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监理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监理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监理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监理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监理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近年来,全国许多在建工程(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包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改造工程)因电焊、电线短路等原因引起火灾的案例屡见不鲜,造成了重大的财产和人员伤亡,有的甚至造成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如央视新建大楼火灾、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楼工地火灾等都属于典型的在建工程火灾事故。笔者通过深入在建工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普遍存在较大的消防隐患和管理漏洞。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分析近年来在建工程火灾案例,结合笔者参与孝感在建工程的检查,在建工程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应负责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但是在实际中,许多施工单位重视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而忽略消防安全,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施工单位多层转包或转包给多个施工队伍,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脱节,致使制定了消防安全措施也无法贯彻落实。

(二)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建工程工作人员由于多系临时工,多为市区附近的农民工,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管理人员赶工期,忽视消防安全管理,随意随意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全国发生的在建工程火灾多为此类原因引发。

(三)易然可燃材料多,存放不符合要求。在建工程存放可燃易燃物多,现场使用大量油毡、油漆、塑料制品及装饰、 装修材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一般来说,这些可燃烧易燃物品存放在临时搭建的简易用房内,而这些简易用房的耐火等级本身就不符合要求。同时,一些工地受场地制约,没有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有些材料堆放在消防车通道上,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极大的损失。

(四)用火用电不规范,易引起火灾。新时期,在建工程多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建造,各种用电设备多,临时线路多,线路纵横交错点多,一旦发生跑电或漏电,极易酿成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随意动火动电或在没有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动火动电的现象,电焊、气焊等火花飞溅到可燃装饰物或防保网等可燃物品上极易引起火灾。

(五)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扑救初期火灾需要。对于在建工程来说,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建筑灭火器,消防安全警示标志、临时室内、外消防给水设施。从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是相当数量建筑工地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未设置消防车通道;二是虽配备了消防设施但却不符合使用要求,不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加强在建工程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的建议

(一)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强化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不仅是施工单位的职责,也是建设和监理单位的职责。新《消防法》第九条已明确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以笔者所在的孝感市为例,根据湖北省总队的《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察方案》和《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察记录表》,明确了在建工程责任体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坚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制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要开展定期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三)强化在建工程人员岗前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消防意识。要加强对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使其了解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具备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加强在建工程现场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消防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的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保障在建工程具备以下安全使用条件:1、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2、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3、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预防的作为新时期消防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主要部分,只有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强化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人员岗前培训,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才能逐步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的发生。

监理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防 “三化”建设 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10-122-02

作为社会消防监督管理的创新措施,新疆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收获和成就,通过防火岗位加强消防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管、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消防宣传“五进”,行政执法与专业服务双管齐下的职能落实,消防工作的新疆模式——“三化”建设长效机制已初步形成,同时为社会团结稳定,火灾事故防控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为新疆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政策的倾斜与扶持必然带来社会经济进步的大跳跃,大跨步,重大项目正在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消防工作面正临巨大挑战。笔者就“三化”建设长效机制与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1 长效机制的定义及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长效机制即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长效机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它必须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三化”建设长效机制,简单地说就是为提高单位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的能力,从政府、职能部门、中介组织、社会单位自身各个层面,促使“三化”建设工作能够在社会管理中长期有效的发挥作用,并不断地健全与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化”建设通过长期的检验和总结,对新疆消防工作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建立“三化”工作的长效机制对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促进社会面火灾事故防控、保障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并且深远的意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核心内容:(1)硬件设施,主要指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2)软件管理,主要指内部消防安全按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三化”建设紧紧围绕这两个核心,形成纵横交错的管理体系,纵向从政府、职能部门、中介组织、各社会单位到个人,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社会引导,消防服务等方面;横向从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人员,通过对消防灭火、疏散、通讯、救护的协调配合以及单位消防设施的设置、管理、检查、维护、保养。“三化”建设促使单位形成良好的消防环境,使之融入单位日常运作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三化”工作长效展开并且良性循环。通过借助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管理,消防机构发挥主导作用,街道、社区、派出所全力协助的工作模式,在社会面乃至全区形成较强的经营规范,逐步形成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经营规范,促使形成稳定的消防环境。

2 当前建筑消防设施“三化”长效机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社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责任心不强,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成为消防安全管理“短板”。1)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少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在火灾预防和扑救中的重要性,责任主体意识树立不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忽略工作落实。2)重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建设,但对落实设施日常保养、维护等基本职责疏于管理。不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忽略了必要的消防管理经费,在财政预算中未加入消防维护管理资金,以至维护保养经费无法落实保证,缺乏培训合格的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

(2)中介组织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公安消防机构仍在上演“独角戏”。随着我国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模式正在向以监督,指导,服务型为主要职能进行转变。因此,迫切需要利用消防中介组织将本单位自身无力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委托给社会消防安全中介组织来实施,辅助公安消防机构解决力所不能及的问题,弥补消防监督力量的严重不足。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安全培训仍然停留在消防部门要求、消防部门组织,消防部门建议的层面,多元化的消防中介组织培训急待形成。消防工程设计审核中介组织、消防工程监理中介组织、消防保安中介组织、火灾损失核定中介组织等一系列消防中介服务体系的形成将大大降低社会面的消防安全风险,提高消防产品、设施技术水平,从而为“三化”建设提供强大的外部保障。

(3)消防工程源头难把关。内地对口支援新疆经济发展战略实施开展以来,来自全国各地的新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也越来越多,存在部分设计文件对消火栓系统的设计不符合新疆地理气候的特点,此类设计文件中以厂房、仓库居多,消防管网、泵房未进行保温处理,一方面加大了建设方的施工标准及成本,一方面影响消防灭火的设施效能。

3 推进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长效机制形成的几点建议

(1)加大指导力度,从严落实主体责任,合理借助中介机构。1)从奥运安保有效解决“消防安全责任落实难”的根本性问题看,做好消防工作可以从奥运安保成功经验中得到启发,即“四纵一横”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消防工作责任不明晰,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是消防工作难以推进的顽疾。解决这一难题,需要放宽的思维、从根本上找到一条“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路子。四纵: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公安对下级公安、上级消防对下级消防、部门对管辖单位;一横: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加快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公安消防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2)在监督检查中,严格落实社会单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要敦促落实每日巡查、定期检查、设施维修维护、值班记录等制度,对发现未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并到期未整改的,消防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3)发挥设施维护保养中介组织、消防设施中介组织及安全培训组织的作用,对单位标准化、标示化、规范化等工作落实进行具体指导,协助落实。

(2)将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长效机制保障纳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1)建立消防各项工作内容的保障资金制度,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检测以及控制室操作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切实保障“三化”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2)针对消防安保人员流动频繁、工资福利待遇不高的现象,建立消防保安员考核制度,即所招聘的安保人员需经过消防安保公司系统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出善的消防施工、维保、检测企业管理办法,规范消防服务市场。消防施工、设施检测、设施维护保养是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并良好运行的前提和保障,由于涉及公共消防安全及个人人身安全,消防施工、维保、检测企业必须实行资格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并应当出台管理办法,严格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资质、准入年限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规范和净化市场,防止工程转包,降低施工、检测、维保质量的现象发生,以便提升建筑消防设施质量和效能,促进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长效机制的开展。

(4)借鉴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年审制度和公安“特许行业经营许可证”年审制度的有利做法,对重点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施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年审制度”或者考评制度。这样做的好处:1)可以形成行业年审许可的经营规范,促使单位必须将“三化”建设形成长效机制长期开展,并在日常监督中接受检查。2)有利于变更防火设计规范后原防火设计不满足防火要求或历史遗留火灾隐患的解决。3)可以以此为基础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以及消防中介组织的社会评价机制,将场所安全系数高,中介组织信誉好的单位列入消防安全公示中。

监理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不断地发展,建筑工程中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安全事故难以避免。主要是因为建筑业一般是在高空中施工,存在的风险比较大,不安全的因素会影响到整个施工企业。所以,对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探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做好安全管理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客观要求

在项目施工现场中,通过实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基本方针,可以更好的发挥出各种安全措施和安全设备的基本效用,可以贯彻落实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创造安全是施工氛围,有助于保证施工质量的提高,如果是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施工,操作者精神紧张,心理压力加重,必然影响其操作,也就必然危及产品质量。

2、做好安全管理控制是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关键

近些年来,我国的建筑工程中各种安全伤残事故日渐频繁,触电,高空坠物砸伤,墙体破裂坍塌等等各种安全事故给施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的浪费,更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安全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深层次的本质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必须从加强安全管理做起,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建筑业虽已形成了“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的三级格局,但结构不尽合理,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金字塔资质体系尚未形成。建筑市场较为混乱,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淡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不健全,跟上不发展的需要,对安全事故查处不利。

2、职工整体素质低,安全教育与培训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人多混杂,特别是对施工人员来说,整体的素质相对来说比较差,对于一些比较好的团队,从工程开工就能以高起点、高标准的目标要求自己。各个部门的一些负责人不定期到现场检查工程的时候,都能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可是对于一些工地,他们事先就已经跟相关部门打过招呼前来检查,但一到现场时,却总是出现一些安全问题。

3、施工现场安全意识重视不够。

施工现场露天高空作业多,多工种联合作业,人员流动大,高空坠物、物体打击、触电、中毒、以及坍塌等事故时有发生,许多施工现场存在场容场貌较差、场地高低不平、道路不畅通、材料及废弃物乱堆乱放、施工现场无安全标志或有安全标志却悬挂位置不合理、部分工地现场封闭管理仍不到位、生活设施不符合规定等现象,安全状况一直得不到彻底改善,最终影响了施工进度、成本和效益。

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投人不足,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1)企业认为安全投入没有经济效益,常常不愿意把钱花在这上面,导致现场的安全防护得不到所达目标,同时还把一些旧设备或者器件与新产品鱼目混珠,针对一些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自我安全意识缺乏,甚至存在着违章施工、冒险施工的现象。(2)企业没有进行全面的安全投入。企业为了在工程的投标中有加分的优势,一心将精力都投入到争创文明工地,却将原来工地中的安全管理转移了。(3)一味追求工程成本低。

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建筑工程施工中最主要的要素是人,发生安全事故受到最大威胁的还是人,所以要加强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首先要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筑单位要对施工人员展开宣传和培训,帮助他们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施工中能按照相关的施工规范进行。在安全培训过程中建筑单位要根不同岗位进行安全培训,对于施工中有可能遇到的各种安全问题进行事先的预测,并且制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从而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

2、要抓好安全生产基本措施的落实

(1)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4)安全网措施。安全网是高空作业发生坠落不至于落地造成伤亡的救命网。在施工中,建筑物竖向、横向、垂直运输设施的四周,必须按规定满挂安全网,横向要挂双层网,这是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一道重要防线。

(5)安全棚措施。安全棚是交叉作业保护下边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其搭设必须安全可靠。建筑工程在组织施工生产的过程中,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的现状,控制安全生产一定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时刻牢记安全,把安全控制作为自己的工作内容。在项目实施中,必须结合具体工程特点制定合理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最优的工程质量。

3、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必须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要建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是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定时地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排查,要对各个施工环节进行把关,要保证每个施工环节都是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施工的现象,一定要及时地制止,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比如,要加强对现场脚手架施工的检查,高支模工程的检查和各项机械设备的检查,尽可能避免高空坠物、机械伤人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建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违章人员要进行严惩,予以罚金或开除处理,对于严格遵照施工制度和安全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充分发挥“榜样”的带头作用。

4、要确保一定安全费用的投入

建筑企业一定不能一味追求利润而压榨建筑的成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设备的投入是非常必要而且十分重要的,安全基金一定要充分地投入到安全管理上面,保证安全设备的投入使用。如果安全费用没有投入到具体的工作生产中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要比日常的安全费用多上几十倍甚至更多。

总之,在施工安全管理中,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查出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漏洞,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一定程度的提高,保证其经验的丰富性。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能够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与保障。

参考文献:

[1] 范红静.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对策探讨[J]. 科技风. 2010(02)

[2] 曾羽.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探讨[J]. 建材与装饰(下旬刊). 2007(12)

监理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监理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火灾隐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些年,我国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步伐非常迅速,相应配套的公共、居住、生产等标志性建筑越来越多,建筑工地也随之增加,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也广泛的应用与现代建筑中,建筑施工现场出现了大量的火灾隐患,如不加以监督整改,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烧毁未建成建筑物和其周围建筑物,而且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势在必行。

一、建筑工地的火灾隐患及其成因

(一)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灾蔓延速度快

因为施工现场有一定的局限性,大部分施工现场内的办公室、员工休息室、职工宿舍、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或者成陈列出“一”字型,而且这些建筑大部分都是临时性的,结构太过简单,耐火等级大多都是三、四级。除此之外,有的职工宿舍与重要仓库和危险品库房相互毗连,更有甚者用三合板等易燃材料对临时建筑物进行分隔,再加上安全出口只设置了一个,如果发生火灾,人员疏散非常困难,很容易出现火烧连营的局面。

(二)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首先是施工现场放置了很多易燃可燃的材料。有的建筑工地随意堆放建筑材料,不能够及时拆除消防车道堵塞;在已建成的建筑物外侧采用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物,将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占用,甚至有的工地没有划分明火作业区,也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擅自在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地及其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实施明火作业,使得发生火灾的机率增加。

其次是用电量大、铺设的电气线路不够规范。伴随目前施工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现场机械化操作和用电量有了增加,临时性用电多,安装非常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工人宿舍和食堂,随处都能看到电线接头,因为电线频繁移动,使得绝缘层严重破损,容易引起短路和火灾,甚至在可燃木制构件上随意安装很多配电箱。

再次是违章使用明火。施工过程中,有的电焊、气焊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电刨、电锯、切割机、电焊等使用的比较频繁,缺乏保护措施,有的存在边营业边施工现象。施工、住宿人员用火用电等管理不严,在现场使用火炉、液化石油气等生活用火设施较多,存在很大的火灾隐患。

最后是忽略了对火源的管理,对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和意外火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不按施工图纸和消防要求进行施工,随意降低防火技术标准

有的建筑工程没有经消防部门审批就擅自施工;虽然有的是经过审批的,然而施工单位按着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对局部平面设计进行更改;还有的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选用低价位的可燃材料,使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大大降低,加重了建筑的火灾荷载,偷工减料现象严重,选用的电线、吊顶、龙骨、室内家具、地面铺设材料、墙布等完全没有采取防火措施;有的装修时遮挡消防设施,且擅自减少消防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宽度,从而遗留了先天性火灾隐患。

(四)消防安全意识谈薄,消防安全素质较差

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大多数施工负责人不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觉得的消防管理与自己关系不大,不舍得投入资金购置消防器材。建筑工人流动性大,没有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对于消防安全知识不够了解,存有侥幸心理。此外,因为工人从事重体力活,下班疲劳,如果有火灾发生,不能及时发现,易酿成大灾。

(五)消防器材配备严重不足,消防通道不畅

有些工地只有较大的工地配备有少量的灭火器材,在中、小型工地,都没有任何消防器材,有的施工地人员为了方便起见,随意堆放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堵塞了消防通道。如若引发火灾后果将会特别严重。

(六)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引起可燃、易燃材料起火

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发火灾。

二、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对策分析

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针对建筑工地存在的消防安全现状及隐患特点,为确保建筑工地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应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主要负责方,总承包单位应该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位,并签订责任状,从而明确各单位对于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二)抓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该具备最基础的防火、灭火知识,会报火警,能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对于外出打工的人员,各地在进行技术培训时一定要加入消防常识内容,提高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人员流动对消防宣传教育带来的不利影响;大型建筑工地一定要对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将消防培训当作重点工作来抓。专人分管,严格人员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成立必要的义务消防队和安全组织,定期对各工地的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检查,总结考评,纳入考核范围,与经济挂钩。

(三)加强施工现场平面规划布局,曾强消防安全意识

依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合理的对各作业区进行划分,尤其是明火作业区,堆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场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对储存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并且要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不小于15m的距离,不可以超量储存,同时派专人负责收发登记。要尽可能的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降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提高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且相互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禁止堆放建筑材料堵塞消防车道,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道不能少于两处,且宽度要大于4m。

(四)加强消防审核和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检查

首先要对可燃复合材料的使用量加以限制,尤其是建筑物内部装修材料,各类建筑物内部不同部位应采用的装修材料一定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审核。其次要对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是否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再次是要做好建筑装修电气审核工作。主要是防止因为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可燃隔断夹层内而未穿防火阻燃管保护。最后是要依法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检查。在施工的时候,对于薄弱环节,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用火用电和危险品的储存情况、职工宿舍的消防安全、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

首先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不可以混纺氧气、乙炔瓶,在焊接的时候要派专门的监护人,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且在焊接点附近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挡的同时将其周围的可燃物清理干净,以防焊珠四处喷溅;其次是要在民工宿舍、员工休息室、危险物品库房等火灾危险处设立醒目的禁止吸烟等消防安全标志,必要情况下还应设置吸烟室或指定安全的吸烟地点。

(六)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

1、电气焊割场所。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焊割作业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装过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及化学危险品的容器,焊割前应彻底清除。

2、用电场所。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七)配备消防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为防患于未然,建筑工地无论大小,都应配备灭火器材,针对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员大部分文化较低且民工较多的现状,施工单位要针对这些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自防自救培训,并从加强管理入手,工地重要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和防火宣传标志,并加强工地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

总而言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又繁杂的工作,它不但需要建筑施工单位管理层给予高度的重视以及消防安全部门的督促检查,还需要每一个施工人员都增强防火意识。只有这样才可以减少火灾隐患的产生,保证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