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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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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监理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是由建筑施工本身的安全问题现状决定的。建筑施工由于本身的施工特点,大多数建筑施工生产流动性大,施工过程复杂,露天作业多,施工时间长,人员素质高低不一,机械设备复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不可预测的因素,这些都使得建筑施工本身成为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

2、安全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命线。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高效的管理。对管理制度的制定、人员与机械设备的管理、现场各个施工项目的配合、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发生事故后的迅速反应能力及应对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施工的安全,所以,作为一个施工企业,它的管理水平越高,越注重细节,安全事故也会离它越远。注重施工安全管理,可以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施工企业的发展,增强了施工企业的竞争力。

二、工程施工中常见的安全质量问题分析

1、高处坠落。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潜在坠落风险的位置(洞口临边、龙门架和脚手架等处),由于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2、坍塌。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潜在坍塌风险的区域内(基坑等),由于支撑系统的脆弱性或者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以上三者中的任意两者或三者共同作用下造成坍塌事故。

3、物体打击。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潜在物体坠落风险的场区内,由于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4、触电。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电器设备的环境内,由于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触电事故发生。

三、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因素

1、工程参与方自身责任

我国工程施工现状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法不依、违章施工、不依照施工流程施工以及施工资质不足等,此外在施工中还存在拖欠工程款项以及签订霸王条款等问题,这就使得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态度消极,无法在安全管理上积极采取措施。一些安全防护资金无法按要求到位,并且有些工程为了赶工期,导致了施工强度较高,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便不会重视安全防护,因此埋下了安全隐患。

2、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尽管我国己经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距离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存在一定距离的,并且在此基础上的配套制度建设也显得比较落后,不能满足我国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

3、项目资金无法到位

有关施工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在我国相关规定中有明文规定,并且针对施工过程中的详细支出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在施工中需要施工方严格予以执行。但是为了注重经济效益,业主在实际的操作环节中对于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不重视,所以忽视了对管理工作的监察。因此施工单位便会习惯性的在安全管理资金方面不断缩减,因此施工中相关安全管理资金便会无法及时到位,这就致使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了威胁。

4、缺少安全管理意识

经济效益是企业存在以及发展的基础,我国施工企业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然会以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基础,因此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往往并不重视。有些施工企业往往只是将安全管理机构作为一种形式,对于日常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也没有予以纠正,仅仅将安全管理作为一种形式。这种由于安全意识缺失而造成的管理问题也会引发安全事故。

四、施工企业深化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1、树立科学的安全监管观念

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应当始终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理念,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工艺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坚持这一理念。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忽视了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产生,给企业形象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所以,建设主管机构以及建筑单位应当统一思想:施工安全无小事,必须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来对待,且将安全生产作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最主要的工作来开展。我国颁布了《施工建筑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评价标准》,依据该制度各施工企业应当立足本企业的生产实际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制度。

2、构建科学的安全监管评价体系

建筑施工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设计的学科体系相对较多,因而其体系组成相对较为复杂。并且施工中所设计的岗位众多,不同的岗位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负的责也具有差异,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对这些岗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依照预估风险对岗位进行科学的设置、安排,并确定安全管理措施以及需要投入的安全费用。从而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性,确定目标的最优性。

3、强化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监控

现场采取安全检查、巡视、旁站、平行检验、验收等技术措施,使项目安全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监理部根据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适时发出监理指令,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安全防范措施采用施工单位自检自验、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复检、安全设施验收;质安站抽查监督的三级安全管理模式。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于较大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监理部应实行旁站监理,排好轮流值班表总监带班轮流值班并做好安全旁站监理记录。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巡视检查发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有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违反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立即开具监理通知单,要求限时整改,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后复检合格方可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做整改不予安全验收,不予出具安全评验资料;安全验收不合格监理部不参加基础、主体分部的质量验收。巡视中发现有严重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有严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违反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方仍然拒绝整改,擅自盲目施工时;项目总监需及时与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站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出具监理报告由建设主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所有事情的落实最后都是人的落实,人的差异导致最后结果的差异。所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问题,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应该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做到上岗培训,规范操作。

5、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能够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通过应急预案的制定,相关负责人对于整个工程的难点有所把握,心中有数,从而对某些容易引发事故的环节重点关注,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项目参与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即便发生事故,也可以尽量减少损失。

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是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加强安全管理是质量水平得以提高的前提,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促进建筑工程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段文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研究[D].重庆大学,2011.

监理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其现代工程建筑也逐渐朝着更大面积、更为复杂的结构及更具先进技术的方向不断地发展着。而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不断地将建筑所需成本予以减少,并减少相应的安全生产的投入,从而导致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安全监督管理作为其一项有效的监督手段,主要是对责任主体单位予以执法监督,使得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得以提高,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1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尽管我国加强了对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控制,加大了对建筑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而且也建立和贯彻实施了建筑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不能彻底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也加大了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但在实际过程中,仍有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部门为了能确保自身的利益,忽视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且相关的监督管理的力度也不够,其相关的施工人员因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在实际的施工操作中过程中并没有严格依照相应的规定及标准进行,而这些施工操作人员中部分人员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安全教育方面的正规培训,所以其自身的安全意识相对较为薄弱,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为了能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确保相关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2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施工单位对安全质量管理的忽视

在建筑工程进行施工中,会存在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实现自身最大的经济效益,待工程中标之后立即开展施工,而在此之前并没有对相关施工操作人员予以施工安全方面的培训,很多的建筑企业也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监督及管理的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关安全有效的施工专项方案,亦或是方案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从而使得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措施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和落实。从整体上看,施工操作的队伍其素质普遍不高,且人员的流动性相对较大,甚至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出现“三违”等一系列的不安全行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给建筑工程的施工埋下了安全隐患。就连有关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督管理部门在予以检查之时,也往往为了应付了事,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将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2 对相关安全监督单位的定位较为模糊

就目前而言,我国建筑工程其相关的安全质量监管单位主要是依据政府委托对建筑工程就安全质量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其工作的重点往往是围绕与工程有关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环境质量展开的。针对建筑工程中相关的安全质量监管单位其性质而言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目前主要看作是可以进行全额拨款的有关行政委托方面的执法机构。因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其自身角色的模糊分配,从而使得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还没取得预期的完全效果,其监管行为所应发挥的效用也没有充分展示出来。

2.3 相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监管工作力度尚需加强

我国大多数地区有专门设置建筑工程的相关安全质量监管部门,主要是对当地政府及建筑企业相应的投资项目实行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管工作。但由于其相关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对相应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和要求掌握得不够全面、透彻,往往会造成对建筑工程其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管力度不足。再加上部分监督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予以安全质量上的监管之时常常很是被动,从而导致其检查的力度及强度显得弱化,并进一步使得安全质量的监管工作很难顺利的展开。

3 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形势的相关概述

近年以来,我国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形势虽然有较大的好转,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进一步加大,且施工队伍的进一步扩大都在给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政府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对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监管,并加大监管的力度,对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隐患予以及时的遏制和排除,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工程施工之时,导致其出现安全事故的因素有很多,为了能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和进行,保障相关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的监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4 完善建筑工程相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对策

4.1 完善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

作为其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相应部位的检查力度,确保在建筑工程施工之时其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为及监督管理的工作能够更加地科学化、规范化。定期的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质量培训,以此来提高其安全质量的意识,并定期对施工单位给予安全方面的评估和评价,从而规范其安全生产的行为,针对一些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企业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惩罚,以告诫相关企业应当提高对安全意识的重视。

4.2 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相关监管

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并加强监管监理企业对此项工作的监理力度,使得其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监理方面能够尽职尽责。监理企业还应将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管工作视为长期的奋斗目标,对施工单位及其相关技术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资质予以严格核查,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更要予以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以防止潜在的危险因素其影响程度进一步扩大,并在对施工企业进行督促及整改安全质量之时,还应充分的发挥其职能与作用,从而促进安全质量监理工作的进一步科学化与规范化。

4.3 提高有关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应对有关工程安全质量的相关监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以进一步提升其在职业道德上和专业知识方面的综合能力,同时定期予以考核与评定,及时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强化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严格地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管工作。还应当尝试对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与项目负责人之间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其安全质量进行检查,举办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分析会议,针对检查之时所发现的安全隐患予以及时地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督促和执行。

监理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建筑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目前建筑业正处速发展阶段,新材料、新技术不断应用于工程中,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理念和建筑内涵不断丰富,但与此同时,建筑业内固有的和不断衍生的问题束缚着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其矛盾日益显现。如何有效地代表政府对建筑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一直是质量监督站的研究课题。文章结合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就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环节与途径进行了论述,以供同仁参考。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环节

(1)建立科学的质监站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站长与各质监室负责人、质监室负责人与质监员签订责任状,层层抓落实。同时抓好质监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促进质监人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业务技能的提高。责任质监员对所监督的工程按照监督计划书和质监站的有关规定,认真实施监督工作,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保体系和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工作到位率100%。责任质监员对所监督的工程负全面的质量监督责任,特别是对抽检点的质量、对核查的工程技术资料质量、对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质量安全负全面监督责任。

(2)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监管力度

1)规范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活动的结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①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肢解分包、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使用于未经审批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的行为严格监督,严肃查处;②对建设单位违反其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③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人员到位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按图纸和相关规范规程施工,按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对其选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必要时要进行处罚。

2)严格监督施工图审查,确保设计质量及节能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①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无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不予办理;②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重新报审。在图纸会审或技术交底的时候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必须有专家论证报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通过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可使勘察、设计质量有保证,确保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

3)规范见证取样检测,确保材料质量。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检查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资料。①明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数量不少于规定检测数量的30%;②确保见证取样检测的程序: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取样检测备案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施工中,见证人员对试样的采样、留置以及送检要全程见证,并如实填写见证记录;③不定期抽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执行情况,核查见证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违反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规定的要下发问题处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4)加强施工过程监督检测,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中要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科学定量分析其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①配置钢筋扫描仪,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快速测定仪、激光测距仪等结构质量检测设备。特点是快速、准确、智能、便携,非常适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②确定工程监督检测范围、监督检测程序,监督检测内容,监督检测抽样方法及数量、监督检测记录及报告形式、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案等;③用科学数据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判定,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检测的转化,维护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强监督检测,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

5)严把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样板引路”制度管理。“样板引路”制度要求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前做出“样板间”和“试验段”,在施工过程中“用典型引路”,在检查验收时“让样板说话”。要求做出样板的项目包括:墙体施工前要做出样板间;外装饰工程要做出样板墙;设备安装工程要在标准间做出样板间或样板系统;门、窗工程在施工前应做出样板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道路工程的土层、基层、面层应分别做出工程试验段;大型建筑群体、住宅小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样板示范间。并要求所有 “样板间” 必须做出节能降耗样板。作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未进行“样板间”和“试验段”施工管理的工程项目,将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6)严格把好分户验收关。2009年12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对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将分户验收作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凡未实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参评工程质量奖项;对未严格实行分户验收、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7)严格竣工验收监督,把好备案和交付使用关。①严格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审阅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掌握工程是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验收方案。审查日常监督抽样中所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整改报告;②严格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所提交的工程验收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参加人员是否到位,审查工程质量,查验的工程部位要有代表性和一定的数量。通过严格竣工验收监督,可确保工程质量;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中要明确同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途径

(1)提升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意识。不断深入质量安全教育,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灌输安全生产的理念和重要性,并结合真实案例,警示负责人应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明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首先,应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同时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及时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检查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对已经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要求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3)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每一个现场施工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而员工的综合素质是决定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效果的关键。因此,建立和健全施工人员的各项技能培训,并积极带领人员参与技术探讨、交流等活动,完善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监督意识,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施工人员具有过硬的技术和全面的监督意识。

(4)强化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认可有能力的员工,鼓励更多的员工积极努力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这也是一种约束手段。很多单位采取事先考核,例如缴纳保证金等,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强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5)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分布实施,是利用信息技术和按照市场规律,使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责任主体及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受到法律和、市场的惩罚。我们将做好以上两个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以施行统一的诚信标准为契机,以建立诚信信息平台为手段,以完善信用将惩机制杠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秩序日趋规范。

(6)探索快捷、公正的解决用户投诉新途径。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有些质量投诉单靠质量监督人员现场观察、询问,很难找出质量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或找出原因不准确、不全面,给质量问题性质的判断和责任的界定带来困难。同时,引入诚信建设机制,将那些违法违规、不履行保修职责、推诿扯皮,给用户带来严重损失的企业予以曝光,并把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以此引导企业顺应市场经济潮流,增强信用意识,做好售后服务和质量保修工作。

四、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涉及方方面面,要把工程质量安全管好,必须有一个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为企业的创优提供了一个具有统一基本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标准,以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协调性,增强施工单位之间的可比性。因此,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结合本单位情况和自身特点,在提高工程质量意识、管理水平、队伍素质、创新能力,打造建设工程质量品牌上同执利导。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实施创优良工程活动,树典型、促全局,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整体提高。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监理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特殊条件下,政府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扮演着“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身份。虽然身份定位并不妥当,但在当时还是为我国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为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政府部门也在全面提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增强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大力引进、培养、选拔各类管理人才、完善人才机制,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

1、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意义

优质安全的水利工程是水利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基础。随着国家对水利工程投资的不断加大,新建的水利工程规模也越来越大,这使得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工程质量问题也成为建设工程过程不可回避的尖锐所在。水利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水利构筑物的使用寿命,还会增加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护的费用,更严重的可能使国家的安全和人们的经济财产遭到极大的威胁。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对于整个水利工程建设的意义极为重大。投资和建设过程始终应该在认清水利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的意义的基础上,做好相关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保证水利工程更好的服务和发挥其巨大的工程效益。

2、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意识薄弱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意识的薄弱是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虽然国家就水利工程的建设问题分类制定了详细的质量规范标准,并以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形式将其一一列出。但是不少水利建设部门及相关工程建设人员对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意识非常薄弱,常常是按经验进行相关工作,无视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和规范的要求。一些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而忽视技术规范要求和既定工序,给水利工程的最终质量埋下了隐患。还有一些单位将自己的水利工程进行了单元分包,且对其管理不到位,造成偷工减料、工序混乱等严重情况。这些充分说明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意识很薄弱,急需提高,意识的浅显疏忽对水利工程整体质量的威胁和危险极大。

2.2、水利工程资金管理科学性不强

资金对于水利工程的建设极为重要,是水利工程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分配,在达到控制成本目标的同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也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现在很多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资金的管理缺乏科学性。最常见的例子的就是很多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没有完善的工程预算制度,单位进行建设工作没有依据预算开展,对于预算内容常常进行随意的更改,使工程预算工作毫为意义,工程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难以保证。

2.3、项目施工相关的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

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只是注重工程施工的最终效益,而忽视安全施工问题,从而导致相应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各种安全责任制度根本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这主要是由于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对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从而在施工企业中根本没有形成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整个企业的内部安全监督管理形同虚设,直接参与施工的一线员工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更是无从谈起。其次,还有的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的基本步骤和规律置若罔闻,为了尽快完成工程,盲目开工、压缩施工时间,还有的建设单位出现压价垫资的现象,从而使建筑施工企业无法获得正常的安全施工资金,从而导致工程施工安全出现较大问题。

2.4、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做的不到位

目前我国的监理市场发展的还不够完善,监理人员的管理职能还不能很好的履行。现在普遍存在的情况是一个总监负责几个工程的监理工作,甚至普通监理员也要监理多个工地的现象,这样监理人员在进行监理工作时,是没有时间没有精力认真的履行监理职责,不能够认真的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甚至很多的监理人员根本都不熟悉施工时的技术规程以及安全法律法规,那么一旦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隐患时,他们也就不能够及时的制定整改措施,不能及时的纠正施工单位违规作业的现象,一些非法的施工现象也不能够及时的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3、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3.1、增强水利工程质量意识,提升人员综合素质

质量意识对控制水利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只有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相关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才能使水利工程的质量有保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人员,无论是领导还是普通员工,都需要在工作中从认识和理解上重视工程质量,都要自觉去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水利工程相关监督单位也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质量意识。只有水利工程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质量意识得到了提升,才能使他们自觉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

3.2、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

水利工程建设中领导的作用非常重要。其对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水利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中,需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具体的部门、具体的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管人的责任,不管其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不能免责,确实使领导者对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视程度得到提高,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

3.3、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制

施工企业应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生产安全一起管”的原则,不断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其最基本的安全制度,也是开展安全管理工作首要的任务。为了保证相应安全生产方针的顺利实施,施工企业必须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科学的完善,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人人有责任的安全施工目标,并保证工程的每一位参与者都能够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来。所谓安全责任的落实就是指,施工企业必须保证自身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到位和认真执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必须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开展工程施工。另外,施工企业还应该明确企业的法定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不管企业因为何种原因出现何种问题,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不能减少,保证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工作合理到位。

3.4、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质量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在大型重点水利项目中继续推行组建项目站的方式,中、小型水利项目明确主监人员、责任监督员,落实责任,每个工程配备2名以上监督人员,监督人员需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在日常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推行项目站、主监制、巡监制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质量监督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为了保证监督工作科学、公正,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尤其现场检查应由手摸、眼看、尺量等一般检查手段转变为采用钢筋扫描仪、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等先进仪器、设备。如实在没有配备相关设备可与市场第三方检查单位联合检查,做到以数据采集、数理分析为依据的科学检查手段,真正实现用数据说话,保证监督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4、结束语

随着国家对水利工程投资的不断加大,新建的水利工程规模也越来越大,这使得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也成为建设工程过程不可回避的尖锐所在。因此,必须加强了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及质量安全监督,做好相关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水利工程更好的服务和发挥其巨大的工程效益。

参考文献

[1]董德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初探[J].技术与市场,2010,11.

监理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三力*”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稳定大局,发展*经济,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行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20*]44号)文件精神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地区销售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对证照齐全(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在*区境内从事以生产、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限期经营准许证(以下简称“限期经营准许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企业未取得准许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未取得准许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备条件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依法设立。

一是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二是必须具备法人营业准证。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具备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细则要求的,必须按程序申办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审查规则组织审查,对达到基本要求的报区人民政府办理限期经营准许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限期生产经营期间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区域销售承诺。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加工工艺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手段,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无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可以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一个季度至少送检一次。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销售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完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料

生产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准许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达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准许其限期经营,颁发《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审查规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证食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小企业小作坊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收到审查组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对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发放《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由发证部门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安排换证审查。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二条季节性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在歇业时要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歇业报告;开业时要将产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开业申请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郑重承诺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五章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

第三十五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式样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印审批部门印章。

第三十六条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产品在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或标注证书编号。没有编号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八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早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后经批评、指导、帮助,拒不整改的,对于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将证书吊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而擅自伪造、冒用证书和编号的;

(二)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被吊销而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

(三)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超过有效期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四)超出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发证范围擅自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第四十一条伪造、冒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取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证书和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