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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计算机专业;就业前景;领域化;教育现状;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2)33-7992-02
据麦可思研究院《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显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属于2011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红牌警告专业是连续三年失业量较大、就业率低的专业。大学计算机相关专业从2000年来持续几年的热门专业到2008年变为冷门专业,其就业也初步进入困难期。是社会不需要,还是不能完成对社会的需求?
1 市场分析
1.1 就业市场的分析
计算机专业应用性广、交叉面多、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之中,这也就决定了计算机专业的就业范围非常广泛。我们先看看国内近几年专业发展较好及其专业人才比较紧缺的行业。
1)WEB应用程序设计 ,具有美工基础和网页动画设计能力,掌握交互式网页程序的设计技术,能进行网站建设和维护。获取Macromedia多媒体互动设计师或Delphi初级程序员或Delphi快速网络开发工程师认证。 就业方向:企业、政府、社区、各类学校等WEB应用程序员。
2)图形图像制作,精通国际上流行的图形/图像制作工具(如CorelDraw、Photoshop、Pagemaker等)。获取平面设计师相关的认证。就业方向:广告制作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包装装璜设计公司、居室装修公司、出版印刷公司。
3)网络系统管理,掌握网络系统管理的基本知识与应用技能,能进行网络系统的安全设置。掌握建网方法,能利用工具分析和排除常见网络故障。获取Cisco路由配置或华为网络工程或AMP应用工程师认证。获取Window2000 Server或TurboLinux TLCE或Cisco路由配置专家认证。就业方向:企业、政府、社区、各类学校等网络系统管理员。
4)多媒体制作,具有多媒体程序设计与多媒体制作策划的能力。基本掌握面向对象程序设计与建模、造型设计、场景设计、分镜头原理等技能。获取多媒体设计师相关的认证。就业方向:多媒体设计与制作公司、动画美术制作出版公司、广告制作公司。
5)系统集成工程师,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深入,用户对系统集成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从最初的网络建设到基于行业的应用,再到对业务流程和资源策略的咨询服务,要求越来越全面。但系统集成人才一直是IT人才链上的软肋。所以,未来系统集成工程师应该是一路走高的职业。
6)游戏设计师,在我国,电子游戏、电脑动画和特别效果业求才若渴,年营业额50亿美元的电子游戏业需求量惊人。电子竞技,此外,游戏策划人员、美工等也是热销的职位。有经验的策划人月薪也能达到上万元,而资深的美工如果设计的速度和质量俱佳,最高月薪能达到2-3万元,而一般美工月薪维持在4000-5000元。
7)网络安全师,近几年,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类违法行为在国内呈上升之势。黑客及攻击方法已超过计算机病毒的种类,总数达近千种。我国电子信息网络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网络安全系统脆弱,给黑客留下了可乘之机,而“监守自盗”式的内部攻击对网络安全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在美国,仅华盛顿就有3支电脑犯罪侦查队,中央情报局专门将1000名员工调到一个专门负责研究遏制电脑犯罪的信息技术中心去,我国也在组建自己的网络安全队伍。由于信息安全主管单位主办的中国网络安全系统正在紧锣密鼓建设之中,数十家网络安全公司将在各地兴起,网络安全正在成为一门新兴产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行业的岗位还是非常多的,那么校出现就业难和招生遇冷的问题,而社会上很多围绕计算机技能或培训的一些培训机构却能得以生存的原因,是因为大学教育教学与社会需求的脱节。计算机行业发展非常迅速,但是计算机课程与培养人才的模式却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1.2专业发展前景分析
我们先从社会需求,行业趋势来分出人才培养的重点行业与模块。比如说:移动互联网软件开发、汽车软件开发、建筑设计应用软件开发、机械工程设计软件开发、财务信息企业信息管理软件开发等。
我们以移动互联网市场发展为一例。据谷歌官方消息,Android设备的激活量在今年9月中旬达到5亿。同期,谷歌董事长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表示,Android系统设备的日激活量达到130万部。以Java开发为主。Android系统的出现更加促进了移动互联时代的发展。智能系统与人机交互以及移动互联被完美的结合。现在Google的Android系统、Apple的IOS、Palm的WebOS系统已经引领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方向。2007年的Macworld苹果开发者峰会上,苹果公司CEO史蒂芬乔布斯推出了两根手指操作的iPhone时,人们惊呼新的移动电话时代已经到来。据尼尔森的数据,智能手机无论是从外观和价位上来说都越来越具有竞争力,28%的美国用户选择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的用户数量还是保持快速增长状态,有超过41%的新用户选择购买一款智能手机。世界各大通讯巨头如AT&T、Vodafone(英国沃达丰通信)、T.MOBILE(德国电信)、ChinaMobile(中国移动通信)Verizon等都提供了智能手机定制与签约项目,并作为主打。截至今年4月份,我国手机上网用户达到3.03亿。手机上网用户在全国互联网用户中比重不断提升,占到66.2%。我们的巨轮究竟该如何驾驭巨大的中国市场?
1.3 教育现状对比分析
回头看看我们现在的计算机专业教学。下面有一个实例与一个事实。
一个实例是在美国硅谷享有盛名的斯坦福大学对待新兴移动互联网的态度与做法。目前斯坦福大学将iPhone应用程序的开发语言Object-C以及iPhoneSDK软件的使用搬上了课堂。教学内容为如何编写iOS软件与如何使用iPhoneSDK工具并且熟练掌握Object-C的变成方法与思想体系,并且制作了视频开放课程。我们可以从很多网站上直接看到。
一个事实:以山东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设置教学为例,学习的课程:高级程序设计语言、离散数学、数据结构、计算机组成、操作系统、编译原理、数据库引论、计算机体系结构、数字逻辑、计算机网络、面向对象技术、微机控制技术、计算机图形学、信息与网络安全、软件工程、人工智能等。 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具有良好科学素养、较好的外语能力,系统地掌握计算机科学技术,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与应用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能在科研部、教育单位、企业、事业、技术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从事计算机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的高级专门人才。
我们由此可以看出,一场教育革命正在北美与欧洲兴起。相比较山东大学培养综合型人才,现在大部分高校课程设置与之相近,这种模式培养的学生不讲究个性化培养;传统教学,不能与社会变化接轨;只重知识,忽略通用技能培训;缺乏实践,永远都在“纸上谈兵”。缺少对社会需求的调查与实际案例的分析与开发。我们必须选择有发展前景的移动互联网产业的相关程序开发作为教学的重点与难点。
2 发展对策与教学改革
1)课程的设置变革。引入最前卫的软件技术知识。程序设计语言未必要从基础学习,引入成型的软件开发实例。1年级开设基础课,到了2年级以后建立专业细化班,如:移动互联网软件开发班、汽车软件开发班、建筑设计应用软件开发班、机械工程设计软件开发班、财务信息企业信息管理软件开发班等,直接把学生感兴趣的软件引入课堂,并开设与其行业相关的课程。
2)师资队伍建设。如果让哪位老师直接去开设Android系统、Apple的IOS系统的课程,可能谁也做不到。我们必须从国内的就业市场分析,加大对教师资源的培养要求,送入企业一起深造学习,参与研发。企业培养模式也不是单个培养,而是团队培养,如4-6人的开发小组,有参与市场调研的,有参与成熟软件开发的,有参加新课题研发的。
3)“企业”实验室。以真实企业的开发研制为原型,进行“企业”实验室的建设与开发。到了2、3年级可以让学生参与建设,包括市场调研、成熟软件开发和新课题探索。
4)实验室商业化。合理引入广告、商业等,实现实验室独立运营化。完成我们由校园走入企业,然后将企业带入校园的转折。有一个例子:据报道郑州一学校开设“淘宝班”,每个学生都开网店,经营业绩、订单量计入学分。上课期间学生可随时外出进货,班里有“董事长”、“总经理”,每周都开董事会。九成学生毕了业直接当老板,一名学生被挖走做主管,没毕业已月入2万。我们可以从这一例子上得到很多启示。
3 总结
计算机行业发展迅速,不同于其他行业,技术的更新与替代速度惊人,并且与很多行业结合较深,我们不能以一成不变的模式去培养计算机人才。计算机专业必须发展多面手、细化分类,向培养多元化人才模式发展,培养更加专业性、专一化人才。只有我们在教学上能够教授更多的与国际计算机发展形势相接轨的课程,才能保证我们的学生形成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今后就业与选择中能有更多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麦可思研究院.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EB/OL].http://.cn.
[2] 山东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EB/OL].http://.
关键词:医院网络;信息管理;建议及规划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4)02-0244-02
医院信息化程度的衡量标志,使越来越多的医院为了顺应发展需要,建设医院信息系统以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我院近年来全面地使作了医院信息系统,建立了内部的网络。从发展趋势看在完成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后(H IS)的发展将转向临床信息系统。由于医疗业务的拓展加大了医生工作站配置,内部网络使用的快速增长,造成医院内部网络规模的急剧膨胀,如何做好医院信息化建设用规划是医院网络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首要问题,特别是 在医疗体制改革的今天,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正从“面向医院事务管理”向“临床医疗信息一体化”管理[2]。做好医院内部建议及规划,才能逐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医院信息管理。
1 医院内部网络的现状及威胁网络安全的因素
1)软件漏洞。每一个操作系统或局域网络软件的出现都不可能是无缺陷和漏洞的。这就使我们的计算机一旦连接入网,将成为众矢之的,处于危险的境地。目前,被广泛使用的网络操作系统主要是unix、linux、windows等,这些操作系统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许多新型计算机病毒都是利用操作系统的漏洞进行传染[3]。如不对操作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弥补各种漏洞,计算机即使安装了防毒软件也会反复感染。
2)缺乏隔离机制。一旦有一台计算机被病毒木马所感染,其它的也就都陷入了非常危险的境地。网关是内外网通信的必经之路,是外网联入内网的咽喉。使用网关的好处在于,网络数据包的交换不会直接在内外网络之间进行。内部计算机必须通过网关,进而才能访问到internet,这样操作者便可以比较方便地在服务器上对网络内部的计算机访问外部网络进行限制。
3) 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破坏系统软件和文件系统、破坏医院网络资源、使医院网络服务效率急剧下降、甚至造成医院网络系统的瘫痪或造成了医院内部网络管理的混乱及重要医疗信息的丢失。 这些不安全的隐患都严重地破坏了医院信息管理秩序, 严重可造成医疗纠纷。
4) 网络入侵。在医院内部中个别医务人员的行为(非正常途径访问或内部破坏)而造成医疗信息的销毁或篡改,改变程序设置或窃取机密数据等引起系统混乱等。
5)网络硬件设备受损。医院内部网络建设及计算机使用遍及全院各科,电脑安置在医护办公室等公共区域,大都是不能上锁的地方的设施,管理起来非常困难,有可能被人有意或无意地损坏,也可能会造成医院网络全部或部分瘫痪的严重后果。
6)医院网络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网络环境,医疗电子病历使用,向病房临床医生实现了医生日常工作的各种需求功能,如:填写首页、下达医嘱、书写病历、开申请单、查询报告单、查询体温单、病历检索等。但较多医务对电子病历的使用未够熟练,医院网络制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够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其使用行为,使得医院网络的监管更是难上加难。
2 医院网络管理的建议与规划
2.1 技术层面
1) 防火墙(fire wall)技术。根据使用科室的医疗工作及信息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防火墙所采用的技术和对数据的处理方式,该文建议可采用以下三种基本类型:包过滤型,型和监测型:
2) 数据加密技术。为了能有效管理医疗服务信息数据,以及保证医疗服务过程中数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加密技术是最基本的出是最关健管理技术。通常有两个密钥,称为“公钥”和“私钥”,它们两个必需配对使用,否则不能打开加密文件。目前医院网络使用“公钥”密码,因此,医疗服务信息可以伪造、修改,若产生医疗纠纷,将无法裁决谁是谁非。 建议使用“session key”加密技术。目前被广泛采用。“公钥”和“私钥”并用,防止伪造和欺骗。
2.2 日常管理层面
1) 建全医院网络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网络系统管理员和医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严格做好开机查毒,及时备份数据[4],这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对医院网络管理教育。充分认识到患者的诊疗信息保密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并真正了解所有网络设备的性能,掌握防止泄密的知识和防范措施。建议信息科做好医务人员岗前培训(电子病历书写、检验查询等系统应用),通过考核 合格后上岗。
2) 医院信息数据库的备份与恢复。建议重点培训各科网络管理员,对本科的医疗服务数据库进行备份,和数据丢失恢复重要操作流程,使能及时有效维护医疗数据的完整性。防止不必要意外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3) 加强医务人员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及服务系统进行漏洞修补和安全加固。对被感染的硬盘和计算机进行彻底杀毒处理,不使用来历不明的可移动磁盘和程序,不随意下载网络可疑信息。在工作站上采用防病毒卡,加强网络目录和文件访问权限的设置。在医院内部网络中,限制只能由服务器才允许执行的文件。
2.3 物理安全层面
保证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的安全、可靠,必须保证系统实体有个安全的物理环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计算机系统的环境条件。计算机系统选择一个合适的安装场所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到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包括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腐蚀度、虫害、振动和冲击、电气干扰等方面,都要严格按要求和标准。
2) 内部网络机房场地环境。建议选择计算机网络机房场地,要注意其外部环境安全性、地质可靠性、场地抗电磁干扰性,避开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并避免设在建筑物高层和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还要注意出入口的管理。
3) 机房的安全防护。目前医院在用的网络机房设置欠合理,未授权的工作人员可随时进入机房,容易有机会破坏篡改重要数据,重要数据的安全防护无保障。建议重新扩大机房的同时,针对环境的物理灾害和防止未授权的个人或团体破坏篡改重要数据、盗窃网络设施、非法暴力入侵等而采取的上锁加密等安全措施和对策。
3 体会
1)做好医院局网络建设及规划,能否保证网络正常运转,支撑管理好医院网络的一个重要举措。在系统建设之初必须做好长远规划,必须做好建设上评估,充分评估医院网络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应急序案及管理措施。目前我院重新规划了医生工作站系统,专门配备2台服务器。中心交换机配有冗余电源,配置3层路由模块以及千兆以太网交换模块。配备大型UPS不间断电源,保证能为主服务器和核心交换机供电6h以上。主服务器所有数据均备份存储在硬盘中。安装杀病毒软件与防火墙,医院局域网与外界实现物理隔绝。在医生工作站上线应用时,为了医院局内部网络的安全稳定,便于医生工作站实时上线应用,建议专门指定助理工程师负责网络中心管理和数据库的在线维护,定时巡查网络中心机房,及时发现和排除网络故障。征得使用科室的配合,在医院新扩建门诊大楼时医疗用房极其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辟出一个房间作为门诊医生工作站的维护点。每天对医生工作站维护人员随叫随到,实现应急支援,保证医生工作站设备故障能够得到及时处置。
2) 加强了应用保障。针对医生工作站上线应用时,医务人员使用者基本素质存在的明显差异,对系统软件的熟悉程度、微机操作技能和上线应用态度也不可能整齐划一。加强应用保障,给临床医生讲清应用医生工作站的道理和必要性,因为他(她)们习惯手工操作, 对电子病历等知之甚少,需要改变传统的工作模式,短期内会与固有思维产生激烈碰撞,部分人员容易产生对立情绪。不能正确认识和看待,在医生工作站上线应用时就难以形成共识,从而影响上线应用质量等问题。坚持从正面引导,明确目标责任制,加强了培训工作,使用医生工作站可以实现病人信息共享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医生工作站内部网络安全应用的自觉性。同时医生工作站软件研发,征求意见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程序并有效的应用指导,保证医院内内部网络应用更之科学、合理、安全运作。
总之,医院内部网络建设及规划是管理工作,医院发展的重要课题,涉及医务服务、医疗技术开发、医疗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等诸多方面,既包括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问题,也有物理的和逻辑的技术措施等。对于医院内部,不管是网络管理员还是一般人员或是医务人员,改善医院内部内部网络建设现状,提高医院网络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掌握,从而对医院网络管理,医疗信息管理。医疗业务发展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郝德坤,宋志.门诊医生工作站的临床应用[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2(1).
[2] 汤若木,孙震.医院门诊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研究[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3,13(6):43.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技术;互联网;新媒体;影响
中图分类号:TP393
1 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趋势
计算机网络技术是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相结合后出现的技术,该技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是连接全球内独立且分散的计算机的集合。在连接过程中,光纤、双绞线、电缆、微波、载波、通信卫星均为连接介质,不仅可以实现软硬件资源及数据资源共享,还可以对数据资源进行集中管理、处理和维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计算机网络技术必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1 高速化
计算机网络技术以通讯网络技术为支撑,可实现高速的数据传输,提高协议处理的效率以及网络服务的品质。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应用领域不断拓宽,这就要求通讯网络技术必须满足更多数量、更多类型用户的多样化需求,与此同时,还必须保证用户信息传递的高效率,以良好的网络性能确保信息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灵活管理,从而推动计算机网络高速发展。
1.2 综合化
计算机网络技术不仅仅是计算机领域的革新,将其运用到传媒、教育、科研、医疗、企业管理等领域,同样推动了这些领域的技术发展。这说明,计算机网络技术是一种综合化的网络技术,必将引领现代社会各个产业的改革与创新,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信息交流提供了技术支撑,有利于加快社会信息化的建设进程;其二,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实现工业高效化发展、第三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其三,计算机网络技术改变了市场经济传统的运行模式。
1.3 智能化
计算机网络技术将不断提升网络数据传输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为用户提供更方便的应用接口、路由选择,以及更完善的网络管理和拥塞控制,使计算机网络技术向智能化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计算机网络不再是以典型IP服务所提供的固定编码和标准分组格式,而是根据用户实际需要,将网络内部执行转变为用户指定的应用执行。
2 互联网新媒体概述
2.1 互联网新媒体的内涵
互联网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性互联网络,是由不同类型的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连接而成的全球互联网络,具备超文本、超媒体连接的特点,能够提供远程登录系统、信息检索、电子邮件、文件传送、BBS、万维网、即时传呼、聊天视频、网络新闻等功能。互联网新媒体是以网络为主体的传播平台,利用数字技术、网路技术通过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终端设备,向用户提供娱乐服务、商务服务、传播信息的一种新型媒体形式。互联网新媒体之所以被称为“新”媒体,是因为这种媒体形式实现了媒体产品与信息技术的相互结合,转变为了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传播手段、传播方式,突破了传播时间、空间的限制,能够突出受众在信息传播中的主导地位,推动了媒体发展的巨大变革。
2.2 互联网新媒体的基本特征
(1)大众化。近年来,互联网等高科技技术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网络的普及程度也随之越来越高,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已经比较有序,无论是资源、技术、设备还是用户都发展快速,网络媒体的大众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尤其是随着产业技术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以及国内各大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从而使得网络接入的软硬件环境都获得了不断优化,终端产品的整体价格也大幅度下调,用户上网门槛的降低为更多社会公众接触网络新媒体提供了有利条件,互联网新媒体的大众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2)多样化。网络本身是人类创造出来的一种先进技术,它的出现和发展也都应与人类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现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媒体,其应用性和融合性也都越来越强,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和完善,它的功能也随之变得多样化。网络新媒体多样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上:其一,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更加紧密,如网络通讯、网络社区、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等等,这些都是“新”的信息传输、交换途径;其二,网络专业性增强。专业的网络服务现已成为互联网应用的一大特色,如电子邮件、搜索引擎、网上银行、网络新闻等等,同时各种“新”服务形式也正在不断涌现,网络新媒体多样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3)融合化。目前,网络媒体正在向宽带、移动和三网融合方向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用户、手机用户都大幅度增加,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也随之不断加快,3G网络的正式开通,使得3G用户群体越来越多。同时三网融合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使人们在使用各种多媒体业务时更加方便,这不但有利于促进移动多媒体电视、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等“新”业务的发展,而且还有助于推动网络创新,进而促进产业文化升级。
3 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对互联网新媒体的影响
3.1 对互联网新媒体信息传播的影响
(1)对信息传播时间和空间的影响。相比较传统媒体而言,互联网新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打破了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对称、不均衡,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能够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送,不受地点、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在一定程度受时间和空间的制约,严重影响了信息传播的效率。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互联网新媒体拓宽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传播便捷性提供了技术平台。如,新浪新闻、腾讯新闻、网易新闻等门户网站,均都能够为受众提供24小时不断更新的新闻讯息,这是传统媒体难以做到的,体现了互联网新媒体“新”传播途径――网络传播的优势。
(2)对受众互动的影响。现阶段,随着计算机网络覆盖率的日益提高,计算机成为了人们生活、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通过网络媒介将庞大的信息资源整合起来,能够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不同职业岗位、不同兴趣爱好的受众对信息的多样化需求,进而有利于调动起受众接受网络信息的热情。此外,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为受众设置了交流平台,使受众可以在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参与信息传播,增加了网络信息的浏览量,有利于提高广大民众对热点新闻的关注度,提高网络信息传递收益。
(3)对信息传播即时性的影响。实现信息传播即时性是互联网新媒介的一项重要功能。互联网新媒介可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第一时间内新闻事件,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重大反响,而传统媒介在新闻事件时需要经历一定的制作周期和传播周期,虽然能够保证信息的优质性,但是却牺牲了信息传递的时间,为此互联网新媒介成为了即时信息传播的首选载体。
(4)对信息保存的影响。相比较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信息传播媒介而言,网络信息具备更强的保存性,在简单的操作下便可以将自己所需的信息完整地保存在电脑上,并且不会增加额外的保存成本,在用户需要时可以不限次数、不限时间地调阅。这种“新”的信息保存方式,突破了以纸质为保存载体的限制,有利于减少纸质保存新闻信息所占据的空间,也弥补了纸质保存载体易丢失、损坏的缺陷。人们的工作、生活已经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紧密结合在一起,仅仅需要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便能够为人们提供丰富的数据信息资源。
(5)对信息内容结构的影响。在线视频技术作为计算机网络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网络信息传播方式也随之向声音化、图像化、直播化的“新”方向发展,从而带来了信息传播内容结构的重大变革。在线直播可提供高清晰度的视频,既可以直播新闻、实事等信息内容,也可以上传用户周边的社会现象,这使得互联网新媒体的信息承载量不断增大,信息来源渠道更为多样化,使得信息内容结构不断创新。
(6)对信息传播成本的影响。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渐成熟的环境下,互联网新媒体实现了信息传播的低成本运作,借助于网络平台信息几乎不需要付出费用,这与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有着本质区别。传统媒体需要耗费一定人力、物力、财力对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其成本相对较高,而互联网新媒体则省去了绝大部分信息传播成本。
(7)对受众地位的影响。传统媒体将受众置于被动的地位,只能让受众被动地接受信息,并且传统媒体缺乏与受众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难以及时获取反馈信息。而互联网新媒体可以彻底改变这一现状,为受众提供了“新”的主动获取信息的途径,受众通过收索引擎能够自主地选择信息、获取信息,同时还能够在交流版块实现受众与受众、受众与传播媒体之间的交流,使新媒体及时掌握社会舆论导向。
3.2 对互联网新媒体传播载体的影响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成3G网络,标志着通讯网络与互联网的正式融合,不仅拓宽了互联网新媒体的覆盖范围,而且还使无线设备成为了媒体传播信息的“新”载体。随着手机技术的更新换代,智能手机逐步代替了仅有通讯功能的传统手机,因其具有独立操作系统、PDA功能、无线接入互联网、人性化设置以及可支持第三方软件等技术优势,深受广大年轻人的喜爱。通过在智能手机上安装各种客户端,能够使其具备与电脑类似的功能,如信息浏览、发表观点、关注热点问题等,凸显了手机作为移动互联网客户端的优势,可以说,手机互联是互联网发展的“新”方向。为此,新媒体也将手机作为了信息传播的重要终端设备,纷纷开发了各种软件,以满足人们随时随地了解生活服务信息、浏览社会热点动态的需求。目前,互联网新媒体可为手机用户提供信息定制服务、个性化服务,使得互联网新媒体从提供全面化信息向提供专业化信息“新”方向转变。
3.1 对互联网新媒体产业的影响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新媒体产业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各大商家开始意识到互联网新媒体在传播信息方面的优势,纷纷利用互联网这一“新”的传播渠道实施营销宣传策略,在网络平台投入大量广告,以获取良好的宣传效果。如2012年,京东、苏宁、国美三大电商的价格战可谓是收效显著的网络化商业炒作,三大电商纷纷在网络上发表信息要打价格战,使得众多网民对此深信不疑,虽然价格战仅是一种商家的炒作,但是却通过网络信息传播达到了提高产品销售量的目的。除此之外,在电子加密技术、安全浏览器等网络安全技术逐步完善情况下,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这些网络安全技术可以自动识别钓鱼、木马网站,为支付宝、财付通、网银等网络支付工具创建安全的运行环境,从而使电子商务成为了当前最为重要的商务形式。如以淘宝为例,仅2013年双十一狂欢节一天的交易额就超过了350亿元。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为互联网新媒体这一“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4 规范互联网新媒体发展的建议
现阶段,互联网新媒体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一些弊端,如传播信息真实性差、传播侵权、公信力不足等问题,对社会舆论导向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加大对新媒体的监管力度,以规范新媒体的发展。具体建议如下:其一,突出管理重点。由于网络媒体的应用范围较广,所以在管理方面应当区别对待,可针对各种网络媒体形式确定管理的重点,如对电影、科技类可适当放宽监管,对于一些专业报道政治新闻的网站,则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其二,对管理模式进行优化调整。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媒体存在较大的差别,故此应采取更加完善的管理方式和手段进行管理,同时,还应加大立法,使网络媒体的管理真正有法可依;其三,应对管理机制进行不断完善。网络媒体的管理任重而道远,建立一套完整、有效、可行的管理机制非常必要,这有助于促进不同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有助于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其四,发挥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可以通过建设新闻网站,使网络媒体肩负起网络宣传的责任,强化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功能作用。
5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智能化、高速化、综合化,势必会对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互联网新媒体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不仅有利于使信息传播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实现信息即时传播,而且有利于拓宽信息传播渠道、丰富信息服务方式,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受众参与度,实现新媒体与受众的互动。为此,互联网新媒体必须紧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不断创新新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提高信息服务质量,从而推动新媒体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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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琳 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智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研究所 研究员
李艺铭 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智库电子信息产业研究所 研究员
智能制造是全球制造业变革的重要方向,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展示了美好前景。智能制造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目前总体还处于试验阶段,它的发展面临技术标准、系统安全、网络基础设施和复杂系统管理等多方面技术挑战。全球制造业国家如何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占得先机,并实现制造业的高速增长是我们亟需探讨的问题。
当前,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兴起,全球工业技术体系、发展模式和竞争格局迎来重大变革。发达国家纷纷出台以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再工业化”国家战略。可见,智能制造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成为各国发展先进制造业的制高点。
全球智能制造国家战略空前高涨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近日发表全球制造业报告指出,世界制造业的增长在今年第一季度继续保持低位。事实上,全球制造业增速放缓已经持续了较长一段时期。去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对世界经济的表述使用了“新平庸”一词,意指世界经济面临普遍性的“弱复苏、慢增长、低就业、高风险”。制造业持续低迷的根本原因在于新、旧增长动力的更替出现了断档。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总需求疲软,拖累汽车、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等传统产业增长动力不断减弱,生物医药、物联网、新能源、智能机器人等新兴产业虽正在兴起,但由于规模尚小,不足以成为新的增长点。
国际金融危机的余波虽然持续拖累全球经济复苏进程,但并未阻碍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加速发展和跨境融合,已经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的主导力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世界经济展望》发表文章分析指出,近年来,发达经济体的活动在继续回升,但许多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的回升幅度相对较小,发达经济体国家对IT发展和新业务布局的持续支持是其取得回升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加速融合,正对生产方式产生持续的变革。特别是消费互联网持续的兴起以及互联网发展中的快速、个性化需求,对制造业领域中的设计研发、生产组织、产业布局、资源调配、供销模式等多方面带来显著变革。另一方面,网络社会加速成形,数据竞争力的全球战略布局已经全面形成。欧洲、北美、中国、日本均特别重视网络安全和国家数字竞争力的提升。
未来一段时期,全球制造业增长仍将处于较为疲弱的状态,但随着新一轮工业革命的推进,增速将逐步回升。尤其是美国经济向好,给全球经济复苏前景带来曙光。然而,制造业回升将以不平衡的方式实现,那些率先在重大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并实现生产组织模式变革的国家,将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占得先机,并实现制造业的高速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主要工业大国普遍制定了制造业振兴战略,谋求未来竞争先发优势。例如,美国五家行业龙头企业联手组建了“工业互联网联盟”,德国提出了“工业4.0”,中国了《中国制造2025》等。美国侧重发展“通用蓝图”,使各厂商设备间实现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激活传统工业过程,促进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的融合;德国重点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网络空间虚拟系统(CPS,信息物理系统)相结合的手段,将制造业向智能化转型;中国重点强调创新驱动、智能转型,推动从“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转变。各国的战略谋划普遍强调信息技术在制造领域的深度应用,面向工业应用领域的IT市场发展,特别是工业软件服务市场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全球智能制造发展的重要风向标。
美国工业互联网联盟成员已遍布全球
工业互联网概念最初由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于2012年提出,指在物联网的基础上,综合应用大数据分析和远程控制技术,优化工业设施和机器的运行和维护,提升资产运营绩效。工业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源于GE自身作为老牌工业设备制造商,为应对经营成本不断上升、运营回报率持续承压的挑战所作出的战略转型选择。GE认为其兼具工业知识储备和软件分析能力的优势,希望通过倡导工业互联网对工业设备市场和行业的发展进行引导,在帮助客户实现营运效率和业务模式创新提升的同时,自身转型成为专门提供分析和预测服务的软件公司,从而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正如GE工业互联网大中华区总经理杨涛所言,工业互联网的提出“是行业竞争大环境不断演变和软硬件技术日趋成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必然结果,而不是消费互联网的衍生品”。
工业互联网着眼于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满足制造业发展亟需提升效率,优化资产和运营的迫切需求,顺应了全球科技产业的发展大势,符合美国先进制造业发展战略所鼓励的方向。2013年3月,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工业互联网标准框架任务》。2014年3月,GE进一步联合AT&T、思科、IBM和英特尔等分别来自电信服务、网络设备、数据分析和芯片技术领域的行业龙头企业,联手组建了带有鲜明“跨界融合”特色的工业互联网联盟,旨在制定通用标准,打破技术壁垒,利用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激活传统工业过程,促进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的融合。目前,联盟已经吸引了全球制造、通信、软件等行业167家骨干企业的加入,工业互联网已突破了GE一家公司的业务局限,内涵拓宽至整个工业领域。
全球工业应用IT市场并购活跃
全球范围内工业应用IT市场投融资活动非常活跃,各细分市场领域内的主要领导企业均有频繁的业务重组和并购动作,或补足自身短板,或拓展市场领域。总体看来并购行为非常务实,大企业纷纷根据既定的企业发展战略,通过资本运作快速取得新技术,并与已有的产品线融合互补,快速扩大市场份额,强化在各自优势业务领域的领先地位。拥有领先技术的初创型企业,由于并购成本低,易于被快速整合,是大企业并购的理想对象。研发设计软件厂商的并购以加强功能集成为特征,竞争的焦点是打通企业研发业务全流程,构架全功能集成平台;生产调度和过程控制软件厂商的投融资重点在于面向智能制造时代集中优势资源尽快布局,打通技术环节,力推行业解决方案;业务管理软件厂商和市场分析软件厂商正面临商业模式的重大转换,竞争的关键在于谁能更快在云端提供更多更好的解决方案,占领更多市场份额。
工业应用IT企业加速战略调整
2014年工业应用IT企业发展的
关键词 是“调整”。一方面,受全球经济发展形势低迷的影响,企业在过去一年中的经营效益存在明显的压力;另一方面,新技术不断发展促使新一轮工业革命呼之欲出。在以上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工业应用IT企业纷纷对自身的长期发展战略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对企业架构、业务、产品、技术等方面做出优化和调整。西门子
工业自动化是西门子公司的旗舰业务单元之一,可提供丰富的自动化系统、工业控制和工业软件产品与系统,以及全面的工业解决方案,旨在帮助生产和过程工业中的客户更加迅速、高效、灵活地进行生产。2014年是西门子面向其“2020公司愿景”,调整动作最大的一年。一方面,公司大力推进各项业务部门的重组,把各项资源向优势的工业业务领域集中:原先广泛涉足的工业、能源、保健、基础建设四大业务领域全部取消,公司部门从16个缩减为9个;剥离出售助听器业务;出售博西家电所持的全部股份,彻底退出家电领域;竞购法国阿尔斯通能源业务(因法国政府干预而失败);并购英国发动机制造商罗-罗公司;并购美国压缩机和涡轮制造商Dresser-Rand;与三菱重工成立冶金工业合资公司;收购企业级MES软件厂商CamStar补强PLM产品线等。另一方面,公司正式启动了对组织架构的调整,精简机构、裁撤冗余人员以提升公司的决策和运行效率。欧特克
欧特克(Autodesk)主要从事三维设计、工程及娱乐软件业务,该公司认为被金融市场拖入发展徘徊期的全球制造业正在寻找一个发展的突破口。从2010年开始,欧特克对旗下的产品进行了深入的整合,以套件形式推出面向不同行业和不同业务需求的解决方案,建立以用户需求为驱动的系统应用模式。先是通过一系列的并购,基本覆盖了设计、制造和材料等全仿真流程,实现了CAD和CAE的集成应用,然后于2012年推出了一系列SaaS服务,以CAD为核心,将其业务向各个层面延伸发展。2014年,欧特克完成对英国CAM软件提供商Delcam公司的收购,朝着提供更好的制造体验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并推出基于云的计算机辅助制造解决方案——CAM 360,允许用户可随时随地创建数字原型、进行模拟并转化为实体,并可以实现用户与合作者以及客户之间的互动。这一举动说明欧特克正在从虚拟的数字化设计走向现实的加工车间,是其发展历史上最重大的一次业务转型。通用电气(GE)
GE是世界上最大的提供技术和服务业务的跨国公司,是“工业互联网”概念的发明者,也是工业互联网联盟的发起单位之一。GE认为“当前的环境仍旧很有波动性,但我们继续在基础设施领域中看到了增长机会。”围绕此战略定位,GE在2014年进行了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和转型,将媒体、电器、消费者金融等不符合其全球基础设施供应商定位的资产出售,同时对原油和天然气、发电和高级制造等业务加大投资力度。GE目前正在剥离旗下遍布全球的零售金融业务,进一步缩减金融服务公司的规模,同时其170亿美元收购阿尔斯通旗下能源资产的交易预计将在2015年中期完成。SAP
SAP是全球最大的企业管理和协同化商务解决方案供应商,同时也是全球第三大独立软件供应商。SAP认为,工业4.0将从四个方面为制造业带来商机,一是优化产品,二是创造产品附加值,三是加强产品生产流程的灵活性,四是优化整个价值链的物流进程。SAP的产品方案旨在通过内存技术,数据库和数据平台,将各种硬件设备和电信网络等连接起来,在此之上开发服务,把管理和数据打通,把计算和应用能力与工业4.0对接起来。通过SAP erp、SAP制造执行方案、SAP制造集成与智能以及SAP车间连接器等解决方案,把信息管理系统、流水线、机器人、设备、产品、监控等所有生产相关流程互联到一起,整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智能生产网络,在这个网络中,企业可以进行单批次灵活生产,满足市场个性化需求。甲骨文(Oracle)
甲骨文是全球最大的企业级软件、硬件和服务公司之一,早年以数据库业务为核心,目前是云计算和管理软件市场的主要竞争者。甲骨文2014财年全年财报显示,其当年总营收382.75亿美元,同比增长3%,业绩不及分析师预期。具体到软件和云服务,2014财年甲骨文营收291.99亿美元,同比增长5%,在总营收中占比76%。特别是云SaaS和PaaS营收11.21亿美元,同比增长22%,显示出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新型IT架构对比传统的IT系统架构的占比正在迅速提升。Salesforce
Salesforce是CRM云服务领域的领导者,也是全球运营SaaS服务最成功的企业之一,其服务可根据用户需求在云端自行定制组合,按需付费。在积累大量的用户之后,Salesforce开放了部分API,推出Salesforce1平台,允许用户根据应用需求调用平台功能,实现深度的定制和开发功能。Salesforce2014财年财报显示,当年实现营收40.7亿美元,比2012年增长了33%,全年净亏损2.32亿美元,同比减亏约3800万美元。全年研发投资6.24亿美元,同比增长45%。此外,Salesforce预计公司在2015财年的全年收入为52.5亿-53亿美元,同比增长29%-30%。
全球智能制造发展展望
创新驱动成为企业主要发展动力。智能制造从本质上是技术驱动发展的一类产业。掌握领先的技术,形成性能出众、切合需求的产品,配合灵活有竞争力的商业模式,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主要发展路径。在全球积极迎接新一轮工业革命的关键时期,技术、产品、市场、服务的每一个环节,都更加强调创新驱动和融合发展。为了应对这种挑战,全球主要企业都在谨慎而积极地实施业务和组织架构的重组,这是适应新的市场竞争要求的体现。
调整能力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胜负手。智能制造的发展是一次带有鲜明颠覆性特征的技术革新,目前正处在初期。相关产业的市场发展也处在初期阶段,格局尚未形成。这意味着存在很多的机会,也有很大的风险。工业企业要发展智能制造,可能首先要重新思考过去很多年已经形成的生产组织形式、流程制度、部门环节是否还适用;工业软件产业要提供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也要首先检验自身的技术储备、业务架构和人员结构是否能符合新的市场要求。技术发展的速度正在不断加快,企业的动态调整能力面临考验,能够在当前利益和长期布局方面取得平衡,并立足自身优势,做出能够有利于聚合未来发展要素的前瞻性部署和动态调整的企业,将成为行业的领导者。
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发展成为产业创新的主要方向。互联网向研发设计、生产、供应链、销售、服务等全价值链环节渗透,形成新模式、新业态,重塑产业组织与制造模式,重构企业与用户关系。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
引言
随着网络虚拟财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该领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相关案例显示,当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绝大多数集中在网络游戏领域,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因虚拟财产被盗和运营商网络服务合同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因运营商删除装备、冻结账号未尽注意义务纠纷以及因运营商停运而引发的虚拟财产纠纷。然而,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加上网络用户在信息占有、技术等方面的劣势地位,使其在虚拟财产受损时往往不能对实际侵害人和侵权行为予以判断。相比之下,网络运营商作为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主体,不仅财力雄厚,且其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故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无论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是运营商还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运营商都将作为受害人诉赔对象的首选。鉴于此,本文主要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为样本,对网络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予以讨论。
“网络侵权”囊括了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而本文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自然也属其中。出于对该类纠纷特殊性的考虑,《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此做了专条规定。然而,第36条对网络侵权的笼统规定以及过错责任原则在其中的确立,让难以证明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维权处境颇为尴尬。同时法院在审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不一,使各地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2015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已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然而,虚拟财产的合法化只能为其获得法律保护提供一方面的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却对虚拟财产保护最终能否落到实处具有关键意义。而考虑到实体法中归责原则与程序法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关系,笔者建议在后续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则设置,应在充分考虑该类纠纷特殊性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网络侵权”归责原则一刀切的规定予以调整,在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做出恰当的举证责任分配路径选择。
一、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争议
1.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分歧之司法现状
2003年北京朝阳法院审理国内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在全国各法院相继出现。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判决的归类总结发现,法官将《合同法》第66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3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4条作为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裁判依据的司法现状下,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同类案件或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级裁判结果不一。
(1)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
在法律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做特殊列举规定的情形下,部分法官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依“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由网络用户对自身虚拟财产损害以及运营商对该损害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以吴伟诉上海盛大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为例,在一审判决中法官依“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依法负有举证的义务”,而“吴伟在庭审陈述中未提供证据证明盛大网络公司对其装备被盗存在过错”,故吴伟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对此,我们看到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相关案件中,除了小部分案件因网络游戏环境确实存在明显系统漏洞或网络运营商违规操作明显,玩家才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外,大多数案件均因用户无法举证证明运营商对虚拟财产损害存在过错,或者因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无法证明,而导致其损害赔偿的诉请不被法院支持。
(2)依公平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与第一类裁决不同的是,认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虽以现行法律规定为要件,但仍应通过对法律规范中权利构成要件的分析,根据公平原则以及举证的难易程度予以合理分配。部分法官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行使自由裁量权,考虑该类案件特殊性,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双方举证能力,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告穷尽一切可能仍无法取得证据时,由网络运营商就其自身对网络用户虚拟财产受损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以韩林诉上海盛大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例,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游戏运营商,掌握、控制所有玩家在该游戏中的活动数据,与普通玩家相比,被告由于直接掌控证据,故其具有更加优越的举证能力,应对玩家在游戏中的数据状态、变化及因由承担举证责任。”并对被告提出的原告虚拟物品被盗系黑客所为的主张,由于没有充足证据予以证明而不予认定。但从相关案例看,尽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运营商的信息、技术等优势地位,仍为其避免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提供了一定支撑。
2.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争议
学界对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突破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依自由裁量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赋予运营商较重举证责任的行为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对相关观点的总结发现,其争议主要围绕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应法定以及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利益衡量而展开。
(1)主张依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其一,以“规范说”为蓝本,主张举证责任分配法定。罗森贝克认为证明责任分配一定要交由立法者决定,而不能交给法官,由法官依据实质考虑来分配,否则可能出现举证责任分配因人而异的局面。在我国,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可,并借此来批判法官在法律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情形下,擅自运用司法裁量权,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运用到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有学者明确指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使与承受,举证责任倒置不能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而应法定化,特别是对倒置的事由必须由实体法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时,应当和过去一样,使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其二,维护运营商的财产利益。基于法律的公平正义,我们同样有困惑,在网络虚拟环境下,由于实名制度的不健全,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纠纷中,运营商也几乎不可能证明存在某个确定的第三人窃取了游戏玩家的装备,即使原告将其装备放在其另一个ID中,游戏商都很难证明。而法院仅因为游戏服务商掌握虚拟财产流向的数据,就要求服务商证明虚拟财产由他人所窃,有失公平。另外,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的欠缺,运营商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往往得不到支持,这将很可能造成几乎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案件,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都由运营商承担,从而增加运营商的成本,阻碍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
(2)借鉴“距离规则”,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与上述主张不同的是,更多的学者主张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根据日本学者的“距离规则”在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分配举证责任。依该观点,当立法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明确时,通过对当事人与证据远近的判断,由距离证据较近者负举证责任。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具体表现为,玩家对存储于运营商电子系统的虚拟财产数据根本无从了解也无任何支配之力,在虚拟财产遭到侵害的情形下,仅凭其自身的技术,根本无法对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进行判断;相比之下,服务商对其所有的与虚拟财产相关的数据在后台进行管理和控制,并监管着整个服务器中虚拟财产的流转情况,故此,根据证据距离远近规则,网络运营商相比于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所遭受损失更具有取证的便利。
3.小结
针对学界上述的两种对立观点,笔者认为将罗森贝克“规范说”的观点用来分析当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并不合适。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克服法律本身的局限性的必然选择。法律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预见一切,而规范说却将文义解释作为主要解释方法,对于法律条文自身的不合理之处,不仅无法通过其他法律解释方法予以缓解,而顾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正义;同时对立法时未预见到的各种新型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也无法进行恰当的填补。故理论上以“规范说”来否定法官依自由裁量权分配举证责任的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在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欠缺的现状下,出于保护网络用户合法虚拟财产利益的需要,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是在利益衡量下做出的恰当的价值选择,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发展有所助益,下文将对此展开分析。
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
1.法理依据:基于“利益衡量”做出价值选择
加藤一郎教授曾指出:“对于具体情形,究竟应注重甲的利益,或是应注重乙的利益,进行各种各样的利益衡量后,作为综合判断可能会认定甲获胜。”但是,从学者们提出的形形的利益衡量标准可以发现,在理论上给出普适性的价值评判标准来指导实践中个案的利益衡量并非易事。梁上上教授主张在利益衡量时将利益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衡量路径为在对当事人具体利益予以细化的基础上,对个案中所涉的制度利益进行铺陈,厘清其中的核心制度利益并将此作为当事人利益的参照物,最终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比对和查验,以达到各利益之间的协调统一。笔者认为该理论为个案中利益衡量的展开提供了较清晰的思路,妥当的参照物标准的制度安排,为恣意利益衡量的有效避免提供了保障。下文将依此理论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利益衡量并做出价值选择。
(1)网络用户财产权益和运营商财产利益衡量
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存在两种同位阶的利益冲突:玩家的虚拟财产权益和运营商的财产利益。当出现两种同位阶的当事人利益,而我们又很难抉择出哪种利益较他种法益具有明显的优越感时,于此种情况,一方面取决于应受保护法益受影响的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假使某种利益让步时,其受害程度如何。据《2014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到2015年底中国游戏市场用户数量达到5.134亿人,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1 407.0亿元。在网络虚拟财产广大市场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已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但事实上,我们发现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力度已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依某学者对虚拟财产保护现状的抽样调查报告数据统计,有68.48%的网友表示自己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曾经受到过侵害,而在受侵害的主体中又有高达80%的网友表示维权艰难。在少数选择司法程序维权的用户中,最终能获赔的用户也只占了相当小的比例。从络绎不绝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难获赔”等类似新闻报道可知,用户对网络服务商对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以及该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已成为制约网络用户维权的最大障碍,案里案外因此遭受虚拟财产损失却未获赔的网络用户,少则损失几百元多者能达几万甚至几十万元。这足以可见在网络虚拟市场不断繁荣的今天,网络用户群体的合法虚拟财产利益所受影响的程度已不容小觑。
既然举证能力的有限性是制约网络用户维权的最大障碍,而网络运营商凭借资金、技术等优势地位,在举证上具有相当的便利,据此,根据日本学者的举证便利规则,赋予网络服务商较重的举证责任并无不妥。但这单一的举证能力的优劣分析,似乎并不能作为法官突破现行法律制度强有力的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将给网络运营商带来的不利益也需要予以权衡。通过对实践中法官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总结发现,在法官赋予网络运营商较重举证责任的场合,运营商对自身不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否定的证明仍存在极大的可能性,较重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并非必然导致运营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即使在小部分案件中因运营商确实对网络用户虚拟财产损害存在明显过错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由于我国当前缺少对虚拟财产价值衡量机制,故其赔偿损失的方式通常表现为网络运营商采用技术回档对用户的虚拟财产予以恢复,而该技术回档只需通过更改相关数据即可实现。同时,如今市场上的相关责任险为网络运营商避免不确定的损失提供了恰当路径选择,虽然这可能增加网络服务商群体的运营成本,该成本最终也很可能由消费者分摊,但这仍比由网络用户最终承担虚拟财产损失更为公平。
(2)制度利益的铺陈和社会公共利益衡量
加藤一郎曾说,在利益衡量时应有意识地将法律排除在外。但是我们看到任何脱离法律制度的利益衡量都是空洞的。特别是在成文法国度,立法的过程即是制度利益的形成过程,而司法不仅是当事人利益的权衡更是相关制度利益的衡量过程,故在利益衡量中应充分尊重对现行制度利益的分析。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相关处理依据来看,其制度利益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保护权利人合法民事权益和规制网络违法行为制度、《合同法》第60条的合同全面履行制度、《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中的规范网络环境制度,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谁主张、谁举证”制度。而在以上列举的各制度利益中,不管是侵权法中的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制度,还是合同法和相关规定中要求网络运营商提供安全网络环境的制度,其核心制度利益都体现在对网络用户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与此核心制度利益相一致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归责原则中,在过错责任之外仍设立其他归责原则的政策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对受害人举证的减轻,使受害人易于获得损害赔偿,使行为人不能逃脱侵权责任。然而,通过上述对当事人利益的分析我们看到,我国的“网络侵权专条”――《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法律的适用中所取得的实效似乎与上述核心制度利益是相悖的。特别是在第三人侵权虚拟财产纠纷中,由于受害人举证能力有限,而使得该第三人始终处于被网络虚拟性保护之中,真正的违法行为人不仅不需为自身的侵权行为付出任何代价甚至可以从该不法行为中获利。这不仅与当代侵权法越来越强调的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不符,同时也不利于网络安全环境的构建。安全网络环境的营造,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都离不开网络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而损害赔偿的损害预防和威慑功能给了我们借鉴意义,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赋予网络运营商较重的举证责任,能督促其以更积极的态度打击网络违法行为,修复网络系统漏洞,履行网络监管义务,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
(3)当事人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统一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仅不会对网络运营商增加不可预见的负担,同时,该纠纷解决机制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的运用,能使网络用户个人(群体)利益、相关的核心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呈现出一致状态。相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利益,却始终与网络用户个人(群体)利益、核心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衡量制度利益的标尺,当制度利益已不能反映社会公共利益时,制度利益就不值得保护,应大胆地打破它。据此,笔者认为,实践中法官在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条对传统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予以突破是十分正当的。法律制度应当是事实、逻辑与价值的结合体,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也同时包含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这要求我们在适用法律追求逻辑推理的同时,应当仔细分析法律制度的内在制度利益,把该法律制度所蕴含的价值贯彻到个案纠纷解决中去,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统一。
2.举证责任倒置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中适用的法律依据
梁慧星老师在论述利益衡量时强调,“利益衡量得出实质判断后,一定要找到法律根据,不能直接从实质判断得出判决,仍然是从法律规则中得出判决。”在上述对网络虚拟财产举证责任分配依利益衡量做出价值选择的前提下,并在现行法律中找到如下依据:
(1)《证据规定》第七条对突破传统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授权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虽未在《侵权责任法》和《证据规定》所列举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之列,但是《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从法院依举证责任倒置处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判决来看,虽然法官未在判决中直接引用《证据规定》第7条的内容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但在说理部分普遍都有提到“游戏经营者控制着服务器数据,了解玩家活动的情况,因此要求被告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被告较原告也具备更优越的举证能力。”此说理和《证据规定》的精神是相契合的,法官在面对新的纠纷类型,若依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能实现实质正义时,为了维护程序个别公正,在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的前提下,对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予以突破应是被允许的,但是法官对传统举证方式的突破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其他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通常被认为是被告的抗辩事由。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由于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用户存在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即使是在第三人导致虚拟财产丢失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在网络运营商不能证明义务的履行达到相关标准的情形下,网络运营商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应的在程序法上,我国《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依此规定,在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中,由运营商对其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与否以及履行程度进行举证并非于法无据。
3.域外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立法与实务经验的借鉴
(1)域外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立法与实务经验
在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仍呈现出很大空白状态时,国外为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虚拟财产利益已经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进行了各种尝试。早在2002年,韩国就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在美国,从Bragg v.Linden labs案我们也可以看到法院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用户利益的倾斜保护。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用户因遭黑客袭击所受的财产损失,未在可控制范围内给予安全保障的,将对其自身的过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网络运营商为了使法官对其义务的履行达到内心确信,仍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在西欧各国的立法中,虽然并非所有国家都规定了计算机责任,也并非对计算机责任都适用严格责任,但是我们看到在西欧国家的侵权责任立法和实践中,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之间灰色地带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在立法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通过设置证明责任倒置一般条款和提高通常注意义务的标准,以求在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之间达到平衡;在司法上,包括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多的法官倾向于在分配举证义务时考虑弱势受害人的举证能力和利益保护,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更有德国学者提出,之所以在计算机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在这些特别案件中受害人的结构性弱点(证据)以及某些案件中对损害预防的需要。与德国类似的是,瑞士虽然没有对于计算机责任的特别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如果计算机造成损害的,这种将被认为是归属于对组织危险的企业责任,而组织的风险责任被法院用越来越严格的注意标准来加以适用,甚至达到了几乎不可能实现的一种程度。
(2)域外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立法与实务经验的借鉴
从上述立法来看,西方国家借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来弥补一般过错责任和异常严格责任之间的灰色地带的做法已甚为流行。我们也看到,在适用证明责任一般规则会使原告由于被告技术上或组织上的复杂性而遇到不合理的困难时,举证责任倒置赋予原告重大利益。笔者认为,国外侵权法设置过错证明责任倒置一般规定以及将过错客观化的立法模式和保护受害者的司法理念,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路径选择具有借鉴意义。这种立法模式不仅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同时,法律对“注意义务标准”判断方法的预先设立,为个案解决中法官对被告过错的判断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对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一定的预防作用。我国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当前对过错推定立法采取的是“原则规定+特别规定”模式,虽然在该立法模式下法律适用明晰,但对具体情形的列举式规定也极大地限制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造成过错责任原则一股独大的局面。同时对当前法律没有规定的特殊侵权类型,将难以避免都被置于过错原则之下的可能。《证据规定》第7条虽是对上述问题的变通,但我国实体法高于程序法的传统,使得很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此规定持观望态度不敢轻易适用。由此可见,实体法中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直接影响着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承担,而为了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领域实现“同案同判”,同时达到上述各利益的协调统一,必须对当前网络侵权归责条文进行调整,实现网络侵权立法差异化。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路径选择
1.“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模式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我国民法典应当充分彰显时代精神,成为21世纪的代表之作,21世界是网络的时代,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保护既是时代的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法系交融之需。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权利类型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侵害传统有体财产权和新型无形财产权是否采用统一的归责原则也需要在民法典中予以回应。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的呼声不绝于耳,但很少有学者对具体举证责任分配做出立法路径选择。笔者认为,在实体法中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留下法律适用空间,不外乎有以下几种可能:(1)以明确列举的方式在过错推定的相关条款中增加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专门规定;(2)调整过错推定一般条款,改变以法律特殊列举为适用前提的做法;(3)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有关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予以细化,留下过错推定适用空间;(4)出台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特殊规定。针对以上几种立法路径,笔者认为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在过错推定中做特殊规定的立法模式与网络纠纷发展模式的不确定性不符。从对实践中相关案件的总结来看,并非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均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一刀切的方式将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所有该类案件中,会不合理地加重网络运营商的举证责任,同样有违公平正义,也不符立法的比例原则。相比之下,调整当前过错推定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结合网络侵权条款细化的立法模式不仅能保证归责原则体系的统一,同时也有利于日后新型纠纷的公平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对36条的细化以做出原则性的例外规定为适宜,只需保证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存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余地即可。同时应体现归责原则适用的层次性,即只有在原告穷尽一切举证可能仍无法达到程序法的证明标准时,才存在举证责任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转移的可能,以免造成过错推定规则的滥用。同时,为配合上述立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商利益的需要,可“过错客观化”,在虚拟财产专门立法中对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义务标准”客观化、法定化,为法官对运营商过错的判断提供统一的标准。
2.司法解释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细化
依上述立法建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原则性规定及归责原则的一般条款设置,需要辅以细化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才能更好地适用于种类繁多且形式不定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适用者,最易发现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可对各级法院中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进行专题分析,结合法律和立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笔者认为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制度安排,应在遵循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前提下并考虑纠纷特殊性为宜。即使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网络用户仍需对其主体身份、虚拟财产损害以及自身对损害不存在过错予以证明,而运营商只对上述举证负有协助义务。
3.最高法院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规则细化
司法解释虽是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做出具有普遍效力的解释,但我国的司法解释很大程度上是制定法的延伸,法律的某些固有缺陷司法解释同样不可避免,导致法官仍难以据此直接决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法并推导出判决结果。我国从2011年实施案例指导制度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通过学者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证调研结果发现,该制度对法官在审理一些新型或疑难案件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起了较好的指导作用,减少了非正常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而本文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其纠纷形式多样,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立法和司法解释很难对各类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予以穷尽,故日后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现该类新型案件而导致法律适用不一时,最高法可依法定程序及时指导性案例,以直接明了的方式,为法官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借鉴和指导,使各地、各级法院达到“同案同判”的司法效果。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