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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援助 困难 创新模式 法律援助志愿者体系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从其本质来看,它是受国家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是现代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程度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被称作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这种制度的保障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更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加确保了人权的实现,也更好的让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在新的环境和新的形势下,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创新出新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从而更好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 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区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即:(一)无其他收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失业保险的;(二)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五)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六)其他因经济困难确需法律援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除此之外,公民遇到下列情况,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六)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七)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①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②
当然并非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都需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在下列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③
上述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民均可以向自己所在辖区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我区司法厅法援处的统计:2013年上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321件,其中为民办实讼案件3110件。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可或缺,而笔者所在的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从2006年9月成立到现在咨询案件已经达数千件,替困难群众代书353件,在工作站全体指导老师和几届学生的共同工作下截至笔者发稿时各种法律援助案件33件。这些鲜活的数字无一不表明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如此必不可少。
2 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笔者认为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常常是“案多人少”。据统计宁夏符合法律援助困难的群众有100万,每年受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有1万多件,2013年上半年全区共有4589名受援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按每个受援人需要一名援助律师来说,需要近5000名,但实践中并没有如此庞大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许多川区的县级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两名。因此会出现“案多人少”的局面。
2.2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法律援助范围的倾向。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具体明确,加之审核受援人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者对法律援助范围的理解差异导致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滥用法律援助,即该援助的不援助,不该援助的却得到了援助,另一方面,对于受援助者的条件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围,使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2.3 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常常受阻。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而政府拨款往往是有限的,实践中如果遇到受援案件复杂,办案需要经费,受援对象经济困难,而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又不能满足案件的实际办理,这就会导致案件的半途而废,使援助工作受阻。
3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开创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模式
为了更好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缓解援助工作中的困难,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使他们真切的体会到“法律的平等”,让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近几年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体会,笔者提出如下几种工作模式:
3.1 建立健全以“知-用-信-靠”为核心的工作体系。法律援助工作自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到今年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它们仍然显得很陌生,很多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甚至一些比较偏远的农村连听都没有听过,因此要不断的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首先让百姓知晓法律援助。其次,通过宣传让困难群众知晓在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援助,让法律援助成为经济困难百姓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利器。再次通过对援助案件的办理,让老百姓相信援助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的法律困难,相信法律援助机构,相信法律援助的工作者。最后,将法律援助工作做成经济困难群众的靠山,只要符合法援条件,老百姓就可以依靠法援解决。
3.2 建立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服务体系,将一切有志于从事法律援助的社会法律专业人才纳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吸纳具有专业知识的广大法律志愿者可以弥补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的困难,包括吸纳一些退休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这些老律师经验丰富,可以帮助办理疑难复杂的援助案件。
3.3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和法院、司法局、司法所等行政机构合作,借助这些机构来减少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减轻援助工作的办案经费。通过法院与援助机构合作的工作模式既减轻了法院立案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同时也为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了法律援助,加之法院和工作站合作的工作模式,为受援对象提供了便利,从而减少了受援对象的办案支出,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办案话费,也增强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热情,因此借助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模式,值得更多的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学习借鉴。
4 结束语
法律援助条例自颁布起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法律援助工作也在风风雨雨中进行着,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也应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而且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本文论述由于笔者能力问题而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系社会稳定,预防矛盾出现。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注释:
①《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②《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③《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参考文献:
[1]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张中著.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服务及其质量问题研究[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3]张丽红.浅析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4]胡发林.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关键词: 农村婚姻 法律援助 实施方法
21世纪,经济多元化发展,我国农村婚姻始终受传统思想的相关影响,并使得农村婚姻状况发生较大的改变,不仅仅早婚现象层出不穷,同时婚姻登记的难以落实同样也有较大的困难。关于我国新形势下农村婚姻法律的基本援助工作实施,更要结合法律的层面,促进农村婚姻的正向积极发展。
一、我国农村婚姻中的各项问题
(一)婚姻成本分析
对于罗甸县而言,家庭尤其重视孩子的婚姻大事,同样也是父母的一种重要使命。一旦孩子出生之后,父母总会有较复杂的心理,虽然后继有人,但是更要做好未来孩子的娶妻准备。在孩子较小的时候,父母就开始艰难的劳作,并对孩子的婚事进行准备[1]。对于当前的罗甸县而言,在农村结婚时,女方基本上要求为楼房,并结合卧室、厨房和客厅,总价值大概为15万元,而对于家具而言,总体费用基本上为20万元作用。有的农村男女结婚,并在县城买房娶妻生子。装修家具的费用逐渐增加,基本上控制为35万元。对于相对贫困的农村家庭而言,结婚的支付相对而言较沉重。但是对女方而言,一般男方没有房子,女方家长并不同意女儿出嫁。
(二)择偶范围分析
在农村的择偶范围中,不仅存在等级通婚圈,而且存在地理通婚圈。对于等级通婚圈而言,主要是对和自己处于一种层级的另一方进行择偶。对于地理通婚圈,主要是在一定的通婚地域环境中进行的一种通婚过程。对于罗甸县的择偶而言,主要是选择一种地理通婚的形式,同时也存在农村外出小伙子,对外地的姑娘带回来并结婚,但是这种婚姻现象不常见。在农村中,同样也存在男性入赘外地的现象,但是这种情况更不常见。在经济发展中,当前通讯更是处于一种发达的状态,农村人们思想逐渐解放,并有越来越大的择偶范围。
(三)男性女性择偶困难度分析
对于农村而言,男性的数量明显多于女性,人们的思想处于较封建的阶段中,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婚姻市场中,女性往往存在较高的价值,在对自己的配偶选择中,有较好的出嫁优势[2]。但是在农村家庭的生育观逐渐改变中,更注重女儿的价值,并逐渐改变男女不良比例的情况。
二、我国农村婚姻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加强农村中男女平等原则的基本贯彻
对于农村的婚姻而言,在法律援助中,就要保证有相对完善性的工作,而男性婚姻的成本控制中,就要做好男女平等基本原则的融入。通过将传统封建观念思想进行纠正,并在择偶范围的不断拓宽中,做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男女平等权利的法律实施,在妇女权利利益的基础保障中,结合男女同工同酬的过程,将男女平等原则逐渐加大,基于现实生活中实现男女平等相关法律的基本援助。通过提高女性的地位,并显著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3]。在农村妇女的格外照顾中,做好双女家庭养老金支付额度的不断增加,实现农村女性经济地位的全面提高,注重农村妇女干部的综合培养和提拔,显著提高农村妇女的政治地位。始终本着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保证有多样化的宣传手段,在宣传墙上的基本宣传中,加大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
(二)对传统婚姻习俗尊重并规范
农村婚姻的结构中,难以做到婚姻的有效登记,同时也存在较多的早婚现象,传统婚姻习俗的影响下,农业的生产往往更注重劳动力的获取,在国家军队的发展中,同样也重视男性劳动力的培养,实现国富民强的根本发展。但是在现代胡农村经济的发展中,更要注重现代化女性地位的不断提升,将女性的主体地位全面凸显。在农村早婚的法律制度完善中,真正意义上得到落实。通过对传统婚姻习俗进行尊重,并在现行的法律基础上将法律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在法律的基础上保证公民有法律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后对婚姻家庭责任进行有效的承担。基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要做好结婚的基础登记,并提高婚姻登记的效力。
(三)做好农村妇女儿童权益的合法保障
农村离婚纠纷的产生,要增强女性法律观念意识,而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女性往往处于被动的状态,在财产的分割中同样难以得到根本有效的保障,这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发展中有极其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社会的利益有极其不利的影响。基于婚姻登记相关职责的履行中,更要对法律的严肃性进行全面的维护,注重正常社会秩序的根本维护过程,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对协议离婚的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定[4]。在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愿中,要对子女抚养和实际财产分割进行书面协议的规定,并赋予双方对子女探视的权利。
三、结语
农村婚姻现状不容乐观,在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更要做好调解机制的科学建设,并在法律援助案件的结合中做好制度的基础强化,注重法律援助经费的根本保障,在协调的配合中结合法律援助的业务形式,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注重法律援助工作效率的提高。在农村婚姻的法律援助中,同样也要将农村婚姻法的早婚和婚姻登记情况全面落实,将人们的婚姻法律意识全面增强,在现代化新形势下的婚姻格局中,保证有规范化的婚姻局面,实现农村婚姻的和谐建设和发展,进而推动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西充县司法局以课堂为主阵地,以与青少年维权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内容,确保各中小学校普法开课率达到100%。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队伍建设。西充县司法局协调相关部门在全县各中小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和法制教育老师,做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责任落实,分工明确。
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西充县司法局为青少年开设法制课堂,运用法制报告会、法制演讲会、法律知识比赛、法制征文比赛、法律知识讲座、模拟法庭、旁听法院庭审、热线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学生在动口、动手、动脑的过程中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加强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西充县司法局通过集中教育、心理矫治、帮教谈话、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失足青少年实行人性化服务,及时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与家庭、社会共同帮教;主动与相关单位协调,为有工作能力而没有工作的失足青年联系_丁作,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主动与他们交朋友,给予他们关爱和温暖。
认真落实回归社会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西充县司法局将回归社会的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全部列入帮教对象,建立帮教组织,保证回归一人,帮教落实一人。同时对生活困难的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在生活上给予帮助。
加大法律援助。西充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本着“优先安排、优先办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开设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有效保证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西充县关工办)
有声有色的校外辅导
要把学生校外时间利用起来,让他们的校外生活更有意义、更有趣味,衔接点在哪里?四川攀枝花市关工委提出在东区对中小学生校外辅导教育工作进行积极的探索和试点。
一、述职
--倾心尽力服务中心工作,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力
--树立全局一盘棋观念,积极做好领导布置的突击性工作。积极做好迎接省法律援助现场会室外境营造工作,组织协调搬经、如城、九华、磨头、袁桥、丁堰、吴窑、经济开发区等镇区,布置法律援助宣传标语20多条,协调民政局重点路段公益广告灯箱12块,为省现场会取得园满成功作出了一定贡献;协调解决原法律服务所人员享受事业养老保险问题,积极主动与人保局有关领导沟通联系,做好敲击查摸底,资金测算、档案调阅等工作,主动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争取领导批示、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有效平息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上访情绪。
--组织法律服务所开展“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南通市局统一部署,今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集中学习整顿,通过组织学习、查摆问题、提高认识、强化整改等措施,部分后进所所容所貌有了明显改观,自觉遵守各项制度,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得到增强,业务收入和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取得明显成效。
二、述廉
--坚持理想信念、警钟常鸣。积极参加践行科学发展观各项活动,认真撰写廉政建设心得体会,自觉算好“形象帐、自由帐、经济帐”,做到不该伸的手不伸,不该吃的饭不吃,不该去的地方不去,确保自己的一言一行对得起组织,对得起领导和同事,对得起家庭和朋友,坚持警钟常鸣,把筑牢防腐底线作为自己的执著准则
--坚持秉公办事、执政为民
。工作中做到踏实做事,正派做人,不,不向服务对象伸手,无论接待,还是调处矛盾、协调工作,做到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确保秉公执法、公平正义;坚持开展下访工作,经常深入所站、企业、村居、农户倾听民意,尽力帮助弱势群体、困难社矫安帮对象办实事、解难题。
--坚持从严律已、宽以待人。善于团结同事,听取别人的批评意见,大事大非讲原则,小事小非讲风格,多看自己的缺点,少看自己的优点,虚心向内行学习,向老同志请教,拜法律专业人才为师,注重实践,勤于思考,乐于奉献,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述法
--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强化法制观念。利用公务员学法平台,经常观看、聆听专家教授法制讲座,自觉参加市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听取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法学专家专题讲座。加强《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等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摘录阅文、阅网、阅报、阅刊知识要点,经常研究典型案例,干中学,学中干,深刻体会法学哲理,崇尚法律至上,把当好称职司法干警作为自己的执著基石。
--深刻领会司法职能,不断丰富法制文化。致力打造“大普法、大稳控、大调解、大服务”实战平台,踊跃参加“法治创和谐”文艺演出,参加南通市局组织的“濠河之夜”法治创和谐“法律援助之歌”大合唱,在情景演出中刻苦磨练、倾心打造“角色”。
--深化提升法治水平,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积极参与法律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等活动,利用各种机会当好普法活动联系员、法制教育宣传员、法律法规解读员,为法治xx、平安xx、和谐xx、长安xx建设作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全民族素质提高的关键。因此在“五五”普法工作中,我局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抓紧抓好,收到了较好效果。我们的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加强和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既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惠及子孙后代的德政工程。在新的形势下,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培养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需要,是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的内在需求,也是引导和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局在制定“五五”普法规划时,即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作为普法重点,明确提出:“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必须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增强依法办事和维权意识。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在《规划》中明确了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各级各类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普法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县委普法办加强指导和协调。各学校除开展正常的学校法制教育外还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社会各种法制实践活动,将学生法制教育延伸到家庭,延伸到社会,充分发挥了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此外与公安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活动,重点整顿影响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到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具体实践中。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共同关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逐步成为我县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和共同行动。使我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形成了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以学校法治教育为主线,全面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
(一)落实责任,明确目标。
一是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整体规划。我局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工作力度,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到了全县的普法工作的大局之中,提出要求,保证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紧紧抓住“六一”未成年人维权周的有利时机,不断深化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帮助广大未成年人提高法律素质,明确权利和义务,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20*年6月期间,根据红司电20*-23号明传电报精神,及时制定下发了《(蒙普电20*-1号)内部明传电报》,要求教育部门、各乡镇司法所要以“法律进校园”为载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县乡各级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积极与各学校联系,为青少年儿童上好法制课,学校利用标语、黑板报、主题班会等形式,扎实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在学生中广泛宣传《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交通安全法》以及于6月1日起实施的《禁毒法》等与青少年儿童生活、维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他们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县第二小学少先队大队部还于5月29日在全校范围内组织举行了以“飞扬的五环”为主题的迎奥运系列活动,队员们以开展大、中队主题队会,绘画,制作奥运会旗、会徽、国旗等形式深切表达了对奥运的祝福与期盼,并让学生们学习了国旗法的相关知识。活动期间,共举办法制讲座32场,36800余名中、小学生受到教育、出黑板报1期76版、展出法制展版7场64块,县司法局还为全县中学、小学送上了《反法制教育读本》122本。为维权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在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点多面广、辐射范围宽的特点及“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会”的优势,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学生中,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
(二)抓好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工作。一是配齐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建立健全了工作职责,使其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在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我县231所公办中、小学校全部聘请由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等部门领导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较丰富的人员担任的法制副校长,并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每学年,各校组织不少于3次的普法学习教育,参学率在95%以上。二是成立普法讲师团,进一步落实“法律进校园”工作。为更好有效的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切实落实“法律六进”工作,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普法讲师团分别到全县部分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
(三)多形式多途径进行法制教育。利用各种法制宣传日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6.26”禁毒宣传日,各中小学邀请戒毒所干警通过专题讲座、图片展示等给师生进行珍爱生命、远离教育活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组织师生开展《宪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学习;运用到街头和进校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向青少年和儿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逐步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并将县“12348”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通过电话咨询、上门服务等形式进行宣传服务活动。
向初高中赠送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专题讲座vcd,在学校中开展“法在我心中”读书教育活动。县司法局与教育局联合编印《青少年普法读本》3000套,发至教师、学生和法制副校长手中,用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同时,采取把法制教育与文化课教育和校园各项活动相结合,在校园全面营造法制育人环境,如组织师生办法制板报、小报、橱窗、写学法心得。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均设置普法宣传专栏,1175个班级设置了板报。三年来,全县各校共出法制宣传专栏630期,开展法制宣传讲座170场,各种会议宣传930次,学校广播宣传265次,课堂宣传23500节,各校采取开展学校、“家长学校”、“法律进社区”和“法律进村”三结合三联动形式,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五年来,全县中小学校建立“家长学校”11所,组织学生家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31次,接受教育的师生和家长达15000人次。
通过以上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全县学生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全县教育系统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水平明显提高,也增强了广大师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了全县普法依法治理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