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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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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学思想

儒家法学思想范文第1篇

一确立正确的数学观和数学教育观

关于“数学是什么”和“为什么学数学”这样的问题,相当多的数学教师缺乏思考和深层次的理解。而数学观对数学教育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1]。教师的数学观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数学学习,不当的数学观念和教育方法对于学生的思维发展的影响是负面的。为了提高数学教学质量,一个数学教师对数学科学有什么样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林夏水先生从本体层面指出:数学不仅是一门论证的科学,具有演绎性,而且从数学的创造过程看,需要通过观察、类比、归纳形成猜想,所以又具有经验性;数学研究的这种二重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2]。曹之江教授提出:数学虽然具有超现实性的品格,然而决不是脱离现实的。按照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它尽管有十分抽象的形式,但追本溯源,它仍源于现实,是现实的更高理性抽象与概括[3]。郑毓信教授从文化角度认为“数学不应简单地被等同于数学知识的汇集,而主要地应被看成人类的一种创造性活动”[4]。上述观点从不同侧重阐释了数学的本质,体现了数学观的多样性特征,也就蕴含着数学研究和数学教育方法的多样性。数学观和数学教育观指导下,教师采取相应的教学策略和方法,不仅传授数学知识,而且要进行数学观念的灌输、数学思想的渗透和理性精神的普及。

二联系文化背景,倡导理性精神

大学数学内容高度抽象,似乎与现实世界中感觉所及的直接经验相距甚远,而之前由于高考指挥棒的引导和数学教育的功利性,学生认为学习数学就是为了考试。要使学生对数学形成正确的认识,需要教师从文化背景和思维方式着手。

现在大学数学课程的许多内容都是在18世纪、19世纪形成的。西方数学、甚至西方现代文明最主要起源于希腊。希腊文明承认人的理性(人脑经过一系列抽象、概括、分析和综合形成的推理、判断)力量,而不屈从于传统、教条的权威和宗教的神秘希腊人凭借着理性,运用演绎推理,发现宇宙的规律,而又认为宇宙规律乃是数学的规律。他们认为数学中的一切结论都应该用逻辑方法加以证明,并坚持演绎推理是数学证明中唯一的方法,从而数学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一个演绎的思维体系。由于数学与哲学密不可分,因此数学备受重视。比如,欧几里得几何的创立,它由几条公里推导出几百条定理,使当时已有的几何知识以公理体系形式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体现了一种理性精神和力量。古希腊追求真理者纷纷效仿欧几里得的公理体系和推演过程,把理性运用于建筑、艺术、宗教、文学等各种领域之中。所以,“古希腊所代表的西方数学一直处于文化系统的上层,从而影响着整个民族文化的发展”[5]。从古希腊时代、文艺复兴时代、工业革命时代一直到现在的信息时代,数学对自然和社会的改造有着重要的作用。

反观我国的情况,虽然我国古代有光辉的数学成就和卓越的算法思想,但只是作为一种使用的方法和技术。以经验、直观、归纳、类比为主要特征,缺少推演,即使在几何图形研究中创造出的概念(如阳马、堑堵等)也绝不是为了逻辑演绎,而只是为了直观的类比运用[6]。所以,中国的数学文化传统先天就缺乏理性因素和科学精神,没有上升为一种哲学思考的理性规律[7],一直处于文化系统最下层的技术层面。而我们现今的数学教育也仅仅局限于数学学科本身的知识和技能,即使注重“逻辑训练”,也是局限于“技术”层面而已,缺乏数学理性的发扬和深层价值观念的发挥,没有给予人们关于数学与自然、社会等方面的关系的比较完整的认识,只是把数学堪称附加于社会的一种知识、技能和工具。

在这种文化背景迥异、思维方式不同的情境下,学生要接受带有强烈西方理性主义色彩的文化,必将会导致认知心理的阻碍和认知难度。那么,让数学文化融入我国固有的文化传统,打破学生传统思维方式的限制,建立理性思维,其有效途径是以世界数学文化为背景,揭示数学背后隐藏的文化价值,重建对数学理性精神的认识。

例如,张奠宙先生以“对顶角相等”为例,指出在数学教学中要突出数学的文化价值。《几何原本》中的命题:对顶角相等。

证明:A+C=B+C=平角

根据公理3:等量减等量,其差相等。因此,A=B这是典型的用公理进行逻辑推演的结果,展现了古希腊文明在探求真理上的理性思维。为什么中国古代数学里没有对顶角相等这样的数学定理呢?主要在于古希腊数学和中国数学是两种不同文化的影响下产生的。中国古代数学崇尚实用,以服务于帝王统治需要而产生,显然不需要“对顶角相等”这样的问题[8]。

了解数学的文化背景,加强逻辑推演训练,使学生更能客观地、逻辑地去思考,增强利用理性思维推理获得成功的信心。比如,极限的“ε-δ”定义。学生难理解,有些教师甚至讨论要不要讲。这正是变量数学的精华,是人类理性思维的巨大胜利,为什么舍弃不讲呢?只要问“为什么这样定义?”这就要追溯到古希腊穷竭法的哲学思辨、阿基米得的平衡法、求积的不可分量,到Fermat明确提出极限过程。“ε-δ”定义使人们认识到极限就是一个数,无穷小不再神秘,只是以0为变量的极限而已。从而整个微积分都放在了极限的基础上了。极限概念的发展轨迹,反映了社会发展变革之下的数学演变,充分体现了数学家不畏强权、追求真理的科学态度和对理性的执著追求。当然,强调理性思维,并不是否定直觉的作用。归纳、类比、猜想常常是数学思想和理论的来源之一。因此,数学中要讲好西方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的交互影响,既要学习和吸收人类的一切优秀文化,同时也要继承和发展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兼收并蓄,这是数学教育观需要坚持的方向。

三贯穿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

数学思想方法是数学的“真”,即是数学的本质和精神。宏观的数学思想方法如数学哲学思想、美学观念、公理化方法等;一般的数学思想方法如化归方法、函数思想、极限方法、统计方法、归纳与演绎、类比、抽象化等等。也就是说,数学思想方法是思维模式,它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存在于数学知识中。教学过程中揭示数学的本质,让学生理解数学精神、把握思想方法、体验数学之美,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具备丰富的数学知识,理解数学的本质和精神,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

我们常说:教师先有一桶水,才能给学生一杯水。教师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对数学重大发现的历史了解和掌握,不理解数学原理的核心,怎么能在传授“灰色”的理论中给学生注入鲜活的思想?又怎么能让学生生成思想的思考行动呢?

CCTV《百家讲坛》大师们的讲述之所以感染听众,回味无穷,在于他们带着厚重文化底蕴的思想、对美的鉴赏力以及对事物本质的探究和认识,是与听众在心灵和思想上的交流。他们不仅讲知识,更注重讲思想的源泉、生成过程和结果,是鲜活思想的不断流淌。娓娓道来,使听众思想上获得启发、产生共鸣,获得美的享受。数学教师以追求真、善、美的执著,以精益求精的态度,用心去做好教学,让火热的思考、鲜活的思想在课堂中流淌。因此,数学教师一要真正懂得数学,具有深厚扎实的数学功底;二要更新观念,更新知识,学习有关数学哲学、数学方法论、数学史和数学文化的课程;三要搞科研,用自己发现的经历,去讲授数学的精神、思想和方法,更生动、更具说服力。

儒家法学思想范文第2篇

一、先秦创始时期的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

先秦尤其春秋战国时代应当说是一部先秦儒学的发生期或酝酿期。而此间的所谓儒学,则又可称之为“原典儒学”或者“孔学”。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贵“仁”。“仁”是孔子哲学思想的精髓所在,也是孔子政治思想、道德思想、教育思想、文献整理思想的理论基础和前提。“仁”涵盖了一切善的言行,包括孝、悌、忠、恕、信、恭、敬、宽、敏、惠等许多道德规范。孝者,父母也;悌者,兄弟姐妹也。孝悌之爱所要解决的就是血缘之间的相亲相爱。“今之孝者,以为能养。至于犬马,皆为能养,不敬,何以别之?”此所谓不敬者,则不孝。而忠恕之爱,“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体现的就是忠道。恭就是对人民要恭敬;宽就是对人民要宽容;信就是对人民要讲诚信;敏就是要敏捷,提高办事效率;惠就是惠民之爱。孔子认为:“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把这五条做到了,就是仁了。

另外儒家还提倡“礼治”,“礼”内涵着“和”的制度伦理,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礼”从行为规范变成约束人心的内在要求,提升为社会生活的自觉意识。

就人性论而言,儒家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儒家提出的道德修养过程是:志――学――思――行,以此来达到修养的最高境界。

孟子的思想主要是“民贵君轻”,提倡统治者实行“仁政”,在对人性的论述上,他认为人性本善,提出“性善论”,孟子认为人具有一种先验的善性:“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孟子认为,人能“存其心,养其性”,人应该把存性养性的道德修养作为自己安身立命之法。

荀子提出的隆礼重法的政治思想是以其“化性起伪”的性恶论为哲学基础的,而荀子的“天人相分”的自然观的思想模式运用在人性论问题上自然引导出“性伪之分“的命题。也认为人性恶是天然的,而后天的“善”则是人为教育的结果,这叫做“伪”。“虚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名》)

二、汉代时期的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

西汉的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诸子百家,建立起新儒学。他把儒家思想归结为“三纲五常”系统地提出了“天人感应”、君权神授,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思想上的一统维护政治上的统一。他认为,“道之大原出于天”提出自然、人事都受制于天命,因此反映天命的政治秩序和政治思想都应该是统一的。这很符合当时武帝要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成为汉代的官方统治哲学,使儒学成为传统主流思想。

董仲舒的人性论是主张性三品说。他把人性分为“圣人之性”、“斗筲之性”和“中民之性”。认为性是由天决定的,是天使人性有善、有恶。“圣人之性”善,“斗筲之性”恶。这两者是不可改变的,而“中民之性”,是“有善质而未能善”。他说性是天生的质朴,虽可以为善,但并非就是善,只有“待外教然后能善”。即人性善是通过教育的结果。既然民需要教化才能善,而谁来实施教化呢?当然是统治者,即君王。君王是顺天之意来完成这项任务的。君王要顺天之意来完成对人民的教化,他把被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完全交给了承“天意”的“圣王”。

三、宋、明理学时期的儒家道德主体性思想

程朱理学是北宋理学家程颢、程颐和南宋理学家朱熹思想的合称。他们把“理”或“天理”视作哲学的最高范畴,认为理无所不在,不生不灭,不仅是世界的本原,也是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在人性论上,二程主张“去人欲,存天理”,并深入阐释这一观点使之更加系统化。“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学者须要于此体认省察之。”“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朱子语类》卷十三)在人性论和认识论方面,宋明理学把“天理”和人性联系起来,认为“天理”在人心即为“性”,“性即理也”。强调人性本善,后世之人有“贤”、“愚”之分,是由于气禀不同,“气有清浊,禀其清者为贤,禀其浊者为愚。”认为“浊气”和恶性都是人欲,人欲横流,蒙蔽了本心,便会损害天理。“无人欲即皆天理”,因此要人们“存天理,去人欲”。要“存天理”,必须先“明天理”,而要“明天理”,便要即物穷理,逐日认识事物之理,积累多了,就能豁然贯通。提出了“格物致知”的思想,倡导“涵养须用敬,进学在致知”的修养方法。

儒家法学思想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 思想政治 教育方法

一、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概念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实现特定的教育目所必需的各种要素的综合,是教育工作者在认识和影响教育对象思想和行为中采取的各种方式、手段、工具、程序等的总和。从狭义上来说,主要指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即教育工作者面向教育对象在教育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总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就是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为实现教育目标、传授教育内容,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或手段。

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内容

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可分为显性教育方法和隐性教育方法。“显性教育方法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对教育对象进行直接公开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正规工作方式和途径的总和。”“隐性教育方法不是直接进行,而是利用人们参与社会实践和人生活动(职业活动、人际交往、文化娱乐等),使其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教育的方法。”两种方法相比较,隐性教育方法较之显性教育方法有一定的优势,它能够更好地消除教育对象的逆反心理,将教育内容和要求渗透到显性教育方法无法达到的工作生活空间,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

三、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方式单一,重理论灌输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网络化信息化速度不断加快,世界各种信息不断交错融合。在这种形势下,大学生已经成为当今时代一个极其活跃的群体,他们的主体性进一步增强,对社会上出现的事情容易形成自己的见解,批判性思维不断增强。原有的单一的理论灌输的形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这种新形势的变化。这种单一的理论灌输忽视了教育对象的特点和情感,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厌倦情绪甚至是抵触心理,挫伤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削弱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

(二)教育内容和社会实际脱节,缺乏社会实践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上,注重理论的灌输,缺乏与社会实际的结合。思想政治教育者本身的素质也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发挥。这样的现实必然会形成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脱离现实社会环境,最后形成了“理论是理论,现实是现实”的局面。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对象而言,除了接受理论外,更多的是把理论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去。新形势下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越来越加强,一方面要求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贯穿这种思维,另一方面也要求受教育者把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到实践当中,这正是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所缺乏的。

四、加强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进措施

(一)将传统文化和现代精神结合起来

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涉及到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和多种因素,是一项具有综合性质的系统工程。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应该根据教育主体、客体、环境及载体的不同调整正确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使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进行综合地运用,能够大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强大生命力。中华民族拥有悠久的历史,丰富灿烂的传统文化,形成了中华民族勤劳、勇敢、诚实、坚强的优良传统。丰富的宝贵资源和精神财富对于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民族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现代的教育理论和方法可以将现代社会发展的精华融入到思想政治教学的过程中,因此,将传统文化和现代精神结合起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一条具有继承性、借鉴性和创新性的新途径。

(二)加强大学生实践教育活动

实践活动对学生政治观和道德观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活动具有很强的参与性,要让学生亲自经历和体验社会,从而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自信心。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社会实践。教师要鼓励学生多参加教育实践活动,这样有助于学生更好地了解国情和社会,不仅可以增长他们的才干,锻炼他们的毅力,还可以培养他们奉献社会的精神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例如,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这种活动方式具有明确的活动目标,以服务社会为目的,面向社会大众,是学生了解社会和接触社会的重要窗口。在活动中,学生能够增强社会责任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人生价值。可见,社会实践活动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功不可没。

(三)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向专业课堂和人际交往的渗透

高等教师不仅仅负有教书的职责,也负有育人的职责。专业课具有公共政治理论课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教师在对大学生进行专业课教学中要有意识地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保证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够有效地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各方面。高校教师要深入发掘各类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文化知识的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政治水平和思想道德修养。同时,高校教师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与学生的接触和交往中,以自身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和高尚的人格魅力带给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四)加大校园新媒体监管,营造健康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互联网因其多元性、互动性和隐蔽性给大众带来信息沟通便利时,也催生了一些网络不文明、不道德现象,例如在网上传播低俗信息、弄虚作假、开展欺诈活动,利用特殊工具或手段窃取别人隐私等。”面对这种不可抗拒的信息大爆炸,运用绝对的技术手段阻碍不良信息的传播是不现实的。国家根据新媒体现状采取了加强文化软实力建设的措施,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并大力加强信息网络监管,这就要求高校要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新媒体环境,加强网络舆情的管理和监控,加大网络上各种有害信息的查处力度,保证学校各部门对外发放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同时高校思想教育工作者应发挥其组织者和管理者的作用,组织学生干部对本校网络信息进行监督,包括贴吧、人人网、论坛、学生qq 群等,对社会中传播的不良信息以及学生发表的不当言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删除,坚决切断有害信息传播,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必须根据时代的变化所带来的教育内容和教育环境的变化,遵循大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规律,始终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改革与创新,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真正目的

儒家法学思想范文第4篇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儒家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制度和文化特征,其内在精神和实体价值取向在世界法律文化中独树一帜,在外部表现形式、内在价值取向和动态发展历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结合中国当前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思考,这里将儒家法律文化的整体特征主要归纳总结为“无讼是求,以和为贵”“德主刑辅,天人合一”及“以民为本,礼法结合”三个方面。

(一)无讼是求,以和为贵

儒家思想倡导“仁、义、礼、智、信”,它追求的终极价值是“中和”,即“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儒家法律文化则汲取儒家思想,注重和谐,排斥竞争;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耻辱,在此影响下,“无讼”是其最理想的社会状态。“无讼是求,以和为贵”成为儒家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针对诉讼言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认为诉讼是为了谋求个人私利,这与其所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天下为公”思想背道而驰。因不主张诉讼,且诉讼被认为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加之“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的价值取向,造成“讼师”职业也历来受人鄙弃,社会地位低下。并且各朝各代都制定法律对“兴讼”“滋讼”“聚讼”及“讼棍”等进行惩罚。因此,对“无讼”的推崇必然导致“贱讼”观念的形成,而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畏讼”,可以认为它是“无讼”价值观取向引导下的必然产物。

(二)德主刑辅,天人合一

儒家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是以“礼”和“仁”为核心,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德主刑辅”的原则,“德主刑辅,天人合一”正是儒家法律文化特征的精辟概括。孔子、孟子主张“性本善”,“为政以礼”,提倡道德教育,以理服人。[战国时期的荀子则主张“性本恶”,“隆礼至法”,强调用礼乐来规范人的行为;汉代董仲舒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综合了法、道、阴阳等诸家学说,建立了完整的儒家学说体系,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被统治者采纳,从此,“外儒内法”的正统的法律思想得以确立。此外,他还在著名的《举贤良对策》中系统地提出了“天人感应”学说,以《春秋》“微言大义”为准则实行“论心定罪”,主张“《春秋》决狱”,秋冬行刑。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继承了思孟学派和阴阳家邹衍的学说,将它发展得十分精致。自此,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

(三)以民为本,礼法结合

儒家的民本思想一方面表现为对“民”的“关注”和“重视”,主张“重民”“爱民”“以民为本”;另一方面表现为对统治者的“德”和“贤”的要求,主张实行“德治”“仁政”。儒家民本法律文化主要体现为主张统治者应当顺应民意、实行仁政。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提出“为政以德”,“修道以仁”,由此可见,孔子心目中的直人当然是心存仁义遵守礼法的。孟子在《孟子•尽心下》则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主张,把孔子的“仁”发展为“仁政”的学说,在对待君民关系上,他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受历史的局限性,他们的主张虽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其民本法律思想特征还是比较明显的。儒家“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在唐挥到极致,“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相互渗透、水融,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显著特征。其中,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儒家主张的礼至此时已基本化为相应的条文,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也结束了汉代以来“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理念。

二、儒家法律文化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启示

反思儒家法律文化的特征及价值取向,其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共同影响着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面临儒家法律文化的承传与创新及儒家法律文化与西方文化的矛盾困境,中国古代法制与现代社会要求是不适应的,但是,中国古代法制中也有许多值得我们深刻思考、挖掘和运用的东西,研究儒家法律文化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对于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打破“法律万能”论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法律万能”的论调悄然降临,这种论调无疑是不利于当今法制建设完善的。法律不是万能之器,因此国家法制建设应该遵循德、法并用,实行综合治理。自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许多民族救亡运动把斗争矛头直指儒家文化,认为儒家文化禁锢人们思想。“五•四时期”,随着“科学”“民主”思想的传入,更是提出了“打倒孔家店”的口号,现当代西式民主法治观念曾一度甚嚣尘上,“法律万能论”也曾风靡一时。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因现实社会复杂多变,它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有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如滞后性,诉讼成本高,效率低下等。此外,中国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有着自身的法律文化和传统,“少讼”“厌讼”观念及“礼法结合”思想影响至今,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照抄照搬西方式的法治。因此,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应走出法律“万能误区”,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结合实际国情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吸收我国传统的优秀法律文化,也要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法律成果,建设中国特色法制。

(二)继承发扬优良传统,建设和谐社会

儒家道德法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也带来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是加强和谐法治社会建设的有益补充。和谐社会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显然,这些内容是和中国传统儒家优秀文化一脉相承的。如,诚信友爱的内涵就是仁、义、礼、智、信等儒家学说的主要内容。孔子说“政者,正也”,意思就是说统治者要实施“仁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孟子曾提出“舍身取义”之说,千百年来被人传颂不衰。再如,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但它也是儒家法律思想的要义之一。孔子主张“以礼治国”,用“礼”来维护社会秩序。《礼记•乐记》记载:“礼者,天地之序也;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记•仲尼燕居》中言曰:“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可见,这些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基本伦理道德和价值理念等儒家法律文化,对于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三)繁荣发展特色文化,促进儒家法律文化走向世界

儒家法学思想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家族主义;传统法律;法制近代化

中国有着漫长的法律文化,其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家族主义,清末时很多支持改革的人都认为家族制度是有碍社会进步、国家富强的,所以批评的声音比较多。自清末法制近代化以来,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发展面临更多的挑战,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也开始有人呼吁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要客观认识,“中西古今之辨了无止歇,文化认同问题较以往更加严重和急迫。”家族主义是传统法律的核心,而传统法律多的就是刑法,所以先把家族主义与中国古代刑法的关系理清,是研究法律融合的基础。

一、家族主义的含义

家族,是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纽带联系起来的整体,不同的国家文化背景下的含义存在细微的差异,具体到中国文化系统,它指的主要是以某一男性家长为源头所传承下来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整体,包括血缘后代,和男性后代所娶的女性,一般不包括出嫁的女性后代,即使有一定亲属关系,也非常疏远。以世代而言,一般包括从高祖到玄孙之间九代人。最早的人类社会就是以血缘为纽带来区分人与人的,类似的描述性概念很多,比如家庭、氏族之类,家庭与家族相比,通常的含义是指父母亲及其子女,中国古代社会很少有家庭的概念,盛行的是家族。氏族表达的范围又比家族要大,比如父系氏族、母系氏族,不以某一男性家长为区分标准。

以家族为基础衍生的概念最主要的一个就是家族主义,不论是国家法律制度,还是社会伦理道德,保护的利益、追求的价值、评价的标准主要都是从家族主义出发,以维护家族利益至上,以维护家族利益的行为为符合法律、符合道德评价的行为。在中国,法律对于家族主义的保护,与中国古代的重刑轻民的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就是在刑法制度里有大量的维护家族主义的内容。

二、家族主义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体现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重刑轻民的社会,现代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以刑罚的方式,所以,法律里保护家族主义的内容基本上集中在刑法里。一般的犯罪行为,只要不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即使从轻处罚你可能伤害到国家法律权威,但只要是有利于维护家庭伦理的,也是可以的。这是非常浓厚的家庭主义的价值融入了国家刑法。

(一)刑法原则上的表现

1.亲属相隐,就是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互相包庇隐瞒犯罪,而国家法律不追究包庇者的法律责任。理论上始于孔子,制度上始于汉代,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可以相互包庇隐瞒犯罪,而国家法律不追究你包庇隐瞒的法律责任。唐代这一原则扩大为同居相为隐,只要是住在一起的大家族,不限制三代,都可以互相隐瞒包庇,所以国家法律包容了这种行为,当然,亲属相隐的犯罪行为不包括谋反这类的政治性犯罪,这是统治阶级的底线。

2.准五服以制罪,这一原则是在西晋律首创,意思是亲属间的犯罪,根据表示亲属关系远近的“五服”制度来定罪量刑,如果是尊长杀伤晚辈,关系越近处罚越轻,比如父亲打伤儿子就比伯父打伤侄子要轻。反过来,如果是晚辈杀伤长辈,关系越近处罚越重,比如儿子打伤父亲就比侄子打伤伯父要重得多。这种家族亲属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即使伤害行为、伤害后果是一致的,只要筛鋈酥间有亲属关系,是一个家族的人,处罚就和两个陌生人之间的伤害完全不一致。

(二)刑法罪名上的表现

1.不孝,这是一个口袋罪,包括很多种行为,比如辱骂直系尊亲属、到官府告发直系尊亲属、私自婚娶、别籍异财、或父母去世密不沮丧等行为,因为没有尊重家长,出于维护家族伦理道德,这些行为都视为是一种犯罪,要对子女实施一定刑事处罚。说不孝是口袋罪,是因为要犯罪的门槛太低,并且处罚也是要根据具体不孝的行为来区分。但只要你父母觉得你不孝,官府是不会去调查取证你是否有不孝的具体行为,马上就会对你实施处罚。有很多非常极端的例子,比如清代父亲追打你,你跑了,父亲自己绊着门槛倒地身亡了,如果你没有任何过失,绞刑,如果你有忤逆情节,则就是斩决,左右都是死。国家法律维护家族主义,而不是小家庭,也不是个人权利。

2.,也叫内乱,是指亲属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在古代是非常严厉的犯罪,隋唐以后的刑法基本上都将共视为十恶不赦的罪行之一,历代刑罚对不同亲疏关系的家族之人,都规定了详细的处罚。这一罪名的设置,也是为了维护家族伦理道德,因为普通人之间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处罚最轻,结婚了的男女处罚较重,而亲属关系的男女处罚更重。

3.同姓为婚,就是同一个姓氏的男女不能结婚,这一原则最远可以追溯到西周。中国古代社会,人口流动不明显也不方便,同一姓氏基本上就是同一家族的人,同姓结婚,会导致其生不蕃,意指后代不健康。这是古代婚姻成立必要的禁止条件之一,一旦同姓为婚,直接面临的就是国家刑事处罚,处罚完还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三)刑法执行上的表现

1.存留养亲,这种制度首先出现在北魏律里,意思是犯人所犯不是罪大恶极的死罪,其家里又有直系的长辈需要奉养,但除了犯人外又没有其它成年男性,允许请示皇帝,由皇帝决定是否对犯人进行宽大处理,死刑犯也不急于处刑,被处以其他刑罚的也不急于实施,而是等犯人将其长辈养老送终之后,再来执行。

2.株连,也叫族刑,也即一人犯罪,株连不同范围的亲属,都是家族里的人。株连是法家的思想演化而来的制度,旨在用严酷的刑罚来威慑百姓不要轻易违法犯罪。罪止于本人,可能威慑力度还不够,要波及你的族人。即使后来封建社会选择儒家思想为主流,但从历史实践来考察,法家思想从来没有真正退出过历史的舞台。所以这种制度照样被继承了下来,基于其巨大的威慑力为统治者所选择。最常见是用在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上,只要一个家族的,不论你分家没分家,都有可能受到株连。族刑可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调整株连的犯罪,比如诛三族、九族这类。历史上最惨死的例子莫过于明代朱棣诛杀方孝孺十族。

三、家族主x为何能影响中国古代刑法

(一)农业社会的现实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机械工业直到清末才由西方引进,在此之前无非是些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良,在农业生产中完全体现不出机械的力量,所以农业生产主要就是靠人力。如果是地主,可以将地租佃给别人种,而如果是普通人家,没钱雇人,除了自己还有谁来帮助你呢?无非也就是家族里的人。所以,农业社会的生产很依赖家族的互相帮助,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漫长的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现实基础,这一经济基础也决定了国家的法律,必须会注重保护家族的利益。

(二)儒家文化的影响

儒家文化自汉武帝独尊儒术时开始,一直都是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的立法、治国思想,而儒家文化里特别强调家族团结和谐,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强调的都是家族要团结一致才能兴旺发达,才是符合儒家标准的良好家族。通过考察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发展历史,儒家思想不断地把这些强调家族利益的道德观点慢慢地转化成了国家的刑法。儒家与法家的斗争在春秋战国时是存在的,但在汉代以后,儒法的斗争基本消弭,除了秦律、汉律,历代的法典都出于儒者的手笔,并不是出于法家之手,这些人虽然不再坚持反对“法治”,但究是奉儒家为正统的,所以儒家的思想支配了一切古代法典,这是中国法系的一大特色。

(三)统治者的需求

根据法学的观点,阶级社会的法律本质上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如果说国家法律里有大量保护家族利益的法律,那一定是统治阶级认为,这样的制度对于维护他的统治和利益是有用的。阶级社会因为其商业不发达,所以现代社会大量的商业纠纷他是没有的,主要是一些民事财产的纠纷。统治者维护家族利益,赋予家族族长一定管理权,能解决大量发生在家族内部的矛盾,因为国家是由一个个家族组成,如果每个家族和谐稳定,那么国家的统治基础是非常良好的,家族稳定国家就稳定,国家稳定那是统治阶级想要达到的首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