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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一地区经济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撑促进作用。美日韩出台的知识产权政策加速了本国的经济复苏。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近一年多来,中央密集出台3个知识产权专题文件,改革知识产权政策成为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核心和关键。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湖南省出台了系列推进知识产权建设的政策意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大幅提高,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为建设创新湖南、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奠定了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坚实基础。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不顺,仍面临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指出,2015年湖南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排名全国31个省市区(不含港澳台)第12位[1],比2015年湖南GDP全国排名落后3位。随着湖南知识产权强省战略的持续推进,梳理、完善、优化、布局我省知识产权政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知识产权治理的省政府综合协调机制
当前我省的知识产权行政体制可以说是“行散且神散”,管理部门有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多个厅局,专利、商标、版权等仍然分散在不同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涉及面广、扩散性强的特点,决定不同部门“各自为战”的履职方式容易导致创新发展难以形成合力,建立高层次的、有权威的协调机制势在必行。
在近期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中,难以一揽子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大部门制。在省级层面,建议整合现有的协调机制,升级改革为“湖南知识产权强省综合协调委员会”。其职能应为贯彻中央部署,设计顶层战略,规划重大政策,统筹涉外事宜,决策重大事项,协同推进知识产权政府与社会的共治。在委员会的层级和隶属关系上,该委员会隶属于省政府,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统领、负责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强省战略的综合协调。委员会由相关厅委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省知识产权局,具有协调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推进对外跨地区合作。委员会下设“湖南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全省知识产权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项目,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在市级层面,支持长沙市继续推进“三权合一”的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株洲和湘潭按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要求,设立独立的、集中管理的知识产权局。其余市州参照省级层面,成立相应知识产权强市(州)综合协调委员会。
中远期策略,建议全省逐步将工商行政局商标管理职能和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管理职能划入知识产权局,建立“三权合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层面,建议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建立“三权合一”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
二、健全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的科技政策
知识产权的科技政策主要包括创造、运用和管理三类。
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制定中长期“专利导航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引导全省专利布局方向,服务规划计划决策;细化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制定减免中小企业专利规费的政策;组织实施专利“百强企业”工程,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制定专利发展战略。
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大力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向日本政府一样认定一批技术转移机构,赋予其专利申请、维护、转移和转化的职权;建立技术转移报告制度,要求财政资助、非科研项目完成后5年内,向社会公开专利许可情况,对于5年内未实施许可的专利,允许中小企业申请获得免费许可权。
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构建湖南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定期重要产业知识产权预警报告,降低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风险。
三、深化有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制造业的知识产权产业政策
湖南是制造大省和农业大省。不同行业知识产权储备大相径庭,需要采取差异化的政策手段。当前,我省已进入由农业大省向经济大省跨越、由工业化中期向后期迈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的阶段,“新常态”下,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更加迫切。
一方面,提升农业知识产权水平。借鉴美日经验,设立专门的企业创新研究项目扶持资金,改变现有农业龙头企业重生产、轻研发的政策取向。实施“三农”精准扶贫计划,完善农业产业组织和市场秩序,以“合作社(农协)+地理标志(商标)+企业+农户”的模式,推动农业商标和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
另一方面,筑牢制造强省优势。鼓励企业做“百年产品”“百年老店”,在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新材料、航空航天装备等优势产业领域,积极参与甚至主动引导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在电力装备、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等有产业基础的领域,加快完善技术、产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体系,力争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对接国际惯例。
四、完善有利于构建内陆开放型经济的知识产权贸易政策
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十三五”规划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转变贸易发展方式。
我省知识产权贸易政策呈现出“四大转向”特点:从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等政策工具逐渐转向允许和鼓励知识产权贸易;从注重知识产权进口逐渐转向进出口均衡发展;从知识产权技术引进逐渐转向注重消化吸收;从政府注重管理逐渐转向注重服务市场。应从战略高度树立“知识产权贸易第一贸易”的理念,大力促进知识产权商品进出口,鼓励企业购买国外专利、版权、品牌等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等途径获取知识产权,鼓励湖南有条件的高科技公司和品牌企业向国外输出专利、品牌、版权等,开展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强化湖南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严格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支持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与维权,在“走出去”战略中更加注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五、构建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知识产权金融财税政策
实施金融财税政策更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在金融政策方面,其主要帮助知识产权实现预备期价值的汇聚和后期价值的转化。我省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份额较小,融资产品类型单一,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建议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高知识产权融资效率,提高市场性金融机构的参与度,引导商业性银行开展相关金融服务,吸引市场化资本纳入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在财政政策方面,还存在财政投入不足、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不明显等问题。建议进一步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对专利审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知识产权研发及应用环节的投入。进一步健全财政性资金采购我省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收购和订购,审核购买国外产品,扶持国防自主创新采购等。
在税收政策方面,税收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我省税收环节不公平、税收制度不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完善税收政策,激励优质知识产权产业,允许提取技术研发准备金,减免成长型科技企业的技术转让转化税费,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借鉴江浙发达省份的经验,完善知识产权税收的征收、监管方式,协助税务部门建立专门数据库,形成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价格参考体系。
【关键词】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系统 无形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事业的发展在于创新
(一)无形资产创新发展是客观的必然
1.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创新
无形资产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也需要无形资产的相应发展。21世纪是发展知识经济的时代,是无形资产面临的新环境。知识经济是建立在以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技术为核心,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之上的经济。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是智力资源资本化、产业高技术化、信息社会化、信息网络化、投资无形化、经济全球化和教育终身化等。发展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提出了国际化、系统化、集中化、层次化、信息化、规范化、效益化和知识化等新的要求。 无形资产改革需要创新
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新的阶段,随着改革由局部转向整体、由经济领域转向上层建筑等各个方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都将面临着一些从未遇到过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和新课题。与此相适应需要对无形资产的各个方面进行改革,而深化改革就需要无形资产创新。 发展无形资产学需要创新
自然科学在发展,其他社会科学在发展,无形资产科学也需要相应地得到发展。发展无形资产学的关键在创新。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管理现代化和无形资产改革都需要创新发展无形资产学。
无形资产创新是有关人员在无形资产实践过程和研究过程中的创造性活动。无形资产创新是创造出原来没有的和与原来不同的有利于发展的创造性活动。创造性活动就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是扬弃与发展的过程。抛弃旧事物中的消极因素,发扬旧事物中的积极因素,创造新的事物。创新的本质是发展,发展是创新的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创新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事业的发展。
(二)无形资产创新的分类
无形资产创新按组织性质划分有:
1.原始创新,是首先或最早进行的无形资产创造性活动; 集成创新,是整合多种因素而进行的无形资产创造性活动,如有效地组织相关院校结合、相关学科结合、产学研结合和国内外结合等多种形式,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优势力量整合科技资源进行的无形资产集成创新;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在对引进理论、技术或方法进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性活动。
无形资产创新要提倡自主创新。自主创新是创新者独立地根据需要并能拥有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创造性活动。自主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自主创新属于导向性政策,就是要有一种自主意识,敢于走出自己的创新之路,强调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只能靠自己来完成。
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创新与继承的关系。创新是在继承基础上的发展。如在科学理论的发展中,新的科学理论,其最闪光的部分是新的被检验是正确的研究成果,但也包括了原有理论中被检验是正确的内容。科学理论的嬗变,是在继承原有理论中有用内容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在继承中创新,是实事求是的一种科学精神。同时,在创新理论的过程中,还要正确认识创新与借鉴的关系。我们要虚心学习和借鉴国外包括西方国家的理论、方法和经验,为创新理论提供参考;但不能搞照抄照搬教条主义、本本主义,而是一切都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创新理论。
无形资产创新表现在各个方面,当前,主要表现在无形资产相关概念的比较,无形资产系统要素的确认,实施无形资产核算多元模式,建立无形资产多层次管理体制等。
二、无形资产系统要素的开拓
(一)解放思想,消除认识误区
无形资产是一个系统,它是由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结合而对无形资产运动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无形资产系统由哪些要素组成还存在两种认识误区:第1种认识误区是无形资产等同于无形资产核算论,有些人认为无形资产是由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几种无形资产所构成。第2种认识误区是无形资产等同于知识产权论,有些人认为无形资产是由知识产权各要素构成的,即知识产权构成的要素也就是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发现权、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号权(厂商名称权)、着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等。
无形资产是客观存在的系统,其构成要素既不等于无形资产核算要素,也不等于知识产权要素,无形资产系统是以无形资产核算要素或知识产权要素为主体的还包括其它要素的系统。因此,需要解放思想,消除认识误区,开拓创新,全面、正确地认识无形资产系统的构成要素。无形资产系统要素的开拓基本上是横向开拓和纵向开拓,横向开拓是发现和识别新的无形资产要素,如人力资源(人力资本)是无形资产;纵向开拓是丰富无形资产要素的内容,如属于着作权的发掘民间文艺的作品和后续创作人的民间文艺作品。
(二)建立无形资产系统构成要素确认鉴定机制
无形资产系统要素的开拓需要建立无形资产系统构成要素的确认鉴定机制。
1.无形资产系统要素确认的标准
(1)会计准则确认无形资产的标准。无形资产确认是指将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加以记录并将其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过程。《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准则确认无形资产的目的,在于通过确认将企业的无形资产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并经营无形资产。
(2)社会确认无形资产的标准。无形资产系统包括法定要素和其他要素,法定要素是由会计准则确认的无形资产,对于其他无形资产要素也需要进行确认。社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是指将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作为社会各单位的无形资产加以核算和管理。
社会确认无形资产的标准是: 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从社会视角,无形资产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没有实物形态、长期使用、预期会带来效益,并获得一定权利的资源。②满足3个条件。这3个条件是:第一,该资产是一种资源,对社会是有用的;第二,该资产是预期会带来效益,对社会是有利益的;第三,该资产是获得的一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确认无形资产的目的,在于通过确认为社会的无形资产,以便纳入社会各单位的核算与管理,发挥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2.无形资产系统要素鉴定机制
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要纳入规范,不同于学术界的探讨,每个人可以发表不同的意见,而应该有一定的鉴定机制。
无形资产要素纳入会计准则范围的鉴定机制,应该是由政府的会计主管部门的相应组织,对社会经济实践中有关无形资产的现象、活动和研究等进行调查,按照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确认标准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地研究,确定无形资产要素,经过一定程序,纳入会计准则作为法定的无形资产要素。
社会确认无形资产要素的鉴定机制,分别由相关的部门、行业和地区等有关单位对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无形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本部门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依据社会无形资产确认标准对其进行研究,如确定为无形资产要素,经过一定程序,纳入该部门有关规范,作为相关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如植物新品种是一种无形资产,是拥有植物新品种的单位应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相应由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对一个企业来说,既要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无形资产内容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对其进行会计核算;又要按其他部门确认的无形资产内容,纳入企业管理系统,对其进行经营管理,真正发挥无形资产是一种持续发展资源的作用。
综上所述,对无形资产系统要素的开拓,无形资产一般可以包括专利权、发现权、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技术、经营秘密、商标权、商号、地理标志、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人力资源(人力资本)等共15种。无形资产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和管理的发展,无形资产系统的构成要素将会不断丰富与发展。
三、实施无形资产核算多元模式
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无形资产指南),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做了全面的规定。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处置和报废、披露等做了规定;无形资产指南又对有关无形资产核算的开发支出的资本化,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无形资产的摊销,土地使用权的处理等做了规定,无疑这对无形资产的核算是重要的。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了无形资产通过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从无形资产系统的层面分析,现行的有关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规定,还存在以下问题,即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拥有的正在使用的无形资产。其原因是:①不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得不到反映,如属于无形资产的发现权、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经营秘密、商号、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人力资源(人力资本)等得不到反映;②在账面上无形资产价值已摊销完毕但还在使用的无形资产,已没有账面的现有无形资产的结存记录得不到反映。
为了全面反映无形资产系统的构成要素,需要对现行的无形资产核算办法进行改革,采用无形资产核算多元模式。它要求:
(一)采用会计核算办法
会计核算方法基本上采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办法,但对规定无形资产核算的内容只限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6项应进行改革,不规定无形资产包括的具体内容,而只规定凡符合无形资产标准(条件)的都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相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也就是说,除现行规定的6项无形资产以外,凡企业按规定的无形资产标准确认的无形资产要素,都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相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采用业务核算办法
对于在账面上无形资产价值已摊销完毕但还在使用的无形资产,以及企业拥有或正在使用的没有账面货币计价的无形资产要素,采用业务核算办法,设无形资产备查登记簿,只核算其数量,反映数量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以便监督管理。当对企业拥有或正在使用的没有账面货币计价的无形资产要素进行评估价值后,应转入按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对无形资产实施多元核算模式,可以全面反映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以便对无形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更充分地发挥无形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四、建立无形资产多层次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无形资产管理,是分部门专项直接管理和企业综合管理的体制,全国没有统一管理无形资产的部门。为适应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的形势,无形资产系统要素的丰富和发展,需要对现有无形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无形资产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多层管理体制。无形资产管理体制是管理无形资产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总称。组织制度重要内容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和职权划分等,组织机构是管理体制的载体,是管理人员活动的场所。管理制度包括产权制度、运行机制及其他各种制度。管理方法包括基本管理方法和各种具体方法。所谓无形资产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多层管理体制,集中统一是由全国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制定无形资产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分级管理是分国家、部门和企业的分别管理。无形资产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宏观指导,部门分管,法规调控,相互协调”。
集中统一,是实施全国的无形资产宏观管理,在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系统的条件下,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或其他司)组织全国无形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相关部委选派;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无形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与方法,制定无形资产发展规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部门专项直接管理,由不同部门的相关机构分别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无形资产要素。例如: ①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的专利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②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负责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系统的新闻出版、着作权等管理工作。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等。④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⑤财政部,主要负责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等工作。
企业综合管理,企业一般拥有多种无形资产,要接受来自各个国家管理部门对该部门所管理无形资产的指导或管理,实施对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是无形资产管理的基础,相应建立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体制。企业建立无形资产管理体制的原则是:以国家政策、法规为依据;集中统一;岗位职责明确,责权利相结合;与企业管理体制相适应。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体制是“产权清晰,集中统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其要求:无形资产产权必须划分清楚;采用集中统一的管理形式;管理岗位职责明确与权利相结合;建立管理制度与采用科学管理方法。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建立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无形资产机构一般采用集中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组织形式。①集中统一。企业设无形资产管理部(处或科)或知识产权部(处或科),设置职能岗位,明确职责与权益。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应由企业的主要领导负责分管,并由精通技术、法律、财务、经营各方面的人员组成。按照无形资产工作的内容和工作岗位,配备无形资产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可以一人一岗、一人数岗或一岗数人,做到人尽其才;明确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工作流程,加强相互间的协作。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无形资产,如对专利权、专有技术、经营秘密、商标权、商号、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进行管理。管理无形资产的开发、使用、转让、权益和保护等。要求按照规定从价值和事项两个方面,依据凭证和设置账簿,进行分类和明细管理。全部无形资产要有事项(数量)管理,同时,按规定要有会计价值核算和价值管理。②分级管理。在规模较大、无形资产较多的企业,在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之下,可以分级次进行两级管理,如在企业集团总部之下分各子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或在企业总部之下各车间(商品部)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对无形资产机构各管理级次的职责、权力和利益,管理范围和要求,要有明确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总部负责无形资产事项(数量)和价值管理,总部之下各管理层只负责对无形资产的事项(数量)管理。在我国,除了管理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以外,一般中小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组织,没有专职管理人员,需要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组织的建设。在国外,如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企业内都设有知识产权部,每一个分公司还有知识产权科,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信息系统开发 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 侵权行为
信息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信息化水平的高低是体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新时期信息系统开发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保护方式、具体的原理以及制度构建等多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开发过程中必然面临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经营者与开发者也必须意识到这些风险,唯其如此,才能有效避免并促进我国网络信息系统开发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信息系统开发与知识产权概念界定及相互关系
信息系统开发是各个企业所面临的问题,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是企业的生命,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1、信息系统开发
信息系统开发(ISD)是在一定的开发环境下,系统开发人员使现行系统向目标系统转化的过程。简单地说,信息系统开发就是一个如何去认识对象以及如何开发出一个实际系统的问题。信息系统在技术上除具有涉及的数据量大,数据具有持久性和共享性特点外,还可向用户提供信息检索、统计报表、事务处理、规划、设计、指挥、控制、决策、报警、提示、咨询等信息服务。这都决定了信息系统在开发过程具有的特殊性。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或无形财产权,通常指法律主体对其从事智力活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所涵盖的范围也呈逐渐扩大的态势。知识产权主要有专有性、地域性及时间性三个特征,即在授予知识产权的国域内,并在其保护期限内,知识产权是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3、信息系统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1)二者的目的一致。信息系统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都是知识信息,共同目的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与发展生产力。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知识的创新和传播,旨在保护知识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的开发以信息共享为目标,信息共享的最终目标则是最大限度满足特定用户或网络成员对网络环境中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
(2)二者之间的矛盾。由于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对自己制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归权利人所有,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具有“排它性”。而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现有信息资源的作用,使共享网络内成员都有权使用,它讲求“共享性”。因此,必须正确处理“排他性”与“共享性”所产生的一些矛盾。
(3)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系统开发的影响。一方面,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对权利人无法实施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如果一味强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利用技术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信息系统的使用,又会损害广大用户的利益,导致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理念的大碰撞。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信息资源共享所起的正负效应是并存的,但从长远看促进作用占主导地位 。
二、信息系统开发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知识产权问题认识的提高,我国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已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取得的成就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短短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如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以保证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另外,我国司法部门建设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系统也在不断的完善。
2、信息系统开发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对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目前在信息系统开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1)网络上对知识产权的监控难度大。由于网络环境下信息传递与传播的特殊性,导致网络上对知识产权的监控难度增大了很多。网上对知识产权监控的主要目的是两方面的。一是尽量避免自己的网站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对ICP而言,它的信息很多都是网友粘贴或上传的,很难保证其所有信息不会出现版权纠纷;二是防止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由于互联网漫无边际、传播迅捷,网上内容被任意使用与传播、网页被抄袭、被设置埋置链等侵权行为难以被发现。
(2)系统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专利权问题。专利权使其持有者有权利在一定时期内决定一项发明的使用和收取源于该发明的特许使用费。与网络相关的专利性问题包括: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问题;关于网上资料压缩技术、信息处理以及网上使用的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特别是在软件获得专利以后,其保护力度远远大于版权法的保护。随着硬件和软件技术的发展,全球网络专利权的纠纷案件与日俱增。著名的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诉讼案件Stac Electronic告微软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案,最终微软赔偿Stac Electronic公司1.2亿美元,这大大增强了Stac公司的竞争力。
(3)系统开发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出现著作权侵权行为。与网络相关的著作权有:未经许可将数字化后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未经许可将传统著作权作品进行数字化,制作成为数据库或在网络上传输;网站的网页或广告中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图像或音乐等等。系统开发过程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比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状告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QQ系统著作权、财产权一案,经法院裁定,掌中无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这些侵权行为都给企业发展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务必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3、信息系统开发中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
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原因。
(1)经济原因。由于不法经营者获利心切,不惜代价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打击了一些研究开发人员的积极性。例如,计算机软件、电影CD是可为不法复制者们带来很大利益的商品,它的成本极低但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而这些经济价值来自于软件开发者和电影制作者们投入的大量的资金和脑力劳动。据调查,微软为推出“Window 98”投资的金额为34亿美元,其开发人员分布全世界超过400万名。与之相比这些不法复制者们的投入费用可以说接近于0。这些非法复制品在中国有着较高占有率的原因就在于其价格低廉,消费者可以低价格享受较高的文化生活。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调查,65.5%的被调查者认为价格低廉是购买非法复制商品的主要原因。
(2)制度原因。除了经济因素外,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网络侵权的原因。符合社会需要的管理方式和社会经济管理制度很好地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但是这些效果并不是自然形成的。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和生产力等社会经济的各个要素正在不断变化着,所以社会中的各项经济管理制度也要与时俱进。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如处在不同水平上、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发生经济变革的情况下,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会崩溃,新的制度和体制也会残缺不全。这种情况为犯罪提供了适当的条件。国家对经济的可视管理和企业内部存在着的不合理的要素会增加生产成本,这些都会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产生。
三、信息系统开发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策略
1、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立法
在信息系统网络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仅靠自律是不够的,要将知识经济时代新发展的要求反映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中,尽量减少漏洞。因此,在将网络开发中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的基础上,还要制定出专门性的系统网络开发操作规范性法律,强调网络开发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在完善立法时,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我国信息系统开发的实际情况;国际上的立法现状和通行的做法;网络的技术特性;权利与义务的平等问题。
2、完善管理体制,实行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
完善管理体制主要体现在信息系统建设中,需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集中管理组织部门,通过该部门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从而解决信息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管理体制是信息资源开发活动全过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集体组织的形式又可以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出现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和争端,一方面使作者的著作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免去了各环节使用者的麻烦,同时也可以有力地保护信息资源体系自身的知识产权。
3、用技术手段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以采用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包括加密、水印技术或者建立检测识别和跟踪系统等其它手段。比如由于网络上对知识产权的监控难度大可以建立互联网侵权盗版监管系统;利用现代的先进技术进行远程的监控和远程的取证,降低行政检查的成本;建立了一个数字的监管平台并成立一个专门的课题组研究有效监管网络的侵权问题。
4、国家应尽快建立、健全经济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可采用一些有效的经济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如运用适当的分配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运用一些经济手段使侵权人无利可图。这些都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另外,还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来培养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人们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来保护知识产权。
世界各国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其建全还需要一个较长的研究实践过程。而且,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兴技术及系统开发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将会不断出现。我们只有从网络系统开发的特点出发,了解它的发展趋势、引发知识产权的原因及具体问题所在,才能有效的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否则,整个系统开发建设就会无从谈起。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有理由相信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定会得到圆满的解决。
(注:本文系2007年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我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及对策研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刘华英: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所涉知识产权问题浅析[J].情报杂志,2003(12).
[2] 袁爱玲、乔立新: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特征的变异[J].商业研究,2005(2).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估,科研立项
中图分类号:TF0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6-0175-01
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新型国家的步伐,科技创新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创新投入高、科技进步贡献率大、对外技术依存度低、创新产出高等是创新型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政府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主要衡量指标。通过与大中小型企业项目评估来看,无论是针对个人或项目评审,知识产权是评估基础成分的基本。我认为,应当将知识产权评估纳入政府科研立项评估体系,以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政府科研立项的决策依据。
一、知识产权评估应当成为政府科研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是规避政府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研创新成果的法律武器,是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的战略资源。但在我国以往的科研立项中,不乏一些由于在选题环节出现偏差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有很多项目在投入大量经费或者结题以后才发现是国内外已经取得了专利知识产权的技术,甚至有的科研成果在进入产业化阶段后被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这不仅导致科研经费的重大损失,也影响了“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了“针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开展评议,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要求。因此,在科研项目立项阶段纳入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提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起点水平,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避免政府投资风险。
(二) 是完善科研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发创新活力、聚集创新优势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举足轻重。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城市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是城市创新能力最终体现。但是,在科技管理体制上,原有的科研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和科技成果管理,与国际上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许多不协调的地方。这种二者不协调的弊端导致了科技项目重复立项和某些科技成果得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了科研资源的浪费。【张鼎映,《科技项目立项中的知识产权研究》】。同时,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由于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将会扼杀社会的创新动力。因此,在科研项目立项中未雨绸缪,作好知识产权评估,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精神和依法治国精神的体现。
二、 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评估的原则和内容
科研立项(SRTP)是指科学研究或学术研究前针对具体研究课题进行项目依据、资金、人员、研究方法、技术路线、预期完成标准等进行设置、论证的第一道程序。【http:///wiki/%E7%A7%91%E7%A0%94%E7%AB%8B%E9%A1%B9】简言之,就是科技项目管理中项目的确立。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紧扣需求、分类评议、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科研立项评估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融合,并最终为项目规划、政府决策和技术研发提供决策依据。
在立项阶段,知识产权的各个种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涉及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都应当成为被研究和考虑的因素。
知识产权评估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查新检索,而是一项贯彻到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量技术、法律、经济、市场等多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以下应当成为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是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包括权利类别、数量、法律状态、保护期限等;二是项目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与权利稳定性的分析;三是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及其说明;四是项目预计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可能性;五是项目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分析;六是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由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别较多,技术领域广泛、专业性强,且知识产权的预期产出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这些评估内容既可以由项目申请主体提供,也可以由决策部门委托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信息服务机构提供,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团队和市场运营专业人员开展专题论证。
三、 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体系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应参考知识产权评估意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和潜在风险,适时调整项目决策。同时,从政府层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体系,确保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一)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体系
2012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主要是服务于重大经济项目投资、重大科技计划制定实施、人才引进、企业并购、进出口贸易等活动。目前,贵州、浙江等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出台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实施办法。2010年,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一定程度上为科研立项的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了依据。我认为,科研立项的知识产权评估,也应走法制化的轨道,应当适时制定科研立项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具体条件、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意见的运用,以及因未评估而导致国家科研经费重大损失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加快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人才的培养。
整合资源,针对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通过联合培养、远程教育、专题培训、国际交流等方式开展项目评估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建立能够提供高质量专利分析和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的人才队伍,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鼓励和支持高校在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中纳入有关项目知识产权评估的教学内容。
(三)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研发活动是科技活动的核心和创新之源,政府对科研项目的财政支出能够发挥政府对自主创新的规划和引导作用。企业作为科研产品与市场研发的市场主体,是承担科研的中坚力量,也是科研项目重要的申报者、承担者和执行者,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直接决定着科研经费的投入产出效益。因此,要站在为行业产业发展“导航”的高度,不断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培养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企业科研部门要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法务部门协调配合,在科研项目申报之前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风险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申报水平,抢占技术制高点。
(四)搭建打造专业化、高端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等协作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决策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降低在科技项目决策中的知识产权评估成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组织有针对性的专利态势分析和预警研究,不定期重大经济科技领域的行业知识产权现状及态势分析报告,供决策参考。
参考文献:
[1]丁荣贵等著,《政府投资科技项目治理――理论与方法?》,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12月出版
1引言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掘企业知识产权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法宝。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成为一个成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由于中国经济市场化时间比较短,无论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发与运作知识产权的经验及技术都还相当薄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和对策。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本文讨论的知识产权管理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及中介市场机构。由于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出现。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了申请人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
(3)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中国社会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法院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按分工习惯,又将此类审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企业经常反映难与管理机构打交道,而且很难适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4)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中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例如,有人就错误地认为“盗版”行为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利:“在中关村,凡有真的几乎就有假的,对畅销品来说,往往假的数十倍、百倍于真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多时侯只能是无可奈何。
(5)中介市场很不完善。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管理这种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市场中,专利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发挥应有职能。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缺乏,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
2.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
国内除了像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1996年5月,中国专利局对7省市的调查发现,每个大中型企业每年科研成果超过百项,但申请专利的却寥寥无几。北京大学刘剑文博士组织的调查表明,北京市仅有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没有专利战略,就不能保证科研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及其策略和产业化顺利进行。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深圳市某厂的产品属荷兰菲利浦公司在中国获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不但自行销毁了模具和侵权产品,还要支付巨额赔款。
2.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更别说一些中小企业了。北京大学的一次调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21.6%.其它地区及传统企业的情况就更严重了。②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据调查,中国有70%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小型企业没有专利申请。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在专利部类中,国外来华申请发明专利已有五个部类,超过半数,而我国为数不多的专利申请中,技术含量和水平远不及外国专利,更谈不上向国外申请专利,有意识地建立专利网和专利壁垒来保护这些成果。“863”计划仅20%的成果申请了专利,多数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布于众,有些成果是国外还没有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为没有申请专利而拱手让人了,申请的专利和论文的比例大致是1:80.③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运作。例如,我国的上市公司年报摘要的报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具体构成的公司从1995年~1998年在逐年增加,但1999年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比例突然下降。1999年我国共有上市公司424家,披露无形资产的仅有173家,而披露的无形资产构成主体是知识产权。研究发现不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的无形资
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贡献要小于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同时市场对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无形资产的定价要高于未披露的公司。这说明我国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对吸引投资的巨大作用。
2.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然而,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例如,北京大学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许多企业商标档案的管理与企业的其他档案进行合并管理,而没有专门的商标档案制度和对商标的申请、印制、保管及续展进行规定。
2.5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
1999年,我国拥有专利工作者约一万余人,平均每13万人中才有一名懂专利的人员。国内很少有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均当作法律事务处理,缺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分离,企业仅仅是生产基地,科研开发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由国家进行计划分配,导致企业研发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积在高校、研究所,不能产业化、商品化;同时,也缺少精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和专利许可业务的专门人才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起来。
3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落后固然有其历史的原因,如我国实行市场化经济的时间短,企业的精力大部分集中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法顾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来自全世界企业的激烈竞争,我们不能仅拿这些作为借口,必须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才能做出正确的对策。前述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它问题存在的原因,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3.1制度方面导致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面的分析表明,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性规则,制度的缺陷会增大人们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交易费用,缺少激励人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利益动因。没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人们不仅缺少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相反,还会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不受处罚而产生仿造、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那么,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缺陷的原因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制度的形成进行分析。制度不是天然就有的,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路径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在获利机会的诱导下利益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其变迁是缓慢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可由政府直接颁布法令实现。而且,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惟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因为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也是我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目前仍不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环境则主要是强制性变迁,依靠政府颁布的法令。然而我国政府过去阶段的任务重心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本身的机构改革有些滞后,这造成一方面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效率低下,执法不力降低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作用。我国企业当前正面临着加入WTO带来的激烈国际市场竞争,依靠缓慢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必须通过政府完善知识产权法令,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的强制性变迁。
3.2企业行为方面体现出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例如,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等。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国的企业却不大重视呢?原因之一是过去体制的惯性影响。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等方式处理。原因之二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我们可把企业的行为变迁分为两种: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行为主体受巨大利益的诱导而产生的自发变迁;强制性变迁是政府制定法律规章,强制企业发生行为改变。一方面,诱导行为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为这要受行为主体现有知识与经验、认识能力和学习能力等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取得的收益,导致企业缺少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又延长了企业行为的变迁过程。所以,要解决我国企业目前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政府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定,强制企业的行为发生变迁,这样可大大缩短这一过程。原因之三是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匮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供给不足。人才匮乏既是存在的问题,又是企业某些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量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力
量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来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很少,这导致企业可能还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管理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或者认识到了,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人员而不知如何着手采取行动。例如,我国很多企业认识到商标的巨大经济效应,只单纯花费巨资做广告,但由于商标的价值内涵及商标的许可运作知识缺乏,反而导致短期行为,产生不良后果。
4政策建议及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行为变迁;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4.1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企业竞业禁止规定等。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在初期,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第四,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尽早建立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选择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建立远程可视审查会晤系统,方便和加速专利审查。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4.2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