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施工安全监理的范围

施工安全监理的范围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施工安全监理的范围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施工安全监理的范围

施工安全监理的范围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安全监理责任工作措施

目前我国在设计质量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常常采用“旁站法”,几乎成了承包商的施工员,这是我国推行施工监理初期特有的产物。眼下施工监理旁站法还有其较好的收效,但毕竟是初期实践的产物。对于设计质量监理当中,旁站法是行不通的,可是我国现行施工监理当中普遍采用“旁站法”,因此为以后的施工监理中埋下了安全隐患,所以要在设计阶段质量控制和施工监理当中要采用新型的、科学的、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而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发挥一定的作用,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但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更直接受限于业主的授权和委托。在此过程中,监理对施工安全监督的作用应有正确的定位。

1、工程监理是否应当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具体承担了多大的责任,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都不应该由监理独立来承担直接责任。其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的《建筑法》及“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同时,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使得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难以名言正顺。

(2)、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了评价建筑施工安全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督角度,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而非目前的监理企业。

(3)、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他只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者,而非生产者。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而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2、工程监理应将施工安全问题纳入监理范围

尽管现行的建立法规没有强制性实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并不表示监理单位可以两手一甩,完全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实施监理,所以如果业主对安全监理有特殊的要求,监理单位就应该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因监理过失造成施工安全失控,监理方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却不意味着减少施工承包方自身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也确实应该根据合同约定,责无旁贷地将自身应负的安全责任承担起来。其理由如下:

(1)、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承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并不等于建设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的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深究下来,建立工程师往往也是难辞其咎的。

(2)、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3)、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从国际惯例来看,施工现场的安全都是完全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以内的。

(4)、将现场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后,监理机构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从工程开工到出合格产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理服务,使业主的操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工艺操作技术和岗位安全技能,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投用。

(5)、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当然,监理在工程中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础上“放行”的。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指挥者,直到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要摒弃这种被动局面,不能仅仅纠缠于安全管理是否应当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这一表层的问题上,而应当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寻求更深层次的原因。

3、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主要工作

施工中若想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须了解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响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预控,加强监督检查,使得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抓住关键,监督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现场安全控制应以业主为主,监理机构全面介入,并侧重于从技术性、操作性环节把关。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1) 监理工作超前性 包括总监控制工作要超前,专业交叉工作要超前。总监控制工作要超前,是指在各分部分项工作开始前,总监必须首先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特别是对发生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的地方必须加以重视,尤其是图纸会审纪要中的内容,最好提前标注在图纸上,避免发生遗漏。要首先做好对监理人员的交底工作,以保证做到预控。 (2) 监理工作及时性 在施工监理中,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各种质量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质量问题的持续发生。在旁站和巡视工地中,必须能及时发现质量缺陷和隐患,并要求及时处理。(3)监理工作原则性 在施工监理中,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各种强制性条文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避免同施工单位搞权钱交易,不坚持原则的做法,把好工程质量关。 (4) 监理工作灵活性 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也要讲究方法上的灵活性。只有做好灵活性,才能使监理工作协调有效地开展。研究问题要做到多角度思维,多方面去考虑,从业主、施工单位、监理等多方面去考查,避免片面性。对出现的问题要从实质上去认识,并能分析引发问题的多种因素。而在处理中不要刻板。因为各个地方的地质条件、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等都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地方也存在不同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们在处理问题中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去考虑,而不要脱离实际情况处理问题。(5) 监理工作主动性 监理工作要做到“四勤”即脑勤、腿勤、手勤、口勤。即要勤思考,勤检查,勤到施工现场查找施工质量问题,不要走马观花,对产生的疑问要勤问勤记。发现问题不要乱说,弄清楚后再下结论,避免产生失误,影响监理形象。只有做好上述“四勤”,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做到工作主动,监理出业主满意的优质工程。

施工安全监理的范围范文第2篇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安全;施工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建筑施工是一个危险性较高,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根据统计显示我国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率仅次于煤矿行业,因此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1.安全监理的概述

1.1安全监理的定义

安全监理是建设监理的摘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方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监督,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确保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范围内,以确保安全性。安全监理行使委托方赋予的职权,属于安全技术服务,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实施工程评价、监控和监督、降低风险。

1.2安全监理的程序

(1)根据开展的安全监理工作的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安全监理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即招标阶段的安全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监理。

(2)招标阶段安全监理: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协助拟定安全生产协议书。

(3)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包括:制定安全监理程序。调查可能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工艺和标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1.3安全监理的任务

(1)安全监理工作是受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等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2)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3)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贬值监理细则,根据工程规模、各个分项建设项目和各分包的施工队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安全监理具体工作及有关程序。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面临的问题

2.1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许多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履行监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够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法规办事,规避政府监管。例如,在施工的过程中,有些建筑施工单位不能够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不能够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在工程招标的过程中,会出现建设单位和建筑承包商相互勾结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有些建筑单位把工程承包给有些资质不够的企业或者个人手中,造成了建筑工程施工的不能如期按质完成,不利于整个建筑施工工作的正常运行。

2.2建筑监理工作不完善

首先,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在建筑业的发展和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有些监理企业把项目工程交付给资质比较低的企业,从中获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一来,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就会影响建筑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同时会给监理单位带来很大的风险。

其次,监理企业的监理权力不到位。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责任就是三控、三管、一协调,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大部分都放到质量控制上,在其他方面缺少权力保障,影响建筑施工的质量控制。

再次,监理人员的素质有待于提升。一些监理单的项目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也由于自身安全监理的专业素质不高或者责任心薄弱,造成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设计时,没有重视安全问题,或者将审查流于形式,造成施工组织计划不能组织安全方案的落实施工,仅能应付表面检查。另外,有些监理人员仅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开展工作,缺乏安全监理的专业知识,无法胜任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且难以发现施工现场的危险源,无法及时发现并消灭安全隐患。因此,由于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差、专业素质差,给安全监理手段的有效发挥造成影响。

3.完善安全监理的具体策略

3.1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安全责任是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部分,依托于委托环境与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已经颁发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方、建设方、监理方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单位等提出明确安全责任规定。因此,监理企业也应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责任。实际上,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有所扩大,既符合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也与国际管理相接轨,完善安全监理的责任意识。为了满足安全监理的要求,监理方应对从事安全监理的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监理的业务水平。并获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以保证尽快投入到安全监理工作中,满足建筑功能的需要。工程项目的监理组是监理单位派出的工程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以总监理工程师为安全责任带头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直接负责。项目总监也应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监理的专业素质强调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将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

施工安全监理的范围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施工安全监理 法律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 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7-014-02

1 安全监理责任之现状

1.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各类工程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反而呈上升之势,据统计仅2009年就发生建筑施工发生各类事故2330起,死亡2760人,同比分别上升2.8%和2.1%。特大以上坍塌坠落事故78起,死亡344人,分别占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的76.5%和77.8%。一边是大众和媒体将矛头直指监理行业,将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归罪于监理不力,甚至于将社会风气恶化也归罪于监理;一边是监理从业人员面对公众的指斥、学界的不满和政府越来越严厉的惩罚的无奈、尴尬与微弱的呼声。

1.2 监理安全责任的概念

责任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是指在政治、道德或在法律方面所应为的行为的程度和范围;狭义的责任则指违反某种义务所应该承担的后果,这种后果往往是不利后果。目前,国内学者和相关著述对于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并无明确的定义。从立法上看,笔者认为监理安全责任是监理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安全事故所承担的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

2 安全监理责任之反思

2.1 制度与法理展开—公正之缺失

制度起源上,工程监理是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工程制度中的一种,是建筑业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发展的产物。业主与承包商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工程技术复杂性,业主为了消除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节约交易成本,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和节省交易成本,工程监理作为职业化的社会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进行专业化监督管理,双方事先赋予工程监理方准仲裁员的职能和权力,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端监理代表公正、独立、自主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协调或者裁判。成熟化的监理企业作为职业化的中介咨询机构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FIDIC条款中,就以监理工程师为核心的指导思想,独立地位。

建设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政府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这一具有外部进行干预是政府责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本是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但与一般的政府授权行为所不同的是,授予监理只是安全责任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管理职权,因为监理企业只有报告权并无制裁权。在此,公权强制监理承担安额外全责任的正当性值得反思。

权利义务的公平角度。(1)建设工程合同作为特殊的承揽合同,业主支付对价,而承办商提供合格产品,是对等的一对行为。支付的对价中亦包含了安全措施费等施工安全所需费用,业主的委托人为何还要为施工单位的产品生产过程安全承担责任呢,我国《合同法》第282条也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即使是在工后的保证期间工程产品的质量、安全仍属承包商担保的范畴,何况在产品生产过程,更应当由施工单位对其自行负责,因为这些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资源均由施工单位掌握。《建筑法》明确规定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商负责而不应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2)安全生产是企业最本质和基础性的要求。企业做不到安全生产就无资质可言,目前把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开管理的做法笔者就不敢苟同。(3)导致在责任认定上的不合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政府牵头的组成临时事故调查小组,人员的组成缺乏专业性、代表性和稳定性,这样的处理方式导致处理结果容易偏离专业的轨道。(4)就经济方面而论,现有的监理合同范本中无安全监理的委托,这个监理费业主是不计入收费项目,所以公权将市场主体的监理企业置于只尽义务而无利益补偿的不公平境地。那把本归属于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把承办商和监理捆绑在一起,这就造成了监理职能的扭曲和异化。

2.2 立法技术分析—法制之缺陷

就立法技术上而言,《条例》规定的安全监理责任的违反了法制统一原则。《条例》作为法规,应是相关法律的具体化,而不应对上位法的作出扩展性或突破性规定或违背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确保安全生产”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都已明确确定了施工安全责任的承担者是施工单位。《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而《条例》第57条却增设对安全监理责任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并对违反义务者作出的吊销企业证书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方式和范围作出规定。立法上的粗糙与随意,造成法序混乱和利益失衡,导致利益博弈从立法层面转向法律执行和司法阶段,导致司法资源极大浪费,令行而禁不止的尴尬局面。

2.3 运行效果考查—实施之障碍

从立法运行的效果上看。施工安全监理责任确定后,安全事故并没有减少反而呈上升之势,这种想象做何解释?虽然事故原因比较复杂,但是笔者认为起码有以下几个因素值得我们反思:(1)就安全监督管理和责任承担方面旁落。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企业出现了多机构重复、职能重叠,导致管理上相互推脱;(2)对施工单位形成反向激励,安全监理多流于形式。

3 施工安全责任之完善

施工安全监理的范围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施工中 安全监理 作用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状

我国目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社会监督”,强调企业负责是安全管理的核心。政府部门主要实行宏观监督和管理。我们在工程建设中,发现的主要安全管理问题:

1、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控制投资、工程质量的好坏和工程进度,没有考虑到要为承包商提供一个良好地安全施工环境,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2、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时刻以经济利益为重,在表面上关注施工安全,却没有付诸行动,漠视工人的合法劳动保障权益,不注重安全管理。理不清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

3、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技术管理还不到位,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的本质化安全还不够完善。

4、施工企业大量使用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流动性大,安全意识淡薄,疏于安全技术管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专业人员不足,无法适应工程安全施工需要。

二 、建筑施工中常见的安全生产问题

1、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企业虽然建立了安全施工组织机构,但安全监管人员配置不到位、或是工作效率低,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加上施工人员安全施工意识不足,无法实现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企业在管理水平,安全教育方面的欠缺,是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2、建筑工人安全素质低

我国的建筑行业还属于劳动密集型生产模式,大量使用农民工,他们受教育程度低,安全生产意思缺乏,安全技能差,仅将施工现场看成是程序化的过程。他们往往是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也是各类伤亡事故的直接受害者。

3、重形式轻落实现象突出

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对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和要求以文件落实文件精神,以会议落实会议要求。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落实和监督检查。

三、 安全监理在施工中的作用、工作内容、方法与措施

从上述我国的建筑施工安全现状可以看出,加强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势在必行。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别强调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作用。《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程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料、法、环全方位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控、监督和评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工程建设合同及监理合同,采取经济、技术手段,保证施工过程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保证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安全。有效的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范围之内,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最终实现工程的预期目标和经济价值。

然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往往有些安全问题超出了专业监理的范围。因此,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监理或安全总监。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并在此基础上细化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首先从制度上、程序上严格把关。

1、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以项目经理、现场安全主管为主要责任人,工地安全员为主体的安全管理组织,确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审核安全保证体系的各项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审核塔吊工、起重信号工、架子工、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2、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的要求,提供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各种资料,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井架(物料提升机)、人货两用电梯、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方案;起重吊装工程等各种施工机械的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基坑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超高超大面积的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安装使用方案;各种特殊脚手架(悬挑、悬挂式脚手架、室内高度超过5m的装饰脚手架、移动式脚手架、悬挑式卸料平台、吊式或挂式施工作业等)以及临时用电等施工方案。

监理单位安全总监或安全监理要对以上各项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其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对专项安全方案的审查,不仅仅限于开工时的报审,它是在各个不同的施工阶段,随工程的进展而逐步完成的。各种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也不是在开工前审核过就视为合格了,因为还存在时效问题,过期就不行。所以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要时时复查,以确保其时效和真实。

对施工过程进行及时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是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安全监理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旁站记录,包括是否有方案、有无交底、有无上岗证,是不是按方案实施,是否符合规范等内容。应将专项施工方案从审查到验收,作为全过程来加强动态管理。

安全监理要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手段,按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方法,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为指导,结合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气象气候季节变化等具体影响因素,及时检查施工方硬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现场临时用电是否可靠,各类建筑机械设备是否灵敏有效,安全三宝的使用,四口、五临边是否做好等。

对于临时用电,严格要求配电箱分级配置、规范接零、接地保护,并定期进行用电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各作业面、较隐蔽部位的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严防漏电、触电现象发生。脚手架安装、拆除过程中,专职安全监理进行旁站。对上人坡道加固不可靠、施工层挡脚板安放不及时、作业面脚手架搭设单薄、模板支撑悬空等情况,立即要求随行的安全员及时安排人员处理。

及时收集天气信息,五级以上大风天气,要求施工方提前做好防风措施,暂停高空作业,降低塔机高度,加强迎风面支撑。在雷雨暴雨天气到来前,检查防雨、防雷击措施是否到位。

要求施工方对进场的安全防护物品及材料及时进行报验,安全监理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进场设备、机具的证明文件和使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对安装完的机具、设备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监理要随时检查现场临边洞口、外架支撑、钢筋绑扎、砼浇注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跟上施工进度。

安全监理要根据施工季节、工期节点、节假日等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根据危险程度,要求施工单位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可停工整改。

安全总监或安全监理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提出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定期抽查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认真、及时、如实地记录监理日记和安全旁站记录,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以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下发到施工方,并严格督促施工方整改和落实。

安全监理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且随机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加上现在建筑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其工作难度相当大。安全监理人员只有认真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抓住施工现场安全工作中的关键点,熟悉安全监理应控制的内容、程序,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控制方法和措施。另外,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中,还要注意加强动态管理,才能使建设工程的安全处于动态的监督控制状态。

我曾参加过诸多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这些施工过程中有没有设安全监理,其结果是大不一样的。例如:在最近一个镍铁冶炼厂的施工建设中,安全监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个冶炼厂的几个主要车间均是钢构安装,钢屋架、钢屋顶、超大炉体和超长回转窑(75米)的安装,几乎是同时进行,四个施工单位在长约200 米,宽约60米的狭长地带交叉作业。而且在几个星期内同时有大小22台不同型号、不同用途的吊车同时作业。最小的是8吨的汽车吊,最大的是650吨的履带吊,还有6台不可移动的建筑塔吊。工作作业面的最大高度是65米。

这么多的施工单位和这么多的大型吊装设备同时施工,这在以往的工程建设中是不多见的。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和各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每天都集中在现场共同协调各自所需的工作区域、划定回转范围、调整起杆高度,协调作业时段,控制作业时间,安排和监督专人指挥和专人监护等措施。控制地面人员的进出和吊车的出入现场安全检查。

在安全监理的现场协调和旁站、监督下,整个钢梁吊装、屋顶安装,尤其是动用650吨履带吊进行超长回转窑的吊装,施工过程没有出现一起轻、重伤事故和工亡事故,获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施工安全监理的范围范文第5篇

1建筑施工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1.1安全意识不足

建筑企业与施工单位,往往只求利益最大化,轻视施工安全问题、缺乏施工安全意识,而一些建筑项目的法定代表人与相关管理人员,通常存在侥幸心理,安全生产仅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施工安全管理也只是形式上的走个过场。然而,部分的建筑项目,甚至并未设立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更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即使已构建了相关的安全机构与体系,也可能由于管理人员的短缺、专业的不配套、个人综合能力较低等原因,而无法有效保证建筑施工的安全。此外,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相对较低,难以贯彻落实施工安全制度,从而无法规范其个人行为与施工操作,也是一些施工安全事故的导火索。

1.2安全费用不足

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招投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为缩减施工成本,而往往没有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管理规范、业绩情况、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等相关资质、能力,而是以报价的高低作为主要的选择依据。而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建筑工程项目,难免恶意压低价格,从而在中标后,压低价格的部分往往从施工安全经费中扣除,导致建筑工程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施、器具等无力购置或装备不全,由此埋下施工安全隐患。

1.3缺少有效的安全救援应对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由于上级主管、监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从而难以及时的发现、识别工程潜在安全隐患,更无法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在施工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往往没有及时的采取应对措施,从而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扩大,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将危害到人身安全。当今多数的建筑工程,其施工现场均未设立临时的医务室;而工程各个部门的办公室,也没有装设用于紧急救援、呼叫的专线电话。倘若出现安全事故,无法及时请求救援,延缓了应对处理的时间,从而使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大型事故、人员伤亡变成现实。

1.4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不足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资料,虽然与施工安全事故没有直接联系,但其不仅能够直接体现施工安全管理的水平,同时还是工程有关部门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据。有效的安全资料管理,能够明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管理措施的规范化。然而,部分的建筑工程,并未重视对安全资料管理的环节,在进行安全资料收集、整理的过程中,往往只是简单的复印一些资料,签字由收集人员等,由此造成安全资料杂乱无章、前后不对应等现象。此外,安全资料的质量较差,常常掺有一些虚假资料,难以反映实际的施工安全情况。因此,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由于安全资料管理的不足,从而无法根据其资料进行隐患的处理、事故的应对。

1.5施工的监理部门缺乏管理

施工监理部门,主要负责施工安全的监督、指导、规范,在建筑工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一些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部门,往往由于其内部分支机构的随意设立,从而存在监理人员的专业性不足、相关仪器设备不全等现象,而在工程的实际施工期间,部分的监理人员并未认真履行其监督、指导、规范职责;一些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的提交并未对其审核、监督;各个单项工程的交付并未对其进行检验;施工作业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并未对其监督、指导,从而直接降低了工程施工的安全系数。

2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的对策

2.1增设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能力

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应增设安全教育培训,根据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法律、规范、标准等内容,通过宣传、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化安全知识,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以全面培训为基础,针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部门、事故单位、缺乏安全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责任人、执法人员等,进行严格的教育工作,从而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生产相关的规范、法规、安全技术标准等知识内容的培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2.2规范安全资料管理

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应构建施工安全资料档案,并指定由专人对其进行整理、收集。在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安全资料管理人员不允许随意的调动。在进行安全资料的收集时,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严格审核安全资料,从而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2.3针对安全费用,建立专款专用制度

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费用的充足,应构建保障安全生产费用的专款专用制度,在工程进行施工招投标时,不允许将安全费用列入竞价范围之内,同时不得压缩费用。而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管,不仅需要保证施工安全费用能够及时到位,同时还应保证其不被挪作他用。

2.4构建安全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工程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施工安全。在建筑工程正式施工前,首先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安全保障体系,有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施工安全管理部门。此外,针对施工现场的各个环节,应将安全管理制度细化,从而分别编制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质量检查制度、施工验收制度、奖惩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由此保证施工每个阶段、环节的生产安全,有效避免不规范操作等现象的发生。

2.5加强施工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工作,对建筑施工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不仅是建筑质量安全的保障,同时还是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为确保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应加强监理执行人的综合素质及专业能力,明确其责任,从而以合理、科学的安全监理体系为依据,认真负责的履行其职责,逐步规范施工操作,实施超前预控,从而对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提高施工安全系数。

2.5.1构建合理、有效的安全监理方案及程序

建筑工程的监理部门,应督查施工安全监理总负责人,以及各个单项工程的监理负责人,组织构建工程施工的详细安全监理计划及工作程序,同时保证其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连续性、全面性及针对性。此外,还需明确施工的各个工序、阶段、关键环节及部位的安全监理方案及程序。而对于结构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高、风险较大的工程,应有针对性的逐个进行专项安全监理细则的编制。监理部门,还需定期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从而对其进行调整、指导,由此促进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5.2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监督、指导

建筑工程的监理部门,应监督施工部门实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同时针对由施工部门所上报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除此之外,在各个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前,监理部门应参与到施工部门施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过程中,监督单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严格把关施工的各个环节,只有在前一个单项工程确保安全、合格后,才可进行下一项工程的施工,从而有效的避免了隐患的产生,由此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