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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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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第1篇

××××年第一季度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其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件,各乡镇、街道共办理件),其中,刑事案件件,民事案件件。接待法律咨询件,有效维护了广大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援助机构状况分析:

我区设有法律援助中心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个(工会、老年人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建立了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组织建设得到了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素质较高,但具有律师资格人员偏少。

二、法律援助经费状况分析:

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全年财政拨款万元,经费与上年持平。办案补贴费用为民事每件元,刑事元,非诉讼元,解决了以往法律服务人员办案无补贴的现象。

在经费使用上,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能。

三、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及类型分析:

一季度法律援助案件共受理件,其中,刑事案件件,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件,聋哑人件。民事案件中涉及婚姻家庭件;三养案件件;劳动纠纷、工伤类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其主要原因一是经费的落实到位推动了业务工作的开展,二是市局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得到了落实,三是乡镇街道追求办案数量已作为援助工作的核心内容。援助案件数量的增加,也使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一)民事援助案件特点分析

民事援助案件的类型,主要突出如下特点:

一是因用工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报酬争议案件较多,这类案件将是今后援助工作的重点;原创:二是因人身损害特别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的金额大,动辄数万的赔偿金额,社会影响大,巨额的医疗费用也使受害者生活状况极度困难;三是涉及三养案件,工作比较复杂,并非简单通过诉讼活动就能解决,往往需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二)刑事援助案件特点分析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类型方面,主要反映出以下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多达件,说明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予加强;二是财产型犯罪多,在刑事援助案件中涉及盗窃、抢劫的财产类犯罪占很高比例;三是外地流动人员作案占很大比例,这类案件的增加反映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社会救助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第2篇

我国法律援助参与者具有多样性、广泛性的特点

我国法律援助参与者主体多样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是由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现状和特点决定的。首先,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我国的人口数量较大,法律援助对象众多,并且公民法律普及的程度不高,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

法律援助对象不仅要求得到专业的诉讼和辩护,也需要得到专业的法律咨询,非诉讼的法律事务的指导和等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另一方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缺少,全国注册的执业律师不到13万人,平均每一万人不足一名律师。同时,律师分布不均衡,70%左右的律师集中在大中城市,只有30%的律师在为农村服务。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人员正是为了弥补律师数量上的不足和分布的不均衡应运而生的,目前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也仅有10万人左右。法律服务从业者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

因此,在我国,社会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牵援助工作中来 ,共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其次,法律援助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成本。从降低和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出发,应该对不同的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配置不同援助人力资源,合理调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参与者的力量,为有不同需求的法律援助对象服务,实现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最充分地发挥,防止人力资源的浪费,也是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的有效途径。

基于上述原因,在法律援助参与者的范围和对象上,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方面通过《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确定了由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社会职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组成的义务主体;另一方面对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灵活的、倡导性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一些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如《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 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存在的问题

经费困难。除个别经编制部门批准的法律援助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基本上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设在各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站点情况相对好一些。这些站点虽然没有专项经费支持,但是由于其设在各社会团体内部,其办公经费一般都会从其所属部门开支。但是这些组织能利用的办公经费有限,所以其业务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有的形同虚设,很少开展活动。与上述组织相比,民间组织则困难更大,它们没有正常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些组织因争取到境外资金而成立,后因为境外资金收缩或停止而遇到了生存困难。

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人员的身份不明确,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较为艰难。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中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由于受到执业场所的限制不能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证书,他们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的身份经常受到质疑,得不到法院、仲裁机构的相应支持,在协调处理纠纷及办案取证等等活动中,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也受到许多限制。由于经费及专业服务资质等原因,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范围很窄,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案件范围很多是相同的,没有成为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补充。

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目前,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还缺乏具体的规定,针对社会组织踊跃但无序地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情况,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开始关注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情况。但是目前仅仅是与经其批准设立的组织保持着经常性的工作联系;而对未经其审查、批准成立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说是基本上不了解其从事法律援助活动方面的具体情/,!/况,更谈不上管理和监督。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仅从了解到的情况看,曾经发生有些社会组织因法律服务方面的收费引起纠纷被投诉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情况。

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定位思考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虽然挂了法律援助牌子,但工作仍处在权益维护的老模式上,对怎样开展法律援助思考不够;二是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视为维护社团成员利益的渠道,在工作开展中因依赖政府法律援助而失去 自治品格 ;三是致力于建立一套与政府法律援助相仿的工作体制 ,独立于政府外开展的却是与政府法律援助重合的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能的主动性和效率有待提高。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 便捷、 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资源使用效率的高低,都与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发挥的好坏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一些法律援助机构重办案轻管理,疏于履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影响了整个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

如何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明确参与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

我们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目标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对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监督和管理,我们要坚持: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与政府法律援助协调互补;多元化发展;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严格保证质量。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自律为主的内部治理机制。为保证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对社会组织要实行准入制度,明确监管的标准和责任。

加强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

立法 方面,加大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求中央政府对外加大对国际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和交流力度,把握世界各国法律援助的发展趋势和成熟经验,对内则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结合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制定详细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性指导文件,形成以《 条例》 为基础,各种配套法律、法规为辅,相互衔接,多层次、综合性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确保法律援助事业协调有序发展。对于地方各级政府而言,则应依据《条例》并结合本行政区域财政、法制状况,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具体实施标准,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援助细则,并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做相应调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向中央政府提出立法建议,使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真正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资金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必须加大国家财政拨款数额,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其次,建立政府性法律援助基金。从实践上看,这种基金是一个很有发展潜质的资金筹集途径。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法律援助政府性基金可采用以下筹集方式:一是每年由政府从律师行业收取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法律援助机构,用做法律援助经费;二是从福利彩票、募捐扶贫济困等各项公用资金中提取法律援助基金;三是政府将部分罚没款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基金;四是依法收取应由受援人承担的合理费用,同时从败诉的非受援方交纳的诉讼费用中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工作纪律,明确法律援助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定期予以监督检查。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加强考核,无论是办案数量还是办案质量都应达到一定标准,对于能力素质不达标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法律援助队伍。

加强培训和信息交流,注重专业特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动员、挖掘具有“维权性质”的社团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横向延展覆盖触角。

吸纳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对法律援助受众人群和服务实施主体分析发现,工、青、妇、残、老等社团组织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其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其机构具有的维权特性与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依法维权的本质高度契合,且具有周密的组织网络体系,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稳定,如果能够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则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有益补充。

发展专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完善维权网络,活跃工作局面。

充分吸收社会律师作为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激励机制。截至 2013 年 11月,全国共有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行了法律援助条例,其中仅安徽、福建、江苏等 12 个省份规定“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此,一是要继续扩大激励机制的覆盖范围,在其余的省份中建立奖励和表彰的激励机制,以提升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同时,激励机制应当以义务和职责的形式明确化,具体到条文表述中宜规定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突出强调 :请记住我站域名“应当”二字,更有利于保障激励机制的有效实现。

二是要增强激励机制的含金量。激励机制的实现形式主要为奖励和表彰。一方面,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成绩突出的律师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表彰力度,加强对先进典型、先进事迹的学习、宣传,通过授予荣誉、提高社会美誉度的方式来增强广大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豪感和内心动力,激发其热情和积极性。

积极吸纳院校学生为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各地区可以与当地大学法学院合作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组织在校学生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接待咨询、承办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成为了学生们的“实践课堂”,既为法律援助带来活力,也储备了人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张小秀 邓金华)

参考资料:

1、宫晓冰: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__ 年,第 3 页。

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比较

法律援助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目前大多数学者对法律援助的研究已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援助理论制度的研究,而逐渐探索法律援助实施的方式。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是指有何种类型的援助律师(主要包括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准律师等)为主,运用何种方式为贫困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目前的问题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法律援助如何尽可能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笔者试图通过对各国不同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探索提出适合我国发展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一、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归纳

国外典型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专职律师模式、司法保障律师模式以及混合模式。

(一)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1、专职律师模式。专职律师模式是由政府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专职律师,由专职律师根据法律援助计划来提供具体的法律援助服务。纯粹的专职律师模式最常见于公共法律援助服务领域,主要从事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的爱德华王子岛以及萨斯卡通省,丹麦等。在加拿大的沙士通省实行全部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的制度。[1]

2、司法保障模式。司法保障模式是根据政府的法律援助计划,按照特定的方式向私人律师付费,由其为某些特定的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并且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律师服务。这种模式主要是英国,美国,以及德国等。其中英国主要是法律援助委员会与全国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合同,由律所来承担法律援助案件。[2]不仅如此,英国还签约民间机构,由“公民咨询局”提供咨询服务,缓解律师办案压力。在美国的民事法律援助中通过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与私人律师来提供具体的法律援助服务。

3、混合模式。这种模式即是将专职律师模式与司法保障模式并存的一种提供模式,该模式大多由除律师外加入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以及志愿者等共同服务的一种模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法律援助混合提供模式,美国、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比较典型的混合模式的代表。其中美国主张民刑分开的提供模式,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通过公共辩护人提供,由政府雇佣律师向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方式主要由民间组织以及法律援助服务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实行混合型的法律援助模式。其中由公职律师专办民事法律援助而刑事法律援助则由私人律师承办。另外安大略省还让法学院的学生处理少数轻微的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仅提高法学院的教学还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二)对国外各种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评价

专职律师模式的优点在于由于是由国家拨款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经费具有财政上的保障,政府律师以及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主动担负起法律援助的责任,提供以及一定的咨询服务,使弱势群体得到了一定的司法保障。其次,由于是由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且有专业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服务质量,使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这种模式过于依赖政府财政拨款,财政经费的有限性可能导致专职律师收入降低从而间接影响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积极性,并且人员编制的有限导致专职律师数量不能普遍发展。然而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需求增大,有限的律师数量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导致律师办案的压力增大。在经费、人员数量以及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的限制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难以保障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另外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落后以及不方便的地方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由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有可能会浪费财力以及人力。因此一味的追求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提供模式过于死板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

司法保障模式,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广泛选择律师的机会,甚至能够选择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的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由于社会市场竞争的存在这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保持援助的独立性。其次,由于该模式较为灵活,能为对法律服务需求不大的地方提供简便的方式,方便当事人。但是这种模式的缺陷则是缺乏客观的服务质量控制措施。不仅如此,在司法保障模式下,由于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为了能获取较多的报酬从而拖延办案时间,对法律援助案件并不是尽心尽力的办理,并且对办案律师缺乏监督管理由此将导致有可能降低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由于该模式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在市场情况下律师靠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报酬,然而法律援助经费的有限,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获取的报酬较低,就导致大多数有经验的律师不愿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而是将案件交由年轻的律师办理。这不仅限制了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还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选择涉及到人员,经费以及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影响,而专职律师模式以及私人律师模式各有优缺点,然而在社会的复杂情况下,采取单一的法律援助模式并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而混合模式不仅克服了专职律师以及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缺点,特别是采取多样化的混合模式,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各个领域各个地方根据当地的特色选择适合当地发展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更符合现实需求。因此从现实的角度出发,选择混合的提供模式更是将来的发展趋势。更能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

二、我国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简介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是在党的提出法制建设,进行律师改革后逐渐建立起来的。1994年初,肖扬部长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各地开始纷纷响应并逐步探索法律援助的建设。法律援助首先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展开,而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司法力量不足、经济困难、经费紧张,因而法律援助工作相对滞后。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困地区也不甘落后,按照自己对法律援助的理解探索法律援助建设,各地区逐渐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3]。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我国的法律援助取得一定的成绩,初步建立起由广州、北京、上海、武汉、郑州五城市为代表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其中广州模式(即拥有一支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里程碑。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标志着国家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正式成立。在经过多年的试点,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体系。其模式各具有优缺点。北京市的法律援助模式分散受理,事后审查具有方便、灵活性;上海、广州模式拥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上海模式由律师值班,把法律援助定性为律师事务所及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义务,广州模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在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统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案件;而武汉郑州模式是集广州模式的优点上,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同时并调动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服务当中。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多样化发展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对我国的启示[4]

在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上,我国虽然取得较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贫困人口数量较大,在财政的压力下,由于律师数量的有限单纯的依赖某一种提供模式不符合现代中国的国情,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我国应充分的考虑到目前的基础情况,可适当借鉴国外有效的经验,对中国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采取一定的改良。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来考虑:

(一)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提供主体

法律援助提供人员匮乏是制约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方面,因此扩大法律援助建设的提供主体一方面对法律援助建设起到推动的作用,另一方面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让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如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高校的法学师生等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中,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做到应援尽援。

(二)提供形式多样化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应该保障贫困人群不因经济的原因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在提供法律援助上,应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提供法律帮助,如可以借鉴美国的民刑分开的模式,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可以采取建立专职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法律援助的质量与效果,在民事法律援助上可以借鉴英国的合同形式的方式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民事法律援助方式由于大多是由于合同以及经济类纠纷,一般可以采取一些较为简便的服务方式就能起到解决纠纷的效果,因此应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以及法律事务所的律师,并积极调动民间组织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拓展法律援助的多样化提供形式。根据民刑的特点来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服务方式更加的多样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建立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关系到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提供尽可能的服务,而中国属于一个人口复杂地域辽阔的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制约法律援助的发展,因此采取统一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难以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起到较好的效果。因此在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上可以采取混合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特别是可以借鉴加拿大特点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当地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建立适合中国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即在经济条件较发达的城市可以借鉴英国的私人律师模式,由于当地经济较好,社会律师人力资源丰富,可以实行合同制由私人律师来提供法律援助,并且建立一套监督体系保障法律援助质量。其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经济较贫穷的地区仍然实行法律援助混合模式。在由政府设立专职律师以及法律事务所的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下,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模式,将高校的法学院的学生以及具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志愿者等等纳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之中。提供一定的基础性法律服务。在案件比较复杂的援助案件仍然由律师提供。

参考文献:

[1] 加拿大法律援助制度介绍,载高贞,法律援助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 英国、荷兰、丹麦法律援助制度简介及体会,原载于《外国案例援助制度简介》[J]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载于高贞,法律援助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

[3] 张耕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4] 胡玉霞,胡晓涛,对国外法律援助模式之比较与借鉴[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6,5。

注释:

1 加拿大法律援助制度介绍,载高贞,法律援助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31页。

2 英国、荷兰、丹麦法律援助制度简介及体会,原载于《外国案例援助制度简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载于高贞,法律援助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9页。

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农民工 法律援助 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胶州市地处黄海之滨、胶州湾畔,全市总面积1210平方公里,现有总人口约110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资源34万人,流动人口30万人,两者之和约占总人口的60%。随着农民工队伍的维权问题日益突出,该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

一、胶州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

近几年来,胶州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省、青岛市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先后设立24个法律援助工作站、855个村级法律援助联络点、10家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岗、2处省级法律援助受理点,相继出台《法律援助诉前调解办法》、《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为农民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有力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依托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岗、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还加强与法院、仲裁、城建、工会以及镇政府、街道管委会等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积极构建农民工社会化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保障体系。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为农民工群体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胶州市现有常住人口80万人,法律援助年经费仅为8万元,人均才0.1元,其数额之少,难以满足正常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援助律师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制约了农民工维权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胶州市作为外务工人员相对较多的县级市,农民工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其中大多数农民工生活在社会底层,经济条件较差,打不起官司,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同时,又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与企业之间多为临时性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经过层层转包,最后出现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形成一种雇佣关系现象,他们之间仅有口头协议,没有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农民工往往“空口无凭”来申请法律援助。

(三)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

尽管该市已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但在具体操作中困难重重。农民工维权涉及多个部门,一个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国土、建设、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的条条框框很多,虽然是免费,但牵涉立案、诉讼、鉴定、档案查询事项等仍需收费,该市司法救助体系尚不完善,还无法实现与法律援助对接,广大困难群众维权成本依然较高。

(四)索赔时限长、程序繁琐。

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为单位,背景复杂,办案阻力大;用工制度不健全,造成调查难、取证难;诉讼程序繁琐、时限长也是农民打官司难的重要原因。以农民工讨薪为例,按所有法律程序进行完毕,共要21个月时间。如果遇到工伤纠纷,程序更加烦琐,全部程序走下来要29个月。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上普遍存在法律援助经费短缺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对此,司法行政机关就要积极争取财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逐年增加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或者向社会募集必要的资金,条件具备可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从财力上保证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一是法律援助机构要给法律援助律师提供稳定的案源,并要求每名法律援助律师每年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服务。二是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充分履行职责,广泛在农村社区开展非诉法律援助业务,为农民和农民工解答法律咨询,调处矛盾纠纷,法律文书,行使法律援助案件初审权。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可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制定选聘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考察、上级审批等程序,选聘大学生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四是做好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全市的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自身综合素质和法律援助业务水平。

(三)完善司法救助保障体系。

法律援助与社会保障机构、民政机构有重大关联,案件援助需要与公检法打交道,又与公检法机关关系重大。因此,要使法律援助制度良好运行,必须理顺与社会保障机构、民政机构、公检法机关等关系,建立健全全市司法救助保障体系,这需要市委、市政府鼎立支持,打破各职能部门的条条框框,使法律援助机构与职能部门真正联动协作,为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提供通畅无阻的法律援助途径。

(四)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法律援助的特点范文第5篇

根据省司法厅司[]1号和市司法局司[]20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提出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通过开展“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努力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措施

“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一推进”工作

就是推进法律援助“六零”服务,做到巩固前阶段“六零”服务的成果,结合上级要求、实际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调整和充实“六零”服务的内容。使法律援助“零距离、零收费、零障碍、零等待、零差别、零错误”更具生命力。

(二)“二完善”工作

一是完善援助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劳动局、林特局、公安局看守所等法律援助站。依托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在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开设法律援助工作窗口,通过窗口为村(居)群众就近就地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初审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要求各乡镇(街道)12月上旬前在基层便民服务中心设点率达80%以上。

组建“名律师法律援助团”、“青年精英律师法律援助团”、“法律援助志愿团”等三大法律援助团队,集中开展大型法律咨询和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是完善工作。保持24小时服务的同时,开展组建法律咨询专家团、QQ群等方式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和进一步提升回答的针对性和准确率。

(三)“三落实”工作

针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落实三项措施,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措施。

1、落实旁听制度。尽可能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员参加旁听,听取他们意见。

2、认真落实回访制度。针对当事人有反应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受援人一律进行回访。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回访。

3、落实激励措施。通过评选法律援助先进者、优秀卷宗、优秀案例提高承办人员的积极性。在法律援助大行动中要评选出3件有影响的典型案例。

(四)“四优化”工作

1、优化点援制工作。认真分析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特点和业务水平,进行梳理和归纳,让受援人在点员时更具针对性。

2、优化援助告知制度。积极与各部门、乡镇沟通,在人民群众有法律援助需求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认真落实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在人民群众前来办理事务时应该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优化涉军维权工作。针对军人军属有法律援助需求,全面落实优先办理、优质服务。进一步完善涉军维权网络,组织一批业务精、素质高、服务好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入驻军部队,积极开展多种定期或不定期的送法进军营活动,通过开展“一次现场咨询”、“赠送一批法律书籍”、“每季一期法律讲座”、“办理一批涉军援助案件”等“四个一”活动,满足部队军人家属的法律需求,全力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提倡律师事务所与军营开展结对服务活动。

4、优化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针对新刑诉法的修改,研究措施,同时强化与公检法的沟通协调工作,进一步优化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五)“五行动”工作

开展“春泥”维权工作;开展老年人的“夕阳红”维权工作;开展残疾人的维权工作;开展“巾帼”维权工作;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

三、实施步骤

“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活动时间为年3月至12月,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

1、动员部署阶段(3月份):召开“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动员大会,对活动进行动员,制定实施方案并部署各项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月):在援助中心窗口公布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名册,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及时与公检法部门沟通,做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按照实际实施方案要求抓好落实,并适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各科室要求对活动开展情况、所做工作、取得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