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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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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意识

保护环境的意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幼儿园;环保意识;环保知识;生活习惯

现在的幼儿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人类的希望和明天,也是未来环境的主人。环境保护教育必须从幼儿抓起,教师让他们从小就形成热爱环境、保护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意识,这种意识会深深地刻在一个人的性格中和骨子里,影响他们一生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少小若天性,习惯成自然”。一个人的力量是弱小,但无数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幼儿园教师对孩子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培养成热爱环境、保护环境的一代人,是一件功在当代、利泽千秋的大事,使人类能够走得更远。那么,幼儿园教师该如何展开环境保护的教学活动呢?

一、塑造热爱自然的意识

教师想要让孩子们保护一样东西,首先就要让孩子们喜欢上它。无论孩子们多少岁,只要他有意识,就会喜欢追求美好的事物,这是不可避免的。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自然有许多美好的事物,茂密的森林、鲜艳的花朵、迷人的蝴蝶……这些都是大自然馈赠给人类的美好画面。教师为了让幼儿感受到大自然的美好和奇妙,可以多组织户外游玩活动,让孩子们领略到自然、绿色、生命的美好。比如,教师可以带孩子们去植物园进行游玩,让孩子们亲眼去观赏植物园的各种树木和花朵。教师可以带孩子们一边观赏一边向孩子们介绍身边植物的生长特性和生长特征,让孩子们更加了解大自然中的事物。在植物园游玩时,教师也要利用这次机会对孩子们现场进行教育:植物园是公共场所,这里的花是要大家一起观赏的,谁也不能私自把它摘走。即使你把花摘走了,过几天它也会逐渐干枯,那么它的结局只能是被扔在泥土里,还不如让它继续在花园里绽放。如果孩子真的喜欢这些花,教师建议孩子可以摘一些花瓣回去保存起来,但一定要注意每朵花摘两三片就行了,不要在同一朵花上摘。教师要让孩子从小就养成这种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公共责任理念。

二、实施环保知识的教育

在幼儿园的日常教育活动中,教师可以把保护环境纳入对孩子的教学课程之中,对孩子进行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教育,让幼儿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为了保护环境可以做哪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比如,在保护环境的课程中,教师可以进行垃圾分类的知识讲解,让孩子们在现实生活中做好垃圾分类,把垃圾丢到正确的垃圾桶中。生活垃圾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但是还有一种分类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干垃圾和湿垃圾四类。教师在教学中要告诉幼儿每类垃圾具体包含哪些垃圾,让孩子们在平时生活中就有意识地把不同种类的垃圾扔到不同的垃圾桶内,对垃圾进行科学处置。为了让孩子们分清垃圾的种类,教师除了给孩子列一张垃圾分类的清单,让孩子们贴在幼儿园和家里的墙壁上方便随时记忆之外,还可以让孩子们唱歌进行记忆。教师可以教孩子们唱《垃圾分类歌》:“废纸塑料和玻璃,金属布料可回收。电池灯管重金属,药品油漆是有害垃圾。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是湿垃圾。难以回收的其他,都是干垃圾……”教师通过各种方法对孩子进行环保知识的教育,让孩子们知道了保护环境切实可行的行动,使孩子可以身体力行地为保护环境作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三、培养保护环境的习惯

保护环境的意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措施;借鉴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9X(2010)06-0112-03

1 引言

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环境保护的措施也随着世界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更新而不断变革。中国在进行工业化的道路上,同样面临着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双重挑战,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可能会日趋严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在全球背景下,不断深化研究借鉴国外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认真研究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2 各国环境保护基本措施

2.1 政策支持,立法保护

有效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出台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以期用法律的形式对环境保护活动保驾护航。

芬兰于1886年就制定了第一部森林法,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环保法规的国家。2000年3月,芬兰开始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目前,芬兰在污水处理以及城市污水净化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1]

法国于1960年出台了第一部有关建立国家自然生态保护区的法规,首次提出了爱护生态环境、人与自然环境和平相处的发展理念,并配合出台了有关工业、经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于2005年2月28日在法国议会获得通过。至此,将环境问题置于国家法律最高等级,法国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国家。

美国虽然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是不可否认,其在国内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相继出台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1965年)、《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污染预防法》(1990年),当前美国大部分州市已经完善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的系列法律法规。[2]

德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废弃物回收利用立法,80年代后期,提出“循环经济”的理念。1986年西德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1994年9月,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即《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理法》。并根据各行业特点,指定诸如《有机物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等分行业环境保护条例。为德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总体规划。

主要发达国家,在环保法律框架下,政府加强职能部门分工与合作,提高对环保工作的统筹管理、引导和监督,起到了相当好的效果。

2.2 调控结合,全民参与

以日本为例,日本政府在处理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将国家政府、市场企业、百姓个人三者相结合,在环境保护问题上采取“前后夹击,两头围堵”的策略。通过公布全社会污染控制总目标引导企业进行环保配置,以能源价格等国家政府宏观调控控制企业环保行为,减少企业环境污染;政府在市场上推出绿色环境标志制度,间接鼓励消费者购买环保产品,通过市场手段,淘汰因为环保标准达不到要求而得不到环境标志的企业。政府部门与百姓个人共同努力,迫使各企业向环保方向努力。日本的经验表明,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3]

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通过国家动员形式,利用媒体、广告,大兴节能环保生活之风,号召广大公民共同参与推动环保行动,以期百姓的生活方式向文明、有利于环保的方向转变。

2.3 技术革新,形式多样

科学技术的革新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可资利用的“新武器”、“新思路”。依靠新产品、新科技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法国为例,在政府实施的旧房屋改造、降低能耗项目中,拉法基将通过不断改进水泥生产工艺和新产品研发,努力实现每吨水泥的CO2排放量减少20%的承诺[4]。在全球科技革命创新的带动下,各国政府、企业、个人,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创造性地开发出了诸多良策:例如法国就有著名的“气味警察”,分散各街道,负责嗅出空气中的各种气味,以便采取措施改善当地的“臭气污染”;泰国开设“垃圾银行”,鼓励社区闲散儿童收集垃圾,换取学习用品,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用“垃圾”向银行贷款学费。促进垃圾再生和分类治理;欧洲各国对环境污染企业开征高额污染处理费用,用税收制度强制减排管理,采取“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策略。在科技革新的鼓动下,各国开展形式多样的治理策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 国外环境保护措施的启示

当前,我国应以全球低碳经济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环保之路。

3.1 加强国家立法支持,确保环保工作有法可依

从各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各国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污染者或公共机构所应采取的行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我国应坚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发达国家所走过的老路,必须紧跟全球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环境状况及时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利于环境保护。

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法制建设,为环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要建立健全环保执法机构,从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做起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同时,配合以司法建设,以《刑法》环境污染罪为依据,不断加大对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打击力度。只有充分尊重法律,利用法律,才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更大的胜利。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

3.2 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环保事业,资金先行。开展全国性的环境保护事业,事关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与稳定,是一项关乎子子孙孙千秋万代的伟业。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环保事业的资金投入。

要广开思路,开辟多元化社会融资渠道,促使环保产业可持续发展。环保事业投入具有需求大、技术性强等特点,而当前我国对于环保事业的资金输入方式,主要是以政府投入为主。随着环保事业的壮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已经逐渐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其巨大的资金缺口,对于各级政府而言都成为了不断增强的压力。多元化社会融资渠道,成为我国当前的必然选择。而国外的运行模式,例如开征环境税、组建环保产业投资基金、BOT模式、发行环保彩票等手段,在筹集社会资金,促使环保产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5]

政府应大力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针对政府可利用环保资金投入慢慢减少的现状,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收税力度,调整资源税税率,扩大各资源税率之间的差距;调整税收体制,改革现行税制,增强资源税、消费税对于环境保护的功能。减免环保企业的税收,加大对环保企业的财政补贴,切实保护和扶持环保事业的发展。[6]

3.3 开展环保科普工作,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为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政府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与科学研究的范围,同时还制订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来强化国民的环境意识。环境保护理念的教育,应从幼儿园、小学抓起。通过宣传手册,电视媒体广告,向群众发出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的倡议,组织各种大型环保活动,号召广大群众参与进来,逐步形成环保的主动意识和参与意识,帮助和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理念、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从小事做起、在日常生活中做到节约资源、爱护家园”。

3.4 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全面推进企业节能减排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带动下,环保技术创新对于我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环境技术开发与创新的核心主体,政府除了加大对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以后,还应该依托科技革命的优秀成果,积极加大环保产业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的开发,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促进环保产品和技术的的更新换代,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依靠技术创新,促进环保产业升级。

4 结语

自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全球性影响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对此,世界各国采取了各式各样适合自身国情的政策和措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工业化道路上,同样面临着西方发达国家曾经经历的问题。在这种形势下,认真研究中国国情,综合平衡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问题,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才是符合“低碳经济”要求,建设“两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黄轩佑.芬兰环境产业及政策[J].全球科技经济望,1997(11).

[2] 余企云.美国政府的环保产业政策[J].全球科技经济望,1997(4).

[3] 刘键.环境保护:挑战人类的智慧[N].中国财经报,2007-6-28.

[4] 从国外看生态文明建设(4):法国三大举措促环保.人民日报[N].2007-11-09.

保护环境的意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绿色建筑;绿色施工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阶段是一个重要阶段,具有周期长、资源能源消耗大、废弃物产生多等特点。在施工中,人们往往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不够重视,因此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推行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为基本宗旨的“绿色施工”、“环保施工”对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绿色建筑与绿色施工

1.基本介绍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突出全寿命周期,含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修、拆解及废弃物处理各过程,评价标准提出了对规划、设计与拖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

实际操作是按不同工程进展阶段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价处于规划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的住宅与公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已竣工并投人使用1年以上的住宅与公建)。

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绿色建筑划分为三个等级。

在评价过程中,通过条数计数法,评出最后的等级。六大指标相对独立,不能串用。

2.绿色施工要点

(1)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减少资源消耗。

(2)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3)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4)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建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常见影响包括噪声、粉尘、固体废弃物、污水等。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经沉淀处理后二次使用或排人市政污水管网。施工现场泥浆、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

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申报登记,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与所在地垃圾消纳中心签署环保协议,及时清运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运送到专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心消纳。

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在居民和单位密集区域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前,项目经理部除按规定报告申请批准外,还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有关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取得协作和配合;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应有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

经过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应由发包人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标出位置,加以保护。

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并设有标志。

三、施工现场卫生与防疫

施工企业应加强现场的卫生与防疫工作,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防止施工过程中各类疾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现场宿舍内应保证有充足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人员不得超过16人。

四、建筑工程施工环境影响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建筑工程施工应从噪声排放、粉尘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固体废弃物处置、潜在的油品化学品泄漏、潜在的火灾爆炸和能源浪费等方面着手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

建筑施工应根据环境影响的规模、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持续时间、社区关注程度和法规限定等情况对识别出的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要环境影响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控制,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环保效益。

五、结语

绿色环保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主题,建筑施工人员必须明确这一点,从施工产生污染的源头开始,减少和消除施工污染,实现绿色施工,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好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1] 吴明明.浅谈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J]. 科技资讯. 2008(16)

保护环境的意识范文第4篇

地理作为一门研究地理环境,以及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有责任、有义务唤醒学生及全人类环境保护的意识,努力探索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

“课标”明确提出:“地理课程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认识地理环境,形成地理技能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一门必修课,兼有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的性质。”虽然说是“必修课程”,但是目前并未列入中考考试科目,在基础教育阶段,部分地区素质教育尚未真正积极推行,而在应试教育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今天,作为一名地理教师,对“课标”课程目标提出的“三维”目标: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我觉得更应关注学生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形成。

“课标”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中提出四点:

1.初步形成对地理的好奇心和学习地理知识的兴趣,初步养成求真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审美情趣。

2.关心家乡的环境和发展,关心我国的基本国情,增强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情感。

3.尊重不同国家的文化和传统,增强民族自尊、自信的情感,懂得国际合作的价值,初步形成全球意识。

4.增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法制意识,初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逐步养成关心和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

学生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形成非常重要。面对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作为地理教师有责任唤醒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学生一旦形成这种情感,自然就会主动去掌握地理知识和技能,重视学习的过程,讲究科学的学习方法。

那么,如何唤醒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呢?环境与人的生存息息相关,因此教学中应从学生身边谈起,密切联系实际,让学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

一、自然环境的恶化导致人们对家园和故土情感程度的降低

众所周知,优美的环境会使人产生亲近感和信赖感。可现实是,洁净而优美的自然风景越来越少:空气、土壤的变质,森林绿色的锐减,河流、海洋的污染,野生动物的濒危,赤潮、旱涝、酸雨、沙尘暴、泥石流的侵袭,化学性疾病的泛滥……“垃圾”无所不在地充斥我们的视野,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的生态标志。有几个数字更能说明问题:中国的荒漠化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28%;人均水资源量不及世界人均值的1/4;森林占有量仅1/5;全球15个污染最重的城市13个在亚洲,而亚洲最大的污染地又首推中国;我国动物中的15%、植物中的20%濒临灭绝,世界公认的640个濒危野生物种,中国占了156个……当代人对地球资源的过量使用和消耗,已损害和危及了子孙后代生存的利益和发展权利,为了保证子孙后代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不受侵害,我们必须让学生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点,改变生活和经济发展模式,利用现代科技成果保护生态,治理污染,促进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们有很多的高科技产业和高效经济类专业,可从事环保生态研究的机构与人才寥寥无几。有资料表明,世界上的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类)消费地在亚洲,尤其以香港、广东、台湾为盛。

二、恶化的更有人间机制、社会游戏规则和人生竞争环境

我们不能不承认,当今中国,虽然生产力锻造了物质的空前繁荣,身体的居住空间亦不断得以扩大,但精神的居住环境却常常是迷茫、低回、狭仄的。

有一个现象颇说明问题:尽管我们有数不清的“楷模”,尽管不停地宣传和呼吁“奉献精神”,尽管职能部门煞费苦心地组织各种“志愿服务”、“爱心工程”,但在环保、公共卫生、职业信誉、文明习惯、公益支出、义务捐款等方面,我们反映出的公民道德水平和自觉意识仍有许多差距。

保护环境的意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法律义务

中图分类号:D9134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3004005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创新的天才之火浇上了利益之油,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的创造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近两个世纪以来,以工业技术、材料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因其对煤炭、石油等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对转基因的大量使用,破坏了人类社会的生态平衡,成为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之一。不加限制地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性质的权利,必将损害全体公民甚至全人类对生态环境享有的权利。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与颁布,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适用物权法和债权法保护环境已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对于如何适用知识产权法保护环境的研究还比较欠缺。本文旨在通过论述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保护义务,为知识产权与环境权的互动与融合提供理论支撑。

一、 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2009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确定为“绿色创新”,旨在知识产权领域里倡导“绿色创新”,强调知识产权对于推进绿色环保技术、产品和品牌的重要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Francis Gurry)在知识产权日的致词中进一步阐释,该组织旨在宣传建立一套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即:帮助创造和传播清洁的绿色技术;推广绿色设计,确保其创造的产品始终无害于生态;创建绿色品牌,以帮助消费者作出选择①。我国学者也提出了“绿色知识产权”的概念,认为绿色知识产权的内涵基本可概括为:(1)目的在于激励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文化创新和绿色经营创新,促进绿色产品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通过绿色专利和绿色品牌战略提高企业在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2)功能上转向“绿化”;(3)内容上涵盖绿色设计、绿色发明、绿色品牌、绿色创作等\[1\]。中外学者的以上观点,无疑是在传播着一种“绿色”化的知识产权法律理念,即:首先,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过程应当是绿色环保的,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其次,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是无污染的绿色产品或技术;再次,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有助于控制环境破坏和治理环境污染;最后,要形成绿色环保的知识产权品牌,既有利于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绿色品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激励企业继续从事环保科技的技术创新,为社会持续提供不断创新的绿色技术和产品。

绿色环保类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在国际事务中已经成为事关国家利益的焦点问题。随着绿色专利技术的发展,减排等环保技术是被发达国家垄断还是可以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共享,几乎是每一届气候峰会的争论焦点之一。据气候专家测算,从2020年开始,发展中国家每年为购买减排专利技术而需要支付的许可费将高达1 000亿欧元,这无疑将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沉重负担。早在2008年,中国和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组成的“77国集团”就曾要求将气候友好型环境保护技术排除在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之外,但这一提议立即遭到了欧洲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发达国家更加强调的是通过加强绿色专利技术的保护,从而激励私营企业的投资与创新②。与此同时,中国与东盟国家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涉及环境保护的知识产权摩擦也一直不断,有的中国企业因涉及此类侵权被当地执法机关给予了严厉处罚,而另一些拥有绿色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却因遭受他国竞争对手恶意侵权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2\]。在国内,环保类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环保技术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投资研发了具有节能和环保功能的新型技术并申请了专利,在其专利权遭到竞争对手侵犯后,进行了积极的诉讼维权。例如,一种名为“替代木制品的环保屋顶预制件”(专利号为:ZL021242984)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正在湖北地区进行积极的维权。

知识产权和环境权是现代社会的两项重要的新型权利,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源于权利价值定位的差异。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虽有一定的人身权利的属性,但主要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保护个体的财产性权利为核心价值,以此激励社会创新,产生更加有价值的智力成果,从而不断扩大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然而,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正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人们对于私权利益的追逐,必然会忽视人类整体的生态环境。环境法自产生之初,即是为了克服和防止人们在扩张私权的活动中引起的对环境不利的影响,从而促进人类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人们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环境权。如果说知识产权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法,那么环境法则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社会法,知识产权和环境权之间的冲突,在本质上即是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徐亚文,等:论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保护义务 在笔者看来,知识产权和环境权虽有冲突,但二者完全可以实现有机融合,共同造福于人类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其关键在于实现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美国学者奥德利?R?查普曼在《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一文中,深入探讨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包括生物多样化等环境权在内的人权保护的不利影响,提出了知识产权本身是一项重要的人权,知识产权制度要有利于环境权等人权保护的重要观点\[3\]。知识产权本身不是人与自然对立的始作俑者,人们为创造新的知识产权成果,无节制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消耗资源,这才是知识产权的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要求人们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中,一方面要遏制环境污染型知识产权成果的产生,使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行使不致于侵害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引导环保型知识产权成果的创造,通过激励环保科技的技术创新,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协调一致。

二、 知识产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在法律上赋予权利人一种垄断性质的权利,传统知识产权法关注的重点在于对于权利的保护,这种“以所有为中心”的主题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法律关系,而忽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没有将知识产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随着环境权的兴起,公民要求法律在调整各种关系时,必须优先保障其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这种“生态优先原则”要求各类知识产权法实现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一)著作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在西方国家的著作权纠纷的侵权判断与法律救济中,已经有判例涉及环境保护是否可以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抗辩③。在我国,著作权作品的“环境非友好”问题也比较突出。例如,为追求光彩夺目的视觉效果,许多城市大型建筑的外墙使用了大量的反光玻璃,造成了严重的光污染,还有一些城市建筑,过度地追求建筑造型和功能齐全而不考虑节能环保,成为了碳排放的大户。我国于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向来是法学理论的难题,但环境保护涉及到人类生存的环境和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之范畴,这一点并无过多争议。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有着显著的不同,后者属于经过国家授权才能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著作权却是一种自然天成的权利,即只要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即享有权利,无须任何国家主管部门或他人授权。但是,著作权本身即兼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著作权人有权利积极地自行行使其著作权,此之谓“积极权利”;另一方面,著作权人有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行使其著作权,此之谓“消极权利”。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如果有害于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著作权人即便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也不得行使其权利。在今后《著作权法》的修订中,有必要对建筑和雕塑类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赋予明确的环境保护义务,规定此类作品若存在污染环境问题,其作者只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而不得行使复制权、发行权、许可权、转让权等获得经济利益的著作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作品,甚至可以将其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以此来促使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中切实贯彻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同时设计制度④。

(二)商业标识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我国的商业标识权主要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可视性标志。”\[4\]在消费者日益关注产品节能环保的时代,为突出产品的环境友好性,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选择使用以绿色为商标的主体颜色。以麦当劳公司为例,该公司著名的“M”字双拱形徽标的底色即为传统的红色,但2009年德国和奥地利的麦当劳公司率先发动了“”,将已使用了半个世纪的麦当劳“M”字双拱形徽标的红色底色替换成绿色,这是麦当劳尊重环境价值的宣示⑤。在我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现在公众常见的“绿色食品商标”,从而使绿色食品的标识受到了《商标法》的保护。在家用电器市场上,大量的电器贴有“中国能效标识”,标明该型号电器的节能等级,以供消费者在选购时参考。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商标法》并未将绿色商标规定为环保型产品和服务的专用商标,这在客观上为环境污染型的产品和服务注册为绿色商标提供了“搭便车”的便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有缺陷,该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条款规制的内容为虚假宣传,但遗憾的是,其并未对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绿色环保标志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规制,以至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名为绿色环保、实为环境污染的商品进行大量虚假宣传却无法规制的现象。因此,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必要对商业标识的环境保护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即在《商标法》中规定绿色商标为“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的专用商标,凡注册使用绿色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节能环保的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规定“环保节能”的虚假宣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经营者的“环保节能”类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专利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日本学者高仓成男认为:“环境问题不仅与技术有着密切关系,而且与以专利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慈阳也认为:“在现代科技暨工业社会中,环境保护最为密切关联的法规范族群绝对是科技法。因为一方面许多环境损害发生之原因皆来自科技之运用,例如工厂与汽车所造成空气污染等,另一方面又如欲有效排除环境污染与损害,亦须透过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与运用。”\[5\](P56)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汽车、火车、飞机等产品的发明,消耗了大量的石油、煤炭等资源,其排放物导致大气层中二氧化碳的含量骤增。专利权的不当行使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部分专利产品本身就是耗能大户和排污大户。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据此,有害于环境的发明创造理当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范畴,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应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我国专利局1993年版《审查指南》对专利实用性中“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作了举例规定:“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同现有技术相比,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污染等。”2001年版《审查指南》将以上列举式规定修改为授权的专利不得“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损害人体健康。”但是,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审查指南》却删除了“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的排除性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在专利授权中对专利的环保因素作出审查。笔者认为,环境保护不仅是社会公德,而且还是公共利益,是所有法律尤其是专利法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专利授权中,除了传统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要素之外,还有必要增设“环保性”为专利授权要件,这样才能确保得到授权的专利不仅是创新的和有用的,而且还是环保的。

三、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环保化

环境治理中的中国问题在于政府失灵,即国家的立法选择、执法选择和司法选择出现的错位导致对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损害\[6\]。解决以上问题,要求我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贯彻环境保护的理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环保化势在必行,尤其是与环境保护具有极大关联性的专利制度,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或完善。

(一)建立绿色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制度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9年率先实施了“绿色专利申请快速审查计划”,旨在加快“环境友好型”专利的审查与授权的周期,推进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美国在关键领域的竞争,参与该计划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必须在实质上有利于⑦:(1)对可再生能源的发现或改进;(2)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3)温室气体减排。该计划得到了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借鉴与效仿。建立绿色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制度,一是可以推行绿色专利申请程序的电子化和无纸化,以现代化的网络行政审批方式来提高审查和授权的效率,并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二是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建立专门的绿色专利审查机构和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在面对为数众多但不一定能转化为现实成果的普通专利申请时,将关涉到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绿色专利申请挑选出来,进行优先审查和授权,以加快绿色专利的成果转化节奏,缩短绿色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让社会更快更早地享用到“环境友好”的专利技术成果。

(二)建立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

为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专利权的过度垄断,一些国家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在紧急状态下或非常情况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目前,强制许可制度在药品专利上的应用相对较多,例如,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贫困艾滋病患者的利益,在与西方国家的药品公司谈判未果后,即采取强制许可迫使其降低此类关系到众多贫困患者生命健康的药品的价格。基于同样的道理,环保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权利固然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以激励企业或个人积极从事环保技术的投资与创新,但如果享有环保专利的权利人置众多的环境污染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利益于不顾,而是一味地通过抬高环保专利技术或产品的价格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国家在面临海洋污染或河流污染等紧急状态时,完全可以通过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给予实施环保类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迫使专利权人以合理的使用费将环保专利许可给需要者使用。

(三)建立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法规定程序授予的专利权当然有效,但如果因审查失当使得不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那么必将使公众丧失了自由享用该项技术的合法权利。为弥补专利授权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该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笔者认为,在现有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建立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即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会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都可以以危害环境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种制度实际上也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当然,在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提供专利产品违反国家强制性节能减排标准或者专利产品、方法已经造成实际环境污染的证据,以防止恶意的请求人借无效宣告程序影响专利权人正常行使专利权。

(四)建立慎用销毁产品判令的裁判制度

在专利和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判令销毁被告的侵权产品这一项,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认定侵权成立的案件,法院也实际支持了销毁产品的诉请。但是,也有法院意识到,销毁产品往往既不节约、也不环保,在不销毁产品即可以制止侵权的情况下,一般以不判令销毁产品为宜。例如,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关文宝、东莞宏利木品厂有限公司诉浙江武义宇亨门业有限公司、胡月亮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就认为,因被控侵权产品是金属安全门,只要剔除该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被控侵权标识即可达致停止侵害的目的,而判令销毁该被控侵权产品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成本过高,且不环保,故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关于销毁被告侵权产品的诉请⑧。以上案例说明,出于环保和节约的考虑,在专利和商标的侵权诉讼中,有必要建立慎用销毁产品判令的裁判制度,一般情况下应将销毁产品作为处置侵权产品的最后方式。

(五)建立绿色专利技术的共享管理制度

2010年5月,韩国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了“绿色知识产权信息项目”,旨在为产品设计人员提供有关绿色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信息,通过收集汇总和集中绿色知识产权信息,提高全国的“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⑨。在此之前,IBM等公司即在全球发起了“生态专利共享计划”,倡议企业捐赠环保专利,使享有环保专利的企业能与他人分享其专利技术成果。该计划得到了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和一些世界著名企业的支持,IBM、诺基亚、索尼等公司均捐赠了环保专利⑩。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此类绿色专利技术的共享管理制度,但作为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我国政府适时推动绿色专利的共享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号召并鼓励国内大型企业研发并共享环保专利,对于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和社会具有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具体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其网站上建立“环保专利共享专区”,集中专利权人捐赠的环保专利供全社会共享,捐赠专利既是对社会环境保护的贡献,对于专利权人也有宣传作用,此类专利共享制度可以激励大型企业积极捐赠环保专利。

参考文献:

[1] 郑友德.顺应环保要求的绿色知识产权\[EB/OL\].,2012年1月8日最后访问。

③ 转引自万志前、郑友德:《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重构初探》,载《法学评论》2010年1月。

④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适使用的制度。参见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⑤ 参见王皓然:《麦当劳LOGO底色红变绿》,载《北京商报》,2009年11月25日。又可见《新浪网》转载,网址,2012年1月8日最后访问。

⑩ 参见徐惠喜:《IBM等企业公开部分环保专利》,载intlcecn/right/jcbzh/200801/23/t20080123_14334392shtml,2012年1月8日最后访问。

(责任编辑 周振新)第12卷第3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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