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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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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第2篇

一、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和工作现状

(一)注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着力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这些年来我们针对辖区大部分煤矿(尤其是乡镇煤矿)系统不健全、采煤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低等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差,安全基础脆弱的现状,我们在监察工作中把提升煤矿基础条件,增强企业安全意识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一是不断加大“一通三防”监察工作力度,在辖区利用一年多的时间消灭了独眼井、自然通风矿井,各个矿井通风系统逐步完善,防瓦斯、防火、防尘工作得以加强,有效地控制瓦斯事故。二是根据辖区多数煤矿(特别是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采煤方法落后,顶板事故多发的情况,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我局在对辖区煤矿资源、开采现状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实施采煤方法,消灭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监察工作思路,并积极帮助煤矿企业进行采煤方法的设计论证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全省//90%以上的煤矿目前都实现了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顶梁或长钢梁控顶等正规壁式开采,有效地防止了顶板事故。三是加大安全设施投入的监察工作力度,督促各煤矿企业更新高耗能主扇,淘汰不合格机电设备,完善排水系统,装备安全检测监控系统,配备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等,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四是加大安全培训工作监察力度,彻底改变原来特殊工种持证不全、新工人入井不培训或培训流于形式、管理人员培训不全面或复训滞后等问题,我局开展了“三项岗位人员”摸底和督促培训工作,目前辖区各煤矿均按实际需要配备了充足的特种作业人员且全部培训持有有效证件。

(二)把握职能定位,认真开展三项监察。严格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责,认真扎实开展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一是认真搞好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重点监察。针对小煤矿在春节期间普遍停产放假的实际,我们加强了对各煤矿企业春节后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的监察,督促各地节后恢复生产验收措施的落实。二是组织开展了“五一”前的重点监察,确保“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三是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察,组织开展了煤矿企业各种证照持有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矿灯、自救器为主的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外包工队等专项监察,促进了地方和企业专项安全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四是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局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三)坚持关口前移,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每年根据监察执法计划,有效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平均每年监察各类煤矿180矿次左右,矿均4.28次,监察覆盖率100%。查处各类煤矿安全隐患每年都在1300条以上,隐患整改率达到98%。2006年以来,年均罚款都在300万元以上。日常监察罚款最高达100万元,死亡一人事故罚款达17.1万元。通过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有力地强化了煤矿企业依法办矿,加大安全投入,注重职工培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识,确保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

(四)实行目标执法,增强监察执法的效果。我局监察区域面积大,矿点分散,矿井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参差不齐,如何能使有限的监察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执法效力,这是摆在所有监察人员面前的难题。我局经过近几年摸索,逐渐探索出了一条适合自身的监察执法手段和方法,即实行目标执法。每年年初省局与各处室、分局签订执法目标责任书,根据签订的执法责任书内容,各部门、各单位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分析考核指标,将拟考核的项目内容进行条块分割,逐项落实,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同时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月度工作计划,经过综合分析后形成月度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统一安排监察任务,每次监察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同时在月末、季末对监察执法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调整监察计划,提出下一步监察的重点和打算。经过近几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监察执法效果。

(五)创新监察方法,着力提高监察执法能力。一是实行解剖式监察。监察一矿,“解剖”一矿,“诊断”一矿,变集中性监察为解剖式监察,查出问题,盯住不放,执法措施及时到位,一追到底。针对一些矿井拒不执行监察执法指令,不认真落实限期整改措施的状况,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督促整改,消除隐患;按照合格一矿,复查一矿的办法,对经整改合格的矿井全面进行了复查验收。二是交流执法。按照省局的统一安排,两个分局每年组织一次“互检”,开展跨辖区交叉执法活动,克服人情执法、处罚不到位和习惯做法等问题。

(六)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认真学习贯彻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13号令)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煤矿事故。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调查的审查、协调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高事故查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时限结案率100%。监察室全面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全过程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保证了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七)规范执法行为,充分体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经过几年来的监察,大部分煤矿企业对于监察工作习以为常,对于监察指令重视不够,整改走过场,应付差事,有“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严格执行监察八步骤:走现场、访情况、查资料、验数据、听汇报、讲法规、记事实、做决定的八个步骤,严丝不扣地执行好执法程序。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于同一违法事实,无论矿井规模大小,都坚持用同一尺度,严格量罚,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处罚过程中坚持适用合理性原则,严格掌握“自由裁量权”,坚持会议讨论的原则,不以人情殉法,不以困难不罚,不以态度论轻重,坚决不罚态度款,办人情案;自由裁量幅度严格控制在法律法规设定的范围内,依据案件的事实、情节,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整改效果,从轻从重综合衡量,体现公平公正的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质量。

(八)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监察与整改隐患相结合。注重执法程序,监察前出示合法有效证件,《现场监察笔录》有陪同人员签字、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监察问题准确、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严格准确,立案查处案件要制作《立案决定书》等法定程序必须履行。但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同样的目标有多种路子可走,面带笑容,讲明道理,指明解决办法企业更受欢迎。在执法实践中我们的做法:一是面带微笑,体现人性化执法:二是严格程序,处罚到位:三是对有些问题,特别是个体乡镇煤矿,确实对有些技术问题搞不明白,我们提供解决办法:四是落实整改,定期复查。通过上述办法,辖区安全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找准突破点,监察工作始终抓重点解难题//

机构刚成立的几年,我们主要依靠现场监察次数,提高监察覆盖面,严防死守,监察工作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监察成本太高,监察员疲于奔命,容易挫伤积极性,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却没有多大变化。2004年以来,严格落实重点时段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察。一是合理安排任务,科学制定计划,全年的监察工作置于计划的控制之下,工作始终思路清晰,有条不紊,便于把握监察规律,做好督促检查。二是突出监察重点,抓好监察关键,抓好节前节后的监察,节日期间派驻督察组,做好“三个必须”,停产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保证通风、瓦检、排水工作正常进行;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措施;复产验收必须报请分局同意。监察重点始终放在“一通三防”上,抓各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监测监控系统、防尘设施、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的监察力度,对老空积水、地表水进入井下、含水层有突水危险矿井,盯住不放,确保消除水患威胁,严防突水事故。三是紧盯重大隐患,坚决遏制恶性事故,按照《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狠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必须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定期报送整改情况,把矿井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作为专门内容重点监察。四是超前有效防范,加大重点矿井监控,针对监察发现的重大隐患突出矿井,成立督察组,指派专人现场督察,督促矿井聘请专家组进行专门论证,重大隐患的防治措施不落实就不得生产,由于监察到位,始终紧盯大系统、大隐患,大大减少了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赢得了监察工作的主动权。

(二)切中结合点,监察工作始终抓源头鼓实劲

监察机构如何通过监察,使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少出事、见实效是监察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课题,在做好做实这个“课题”上,我们抓了四点:一是认真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针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技改矿井增多,产能急剧增加的实际,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引导依法建矿,消除建矿隐患,规范了煤矿建设秩序,杜绝了非法建设项目。二是推进各类煤矿采煤方法改革,//前几年绝大部分地县乡镇煤矿,采用“高落式”采煤法,劳动效率低下,资源回收率低,因落后的采煤方法,顶板伤亡事故频发,占到伤亡事故总数的50%左右,成为辖区的突出性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组织专家会诊,制定规划,3年解决了落后的采煤方法,代之以正规壁式开采,矿井生产能力提高,单产单进效益明显,事故大幅减少。三是加快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建立以风险预控为核心,涵盖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全过程的动态闭环安全管理体系,目前国内正在探索阶段,我们超前一步,大力宣传国家局指导意见,去年已推开本质安全型矿井创建工作,在大中型煤矿开展试点。一些矿井结合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树立“煤矿事故可防、事故风险可控”的管理理念,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

(三)把住关键点,班子建设始终抓自律讲团结

班子内部既有“千里马”,又有“老黄牛”,怎样合理搭配各尽所长,体现先进性,团结最为重要;在班子建设上我们一靠团结,班子成员多通气、多交流,避免小事伤大局,在乘车、出差、费用报销等待遇上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减少磨擦;发现问题互相提醒,及时打招呼,主动拉一把,不做亏心事。二靠补位,围绕煤矿安全监察中心工作,分工不分心,主动补台不拆台,诚实配合不推诿,真情尊重不发难,在带队监察、事故处理等重大执法活动中,互相鼓气,遇到难题诚心协助,共同搭台唱“大戏”。三靠制度,近几年我们花大力气抓制度建设,目的就是靠制度管人管事,党务政务尽量公开,职责分工尽可能具体,健全了各类岗位职责和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使班子成员在抓具体工作上有要求有标准有时限,提高行政效率,锻炼领导能力,创造了成长环境。四靠自律,抓好班子的廉洁自律,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在执行要求上不打折扣,不打球;要求监察员不做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不做,要求监察员做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养成正风,形成正气,注重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真正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

(四)抢抓着力点,队伍建设始终抓教育解顾虑

我们坚持抢抓长抓,着力于解决突出问题。一是加强学习和教育,经常教育监察员要算清“三笔账”;一算“经济账”,收人一两万,失去几十万;二算“家庭帐”,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东窗事发,不是家毁就是人毁;三算“前途帐”,人生有污点,再洗也不清,组织不信任,前途就不会太光明,从思想上构筑拒贿防贿的大堤;为监察员提供了随时学习、自觉学习的网络平台,按照自身需要,把煤矿安全监察的政策措施原汁原味的贯彻到位;通过自己的网页,交流心得,获取经验,信息共享,快速提高监察执法工作能力;各级党组织定期召开讨论会、讲学会,让监察员“自导自演”,讲透每项政策措施的“精髓”,结合监察实际提炼重点,深入理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二是严格落实廉洁制度,认真填写《监察日志》,把监察过程中的细节全部记录在日志上,规定内容不遗漏,并与差旅费、下井补贴相对应,无监察日志不予报销,加大了执行《监察日志》的监督作用;特别加强事故调查和重大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对应监督,处理决定权和处罚裁量权全部由省局或分局会议集体决定,减少了处罚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严格控制了自由裁量幅度;集中落实监察组负责人的“一岗双责”制,带队负责监察的同时负责廉政建设,出了问题不能免责;由于抓了监察工作的细节,监察行为的各环节都置于制度的约束下,堵住了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机会。三是有效解除执法顾虑,监察工作经常面对的是老同学、老同事、老领导,遇到问题不免会产生畏难情绪,处罚力度吃不准,处罚重了煤矿虽能接受,但思想疙瘩解不开,有抱怨、讥讽甚至威胁的现象,执法的尺度有时不免会倾斜,消除这种现象光靠说服教育显然不够,必须要有明确的制度才能解决问题;我们通过立案审查制、政务公开办法、均衡任务措施,把监察员从心理负担的阴影下解脱出来,轻装执法,监察力度凸现,树立了权威。四是狠抓监察执法到位,工作到位的监察往往是煤矿企业心服口服的监察,整改的速度快,问题很快就会得到解决;敷衍了事、作风漂浮、形式主义的所谓“监察”,煤矿虽然表面不说,心里绝对不服。仅凭直觉下结论,不去现场下文书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察。我局要求,监察工作必须实打实,不到现场去就不能下文书,查不清问题就不能撤人;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立刻决定;作了决定的事必须落实到位,没有得到落实监察员不得离开。五是抓好和谐机关建设,监察员收入微薄、福利待遇低,职务长期得不到晋升,煤矿企业工作的老同学级别和职务高出他几个档次,论资历没有监察员丰富,论能力没有监察员强,论苦论累没有监察员辛劳,但是待遇差别太大,给监察员造成思想上的波动。局党组经常了解这方面的动向,在有限的提职使用机会上重点考虑业务骨干,解决其实际问题;在各方面待遇上坚持公平,积极营造和带动引导团结和谐有利成长的工作环境。

(五)推进深入点,制度建设始终抓创新求实效

深入推进制度建设,关键还在创新。创新是制度建设永恒的主题,尤其在煤矿安全监察经过打基础,积累经验,丰富实践之后,现阶段的监察工作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发展,因此只有抓住创新这个主题,制度才能焕发勃勃生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去年以来我们转变工作方法、创新制度建设的典型做法。执法责任制涵盖了各方面工作的规定,较为系统和完善,重点把近年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经验体会写入制度中,同时溶入了一些前瞻性的行政执法理念,概括起来,在制度创新上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实行了量化评分考核办法,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定性的东西总能被定量的标准反映。行政执法效率仍然可用定量表现出来,首先必须全面认识每个项目在整个量化体系中的权重,先项后目梳理完善。其次平衡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考察各种岗位在量化体系中的重要程度,还要做到职责清晰,考核有据,消除量化差异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引入量化考核办法,确保了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效地调动了监察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完善了落实的保障机制,对每个监察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分阶段进行规定项目的测评考核,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或者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限定工作时限、完成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在规定时限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进行行政问责,主管人员、主办人员都要做出检查和说明,改变了过去督促多、落实少的“两张皮”现象,维护了制度规定的严肃性,解除了制度执行的障碍,一些难事和不公平事有了制度约束,再不难了,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条件及执法环境方面

1、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对监察机构职能认识存在偏差,安全监管不到位,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尤其在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上意见分歧较大。

2、法律法规明显增多了,但是一些具体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3、煤矿发展不平衡,大多数乡镇、个体私营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欠账多,安全基础管理薄弱。一定程度上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4、装备不足,经费紧张。除了原来配备的仪器仪表过期、损坏以外,在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监察执法的装备和技术支撑已经显然不足。监察费用高,加之其它因素,使经费异常紧张。

(二)监察机构自身方面

1、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握,操作时争议较大,难于统一意见。

2、监察人员福利待遇较低,尤其是同天天打交道的煤炭企业相比,难免产生动摇。

3、省局与分局在工作衔接上有时存在脱节。

4、资源共享不够,内部上报资料过于重复,数量过多,耗费监察力量。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违法事实与处罚尺度,建议将《煤矿安全规程》纳入法律法规实施细则。

(二)发挥舆论作用。对一些违法事实及惩处结果,对事故结案批复的落实情况,对各级各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适时曝光,让他们正视现实,解决落实不下去和严不起来的问提。

(三)继续抓好体制、法制、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煤矿安全执法机制,增强权威性,提高监察执法水平和法制观念,建设一支高效、廉洁、过硬的执法队伍。

(四)加强分局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尽量向分局倾斜,增加监察装备,提高技术手段,关心监察员生活,逐步解决监察员两地分居、级别待遇等实际问题。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第3篇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咸阳分局”)是一个有着17名工作人员的集体,负责咸阳、宝鸡、安康、汉中、商洛5个地市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辖区有116处矿井。咸阳分局辖区内连续8年煤矿伤亡人数均控制在陕西省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内,连续3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员无违法、违纪等行为。这些成绩的取得,缘于咸阳分局对监察方法的创新、对违规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监察人员的廉政教育。

“集中加解剖式”监察

咸阳分局管辖5个地市的各类煤矿安全监察,地域面积达9.7万km2。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及办矿规模,分为关中地区和陕南地区。关中地区咸阳、宝鸡两市,煤矿井型为装备先进的现代化大中型矿井,煤矿瓦斯、火、水等各类灾害严重,是咸阳分局安全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咸阳分局为了抓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矿井、关键环节,开展了“集中加解剖式”监察,把有限的监察力量用在了“刀刃上”。“集中加解剖式”监察主要针对的是关中地区年产30万t以上的大中型煤矿。这些煤矿井型大、入井人数多、生产集中,瓦斯、水、火、煤尘、顶板“五毒” 俱全,发生群死群伤的可能性较大。

“集中加解剖式”监察的工作流程为:监察计划―监察预案―实施监察―集体讨论―制作文书―通报情况―下达文书―跟踪整改―文书归档。在实施安全监察的过程中,咸阳分局按照事先制定的监察预案,打破科室界限,从分局抽调采、掘、机、运、通、电等各个专业的监察员组成检查组,对照检查表开展拉网式、地毯式的隐患排查。最后,由带队领导召集会议,归纳各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讨论处理办法。

2011年2月22日,咸阳分局从4个监察室抽调采、掘、机、运、通等专业技术人员8名,由张军昌局长带队对旬邑县辖区一煤矿进行重点监察。由于春节过后不久,对煤矿各个系统运转情况底数不清,咸阳分局的监察人员决定采取“集中加解剖式”监察。2011年2月22日下午,咸阳分局安全监察人员在听取了矿节后恢复生产验收和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后,按照监察预案重点检查的10个方面以及每个人的专业特长,每个人负责2~3项,从地面资料和主要要害场所查起,查证照有效期、作业规程、规章制度、设备运转记录、领导带班、隐患排查等情况,看风机运转、黄泥灌浆站、洒水消防水池、监测监控、人员定位、注氮系统、绞车房等情况。2011年2月23日,咸阳分局根据矿井的采掘部署,将8个安全监察人员分成4个组,即采煤工作面组、运输顺槽掘进头组、回风顺槽掘进头组、井下主要硐室组,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展开拉网式检查。2011年2月23日下午,张军昌局长召集所有监察人员将地面和井下检查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对拿不准或者没搞清楚的事故隐患展开热烈讨论,共整理出事故隐患 8条。

在咸阳分局的安全监察人员检查过程中,通过对该煤矿2010年采出的煤炭产量进行测算和估算,发现超过了其核定生产能力,怀疑有超能力生产现象。咸阳分局的安全监察人员立即派人到该矿的财务科调阅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明细账。通过查核记录,印证了咸阳分局安全监察人员的怀疑是正确的。2010年该矿实际生产原煤201.33万t,超过核定生产能力156.33万t。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咸阳分局的安全监察人员叫来了该煤矿的矿长,让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违法事实。根据国务院《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咸阳分局按照上限对该煤矿做出了处以200万元罚款的决定,并对该煤矿负责人处以15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外,咸阳分局在检查中还发现该煤矿使用了没有煤安标志的锚固剂,又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这次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共计罚款216万元。

咸阳分局按照监察计划,对关中地区重点矿井每季度监察1次,其余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咸阳分局每季度还执行1次专项监察,平均每月监察矿井23矿次。以前,咸阳分局辖区的大中型煤矿自恃装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认为其安全生产方面没有大的问题,对咸阳分局的安全监察工作不以为然。咸阳分局在实施一段时间的“集中加解剖式”监察后,由于查得严、查得细,提出的问题有理有据、切中要害,使这些煤矿的负责人彻底心服口服,心甘情愿执行监察指令进行隐患整改。

“集中加解剖式”监察也给监察员提供了相互学习的机会。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员,要完成好安全监察任务,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新知识。通过“集中加解剖式”监察的方式,监察人员相互取长补短,解决了许多似是而非的概念和问题,业务能力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示范式监察

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煤矿井型多为乡镇小煤矿。这些煤矿煤层赋存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工人操作技能低下、安全意识不强,“三违”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较大。该地区的煤矿瓦斯、火、水灾害小,灾害主要为零星顶板事故。针对陕南地区矿井矿点分散,地势山大沟深,矿区道路崎岖,监察战线较长的特点,咸阳分局开展了示范式监察。

在示范式监察过程中,咸阳分局选择有代表性的矿井,召集邻近矿井主要负责人一同检查,手把手地指出存在的问题、注意的事项和整改的措施,促使矿井主要负责人学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起到了举一反三、事半功倍的效果。

岚皋县处于秦巴山区,各个矿井距离较远,监察1个矿井就要耗时1整天。该地区的石煤矿井自然灾害较少,矿井各系统较为简单,矿井缺少技术人员,咸阳分局就对该地区的煤矿采取了示范式监察的方法。2011年8月3日,咸阳分局党总支书记季治文带领监察四室3名工作人员、会同安康市工信局煤炭科2名工作人员,对岚皋县胜利煤矿开展示范式监察。到达岚皋县后,由县行业主管局召集被监察矿井就近的其他7处矿井主要负责人参加监察预备会。在会上,咸阳分局科室负责人根据监察预案,讲解了被监察矿井的概况、本次监察的主要内容以及各监察小组的分工安排,同时将参加会议的其他矿井负责人分到各检查小组里,共同参与检查。在监察过程中,对于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咸阳分局的监察人员会详细解释为什么算作事故隐患,该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及整改方法。

在全体人员参加的监察通报会上,咸阳分局的工作人员剖析了该煤矿在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领导带班等方面存在的11条事故隐患,做出了立即或限期整改的处理,并对其中矿井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不严格、存在漏班或替班的现象进行了经济处罚。同时,要求地方监管部门督促该煤矿进行隐患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咸阳分局。咸阳分局通过这种示范式监察,既提高了监察效能,又使其他矿井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观摩学习,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达到了“监察一个点、牵动一条线、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廉洁自律 制度管人

咸阳分局的监察员绝大多数来自农村,与煤矿工人有着相似的童年及成长经历。他们深知生活的艰辛、挣钱的不易和男人作为家庭顶梁柱的重要,从内心深处更加珍惜矿工的生命,更加珍惜这份工作,这是他们能够保持廉政记录的根本所在。

煤矿安全监察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同时也肩负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因此,咸阳分局把监察员的廉洁自律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咸阳分局在最近开展的“深化执政为民教育、规范安全执法行为、整治突出问题”主题实践活动中,从煤矿安全行政许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查找出廉政风险点18处,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防范措施。同时,咸阳分局每年开展2次家庭助廉活动,请监察员家属填写廉政建设协助书。咸阳分局还针对监察员8小时以外的生活,向其家属发出了倡议书,号召家属树立“家庭助廉”意识,以德治家、以廉保家;弘扬“勤俭促廉”传统,家庭成员自觉做反腐倡廉的宣传员、监督员、守门员,常吹家庭“廉政风”,管好家庭“廉政账”等。

咸阳分局规定,监察员在去煤矿监察时不能单独下井,不住单间,不单独和矿主谈话,监察文书必须在现场制作完成;处罚措施集体讨论决定;监察结果例会通报等,从制度上堵死了不廉洁现象的发生。咸阳分局定期进行干部轮岗交流,分管领导和监察室每2年进行一次轮转,避免执“人情法”。2011年,咸阳分局在辖区聘请了30名廉政监督员,并在煤矿的醒目位置悬挂了116块廉政举报电话牌板。

2012年春节前夕,陕南地区一个煤矿矿主借口到咸阳分局一位领导的办公室汇报工作,在短时间的寒暄之后,拿出了一个档案袋,说是给领导送的安全设施验收资料。这个矿主放下档案袋之后,夺门而去。这位领导打开档案袋一看,一踏踏崭新的百元大钞夹在资料中间。这位领导赶紧拨通了该矿主的电话 ,声色俱厉的质问他:“这是什么意思?赶紧过来把你的钱拿回去!”该矿主说:“马上过年了,一点儿小意思,不成敬意,还望领导笑纳。”这个煤矿主已经在回家的路上了。这位领导晚上回到家里,彻夜难眠。他的80多岁老母亲的一句话――“儿子,想做官,就别贪”,不时萦绕在他的耳边,使他辗转反侧。第二天天刚蒙蒙亮,这位领导来不及叫上司机,就自己驱车来回800多千米,把钱退回到了那个矿主的手里。矿主一见到这位领导非常感动,拉住他的手说:“我没别的意思,就是过年了,来看看你。何必那么认真呢?”这位领导郑重其事地说:“我们是有纪律的,不能收矿主的钱。”说完,这位领导调转车头就往回赶。

咸阳分局监察一室副主任闫永齐,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授予了2011年度“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40多岁的闫永齐常年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病。他分管的区域是咸阳分局产量最大、灾害最严重的彬长矿区。他主持工作的监察一室还承担着咸阳分局办公室、财务等工作,监察任务重,工作头绪多。出差时,他的包里比别人多了两样东西――几袋中药和储藏胰岛素用的小冰箱。别人累了,可以喝喝水,他累了还得吃药打针;回到咸阳分局,别人可以上上网,看看报纸喝喝茶,而他还要处理公文、写文章。同事们都劝他休息休息,他总是微微一笑,说:“没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

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二章设计审查

第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投资概算应当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中。

第九条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的主要标准是:

(一)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

(二)煤矿安全条件的论证充分,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可行;

(三)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和设计资料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批复;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二条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时,需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煤矿建设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时,煤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主要标准是:

(一)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设计要求,通过工程质量认证;

(二)主要生产系统和设备运转正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能够投入正常使用;

(四)矿长持有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操作资格证书;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验收合格的,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范文第5篇

3月26日,国家局召开了联系单位工作调度视频会议,通报了我省今年以来“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专项活动、“开小灶”、复工复产和服务指导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指出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和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报的部分问题性质严重,反映出个别分局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作风不实、担当不足、责任不落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然存在。按照省局领导要求,本人重点针对本辖区**发生较大事故情况及今年以来开展监察执法效能情况进行了反思,全面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思的问题

(一)在工作作风方面

今年分局发生了两起较大事故,我作为班子成员之一也是有责任的,客观地分析,两起较大事故主要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地方监管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比如杉木树煤矿对上部存在的水患一直未查清,在国家局、省局、分局多次检查都不同程度提出了情况下仍然未整改到位,当然也有分局督促把关,主要是隐患整改验收时对企业停产时间太长考虑过多,对企业存在的生产经营困难同情过多。在对问题处置时,有时考虑煤矿企业困难,怕处罚重了煤矿无力交纳罚款、还顾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想法,监察执法存在 “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情况。对某矿“10.26”较大顶板事故进行剖析,存在着事故风险识别管控和现场隐患处置工作不力,生产组织不合理,工作面上、下段对接存在缺陷,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教育不力,培训无针对性,煤矿上级公司的投入保障、人才储备、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和隐患,且长期得不到解决。分析每起事故都存在工人违章操作、煤矿领导违章指挥的问题,有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未得到根本提升的问题,主要是煤炭行情不好、煤矿企业经济效益差,煤矿没有资金投入,煤矿管理团队、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未得到提高,一线工人招工难,操作技能差,这些都是根本原因。也有多年习惯性思维问题,认为这么多年了煤矿都这么干的,现场都是这么操作的,也有法制意识不强的问题,也有宣传教育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处罚不到位的问题。地方监管执法力度偏软,有的监管人员经常与煤矿企业面对面拉不开情面,当然也不排除存在利益纠葛在里面,有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欠缺。监管与监察形成合力不够,个别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对分局工作不太理解不支持。安全生产宣传存在上热下冷问题,职工培训存在走过场培训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培训内容与实际操作要么脱节要么时间不够。在讲规矩方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树立不牢,法制思维不够。分局对企业安全生产宣传缺乏手段,重视也不够。执法时对培训还有处罚条款,而宣传教育没有处罚依据。

(二)在担当作为方面

存在主动担当作为的劲头不足,工作标准不高,满足于

过得去、一般化。日常事务繁杂琐碎,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有畏难情绪和疲于应付心态,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足。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的工作高度重视,但对全局性工作、倾向性问题思考不够。因为分工的原因工作业务,分管的政务信息、档案管理、宣传工作主要在涉及办公室范围内,再加上受了公伤,参加现场监察执法少,主要是利用周末、节假日参加安全巡查和夜查,所以执法考核得分为0分,这也是不能担当作为的表现之一。   

(三)在责任落实方面

存在着不敢较真碰硬的思想,在分管的政务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不敢批评人怕得罪人的思想,虽然给每名监察人员都安排有写作任务,但不敢逗硬通报;在档案管理中虽然对执法档案、信访档案和一般档案经常在催办,但对于不按时归档特别是对5、6年前的档案归档因为经办人调离等原因造成归档难度大,又没有想办法应对;在参加周末节假日安全巡查和夜查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和隐患,但基本上都是交给县局处理,而对县局处理结果也没有跟踪督办。

二、下一步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