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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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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处理

会计实务处理范文第1篇

摘 要 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相似的概念和问题,如会计原始信息的审核、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制度的学习等,有些问题只有一字之差,但其表示内涵却截然不同,这些问题都对财务人员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如何辨清这些概念,把握其会计处理,是众多会计人员,也是应试考生必须解决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在文中对其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对广大会计人员和考生有所帮助。

关键词 会计实务 易混淆项目 会计处理

会计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企业必不可缺的工作环节和组成部分。当前,在企业中,会计部门的职责已不仅仅局限于对会计信息的审查和处理,而是逐渐参与到企业管理中,可以说,现代企业制度的落实离不开会计部门的支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一直是会计工作的重点、难点,会计实务中的易混淆项目也是困扰不少会计人员的难题,本文即就此展开分析。

一、企业资产捐赠与促销赠品的会计处理

1.企业资产捐赠与促销赠品的含义

企业资产捐赠,即企业将自己持有处分权的合法资产资源赠予合法受赠人,使其在非生产经营性事业(即公益性事业)中发挥作用的活动或行为。从本质上说,企业资产捐赠即企业的“奉献”行为。赠品促销是指企业在推广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将企业持有处分权的资产(通常是附加值有限的产品)随推广或售出的商品而无偿赠送的行为,如不少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往往采用“买一送一”的销售方式,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赠品促销其实是一种销售策略和手段,其目的在于在以后的销售活动中售出更多产品。

2.企业资产捐赠与促销赠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资产捐赠与赠品促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也要分别使用不同的手段。

(1)企业资产捐赠的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资产捐赠的财务处理方式,会计准则中有如下规定:企业对外进行的资产捐赠行为不能以销售的形式出现,企业应依据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缴税费在企业营业支出外进行设定。然而,在增值税法与所得税中,还应将捐赠资产视为销售处理,不仅需依据售价计算销项税额,还应将捐赠资产分为捐赠和按公允价值销售两个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2)促销赠品的账务处理

在选择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时,企业选择的赠送方式有着关键作用,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独立赠送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单独赠送赠品是较为常见的。最常见的方式即企业将自己的产品以“纪念品”或“宣传品”的形式单独赠送给企业客户,这种赠送的目的在于拉近企业与客户的距离,增加双方的沟通与联系,最终将企业的产品销售出去。这种赠送不同于前文所述的“资产捐赠”,其主要区别即前者是公益性,而后者是功利性。因此,该类赠品不管是企业自行生产还是从外部购入,在赠送时都应根据成本价与应缴税费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法则将其视为销售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作为广告样品的货物应视为销售处理,调增企业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在本案例中,该企业应增加纳税所得额5000(60-45)=75000元。此外,相关法规还指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与管稿费支出,应将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则要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b.赠品与商品相同的捆绑式销售

促销商品与赠品均为同种商品时,即捆绑式销售。这种赠送行为是以销售为前提进行的,是有偿赠送,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应以销售折扣价处理。

c.赠品与商品不同的捆绑式销售

这种情况在当前的商场促销中是十分常见的,如买西服赠衬衫,买空调赠电饭煲等。该类促销在会计处理中应视为销售――促销费用处理。

二、企业资本溢价与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1.企业资本溢价与股本溢价的区别

企业资本溢价是指企业筹集资金时,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远超出注册金额的现象。企业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实际收到的款项超出股票面值总额的现象。企业资本溢价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中途追加投资造成的,而企业股本溢价则是因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造成的。

2.企业资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核算资本溢价的主要方式。

3.企业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企业股本溢价即企业在发行股票时最终获取的股票溢价产生的净收入。

三、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1.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应税劳务即缴纳增值税的劳务,该劳务具有以下特点:(1)改变了原有货物的形状;(2)增加原有货物的价值。根据税法规定,应税劳务应视为销售应税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上将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极为主营业务收入。

2.非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非应税劳务即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需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会计上通常将提供非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结语: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要善于辨清文中所述的易混淆项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一定要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还应遵守相关税法的规定,做好企业账务,保证企业的账务安全。

参考文献:

[1]吴艳红.成本会计实务工作一般思路.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01).

[2]耿丽萍.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企业导报.2012(06).

[3]温玉彪.会计实务中容易混淆概念的辨析及会计处理.会计之友(上旬刊).2008(12).

会计实务处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企业 记账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54-02

理记账是指受委托的中介机构除出纳之外的所有会计事务,是小企业成长的助力器。然而在记账业发展和运行中暴露的诸如“廉价竞争”导致的劣质服务,违规建账、不法记账、虚假报表、偷税漏税等一连串的负面问题频频发生,长期以来并未得到有效监管,限制和阻碍了记账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对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2015年6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记账行业分会成立,2016年2月财政部颁布《记账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分析记账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记账机构会计实务处理中存在的不足及缺陷,建立健全小企业记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小企业记账的会计实务问题分析

近年来,在政府新一轮的经济政策刺激下,我国小企业呈现碎片化的井喷增长趋势,而与小企业会计事项联系最紧密的记账业务的需求也迅猛增长。据财政部首次全国记账机构普查显示,2012年新注册的记账公司达2 265户,是2008年新注册数量的2.4倍。然而,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复杂多样的财务行为使记账逐渐陷入低价、劣质、无序的恶性循环圈。目前我国小企业记账会计实务处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与不足:

(一)规范的会计建账体系尚未形成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等。然而,近年来记账机构出现的“账外账”等事件比比皆是,外部原因主要是行业的恶性竞争带来的趋利性。节约管理费用是小企业选择记账的主要诉求,记账机构为了吸引盈利微薄的小企业,同业之间廉价竞争,甚至出现“零元记账”抢夺市场的现象;为了赢得客户的“口碑”,打着“合理避税”的幌子做“账外账”,记账的法律意义已被“空心化”,成为小企业应付工商、税务部门检查的挡箭牌。内部原因则是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良莠不齐,一些记账机构为节约成本仅按照规定聘请3名左右的正式会计人员,对于每月已流程化的会计事项处理,则从高职院校招聘不具有从业资格的学生来操作,这些聘用人员仅遵从老会计的意愿办事,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技能不高,对不合理的建账行为缺乏内部控制意识。

(二)原始凭证来源审查无序

监督和审核所有内外部原始凭证,确保其真实、合规、完整,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源头控制的首要枢纽,也是保障会计事项后续处理准确的基本前提之一。然而,这一行业基本前提却在实际过程中被诸多记账机构“灵活”规避。首先,原始支出凭证中发生的经济业务与实际经济活动事项不符。例如,机构月初将几十个公司发票混乱穿插,“衣食住行”类发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招待费、差旅费和交通费,形成成本费用支出大于收入以规避税费,有的机构甚至还编造人员名单领取各种劳务费等自制凭证而套取现金。其次,原始凭证的类别、填制日期、具体内容及金额因稽核不认真而出现各种错误。如商业发票填制项目应为商品批发、销售之类,而类别栏列示的却是复印费、承租费、劳务费等;2015年4月2日至8日出差,而发票日期为4月11日;公司明明配备有打印机、复印机,却开具了高达几千元的打印票据。再次,原始凭证支出凭证手续不齐备。如报账发票无经办人、证明人或领款人签字便入账,证明力不强。

(三)会计科目核算存在缺陷

会计科目正确核算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会计人员熟悉业务的基础之上。现阶段,各企业内部与机构之间仍广泛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企业通常只将发票收集好交给记账人员,而在后续记账处理过程中极少沟通,导致科目入账错误,查账时交代不清。如有的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一直沿用委托记账时的员工信息模板并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假冒员工签名,忽略了公司人员变动、工资增长带来的会计核算以及税费的调整。其次,由于被企业提供的资料不能得到有效的审计核对,记账公司的账本及相关资料都存在虚假的成分。如有的记账人员为避免承担责任,记账凭证不签字,对企业收到的购买、销售发票,不管实际是否入库出库,均随即按发票时间填制入库单和出库单附在记账凭证后;还有机构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去被公司实地考核,因实地盘存间隔较长使得账实差异较大,为了“轧平”账实数,采取人为调账,随意调整账簿数字,极大地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再次,机构属于新兴产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参差不齐,软硬件条件相对落后。如大部分记账人员虽然均设置了总账和明细账,但普遍存在明细账设置不清的问题,模糊的科目设置使明细账与总账无法平行登记。

(四)管理机制与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记账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一方面,市场的供需不匹配导致主动权掌握在委托方手里,记账公司为以更低的价格招揽到业务,忽略了内部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的设立。规范制度一般包括:会计人员执业规范、会计事项处理流程、信息质量控制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而实际处理业务的过程中,根本没有系统的规范制度,机构承接业务主要是通过私人关系,因而业务操作不合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成为广泛现象。如熟人介绍的业务碍于面子未签订委托合同,有的合同一式三份全置放于机构处,一旦出现纠纷无依据可循。另一方面,机构行业自律不足,政府机关监管不到位限制了记账行业的有序发展。记账机构的工作项目、业务处理方式等理应受到财政等有关部门有效的查验,但由于事情琐碎,使得对记账机构的审查仅关注在记账许可证上,税务部门本应对记账公司的税务状况进行严格的核对,但记账公司只要按期纳税也就不再审查,一定程度上滋生了不法行为的产生。

二、建立健全小企业记账对策研究

(一)完善记账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广泛宣传《会计法》和《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突出记账的法律地位。如税务机关的税管员应利用自身与小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引导其合法建账,提升税务服务质量。其次,经济的发展,会计制度的改革,使记账行业的会计业务复杂化。新的《记账管理办法》已颁布,要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还必须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再次,应加强行业准入标准的执法力度和管制,从源头上制止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的机构的产生,以使记账行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推动记账行业的有序发展。对一些有公司营业执照,但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的记账许可证的记账机构加强管理,工商、财政部门应做好记账机构的备案工作,严格把好进、退关,有效制止“黑带”带来的隐患。

(二)加强日常记账程序的监督管理

记账机构日常记账程序长期以来处于紊乱状态,而保持良好的日常业务处理效率是其业务展开的基础和前提。第一,记账机构应按照《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制定人员聘用制度和员工晋升机制,保证机构的服务质量。第二,记账机构在业务处理上可以按步采取“流水作业法”,即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原始凭证、输入数据和稽查会计资料,达到按流程记账且相互牵制和监督。税务机关可与小企业负责人签订承诺书,要求其委派企业内部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不虚开、滥用发票,保证票、货、款、证一一对应。第三,小企业的财务软件应由财政部门量身定做。如会计分录输入后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强行管理记账凭证连续编号,强制自动进行折旧、员工福利费等其他费用的支出,压缩企业自行调节利润的空间。

(三)提高记账人员的素质

认真落实行业准入要求的同时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小企业财会人员培训基金,把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作为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应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准入管理。教育部、财政部应联合监管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核与颁发,对会计人员实行信用评分档案,对在工作中存在不合规范或造假逃税等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扣分处理,超过一定限额取缔其从业资格证,并在互联网上定期公布分数等级,为个人综合能力评定提供参考。另一方面,针对记账机构普遍存在的业务水平低、人员流动大等难以适应会计服务规模化发展的现象,机构有必要和记账人员签订责任书,规定工作年限、负责内容、学习汇报等,确保会计对机构内外任何事物均可落实到责任人的同时,不断更新记账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此外,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建立定期协调、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对信誉良好、会计能力强的机构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与优惠。

(四)利用现代化技术革新记账方式

会计电算化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记账的效率,使财务工作逐步向网络化、信息化、精细化发展。实践证明,会计电算化不仅改变了传统会计数据处理、账务处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而且要求记账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不断革新记账的方式,提高业务水平。

三、结论

当前记账行业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根源,在于记账机构盲目增长以及其所提供服务的同质化所导致的供需失衡。各机构为争夺生存空间,不得不进行低价恶性竞争,并将关注的点集中在维持经营、留住客户以及廉价服务上,使得开展优质服务的动力不足。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对机构关注度有限,在引导机构合法记账上投入不足,在规范、打击“地下机构”上执法力度不够,造成了低价、劣质、无序的竞争。小企业应加深对记账的认识,与记账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谋发展。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机构应朝着多元化、精细化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J

参考文献:

[1]杨敏,欧阳宗书,胡兴国,李静.我国记账行业发展情况报告――基于财政部首次开展的全国记账机构普查分析[J].

财务与会计,2013,(12).

[2]张宏.应加强票据的全流程管理[J].财务与会计,2009,(01).

[3]樊晓晶,仇海红.对原始凭证审核的几点思考[J].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

[4]成涛林.加强记账机构管理的建议[J].财务与会计,2013,(02).

会计实务处理范文第3篇

作者认为,建筑企业之所以在税改中受到的冲击较大,既有当时税收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行业自身管理不规范的原因。故作者从三个维度构建了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新思维,即价税分离理念、空间管理观念和时间管理观念。

第一,切实贯彻“价税分离”理念。也就是说,在全业务流程管理中均需考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自觉把增值税作为企业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普遍意义上讲,价税分离的对象是“损益”,即包括收益和费用的两大方面,其中的费用概念是广义的,既包括会计上的成本和期间费用,也包括尚未转化为成本费用的购进资产。价税分离对企业管理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投标管理上,务必在投标阶段就高度重视增值税的因素。建筑企业应该认真研判业主的招标文件,结合所在省份的计价规则和本企业的实际,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选择适当的计税方法进行报价,确保税金的足额计取;在招标管理上,招标工作是建筑企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关键环节,是建筑企业作为招标方对分包商、供应商的选择,核心的问题是在满足生产所需的前提下,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建筑企业的采购成本;在会计核算上,价税分离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四类事项,一是如何反映收入侧现实的纳税义务和未来的纳税义务,二是如何反映成本侧现实的抵扣权利和未来的抵扣权利。

第二,把增值税管理的空间由单一企业拓展至整个价值链条。也就是说,增值税的管理既需要考虑本企业的税收政策,也需要关注上游纳税人和下游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站在建筑企业的角度,材料设备供应商、建筑分包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共同构成了建筑企业的上游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建设单位构成了建筑企业的下游企业;它们与建筑企业一道构成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价值链。内部增值税价值链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与建筑企业商家的分级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

第三,树立时间管理观念,重视增值税的时间管理。科学把控与增值税相关的各个时间节点,通过合理规划涉税的各个时间点,向时间要税收利益。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对销项税额以及预缴税款产生直接影响,纳税义务发生了,就需要确认销项税额,涉及跨地级行政区施工的,还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触发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因素有四个,即收工程款、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其中,工程收款对建筑企业而言,越早越好,而工程竣工则属于重要履约目标,因此,这两个因素均不存在管理和规划的空间。

一直以来,建筑业普遍存在企业竞争白热化、毛利率较低的问题,而“营改增”的实施又使建筑企业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和管理问题。为规避税务风险,建筑企业应做到:

第一,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模式。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管理特点和税务风险点,沿着“防患于未然、提质增效、节约成本”的思路,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模式。在风险识别上,应重视信息化管理,当企业在内部环境或经营环节出现税务风险点时,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快速接到预警,对风险来源进行识别;在风险分析上,企业要判断出风险点出现在内部环境、经营环节、还是投资过程,在此基础上全面调取涉税风险点相关信息,为风险应对提供有力保障;在风险应对上,企业总部需要根据风险点整体信息制定应对策略,对相关项目部提出原则性建议,也可以将风险点告知到项目部,要求引发风险的对应层级进行针对性应对;在风险监督上,应将风险监督贯穿于整个管理流程,以保障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模式的长效运作。

第二,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税务管理。首先要进行业务模式调整及组织结构优化,自管工程项目,调整好合同、发票、资金的关系,理顺各业务主体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避免现有业务模式的税务风险。针对分公司代管的项目,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在“改变项目部财务数据的归集主体”和“变分公司为内部管理部门”两个方案中进行选择,前者的优势在于调整幅度小,仅需改变会计报表和归集主体的汇总路径,缺点在于分公司产生的进项税不能完全抵扣,后者的优势是从源头上解决了纳税主体和核算主体不一的问题,不会进行独立核算,缺点是注销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难度大。其次是发票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分级管理、风险可控原则。再次是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上,建筑企业应仔细审核对方资质、纳税资格,对客户信息进行归档,并确定合同模版,签订时应明确税款承担方、适用税率等条款;在合同执行上,要派专人监督,避免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的不一致。

会计实务处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品期货套期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

【中图分类号】F724.5/F406.7

2015年12月,财政部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CAS 24)并行,采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可以继续采用CAS 24进行套保业务的会计核算,也可以采用《暂行规定》进行套保业务的会计核算,但二者只能选其一,不可以交叉使用,也就是说,《暂行规定》在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上已经取代了CAS 24,成为利用商品期货开展套期保值活动的最新会计规范指引。

一、《暂行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反映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CAS 24所规定的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相脱节、应用门槛高、处理复杂,往往难以采用,从而造成期货损益不能与现货公允价值变动实现对冲,企业参与期货交易反而加剧了损益波动。《暂行规定》对套期会计做了较大改进,其核心理念就是要让套期会计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使企业的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二)取消了套期高度有效评估的量化要求

CAS 24规定在套期业务存续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的被套期风险,其中的“高度有效”是指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由于这一范围较小,使得企业对套期保值业务望而生畏。《暂行规定》取消了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注重预期有效性评估。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标准的重点是,要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应当具有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预期,随着相同基础变量或经济上相关的类似基础变量变动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三)扩大了被套期项目的范围

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某一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允许将风险总敞口、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可以指定的被套期项目范围的扩大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提高企业成功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

(四)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当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尽管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没有改变,CAS 24要求先终止套期关系,然后再重新指定新的套期关系。《暂行规定》允许企业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即“再平衡”),从而延续套期关系,简化了会计核算。

(五)套期类型分为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以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指定在公允价值套期关系中;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指定在现金流量套期关系中,针对两种类型的套期类型,规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列报的方法。

二、套期关系的指定

套期会计与普通会计的最大区别是,被套期项目不再按历史成本计量核算,转而按公允价值计量核算,只有这样,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才能和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相互抵消,当被套期项目(比如存货)的公允价值大于历史成本时,普通会计是不能对历史成本增加的价值进行核算的,而套期会计却可以,因此,企业应当在套期关系开始时以书面形式对套期关系进行指定,从而进行套期会计的核算,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风险管理目标以及套期策略;(2)被套期项目性质及其数量;(3)套期工具性质及其数量;(4)被套期风险性质及其认定;(5)套期类型(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6)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估,包括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关系、套期比率、套期无效性来源的分析;(7)开始指定套期关系的日期。

三、会计科目设置及列示

(一)“套期工具”科目(共同类科目)

该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按套期工具进行明细核算。期末于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套期工具”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列示,贷方余额合计数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中列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设有“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项目的,则应当分别在该两项目中列示。

(二)“套期损益”科目

该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期末于利润表上列示,“套期损益”科目当期发生额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中列示。

(三)“被套期项目”科目(共同类科目)

该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被套期项目及其在套期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于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被套期项目”科目中归属于存货的余额减去相关“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将归属于确定承诺的“被套期项目”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贷方余额合计数在“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

例2:B食品厂1月10日跟某公司签订了1个月后按4950元/吨购买10吨白糖的采购协议,现货价格4950元/吨,担心白糖的价格下跌,卖出1个月后交割的白糖期货合约1手(10吨/手),期货价格4960元/吨。保证金为6%,手续费为5元/手。2月12日,现货和期货价格均为4800元/吨,期货到期平仓。

1月10日的会计处理:

被套期项目由于是协议的采购,没有初始的对价,在指定套期关系时无需做会计分录。

(1)指定套期关系,卖出期货合同,交纳保证金

借:套期工具―白糖期货交易保证金2 976 (4960×10×6%)

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2 976

(2)交纳期货手续费

借:套期损益―白糖采购协议5 (1×5)

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5

2月12日的会计处理:

(1)采购承诺的市场价格变动

借:套期损益―白糖采购协议1 500(4950-4800)×10

贷:被套期项目―白糖采购协议1 500

(2)执行采购协议

借:原材料49 500

贷:银行存款49 500

(3)结转采购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被套期项目―白糖采购协议1 500

贷:原材料1 500

(4)期货的市场价格变动

借:套期工具―白糖期货交易保证金1 600 (4960-4800)×10

贷:套期损益―白糖采购协议1 600

(5)期货平仓,收回交易保证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4 571

套期损益―白糖采购协议5(1×5)

贷:套期工具―白糖期货交易保证金4 576

例3:C厂5月8日跟某公司签订了2个月后按6 000元/吨的价格销售10吨豆油的销售协议,现货价格6 000元/吨,担心豆油的价格上涨,买入两个月后交割的豆油期货合约1手(10吨/手),期货价格6 060元/吨。保证金为5%,手续费为6元/手。7月14日,现货和期货价格均为6 100元/吨,期货到期平仓。

1.5月8日的会计处理:

被套期项目由于是协议的销售,没有初始的对价,在指定套期关系时无需做会计分录。

(1)指定套期关系,买入期货合同,交纳保证金

借:套期工具―豆油期货交易保证金3 030 ( 6060×10×5%)

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3 030

(2)交纳期货手续费

借:套期损益―豆油销售协议6 (1×6)

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6

2.7月14日的会计处理:

(1)销售承诺的市场价格变动

借:套期损益―豆油销售协议

1 000(6100-6000)×10

贷:被套期项目―豆油销售协议1 000

(2)执行销售协议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3)结转销售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被套期项目―豆油销售协议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 000

(4)期货的市场价格变动

借:套期工具―豆油期货交易保证金400 (6100-6060)×10

贷:套期损益―豆油销售协议400

(5)期货平仓,收回交易保证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3 424

套期损益―豆油销售协议6(1×6)

贷:套期工具―豆油期货交易保证金3 430

通过例2和例3可以看出,承诺以约定的价格进行采购/销售,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其结果是把约定价格转换为履约时的市场价格。如果履约时的采购价格真的下跌,套期保值带来收益,否则,带来损失;如果履约时的销售价格真的上涨,套期保值带来收益,否则,带来损失。

五、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实务

现金流量套期核算的基本思路是将套期工具的现金流量变动分为有效套期和无效套期两部分,套期工具的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有效部分,即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绝对数)与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绝对数)的较小者,通过“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计入所有者权益,待套期关系终止时,再转入损益或资产;无效部分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由于现金流量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是尚未成为确定承诺但预计发生的商品现货采购或销售,因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对于预期的采购,担心将来采购价格上涨,现金支出增加,从而现在买入期货合同进行套期;(2)对于预期的销售,担心将来销售价格下跌,现金收入减少,从而现在卖出期货合同进行套期。下面分两种情况举例说明。

例4:D公司12月8日预计明年1月需要补充焦煤库存600吨。因担心焦煤价格上涨,买入1月到期的焦煤期货10手(60吨/手),市场价格680元/吨,期货价格683元/吨。保证金为5%,手续费为万分之一。12月31日,现货市价690元/吨,期货价格695元/吨。1月到期时,焦煤市场价格和期货价格均为700元/吨,按市场价格购买,期货平仓。

1.12月8日的会计处理:

由于被套期项目是预期的采购,在指定套期关系时无需做会计分录,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亦无需会计处理,待实际采购时,再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1)指定套期关系,买入期货合同,交纳保证金

借:套期工具―焦煤期货交易保证金20 490(683×600×5%)

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20 490

(2)交纳期货手续费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98 (683×600×0.01%)

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40.98

2.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

现货价格从680元/吨升到690元/吨,价格变动幅度为10元/吨,期货价格从683元/吨升到695元/吨,价格变动幅度为12元/吨,因此套期有效部分是10元/吨,套期无效部分是2元/吨。

借:套期工具―焦煤期货交易保证金7 2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6 000 (10×6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 200 (2×600)

3.下一年1月的会计处理:

(1)现货价格从最初的680元/吨升到700元/吨,累计价格变动幅度为20元/吨,期货价格从最初的683元/吨升到700元/吨,累计价格变动幅度为17元/吨,因此套期有效部分累计是17元/吨,扣除上期确认的10元/吨,本期应该补充确认7元/吨。

借:套期工具―焦煤期货保证金3 000[(700-695)×6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 2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4 200(7×600)

(2)期货平仓,收回交易保证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30 648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2(700×600×0.01%)

贷:套期工具―焦煤期货交易保证金30 690

(3)按市价采购600吨焦煤

借:原材料―焦煤409 800 (683×600)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10 200

贷:银行存款420 000 (700×600)

例5:E公司11月1日预计明年1月需要销售天然橡胶40吨。因担心橡胶价格下跌,卖出1月到期的橡胶期货4手(10吨/手),市场价格10 500元/吨,期货价格10 400元/吨。保证金为5%,手续费为万分之二。12月31日,现货市价10 300元/吨,期货价格10260元/吨。1月到期时,橡胶市场价格和期货价格均为10200元/吨,按市场价格卖出,期货平仓。

1.11月1日的会计处理:

由于被套期项目是预期的销售,在指定套期关系时无需做会计分录,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亦无需会计处理,待实际销售时,再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1)指定套期关系,卖出期货合同,交纳保证金借:套期工具―橡胶期货交易保证金20 800 (10400×40×5%)

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20 800

(2)交纳期货手续费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3.2 (10400×40×0.02% )

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 83.2

2.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

现货价格从10 500元/吨降到10 300元/吨,价格变动幅度为200元/吨,期货价格从10 400元/吨降到10260元/吨,价格变动幅度为140元/吨,因此套期有效部分是140元/吨。

借:套期工具―橡胶期货保证金5 6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5 600 (140×40)

3.下一年1月的会计处理:

(1)现货价格从最初的10 500元/吨降到10 200元/吨,累计价格变动幅度为300元/吨,期货价格从最初的10 400元/吨升到10 200元/吨,累计价格变动幅度为200元/吨,因此套期有效部分累计是200元/吨,扣除上期确认的140元/吨,本期应该补充确认60元/吨。

借:套期工具―橡胶期货交易保证金2 4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2 400(60×40)

(2)期货平仓,收回交易保证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28 718.4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1.6(10200×40×0.02%)

贷:套期工具―橡胶期货交易保证金28 800

(3)按市价销售40吨橡胶

借:银行存款408 000(10200×40)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16 000 (10 400×40)

通过例4和例5可以看出,通过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实际的采购/销售价格,就是签订期货合约的期货价格。

会计实务处理范文第5篇

摘 要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国际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核算原则,在会计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本文从其涵义和重要性方面进行相关的论述,从而分析其在会计运用过程中的问题,不过着重还是谈其在会计账务处理中的应用。

关键词 实质重于形式 会计账务 运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和重要性概述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指的就是在企业进行会计工作的核算时候,需要将交易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实质作为核算的基础,而不是其外在的法律形式。因为,在实际的核算工作中,交易或者事项的外在形式无法较为真实的对实质的内容进行反映。为了能够使得会计信息充分的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真实的反映,仅仅依赖交易的外在形式是不行的,而如果忽略了交易本身的实质,那么可能会使得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决策的管理人员决策失误。

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会计账务处理中的应用

1.确认融资租赁设备或者资产中的应用

租赁可以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谓经营租赁就是经营租赁者只是租用别人的资产,定期付租赁费,就像我们租别人的房子只需要付租金一样。资产的保养、维护都归出租方,因为他们才是资产的主人。融资租赁者却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一次性支付购买资产的费用。于是向出租方提出融资请求,先将资产拿来用,在约定的租赁期内分期支付资产的价款。对出租方来说,他相当于提供了给承租方一笔贷款,不过贷款的形式是资产形态,在每一个收租的日子收取的租金包括两个部分:资产的本金、出租方垫付资产本金而要求的利息。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这种通过融资的方式来租赁的设备资产,虽然法定意义上来讲,承租方不承担所有权,但是在租期之内,承租方具有使用该财产或者设备的权利,并且从中获取收益,在租赁期满之后,承租的单位具有购买这项资产的优先权,类似于这种情况,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2.售后的回租和回购

售后的回租或者回购实际上就是一种融资的行为,不能被作为收入来对待。首先,售后的回购行为指的是企业单位将原有的固有资产以交易的形式售卖给其他的买家,会收到相应的价款。然后签订相应的转手手续和协议,表明将来的某一时刻会将财产进行购回。在货物被卖房购回之前,资产或者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为购买方。但是我们如果从经济的实质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这项被转移的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实际上还是在原单位,并未被转移走,因为还有补充的协议规定其会在将来的某一时间购回。另外,就是在出售的过程中,往往售价会高于产品自身拥有的价值,如果这时被当作收入记入账目中,那么很容易形成企业利益的虚高。所以,这笔交易虽然是一项销售收入,但是从实质上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种售后的回购仅仅是企业的融资行为中的一种。不可以作为一项收入。而售后的回租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租赁业务,即企业将某一项资产出售之后,又通过租赁的收段来进行回租,这种行为从形式上来看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利润,而且所出售的资产的所有权及其附带的报酬和风险也一并转移了,但是从经济的实质上来看,资产在售出和租回的过程中存在资金上的联系,这种售价和租金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从实质来说这种售出和租回是同种交易,如果我们将在售出和租回发生的损益作为当期损益来对待,那么就不能够很好的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

3.在确认收入的时候

根据我国关于收入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商品的所有权和相应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在交易中完成转移;出售商品的一方对售出的产品没有继续管理或者控制;交易的相关收益可能流入企业;商品销售中的成本和收入能够得到可靠的计量这些条件才能却认为销售过程中的收入。在这样的规定下,例如:售后的回购行为、拥有退货权利的销售等特殊的交易方式应该被特殊的核算。根据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一项业务,如果完成交易后,购货的一方拥有退货的权利,那么应该当作交易的实质来进行核算方法的选择。举个例子来说:在商场中,我们购物通常会有厂家打出三包的旗号,如果在三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退货或者换货,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这种退货的比例在1%之下,在这个例子当中,虽然商场有一定的所有权风险承担,但是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因而这种风险是次要的。可以在商品卖出之后,直接计入收入的账目。在这二者之中,就充分显示出了实质重于原则的作用。

4.投资过程中核算方法的选择

根据企业的会计制度中相关的规定,可以知道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投资比例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的核算方法,同时投资的实质对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也很重要。如投资比例虽然未够20%,但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了对企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那么应该采用权益的方法进行核算。反过来,应该采用成本的方法进行核算。所以,企业的会计制度一方面采用权益的方法进行核算,另一方面又采用成本的方法进行核算,一方面对持股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又对成本法的界限进行有效的控制,而且后者的前提,也很好的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5.在资产减值的认定中的具体运用

新会计准则列举了7种迹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标准。这7种迹象是指: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法律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如果存在上述的迹象,就需要认定相应的减值。从法律形式上看这7种迹象的存在并不影响其价值。但从经济实质来看,这7种迹象会对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例如.某企业由于生产技术的改变,2006年10月有条账面价值150万元的生产线被闲置。对于闲置的生产线,从法律形式上看,并未有任何的改变,但从实质上看,该生产线因生产技术的改变已使其价值产生变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006年1 2月必须认定该生产线的减值。

6.在非货币易中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中的具体运用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会因为资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非货币交易中格外突出。举个例子:甲公司用账面价值200万元的医用电子仪器(该仪器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与乙公司的一批价值210万元进口内燃机(该内燃机的市场价格为210万元)进行商品交换,若加以两家公司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亦或是相互间有重大影响,那么在本次交易中甲公司的内燃机的入账价值为210元,同时获得1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然而若两家公司具有控股与子属关系,换言之是两家关系企业,则甲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换入的内燃机的架势便是200万元。由此可见:如果在非货币交易里,交换入帐的商品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不能够被可靠地计量出公允价值,那么将对交易公允与否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在商品交易中必须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既是对会计准则的修正和补充,使得会计核算的信息同客观的事实相吻合。又为会计人员带来了较大的操作空间。有的企业为了增加自身的利益,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进行有意的回避,从而很可能发生越轨的行为,这在固定资产租赁的相关分类中表现的更加明显。当然这也就告诉我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的过程中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都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

7.在对日后事项进行调整时的事项

所谓的调整事项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存在的事项。日后调整事项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一定时期才得到新的或有力的证据证实。从上面的定义上来看,是非常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就是事项的实质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就存在,只不过在日后时期得到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或者修正这一点,则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事项进行调整时,需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然后对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三、总论

近几年来,会计造假事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会计界的诚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果想要使得会计形象得以保全或者使会计信息能够被社会接受,就应该从实质重于形式出发。只有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抓住经济的本质,才能在创新和时代的改变中经受住考验,使会计活动永葆活力。

参考文献:

[1]付春蕾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财会通讯.2005.

[2]杜秋娟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具体体现.现代审计与会计.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