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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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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责任制度

监理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1篇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先后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市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一)安全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局机关全面推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职责,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交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原则;

2、其他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则;

3、谁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论谁负责的原则;

4、谁审核、审批、发证,谁检测、审验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

5、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市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6、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局长(兼安委会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交通局局长(兼安委会主任)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专职管理员,并确保每年不低于30万无用于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

5、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动,并制定市局“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负责督导各级各单位对重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罚兑现。

8、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报制度。

三、市局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职责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局直企事业单位及贫乏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

3、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安委会会议或交通系统安全例会,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标准、办法、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科处室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7、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督导市局各科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凡全市交通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市局特大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科处室负责人前往处置。

10、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二)分管交通专业管理处室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中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专业管理处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分管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中违章和失职行为。

3、负责召开分管处室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和监管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分管处室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5、督导分管的专业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6、按市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带领分管处室进行安全大检查,督导有关科室和单位对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所分管的业务单位发生特在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分管处室负责人带队前往救援和处理。

8、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三)分管公路管理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公路路政、工程施工、养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制度,及时纠正公路部门严重的安全违章和失职行为。

3、会同市公路局局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或公路部门安全专项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管中的较大问题,部署开展安全重大或专项活动。

4、协助市公路局局长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公路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5、督导全市公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查制度。

6、督导完成市交通局和上级下达给公路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统内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厂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督导市局分管科室和市公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记录、报表、台帐和文件档案资料。

8、凡全市公路系统发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督导公路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求援处理预案”,带领分管科室负责人协助公路部门负责人前往求援和处理。

9、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交通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四)分管党群工作的局领导(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监理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2篇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status of the recent increasing emphasis on domestic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of supervision. It proposed the safety supervision can not be ignored and should be valued. Through means, such as the improvement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improving personnel quality, doing their daily work, introducing the security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so on, we can reduce the risk of safety supervision, do a good work on safety supervision.

关键词: 安全监理;安全监理责任体系;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Key words: safety supervision;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safety supervision;security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s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047-01

0 引言

早在2004年,国务院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1]但是,《条例》中并未出现有关监理安全责任处理的具体规定,刑法上也没有任何对监理人员负有施工安全监管责任的定罪条文,未能引起业内足够的重视。直到2005年,北京西单西西工地“9·5重大事故”发生后总监和监理人员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才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引发业界对安全监理的重视和反思。时至今日,监理人员被追究安全责任的案件已经不再是个案,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逐渐增加、细化,监理业已经无法回避安全监理这个重要的责任。正视安全监理,正确理解监理安全责任,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才是监理人员在面对安全监理问题时的正确态度。

1 重视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新模式。

虽然我国的安全监理总体上还处于探索、发展过程中,对于安全监理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我国相关法律条文间也仍存在冲突,如作为《条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监理的任务仅仅是三大目标(投资、质量、进度),未要求安全监理,但从国家近几年的政府行为和法律修订倾向可以肯定,安全监理是必然的趋势。不能再沿用以前的思路,单一地将安全工作归为政府职能,而应依照新的法律规定正确认识监理应负的责任,将安全监理纳入监理工作中。

2 完善规章制度

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是落实监理安全工作的前提和根本保证。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体系,不能认为在项目上配置了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就可以开展安全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将国家要求监理所承担的各项监理安全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建立层层分解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使使项目总监为首的项目监理部中的每个岗位、每位人员均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每个人员都清楚自己所承担的责任,通力合作,完成监理任务。

监理企业要制定企业层面上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要督促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制订明确的工作程序。

3 提高人员素养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必须依靠高素质的人才,才能有效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顺利完成各项监理任务,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从事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首先要对相关法律有正确的认识,对涉及安全监理的有关条文认真学习,细致分析,明确法律对安全监理的要求、约束和处罚力度,才能在工作中摆正自己,抓住重点。 同时,监理工程师不仅仅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除了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经验,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监督承包商的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不仅仅是避免安全监理责任事故的发生。

监理企业可以通过宣传教育、专家培训、业务学习、内部交流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法制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和工作能力,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监理安全业务素质。

4 做好日常管理

监理安全工作的成果主要通过安全记录来体现,应要求安全监理人员及时、全面、真实地记录并留存项目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以规范安全监理行为,并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成为责任划归的书面依据。

做好审查工作,包括方案审查、资质审查、文件审查等,特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作为管理重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做好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商按标准、规范、项目制度、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和消除。

严格按有关要求督促承包商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加强监督,推行标化管理。

5 引入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从近几年国内安全事故处理案例看,目前监理单位在事故中负有的安全责任几乎等同于施工单位。不少事故的处理实例结果说明,目前监理已实际承受着巨大的安全生产压力,承担难以接受的安全生产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监理的安全控制比质量控制承担着更大的风险。[2]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理行业在新的形势下亟待建立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监理企业应对各种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确定安全监理工作重大危险源,并制订应急预案。应运用目标管理、动态管理方法,将风险控制工作落实到人。可以采取措施将安全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担,如:购买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但是应当强调,保险这种风险转移形式解决的是经济赔偿这种民事风险,对于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不能被转移。

综上所述,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逐渐步入法制约束阶段,安全监理责任逐渐成为法律中的明确规定并且越来越细化,已经不可回避。只有牢固树立依法、依规、依标[2]进行安全监管的理念,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采取科学、规范化的监管手段,做好日常管理,才能降低安全监理风险,顺利完成安全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公布.

监理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现场监理;一岗双责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目前,越来越多的安全事故被曝光,如“11・15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大火”、“武汉升降机坠落事故”,这些残酷的安全事故说明了我国建筑生产的安全形势依然比较严峻,而在这些安全事故的背后,监理是否也有责任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那么现场监理应该如何开展安全工作呢?“一岗双责”制度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即现场监理在立足本职岗位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1推进“一岗双责”的必要性

1.1国家要求

同志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怎样才能做到以人为本呢?这就需要不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少安全事故。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认真推进“一岗双责”。

1.2法律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但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开展安全工作?工作如何到位?目前还缺乏必要的执行和检查依据。这就要求推进现场监理“一岗双责”制度,从源头上抓安全,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1.3行业需求

纵观当前我国监理行业现状,安全意识薄弱,缺乏核心竞争力使监理行业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制约。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随着国家对安全的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率必将成为考核监理单位管理能力、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的标准,做好现场监理安全工作建设,推进“一岗双责”将成为提高监理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法。

2推进“一岗双责”的意义

推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这项工作,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在明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建立和推行现场监理的“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增强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3推进“一岗双责”的难点

3.1监理人员观念陈旧,缺乏安全责任意识。

随着国家对安全的重视,各种安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安全责任的界定和处理也更加严格,安全风险增加,不少监理人员还保留着“安全管理是施工单位的责任,与监理关系不大”的观念,把安全工作视为额外工作,现场出现安全事故时,又害怕承担责任,导致监理安全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3.2安全风险意识差,管理经验缺乏。

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现场监理人员就应具有良好的风险意识和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许多现场监理因缺乏安全管理协调沟通能力,而安全管理又是得罪人的工作,奔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导致安全无人问津。

3.3安全专业知识基础薄弱。

安全生产管理经过国外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专业性很强。特别是在高位自然边坡开挖与治理、火工品管理、隧洞开挖支护及贯通、排架搭设、桥梁架设、危化品安全管理等重点危险源方面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而现场监理人员绝大多数没有从事过安全工作,也没有参加过安全知识的专门学习培训,存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的现象,使安全工作难以开展。

4推进“一岗双责”的要点

4.1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强化安全责任

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定监理安全实施细则,在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中明确安全责任。现场监理人员是所监理或管理的责任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兼管安全生产工作。

4.2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针对现场监理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专业技能贫乏等现状,通过建立完善培训制度,加强现场监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检查与指导,组织安全法规学习、安全知识培训、安全隐患排查经验交流、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工作等方式方法,积极提升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营造“人人抓安全、人人查隐患、处处防事故”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推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4.3建立责任机制,做到奖罚分明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层层互保、层层联动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联合监督检查的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按规定整改的安全隐患执行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把安全生产作为对各级人员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管理人员,要严厉惩处。

5现场监理安全职责

(1)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对工程实施安全监控。

(2)审查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安全管理及监督体系的建立及完善情况。

(3)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审批施工单位专项安全措施,充分发挥监理的监督管理责任。

(4)落实安全投入,审核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5)加强 “源头”管理工作,深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事故隐患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定期对施工区的作业面、各作业环节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从深层次分析存在隐患的根源,执行责任倒查,使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状态处于可控制状态。

(6)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做到安全警钟长鸣。举案教育,使所有单位作业人员在真实案例中加深认识,从教训中得到教育,不断提高全体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能力和事故的应变能力。

(7)参加技术交底会,提出监理意见,对重要工序和重大吊装作业及主要施工机械的拆、装进行跟踪监视或旁站;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准用证”进行检查,无证者严禁使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程序指导书执行、危险源控制防范措施。

(8)项目监理例会上,组织学习安全方面有关文件、规定;提出监理工作中应当重点监控的安全工作意见;负责收集、整理安全方面的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参考文献

[1]何万钟,施工安全监理责任的学理评析与施工安全内生机制的构建思路[J],建设监理,2007.1.

监理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4篇

在进行施工前,工程的监理人员要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满足工程建筑中相应的安全标准。监理人员对施工方案的审核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对施工方案中安全管理的情况、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的安全保证体系等组织结构进行检查,包括施工中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工长、特殊工种人员的配备、特殊作业的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持证上岗;施工中的相应管理制度,如安全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技术的管理情况;施工中用到的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求;深基坑支护设备、脚手架设备等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标准;特殊天气施工时安全施工规范的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方案;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非安全地点是否设立指示牌。

2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措施

工程监理部门要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一旦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标准的施工,要立即要求改正;如果出现安全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且将施工的真实情况报给建设单位。如果施工部门拒绝整改或者拒绝停工时,工程监理应该向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不可对施工部门的违规行为进行包庇。监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对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时,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涉及到的方面进行检查,如对建筑材料、建筑中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的具体步骤等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的结果决定工程是否继续接下来的工序。对施工的材料、施工的机械以及施工具体方案危及到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工序,要责令停止施工,并加以更改;如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施工工序,监理部门的相应人员应该责令停止施工,并将施工中的具体安全问题报告给建设单位。监理部门在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过程中,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工程施工过程相对较为复杂,监理部门要根据相关的合同规定来完成工程的监督工作,以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进行施工工序的编制工作,帮助监理部门建立起有效的规范基础,同时建立起相应的规范标准。而安全监理部门在进行监督工作中,也要建立起相应的归档制度,将监督工作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另外,还要对施工部门的施工体系进行检查,保证其施工工作能够满足安全施工生产的要求,一旦发展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同时施工部门,同时采取安全防护工作,提高责任安全意识。在安全问题较大时,首先要让施工部门进行停工,而后进行整改工作,如果施工部门不能配合工作就需要按照相关部门来进行处理。施工中的安全监理部门要对施工的特点有一定的基础人事,并且根据施工的特点进行安全施工编制,从而建立起有效的施工安全控制方案。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一定要全面细致,以防遗漏。对于危险性相对较高的施工工作,要进行特殊的安全防范,不仅要进行合理的监督,同时还有根据施工的特点来采取一定的安全责任制度,把具体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另外,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安全的可靠性,也要相应的建立起工程的验收制度,由工程施工的组长来向工长较低,按照一定的责任制度来进行施工,在施工完成后进行进行验收,这样也能够更好的保障施工安全的需求。

3结束语

监理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5篇

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