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实践;发展前景
1、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分析
1.1法律平等性原则的体现。我国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人权平等思想与法规条例得以有效结合,发展至今,刑事法律援助法规是否确立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完善与否和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指标。随着人权平等思想普及范围的逐渐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在被更多国家采用。从国家人文角度分析,刑事法律援助机制的建立是社会人文环境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范畴中,刑事法律援助充分体现了人权平等的思想,也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机制建立至今,已成为保障我国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也更为有力的体现了法律的平等性原则。
1.2控辩平衡诉讼理论的要求。社会文明的进步促使法律法规在设立过程中更多考虑到人格尊严和人权理念,这使得被告人在接受审判的同时被赋予了诉讼的权利,能够与控诉方进行交涉与抗辩,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评审过程和结局,以维护被告人自身权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方和辩护方是对审判结果影响最为有力的两个因素,因此要保证审判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刑事法律援助评审过程中应着重强调控辩双方的平衡关系,通过协调刑事法律中两者之间的关系以保障裁判的公平性。
2、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探讨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明确的自我保护意识,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这就使得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劣势,无法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辩驳与维护。这就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为依赖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以此律师在进行刑事诉讼之前,应首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全面分析,并对其犯罪背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为之后的刑事诉讼做好充分准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成年人在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的指导下行使诉讼权利,加之律师的辩诉和刑事法律援助机制的维护,都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援助。由于未成年人在社会群体中地位的特殊性,其犯罪具有主体贫困化和犯罪动机的简单化的特点,这就使得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注重案件对未成年的教育作用,并以此促使未成年心理的成熟,使其能够尽快从错误中反省过来,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刑事法律援助机制的建立,不仅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体制的人性化,也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我国法律保障体制的完善中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3、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实践分析
3.1刑事法律援助范围问题分析。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机制尚未得到有效完善,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范围,使得未成年人的部分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主要包括法院指定辩护案件和未成年人自己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就2006年~2009年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析可知,指定辩护案件占案件审理总数的绝大部分,在对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案件中,仍有部分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刑事法律援助。面临当下部分未成年人无法得到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问题,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制度,通过将未成年人刑事保护列入到立法中,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机制,在还原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主体地位的同时,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3.2刑事法律援助介入时间分析。结合现阶段我国相关刑事法律的内容可知,在未成年人行驶指定辩护权利时,法院作为行驶主体,应参照刑事法律援助机制的规定,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而由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审理过程所需时间较长,造成案件审理拖沓,进而无法保证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开展。有切实的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的时间问题,可以通过提前向未成年人发放告知函,使其提前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避免时间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在对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充分考虑时间因素能够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的效率,与此同时也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提供了充分的准备时间,进而有力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成功。
3.3法律援助经费问题。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可知,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每年以大约百分之三十的速度增长,其中比如2012年的14亿元人民币,就比2010年的10.12亿多了将近四亿。从援助经费的较大幅度的增长来看,我国政府及社会对于法律问题的重视程度在不断的提高。但是如果我们深究这里边的问题不难发现,这些法律援助经费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虽然法律援助经费从总体上来说比较乐观,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受援人数数量比较大,因此这些钱平均到每个人身上也就所剩无几了。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比较单一,这是导致法律援助经费大部分都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的主要原因,虽然已经由民间自发的基金会或者是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的援助活动等,但是这些活动获得的法律援助是有限的,并且仅仅靠政府财政拨款是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法律受援需求的,因此目前我国法律援助资金存在来源渠道单一的难题,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给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的援助案件的补贴是非常有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也严重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继续扩大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渠道,从物质方面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
3.4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专业的律师队伍,高素质高质量的律师队伍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强力推动力,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自身特点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办案律师要更加注意和未成年人的沟通问题,对于未成年受教育后重返社会问题要特别注意。目前律师行业的现状是刑事法律的援助报酬不高,许多专家律师通常不会在这种案件上浪费太多时间,因此这些案子都是一些经验不足或者是水平不高的年轻律师来处理,这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快高素质律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效果和质量。
结 语
刑事案件是我国法律案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造成这方面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要充分了解影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展的阻碍因素,然后有针对性的进行纠正和弥补,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M].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1999.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原因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Causes for the Lega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in China
HU Fan, WANG Xiaoxiao
Abstract: Causes of the difficulties in fulfilling the lega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are analyzed. The proximate cause of the difficulties comes from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auditees, account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hemselves, liability of accounting firms, excessive expectation of the public, and the competition from the same industry. However, the ultimate cause is analyzed.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lega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are not perfect, leaving an opportunity for loophole seekers. Since there is a problem for the audit system itself, to attribute the liability to the organizations or people that working in the system is a little bit single-sided. The unfairness existed in China's market economy might be one of the causes for the liability issue.
Key words: registered accountant, legal liability, cause
一、引言
近三十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失败案件越来越频繁。例如20世纪90年代出现海南中水、北京中诚、深圳原野三大审计失败案件;1997年中化会计师事务所因琼民源利用关联交易虚构利润而被停业整顿,我国同年出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8年四川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因红光实业虚增利润被勒令暂停营业3年,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确立的标志性事件;2001年深圳中天勤因银广夏虚构利润被撤销,关键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法办;2005年普华永道被指为黄山旅游做出的审计报告缺乏客观真实性,被责令整改;2010年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紫鑫药业涉嫌虚假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限期整改;2013年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因万福生科造假案被撤销证券服务许可。绿大地造假案被重罚之后,为什么万福生科还要顶风作案?其原因很是复杂,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越来越淡薄、职业操守严重下滑。
我国在这样的法制现状下,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开始下降,政府通过完善立法,以求实现有法可依;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也不再听之任之。也曾有学者提倡改进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报告的形式,以求提供更多的审计证据,而不仅仅是审计结论。当然这一想法有值得肯定之处,却打破了最基本的平衡。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种中介机构,主要以平衡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提供一个合理的保证,仅此而已。如果注册会计师可以发表具有指向性的审计报告,也就是包含更多审计证据的报告,他所拥有的权利在无意中被放大了,这个行业的“中立性”就不可靠了,还有可能会致使这个行业出现更多的造假和欺诈行为。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难于落实的原因探析
由于审计本身具有的局限性,不能保证发现财务报告中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会计准则为了适应这一局限,规定只需对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重要性”作出披露,不具“重要性”的账户和交易可不作报告。
(一)表因分析
从表因分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自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责任、社会公众的过度期望以及来自同行业竞争的压力。
1.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被审计单位若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违规行为,而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则可能形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错误、舞弊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别
不法行为在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时候,要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在递交会计报告时应确保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要对审计报告的结果负责。虽然从理论上讲,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不归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审计责任
由于注册会计师存在违约、过失、欺诈等行为造成审计失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中过失主要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注册会计师过失或欺诈责任界定图
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当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注册会计师保驾护航,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要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市场仍不完善,所以只有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责任,才能使其最大限度为社会公众服务,因此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必须要与此一致,才能保证既定法律有效地实施。目前我国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制”和“收入提成制”,是导致会计舞弊萌芽的摇篮。比如银广夏案件爆发后,银广夏的市值从70亿元跌至4亿元,负责审计的中天勤事务所只留下2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作为补偿,给社会公众和证券市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我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不宜采用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4.社会公众的过分期待
“期望差距”指的是社会公众与注册会计师之间认知的差距。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具有专业审计能力的中介机构,其所代表的是最权威的民间审计形式,故注册会计师决不能犯错,否则必须严惩。而注册会计师的考虑是,只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履行审计工作程序,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公允的,就不应该承担任何风险。由于公众过多的期待,注册会计师很容易因为审计失败而被。
5.来自同行业的竞争压力
据注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有会计师事务所共计8374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承接和保持业务,对审计业务的质量并不做过多的分析和评估,导致承接业务的质量很难有保障。还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经营绩效,不断放低自身姿态,不但降低审计收费,甚至答应被审计单位不合法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虚假会计报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导致了审计业务质量的下滑。
(二)根源分析
虽然从表因上来看,外在的环境以及注册会计师自身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但从根源分析,首先我国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善,才让有心之人有机可乘;其次审计制度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仅把责任归咎于在这个制度上运作的组织或人其实有些片面;最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存在诸多不公平,也是滋生责任问题的一大可能。
1.法律发展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我国经济发展总是领先于法律领域。政府采取的办法往往是经济社会出现了什么问题,然后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法律条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千变万化,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当然法律的制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要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接受和适应程度,因此法律的发展难免要滞后一些。
(1)行政处罚偏多,刑事处罚较少,民事审判多无结果。我国对行政处罚的规定较多,但具体条例却很少。刑事处罚方面,提供虚假信息等严重犯罪行为屡有发生,但由于犯罪事实通常具有复杂性,法律法规相互之间解读不一致,导致最终判决往往避重就轻。民事诉讼本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好的手段,但由于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并不健全,往往案件不满足法律受理条件,常常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很少有结果。这不仅对司法部门不公平,也对接受诉讼调查的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不公正。
(2)《会计法》、《公司法》及《证券法》中对赔偿条件和赔偿金额的界定少之又少。有时只规定了使用的条件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规定违反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会计法》自建立以来,很少发挥其真正的约束效力。一些企业之所以最终提供了不真实的会计信息甚至是财务欺诈,大多是在衡量利弊之后,觉得法律约束效力不大,且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故做出了舞弊的选择。
(3)《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完全。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但《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的义务较多,权利较少。注册会计师法要求注册会计师务必要查错纠弊,却没有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有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就义务来说,该法没有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明,才使得依法追究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且没有规定详细的保密条例,也没有恰当的行业禁入条例,民事法律责任规定不够详尽等等。
2.审计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审计制度是通过查明、审核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评价的制度。任何一项制度的发展,都是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渐趋于成熟。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现代审计最主要的形式,也在实践、犯错中成长。
(1)审计制度本身过于依赖注册会计师。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审计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审计制度过度依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和已有经验,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呈现疲软之势,因此出现的误断和欺诈越来越频繁。审计制度本身在设计过程中过于理想化,没有充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精力和能力问题。
(2)审计制度强调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均衡,可是这种均衡状态过于理想化。从审计实际来讲,有些审计业务往往会因为审计成本的制约,而无法实施全部的审计程序,有时甚至会放弃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模型中,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其中检查风险是未能发现重大错报、漏报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一般通过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来降低检查风险,从而降低审计风险,但在审计成本有限的基础上,很难收集到充分的审计证据,自然无法降低审计风险,故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均衡状态无法轻易获得。
(3)审计制度是以被审计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抽样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注册会计师无法控制的,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失效,再以其内控制度为基础收集审计证据,是有很多弊病的,即使完全不考虑内部控制,在其他审计程序实施过程中也会受到失效的内控的影响。再者,抽样审计是从审计对象中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审计,并以此推断结果,样本毕竟不能替代整体,即使应用再科学的抽样方法也不能避免误差的出现。
由于审计本身制度的缺陷,很容易导致审计过程出现误差,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问题较多
(1)我国人情关系重。我国是一个人情关系大国,人情关系和幕后交易在处理我们的市场经济关系时占很大的比例。比如一些项目招标,明着是公开招标,实则招标对象可能早就内定了,中标的公司可能是关系户、利益共同体,参与招标的公司大多也有请客吃饭、拉拢关系的想法,这是我国经济社会中十分常见的现象。在这样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往往给注册会计师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使得有些注册会计师被这样的社会环境所同化,比如一些被审计单位为了掩盖错误、舞弊,不惜贿赂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被社会环境同化,淹没在人情关系中,最终会影响审计意见。即使注册会计不被社会环境同化,在这样的市场经济秩序下,鉴证业务也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2)司法机构效率低下,执行力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法律发展并不完善,因为社会环境变化很快,所以法律法规偏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这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司法部门的效率和执行力也直接受到影响。由于对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司法体系的威信遭受质疑。长此以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问题重重,给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也带来不好的影响。
(3)经济社会缺乏诚信度。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度受到了严峻挑战,这不仅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经济社会诚信状况普遍较差。之所以有中介机构的存在,主要是因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彼此没有沟通的渠道,也没有诚信可言。如果没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上市公司将财务报告直接呈现给投资者,恐怕投资者很难完全相信吧?所以在这个诚信度缺失的环境中,注册会计师必须利用其独特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为经济社会诚信状况注入“一股清泉”。这也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寄予厚望的原因,如果注册会计师让他们失望,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成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有很多,还有一些原因文章没有提及到。我们的职责是在知道成因的时候,给予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多的理解和尊重,让这个行业更加茁壮地成长,造福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自身也要规范言行举止,时刻谨记自己的特殊使命,不再给社会和公众带来困扰。
[参 考 文 献]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稳步增长。法律援助办案总量连续多年保持全国第一,其中2010年办案近7万件,是2001年的7.4倍,平均年增长24.9%。10年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咨询近240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万余件,惠及24万多名困难群众。办理案件范围涉及农民工讨薪、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赡养纠纷等多种类型,其中有不少案件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例,办案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受援人满意度在99%以上。
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切实加强。全省共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120家,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了法律援助视觉识别标志,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接待功能区域,设立了专门的等候区、咨询区、案件受理区、12348服务平台等。各地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残、老等群团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263个,形成了法律援助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服务圈。
管理与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各地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新的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努力使管理与服务实现新突破,多项工作全国首创。~是创新服务模式。坚持从实际出发,优化法律援助资金、法律服务人员等资源配置,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办案、指派社会执业律师办案和两者结合的三种服务模式。二是创新管理手段。将信息化作为法律援助工作创新的抓手,建成了全省联网运行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了网上服务、数据收集、质量监管、业绩考核一体化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全省建立了法律援助受援人满意度服务评价制度,制发了统一的服务质量测评表,让受援人对来访接待、受理审查、案件办理等环节进行评价。
经费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我省建立了以同级财政拨款为主、省财政专项支持为辅、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有力地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7年,省财政建立了法律援助转移支付制度,每年拨出500万元补助经济困难地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2009年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到每年1000万元,获得补助的县(市、区)也由43个增加到61个。10年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法律援助资金2.6亿元。全省先后建立了省、苏州、南通、南京四个法律援助基金会,是全国建立基金会最多的省份。省法律援助基金会2007年成立后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密切配合,实施了法律援助宣传、重大案件办理、工作站服务等一大批法援活动和资助项目,直接资助办理案件就达53l件,资助金额超过400万元,惠及受援群众16500多人,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10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坚持做到三个“导”:一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为主导;二是倡导现代公益理念和大爱精神;三是引导全社会共同关爱弱势群体、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当前,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们既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多发频发,法律援助作为化解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承担的任务更为繁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充满了新的期待,法律援助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积极创新思路方法,扎实有效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新局面。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应援当援、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应援共援。
应援当援,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免费法律服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的应尽责任。应援当援的“当”,是当然的“当”,是担当的“当”。要切实担当这份责任,关键在于深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对于温暖和凝聚民心、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二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法律援助通过依法履行辩护和职责,帮助困难群众平等参加诉讼活动,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法治理念。三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法律援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实施法律援助,既可以切实解决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因素,又可以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加和谐因素。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主动作为,充分作为,努力保障每位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帮助。
应援尽援,就是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应困难群众的现实需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一是进一步扩大援助对象。将法律援助的对象从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等重点人群,逐步拓展到老、弱、病、残、幼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覆盖面。二是进一步拓展援助事项。在落实条例规定的9类事项、省委省政府扩大的6类事项的基础上,将涉及民生、困难群众迫切需要帮助的其他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的保
障范围。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符合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侦查、、审判各个环节法律援助。三是进一步放宽援助条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考虑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服务市场价格、法律援助资源状况等因素,适度放宽适用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使遭遇侵权的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
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已经将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省司法厅。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工作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及社会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一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去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今年省委、省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了“十项民心工程”,要求*年底全省各县(市、区)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小康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