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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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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理流程

法律援助办理流程范文第1篇

一、创新法律援助工作举措

1、简化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因时间紧迫或交通不便的,可先行安排人员办理,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审批法律援助申请原则上做到当即受理,当即作出决定。向外出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凭卡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条件。

2、落实便民举措。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办事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严格执行法律援助值班制度,做到服务热情周到,解答及时准确,充分发挥咨询平台免费服务群众的作用。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实行倾斜政策,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

3、降低援助门槛。有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2倍以内执行,援助对象由低保对象逐步扩展到低收入人群。逐步放宽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就业、就医、就学、城镇开发、新农村建设等与民生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4、试行点援制度。提供更温馨、更人性化的服务,指派案件承办人员时,允许受援人点选案件承办人员。受援人没有点选要求的,由审批人员指派人员办理。

二、打造法律援助示范窗口

1、规范日常管理。建立案卷调用登记制度,有关机关或人员调用法律援助案卷的,须登记去向,待归还时再行注销,确保案卷去向明确。完善咨询登记制度,接待人员不但要负责解答咨询,还要填写咨询登记表,并及时将咨询事项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

2、增强人员素质。3月份,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新版法律援助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熟悉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新颁法律法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集体讨论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着力提高业务能力,增强职业道德。

3、打造咨询平台。按照省厅和市局要求,做好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的准备。铺设了网络线路,购置了专用电脑和相关设备。

三、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

1、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了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等25项制度,编印成册,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中心按制度规范运行,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实行一条龙服务。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着装整洁,服务热情规范,举止得体。接待咨询有记录,有台帐,有舆情分析报告。案卷资料完整准确,管理科学规范。

法律援助办理流程范文第2篇

一、推动政府责任落实

1、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各乡、镇及中心的办案数应随着《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和法律援助经费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在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数量。加强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

2、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增长。抓住《省法律援助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力契机,贯彻落实李炳军副省长重要批示精神,不断增加法援经费的财政预算,力争今年我县同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少于市下拨法律援助经费总投入的30%。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3、开展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调研。《省法律援助条例》已将公证、司法鉴定列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各所、处及服务站要主动与法援中心沟通,研究工作如何衔接,收集沟通后的问题和意见,及时上报县局法援中心。

4、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完善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继续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确保今年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比例不少于35%,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比例不少于70%。

三、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5、充分发挥示范服务窗口平台的作用。扩大社会宣传面,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强化法援工作管理。把示范服务窗口真正成为服务于我县民生工程的便民、利民窗口。

6、启动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工作站是法律援助的一个重要窗口。各乡、镇分期分批用5年时间,全面完成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从人员、场地、经费、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发挥工作站便民、利民的独特区位优势。

7、加强法律援助联系点工作。重点在队伍方面做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明白人的培育工作,拟用3年时间,每个联系点建立一支3至6人的法律援助明白人队伍,不断强化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8、启动“远程法律援助进农家”工作。从今年开始,全县每年要选择1至2个有基础、有条件的工作站设立“远程法律援助进农家”互动平台,定期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服务,满足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9、继续实施“法律援助公示牌进万村”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全面完成“法律援助公示牌进万村”工程,实现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全覆盖”。

10、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提升服务质量。加强“12348”专线管理,规范“12348”专线服务,创优“12348”专线服务民生品牌。进一步健全完善“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舆情分析制度。

四、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

11、加强法律援助队伍教育管理。完善法律援助队伍“层级”培训工作机制,围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技能、管理技能和心理疏导技能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

12、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监管。严格按照《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用好管好法律援助经费,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进一步规范办案补贴发放,逐步推行采取转账方式,将办案补贴发放到承办人。

13、强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健全完善旁听、回访等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案件质量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案件补贴挂钩,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优秀人员的宣传表彰力度。依据《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与评估办法》和《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认真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五、强化法律援助宣传

法律援助办理流程范文第3篇

    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已经将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盛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省司法厅。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清欠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清形势,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积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为我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援助办理流程范文第4篇

一、新刑诉法增加检察机关为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的主体之一

对于法律援助的使用对象,不管是老刑诉法法还是新刑诉法的规定,都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可以”类,一种是“应当”类,只是新刑诉法的规定将各自的范围扩大了些,对于这两类主体如何启动法律援助程序,新老刑诉法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根据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法院是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的唯一主体,不管是“可以”类还是“应当”类,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当事人是被动的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是被动的执行。

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的规定则更加灵活。一是对于“可以”类的援助对象,法律规定为“应申请而启动”,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二是对于“应当”类的法律援助对象,刑诉法则明确了不同阶段司法机关均负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相同责任,即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据此,法律援助的通知主体,亦有原来的审判机关,增加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法律援助制度中检察机关享有的职责

根据新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笔者认为在对受援助对象进行法律援助中,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职责:

一是告知受援助对象并及时转交申请。根据法律援助启动程序的不同,与之相对应的检察机关的权利义务也因受援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可以”类法律援助对象,检察机关享有告知、转交的职责,即对于符合“可以”类条件的法律援助对象,检察机关应在查办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阶段、公诉案件的审查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晓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在收到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尽快将其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指派律师并函告检察机关。

二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对于“应当”类法律援助对象,新刑诉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自己的职能阶段享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义务与责任。人民检察院具有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力,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符合法定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人民检察院又是法律规定的唯一的公诉单位,公安机关承办案件侦查终结或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仍然享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权利,凡属于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

三是监督法律援助实施情况。笔者认为,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及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对法律援助实施情况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监督纠正。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未履行相应告知、转交、通知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相关司法机关予以纠正;二是帮助督促。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属应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对于因收集资料等原因而未能获得援助的,检察机关应帮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援助手续,并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受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或被害人及法定人、诉讼人认为相应司法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是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法律援助。虽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从某种意义上也代表了被害人。但检察机关所处的地位和被害人本身的感受不可能完全一致,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或其等同于被害人,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因为利益诉求得不到完全表达、赔偿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对公正司法逐渐丧失信心进而到多个机关上访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据统计,刑事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比例非常低,仅为百分之几,与其实际需求极不相称。所以检察机关必须重视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认真从自身职能范围加以解决。在办理公诉案件时,应主要审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近亲属是否属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委托诉讼人的情形,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办案同时应向其书面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的应对举措

(一)建立与其他各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随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检察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援助、转交申请、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案件将会密集增加,为应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必须改变固有的思维模式,密切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联系,积极探索完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这方面比较薄弱,存在部门之间不协调、随意性大、可为可不为的情况,只有建立一套各部门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法律援助的部门协作关系。笔者认为,协作机制应做到以下几个明确:明确法律援助请求权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审查各诉讼环节的告知时间及通知辩护的时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和准备材料;明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法律援助机构关于法律援助的办理流程、工作职责、履职期限和衔接程序,实现各部门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的无缝衔接;明确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能阶段必须启动法律援助情况调查的义务等,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职责落到实处,从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人权、推进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目的。

法律援助办理流程范文第5篇

我县地处秦岭南麓,商洛西南部,总面积3487平方公里,境内山大沟深,地形复杂,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既属传统型山区农业县,又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老、少、边、穷山区贫困县,全县辖25个乡镇(14个建制镇、11个乡),205个行政村,2个社区,1060个村民小组,73240户、283312人,其中农业人口26.59万人。现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向各位领导予以汇报: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于99年正式逐步展开,特别是2002年《省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我县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曾多次向县委、政府汇报,赢得了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去年借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之东风,又专题向县委、政府汇报,得到了县编委的大力支持,去年,9月县编委下发了关于成立“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及人员编制的文件,定编3人,系事业单位建制。因政府机构改革原因,人员暂时未到位,此项业务由县局基层股代办。为了扎实认真的搞好法律援助工作,县局在全县基层相继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14个(主要挂靠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援助人员39人。其中专职3人,具有律师资格的4人,公证员资格的2人,法律服务资格的29人,均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法律援助队伍素质得到明显加强,从而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领导重视、全县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网络健全。版权所有

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造了司法行政爱民窗口形象。全县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从不讲条件,不讲报酬,默默地为那些法律上无知、经济上无助的弱者、残者及社会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当事人服务,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努力工作,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弱势群体解难,树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爱民窗口的形象,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以来,全县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91件,其中刑事案件14件,民事57件,行政1件,非诉讼70件,法律咨询、代书249人次或件,支付法律援助经费高达5万元,全系自行承担。青铜关镇法律服务所积极主动为残疾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去年5月受到司法部、中国残联的表彰。目前我县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办理2002年9月22日特大交通事故索赔案,受遇难者家属委托,担任28名受害者诉讼代表的委托,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此案涉及诉讼人数之多,涉及索赔金额高达60余万元,在我县尚属首例。

三、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开创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局面。一是广泛宣传国务院、省人大及中、省分别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及配套规范性文件,采取了多种形式,从党政领导,从咱们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和基层人民群众三个层面进行重点宣传,大力营造领导重视法律援助、全社会支持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更快更好地开展;二是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推进法律援助的规范发展,《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我们将切实履行这一职能,加强监督和管理,坚持“统一、便捷、效率”的原则,规范案件运作流程,规范法律援助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受援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进一步完善以县、乡镇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社团法律援助组织、社会力量为补充,以村级“两会一户”及社区工作点为基础的法律援助网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把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的过程,变成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通过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给予帮助,引导他们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为党委、政府排忧,为困难群众解难,促进社会的稳定,为“安全镇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存在问题。一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执业素质较低,影响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二是宣传不够深入,导致当事人不知自己是否属于法律援助对象,贻误案件时机;三是因无分文经费,严重制约法律援助业务正常开展,使许多受援对象,挡在门外,无法为他们提供法律“救济”;四是专职人员未到位,制度不健全,阻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向前发展;五是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不够平衡,目前主要承办的是刑事、清欠民工劳动报酬、法律咨询、代书,对外出办案,因无经费无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