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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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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现存问题 对策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社会需求推动下时展的必然产物。互联网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因素,正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快速发展,它是基于互联网拥有的大数据和云计算而形成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和相关业务,包括基于网络平台、金融服务、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互联网金融监管等金融市场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大数据金融、金融门户、信息化金融机构等多种运作模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激活民间资本、提高金融业务效率、节约成本、满足客户需求的便捷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方兴未艾。但是,作为新兴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由于发展不成熟,也逐渐出现了许多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只有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才能够把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向一个新的制高点。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家对互联网这一新事物的发展给予了一定的宽松政策;同时,该行业本身在我国也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尚未成熟。因此,不断暴露的法律法规缺位、监管缺失、风险控制不足等问题,造成了相应的信用和信息泄露和网络安全风险,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阻碍了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健变革的前进步伐,不利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监管体系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属于跨部门合作,这使非传统金融机构也进入了金融行业,由于国家、行业未对互联网金融形成一个全面的监管体系,即跨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一系列的监管漏洞很容易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正处于初步阶段互联网金融,关于其准入机制、合法性、交易性等问题,国家、行业尚未建立起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使得行业本身难以形成规范化和优质的发展,而且客户一旦受损,很难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行业本身发展不规范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准入门槛低,行业自律力度不够,企业内部控制不严密等问题很容易导致行业操作不规范,行业发展质量不高。然而,信任对于本行业至关重要,只有在以客户利益为重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行业质量,我国互联网金融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

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需要国家、行业、投资者三方的共同努力,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其负面影响最小化,以此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制定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监管的缺失,这少不了国家、行业、投资者三方的共同努力。国家需要加大对传统金融行业监管模式的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跨部门的监管体制;对企业实行备案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加强行业自律,有效监督控制的同时对存在的违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积极探索该新型行业新的行业规范。投资者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轻信关于收益和风险的任何承诺;合法权益受损时应该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健全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作为跨部门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着严重的法律法规缺位,国家应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建设,行业本身也要健全相关法规。只要出现了有违反该行业规范以及触犯行业法律底线的行为,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及时制止和惩治。

(三)提高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道德素质

较低的准入门槛降低了企业的资质,致使行业整体水平不够高。因此提高准入门槛,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可以避免财务上不必要的损失。

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也不容忽视。一方面对入行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另一方面,从业人员在工作阶段应抱有积极主动学习的态度,自觉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在有助于效防范操作风险的同时增强企业的文化软实力。

(四)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和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基于网络信息处理技术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比传统金融业的风险更大,国家、行业在积极引导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的同时还应该切实维护贷款人、借款人、投资者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保护的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以及当权益受损失能采取相应措施维权。

(五)完善行业发展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少不了一个完善的、系统的社会信用体系来支撑。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为一些非法活动提供了空隙,例如,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盗取个人信息进行牟利骗财。同时,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知识了解寡淡;国家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共服务也还没有及时配套。行业发展的整体环境有待提升。

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向传统金融业渗透,并孕育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形式。我国如果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那么,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等优势的互联网金融的巨大潜力将会继续被挖掘,做到更深层次的“普惠金融”、“民主金融”。

参考文献:

[1]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企业渐渐步入金融业。目前网上银行、证券、保险都以初步规模。网上金融行业的应运而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更广阔的市场。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系统存在漏洞、风险控制薄弱等等。本文就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以相应的解决对策展开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在互联网涵盖人们整体生活的今天,互联网金融在人们的生活中越发不可或缺。互联网金融利用移动开放平台、网络社交媒体、大数据挖掘、云计算等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信息感知、分析提炼、智能化处理,最终形成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的全能金融体系,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整体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制约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因素。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O管体系不健全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无边界且虚拟的特点,为监管体系带来了更大的技术难度以及模式挑战。P2P以及众筹依旧在监管体系以外,这些公司只能通过自身约束,所以这些行业的发展与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为人们带来了风险隐患。

(二)缺少对于主体的保护

金融消费者也是消费者,但是在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将金融消费者涵盖在内,亦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为一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打开了便利的大门,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留下了隐患。

(三)主体和经营范围没有明确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长期处于互联网运营与金融业务的交叉地带,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其监管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互联网微贷,目前只有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的机构出现。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频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基本得到了认可,可以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

(四)电子书证制度尚不完善

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如何保存,真实性如何判断,在立法上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了对数据电文的保护要求,即满足:(1)有效表达所载融资行为要素信息并通过相应设备、软件随时获得;(2)信息完整、准确、未被更改;(3)可识别收/发件人、收/发时间,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将留存于互联网系统中的书证视为原件。第8条规定,凭借:1.生成、存储、再现等运行的各个环节容易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同时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易受攻击、窜改且难被发现,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仍比较困难。此外,对电子证据的界定、定位、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方面仍存在不小难度,尤其是对于电子证据可采性的标准,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对电子证据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何将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的电子书证提取出来,在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制度中也无规定。

(五)行业自身风险控制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众多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大量的信息通过集中处理存储,但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以及日益的发达,窃取信息的方式层出不穷。但是我国现在对于海量信息的安全保存意识上还十分薄弱,相应的机制以及技术依旧停留在过去的水平,大数据被恶意获取、使用的现象也难以控制,给互联网金融安全带来巨大挑战。

互联网金融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制度、法规、监管和内控体系不健全,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风险,例如资金链断裂引发的信用风险、挪用第三方账户资金形成的操作风险、资金诈骗导致的声誉风险等问题。而交易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的操作失误,无论是对于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都会构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累积。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互联网金融有着传统金融不可相比的优势,却也有着极大的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方式以及手段大部分存在游走法律灰色地带的现象,十分不规范。同时征信系统也没有十分规范健全,这就进一步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潜在的风险。目前大家比较熟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者一般都无法提供互联网支付牌照,且基本属于个人信贷公司,其合法性依旧有待相关法律部门的确认。互联网金融服务者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借贷中介,一种是资金平台。借贷中介只要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在网络平台进行招标,从而完成借贷活动。互联网借贷平台如大家熟悉的房屋中介是相似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并不具有资金监管资格,也没有相关的能力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更无法保证借贷活动的安全性。

作为资金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一方面对借方进行放贷,另一方面将自身债权分割成若干部分对公众进行出售,同时完成吸收存款的过程,这与人民银行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基本相符。这种利用资金和债权交错配比的业务模式,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当实际放贷金额小于转让债权,就会使其演变为非法集资。其次,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无法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由于民间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本身对借款人真正的信用水平、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资质审查,容易导致信贷坏账率高,债务追偿困难等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互联网授权机制、身份认证机制、反洗钱以及计算能力等问题也会使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面临各类风险。

(六)过度美化互联网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过度宣传和美化问题,风险披露相对不足。目前互联网金融多数产品在宣传过程中都存在不当宣传和过度宣传问题:使用不当的宣传用语,片面强调产品高收益,对产品风险问题避而不谈。部分互联网公司甚至为抢占市场、吸引用户,一方面标榜自身产品的收益高于对手,另一方面用“收益倒贴”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即产品的真实收益可能达不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但剩余部分由互联网公司倒贴给用户,这种方式显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扭曲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公众眼中的真实形象。

模式创新问题是指互联网金融某种原创的发展模式过于创新或创新不足,脱离现实社会经济状况,最终因发展瓶颈导致失败的问题。

可见,互联网金融机构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大,如果某种原创模式过于创新或创新不足,不切合经济实际,不符合客户需求,将无法实现持续盈利,即使条件再好,也将因为模式创新风险而走向失败。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尽快完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公司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都有法可依,不仅可以规范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可以保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研究部门,使互联网金融在组织、业务、风险等方面形成明确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规定方可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更好的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与安全。针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同之处制定标准,对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方式、资金来源等制定相应的法规,从源头保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以及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层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较,多了一些新的模式和业务。除了确立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应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中针对不同的业务进行建立分层监管机构。首先,分层监管机构可以责任到人,不同的监管层面不同的负责人,每一层的监管机构都有其相应的职责范围。每个层面的监管部门协调合作,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的每一个环节,增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和财产的安全性。

(三)加强行业自律意识

在制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各项操作都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以及行业规则上海一信贷企业的“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企业联盟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所制定的自律标准”成为国内首个行业自律准则。在规则中明确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运行要求,员工的相关资格认定,以及互联网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控制的等方面。这个标准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域中起到了极大的积极影响,是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指导性章程,监管部门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细分和规划。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归纳总结,进而对可能存在严重漏洞的业务进行限制,促使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没有加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导致了互联网的信用贷款坏账率居高不下。因此,在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客户的实名制建设,对互联网企业进行数据库建立,将客户数据注册登记管理,这样不但可以对客户的信用进行监督,实现互联网金融违约风险控制,还能推动互联网参与双方的认证制度,确保信息无误,更安全的进行交易。

三、小结

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使金融行业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很多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我们应该积极快速并有前瞻性的制定相对应的措施。利用好互联网金融,使金融生活更加便利快捷。

参考文献:

[1]本刊.金融互联网化相互包容共生――中国银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研讨会纪要[J].新金融,2013,(12):48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迅速,而互联网更是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是目前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为金融业的发展,甚至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就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展开,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问题也提出了一定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策略

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互联网的应用使得社会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通过互联网实现,为人们节约了更多的时间,网络金融更是迅速获得人们的亲睐,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理财等一时间风靡社会,这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体现。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为传统金融带来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更好的满足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换联网金融伴随而来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等。因此,更好的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作用,更好的利用互联网金融,就需要正确的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并找到科学的解决方式,这样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目前我国发展的总体方向,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同时又属于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还不足,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监管的法律,这很难调整互联网金融中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在逐渐增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引导也不多,地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各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尽相同,而地方性法规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总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政府承担着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自然也承担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的分工还不够明确,这就直接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遗漏,本身金融领域就需要严格紧密的监管,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甚至缺少基本的监管部门,这自然容易引起因监管疏漏而产生的负面结果。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几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崛起,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则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也容易产生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总之,监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监管的主体,应当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问题出现时,有明确的部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说,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手段落后单一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以外,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互联网金融是变化非常快的一个行业,新的科技、新的市场需求都有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是互联网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改变做出适当的调整,特别是监督手段,如果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一般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实现监管的目标。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手段还很单一落后,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监管手段与监管内容之间的差异就容易促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非法活动的产生。所以说,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应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完善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根本性途径,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宏观性指导,就地方政府而言,应该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

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监管过程中严密的法律体系,解决互联网监管问题。其次,监管部门完善职责分工体系。监管部门应该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做好充分调研工作,设置出明确的监管部门,不同部门各司其职,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西外,监管部门还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应职责部门。最后,创新监管手段。借鉴国外互联网监管的先进经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应该创新监管手段,特别需要注意互联网金融市场一些新的金融形式,要及时确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吴迪.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5(06).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监管措施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与金融也形成了有机的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明显存在着发展不成熟和发展迅速的矛盾,使得其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措施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简述

(一)内涵

从广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在传统金融行业中的所有应用形式。

从狭义上讲,所谓互联网金融,就是指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等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来达到资金融通目的的金融服务模式。

(二)特征

第一,缩小化。该特征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来说的。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其融资成本低的优势为投资方和融资方的直接对接创造了条件,因此,商业银行已不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

第二,便捷化。这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平台来说的。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是不受时空限制的,只要有网络及相关的电子产品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开展业务,不仅方便快捷,还有利于降低成本。

第三,多元化。这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来讲的。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多元化趋势还在进一步加剧。虽然可以解决商业银行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基于网络的金融这一前提,就注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因素较多。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类型

(一)法律风险

目前,随着互联网在传统金融行业应用的更加广泛,我国提高了对其风险监管问题的重视,制定并实施了一些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法律。虽然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但是在我国依然缺少一套系统的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因此,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依然严峻。比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等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中存在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二)业务风险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金融行业的业务模式也得到不断的创新,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使个人贷款更加方便、快捷。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风险,这主要是由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办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多数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是由非传统金融机构所创立的,该类公司没有丰富的业务经验,缺乏相应的业务风险防范意识,致使一些网上理财或贷款公司等都存在一些业务风险问题。例如,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缺乏对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的控制,在其基本业务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了一定的信用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等。

(三)技术风险

从其概念可知,互联网金融有效运行的前提之一,就是要掌握并运用相关的网络信息技术,否则该行业是不可能得到快速发展的。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等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因此该新型的金融行业也存在一些技术风险,并造成了一些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据调查,2014年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加密技术方面的不足,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措施

(一)要建立一套有关其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别注意法制方面的建设,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依法治国上升到国家战略。因此,要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监管,就必须建立并完善一套相应的法律体系,并且将该风险监管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比如,各有关政府部门要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一些风险因素及其发展趋势,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在安全、权力、义务和市场等有关方面的规定,真正的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实施法制化建设。

(二)要明确有关其风险监管的原则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的金融监管原则已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因此,各有关监管机构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认识,根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和特点,明确其风险监管原则。首先,要坚持综合监管。所谓综合监管,就是指在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从而创新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其次,要坚持联合监管。所谓联合监管,就是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关的联合监管组织体系,从而有效地实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联合监管。最后,要坚持专门监管。所谓专门监管,就是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以提高其监管质量和效率。

(三)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风险监管制度

从一定程度上讲,一套完善的风险监管制度对于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监管制度的建设力度。一是要政府要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政策法规,在政策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有效的监管。二是政府要采取有效的鼓励措施,支持并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其有关组织,建立并完善其自我监督和管理等机制。三是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力量,从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社会监督,通过网站和电话等多种途径,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体系。

(四)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因素中,技术风险是其重要的一项内容。因此,若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有效地规避其技术风险因素,就需要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技术风险的监管的重视程度,加大资金和人才等的投入,建立有关的研发机构,加强对其技术的研发力度,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大数据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讯技术相结合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形式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并非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简单累加,而是在实现安全与互联互通技术水平上的适应新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当前互联网技术不仅和传统的交易所模式相结合,更兴起了个人化金融的模式。在便利投资者的同时,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互联网金融不仅存在传统金融的风险机制,在结合了互联网技术之后,新的风险也随之而来。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及其特征分析出发,探讨其存在的风险。针对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结合大数据理论提出监管体系的构造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分析

按照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影响程度的大小,主要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成三种模式(如表一示),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网络改进型金融工具和新型互联网金融工具。

(1)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是网络银行。其主要特征是仅仅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双方主体。并且灵活性较弱,安全性较高。该模式中的互联网技术仅仅是一种工具,主要的特征与传统金融差别不大。因此对于该种模式的监管,主要还是以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为主,其主体清晰,主要是大型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内涵的风险较小。

(2)网络改进型金融工具,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是余额宝。其主要特征是不仅仅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也应用了互联网技术的融通性,将多种功能融为一体,金融的双方主体初步发生了变化。灵活性加强,存在有一定的风险,较之简单的互联网加金融模式,诈骗,违规,技术风险频现。该模式中的互联网技术已经和传统金融有机融合,将多种功能融为一体,比如余额宝,就同时实现了投资增值的功能和消费的功能,将传统的借记卡业务和基金投资业务合二而一。监管的主体不仅包括大中型的金融机构,还需要对互联网巨头进行控制。

(3)新型互联网工具,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主要是众筹平台和P2P平台。其主要特征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产生了传统金融所无法形成的效应。比如众筹平台,就是一种集合小规模资金进行投Y的金融模式,而P2P,更是将传统金融的主体扩张到两个自然人之间,大大强化了金融的灵活性,此时的金融主体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主体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大中型金融机构退居幕后,小型金融机构甚至普通的互联网公司都可以成为金融双方。灵活性极强,但是风险也进一步增加。E租宝、中信公司、美微传媒等欺诈事件频传,其原因在于国家的立法监管总是存在滞后的,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变局。其深层次原因则在于主体的繁多和复杂,难以完成风险控制。

2.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和商业层面,对此我们进行如下的分类讨论。

(1)法律和制度风险,当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还是以证券法,合同法等作为监管的基础的。但是作为对整个金融市场适应性很强的法律,其针对性就存在问题。无法针对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固有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造成P2P平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出台文件界定p2p平台定位和业务范围,我国的P2P借贷很容易在监管不完善的层面上出现违规行为,甚至触及刑事犯罪,按照当前我国刑法经济类犯罪的规定,P2P的职业放贷人功能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贷款证券化很有违反证券法不得违规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P2P平台的分散性和隐秘性使得洗钱犯罪在P2P平台上频繁发生,由于目前反洗钱机构对P2P平台不进行监督,非法收入可以的出借给不同的出借人,最终实现洗钱的目的。

(2)技术安全风险,在技术的开发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就存在不完善的特征,由于设计构思的片面性以及安全性不足等问题,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技术漏洞。极易出现网络黑客非法入侵系统后盗取客户信息而造成客户损失,一旦客户信息被黑客或病毒利用,不仅仅会对顾客造成骚扰信息等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的对金融机构的诈骗问题。云计算平台承载了大量的金融业务和用户信息,但就平台本身而言,其极易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一旦攻击成功,将造成重大损失。另外互联网金融计算和数据归属地分布的广泛性、欠均衡性及不确定性也会直接导致诸多不良信息源难以分辨。一般来说对于金融体系的宏观整合将会造成微观层面监管的不力。

(3)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这是几乎所有的金融模式都存在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也不外如是。所谓流动性风险,就是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满足投资人体现需求的风险,该种风险存在有两种产生机制,其一就是庞氏骗局,或者叫意大利香肠问题。也就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后投入的资金作为先期投入资金的利息,以此吸引大量的资金,但是最终总会产生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这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平台都无法应对大量的提现需求而瓦解。其二是挪用资金的问题,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不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将资金挪用到其他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上去,一旦投资失败,最终也将无法面对投资者的提现需求。信用风险是与流动性风险相伴生的,借款方的违约将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问题,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3.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金融服务业在一个产业结构科学的国家经济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于金融服务业的监管对于国家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发展的新形态,也是现代金融未来发展的大方向,对于其存在的固有风险,只有进行合理的监管和控制,才能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表2示,笔者总结了近年来的几起有关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性案例。

从上表可见,涉案金额从最初的35万到430亿元,短短三年时间,涉案金额扩大了上百倍,并且可以发现,2015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代表性案例和涉案金额飞速扩大,据统计示,2015年互联网金融诈骗的案件高达929件,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极其必要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其不足

1.立法滞后,行政管理缺乏依据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缺乏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规范。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之下,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文件,更不可能存在一整套的准入,监管,处罚的法律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约束主要散见于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而言在广义法律规范上,互联网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征信,担保功能则受到《担保法》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利率问题,则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当中。这样分散的立法体系,无疑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法律的体系解释和法律的整体协调都存在问题,

另外由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能采取行业公约的形式来进行限制,比如P2P行业出台了有关P2P的行业公约,但是这种公约的约束力仅仅相当于法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不存在强制执行力,很难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

2.监管主体多元化,责任形态不清

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主要监督机构负责制定监管细则,各省级机关负责辖区内协调,工业信息化部负责信息活动监管,公安部负责对犯罪问题进行监管,处罚其中违反安全监管的活动。由此可见,《办法》对监管主体间的职责范围是明确的,但其配合机制、领导与报告关系却没能做出详细的规定。仅靠各部门在各自责权范围内的工作,可能会引起各行其是的局面。另外,各部门间的沟通机制、报告关系不明,在致力于消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同时,本身可能会陷入监管信息不对称的困局中,部门间的沟通效果难以预计。同时,该监管机制的设立,在层级的设计上存在问题,中央各个机构的相互协同存在问题,同时地方各级执法机构,存在双重管理的问题,也就是一方面付出省级政府的领导,一方面服从国务院部门的领导,容易产生行政效率的低下。此外对于投资人而言,政府机构的保护并不直接,而只是间接限制和控制了风险从而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3.规则管理过于严格,阻碍市场活力

在《办法》中,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限额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单一平台和不同平台的借款数额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单一法人在不同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的最大借款数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借款设置最高限额这一做法属于是一种规则导向的监管体制,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这种规则导向的行为存在两种特征,第一是全面性,这种金融监管的控制,将会对整个体制中的大部分业务进行控制,但是这种看似全面性的管理存在两种问题,首先管理体制的滞后性会使金融监管无法跟上体制更新的步伐,其次全面化的管理也将限制新金融模式的诞生。第二是形而上的模式,对于数额的限制会使得管理体制的僵化,对于金融而言,供给和需求本就会确定某项目的筹资数额,市场对于筹资情况的反映才是最真实的,如果控制资金额度,不仅造成市场机制扭曲,更无法考虑到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动态问题。

4.未体现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办法》是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向性文件,但是其确定的方向却存在问题,在该文件中,最首要意义就在于明确了P2P借贷平台的性质--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由此展开的一些办法也相一致地致力于避免平台成为资金池、甚至出现“庞氏骗局”的可能。但是,如前文所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态而言,最终必然还是会出现一个真正的网络资金平台,如果为了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就将P2P平台限定为信息平台,这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是相违背的。其次,《办法》对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力地回应了互联网金融中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风险。但是,不得不指出,这种金融监管的形式和传统的金融并没有任何本质性的区别。不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制定监管政策,形成监管体系,不仅无法对症下药,解决互联网金融独特的问题,更加麻烦的是也会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遏制。这才是真正的危害之处。

三、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

根据我们上文分析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现状,我们可以按如下思路分析,如图一所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时候需要对症下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考察。

1.加强立法和行政法规的制定

目前我国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商法体系当中,笔者认为,在法律制定的过程当中,应当适时充实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国家对于任何一种制度的建设,立法应当先行。完善的立法,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运作,还可以将监管主体确定下来,统一监管模式。在法律体系中,互联网金融存在于最高位阶的部门法是有必要的,互联网金融灵活,跨界。不同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和不同部门之间的规章,都难以全面覆盖。只有像证券法那样的法律,才能够覆盖其各方各面。另外也可以提出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方向。

2.完善监管主体的制度设计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设计。也就是政府监管角度,行业自律协会角度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三个方向。

首先是政府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类似反垄断执法的监管体系,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然后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筹相关事宜。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而言,可以设立一个国务院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办公室作为统筹管理的部门,以此提高行政效率,然后将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工业与信息化部纳入其统筹之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全面统筹监管。另外省级监管部门以只对中央机构负责,防止地方政府与中央部门交叉管理的情况出现。

行业自律协会与政府监管相比,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形式,对于规范行业发展作用效果更显著。事实上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严格程度更大程度上是着落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的自律监管应该在这样三个角度入手,首先对于所有从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明确责任人,另外应该要求各机构向行业自律协会披露其财务信息,这样既可以保护商业秘密,也能够完善对于行业成员的监管,最后还应该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各方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为大数据的充分应用打下基础。

最后,投资者的保护应该更加直接化,可以考虑建立直接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对于在投资者投资过程中遭遇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直接保护,也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公益诉讼的提起。

3.原则性监管为主,市场动态化管理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是以规则监管为主,而规则监管过于僵化,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当下情况,笔者认为,在监管的过程中,不应该以规则监管作为主导,而应该使用原则监管,扩大市场的主观能动性。原则监管具有灵活性和动态性,但是也存在监管人员任意解释监管细则从而出现监管无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佳的选择就是建立市场的动态管理机制,首先应该登记注册,审查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的资质,建立完善的责任人系统,强化行业准入规则和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审核。另外应该完善资金的托管,模仿基金的运作模式,投资者,管理者,控制者三方制衡,建立完善的第三方资金管理机制。最后应该进行动态定期审查,完善市场退出的格局。对于市场的动态性自主性,充分发挥。

4.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风险控制

大数据(bigdata),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其中一个核心的概念就是“海量数据”,它将不仅包括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还将包括非结构化数据以及海量交互数据。这一变化给互联网金融双边市场的资源“自”配置带来了可能,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对于海量交易信息的掌握、彼此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换增加了更多可能性。因而笔者认为,大数据和云计算将会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大数据给监管带来的变化还将包括以下两点。首先,监管从精确数据走向趋势分析。在非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的处理一般关注的是精确性,而在大数据时代,由于对海量数据的获取、计算都变得更加便捷,且数据量将非常大,所以关注的对象将不再是细微差别,而将会是海量数据体现出的趋势,抽样的风险将不复存在,对于整体数据的分析,将会有效的完成对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分析和监控,完成数据流加现金流双流的同时控制。

其次,大数据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双方均可以达到较好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作用,大数据对于顾客的征信,将直接预测投资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可能,比如,根据投资者在其他消费购买高三学生的复习资料,可以预期出该投资者很有可能在一年之后需要支出大学的学费。或者通过对该消费者的微博信息的统计,分析出该消费者是否具有旅游倾向等。这种人工智能的应用将帮助平台分析出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可能性,从而规避风险,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O管,也可以应用大数据统计出其投资,放贷习惯,甚至是其法人主体的消费投资特征,预防“跑路”现象的发生。

四、总结

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种类出发,探讨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了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格局,对其僵化,管理效率低下以及对互联网特征应用不充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笔者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完善立法,重视监管格局的建立,充分发挥市场的有效性,动态而持久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应用,以期达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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