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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钱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风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以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的推广。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病及欺了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产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有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是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脂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以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风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按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可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可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元以上海市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午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免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关键词:末梢水;水质监测;结果分析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业兴起,环境受污染,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近年来越受到关注,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由原来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并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即2007年7月1日,我国将全面实施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来评价水质。末梢水是指出厂水经输水管网输送至终端(用户水龙头)处的水[1]。为了比较全面了解近几年县城生活饮用水的动态变化,找出水质不合格的因素以便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2006年至2008年末梢水卫生监测结果分析如下:
1材料和方法
1.1资料来源 佛冈县2006年至2008年县城末梢水水质监测检验报告。
1.2检验方法和评价标准 2007年7月份以前依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2]》进行检验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进行评价,2007年7月份开始依据GB/T5750-2006《生活水标准检验方法》和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和评价。
1.3监测点设置县城共设三个末梢水采样点,分别设在县城的东面(电大点)、南面(南海食街点)、西面(公交车站点)。
1.4 监测频率和监测项目在每年的6、7、8、9月份监测次数为二次,其它月份各监测一次。2007年7月前常规检查项目为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游离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其中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检测项目增加总硬度、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砷、铬、氨氮、亚硝酸盐、耗氧量、硝酸盐、锌、溶解性总固体12个项目。2007年7月以后的微生物检测项目为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理化检测项目与上述相同。
2结果
2.1 年度合格率比较。具体见表1
表1 佛冈县2006-2008年末梢水监测结果的比较
2.4对三个采样点的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比较,各采样点的不合格率比例在不合格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同,具体见表4。
3 讨论
3.1 从三年的数据看来,佛冈县县城末梢水的水质合格率逐年上升,各年度间水质虽有好转,但从统计学上分析无统计学意义(X2=0.04,P>0.05),也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要求[2] 。
3.22006年末梢水不合格的项目主要是游离余氯,2007年和2008年游离余氯的合格率均为100%,说明县自来水厂越来越重视水质消毒质量的管理,在这一方面的意识已加强。并能严把消毒关,才能使这二年游离余氯指标达标,而确保微生物指标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都能达标。
3.3据报道当水中含铁量小于0.3mg/L时,难以察觉其味道超过0.3mg/L,会使衣服和器皿着色,在0.5mg/L时水中的色度可大于30度。高浓度锰有毒性,锰主要危害中枢神经系统,可以出现颓废、肌张力增加、震颤和智力减退等中毒症状。但还未达到此水平时也会影响水质味道和色度根据味道和色度都需对水进行处理了,当锰的质量浓度超过0.1mg/L,会使饮用水发出令人不快的味道,并使器皿和洗涤的衣服着色。如果溶液中两价锰的化合物被氧化,会形成沉淀,造成结垢。2007年和2008年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在铁和锰,如果是因为出厂水铁锰超标,理论上三份末梢水会同时铁锰超标,但数据显示却并非如此,出厂水铁合格、末梢水不合格特别是公交车站点铁的不合格率占不合格总数的61.5%,这可能与公交车站点的水管老化生锈等有关。
3.4 从丰水期与枯水期数据分析,在丰水期与枯水期,PH值有显著的差异性(X2=13.47,P<0.05),其它项目无明显的差异。
3.5 从这几年我县生活饮用水水质超标原因分析铁锰超标与本县水源本底铁、锰成份偏高有关,但经过水质处理完全可以达标,这就必须严把各道水质处理关,特别要注重管网水管的质量管理,及时更换老化变质生锈水管,及时将枝状管网更改为环状管网增加水质的流动性,减少水质长时间储存在管内容易变质。
3.6 为了切实加强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粤卫办[2010]34号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2010年底已将我县县城末梢水监测点增设至10个。其余镇级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设2个监测点,末梢水每月1次必测项目,出厂水于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中心与各水厂经常沟通,一旦出现水质不合格指标及时通知各水厂注意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共同努力确保水质达标。
生活饮用水涉及千家万户,其卫生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广大居民身体健康和安全,供水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自来水的质量管理,做好供水管网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5750-2006
[2]顾峰,王雪英,葛国川.《宁波市北仑农村饮用水水质监
测结果分析淅江预防医学》,2007年第10卷第8期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安全;微生物指标检测分析
水是生命之源,是自然界一切生命的物质基础,是感染性疾病的重要传播途径,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健康,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系统掌握全县饮用水卫生状况,不断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2013年5月对林西县生活饮用水进行调查,此次调查主要就是检测饮用水的微生物指标并进行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对象根据县级生活饮用水的类型、供水方式的不同,选取有代表性的饮用水监测点25个,其中市政供水点11个、农村集中式供水点8个、分散式供水点2个、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点4个,爱卫办农村安全饮水工程18处,农村集中式供水点、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点、爱卫办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采集出厂水及末梢水各1份,市政供水点采集1份末梢水,分散式供水点采集1份水源水进行检测,共采水样73份。
1.2水样的采集、检测和评价方法按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对水样进行采集、保存和检测;检测项目分别为: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按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评价。
3讨论
调查发现,生活饮用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合格率低,水质卫生状况不容乐观,主要原因之一是水质普遍消毒不到位,消毒效果不仅与加氯量有关,还与水质状况(如浊度、还原性物质等)、接触时间等有关;其次是供水点的卫生管理不完善,受到农业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的污染;第三是55%的供水点缺乏相应的水处理装置和消毒设备。
水与人体的关系非常密切,也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微生物检验是评价水质卫生质量、保证水质安全、预防和控制介水传染病的重要手段之一。饮用水污染导致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多由志贺氏菌、伤寒杆菌、致病性大肠等肠道致病菌引起。水体受污染后含氮化合物经水体的自净作用,由氨氮、亚硝酸盐氮最后转变为硝酸盐氮。水中硝酸盐氮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硝酸盐氮本身对人体没有毒害,但在人体内经硝酸还原菌作用后被还原成亚硝酸盐氮,毒性则扩大了11倍。人体长期摄取硝酸盐或亚硝酸盐会造成智力下降,儿童的听觉和视觉的条件反射都会比较迟钝。一些研究发现饮用水中含有高浓度的硝酸盐与胃癌的发病率的升高有关。
目前,饮用水的微生物污染仍然是饮用水安全的最大威胁,在我国农村暴发流行的肠道传染病多数也是由于饮用水受到致病性微生物污染而引起,因此要严格控制饮用水中的微生物污染,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4关于解决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的有关建议
4.1加强组织领导,把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作为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
4.2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的宣教,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4.3卫生监督部门要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集中式供水的监督和管水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做好各环节的水质卫生监督,定期对水质进行跟踪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4.4政府落实专项经费,疾控部门向供水点提供含氯消毒剂并提供饮用水消毒技术指导、消毒措施,切实保障安全饮水。
4.5可以用臭氧进行消毒,有专门的设备,作为饮用水菌落总数超标,煮沸是最好的消毒方式。
4.6完善卫生防护设施,加大生活饮用水的净化、消毒设施的资金投入,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安全水。
参考文献
[1]吕丽卿,高静.2009年蓬莱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分析[J].中华全科医学,2010,(06).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供水;监测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54
牡丹江市目前共有3 座水厂,人口约90万人,总供水能力为85 万吨/ 日。此次我们对牡丹江东安、阳明、爱民3个区36份水样的水质进行检测,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为相关部门对饮用水的管理提供依据。
1实验器材与方法
11实验试剂
(1)总离子强度调节缓冲剂(TISAB);
(2)碘化钾溶液(5g/L);
(3)磷酸盐缓冲液(pH=65);
(4)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溶液(1g/L);
(5)亚砷酸钾溶液(50g/L);
(6)5000mmol/L氟化物标准贮备液(950mg/L)。
12主要仪器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北京普析通用公司,型号:TAS-986);恒温培养箱(西安禾普生物公司,型号:KLH-150FD);电热恒温水浴箱(天津华北实验仪器公司,型号:SHHW21)。
13实验方法
第一,研究对象随机选择牡丹江市阳明、爱民、东安36户住户为采样点,共检测水样36份,对生活饮用水中的8个指标检pH值、铁、余氯、氟化物、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检测。第二,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进行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送,样品于4h之内送实验室。
14检测方法
(1)水样中总大肠菌群采用平板法测定;
(2)水样中粪大肠菌群采用多管发酵法测定;
(3)水样中余氯含量采用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测定;
(4)水样中氟离子含量采用离子选择法测定;
(5)水样中铁含量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
15数据分析
所有实验数据均以x―1±s表示,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包处理数据均数比较用t检验,多组间指标的比较采用方差分析,组间两两比较采用LSD法,以p
2实验结果
21水样的检测结果
通过表1可看出总大肠菌群(未检出)国家标准不得检出,合格率为100%;菌落总数(95±56)005,合格率为100%;铁(016±005)
22各区使用不同管道材质水质的铁含量结果
由表2可见:不同管材的水质间铁含量有差异,以其他管材水样中铁含量为对照,铸铁管材水样中铁含量升高,并且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本次实验经过对牡丹江市阳明区、爱民区、东安区3个区水样的检测,肉眼可见物、总大肠菌群、臭和味、菌落总数、余氯、铁、氟化物7个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感官性状、毒理学指标和细菌指标也符合国家标准但因实验设施有限放射性指标并未测出。
铁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适量对人体有高度的生物学意义,超量则影响人体健康。[1]不同材质的供水管道的铁含量不同,使用铁管材质的铁含量明显高于其他材质的含量,国家标准中饮水铁不超过03mg/L,虽未超标,但因铁管老化生锈使铁含量增加,建议用符合毒物学及微生物学测试的新管网材料替换。
氟是动物和人生命活动所必需的元素之一,[2]摄入氟不足或过量都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3]本次试验测得水中氟化物为(058±015)
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评价饮用水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菌落总数安全性的重要指标。试验测得牡丹江36份水样中菌落总数(95±56)005;总大肠菌群没有检出,其中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含量符合国家标准,余氯也符合国家标准,牡丹江36户生活饮用水微生物学指标良好。
4结论
牡丹江市36户生活饮用水水质中在肉眼可见物、臭和味、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铁、氟化物7个指标检测,结果显示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并且水质良好。不同管材的水样中铁离子含量有差别。铁管材质的铁含量明显高于其他材质的含量。建议用符合毒物学及微生物学测试的新管网材料替换老化生锈的铁管。
参考文献:
[1]邵紫秋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食物铁元素研究[J].食品安全导刊,2014,18(6):154-155
[2]王睿,曾强,侯常春,等高氟对机体非骨相损害的研究进展[J].中华地方病学杂志,2013,32(2):230-232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执法检查的通知,确保广大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抽调4名卫生执法人员开展县本级专项检查工作。
这次检查的重点是看县水厂、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学校二次供水。目的是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让老百姓喝上卫生安全饮用水,确保不发生介水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检查内容主要是看企业是否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法规标准及规范、卫生管理制度、规章、有无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等。执法人员每到一处都耐心地向企业负责人及水管人员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知识,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的检查内容逐项检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