名人墙砖,将对学校有贡献、捐助者、优秀师生以及杰出校友的名字刻在墙砖上,介绍其光荣事迹,表彰其精神,让师生以此为榜样。除此之外,还可以开设相关的校史教育课程。把校史中经典的故事、人物事迹提炼出来,编排整合,作为教育新生的入学课程,为新生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激励学生传承优秀的文化。最后,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理念是一个学校办学的核心和信念所在,体现了一个学校的办学方针及灵魂,是一个学校持续发展的精神动力。以某高校的办学理念为例,“发展教育”,该教育理念总的来说,囊括了四个发展观。即以学生为中心的发展观、综合且可持续的发展观以及增长极限观。从理念的操作层面来讲,可以将学生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尝试发展、自觉发展以及超越发展阶段[6]。但就学生个体而言,“发展教育”的理念应该重点以学生为核心,让学生做到不断地挖掘自我、超越自我。从一个新的起点出发,去尝试、去发展、最后超越自我,从而实现学生的自主发展,创新发展,达到学校教书育人的目的。

二、学校德育在教学实践中的发展途径

(一)构建学校德育教育体系

首先,联合学校、家庭和社会的三种力量,建立起开放的德育体系。在学校方面,要成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来统筹领导学校的德育工作,小组应当由校长担任组长,组员包括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德育处领导、团委领导和年级部主任等。在社会方面,学校应该充分利用政治资源、法律资源、科技资源、环保资源、军队资源等,促进各种社会资源协调发挥作用,如可以聘请法律专家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等。在家庭方面,学校应该加强与家长的联系,通过学校开放日、家长会、家访等途径加强与家长的互动,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到对学生的德育教育中来。其次,将团委、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三股学生自治力量联合起来,建立起学生德育管理的自主体系。依靠团委、学生会和社团委员会的力量,充分发挥三者对学生事务的管理协调作用,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德育教育工作中来,通过自主策划、组织和实施一些大型活动,如读书会、人文沙龙、体育竞技、艺术展览、志愿服务、科技大赛、暑期实践等活动,将德育教育的理念融入日常学生活动中。此外,在学生自主组织的学生活动中,要注意发挥学校行政人员的管理协调作用和教师的指导作用,要鼓励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到活动中来,以形成全员参与德育教育的局面,将德育精神普及到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各个角落,促进德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学校德育办学模式

1.架构学校德育教育管理平台。学校德育教育要发挥学校德育教育管理平台的作用,就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在教师管理层面上要建立起三级平台的管理架构。第一级平台以班主任为核心进行班级管理,第二级平台以年级部为核心进行年级管理,第三级平台以学校德育处为核心进行全校范围的管理。三级平台协调发挥作用,有利于促进学生进行自我德育管理。要尽量避免包办式德育教育,重视激发学生自我德育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在学生管理层面上要建立起由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联合管理的学生自我德育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学校中学生自治的各个组织,如学生会、团委、学生社团、学生协会等为主力,立足于学生的利益,在学校的指导下和教师的协助下,进行德育教育工作的自我管理。教师管理和学生管理相结合,共同促进、共同进步,有利于学校德育教育的成功开展。2.营造学校德育教育资源网络。德育网络营造的关键在于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学校、家庭、社会等都是德育资源的重要来源。首先,在校内资源方面,要充分重视校训的作用,注重校训的内涵,将勇于承担、自强自立、精忠爱国等理念融入校训之中,通过校训感染学生;此外,编写相关读本,讲述校训精神、学校历史等等,作为学生德育课程的必读书目。选拔德育骨干对校训进行专题研究,开展校训解读课堂讲解研究成果也是发挥校训作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其次,在学校推进德育主题教育,可包含多个主题,如责任意识教育、法制知识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感恩父母教育、爱护环境教育、公德意识教育等等。最后,将家庭和社会的德育资源与学校的德育资源相结合,建立起德育资源网络,让德育工作在家庭和社会中持续开展。3.铸造学校德育教育特色品牌。首先,要重视学校师生的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心理辅导活动和心理知识培训活动。依靠学校负责心理教育的专职教师,建设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打造有学校特色的心理健康教育。其次,要重视学校师生的身体素质,规范体育锻炼活动和课间操活动,在体育锻炼活动中锻炼学生的纪律意识和团队意识,增强他们的体质,打造有学校特色的阳光体育;最后,注重学校德育主题教育的针对性,增强其时效性,打造有学校特色的德育教育。

三、结束语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3篇

1.学历教育方面。虽然从表面上看目前国内法务会计教育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实际上我国法务会计学历教育刚刚起步,各高校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归属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学校对于在法学专业还是会计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有不同的见解。而且,高校在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上各自为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以课程体系为例,各高校的课程设置五花八门,大多是法学课程和会计、审计课程的简单相加,在法务会计的基础课程和核心课程上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而且大部分高校不重视法务会计的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极大地影响了法会会计学历教育的发展。

2.非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法务会计非学历教育仅有中国政法大学面向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培训课程以及与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数量少、规模小、影响力不足,很难适应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在法务会计的发展中,理论研究举足轻重,不仅可以为相关学科的发展注入新的内容,而且可以给法务会计的实践做出理论指引,推动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当前,应当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成立研究组织。就全国范围而言,可以成立全国性的法务会计学会,积极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的学术研讨和交流,形成相对固定和不断扩大的法务会计学术研究队伍,提高法务会计的影响力。在高校或科研机构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中心或研究小组,增加法务会计研究的人力、物力投入。第二,深化研究内容。在法务会计的研究内容上,必须改变目前大量研究浮于表面的情况,全面深入地对法务会计的内涵、外延及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充分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研究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

(二)发展法务会计教育

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是推动法务会计发展的基本途径。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应当从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两方面入手。

1.学历教育。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给高等教育提出了新话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应借鉴国际法务会计教育的经验,瞄准国际法务会计的前沿,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培养多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务会计人才。

(1)本科生教育:本科生教育主要是培养精通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熟悉法务会计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他们将成为法务会计的生力军。科学可行的本科生教育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目前,法务会计专业并未被国家教育部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这一方面会让学生感到困惑,影响其对未来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也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模式。因此,囿于法学和会计学的单纯学科局限性,亟待开辟由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交叉融合而成的新的专业来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设置法务会计专业乃大势所趋。二是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目前法学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和会计学本科或财务管理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进行专业招生存在一定的问题,学生往往在法律、会计两方面的知识都有所涉猎,但都只学到皮毛,难以深入掌握法务会计的精髓,不能胜任法务会计职业的要求。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未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背景下,较为可行的是开设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是复合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验区,是学校开展教学改革和特色教育的重要途径,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试点,开发法务会计特色课程,加强师资力量及教材、实践基地等配套设施建设,真正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务会计人才。三是双学位教育。学生主修法学或者会计学专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会计学或法学),毕业时授予法学和管理学两个学位。

(2)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他们将来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工作。当本科教育达到一定规模,法务会计学科体系、课程设置等较为完善时,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

2.在职教育。由于法务会计应用的广泛性,单靠学历教育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不够的,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来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我国可以大力开展面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职人员的法务会计培训,根据不同职业现有知识结构的特点,选取其他不为他们所熟悉的领域作为培训重点,以形成符合法务会计职业需求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提高他们法务会计方面的职业能力。

(三)完善制度建设

推动法务会计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虽然我国目前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审计准则》等,但是有关法务会计的专门制度仍是空白。为了促进法务会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起一套系统的规章制度,如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制度、法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制度、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诉讼的制度等。

(四)推进法务会计实践活动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4篇

首先,法律人应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捍卫者。法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法律人是把公平正义践行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者,法律人自身信仰中的公平正义观念是老百姓得以信任法律和国家的最有效途径。作为有良知的法学研究者,未来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立法专家,都应当是是时代良心的体现者。法律人肩负着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力、为社会求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重任,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添砖加瓦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法律人不是江湖义士,不是劫富济贫的侠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是法律人必须养成的思维习惯。做到既不畏权贵,又不同情心泛滥,凡事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定,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不骄不纵才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其次,法律人应该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让人民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工作者、相信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矛盾。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发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决定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最后,法律人应该是有着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帮助法律人进行是非判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事件进行独立判断。法律人还应该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作者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事件的定位。我们国家有着同情弱者的传统文化观念,法律也并非不保护弱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客观事实和证据是法律人判断事件和作出决定的最主要依据,主观上的同情心和善良不能够成为支撑法律人做出抉择的重要支撑点。

二、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地位

先生著有《法律教育》一书,提出法律人应当具备三中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真正能够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是法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因此,要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职业和一般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认知要求上也更为严格的职业。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承载着塑造法律人思维模式和教会法律人研习法律文字的重大责任,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日益凸显。

首先,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的基础。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生涯的终身伴侣,接受了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一个人能够有着怎样的职业生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学校给老师和同学提供交流的空间,老师影响学生于有形和无形之中。法律人职业伦理未必以单独的一门课进行教授,但是从走进大学校门开始,同学们通过老师的授课内容和方式以及对于各种耳濡目染之学校和老师的行事作风,再加之阅读学校提供的各类相关书籍,便慢慢形成了一种思考习惯,当这种思考习惯根植于内心,也便成了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形成的要素之一。法学教育还是法律人从学校走进法律界的一座桥梁,法律人走得稳不稳,不仅要看法律人行的正不正,还要看桥梁结实不结实。扎实的专业知识是支撑每一位法律人走好自己职业生涯路的坚实后盾,所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打基础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其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

其次,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得以长期维系的有效保障。从1999年我国《宪法》纳入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到现在对法制中国的倡导,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各类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仍然有待加强。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大染缸为何一步步改变甚至腐蚀了一个个纯洁的法律职业者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又是如此急迫地需要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担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和“以情融法”引致的各种司法腐败,知法懂法所以更熟知法律漏洞却目无王法的律师、滥用司法权污蔑司法权威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这些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而最能够填补这个缺失的恰恰是我们的法学教育。②倘若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人把法律职业伦理视为自己辨别是非曲直的一种习惯性出发点,并时时刻刻用自己习得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那么法律职业队伍被老百姓所信任的程度就会越高,法制中国的建设也将会迈上更高的台阶。而法律职业伦理的观念形成以后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保障便是在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每一个阶段加以巩固和强化。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伴随着法律人一生的教育,学校不是唯一的学习场所,跟随者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也是让法律人曾经坚定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在踏入社会和工作岗位以后还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重要保障。最后,法学教育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外在动力。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经养成就万世不变的。知识的更新、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都要求我们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专业素养都能够与时俱进、扬长避短,不断地向前发展。法学教育是法律人形成法律思维的先导,亦是鼓励和教会法律人推陈出新的先师。人们的伦理观念在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改变,法律人在固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同时,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接受时代的进步。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专业学生或是法律人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也在此氛围下激励着他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巧,时刻进行教育与自我教育,给予了他们一股强大的成长推动力。

法制中国的建设促进着法律的变革,而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用,还得靠法律人来践行。法律人的阅读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此时便能够得以体现,而保证法律人能够正确把握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关键不仅在于法律人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还在于法律人接受了何种教育以及内心秉承着何种理念去解读。在法律条文的规定缺失的状态下,法律从业人员又会秉承什么样的处理原则或是运用哪一条相关法律原则来加以解释和运用到具体情况中也要求法律人有着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去驾驭,这一切也离不开法学教育的跟进和督促。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养成、维系和得以发展的护航者和引路人,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就容易缺失,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就会变得尤为缓慢。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进而能够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一批批有法律道德、有法律知识和有社会常识的法律精英。法学教育推动着法律人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进步和完善自我,培养了适应时展和符合法制中国建设之需的具备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队伍。

三、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法律人走入法律行业从事各类法律活动的思想基础,其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培养一批批有着较高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的历史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塑造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人专业知识和提升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首先,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较为职业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队伍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严密的思维和紧密的逻辑是法律人必备的专业素质。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必须始终恪守的思想理念,而法学教育正是教会法律人思考和运用法律的一种及其重要的方式。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从法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演进过程到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再到对以往法律制度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思辨和运用上都授予了法律专业学生一个法学领域内应有的法律思维模式系统图。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了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同时,通过法的基础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习,塑造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课程的开设让学生了解了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推动力和社会进步所需要做出的各种相应改变,帮助学生从历史的渊源上去寻求每一个法律部门和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方向。宪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和对宪法学的研究,学生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完成的目标,进而学会思索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而需要进行的努力。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借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学教育是帮助学生以最快速和最有效率的方式走进法学的大门的首要选择方式。通过对法制史、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习,学生更容易明白法之“平之如水”的内涵和坚持公平正义的意义。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重大作用之一便体现在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塑造职业的法律思维,从而让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每一名法律专业学生的内心。其次,法学教育能够强化法律人的专业知识法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唯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帮助国家和人民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法学教育在我国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大多数有法律教育资格的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都为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的法律部门的课程。法学教育不只是教会了法律专业学生研读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帮助法律专业学生了解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培养了学生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法律功底和强化了法律专业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深入和细化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而研究生阶段大都有着不同的教育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于法学本科的同学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疏导教育,让学生在自己所报考专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自己所学专业,从而在所学专业知识的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显得更为专业和更具效率。此外,法学亦是学生形成是非观、善恶观和价值观的一个客观参考标准,法学教育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源泉之一。最后,法学教育能够提升法律人的职业技能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着具备各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等的法律职业人才。

唯有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能胜任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即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人民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也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严谨的法律思维,更在于提升法律人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和技巧。法学教育活动中的模拟法庭的建设帮助学生提升了自己运用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逻辑和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让还没有资格走进法律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有机会体验作为一名真正法律人的感觉。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模拟各种角色来处理具体案件的教学形式在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就培养了一定的思维直觉、思考模式和处理方式,并且能够得到资深老师的点评和意见,具备这些一定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踏入社会就一定不会是只会纸上谈兵而无法独立工作能力的初生牛犊。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城市处理的各类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也让法律专业学生对日后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有着身临其境的感受。从旁观者到日后的参与者,学生可以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思考,也对法律专业学生今后走入法律相关行业奠定了一定的职业基础。

四、结语

理论教育法论文范文第5篇

(一)填鸭式心理健康教育

作为大学基础课程的心理健康教育,一般情况下,会采取大班教学,由于学生人数多,教师过于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学生参与,这种填鸭式教学模式既使教与学相脱离,又影响了教学质量。

(二)教学目标的偏离

心理健康教育目标有三个级别:一级目标是预防,面向全体学生;二级目标是解决;三级目标是治疗。由于受到传统消极心理学研究取向的影响,我们通常只关注于后两个目标,而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级目标——预防教育,而通常来说,后两个目标只针对少数学生。因此,侧重于以学生心理问题的解决与治疗,这偏离了总体的教学目标。

(三)教学内容的不现实

心理健康教育与传统文化课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文化课注重的是对大学生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心理健康较更注重学生的切身感受,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但在实际教学中,由于教材的安排、大班制教学,以及教师缺乏活动型体验式教学经验,导致心理教学内容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脱节。

二、活动教学法的优势

(一)全面促进心理健康

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为了向社会输入心理健康、人格完整的人才。活动教学法既可促进学生心理素质的全面发展,又可以使学生对自己有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个性特征。

(二)感受直观

活动教学法强调的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能够直接参与活动,在理论和实践中找到平衡。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意义是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通过教学使大学生更加直观地感受健康心理状态的重要性,这也正是活动教学法的优势,我们可以采用传授与活动教学法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心理教学的目的。

(三)教学内容的独特性

高校心理健康教学方式分为传授知识和体验活动两种。传授知识主要是根据心理健康教育的特点,采用案例分析与理论结合的方式,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而将理论与学生自身经历相结合能够使他们对知识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体验活动首先需要学生分享自身心理存在的问题,之后由指导教师进行分析与讲解,从而提高学生对自己心理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能力。

三、如何实践活动教学法

活动教学就是让学生通过自身实践来认识、掌握所要传授的知识或技能,或者通过唤起学生以往的记忆表象来实施教学。

(一)自由分组

可以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是一个“家”。之所以叫做“家”,而不是“小组”,是为了让“家”内的每个成员都有种归属感。每个“家”都要设一个“家长”,家内成员一起为这个“家”起名,定“家”训,教师提出问题让大家讨论时,组内成员自由讨论之后要轮流发言。

(二)“融入式”课堂

教师会在每节课中将事先准备好的心理学相关的知识通过活动的形式介绍给学生。每一次活动都完成一个教学目标,这样能够使学生能够确立每节课的学习任务,且教师向学生提出问题,他们会很快地思考问题,并努力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设立此环节,是想要使学生主动地找出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

(三)交换问题

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可以让每个“家”围成一圈交流、探讨,成员们互相交换曾经或者现在的心事和难题,并获得解决方案。通过此环节能够提高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有助于他们找到解决问题措施,还能够避免学生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在此教学环节中,教师一定要注意那些急需帮助的学生,要给他们指出解决问题的方向,要在课堂上起到指导者和剂的作用。

(四)自我反思

在这个教学环节中,教师应针对心理活动课的具体教学内容,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自我反思,让他们做到:对自身的问题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迅速地改正那些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加强正确的行为;努力开发自我潜能,在面对挫折和困难的时候不灰心,成为生活中的强者。活动教学法主要是在日常教学中为学生创设体验活动,并让他们在活动中更好地进行知识的吸收,进而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强化

这是最后一个环节,教师在这个环节中可以给学生布置作业,比如与此次心理学知识点相关的电影、文章、诗句、漫画等,让学生在课下进行观赏和阅读,这样可以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