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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 内涵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纵深发展,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现行民事审判制度尚未突破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发展成为法律原则的历史起源。诚实信用发展成为法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最初只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也主要体现在商法中。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的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来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从此诚实信用这一伦理道德规范被提升为法律规范并一直沿用下来。1907年,《瑞士民法典》中就有关于诚信的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从此,只适用于债权关系的诚信原则开始进入到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并逐渐在世界各国的民法条例中体现出来。如今有“帝王条款”之称的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民法的公认。①
随着研究的深入,基于对抗系统的辩论主义诉讼理论为指导,在此过程中我国现行民事审判制度得到了改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导地位越来越受重视。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源源不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行为在诉讼事件中屡有发生。滥用民事诉讼权的行为暴露出民事诉讼中诚信缺失的问题,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当确立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②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由于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诚实信用越来越融入进法律规范领域,实现了由私法到公法的一个跨越,诚实信用作为道德的准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学界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界定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这与私法概念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行为不同,前者更为具体,后者较为宽泛。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应同时包涵两方面的内容: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和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一方面指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行使合法的诉讼权利及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另一方面指法官在进行审判时在行使国家审判权上,其主观上必须是诚实、善意的。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其本质是实现公平与平衡,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院等各方必须维持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③
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
内涵与外延界定不清。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的解释各有不同,目前,主流的观点包括四种:语义说(根据字面意思来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不进行任何欺诈行为、恪守信用)、立法者意志说(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立法者意志,这种意志是建立在寻求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双重功能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双重功能,包括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这样就使得法律条文弹性很大,法院就享有较大权力进行裁量,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和一般条款说(这种说法也没有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外延,但肯定了它具有强制性效力)。这些学说从不同角度对诚实信用的内涵进行了解释说明,具有一定的法学研究价值。但是同时也说明学术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界定没有统一的认识。在民商法当中,也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规定。如果诚实信用的概念界定都不明确,那又谈何应用这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实施难度之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实质的意义在于平衡和公正。而也是因为该原则的概括抽象性,所以法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进行裁量等能动的、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也就是说法官在运用该原则的时候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决定如何裁量的是法官对法律精神的或深或浅的理解,对公平正义的观念或理性或感性的把握与追求,对公共道德要求或高或低的体验与感悟,以此来处理个案。拥有权利的同时意味着履行职责,高尚的道德水准、丰富精深的专业知识是法官所必须具备的,而对诚信精神内含则更应该精准把握。与此相对照的是,现当下我国立法技术和手段仍然较落后、司法体系也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官素质良荞不齐等情况。
立法机关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授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利,是补充法律漏洞和空白的辅助手段。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社会道德标准急剧变化,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必须考虑社会变化和发展的情况。社会发展具有动态性,而成文法具有稳定性,导致现有法律会出现不能迅速适应新的案件事实和判断标准的情况。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应用,不是靠成文的民事法律条文或原则就能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
诚实信用原则序位相对滞后。在我国诸多的民法立法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顺序排列比其他原则的排列要靠后很多。比如在前文提到的关于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解释中规定了四个民法基本原则,这四个民法基本原则分别是: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往往在最后的位置。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也总是遵循这个顺序,即诚信原则的排列位置要靠后许多。
诚实信用原则缺乏明确的执行措施。在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诸多法律实行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关于个体或组织如果事实上触犯了这一原则又该如何去适用这一原则却在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表面上的原则并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实施。所以,观察一下我国市场经济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屡屡发生,同时也屡禁不止,仅关乎到每个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层出不穷,比如说“毒大米”、“地沟油”、“苏丹红”等事件。这些例子正是我国法律法规中诚实信用原则得不到有力的贯彻实施的确凿证据。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
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法律概念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起着非同小可的作用。因为概念是法律制定和法律遵守的基础,立法者借助概念来形成法律实体,执法者采用概念来让人服从法律约束,民众也依靠法律概念来认识和遵守法律。法律概念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而法律概念的出发点正是立法。从立法的角度来对诚实信用的概念进行圈定和明确,消除掉关于这一概念的争议是诚实信用精神得以发扬的重要保障,由此使这一概念对民事主体和具体的民事行为产生约束作用。
加速《民法典》的完善程度。构建独立完整的市场法律体系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通则》就是调控和监督民间商品经济活动最有力的工具。然而,《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修订的次数与幅度都较小,在应对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弊端和疏漏。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对现有的民商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及时制止纠正各种不规范的民商行为,从而为民事诉讼案件提供合理的理论支持和参考。另外,我们要完善本国的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成熟的法律体系,使民商法更加科学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赋予诚实信用原则相应的法律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件并不少见,该原则在这些案件中的运用也使案件的审理结果更加的公平和正义。但是,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把双刃剑,此原则运用于具体的法律案例时应该有一定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是一把双刃剑就是由于它并没有真正地融入到法律程序之中,在运用的过程中受到很多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将这一原则行之有效地贯彻到法律程序之中,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博登海默教授认为:“一部成文宪法总是不完善的。然而我们却必须坚持认为,法院须给予宪法的实在规则以极高的优先权,并且只有当那种在特定场合下呼吁承认某个未明确规定的原则的要求已具有极为强大的力量的时候,人们才可以认为宪法的实在规则让位于某一原则。”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执行和惩治力度。执行力度。从目前我国的法律现状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主观上的评价,这种现象就给该原则的履行留下了空白,尤其存在于法律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司法保护过程当中,它往往很容易造成司法机构滥用裁量权。由此可见,进行司法改革、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势在必行。同西方大多数国家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不一样,当下我国法院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人事调任、财政都由地方政府把持。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直接干涉或者是间接干涉的现象。司法机关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实现自身的独立,是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有效落实的前提条件。当前有学者提出参照国外模式致力于建立大区巡回法院,改变当下法院行政区划的现有格局,可谓是一种具有探索性价值的方案。
要在司法过程中实现司法透明化,监督也是一个有效的手段,为了使其更加公正、公开,扫除“不受理、开庭不审判、受理不开庭、审判不执行”的现象,克服司法中的不良风气,司法机关既要进行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还要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才能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使市场经济中的诚信原则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下转205页)
(上接113页)惩治力度。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可以发现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罪犯对犯罪成本与犯罪支出之差的估计,如果这个值大于零,则犯罪行为不太可能实施,如果小于零,则很有可能发生。所以我们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从犯罪成本出击,也就是通过经济手段和限制自由等手段来加大这个成本,使他们在进行犯罪行为之前有诸多的顾忌。也可借鉴国外的方法,将犯罪行为记录在案,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相关的行业,这样也能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度。使得进行欺诈行为的成本很大程度上大于其收益,这也是减少甚至杜绝市场活动中欺诈行为的有效手段。
也就是说,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高度完善的诚实信用体系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起到了重大作用。因为只要在民商活动中出现了失信行为,民事主体将会被记录在案,并一直保存在个人信用档案中,失信者会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在我国,虽然社会对失信行为的危害已经开始重视起来,但是对失信行为的处罚还很滞后。在我国要取得民商诚实信用效果,必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有权制定与当事人有关的凭证,该凭证可以成为当事人行使民商权的法律依据,例如在债权纠纷中,通过这一手段可以对恶意逃债行为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宽泛而且不具体,容易被钻空子,大大降低了失信风险。健全法律法规,使依法诚信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明确会计造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这才能从根本上抑制造假现象,重塑诚信。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而给信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造假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对信息造假行为的震慑作用。
构建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市场经济主体应该遵法守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当前信用缺失的环境下,要努力构建经济社会的信用体系。举个例子来说,企业作为一个强势群体,同时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民商活动中常常会侵犯其他部门的利益,因此在制定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时,要求企业在民商行为中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政府应该积极构建监管体制,从法规和制度入手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借助多种媒体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让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诚信缺失的危害,监督企业自觉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发生,把不规范或违法经济行为消除于萌芽状态。加强对行业的清理和整顿,运用市场规则淘汰不负责任的机构,对有不良行为的从业者及机构坚决驱逐出本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如果要使民商活动开展顺利,必须要建立健全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其对民商活动有很大的影响和比较深远的意义,可以说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是民商法实施的一个基础。在制订一些信用方面的法律规范时,一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律,其中一个基本原则是尊重个人权利,尤其是法律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利,使信用信息更具有时效性和动员性。另外,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进行严格的规范限制,不能随意地向外泄露,必须保证其安全性。比如说一些国家就规定个人的信用资料只允许在相关信用交易的过程中提供给相关人员,其他人员不允许随便提供否则就是违法。之所以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为了在信用交易时减少彼此的风险,为交易双方提供重要的信用参考,为信用交易提供判别依据,从而减少不守信用造成损失情况的出现。所以,国外先进的民商管理制度也值得我们借鉴,以完善我国的民商法,逐渐发展和完善民商交易过程中的诚信制度。
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受到社会各方的重视、得到其应有的地位。并应当结合我国国情,着重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化、法治化路径,发挥其本身的巨大能量和价值。因此,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加强诚信原则具体化的研究,完善研究方法,建立全面的诚实信用法律规范,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更好地为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服务。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注释】
①种法运:“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实现”,2011年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关键词:城市建设;环境;艺术设计
0 引言
当今我们社会文化艺术得到高速的发展,城市建筑技术以及城市建筑艺术水平都有了质的飞跃,在新时期里作为环保科学中最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环境艺术这门重要学科,在今年来也呈现高速发展的趋势,如今我们城市建筑设计艺术环节中最不可或缺的就是对环境艺术的研究和探讨,城市建筑设计应该以人为本,环境艺术设计恰恰就是以“人”为中心,它结合了民族文化、社会发展需求、经济建设需求以及其符合人们审美和实用等多个方面需求,环境艺术不只单单体现了城市环境的特色特点,并且随着现代人们生活、居住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日趋走向环保节能、绿色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中国城市的发展已经慢慢地由经济上的发展转移到文化旅游等第三产业上的发展,人们对城市最初的影像就是通过对这些城市建筑设计艺术、文化风格的影响,因此在现代城市建设中,环境艺术设计的内涵也开始变得更加重要,这不仅是人们了解一个城市的手段,而且这种艺术设计的文化内涵还能够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习惯和意识观念,因此认识和了解现代城市建设中环境艺术设计的文化内涵,对于城市建设来说,是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的。
1 城市建设与环境艺术关系
城市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其目的是以带给人们更为舒适的居住环境为前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城市建设是环境艺术的表现者,而环境艺术又是城市建设的必需品,所以说,环境艺术的变迁与现代城市建设的变迁是同步的,两者具有明显的互动关系。
2 环境艺术设计在城市建设中文化内涵的体现与改进
2.1 对城市建设科学的规划
近年来很多城市在不断改善城市建设,但是有很多城市的环境艺术设计需要在现有环境艺术的基础上进行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很多的城市建设在初期进行规划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更为长远的环境艺术等因素的需求,因此造成了很多资源的浪费,并且也给市民的出行带来很大的不便。科学的规划,不仅能够节省很多的资源和时间,而且也是促进环境改善的一种方式,因此科学的规划中能够体现一个城市建设的文化内涵。
针对这一点,我们在进行城市建设环境艺术的设计过程中,就可以通过科学和完善的规划来实现对于文化内涵的表述。尤其是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要将当地的人文景观、风俗文化等融合进去,要综合地考虑历史的延续需求和现代化的建设需求,保证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中,还要体现出一定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性,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出现代城市建设中环境艺术设计的文化内涵。
2.2 对文化内涵的深刻认知
现代城市建设中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项综合性质的项目,在现代城市建设中环境艺术设计的文化内涵的过程中,涉及包括但是不限于艺术、设计、建筑、人文、生态、历史等学科的知识,因此其构成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并不是一个单项的学科知识就能够解决的。因此在现代城市建设中环境艺术设计过程中,如果想要表达出一定的文化内涵,就必须从多个角度对城市本身所具有的文化进行深入的考察。
现代城市形象之间的竞争,并不单纯的是对经济和基础设施之间的竞争,而且还涉及文化内涵的竞争,因此在现代城市建设中环境艺术设计中,一定要对具体城市的文化内涵进行充分的了解,就这要求我们的艺术设计人员知识覆盖面很广,不能仅仅是精通于环境景观的设计或者是建筑的设计,这就要求更加专业和知识面更广的人才的介入。
2.3 对城市建设与设计的高效管理
尽管我们强调的是,在现代城市建设中环境艺术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地体现出城市的文化内涵,但是落实到具体的建设和设计的过程中,如果缺少高效的工作管理,就会让城市建设中环境艺术设计的效果大打折扣。在很多城市建设的案例中,有很多文化内涵十分丰富的景观和建筑等,最后都会因为工作效率的原因,让很多的人期待一降再降,最后耗时很久才做出来的项目,已经不被人们所看重了,失去了其原本存在的意义。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做的就是通过科学的统筹的方式,让环境艺术设计的过程变得更加的高效,在设计中每个环节都应该是紧密相连的,并要保证在高效的工作之外,这项设计本身的安全性是能够承载起很多市民的安全需求的,是能够长久地存在下去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不会出现浪费资源重复建设的现象。
2.4 设计理念秉承以人为本观念
在现代城市建设中环境艺术设计中,文化内涵的载体是人,只有生生不息的人才能够将人们的文化传承下去,因此无论城市的建设从什么样的角度进行考察,其环境艺术设计的最终落脚点应该要回到人本身来,只有在设计中体现出充分的以人为本的观念,才算是真正的具有文化内涵的艺术设计。
在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中,总体上来说,应该要满足市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和物质文化需求,要在一般结构性的功能上对其进行满足,在精神文化内涵上对其进行拔高,只有这样,才算是实现了真正的以人为本,城市也才是真正有血有肉的城市。
3 结语
现代城市建设中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其中的文化内涵是核心,而不论是参与设计工作的工作人员还是城市文化活动载体的市民,都是作为具有思想的人而存在的,因此现代城市建设中环境艺术设计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人”上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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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诚实信用 完善路径
在市场经济体系当中,民商法作为一项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可有效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与本质要求,其基本原则包含平等、自愿、公平、禁止权利滥用与诚实信用等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素有民事法律关系帝王条款的称谓,并被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高度关注,自民商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后,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讨论从未停止过,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还有诸多不足,需要采取一定措施,不断完善其路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来来自罗马法当中,并被称之为善意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诚实信用原则越发受到重视,信用在我国原本是种道德原则,目前已被逐渐归入民商法当中。诚实信用所指的是经济生活里,当事人应依照市场经济制度互惠性实施经济交往。缔约合同的时候,彼此均要诚实;缔约合同之后,彼此应遵守规定,并自觉履行合同的规定内容。在我国民商法当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众说纷纭,如双重功能说、语义说与一般条款说等,每种学说均有不同的优缺点,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规范当事人积极参加民事活动之行为,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诚实善意,并有效履行自身义务信守诺言,当事人间的民事活动需要遵守经济交易的道德,为当事人间的各利益矛盾进行平衡。城市信用原则还具有有效填补法律漏洞功能,在司法审判的时候,一旦遇有立法未预见新状况与新问题,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实施公平裁量权,有效调整当事人间的义务权利关系,并作出公平判决。诚实信用原则可定义为: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民事主体要诚实守信,权利行使的时候,不要侵害别人利益,在义务履行的时候,应诚实善意,它具有法律约束与道德规范双重功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领域
1.物权法领域的应用
在物权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其一,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该原则为物权法的重要原则,所指的是现实生活当中,便于物权构建安全交易的规则与利用秩序。公示公信原则包含公信与公示两原则,其中,公示所指的是物权设立与转移欣慰应该向社会公开与公示,并让第三人与他人知晓物权出现变更的状况,尽量让信息公开透明,便于第三人利益保护,并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性。在民商法当中,物权仅是对世权,需要给予必要公示,以对抗世人法律效力;其二,相邻权,其所指的是不动产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处理相关的关系时应享有的权利。该权利行使当中,应注意不损害相邻人的有关合法权益,一旦给相邻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造成侵害,要立即停止侵害,并为其赔偿损失,相邻权实质上是种所有权延伸与限制。其三,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所指的是转让财产占有人,应把财产转给第三方,受让人为善意获得的,第三方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享有权利,原财产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方进行返还,仅能要求转让人给予相应损失赔偿,该民事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应用最多,是在所有权保护与便捷交易价值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的选择。
2.债权法领域的应用
在债权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首先,情更原则,该原则较为抽象,事实上,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的具体应用,该原则主要是为了消除合同当中不可预知情事进行变更所出现的不公平的后果,在大陆法系当中,被称之为情更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当中,被称之为合同落空的原则,其具体所指的是合同依法生效之后,合同关系基础情事由于不可归责当事人因素,出现了当事人没有预料的变更状况,若仍发生原定的效力,就会出现有失公平之效果,为贯彻公平的原则,防止当事人人蒙受不该有的损失,而另一当事人获取预料以外收益,实施情更原则是较为合适的;其次,债权法当中的归责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主要应用的为三元并立归责的原则,包含公平、过错归责与无过错责任等原则,最能有效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的是为过错侵权的原则,该原则是运用道德与法律双重规范,实施行为价值判断,以维护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便于责任归属与损失分配的公正决定;然后,合同义务扩张,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下,合同理念变化深刻,并被赋予了义务核心法律构架的新内容,员合同法保护范围得到适当延伸,合同义务随之扩展,如后合同、从属与附随等义务,经合同义务扩张,能实现合同中的利益平衡性;再者,合同订立、履行与变更解除,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对承诺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特殊要约不能随便撤销,依法生效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要有约束力,严格遵循合同规定义务与权利,双方不能随便将合同变更与解除,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有效履行彼此权利及义务。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
在民商法理论界当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与概念存在较大争议,其内涵与概念并未给出统一明确的界定,主要学说有双重功能说、条款说与立法意志说等,这些学说均有一定理论价值,并从不同角度对诚实信用内涵进行了揭示,但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给出清晰确定的概念界定,在民商法当中,也未对其内涵与外延给予规定,其定义尚不清晰,也就无从谈起内涵与概念的合理正确应用了。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目前民商法当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把该原则当做指导原则的全国民商法具有100多部,而地方民法在400多部以上,覆盖面非常的广泛,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有关诚实信用的下位原则很少,从立法高度来看,该原则根本上没有下位原则。如:情更原则作为诚实信用的具体应用原则,在合同法草案当中,曾对情更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在合同法正式文本当中,并没有情更的原则踪迹。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中,信用市场发展还具有诸多不足,信用体系的建设也较为落后,使得市场经济处于较混乱状态,有关矛盾与信用问题不断出现,如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与台湾塑化剂毒食品等事件,这些问题均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具体法律不健全有关。
(三)与其他基本原则相比,诚实信用原则序位相对滞后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立法中的价值追求之一,在我国债权法与物权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均有其自身体系,不过在现有立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序位比其他基本原则要滞后,与其最高行为准则与帝王条款的高度不相符,如民法通则当中,对4个民法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顺序为: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出乎意料的放在最末位。我国各项民事法律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均被放在了最后位置,在排列序位上看,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比其他原则滞后,和它的帝王条款称谓相差甚远。
三、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路径的措施
(一)加强内涵与概念的明确界定
在事物认识当中,概念扮演着重要工具手段角色,人们的事物认识,是由概念开始的,法律概念所指的是法律意义概念,是构成法律基本的组成要素,在长期法律实践当中,对常用专门术语给予抽象概括,并形成特定法律意义概念,在现有法律研究及运行当中,法律概念具有极其重要作用。通过法律改变,能有效制定相关立法文件;民众通过法律概念,可有效认识法律;司法经过法律概念,能有效加强事物法律分析,并给出相应司法判断;法学研究着经法律概念,可更好有效描述及评价法律。加强法律概念的明确是必要的,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又从立法角度进行概念及内涵明确,防止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较多争议,结束内涵与概念混乱的局面,加强其内涵及概念明确,方能清晰界定诚实信用原则,让其在民事行为与主体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加强《民法典》的完善
在市场经济下,要确保市场经济良好运行,需要完善配套的经济法律体系进行调整,我国的《民法通则》是在1986年开始施行的,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民法通则》内容需要加以改善,与现下的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目前我国正在加强《民法典》的完善,《民法典》一旦完善,会成为市民的生活百科,并为法官的民事案件裁判提供重要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法典》不仅是部法典,也包含诸多基本的价值取向、社会理念与法律精神等,有效指导与教育我国社会及经济发展,《民法典》的地位如此重要,为不断加强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法典》的总则当中,加入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将其序位放于第一位,比其他基本原则序位靠前,有效体现其帝王条款与最高行为准则的称谓,并在《民法典》当中,用具体法律形式给予明确规定,让民事活动能有效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行动。
(三)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并加强执行力度
要有效解决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信用问题与混乱状态,并从根本上避免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与地沟油等事件,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社会市场经济诚信体系,扩大信用市场培育力度,加快信用市场的发展成熟,让原则基本保障制度有效出台,并给予高度的重视,贯彻落实,给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良好社会环境。目前在民商法中个总则及具体法律当中,均对诚实信用原则与要求进行了明确,因原则本身具有难以测量的特点限制,具体落实当中,存在较多问题,其显著问题是原则执行力不足,缺乏细化或者量化标准,在具体执行当中,应尽量做到有法必依与违法必究,强化原则执行力度,并对原则的衡量标准给予细化与具体化,尽量细化到各行业及单位,有关违反了信用原则单位要给予严格处罚,引起整个行业或社会的高度重视。对于债权法与物权法等方面,应给予诚实信用原则的彻底落实,让衡量标准细化与具体化,并加强执法力度。
(四)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构建,并完善政府的监管约束机制
关键词:城市经济圈 区域经济 促进
城市经济圈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我国的城市经济圈受体制、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不能充分发挥潜力,不能带动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因此区域经济也停滞不前,发展缓慢。要发展我国的区域经济,必须充分了解城市经济圈对区域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制约城市经济圈发展的因素,从而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 城市经济圈的概念
(一) 经济圈的含义
大城市群、大都会区、大经济区等是经济圈的别名。它是指一定区域内的经济组织实体,也是一种生产布局形式。经济圈的形成大多是以城市为中心圈,并且以环状形式逐渐向外扩展。经济圈一般每一特定区域都有特定的产业,从而形成一种较大区域的综合产业圈。
(二) 城市经济圈的含义
城市经济圈的定义是:核心城市为一个或多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型城市,与其有经济联系的周边所有的城镇包括在内,经济上能够达到一定影响力的最大地域范围。
“城市经济圈”、“城市经济群”或“城市经济带”是人们一般称若干密集城市构成的经济区域所运用的专有名词。这三个概念是根据层级在地理空间上的不同分布形态,分别反映了密集的城市,它们的区别在于分布的形态不同:“城市经济圈”的分布是环状分布;“城市经济群”的分布是点状分布;“城市经济带”的分布是带状分布。
二、 城市经济圈对区域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 扩大资源优化配置的范围
城市圈整体发展迅速不仅可以带动区域经济的飞速发展,还可以带动单个城市的迅速发展,使中心城市加速发展,从而使得单个城市的发展更迅速、更完善。城市圈具有一定的吸纳大量外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能力,这种能力被统一地称为“内聚力”,即表示城市圈的迅速发展,会不断地吸引外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量地流进城市中心。因此城市圈的发展便凝结了大量的外来文化、科技和教育等强大的力量,不但强化了城市群的内聚力,还增加了城市的吸引力,增大了资源的流入。事实证明,扩大资源优化配置的范围,可导致城市圈中外来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更快的运行,并迅速向周围地区扩散,使资源优化配置的范围扩大。
(二) 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层次规划
城市的发展对区域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以城市中心为起点,环状的方式向外扩散,离市中心越远,区域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慢。城市经济圈被统一的分为内圈层、中间圈层、外圈层三个不同的圈层。内圈层即城市中心,人口较为集中,建筑物比较密集而且地价比较贵,且将第三产业视为主要的产业;城市中心向乡村的过渡地带即为中间圈层,人口与建筑密度都较内圈层小一点,且以第二产业为主要产业;外圈层即城市影响区,是城市的水资源保护区、假日休闲旅游之地等。
例如成都的经济发展圈,成都的城市经济圈依据以上的统一分层标准,主要可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和辐射层。核心层相对稳定在含三环路以内的部分。紧密层包括温江、郫县等全部区域以及新津、青白江等地的部分区域。包括德阳、绵阳、雅安等在内的是成都经济圈的近辐射层,包括泸州、自贡等在内的是其远辐射层。
(三) 促进消费率与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近年来,我国一直主要依靠的是提高城市的投资增长率从而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反而忽略了农村的人均消费率,因此产生了整体消费率明显偏低的现象,不利于居民整体生活水平提高。而城市是人均消费率较高的集中地区。一般而言,人均消费水平从大城市到小城市再到城镇农村一次逐渐降低,由此可见,为了增长消费潜力可以加快推进农村郊区的城市化,即将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进而增长消费潜力,促进消费率与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四) 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和服务水平提高
区域经济体内制度的变革与城市经济圈的形成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先进的政府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的改进不仅可以提高城市圈内政府的行政管理水平,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市场的服务方式,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服务环境,加速了区域经济发展的进程。市场服务方式的改进和制度条件的不断改进将会使着整个区域经济迅速壮大。
三、影响我国城市经济圈发展的因素及对策
(一) 影响因素
大范围来看,恶性竞争或多或少存在于各大城市圈,并且日益严重,城市职能重复的问题也存在于城市经济圈。在城市圈内部,行政分割导致的各自为政的问题十分突出,还有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十分严重,导致城市经济圈内部存在着市场分割、区域管理等无法解决的问题。基础设施建设十分落后,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城市经济圈的发展。最后就是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存在着基础设施建设不均衡现象,造成各城市和个乡村之间的交流和联系不顺畅。
(二) 解决对策
城市经济圈的发展对区域经济和国家整体的发展都十分重要,目前也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各级政府和人民都在积极落实上级的政策,并且积极规划和推进城市经济圈的建设与发展。要使城市经济圈充分地促进区域经济迅速发展,并且带动中心城市的发展,这里笔者有以下几个主要的解决对策:
1、 坚持产业优先化原则。众所周知,产业优先原则是发展城市圈经济的核心原则,也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力。城市经济圈内其他成员城市应积极发展与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相配套的产业,积极响应城市经济圈提出的产业优先化原则,积极承接城市中心的辐射。同时,为避免恶性竞争,要注重发挥各个城市的优势产业,尽力发展地方特色产业。例如成都郫县,它充分利用自身农家乐的优势,开拓出农家民俗与古蜀文化于一体的城郊旅游发展格局,大力发展农家旅游业,促进了郫县的经济增长,还带动了相关的第三产业发展。
2、积极转变发展观念,树立全面开放的市场发展观。包括在城市经济圈内的各个成员城市要进一步开阔思路,不能局限与本地利益,要从区域经济的整体利益出发,在开放区域内市场的同时也对区域外开放市场,积极寻求区域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和区别。以成都例,可在商贸方面、市场建设方面进一步密切衔接,构筑一个大市场。目前来看,成都的农产品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积极拓展周边城市的农贸市场,形成以成都为中心的农产品批发大旅游圈。
3、 加强制度建设创造更良好的制度环境。我们可以根据各成员城市的基础条件的不同,首先在区域范围内建立健全市场网络,同时为了真正消除地方保护,必须要营造良好规范的市场秩序,制定措施,强化整治。各城市地方职能部门要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执法环境。这不仅有利于区域性城市圈经济发展,还提升了城市的整体素质。在成都,制度的建设和政府机制的设立是十分重要的,由于行政分割的原因,成都的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生产要素都受到了制约,成都根据各个部分的基础条件制定了相关的政府机制,从而能有效的消除恶性竞争和地方保护等制约因素,城市经济圈得到了良好发展和快速进步。
4、 促进城市经济圈内文化融合。成都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风俗和习惯,为了促进城市经济圈内的文化融合和进步,可以在尊重各城市和各民族文化风俗的基础上,发现并总结提炼出新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形式,达到丰富城市经济圈的文化内涵和形式的效果,从而便可以营造先进文化发展的氛围。以成都为例,成都周围的阿坝州、甘孜州、凉山等地区汇集了包括汉族、藏族、彝族、羌族等多个少数民族,在尊重各少数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将汉族与藏族、彝族、羌族等少数民族的文化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化的成都文化,不但能达到文化的相互融合,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发展旅游等产业。
四、结束语
城市经济圈是生产布局的一种地域组合形式,他不仅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还能带动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由于我国城市经济圈的发展受到了制约,因此不能充分发挥潜力,所以我们应坚持产业优先原则,转变发展观念、加强政府规制建设、加强经济圈文化融合,使城市经济圈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契机与环境。
当前城市经济圈是促进区域发展的因素,但在不久的将来,城市经济圈将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 王建新. 当代中国经济圈政府合作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5.
[2] 蒲丽娟. 武汉城市圈经济一体化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3] 马仕东. 环渤海经济圈与长三角经济圈金融业发展比较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4] 赵蓉. 长三角经济圈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及结构分析[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3.
关键词:休闲产业休闲文化产品城市发展城市竞争力
一、休闲文化产品的供给与需求
休闲文化产品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娱乐与欣赏的需要而产生的。受欢迎的休闲文化产品一定是符合时代潮流的产物。休闲的本质和价值在于提升人的精神世界和思想境界,因此,休闲文化产品的供给要找准消费者的精神文化需要。
(一)休闲文化与景点结合让文化成为消费内容
开发休闲文化产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让传统的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跟文化内容相关联,让休闲产品体现出一定的文化内涵。例如,传统公园可以改造成可玩、可吃、可表演、可居住的公园。在公园内搞特色展览、民俗风情展示、歌舞表演、文物展出,以休闲文化吸引游客,让文化成为消费内容。
(二)通过文化概念为休闲产品创造新消费领域和客户群体
随着经济发展,民众对生活质量有了更深的认识。越来越多的人们致力于提高自身生活修养,追求更加丰富的休闲享受。即在休闲的同时还能有效地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如果能抓住国内正在出现的“知性休闲”消费需求,让文化与时尚相结合,就能创造出新的消费领域和客户群体。
二、休闲文化产业的价值和产业发展模式
休闲文化产品消费掉的并非单纯的物质性产品,还隐含了“消费同时产生体验”的消费过程。消费转型引起的文化需求是休闲文化产品商业价值的重要来源。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物质诉求易于满足,而情感诉求则需要深入的探究和开拓。所以,休闲文化产业的价值就在于极大地发掘这种内在的诉求,满足人们的情感需求,从而达到引导消费的目的。
休闲文化产业是以文化为原材料的。它有自己的一套实现商业价值的产业模式。休闲文化还具有较强的产业牵动性和“波及效果”。发达国家休闲产业发展模式是在物质产业获得根本性发展后,文化产业紧随其后发展起来的。
三、休闲文化产业促进城市发展
在中国,虽然休闲文化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休闲文化产业不仅迅速崛起,而且获得了积极的发展。休闲文化产业对城市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城市外在影响,提升城市吸引力,从而重塑城市形象和品牌。休闲文化产业具有强大的整合作用,可以带动相关产业链的整体营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消费需求多样化使得城市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普遍需要进行新一轮的产业转型,而休闲文化产业追求的是以智力开发为前提、地域文化价值发掘为内容、人本需求满足和城市发展质量提升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发展模式。从而成为了一种积累财富、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驱动型产业。从产业角度来说,休闲文化产业对城市消费市场有很强拉动能力,可以在传统服务业中派生出新的门类,形成新的消费热点。同时,休闲文化产业对促进城市就业有着积极作用。
四、休闲文化产业提升城市经济实力
21世纪有两大产业可以支撑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第一是高新技术产业,第二就是文化产业。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城市居民的交往方式和消费方式,也拓展了文化产业的外延,从而衍生了休闲文化产业。在一个城市的整体文化系统中,休闲文化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休闲文化生活对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经济水平发展后,人们就会越来越重视产品所包含的文化内涵,包括产品的构思、设计、造型、包装、商标、广告等。当消费者对文化内涵的追求趋于强烈,商品的文化特色就会有力推动产品的市场销售。这就是文化消费的经济表现。这种消费方式的转变带动了城市产业结构的转型。当休闲文化产业向传统制造业渗透时,客观上促进了传统制造业向高增值产业升级,提升了城市经济实力。休闲文化产业能够以多种盈利模式促进城市经济实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