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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基本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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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基本社会功能

法律援助的基本社会功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政府主导

2012年,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了政府向全民提供义务教育、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并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尤其谈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而目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人数不断增多,民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也不断提高,使得推进现代化视域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成为发展方向。同时,《政府采购法》和新《预算法》业已颁布,为依法治国铸造了新的台阶,这又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契机。因此本文力图着眼于我国现有法律服务体系下政府和市场的二元化局面,迎合转型时期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结合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的各自优势,提出创设现代化视域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想,并细化具体制度和规则。对该问题的探讨不仅在学术上有所创新,而且亦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人们生活幸福指数,促进社会的法制化。总的来说,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略显雏形,但还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缺陷

(一)内容方面――涵盖面狭窄

1、有效供给少,民刑不平衡

目前来看,公共法律服务能够真正实现有效供给的相对较少,且刑事与民事法律援助不平衡。根据本项目组分发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群众对民事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较大,受供求关系影响,相应的援助律师较多,而刑事案件的援助力量因需求较少而相对较为薄弱。根据调查显示,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有罪推定”等历史遗留下来的错误观念仍然左右着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思想,进而无视刑事辩护的基本理念,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受到轻视。据悉全国法律援助案件的86%均为民事案件,刑事法律援助的匮乏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

当前,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顶层规划相对模糊和滞后,加之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压力,一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对其法律服务职责的履行逐渐流于形式,现行法律对律师课以无偿进行法律援助的强制义务,微薄的办理援助案件补贴也无法弥补其不能正常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缺乏可行性。因此,律师从事相关援助工作存在积极性不高,逃避义务,效率低下等问题。可见,律师迫于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很难尽忠职守,政府财政不能解决律师的办案经费问题成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严重障碍[1]。

2、方式较少,主体单一

就方式而言,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大多以提供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维权指引、简单法律文书等服务为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司法鉴定等受到的重视不够。以致法律援助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法治社会中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

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而并未充分强化社会责任。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却是一场需要全社会合力的持久战,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财税等多个领域。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性不仅有赖于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高效管理,同时也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密不可分。同时,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能够承担一定法律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均应该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中。

(二)体系方面――供应方

1、法律援助各主体配合不力

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援助义务应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方履行。然而由于职责分配不明确,出现责任空白,司法实践中三家机构往往各自为政,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怠于履行的问题,从而导致群众求助无门,举步维艰,其切身利益难以落到实处。例如,公证业务与业务经常先后承接,致使当事人遭遇“一拖再拖”的境况。再者,三方缺乏沟通交流,无法形成通力合作的共同体,各主体配合不力。

2、政府购买和主体承接不规范

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中存在着以下共性问题: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依据模糊,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都处在摸索阶段;第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模式冗杂,加大了违反法治原则的可能性;第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承接主体单一,从而可能会抬高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价格,加剧财政吃紧的状况;第四,存在买卖双方并非独立、平等关系,政府单向主导,低成本购买,职权介入的问题[2]:首先,流程缺乏确切规范,行政机关一般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关联部门开展购买服务,购买主体不独立,契约关系流于表面,购买服务的优越性无从体现。其次,政府有可能与非营利组织达成低成本交易,并凭借自己的职权达到官商联合推行垄断的后果,从而干涉市场秩序;第五,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数量少,参与度低,力量薄弱,导致受惠群体微乎其微。

(三)制度方面――标准规则滞后

1、法律援助标准不成熟

首先,法律援助标准仅包括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范围标准(含对象兼特定诉讼阶段及刑罚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事项过于狭窄,导致不能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我们看到《法律援助条例》中授予地方权利来立法,这样会导致各地的法律规定不同,不利于中央政府统一各地工作以及各地工作相配合。而由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受社会经济等的影响很大,经常会发生变化,较窄的法律援助范围不能有效涵盖这些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法律问题。其次,在法律援助中规定的具体标准较低,这样会导致辩护率的下降,从而会降低法律援助提供者的个人积极性,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得不到得不到重视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法律援助的真正目的难以实现。最后,法律援助标准的概念、构成指标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各项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在主体界定、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绩效评估、政府购买、公开公示、监督评议等各项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缺失[3]。

2、具体管理办法缺失

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制,对资格认定和资质审查方面过于宽松,导致实际援助和服务效果较差,而且在质量监管方面也存在漏洞,在提供者,怠于履行责任的情况下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而对于恪尽职守者也缺乏激励机制,从而导致整个行业运行混乱,难以良性发展。

(四)整体落实――主客观条件欠缺

1、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问卷结果显示,近三分之一的人在遇到纠纷或权力受到侵害时不会寻求法律服务进行解决,尤其是农民和西部落后地区的群众。再加上这些农村地区或者落后地区的人民关注的更多的是经济利益,考虑的更多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从而没有对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给予充分的重视。所以在出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时,当地人民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选择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我们会发现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民会选择采取公里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权利。总体而言,在农村地区和落后地区广大群众自身的法律素质不高,因此法律援助服务的参与度也就不高。

2、农村法律援助资源短缺

一是表现在人才资源匮乏。问卷表明,近五分之四的调查对象认为,其所在地的法律服务资源不充足,而且我国城乡发展、东西发展不平衡。相对东部城市,在广大农村和西部落后地区,法律专业人才极度缺乏,难以满足越来越多寻求法律援助的农村当事人的需要。拿人口律师比最高的北京市为例,也存在区域律师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均衡。截至 2012 年底,北京市律师总数为 22789 人,朝阳区 10106 人,占全市律师总数的 44.35%,而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和密云等六个远郊区县律师总数仅为 225 人,律师人数最少的延庆县仅有 10 人[4]。

二是表现在援助经费短缺。在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是地方财政供给,而我们知道在大多数落后地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性,使得当地财政实力较东部发达地区而言较弱,所以无法给予法律援助事业较为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当地无法正常而有效的开展起来。

3、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与农村地区的现实需求不匹配

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援助对象过窄,国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对象大多集中在城市,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农村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相当大的矛盾。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援助涉足较多的是关于农民工讨薪案件,而对于在广大农村地区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村民自治权纠纷等案件中存在法律援助缺位的现象。

二、针对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路径

(一)内容――补充血液

1、进一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关乎民生大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现有职能划分的基础上担负起主导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对中央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域外经验予以高度重视,积极拓宽寻求支持的渠道,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让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更多地体现到地方发展规划中,防止司法行政机关不作为。

2、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应立足于便利性这一特点,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层级网络,最终形成上级对下级负责,每一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事务承担终局责任的制度。除了纵向协调,横向整合也是必要的,如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使法律服务的提供集中化高效化等。

(二)体系――构建主干

1、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基层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因而需要发挥党委、政府的统筹机能,以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有效下沉。具体而言,包括规划好建设框架,改革落后的管理体制,扩大覆盖面,完善投入保障机制,为公共法律服务可持续发展奠定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最终达到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目的。

2、二是联动协调机制

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着力构建 “点、线、面”相结合的法律服务网络,奠定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基础[5]。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部门组织协调、其余行政主体各司其职、并积极引导社会公益组织的参与。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善现有的律师结构,可以采取由政府聘任公职律师的方式创立一支新兴的承接主体,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事务。另外,对于服务质量偏低的问题,根据调查,群众认为可以采取引入禁止执业期限,减少相应的服务费,投诉并另派律师等手段。与此同时,妇联、残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人民团体组织也是可以统筹的对象。

3、明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制度

首先,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承接主体必须向多元化发展。其一,指派或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公共法律服务板块,以硬件升级带动软实力增长,提升服务品质。该专门机构同时也可以承担一定的监督考核职能,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其二,建立和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同时立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偿律师和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拓宽承接主体范围。其三,可以考虑将高校的法律学会等类似组织纳入到承接者的范围中,不仅费用低廉,同时又资助和培养了未来的法律服务人才。

其次,应当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化建设。采用服务外包、合同委托等多种购买方式,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借鉴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专门法律,规定政府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公共服务范围、购买方式、购买资金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评估制度等[6]。同时完善基金筹集制度、法律服务评价机制、参与主体的资格审查制度、财政预算制度、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以及信息公开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制度――设立支撑

1、立法完善

根据调查结果,群众认为,相关立法应当规定律所、公证处等实施一定数额、比例的法律援助,确定到个人。并且应要求政府将推动法律援助纳入到年度计划中,并反映在工作报告内,由人大审核。同时应当规定法院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与政、援机构双挂钩,从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政、援、法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体系建设。随着社会整体的运转和经济发展,我们认为可以由司法部结合社会上新的民事或者行政立法成果,一个地区经常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以指导性文件的方式定期惊醒动态调整,从而达到法律援助事项,从而达到规定中的法律援助事项能与现实发展很好的衔接,基本能达到为有需求的人民都能提供法律服务的目标,从而保障公民的权益。并且,采取这种机制,可以保证全国范围内,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同步性,有利于各个行政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相互衔接配合。

2、经验借鉴

随着办案专项经费的增加,也可以借鉴广东省的做法。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奖励、表彰、培训等方式加以补偿和激励[7]。其次要对《法律援助条例》中关于援助标准的各种概念和标准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使得相关概念更加明晰化。

(四)整体落实――达成目标

1、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初现雏形,群众对于法律援助服务的观念意识更是需要时间来得以转变。人民群众目前仍然认为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起主要作用。这样的认识无论是源之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之前的单一的律师法律援助规定,还是法律援助实践,或是来自律师与法律援助的天然联系,或是《 条例》规定本身带给社会的诱导信息,都属于错误理解,都应该得到纠正[8]。因此,当前急需的时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农村和落后地区的人民宣传法律基本知识,使他们能够认识了解和自己生活密切相的法律知识。同时还应普及12348平台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各行政级别分别建立管理中心,将上级政策理念通过网络层级传递。并将各级网络同步化,实现法律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同时还应当注意对其余电子终端设备的APP普及,从而稳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

2、建立多层次的农村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团队

首先,应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高的、适应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要求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要吸纳一流专家,建立一支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学者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政策理论研究队伍,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咨询[9]。动员当地的法律机构对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的“赤脚律师”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服务能力,兵队该队伍进行定期的评估,使其成为农村地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最后,鼓励法学专业的学生到基层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科大学生的作用,如在法学教育中推行诊所式教育,这不仅有益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能够通过实践来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在经费方面,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拨款,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并完善相关经费使用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10]。由于经济落后地区维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合理的方案是将这些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大额支出事项上的支出重点提高到中央、省级财政,以使当地政府的负担得以减轻[11]。同时应当赋予地方上的一定税收自,在税率制定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从而摆脱财政困境。乡镇政府还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各律师及其律所承揽相关工作,并组织建立专门公共法律服务公司,向社会进行融资,由律所或其他公司法人参与入股分红,从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3、拓宽农村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

应当进一步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以达到充分保证农民的权益的目的。首先,应拓宽农村法律援助对象,实行弱势群体优惠待遇政策。该群体主要包括无业人群和经济条件差的城乡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对该群体建立优先窗口是当务之急。将司法救济与法律援助融会贯通,实现各区域城乡联动机制,建立二十四小时农民工法律服务站,做到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为其办理服务凭证通票。其次,拓宽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除了在《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增加农村地区较为广泛出现的案件为受援内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事件。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换言之,即在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及时补救。

4、组织领导机制

根据问卷调查,调查对象认为,法院应该降低申请标准,扩大应援范围,对于援助机构和政府的援助义务的履行共同担责。而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承担法律宣传和教育职能,以诉讼援助为主,辅以非讼服务功能,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行政层级协调,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各司法部门应当设立特别办公区域,用以对指挥各部门工作,日常管理,级别调控,从而推进落实完善纵向协调机制。

三、结语

目前,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文在理论方面对完善措施路径进行了相应的探讨,但是仍需要实践经验的融会结合。眼下,应当借鉴走在前列的省份区域的成果,并联系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变通,以达到推进现代化视域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进程的效果。(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成果,批注号:2015-BZX-079

参考文献:

[1]王晓改.试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政府责任[J].公民与法,2013,(02):49.

[2]苏明,贾西津,孙洁,韩俊魁.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J].财政研究,2010,(01):14.

[3]顾潇军,朱强.社会制度文明视野下的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太仓市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规划(2013―2015)》解读[J].中国司法,2013,(10):37.

[4]于泓源.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4,(04):40.

[5]许同禄.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J].中国司法,2013,(05):13.

[6]梁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7]赵大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广东省推进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司法,2014,(10):16.

[8]裴小梅.对我国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兼论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J].河南社会科学,2004,(02):90.

[9]顾潇军.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2,(12):52.

法律援助的基本社会功能范文第2篇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我市现有2.6万残疾人,直接影响8万多家庭人口。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努力缩小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

(二)指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推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

(三)任务目标。到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市前列。到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

1、加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逐步建立按残疾等级实施分类救助的生活补贴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60元的生活补贴;对低保对象中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逐步实现全市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或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补助金。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2、坚持“救小、救早”原则,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3、大病救助、医疗救助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4、着力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问题。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住房保障和救助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纳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统一规划和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

1、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城镇残疾职工办理基本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特惠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2、落实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重度残疾人和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3、提高残疾人医疗补助标准。适时降低残疾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自付标准,提高残疾人医保报销最高限额。部分肢体残疾人(三瘫一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对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础上,个人自付部分,属于低保家庭的给予100%补贴,属于低保边缘家庭的给予60%补贴。

4、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5、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可以比正常人提前5年领取养老保险金。

(三)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1、对向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的机构,由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

2、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

3、为有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发放燃油补贴。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托养、维权、无障碍等专项服务,大幅度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网络,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加强市、镇(街)、村(社区)三级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年建成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肢体(工伤人员)康复、假肢装配、辅助器具供应、社区康复指导等工作。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加强镇(街)和社区康复站(室)建设,扶持一批基层康复站(室)成为基础康复工作示范点,建立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提高康复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积极开展康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在全市形成机构专业康复、社区康复、家庭康复相互支撑、覆盖面广、转介通畅的康复服务网络。

2、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将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及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教师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纳入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选聘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优秀大学生,强化训练后充实到社区和专业康复机构。采取“请进来”和“送出去”相结合的形式,通过邀请外地专家举办培训班和选拔优秀人才外出学习等方式加强对康复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稳定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

3、建立残疾预防体系。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加快建立残疾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由卫生部门牵头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免费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为残疾人家庭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免费实施全部新生儿疾病(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听力、脑瘫筛查)筛查和阳性病例干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残疾的发生;重视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加大残疾预防知识的普及力度,到年残疾人康复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残疾学生学前至高中阶段全免费教育,全市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对接受各阶段教育、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以及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市残疾人优惠扶持办法》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市残疾人大中专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中专学生学费补助办法》规定给予学费补助。

2、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采取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实施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学校要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保障各类特教学校和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与普通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

3、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三)建立规范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1、全面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和财政代扣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高使用效益。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落实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规定。扶持各类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2、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和服务项目,并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人社、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盲人按摩场所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审批和监督。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就业。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加快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

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大对残疾人的帮扶力度。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探索“公司+农户”等产业化扶贫模式,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大力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扶贫基地建设,切实发挥基地示范、培训、就业、辐射带动功能,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脱贫致富能力。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可给予一定的开业补助,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要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培训范围。

(五)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1.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要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各艺术团体、文化馆要及时创编排演反映残疾人自强不息和社会扶残助残的文艺节目,定期举办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和书法、摄影等艺术比赛,繁荣残疾人艺术创作。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及镇(街)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定期增配、及时更新适合残疾人阅读的读物;加大对盲文、盲人有声读物、残疾人题材的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等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残疾人励志文化产业,教育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2.加快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教育部门要把培养残疾学生的文艺体育技能作为各类学校的重要教学内容,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各级体校要创造条件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文化、体育部门要鼓励支持和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文化体育比赛和交流,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财政部门要安排残疾人体育训练、参赛和奖励经费。要建立残疾人文化人才和优秀运动员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妥善解决其就学、就业和社会保险等问题。

(六)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逐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

1、建设市残疾人托教中心,建立健全以市托教中心为骨干、镇(街)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安全保护等服务,组织从事简单生产劳动以及相应的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活动。

2、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托养服务机构。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落实政府补贴政策,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入院甄别标准、机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社会组织的资助及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加快托养专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七)健全残疾人维权服务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和工作。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专项基金,加大对残联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投入和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的补贴。各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依法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机制,畅通渠道,健全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应急处置机制。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2、加强城乡无障碍建设、改造和管理。有计划地对已有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各级政府在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城市道路、公园景区以及社区时,要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建造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逐步推广在公交车辆和站点配置无障碍设施。小城镇、农村地区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要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把好规划审批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责成修改,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切实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严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主要城市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达到“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创建要求。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有关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重大事项。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从年起,将无障碍建设、扶残助残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内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康复、危房改造、扶贫、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重点扶持。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福彩公益金和体彩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要积极给予支持。市慈善总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实施扶残助残项目。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各类残疾人服务业。

法律援助的基本社会功能范文第3篇

线下服务商签约工作将重点突出品牌服务商引领,普通服务商全面参与,线下服务商的数量及质量并重,与服务商共同发展,携手同行。

一、家政(助洁)服务商:家政类线下服务商以汉口片区友缘家政、平凡新家政、巾帼家政及其他个体服务商为签约对像,同时与互联网家政服务商阿姨帮、58到家、好慷进行对接,在二周时间内,签约完成20家家政公司,家政人员达到100名,逐步滚动拓展,最终实现江汉区每社区一公里范围内覆盖一家家政上门服务商。确保订单在第一时间执行到位。合作期内,线下服务商按订单金额5%-8%提供佣金返点。

二、医疗(助医)服务商:根据现阶段国家及省市对于医养结合式养老的要求,作为线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核心利润来源,将从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慢病康复等方向入手,分别展开线下服务商签约及服务设置

1、医疗卫生服务:在一周时间内,与即将进驻的社区(马场+唐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完毕,实现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同时与微医、趣医、好医网完成签约,实现线下平台的在线对武汉市所有三甲医院的在线预约挂号和在线远程诊疗服务。与武汉市内的知名体检机构如慈铭签约,实现辖区内老人的批量优惠体检服务。实现体检金额的返佣20%

2、药品配送到家:在一周内,与九州通好药师大药房平台签约,实现武汉市100余家好药师大药房全部上线,就近对老人的常规用药实现送药上门服务。药品服务佣金为15-25%(根据不同的药品种类进行区分),实现江汉区内由我司服务的社区全天24小时可送药上门的优质服务。

3、慢病康复:以中医保健疗养为切入点,由公司自行组建中医康复护理团队(每签约社区设置1-2名中医康复护理师),同时与武汉市知名及特色中医康复机构(九州通上医馆、百年堂、太经堂正安中医等)进行联动,实现中医保健、中医膏方、中医康复(肩、颈、腿部慢病的调整和恢复),自营中医保健服务毛利率控制在50%,以增强为老中医康复护理服务和产品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专业的为老中医康复护理品牌。

三、配餐(助餐)服务:实现自营门店自行开餐与线下订餐平台共同合作相结合的方式,在完成政府采购服务的同时,实现对社区门店周边写字楼及居家的营业服务,前期平台配餐服务,将与饿了么和美团外卖、百度外卖优选商家合作,实现线上平台的配餐服务功能,后期将以自营门店独立完成。自营餐饮毛利控制在25%。

四、便民服务:在一周内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手机话费、水、电、煤气费用的在线缴纳功能,让老人在社区即可完成相应的代收代缴服务。便民服务将形成如下四个服务链条:

1、爱心超市:自建社区爱心超市,与中粮、饮用水、家用品供应商完成签约供货,并同比周边超市和便利店价格低10%,控制毛利15%

2、清洗服务:一周内与E袋洗、泰笛签约,实现覆盖社区内所有老人衣物上门收洗配送服务,控制利润8%-15%(根据不同季节和衣物品类收取),同时与政府沟通,由政府在自营社区内提供集中式干洗设备,由我方自营(可实现控制利润30-40%)

3、为老理发:通过与公益组织、社工机构、理发学校签约,实现对辖区内老人每月义务免费理发一次的服务。

4、老年大学(四点半课堂):与江汉区老年大学沟通,设置老年大学分校,不定期的开展社区文体活动,增加老年的人的幸福感,并积极切入辖区内四点半课堂的工作开展,对接少儿培训机构、少儿游乐场所开展各项社区公共服务

五、旅行(居)服务(助行):提供专业的老年人旅游、旅居服务,与第三方旅行社签约,提供武汉市周边一日游(响应政府市民下线政策)、夏季避暑、冬季疗养等功能,控制毛利18%

六、助残服务:与省、市残联对接并与助残医疗设备厂家签约,实现包括但不限于轮椅、拐杖等的线上展示及销售。实现对辖区内三无老人和政府兜底老人的关怀。同时借此,扩展与民政局、街道、社区的合作关系,完成服务辖区的宜居社区、适老化改造工作(目前武汉市对于宜居社区、适老化改造标准为每社区60万元)

综上,从老人的医、食、护、养等方面进行全面入手,围绕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在一到二个月内,完成不低于100家线下服务产的签约,为老服务人员不少于1500人,在平台上线后能立刻投入到运营和服务中。实现民政能监管、老人享服务、企业能运转的三方满意的局面。

线上实体平台的建设、线下服务商签约将与线下门店的运营同步启动,线下门店将从如下几个节点进行推进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定位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点作为能迅速落地开展工作的终端之一,可以在落地的同时,通过与所覆盖社区老人做好服务和沟通,树立公司养老品牌和良好的口碑,在启动阶段,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主要定位如下:

1、市级优秀社区养老服务旗舰店:从服务平台、服务提供、企业运营、政府及辖区老人满意度多方面进行体现

2、长效运营的社区医养结合示范点:实现涵盖医疗护理服务、日常居家及社区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相结合的,有良好社会效应和一定的经济效应的示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最终建设成服务理念明晰,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行为规范,服务制度健全,服务质量优良,对区域内乃至更广范围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及服务提供

社区居家用养老服务中主(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需要服务的老年人,覆盖社区活力老人 、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主功能及服务内容包括:

1、老年人口信息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整理和档案管理。通过智能化终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的年龄、性别、联系方式、支付能力、慢病等信息。

2、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对所在辖区内的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及服务需求,并确定相关的养老服务。

3、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居家养老等一系列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4、健康保健服务: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保健推拿、送药上门、医护到家等服务。

5、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通过成立老年顾问委员会以及专业的文化团体,引导并树立老年人健康的老年生活。

6、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7、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8、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包括义诊、义务理发等在内的每月集中式的公共志愿服务。

9、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为失能、空巢老人提供定期上门查看、定期查访等家庭式亲情关怀服务。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衣物清洁(内衣、外衣、外裤)

15元/大件,8元/小件

洗窗帘、洗床单、被套

15元/大件,8元/小件

洗鞋子

15元/双

衣物熨烫

2元/件

老人身体护理(按摩肩、胳膊、腰、腿等)

15-30元/小时/人

老人身体清洁

30元/小时/人

帮老人采购常用药物、陪同就医等

15元/次/人

陪聊、精神慰藉、心理关怀

10元/小时/人

常用物品送货上门

5元/人/次

上门送餐

3元/人/次(餐费另计)

上门理发

20元/次

上门体检

3元/次(耗材成本另计)

10、智能居家养老服务:采取信息化服务方式,为照料中心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

11、爱心超市:在社区内,设计社区居家日用品的爱心超市并为社区老人提供代缴水、电、煤气费等公共服务。

12、爱心食堂

配备助餐员,为老人提供健康实惠的午餐和集中就餐服务,午餐内容以清淡、营养均衡为主,并根据时令和实际条件,适当增加配菜和配汤。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以无偿、低偿和有偿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报纸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实行服务零收费的无偿策略,老人低偿支出部分耗材的成本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托、就餐、推拿理疗、家政等服务,根据服务成本制定低于市场价格合理的有偿收费标准,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自身的造血功能。

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人员配备及启动阶段工作任务

为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作用,兼顾公共服务与企业经济收益,建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如下人员进行配备(以单店为例)

运营部统一设置政府公共关系人员和商务资源整合人员,政府公共关系主要负责按政府相关政策要求,落实社区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以及对接并承接相关的政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商务资源主要用于第三方服务资源的整合以及集中式的资源匹配管理。

店长:1名(兼任信息员)

店员:3名(一名爱心超市及代购代买工作人员,兼职食堂收费员,二名中医推拿人员)

食堂厨师:2名(一名主厨、一名配菜并兼任食堂服务员)

社区门店启动阶段工作任务:

1、商务资源整合第三方服务资源,确保10分钟服务圈成形,整合包括理发、送药、义诊、家政、开锁、家电维修、菜品配送、洗衣等在内的第三方服务商

2、社区工作人员对本社区进行市场调查,确认老人需求,获取老人信息

3、启动对社区服务门店的软装设计、功能室划分,设施设备采购

4、所有服务商的服务流程标准化培训,服装标准化统一

5、试运营,并将各项标准化制度、流程等全部完成,形成规章制度正式启动社区门店运营。

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收入预测(以单店标配为例)

预计经过一年时间的运营,公司的线下养老服务平台和线下实体门店,将达到如下目标

1、具有强大的政府为老服务影响力

2、企业为老服务品牌将全面放大

法律援助的基本社会功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服务型政府建设;涪陵区白涛街道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重庆市涪陵区各级领导干部越来越认识到基层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基层社会管理的效果和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管理的好坏。涪陵区白涛街道按照总书记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创新理念,以延伸服务端口和延伸服务领域为抓手,不断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 白涛街道延伸服务的主要做法

白涛街道距涪陵城25km,幅员面积217km2,辖18个村(社区),人口有5万人。近年来随着场镇建设和化工园区建设的飞速发展,辖区流动人口与日俱增,因移民迁建、征地拆迁、建筑施工、厂社纠纷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社会矛盾和治安安全隐患凸显。同时,社会保险、粮食直补及群众等办理事项逐年增多,原有的服务模式和服务机构已经不堪重负,远远不能满足服务群众的需要。为此,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白涛街道开展了“创新管理模式,延伸服务端口和服务领域”的“两延伸”创新试点工作,建立了以阵地体系为依托、OA操作体系为纽带、队伍体系为基础、制度体系为保障的基层社会管理新体系。

2.1 建成了系列服务阵地

白涛街道根据中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投资320万元,于2010年建成白涛街道综合服务大楼。其中便民服务中心面积达500m2,大厅设立民政、社保、计划生育、国土、建环、户改、广播、法律援助、农业综合等9个办事处内设机构的服务窗口,服务项目40项。在经过2年的成功运营后,街道以此为蓝本,进一步延伸服务端口和服务领域。2012年街道又投入200余万元,经过新建或改建,在7个村(居)建成了规范的村便民服务大楼,在其余11个村(居)设立便民服务点,除了原有的9个服务窗口外,还增设了邮政、水、电、气、手机费用缴纳、就业指导、医疗救助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窗口,服务项目延伸到50余项。

2.2 开发了一套软件系统

为了实现村社接件、中心汇总办结的便民目地,街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与中国移动公司合作,依据部门的办理事项、办事流程,吸纳部门和村居意见,在重庆市首家开发了一套便民服务操作系统(OA操作系统)。该系统集网上咨询、网上办理、图文传输、流程监控、信息政策、远程调解、视频监控为一体,考虑到政府部门间的事务办理,系统还增加了网上办公功能。

2.3 建立了三支队伍

一是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大厅服务队。街道从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中精心挑选了16名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浓、形象气质佳的干部,经过业务、礼仪培训,持证上岗,为办事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二是建立了一支常住村(居)的社区服务队。街道面向社会招聘了一批应往届大学毕业生,经过系统的基层工作培训后,安排到各个便民服务站(点),负责村(居)的便民咨询、网上事项办理、网络系统维护以及其他便民事项的处置,实现了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与村(居)便民服务站(点)的有机衔接。三是建立了一支覆盖全街道村、社的代办队。为使边远村社的群众办事更方便,街道在18个村、社区均建立了由村委会主任负责的为民服务全程服务队,在每个农业社设立一名代办员,不定期收集本社群众的代办事项,每3天一次汇总办理。

2.4 推行了六大制度

考虑到基层群众对办事流程不熟悉、对办事人员不熟悉、农闲办事等具体问题及特殊人群的特别需求,街道在便民服务中心、村(居)服务站(点)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延时服务制、上门服务制和信息公开制。

3 白涛街道延伸服务的主要成效

3.1 方便了群众

体系建成之前,最偏远的乐道村群众到办事处办事专车往返要近3h,耗时又耗力,群众意见极大。随着便民服务站(点)对村(居)的全覆盖和全程制度的推行,现在只需交给代办员就能完成。为了防止退休人员冒领养老金,过去社保部门要求退休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进行一年一次的“生存确认”,许多退休老人年老体弱,疾病缠身,行动十分不便。现在他们只需要到村(居)便民服务站(点),手捧日历,工作人员通过OA操作系统将视频和图像传输给社保部门就可以进行“生存确认”了。村民真切感受到“以前办事跑断腿,现在只需动动嘴”。

3.2 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

街道通过充分整合各种服务资源,让各种服务因素得到了最大的利用,切实解决了以往群众办事“不好找人”、“不好找门”的问题,改变了以前那种只能群众登门办、部门看着办的状况,在街道形成了一般事项当场办、本级审批当天办、区级审批限时办的工作局面,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开始营运以来,受理全程521件,走访652人次,接访74件次、96人,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3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189件。

3.3 推动了服务型政府建设

长期以来,由于办事不公开、不方便,加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的存在,群众反应强烈。建成村级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后,办事处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把服务公众作为政府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民生优先、服务至上的导向,把为公众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服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有效地改善了干群关系,进一步树立了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推动了政府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4 基于白涛街道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启示

基层处于社会管理关口位置,基层政府是社会问题最直接的感知者和回应者[1]。基层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也是自身调整、改革、再建构的过程,是转变治理角色、结构与方式以获致合法性的过程。基层政府自身的适应性变革是社会管理目标实现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

4.1 塑造服务型基层政府,寓社会管理于公共服务

服务型政府和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治理方式总体性创新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体制改革要在目标和方案的设计上,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本内容和工作重点,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对政府的满意度和政府公信力为标准;另一方面,社会管理创新要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为突破口,要把服务放在社会管理中,并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部分和基础。基层政府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以服务为抓手,通过延伸服务端口和服务领域,使服务下沉,更加贴近群众。运用菜单式与个性化等服务形式,通过服务外包与购买,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以行政为主导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整合基层管理和服务资源,以业务归并、人员整合、服务前移为主线,对机构职能、人员及服务设施进行整合,形成“大民生”、“大综治”治理格局。要充分调动各种单位和组织的积极性,发挥他们与基层群众联系广泛和服务便捷高效的优势,在服务的空间和服务的领域上都以方便基层群众为目标,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办”[2]。

4.2 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基层社会管理是一项技术和艺术性、情感性很强的工作,既有普遍的规律又有地域人文特色[3]。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对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随着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工作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承担的各种社会化服务保障任务将更加繁重。当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职业不专业”和“专业不职业”。一方面,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实践的社区工作者,绝大多数没有接受过专业学习,很难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系统化的服务,无法有效应对和解决新的复杂社会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没有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和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大部分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难以就业。白涛街道通过招聘大学生社会工作者,适应了社会工作需要培养和使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发挥他们服务管理基层群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优势的要求;通过在村社招聘代办员,充分挖掘和利用了乡土基层社会管理人才的特长,利用了他们熟悉当地文化和风土人情、熟悉基层社会、联系群众广泛的优势。

4.3 积极探索信息化管理方法,发挥现代科技在社

会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社会管理信息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要顺应信息化的时代潮流,大力推进社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在社会管理中的应用,在各个领域构建高效快捷的社会管理服务新模式。白涛街道将所有村居划分为7个网格,在每个网格都设有OA操作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等数字信息化平台,以街道统一指挥监督中心为信息汇集与传导中枢,整合管理资源解决跨部门公共管理问题。每天利用信息化平台开展远程矛盾调处和信息反馈,通过网络进行社会矛盾和纠纷排查“零”报告,通过开设视频,人可以直接与街道主要领导对话,从而节约基层群众反映诉求和

政府行政的成本,增强政府对社会问题的感知和反应能力,提高政府的回应性和行政效率,方便基层群众解决问题。

4.4 完善政绩考核,改进基层群众工作

当前社会管理的本质是要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要真正让各级领导干部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自觉的行动,必须完善政绩考核制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研究制定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社会管理政绩考核体系和方法。以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政绩考核办法为抓手,切实转变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和思路,不断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参考文献:

[1] 孙柏瑛.基层政府社会管理中的适应性变革[J].中国行政管理,2012(5):34~38.

法律援助的基本社会功能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 居住形式 治安管理 影响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深刻变革,城市流动人口随之增多,特别是在一大批沿海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中,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和积聚。2012年8月,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指出,2011年中国流动人口总量巳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中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使得流动人口几乎成了除了市民、农民之外的第三大人口群体。

应该清醒看到,流动人口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为发展注入了“人口红利”,带来的是机遇;另一方面出租房乱象等治安管理问题不断增多,流动人口犯罪率上升相对较快,带来的是不稳定因素。余姚市作为副省级城市宁波市下面的县级市,在开明开放和“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四连冠的大环境带动下,流动人口呈现出明显增加的趋势。余姚市作为中小城市,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居住问题已成为影响当前治安管理的一大因素。因此,改善城市流动人口居住条件,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管理,是推动社会和谐稳定、构建以人为本社会、打造幸福城市的大势所趋。目前对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研究多数集中在所存在缺陷研究、管理模式创新研究和社会管理体制研究等方面,通常建立在基层政府行为基础之上,而对于流动人口居住与治安管理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在参考和借鉴优秀研究成果与论文的前提下,主要从城市流动人口居住与治安管理的视角人手,通过对余姚市的实证分析,深入挖掘城市流动人口居住对治安管理的影响与原因分析,切实为当地有效解决“成长中的烦恼”提供理论参考。

一、城市流动人口居住对治安管理的影响

大规模的流动人口给流入地,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承载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要求和挑战。流动人口进入城市,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居住问题。有数据表明,上海非本地户籍人口犯罪率达到了70%以上,杭州、深圳的非本地户籍人口犯罪率甚至趟过了90%。2013年第二季度,余姚市破获刑事案件317起,查处治安行政案件562起,刑事拘留流动人口559人,行政拘留723人,强制教育61人;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34人,其中流动人口559人,占67.54%;抓获“两抢一盗”涉案的流动人口213人,七类恶性案件涉案的流动人口48人。

1 流动人口居住场所的复杂性亟需不同的治安管理手段

我国流动人口在居住方式上包括“村落型”聚居、集中居住在单位或工棚、分散居住等三种类型。流动人口居住以出租屋为主,涉及面广量大、分散,租住人员复杂。少数不法分子主要在城乡结合部出租屋藏身,这部分人员属于“黑色群体”,是治安防范和打击的重点。

从2013年3月余姚市阳明街道流动人口居住区域分布及居住时间分析。从区域分布来看,居住在建城区范围的有37568人,占43%,居住在建城区外农村的有50289人,占57%(见图1)。从居住时间来看,居住6个月以下的有22123人,占25%;居住6个月至1年的有28978人,占33%;居住1年以上的有36756人,占42%。由此看出居住一年以下的人数相对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数较多,流动人口的不稳定性较高(见图2)。

2 流动人口集聚和高犯罪率对治安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随着城市流动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强,导致社会控制减弱,犯罪率升高。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人数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直线上升,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来看,流动人口犯罪数量也在逐年增多。大量流动人口往往通过亲朋好友、老乡关系介绍来到此处,因而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和乡土观念。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等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拉帮结派组成团伙相互壮胆进行犯罪,形成盗窃、抢劫、诈骗、流氓、贩毒等团伙来危害社会,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的正常秩序。余姚的流动人口大都来自安徽、贵州、河南、湖南、四川等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其中安徽籍12.4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23.3%;贵州籍11.1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20.8%;河南籍5.5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10.3%;湖南籍5.1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9.6%;四川籍4.5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8.4%。上述籍贯的流动人口总和,占余姚市全部流动人口53.3万人的72.4%(见图3)。

3 流动人口的流窜作案增加了治安管理的难度

流动人口的流动特性决定了其犯罪的流窜性和犯罪目标的随机盲目性。从流动人口作案的地域看,大范围的流窜作案呈递增之势。同时,由于流动人口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治安管理松散而薄弱,因而这些区域成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多发区。而从作案的场所看,旅馆、娱乐场所、建筑工地是流动人口居住的密集区,因此,这些场所也就成为流动人口作案的集中地。由于流动人口的活动规律难以掌握,一旦其落脚点发生变化,原暂住地掌握的各种信息很难被其他地区共享,容易导致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动态治安管理失控,使违法犯罪人员有机可乘、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从业场所和职业的多变,致使流动人员的居住地频繁更换,居住在余姚市城区的流动人口变更多,注销率高,流动性比农村的大,给动态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据统计,余姚市29个城中村流动人口数量激增,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之比达到1.7:1,“反客为主”现象明显,极易引发“抱团式”,形成各类不安定因素隐患(见表1)。

二、流动人口居住形式影响治安管理的原因

1 工作及生活方式差异极易引起社会冲突

城市流动人口聚居区内发生的很多侵财型案件主要由犯案人员务工方式的特点而引发。而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在思想观念、文化背景、言行习性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从而导致流动人口因生活方式差异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流动人口本来就对城市缺乏归属感,与城市社会的隔阂使其难以形成本地居民应有的道德规范和法制观念,而流动人口不同的生活习惯易引发本地居民的不满情绪,他们又由于本地居民的偏见和歧视而更加产生疏离感。同时,部分流动人口有着对高生活水平的向往和仇富心理,看到周围人的富有,而又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容易产生不公正感,乃至采取违法犯罪手段来夺取财富。加上许多出租屋的房主都不在本村居住,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增加了治安管理的隐患。从而不同人群都缺乏安全感,最终导致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会治安状况日益恶化。

2 治安管理力量不足,经费保障不到位,防控机制薄弱

基层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根基。目前普遍存在警力不足、存在治安盲区的现象,既要做好辖区内常住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又要负责冶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及侦破工作。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依旧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使其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出来,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处于被动状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缺乏必要的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作为保障,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开展中进展不顺利,工作积极性难以有效发挥。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内在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十分有限。同时,基层公安机关对于流动人口的社会治安防范功能未能得到真正发挥,导致流动人口中各类治安问题目趋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各部门间相互协调问题突出,“条”、“块”矛盾比较明显。

三、改进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对策措施

1 创新工作思路,实现由管理控制型向高效服务型转变

一是注重信息共享。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核心在于全面而准确地掌握流动人口信息。稳定信息采集员这支队伍,在确保城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完整准确基础上,加强流管办、公安、计生、劳动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交流,提高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率和综合利用率。健全完善分工合作机制,形成信息共有、资源共享和责任共担的联动体系。二是注重普法教育。通过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对城市流动人口发送普法教育短信。街道(镇)派出所会同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和社区民警深入辖区流动人口集中的城中村、工地和企业等居住地,同时利用培训班、座谈会、广播电视、横幅、发放资料等方式,加强对流动人口普法宣传,对即将入住的流动人口进行专项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文化修养。调解各类纠纷,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三是注重引导预防。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模式创新的核心是构建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核心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制定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口落户政策,加快推进居住证制度和“积分”制度,使流动人口能安心就业、安定生活。同时,对一些居住在辖区内有前科的流动人口,做到经常性的走访见面,了解其就业等基本情况,采取“警钟常敲”的方式预防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长远来看,以服务推动管理是未来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大趋势,代表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2 强化队伍建设,实现由分散粗放化向集中精细化转变

一是加强保障管理力度。加大对公安队伍建设和警务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始终把公安队伍建设和警务保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从优待警,抓好协警、保安队伍的专业化培训和管理,适当提高协警相关待遇,加强对派出所的支持,切实提高派出所的战斗力。同时,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的原则,实行弹性和错时等工作制,形成责任明确、联动运作、集约高效的管理模式。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原则,把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单列。二是加强专职队伍建设。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对流动人口综管员采取“三结合”的方式,即上岗前培训与定期培训相结合、定期例会与每月考核相结合、工作业绩与奖惩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工资奖金福利同所负责区域外口管理工作实绩捆绑计发,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积极性,着力构建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专职流动人口综管员队伍,筑起治安管理的“篱笆”。三是加强各类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治安防控机制,联合有关单位,加强流动人口落脚点与活动点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将打击和预防流窜犯罪作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重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模式。把市街道(镇)村“三级”流动人口专管员和出租屋综治管理服务人员整合成一支队伍,将服务、管理、维权、执法等各项工作融入到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从而解决领导交叉、职责重叠的问题,为城市流动人口实现服务均等化提供有力保障,共同编织出一张“安全防范网”。

3 改进管理方法,实现由单一行政式向多元合作式转变

一是联合部门,推行“服务式”管理。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服务管理模式,加强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探索“以外管外”,吸收部分在余姚时间长、威信高,热心为群众办事的流动人口参与服务管理。探索建立由流动人口代表、村干部、派出所民警、镇外口办、司法所、劳动保障中心和规模企业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和谐促进联谊会,成立以信息员、宣传员、调解员、服务员、监督员“五员合一”为特征的和谐促进员队伍,提高居住信息收集率。同时,强化对城市流动人口相对集中,治安问题频发有关区域和场所,比如城乡结合郎、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实行定朗的治安管理整治行动,对那些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及无正当工作或经济收入等“三无”流动人口开展及时清理、同时对他们给予关爱,开展合理疏导与帮扶。二是联合企业,推行“委托式”管理。依托用工单位居住地建立“流动人口员工之家”,由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家长”,严格落实用工单位负责制。由每个用工单位指定一名流动人口管理员,负责单位内部流动人口居住的登记、办证、教育等工作,做到“用人登记、人走销户,实时统计、实时上报”。三是联合房东,推行“名册化”管理。流动人口的管理,离不开其所居住的房屋。改变管理办法,实现由传统的“以户籍管人”、“以证管人”向“以房管人”方向转变。建立以出租房为依托的模式,把服务管理融入到房屋中居住的流动人口。通过“公安主管”与“房东协管”有机结合,推行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名册化”、“旅馆式”管理模式。将房东确定为“户主”,一户一册建立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户”,要求“户主”及时登记、申报户内人员情况及变更情况,提高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登记率,保证“人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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