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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中生物课程中融入“三生教育”,需要通过教育的力量,让高中生感受到生命教育、生存教育以及生活教育,能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和生存观,可以对生活有正确的认知行为和过程。通过整合学校、家庭以及社会教育的资源,激发学生的实践行为,最终帮助学生确立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价值观。生命教育就是帮助学生认知、尊重并珍爱生命,能够积极主动的发展生命,保证生命的质量,这才是实现生命价值的教育。生命教育能够让学生认识自然,可以了解生命的发展规律,了解到个体的生老病死过程,进而认识到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存在的发展规律,最终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可以将个人的生命作为着眼点,并建立更加和谐的关系,促进生命的和谐发展。需要教育学生对于生命有尊重的态度,无论是残疾人还是正常人,都需要在人格上有所发展,才能让生命变得更加有意义。生存教育是帮助学生了解生存的知识和技能,可以保护生存的环境,强化自身的生存意识,了解生存的能力,并提升自身的适应和发展能力,只有正确的生存观念,才能更好的实施生存教育。要能够和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能够有自己的判断方式,对于出现的危机,要能够进行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出现的生存困境。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生存教育中,对学生进行生态教育,真正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关注自然,爱护自然。生活教育是指让学生通过一定的技能培训,可以更好的接受生活,能够在自我认知和实践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对于未知的实践性。无论是任何一方,都需要充分发挥生活教育的本质,让学生健康的生活“。三生教育”中的生命教育、生存教育以及生活教育并不是互不相干的,他们密不可分,是统一的整体,能够促进高中生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2高中生物教学中渗透三生教育
2.1创新“三生教育”的组织形式
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三生教育”不仅仅涉及学校教育,还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认可教师能够在生物教学的过程中,进行渗入,将所有的知识能够系统整合传授给学生。将各方面的因素进行整合协调,形成教育的推力,共同促进高中生物教学中融入“三生教”。高中生物教学需要创新“三生教育”的组织形式,要能够亲自管理并负责学生的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对“三生教育”有更加立体的理解。例如可以在生物教学中融入生命教育,要让学生了解到生命是怎样产生的,怎样才能维持生命并保证有长久不衰的动力,在未来能够充分发展自己,并促进自身的长远进步。
2.2创新“三生教育”的教学方法
高中生物教学在实施“三生教育”的具体方法上,需要采取正确的现代教育观,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充分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将积极性作为基础,充分发挥生物学科的人文和科学精的融合为核心,以加强实践环节、促进知行统一,不断创新生物学科的理论教学方法。改变生物教学的单一灌输式教学方式,提倡更加互动的教学模式,在教学的过程中,因材施教,保证有积极的教学模式,推崇自主教学模式,能够积极的进行研究,将高中生物教学之中的经典更加清晰的展现在学生面前。高中生物教学需要和家庭教育和社会教学相融合,充分展现团队之间的合作能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推进三生教育融入高中生物教育。
2.3创新“三生教育”的考核评价方法
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将原有的法律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合而为一,形成统一的司法职业资格考试。“三合一”模式的国家司法考试无疑在法律职业体系的统一、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行,其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本文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克服其消极作用的一些建议。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不利影响
首先,从国家司法考试的整体结果来看,这一制度将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优势地位。与一般的应用技能型专业相比,法学教育在世界各国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精英化特点。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可能性较大,他们或者能获得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或者拥有令人羡慕的经济收入,在任何社会里,这两个优势对众多的学子来说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从而使得法学专业备受推宠,历年高考持续升温,大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分数线都居高不下,因而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始终占有较高地位。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几年来,国家司法考试以其极低的通过率被称为“中国第一考”,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整体上通过率低得惊人。这就意味着莘莘学子千辛万苦通过高考、学完大学课程后,还要通过更为残酷的司法考试竞争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而每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极低,过关人数十分有限,必然会导致相当高比例的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先期投入的学业成本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是任何法律专业学生都不愿面对的。因此,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就业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势必导致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变为“冷门专业”。这将不可避免地从整体上对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和冲击,显然是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的。
其次,国家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各高校教学的内容有所不同,有的高校还有看家的特色课程和见长课程,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学侧重点也各有特色,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然而,由于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变成法学教育的“试金石”,司法考试通过率过低,很难说一个高校的法学教育是成功的,学生理论水平再高也无济于事。从目前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其重点仍是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常设课程,所占分值比例较大,而其他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以成败论英雄的实际现状迫使各高校减少、放弃特色课程,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安排教学内容,甚至把司法考试教材作为法学本科教科书,如此缺乏特色的教学内容将会使法学教育沦为平庸的“工匠式”的培训。
再次,国家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是考查的范围广、内容细、难度相对不大,考点为法学基础知识,不能反映考生的理论功底。在过去的法学教育中,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关注于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种教学模式对提升法学教育的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不少法学本科生经过系统的四年专业学习仍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凭借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短暂的冲刺却能通过考试,这对法学教育来说真是莫大的讽刺。司法考试的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关,教师的授课重点也转移到司法考试内容,教学方法逐渐向题海战术转移,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总之,国家司法考试的作用日益类似于高考对中学教育的“指挥棒”作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越来越以司法考试为中心来进行运转。长此以往,积重难返,高校法学教育将会变成第二个应试教育侵占的领地。这一局面的出现,无疑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误区。
二、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进
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深,但是也不能因噎废食,废除这一制度,因此只有改进国家司法考试。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消极影响进行矫治与纠正。
第一,应该大幅度地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使得半数或者多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能够过关,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在当今世界,采用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国家,其通过率都比较高。例如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就相当高,各州的通过率相差不大。以科罗拉多州为例,该州法律考试由州最高法院组织,每年举行两次,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75%左右。我国的司法考试也应当大幅度地提高通过率,一方面能够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法学专业;另一方面,大多数学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事实,会激励法学专业的学生加强自身法学综合素质的培养,而不是将关注点局限于司法考试,从而消解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
第二,应当限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原则上只有法学专业文凭的获得者才能参加司法考试。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而法学院毕业生全部为本科后教育,即至少是取得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学历的人。在我国,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人,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因此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可以没有经过任何法学教育,这样的人也许能够通过考试,但其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考试中难以体现的民主、自由、独立、人权意识就难以具备。司法是一种非常灵活、变化无穷的活动,“徒法不足以自行”,靠背书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难有很好的法律素养。因此,规定只有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才能参加司法考试是有必要的。目前,我国共有423所高校有法律院系,占全国1700多所高校的1/4。在校法科学生36万多人,占所有高校在校生人数的5%。在这样规模已经较大的法律教育背景之下,规定只有取得法律文凭的人才能具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已经完全具备了条件。
第三,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的试题内容及方式。从世界各国司法考试的内容来看,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客观题考试内容(MBE),二是法律写作考试(CEE),三是法律实务考试(MPT),其中主观题和开卷考试占了主要的比重。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型考试,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性的,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四张试卷中,前三张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卷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总的来说统一司法考试还是以客观题为主的应试型的考试。在我国每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出现要求考生熟记几千个法条等死记硬背的内容,并且以偏题、怪题作为拉出差距的手段,诱导考生钻研答题技巧,而真正的法学素养却根本无法在考试中得到检验和反映。出题的方式常常使受过正常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考试,违背了考试应当选拔具有法律素养的人的初衷。司法考试应当反映司法工作应当具备的能力,所以应当将主观题的内容至少增加到50%左右,同时对主观题的考查方式采用可以参考法规的开卷考试。
第四,承担法学教育重任的高校法学院系必须明确办学宗旨,防止法学教育目标、教育计划、教育方式等围着司法考试打转,避免降低法学教育的层次和品格。法学教育应该是相对意义上的精英教育,重在培养从业者的法律思维理性,形成法律职业者特有的公正、公开、公平的法律意识以及良好的法律技能技巧。这种教育使命决不是应试教育能够完成的。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只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条件之一,绝不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中心和指挥棒。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应当认识到法学教育的特殊使命,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提升整个民族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在日常教学和考核中,应当尽量避免以司法考试为标准,降低其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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