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市场经济调查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民间借贷成因分析
(一)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信用行为
自古以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内生的便利融资方式早已存在。在农村存在的因居民建房、结婚、升学等,在亲友之间的“赈酒”现象,其经济本质并非宴请亲友吃喝,而是一种融资,是居民个人缺钱办事而向亲友求援,在长期内是亲友之间的一种集资、借贷行为,可以说这也是一种朴实的基于亲戚、朋友相互信任和帮助的民间借贷。
(二)正规投资渠道狭窄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当前,由于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征收利息所得税,公众的利息收入进一步下降。多数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盈余的居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发放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他们在一系列条件制约下,只能选择具有一定道德约束和信用基础的民间借贷。
(三)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根本原因
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因风险难以控制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真空”。一是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二是满足了一些高风险和受限制行业的资金需求。在国家政策限制或银行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民间借贷,这是目前其繁荣的最根本原因。
(四)交易成本低与隐性担保机制完善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外在保障
民间借贷感情投资成份较多,双方在借贷活动中比较注重亲情、个人品质和自身信用,加之借贷成本低,信息较对称,大多数借款都能够及时还本付息,这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一)民间借贷行为具有一定层次性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分三个层次。一是“温和型”:主要用于亲友之间、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助,一般不收利息,期限长短不一,体现的是一种团结互助关系;二是“理智型”:一般表现为亲戚、朋友合作做生意,却又缺乏时间管理,便以长期借款方式借出资金,收取适当利息,利率等于或稍高于市场,体现一种长期投资关系;三是“冲动型”:一般用于短期回报较高的行业,投机氛围浓厚,风险较高。
(二)民间借贷方式灵活
民间借贷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多以现金交易为主,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近年来企业单位通过民间融资手段来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行为逐步正规化,大部分借贷双方订立书面借款协议,且协议内容较为完备。
(三)民间借贷的公开程度逐渐加强
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直接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借贷的内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方向转变。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借贷双方存在道德缺失
民间借贷常出现的问题是信用缺失。一是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二是当事人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三是当事人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混乱。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借出资金,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
(三)监管制度不到位
我国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法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参与主体,审批条件,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目前,虽然也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金融市场。在退出机制上,我国缺乏相应的规范市场退出的规定,没有一个事前的完备的援助、退出、清算程序,这非常不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
四、发展民间借贷的建议
民间借贷是一种复杂的金融现象,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应该保持足够的灵活性,不能简单的用同样的办法应对各种民间借贷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采取办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一)加强规范引导,正确对待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的一方面,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间。建议国家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给正常的民间借贷以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基层经济体直接融资渠道,依法打击限制民间“高利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二)加快立法,完善民间借贷政策法规,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相对银行信贷而言,民间借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自发性,交易方式多样、交易主体广泛,随着经济发展日趋活跃,在整个社会融资领域地位日益突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
(三)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
民间借贷常被人误认为是“高利贷”,掩盖了其拓展融资渠道、灵活汇集社会闲置资金、活跃市场经济的积极效应。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民间借贷的利息回报要与其承担的资金风险相对等。因此需要通过建立预警机制,民间借贷行为指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
(四)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吸引和运用民间资金
关键词:有偿社会实践;高职院校;经济管理专业;专业性
1引言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动态性,因此工作职场对人才的要求也逐渐趋向于专业性与全面性。因此,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他们应对职场变换的能力,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充分应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并将其作为一种劳务支出的方式,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这种利用课外时间进行社会实践的方式叫作专业性有偿社会实践。在教学过程中,有效科学的结合实践性的教学方式已经成为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课程进行改革和完善的重要方式之一。现阶段,由于大学生仅接受学校方面的知识教育而忽视了对实践能力和经验的培养与积累,从而导致大学生就业困难这一普遍现象。因此,为解决该问题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实践性教学已成为高职院校教学活动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其他教学方式无法给予的作用。
2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专业性有偿社会实践的概念界定
经济管理专业所培养的学生是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开阔的眼界、勇于创新的精神,他们不仅仅能够进行经济管理的工作,还能够根据需要对经济管理的理论进行高层次深入的研究。专业性有偿社会实践是指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学生利用课余的时间,主动地将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为一种劳务输出的手段,从而能够创造出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一种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
3经济管理类学生专业性有偿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
经济管理类专业下设分支涉猎范围极广,涵盖了大量有关经济与管理方面的学科与课程,包括企业管理、运营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管理等等一系列有关经济或者管理方面的职业。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在进行专业性有偿社会实践时,可以去政府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社区管理机构等地进行社会性经济管理工作,也可以去银行、外资企业、保险公司等的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运营工作。除此之外,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也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有关教学科研的机构单位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社会实践。
4专业性有偿社会实践具有的特点
专业性有偿社会实践相较于其他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自发性、自主性、专业性、有偿性、长期性等特点。
4.1自发性、自主性
一般性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通常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但是专业性的有偿社会实践相较于传统的社会实践,具有自发、自主的特点。
4.2专业性
专业性的有偿社会实践需具备很强的专业性。即需要学生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能够在开展工作时充分发挥作用,帮助学生能够高效的展开工作。
4.3有偿性
有偿社会实践最大的特点就是有偿性。相较于普通的社会实践,学生们在参加完实践活动时,收获的只有实践经验,但有偿社会实践能让学生处于一个真实的社会环境之中,像普通员工一样有偿的开展工作,定时发放工资。
4.4长期性
传统的社会实践活动通常由学校组织同时前去公司企业进行参观学习,并不能让学生们在实践时充分感受到真正参与到工作中的那种状态。有偿社会实践要求学生必须能满足一定的时间段,使学生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融入公司的工作环境中。
5顺利有效地开展有偿社会实践工作的建议
(1)对于学生本身,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需要加强对本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确保具有过硬的知识储备,并且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有偿社会实践。(2)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学校需要与相关的用人企业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能够进行专业性有偿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在保证实习生质量与实习单位质量的前提下,大力开展社会实践。(3)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后期能够接收到高质量的员工,应该积极地为高校学生提供能够进行有偿社会实践的平台,让接受过专业教育与训练的学生能够在实际的社会环境中应用所学的专业知识,提高就业能力。
6结语
有偿社会实践是现阶段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对课堂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保证了学生将理论与行动相结合,避免了空有理论,却无实践经验的现象。因此,专业性有偿社会实践的开展能够让学生在提高了自身就业竞争力的前提下,丰富了自身的实践经验与社会经验,为以后真正踏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道杰,程在宽.基于专业技能发展的体育专业大学生生涯规划“四层次次目标”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2(9).
关键词:上海 房地产市场 经济的
Abstract: The economic reasons for price fluctuation in Shanghai housing market are complex and various all the time due to its history of development of housing market and global economic impact.
Key words: Shanghai, housing market, economic.
Shanghai is the most important cultur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city in China. It has the fastest speed of development from 2000 to 2006. However, many economists have claimed that Shanghai city in China should be wary of signs of housing prices bubbles (Yue Shen, Eddie Chi-man Hui and Hongyu Liu 2005). The economic reasons for price fluctuation in Shanghai housing market are complex and various all the time due to its history of development of housing market and global economic impact. There are several factors that result in price fluctuation in Shanghai housing market.
First of all,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development, everything has its beginning, growth, mature and decline period. Shanghai housing prices arise almost six years from 2000 to 2006. It has been through the most exciting rapid growth periods. So it is the time for changing growth status to mature now. It is not a good sign that things develop too fast and perfect.
一、重视基础种质量
由于农场水稻种植机械化程度高、生产期间人工作业少、去杂条件差,所以基础种子的质量一定要有保证,原种生产一定要是育种家种子或经过提纯复壮的种子由专业生产单位提供,调入的种子经过纯度检验后方可使用。
二、跟踪生产作业程序,防止机械混杂
从播种到收割、烘干、精选包装,每个程序的作业机械清理都要有专人负责,特别是收割机、放粮车、烘干机等,建立严格的作业程序和相关台账、并注意各个条块的衔接,防止漏洞的出现。
三、综合防治杂草稻
杂草稻的危害目前已经成为影响种子纯度的主要因素,由于无法进行化学防治,目前生产上基本以人工拔除为主,但是以笔者的经验,应当以综合防治为宜:
1.实行水旱轮作;前茬为直播稻或杂草稻危害比较严重的,改种旱季作物一落至二年后才能作为繁种田种植,生上产上应搞好田块情况调查、登记,合理安排布局。
2.深耕深翻,水田整地时应当尽量平整,水平落差不大于五厘米,整地后结合化除保持水层3-5d,焖死田间杂草稻种子。减少田间杂草稻种子基数。
3.人工拔除;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在苗期秧盘内,拔除高出平均株高和叶片宽大的秧苗;第二次在分率末期,此时为杂草稻去除的最佳时期,杂草稻植株高出水稻植株的平均高度很多,拔除时除秧苗行内杂草稻、人工去杂时异品种、分离株植株拔除外,重点注意空幅内的自生小苗,应当全部拔除。第三次在扬花期结束后,仔细拔除残余杂草稻和异品种、分离株并带出田外处理。
四、搞好隔离,防止生物学田周围10m内混杂
[关键词]反倾销;非市场经济;替代
[作者简介]刘利平,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教师,法律硕士,江苏盐城224051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6―0100―03
一、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国内法依据
按照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18)段以及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相关规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能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通常情况下,商务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第一。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第二,企业与劳工通过自由谈判确定工资率的程度;第三,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被允许的程度;第四,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第五,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对企业价格、产量决定权的控制程度;第六,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尽管从形式上看,美国的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由于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销售价格是被扭曲的,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因而在反倾销的过程中通常采用一个“替代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不过,其正常价值有时也采取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来确定。然而,从实质上看,生产要素价值方法并没有脱离传统替代国制度的窠臼,只不过是改用替代国价格给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生产要素分别定价而已。虽然美国反倾销实践中强调在例外情况下,也就是商务部发现现有材料不足以用来依生产要素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以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可比产品。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的销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但是,作为生产要素价值方法例外的市场取向产业测试法(以下称MOI)在实践中往往只是走过场而已。更为主要的是,美国商务部并未将MOI测试编入其反倾销细则。另外,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实践中采用的数量限制协议中止反倾销调查,以及单独税率测试等方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要比对市场经济国家要求严格得多。
欧共体于1968年制定的802/68号条例是其第一部反倾销法,其后的2176/84号条例、1761/87号条、2193/92号条例、3283/94号条例、384/96号条例、905/99号条例以及最近的461/2004号条例对反倾销法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按照欧盟的反倾销法的规定,在进行反倾销确定正常价值时,首先必须确定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与美国确立的衡量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不同,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列举的办法。凡被列举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国,欧委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而会采取其他的办法。
从欧盟1998年第905/99号条例第2条第7款涉及中国的有关反倾销法的补充规定中看,生产商只有在满足了下列条件时,方可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第一,受调查的企业在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比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实施按照市场供求情况来作出决定,并且在决定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重要的政府的干预,而且主要的投入成本反映了市场价值;第二,受调查的企业具有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该记录是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且使用于所有的目的;第三,受调查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特别是与财产折旧、其他的抵消、货物贸易和债务偿还有关的情况,不受此前实施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第四,有关的企业适用破产和财产法律,这些法律可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第五,汇率是按照市场汇率确定的。
欧美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反倾销立法及其实践几乎成为其他国家的样板,不少国家纷纷效法,在其国内立法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作出规定。例如,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界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是:(1)该国政府垄断或大体上垄断该国的出口贸易;(2)国内价格大体上由该国政府确定,并且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这种价格与在竞争性市场中形成的价格有很大的不同。澳大利亚、日本的规定与此相类似,都比较原则。
二、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国际法依据
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国际法依据主要见之于《GATrl947》《WTO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等相关文件中。从历史上看,由于认为“GATr是由市场经济创造,并为之服务的”,1947年GATr第6条也因此在非市场经济问题方面留下空白。肯尼迪回合与东京回合谈判结束,GATY及其反倾销协议更为明确地提出了非市场经济问题,1979年《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5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第15条还规定了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GATrl994第6条和《WTO反倾销协议》(以下际ADA)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沿袭了GATr的规定。在中国入世谈判及其结果性文件中,这个问题又有了突破性发展。
从内容上看,ADA第2.2条规定:“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该条款指出“不存在正常贸易过程销售”和“特定的市场条件”可导致“不允许恰当比较”,此种表述实质上涵盖了“国家贸易国家倾销”,从而将非市场经济问题事实上纳入反倾销协议。
从方法上看,ADA相关条款仍然采取不禁止的事实授权做法,因为GATrl994第6条和1994年反倾销协议并未划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指明对其调查的具体方法,WTO各成员方方有权自主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由反倾销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特定的调查方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允许各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时采用替代国价格,但附加了明确的限制条件,即第三国必须是适当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必须具有代表性,而且,按各成员在采取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行动时必须符合ADA第2.7条的规定,即“不损害GATrl994附件1中对第6条第1款的第2项补充规定”。
对于中国而言,《中国入世议定书》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突破在于,《议定书》第15条关于“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在中国人世后的15年内,其他成员方可以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倾销的存在和幅度。按照《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要求,
在反倾销问题上,中国除了要遵守《GATr1947》第6条、《WTO反倾销协定》外,还必须遵守《议定书》第15条的特殊规定。即该条第(a)、(c)、(d)项涉及反倾销的规则,这些规则的实质在于中国入世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符合国际法。
三、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法律依据的启示
从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国内法律依据与国际法律依据间的关系看,由于GATr/WTO框架下事实上建立了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使得欧美等国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有了国际法依据,由于GATr/WTO都未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明确界定,这又为欧美等国对待非市场经济问题留足了国内立法的空间。对于中国而言,由于《中国入世议定书》是WTO体系下的国际法律,其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就成了其他WTO成员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际法依据。概括地讲,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法律依据的历程和实质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
第一,反倾销一直是西方国家常用的一个贸易保护的武器,西方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决定了在非市场经济问题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所以,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我国就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和提高国际地位,不仅让反倾销非市场经济问题中的替代国制度无适用的可能,而且要积极参与WTO规则的修改和制定,能够在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据理力争,阐述替代国的不合理性和过时性,期以在新的谈判中改造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的替代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