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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闹;分析;意义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6747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3428-02
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医患纠纷日趋蔓延,恶性事件、不断增加,形成一种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不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发生呈普遍上升的趋势,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及卫生部统计,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有70%以上的医院发生过患者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事件;60%的医院发生过患者死后家属在医院内摆花圈、拉横幅、设灵堂等情况;其中4386%发展成打砸医院的恶性倾向。恶性医闹事件频频发生,患者维权暴力化倾向日趋普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也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目前医疗暴力扩大化、激烈化的现状。
1 医患纠纷及蔓延的症结所在
11 医患双方缺乏信任基础,由于医疗市场化重于公益化,医院也在最求利润最大化,患者把医患关系看着商业关系,双方都在以经济利益作为衡量标准,所以,对医生提出的医疗方案不是从医疗角度考虑,而是从经济角度考虑。而医生对患者提出的医疗疑问首先考虑的是患者问责,从而造成双方不信任。建立在不信任基础上的医患关系必然为医患纠纷埋下隐患。
12 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不合理,俗话说:儿子当运动员,爸爸当裁判员的管理模式存在自身的缺陷。这样的医疗事故鉴定模式和漫长的医疗官司程序患者难以接受,为维护权利必然产生对抗和暴力。
13 政府对医疗纠纷造成的社会矛盾和影响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思路不清、管理缺失。每次医患纠纷的发生,最终都是政府出面,医院让步,这样的局面让患者或“医闹”看到只有采取非正常手段,才能维权或牟利,滋生医闹,主张采取非法渠道获取利益的行为。
2 医患纠纷给社会、医疗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21 医患纠纷导致医术更加趋于保守,患者难以获得最佳治疗方案;医患纠纷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将造成医疗行业不能健康发展,加深社会矛盾,扭曲医疗服务行业在老百姓心中形象,白衣天使美好形象将在中国老百姓心中逐步被淡化。
22 医患纠纷将把全社会医务人员推到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尤其是基层医务工作者,造成的是人人自危、人人自卫,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如何保护自己的情况下看病,最后是医生无法静心地医治病人,病人无法得到最佳的医疗效果,家属将愤怒发泄到医务人员身上,医务人员更加人人自卫的恶性循环当中。
23 医患纠纷从政府方面体现出政府的管理和执政能力,长期、频繁、广泛的医患纠纷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必将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和滋生职业医闹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把医疗纠纷视为医疗内部纠纷而忽视其严重性和危害性,最终必将导致医疗事业的畸形发展和社会民生的不和谐,为社会矛盾埋下了更深的隐患,长期的社会矛盾的积聚必将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的发生。
24 医疗纠纷滋生的社会犯罪率的逐年升高和恶性案件的不断发生,为社会安定敲响了警钟,它不断为犯罪分子创造滋生和发展的温床,而且使更多的原本守法的公民因医患纠纷矛盾的激化以身试法,沦为罪犯。
3 医患矛盾的应对办法
31 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处理机制 医患纠纷的根源不是医生和患者的矛盾,而是处理医患机制的问题引发的医患纠纷;我国每年有上万次车祸,死亡人员数千人,但并未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社会的不和谐,原因是有一套合理、完善的处理机制,是让当事双方都能接受的、都认为合理的处理机制和机构。
32 建立公平、合理、有效处理机制 一个让医患纠纷当事人双方都认为是公平、合理、有效的处理机制的关键是机构的组成和机构的隶属关系。交警的事故处理是与当事人双方完全割裂的执法机构,是完全以事实和相关条例处理事故,有一套完整的处理、协调、申诉和司法途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如果不具备中立性、执法性、规范性,是无法处理好纠纷的,也是无法得到医患纠纷双方信赖的处理机构,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医患纠纷和矛盾。
33 医患纠纷处理机制构成建议 先行处理、协调处理、司法程序;医患纠纷最大误区是让患者先进行医疗鉴定,导致患者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只有在前两项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再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鉴定才能让患者感到公平和信任,过去医院纠纷让卫生局组织鉴定,相当于儿子犯错由老子处理,得不到老百姓的认可和信任,此模式不改,中国的医疗纠纷将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4 处置医患纠纷的意义
处置医患纠纷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①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②患者和家属能感受到事情在第三方的介入后能及时、公正地处理;③发生严重问题司法机关能直接追究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增强医务人员责任心;④医生不用人人自卫,患者不用担心处理不公,医务人员可以放心按照医疗规范给患者提供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手段和服务。
医患纠纷最终建立的处理机制和效果对社会产生的直接影响:凸显政府的执政能力、公信力;体现社会公平及公民权利的维护;展现医患关系的和谐;标志我国法制社会的进步程度;衡量医疗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失败。尽快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解决机制,是社会遏制医疗纠纷引发的暴力、不再疯狂蔓延下去的迫切需要,是社会民生和谐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展现其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从根源上建立完善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不但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持续,同时,也能很好地化解社会内部矛盾,使我们的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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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医;人为现象;避免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法医病理检案工作中的人为现象是指人死后由于外部因素作用或者尸体本身的死后变化而发生的各种改变或征象。这些人为现象容易导致死因鉴定或损伤推断产生错误,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这些人为现象。笔者将对法医病理检案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人为现象进行综述,并提出相应的避免措施,以供法医同仁们在检案实践中借鉴。
1法医病理检案工作中的人为现象
1.1生前和死后伤亡鉴定中的人为现象正确认识各种不同的尸体表面和内部器官组织呈现与活体不同的征象,是做好法医学检案鉴定工作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生前和死后伤亡鉴定中的人为现象有很多,比如人死后数小时由于超生反应仍能见到肠蠕动,有的婴幼儿甚至可因邻近肠段松弛扩张而发生肠套叠现象,易被误认为生前肠套叠;口唇局部皮肤干燥变硬的皮革样化易被误认为是由于挫伤或腐蚀性毒物所致,但如果无皮下出血,则不是挫伤,如果口腔周围、食管和胃黏膜未发生变化,则不是腐蚀性毒物引起的;未闭眼的死者,由于球结膜外侧和巩膜暴露出来,水分容易丧失而使之变薄,显现出巩膜下面脉络膜层的色素,出现三角形或椭圆形的巩膜黑斑或Larecher斑,容易被误认为是结膜下出血。
1.2尸体所处环境以及动物咬食尸体鉴定中的人为现象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易被误认为是生前损伤,导致损伤性质的判断错误。另外,自然环境中的风、雨、雷、火、温度等均可能对尸体造成变化,应注意与生前的损伤相区别。比如,在湿度正常,通风较好的情况下,尸体周围环境温度越低,越容易出现尸冷。同理,温度越低,尸僵维持时间越长,缓解速度越慢,这可能跟细胞中酶的最适温度相关。
1.3鉴定过程中的其他人为现象人体死后由于外来因素的作用而发生的各种改变或征象称为死后人为现象。在法医病理工作中如将其误认为生前损伤或病理变化,则往往导致错定案件性质,造成严重失误。常见的死后人为现象有以下几种:①胸外心脏按摩和人工呼吸所致的人为现象。抢救时常用的胸外心脏按摩和人工呼吸可以导致肋骨及胸骨骨折,甚至引起肺萎陷和皮下气肿,甚至可引起肝、脾等上腹部脏器破裂[3],偶见引起胸腔和腹腔大量出血,须注意与生前损伤鉴别。口对口人工呼吸容易导致指甲、口唇、牙龈的损伤和面颈部的擦伤;②死后变动所致的人为现象。死后变动可使胃内容物返流和进入呼吸道常被误诊为胃内容物吸入而窒息致死,搬运尸体有时可致颈椎骨折,尸体枕部受到碰撞所致的破坏等常被误诊为生前损伤。根据这些死后破坏均无生活反应这一鉴别点,应与生前损伤相区别;③尸体检验操作时所致人为现象。对于颅骨骨折的案例,在开颅时可使原有生前骨折线延长,但应认真操作防止骨裂缝延长,使用工具除去颅盖骨时要避免引起颅中凹的颅底线形骨折,否则容易引起误诊。又如,开胸分离胸锁关节时,容易刺破锁骨下静脉,使血液流入胸膜腔而被误诊为胸膜腔内积血。尸检分离颈部皮肤、肌肉时,容易引起死后渗血,易被误认为是扼死或勒死案例生前颈部软组织的出血,可以采取先解剖颅腔和胸腔,当颈部成为贫血区后再解剖颈部的方法避免颈部发生死后渗血;④标本存放、固定、取法不当导致的人为现象。⑤病理组织学切片造成的人为现象。切片冲水时弄碎、弄丢部分组织块,切片不当将留下皱折和刀痕,甚至导致切片被撕裂和污染,封片不当时将导致切片产生气泡,或带入纤维、杂质等。如果脱水不净将降低透明度,浸蜡温度过高时将损伤组织,小块脱蜡不净时容易被误认为是坏死、软化灶。
2法医病理检案工作中的人为现象的避免措施
2.1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严格依法执业。
2.2重视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及有关辅助检查资料司法鉴定人在接受委托时应对有关案情进行详细的了解,熟悉发案经过、损伤情况、个人病史和诊治情况。
2.3综合分析与具体案例分析相结合对于死因有争议的复杂案例,应结合具体案例辩证地进行分析,综合运用案情经过、死亡过程、现场勘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必要时可以要求送检人员补充相关资料,得出真实、客观的鉴定结论。若案例存在太多争议,比如存在"模糊性病变"或"灰色病变"等,实在无法得出诊断或鉴定结论时,则只需客观报告检验结果,可以送到其他单位进行复查或会诊。
3讨论--以医疗事故为例
随着我国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宣传,广大民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中,运用法医病理学检验的比例增大,也说明了以上观点。在某120例医疗纠纷事件中有59例为未确诊和误诊导致,这是诱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若要解决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是明确死因最主要的途径,也是为有关部门提供解决纠纷的最为重要的科学依据。总结分析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有:①未确诊和误诊导致患者死亡,家属要求医院给予赔偿;②患方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③患方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④患方自身素质欠佳,无理取闹。
3.1死因分布分析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患方对于医院给予死者的临床诊断结果或医护措施存在疑问或不满。由于医院方出现失误导致患者死亡最为常见有未确诊、误诊、延误治疗、医德医风、用药不当、严重失职等情况[2]。但需进行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奠定才能判断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解决此类纠纷,其核心问题就是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否与医院诊疗有关。而采取法医病理学检验是查明死亡原因最为有效,也是最为直接的手段。可为有关部门解决纠纷提供有力依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3.2被投诉医疗机构、科室分布分析在本组研究资料中,医疗纠纷多发生在基层乡镇卫生所或个体诊所,占据所有医疗纠纷中的72.5%。分析其原因,主要有:①医疗水平、医疗设备相对落后,技术条件差;②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形成不良的医德医风;③医护人员自身素质,包括医护水平、道德素质等相对较低;④卫生资源配置相对缺乏,尤其是知识机构、医疗信息资源方面与地市级医院存在较大差距。
3.3法医病理学检验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分析法医病理学检验作为查明死者死亡原因最有效,最权威的诊断标准,受到医患双方、病理学医师以及法医等的高度重视。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有很大作用。总结尸检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尸检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可为缓解医患双方矛盾提供时间缓冲,利于协商调解;②尸检为医疗纠纷事件提供有力依据;③通过尸检信息的反馈,有助于医院改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机制、管理能力等。因此,法医病理学检验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为减少医疗纠纷事件,医院方应十分注重自身医疗水平的提高,并秉承对患者负责、服务患者的态度,做好医护相关工作,在出现医患纠纷时,不应逃避,而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调节,并尽早安排法医进行尸检,以尽量减少医患纠纷事件和避免纠纷扩大化、严重化。患方也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问题,而不应采取非法或暴力的行为争取权益。
4结论
法医病理检案工作中的人为现象是指人死后由于外部因素作用或者尸体本身的死后变化而发生的各种改变或征象。这些人为现象容易导致死因鉴定或损伤推断产生错误,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这些人为现象。笔者将对法医病理检案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人为现象进行综述,并提出相应的避免措施,以供法医同仁们在检案实践中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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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院药房;药学服务;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7(c)-0164-02
随着医药事业与现代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药品种类也在日益增多,如何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证患者用药的有效与安全,是医院药房人员的重要准则。目前,国内医院药房正由传统的药品供给向药学服务的方向转变,以为患者提供及时、安全、经济、合理的药物治疗为最终目的[1]。国内许多医院药房已经开展了药学服务,通过不断丰富药学工作的内涵及提高药学工作者的服务水平,在社会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维权及法律意识的加强,药学服务纠纷也变得较为常见。加强药房药学服务的认识与如何采取预防措施是药学服务人员值得深思的问题。为此,笔者在日常药房药学服务中总结出如下经验,希望有所裨益。
1 产生药房药学服务纠纷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疗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药学服务纠纷也包涵其中。通过对药学服务纠纷进行分析,发现出现纠纷的主要因素在于患者对药师服务存在意见,当然,不排除部分患者要求过高,因药师“过失”或“工作不严谨”所导致的纠纷,所以,应加强药学服务的预防措施,避免出现纠纷。出现药学服务纠纷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类型。
1.1 服务态度差
在医疗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人们对服务态度的要求逐渐提高。在缺医少药的年代里,患者对药师服务的态度并未过多计较,所以药患纠纷也较为少见,这主要是由于当时医疗保障属于“水平低,覆盖广”,就医时经济压力相对较小,大部分患者的就医费用都由政府等国有机构承担,患者自身的经济压力较小[2]。同时,国家在每年都会拨发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医疗工作人员的福利与医疗单位的运转。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医疗设备、药品资源的丰富,患者已经不满足于仅对治疗质量的需求,服务态度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就需要广大药学服务人员及时转变旧的思想, 按照“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态度严格要求自己,避免出现纠纷。
1.2 工作失误
药房药学服务中的工作失误,主要体现在执行不认真或因大意造成的药品计价错误、调剂错误等。例如:①在药物调配时将相似名称的药物发错,或因药品包装、颜色相似发错;②在出现特殊包装的药物发放时,未加以说明或标注,致使因给药途径错误而无法达到治疗目的;③用法特殊的药物未加以说明,部分高危药品可对患者造成伤害。在药学服务中,虽然上述情况发生次数较少,但也应加以重视,预防因药师工作失误而出现的一些不良后果。作为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师状态,避免药师疲劳上岗等现象。
1.3 不合理用药
不合理用药是指药患双方未在药物治疗时形成良好、完整的系统,在整个流程中有脱节的现象,且双方对于合理用药途径不明确。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全球有1/3的患者因不合理用药而致死,不合理用药已经严重影响患者的健康质量[3]。目前,患者对于维权及药物基础知识的掌握也在不断加强,药学服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及技术能力,才能有效地减少不合理用药现象,避免不良事故的出现。
2 预防措施
2.1 转变服务态度
药房药学服务的首要任务是加强药学服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与交流。通过沟通使药学人员能够为患者安全、经济、有效的用药进行指导,使药学服务优质化。对药学服务人员进行文明、道德、礼仪培训,把患者当作自己的朋友,掌握患者的心理,服务时使用文明的语言,礼貌待人[4-5]。同时,药学服务人员也应控制情绪,在出现纠纷时,给予患者耐心、冷静的解释。另外,院内应采取相关措施,关注药师的利益,并帮助他们及时解决困难,以此促进药师工作服务时的热情,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2 避免工作差错
避免工作差错应注重规章制度的制订,建立科学、完整的管理规范,以此预防计价差错、药品调剂差错等。药品调剂的环节较多,易出现工作失误。①要求药师在工作时认真执行相关规定,核对时坚持两人执行。②摆放药品时要有秩序,应将常用的药物置于易取、方便的地方。按照类型摆放,将同类型药品放在一起。特殊药品要注意与普通药品分开。③当与患者因计价出现纠纷时,药师应耐心对其进行解释。医院也应及时掌握药品价格,预防纠纷。④加强药品的管理,根据不同药品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存放方法,同时,对于破损、变质的药品及时进行处理。
2.3 合理安排、分配工作
药师充沛的精力是保证正常工作的基础,所以药师应根据工作的内容对自身状态做出及时地调整,另外,医院应采取人性化管理,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及工作量,使药师能够劳逸结合,以旺盛的精力与体能迎接工作[6]。
2.4 宣传合理用药
对于合理用药的宣传工作是医院必不可少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宣传工作[7],按照治疗提倡用药规范化、合理化,以此降低大处方,避免抗菌药物的滥用,防止注射剂的过度使用,杜绝药源性疾病的出现。因不合理用药可能会产生损伤肝、肾功能等不良影响,极易产生纠纷,所以应加强合理用药的宣传力度,避免出现纠纷[8-9]。
3 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目前或日后,药学服务纠纷都是医院药房不可避免、需要面对的问题。药学服务人员应对纠纷给予足够的重视,提高预防纠纷的意识,并在工作中及时调整、改进,争取使纠纷最小化。同时,也应以优质的服务态度对待患者,从而得到患者的认可,避免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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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通过医院赔偿患者
根据人保推出的医疗责任险条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 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据了解,患者与保险公司在申请理赔时并无直接联系,患者应该向医院申请理赔,医院再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不是患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在理赔过程中,患者也并非从保险公司处直接得到赔偿,保险公司赔偿的是医院,医院则再赔偿患者。
以往患者和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主要有3种解决途径:一是和医院“私了”;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是到法院。“私了” 的结果或许对患者及家属并不有利,医院可能拒绝赔付或赔付过少,而整个纠纷过程中患者及家属又投入了太多精力,结果得不偿失。
医疗责任险的初衷便是为了解决“私了”问题与医院承担的巨大经济风险,在已经施行强制投保的北京,按照《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在患者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应委托“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出面,做出理赔判断;另外,保险公司能够分担医院的损失,使得医院经济问题得到缓解,患者得到赔付的可能性就更大。
免责条款:精神损害只赔30%
根据人保财险医疗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举例来说,王先生在医院就诊期间发生了医疗意外,受到了人身损害,其医生没有过失,但法院判定其医生要负有“民事赔偿责任”,那么这个赔偿就由医院或医生自己“掏腰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另外,人保的“理赔处理”条款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为赔偿限额的30%或以下。具体来看,人保的医疗责任险赔偿限额为每人 30万元,当患者要求医院及医务人员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时,保险公司最高能够支付给医院的只能为9万元。
其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保险公司不会进行理赔的。一类是外界特殊事件导致的损失,人为的比如罢工、骚乱、盗窃、抢劫等,自然灾害的有地震、雷雨、洪水等。另外一类是针对医务人员一些违规操作导致的后果,比如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或使用被感染的血液制品,还有,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以上这些行为所造成患者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也不理赔。
赔偿限额:每人总计
不超过33万元
保单条款中应该注意的还有,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赔偿限额有“ 累计”处理,也就是说,每次赔付金额都要算入累计限额中。
根据投保医院病床数的不同,累计的赔偿限额也有变化。比如人保规定,30张到100张病床的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101张到400张病床为60万元,以此往上分段增长,最高累计赔偿限额是300 万元,对应2000张病床以上。另外,还规定每人的责任限额不得超过 30万元。
除医疗责任赔偿外,还有另外的法律费用赔偿。而与医疗责任赔偿一样,法律费用赔偿也有累计限额,也按照病床数分段增加。30张到100张病床的累计限额为3万元,101张到400张为6万元,之后继续分段增长,最高为2000张病床以上的30万元。另外,每次法律赔偿限额为3万元。
保险公司给予理赔时,需要医院提供患者完整病例资料、伤残程度证明、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等。所以,患者届时也应配合医院做好材料的准备工作。
附加保险:
医疗意外也可获赔
人保在医疗责任险上有一个附加险,为弥补医疗责任险中的“医疗意外”。
在这个附加险中,“医疗意外”被定义为4种具体的情况。一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二是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三为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虽然附加险覆盖了多种意外情况,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没有理赔责任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因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逐渐意识到应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并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这种要求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发展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而医院作为一个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患者隐私的特殊场所,正日益成为一个隐私权侵权医疗纠纷多发的地方。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展,传统隐私权经过了网络领域延伸,使隐私权的破坏呈现传播快、范围广、成本小、手段多、易隐蔽等特点,近年来伴随着论坛、博客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侵害案例,这就进一步迫切需要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对患者隐私权予以明确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特性
隐私权根源于在羞耻感驱使下人们保持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要求,但这种权利过分抽象,以至于其保护法益的范围及内容都不够明确。(1)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患者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接受诊疗护理活动时的自然人;而义务主体则是包括参与对患者进行诊疗行为的医方工作人员在内的医方全体。(2)患者隐私权的内涵有其特殊性。在医院这个特殊场所,公民的隐私权与医生的诊疗行为需要围绕追求健康的共同目的而重新定义。因为,医方为了准确地判断病情和进行诊治,需要部分涉及患者的生理和心理隐私,医疗行为的特点就决定了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必须放弃部分隐私。(3)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时间有其特定性。这里的特定期间并不限于患者在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期间,还包括其在医方接受医疗服务时所透露的个人信息作为患者隐私存续的期间。
二、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原因剖析
受医疗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医院和病人都较少会顾及到病人的隐私权,实践中,患者隐私权频频遭受侵害,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诊疗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如,查体时不当要求患者暴露身体的隐秘部位、摄片时要求女患者上身等等。2.临床教学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3.对患者私人信息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医疗单位未尽妥善保密医务,将患者的信息扩散到不应知晓的人群或不当利用。
为了从根本上缓和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减少因隐私权而引发的医疗侵权的发生,我们需要对当前这种状况出现的深层原因进行探究。笔者认为,目前医疗行业中隐私权纠纷日益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患者隐私权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保护
造成大量患者隐私权被恣意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对患者的隐私权缺乏立法保障。这种法律的缺失会使患者在隐私侵权被侵犯时,找不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尽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欠缺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所以当患者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仍难以实现对患者权益的有效司法保障。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对患者的隐私权从法律的高度予以规定,明确医患关系中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
2.隐私权概念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隐私权概念本身具有高度模糊、抽象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本来就比较特殊的患者隐私权的界定更加困难。隐私的范围及于整个私生活领域,但私生活的范围如何界定本身就是个难题,隐私作为一种主观感受,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哪些信息有保密价值、哪些没有,完全因人而异。隐私权的这种特性必然使得医护人员对患者的隐私范围无法准确的了解。医患信息的不对称更使得患者难以界定医生的哪些行为属于正常诊疗需要。
3.法律本身具有的特性的影响
法律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稳定性等特性。但是法律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则具有复杂性多变性,抽象的法律不可能具体而明确地解决现实生活中一切纷繁复杂的问题。同时,由于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这就使得法律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现实问题具有滞后性。另外,又由于人类语言的局限性,法律也不可能完全清晰地界定权利范围。成文法的抽象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也决定了权利疆界的模糊性。更何况,我国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关于患者隐私权的具体规定,这就使得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效果更加差强人意。
三、患者隐私权有效行使的途径
患者的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从法理学角度来讲,其行使是受到一定制约的,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因此,患者的隐私权只有得到正确的行使,才能对医患双方起到有效的保护:
1、首先,患者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普及医学常识。只有患者树立起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手段的作用才能更好发挥出来。而医学常识的了解,可以让患者相对了解医生的行为是否“越界”。在医院这个特殊场所,公民隐私应有其特殊内涵,如在泌尿科、妇产科、生殖科,诊疗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病人的隐私部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显然就不像在医院外那样完整,但也并非毫无隐私。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现实环境的影响,患者对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即使当其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也不知如何进行保护。我们每个公民都应有意识的通过法律的途径及其他的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非法侵害,对于在诊疗过程中隐私权被明显侵犯的行为,都要勇敢的站起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其次,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的基础上,医患双方的行为都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医方一方面强化其内部自律机制,提高自身素质,操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为患者保守秘密。更重要的是医方也要有明确的制度可循,对涉及隐私的诊疗行为要认真履行规范。患者在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的时候也要注意,不能超出法律的允许范围行使隐私权,不可采取过激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