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

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

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文工程;安全监理

前言

水文工程是保障防汛抗旱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工程,其工程质量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要高度重视工程的施工质量。由于水文工程施工地点一般较为偏僻,地形复杂,施工环境比较恶劣;而且,单项工程规模较小,导致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不高,给工程施工造成安全隐患。为保障水文工程的建设质量,需要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的综合监控能力。

1 安全监理工作任务

安全监理工作是监理企业为控制工程质量,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而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监理提升了工程各方对安全的重视,将安全与质量相结合,并与工程的进度和投资一起组成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体系,形成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关系。

在水文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认清自己的安全监理责任,将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纳入对工程的监控目标之中,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保障水文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促进工程最大效益的发挥。为此,监理企业需要在职责履行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此外,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尽最大可能避免安全隐患的存在,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 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

为了强化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等方面的监控和管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为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建设过程中监理工作的实际,规定了安全监理的责任,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目标,为企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1]。2006年水利部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水利工程的实际,制定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及2014年颁布的专门针对水文工程的《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规程》和《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的市场准入,强化水文工程质量监管,也为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3 水文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重点

3.1 完善机构建设

安全管理工作要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的业主统一监督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2]。

水文工程建设具有站点分散,点多面广,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等特点,特别是对监理人员,只有掌握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才有可能做好水文工程监理工作,实现对水文工程质量的有效把关。尤其是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等大型水文项目实施以来,水文工程建设监理的现状反映出水利监理人员无论在知识结构还是实践经验,都还不能满足水文工程监理的要求,不能良好的履行起监理的重要职责。因此,水文项目监理部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首先需要安排监理人员对监理知识和水文相关知识的学习,使他们了解水文工程特点,熟练掌握水文工程监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同时,要给监理人员安排合理的案例教学和现场实践条件,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技能。此外,还需要给予监理人员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强化他们的法制理念,促使他们合理的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2]。最后,加强对监理人员培训教育的成果考核,要求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通过增加执业压力,保障培训教育的良好效果。

3.2 加强宣传教育

监理企业除了需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外,还需要加强对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宣传,特别在面对生产作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的现状时,监理企业需要通过采取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在施工现场张贴安全宣传警示标志、标语等各种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保障建设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3.3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人员包括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明确生产责任才能使之合理的履行各自的职责。

(1)监理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员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日常检查,督促施工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监督施工单位对潜在安全隐患的处理,对发现的问题需要及时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报告和反馈。

(2)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工程师要完成各类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生产文件的预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施工;监督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合规操作;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情况;对施工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准确的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首先需要在监理工程师预审的基础上,完成对各类安全生产文件如施工方案、技术方案、安全资质等的审核,完成对监理工程师预审报告的确认或改正[3]。此外,总监理工程师需要积极组织监理员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

3.4 健全检查制度

工程安全检查是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的工作。在水文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都需要根据工程特点和项目要求制定安全检查措施,以保障工程质量。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检查

在施工前的准备阶段,安全监理人员首先需要全面分析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安全监理程序,避免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此外,安全监理人员需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要求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作业人员、建筑材料到达施工现场,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随时待命;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工程建设中的临时用电、排水系统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监理人员需要对开工条件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在施工单位没有得到彻底的纠正前不允许开工建设。

(二)施工阶段的安全检查

监理人员除了要认真做好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外,也要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由于水文工程的特殊性,施工阶段可能会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因此,监理人员需要充分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工程的安全施工。例如基坑开挖、模板工程、塔吊、脚手架搭设以及围堰施工等特殊的工程作业,都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监理人员要及时提出,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改进措施;当施工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而施工单位没有任何处理或处理不周而继续作业或者施工单位未经合理程序擅自变更施工材料、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监理人员都可以下达“暂时停工指令”,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改正。

4 结束语

水文工程是关系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公益性基础工程,其工程质量直接受施工过程的影响。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就需要加强安全监理,不断完善监理机构的自身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检查制度,从而不断增加监理企业对工程施工的综合监控能力,提升工程质量,实现工程目标。

参考文献

[1] 赵小丽,水利工程安全监理探讨[J].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31-32.

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第2篇

1农机监理的执法手段薄弱是导致上路运输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无上路执法权,而公安部门警力不足,监督管理力度也不大,各类农机违章现象难以及时纠正制止,导致道路运输拖拉机年检比例低。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2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农机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农机监理法规层面存在缺失和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拖拉机该谁管的问题,却没有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行政许可权,却没有对该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监督手段严重缺位。其次,农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对上路运输拖拉机管理上的相互配合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远没有形成足以震慑违章者的合力。农机监理没有上路检查权,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农机监理部门不能上路执法,而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公安交警部门对上路拖拉机疏于管理。

2从事拖拉机运输的驾驶员年龄多为40~50岁以上,这部分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而今,道路拖拉机事故频发,导致道路拖拉机保险费用较高,所以也导致了很多上道路拖拉机不购买保险、不参加年检,该部分拖拉机在无牌无证的情况下仍在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建议

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第3篇

一、基本现状

裕安区地处安徽中西部,六安市区以西。辖区面积大基础条件差,全区辖22个乡、镇、街。区农机监理站依法承担着全区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技术检验及驾驶人员考核发证、安全监管、农机事故处理。截止目前裕安区拥有在册拖拉机3800余台,各种配套农机具2900余件,农机驾驶员5200人。

二、问题分析

农机监理工作对三十多年来农业机械化及农机安全生产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自身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面对新形势,影响农机安全监理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还未能够解决,阻碍了农机监理规范化管理,主要表现:

1.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手段不强,政策措施不配套。监理人员法律水平有待提高,工作起来心里没有底怕犯错误。

2.对农机监理认识不够,广大农机手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农机监理只是为了收钱,什么“检审”不“检审”有牌无牌照样跑。

3.检验不认真,考试走过场,为民服务作风不实,办事马虎。机手称道“酒杯一端,政策放宽”弄虚作假。

4.“检审”是老调重弹,敷衍了事。不能按标准严格检审,工作推诿拖拉,效率低。

5.定期检验,部门配合少。超期服役的农用车拖拉机,报废没有法律依据。裕安区近年报废农用车近600台,小四轮拖拉机900余台,由于没有强制措施,有的超期报废的拖拉机安全隐患严重,还坚持作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6.“平安农机”创建没有经费支持,地方财政只拨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上级只强调创建,又不扶持,创建平安农机不只是嘴上讲要有真材实料。要宣传、有制度,健全监理网络,才能固牢平安防线。

三、农机监理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

1.抓学习,强素质,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农机化监理规范化水平,关键是要有一支认真学习农机法律法规、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断规范农机监理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着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的农机监理队伍。为此我们每周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每次学习有笔记。每月有心得。做到考人先考己。实行考试上岗,持证上岗。

2.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宣传,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由于宣传不到位,有部分机手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农机监理只是收钱,不积极配合。甚至逃避管理。我们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致农机手一封信,刷写标语、图片,出动宣传车,召开农机事故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对农机手进行多视角、多层次、多方位宣传教育,提高机手安全意识。服从农机监理规范化管理。

3.严格规范机车检验,驾驶员考核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把管理与服务紧密结合,以管理带动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向农机手讲明须知,对手续齐全的立即办理,手续不齐的指明原因,对路途遥远的送检上门,严把检验关,杜绝请客送礼。新办驾驶证必须严格考试,不许弄虚作假,蒙混过关。

4.抓检审提高“三率”确保安全生产。认真抓好一年一度检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检审期间与乡、镇、村协调,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公开收费项目,上门服务。从源头上清楚事故隐患,不断提高了农机“三率”指标。确保农机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农业生产。

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机监理 问题 对策

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已进入一个面向市场、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注重效益,向生产广度和深度进军的新阶段。在中央扶持发展农业惠农政策的激励引导下,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业收入不断增加,农民自主购买农业机械的热情高涨,农业机械又进入了新一轮的高速发展期。面对新形势,农机监理机构应当重新设定工作思路,本着“以人为本、为农服务、帮民解困,为民增效”的原则,重新构建农机监理行为准则,重新树立农机监理的地位,保证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一、农机监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农机监理作为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依照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保证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农机监理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培训,使机手有了一技之长,成为村里先进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头人和示范者,为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农机监理人员与机手有良好的相处关系,培养了深厚的感情。农机监理人员在机手的心目中既是执法者,又是朋友,还是农机生产者的参谋、顾问,机手有了困难愿找农机监理帮助解决,从而使他们得以发展生产,加快了致富步伐;四是农机监理在监督、管理和协调农机田间作业、运输作业、跨区作业工作中,在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安全生产、协调供需、化解纠纷等方面,起到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农民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当前农机监理工作的不足之处

一是法制宣传不到位,工作当中,一部分农机监理人员由于工作不扎实,政策宣传不到位致使广大农机用户的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一部分农机用户认为“农机监理只是收钱”,始终不愿意配合农机监理工作,形成一见到农机执法人员就逃避管理的局面;二是农机用户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给农机生产安全带来了隐患;三是农机用户尽义务多,享受的权利少。虽然各农机监理部门收费都有法律依据,并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但农机用户只有缴费的义务,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农机监理工作和农机化的发展不协调;四是有的地方农机监理机构不够健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用机械的保有量在不断的增加,而这些年来,有的地方农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还没有什么改变。特别是基层乡镇农机管理人员还不固定、不专职,有的地方农机监理人员属双层领导,在从事农机监理工作的同时,还相应的承担政府的其它工作。这些都制约着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给农村的农机安全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农机监理工作的对策

现阶段,农机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监理工作的执法地位和农机监理机构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为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政策依据。为此,必须与时俱进,及时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动农机监理工作发展

1.1加强对农机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应高度重视农机安全工作,加强对农机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农机管理和道路管理协调工作,加大投入,为搞好农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1.2完善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制

一是结合《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逐步将监理人员纳入参公管理或事业单位。二是健全基层农机组织机构建设,增强基层农机管理力量,解决双基问题。三是加大投入,将农机监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要做好安全管理硬件的更新,增强执法所需的技术手段。

1.3配齐配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按照农机监理法律法规,落实农机监理工作人员,明确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结合工作发展实际,重点配备农机监理人员,将新分配的大学生充实到农机监理队伍,同时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2.科学谋划,部门联动,提高农机执法水平

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综合管理工作,牵涉面广,头绪繁多,单靠农机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加强联合执法,与公安、交通、安监的协调配合,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伪造、变更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制,形成统一指挥、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3.加大执法,强化落实,确保工作成效

农机监管部门是农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监管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建立“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加强防范,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的“三大防控体系”建设:一是深入源头管理,把好注册登记、挂牌、持证和年检关,提高投保率,加大机具检修,推进“平安农机”建设;二是要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开展驾驶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将宣传教育面向社会,引导有关的社会群体重视农机安全生产;三是要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农机事故防范的行政执法工作,继续加大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力度。加强执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落实要做到“六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三是规章制度到位;四是宣传培训到位;五是具体措施到位;六是工作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刘司法.农机监理执法工作研究[J].中国农机监理,2009,(10).

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税费;体系;核算

在应用不动产估价三大方法――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对房地产进行估价时,经常遇到与估价对象密切相关的一些税费问题,这其中尤以收益法和成本法最为突出。因此,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转让等经济活动中的税费问题也就成为房地产估价师在应用收益法和成本法进行估价时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税费与房地产估价的关系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税费与房地产估价两种主要方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密切相关。如果把估价对象理解是一种权利,而不仅仅是估价对象实体自身,那么这里所述的税费就是权利人拥有该项权利或利用该权利创造收益所必须或者应当支出的成本和费用。

所以,如果不能全面掌握房地产估价中的有关税费并恰当运用,那么可能会造成估价结论的联疵。

二、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法体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七大类:包括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定目的税、财产和行为税、农业税、关税。在这七大类税法中,与房地产估价直接相关的有:流转税类:营业税。

资源税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

三、收益法房地产估价涉及税费的核算

采用收益法对房地产进行估价时,概括地讲,所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租赁管理费、保险费、土地收益金和所得税。

在房地产估价中如何确定上述税费,主要根据估价对象、收益途径以及价值定义来判断。

1、出租性收益应当考虑的税费及其确定方法

(1)营业税:其法律依据是1994年1月 l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 2001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前者适用于单位出租房地产的经济行为,后者适用于个人出租房地产的经济行为。两者的税基均为租金收入,纳税义务人也均为取得租金收入的出租人,所不同的是税率有所差别:前者为5%,后者为3%。

(2)城市维护建设税:其法律依据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基为营业税额,税率为:城市市区7%、郊县城镇5%、农村1%。

(3)教育费附加:其法律依据是《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税基为营业税额,税率不分城市市区。郊县城镇和农村统一为3%。

(4)房产税: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2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前者适用于单位出租房地产的经济行为,后者适用于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的经济行为。两者税基均为租金收入,税率分别为12%和4%。

(5)土地使用税(费):其法律依据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其计税(费)的基准为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税率由土地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6)印花税:其法律依据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其税基为租金收N,税率为 0. l%。

(7)所得税:其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其税基均为应税所得,对于企业单位有33%、27%、18%、15%等多档比例税率,个人出租适用的税率为10%。

2、产权售让性收益应当考虑的税费及其确定方法

(1)营业税: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税基为销售房地产的销售收入,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其法律依据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基为营业税额,税率为:城市市区7%、郊县城镇5%、农村1%。

(3)教育费附加:其法律依据是《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税基为营业税额,税率不分城市市区。郊县城镇和农村统一为3%。

(4)印花税:其法律依据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其税基为销售合同金额即销售收入,税率为0.03%。

(5)土地增值税:其法律依据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税基为售让取得的增值额。税率为差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的院、50%和60%四个档次。

(6)土地收益金:其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计算范围仅限于划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和转让。通常情况下是房地合一进行估价,估价结果再扣减“补交地价”。

(7)所得税:其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其税基均为应税所得,对于企业单位有33%。27%、18%、15%等多档比例税率。

所得税应当作为收益法(包括由收益法演变的其他方法)在计算净现金流量或净收益的扣除项目,理由简述如下:首先,所得税是国家以“法”的形式载明经济行为发生的主体之一必须向国家尽的义务,因此,从现金流量的概念来讲,必定是现金的流出。其次,无论是“出租房地产取得租金收入”途径,还是“售让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途径,从收益法估价理论的角度看,不仅仅是房地产的自然属性,更重要的是一种“权利”,前者是分期让渡房地产的使用权,后者是一次性让渡房地产的所有权。

由于所得税对不同纳税主体,可能会出现税率上的差别,因而,同一宗房地产、不同的人或单位拥有它,导致估价结果会不同。这不是说收益法本身有不严谨的地方,只能说应用收益法进行估价时的复杂性不像应用市场法那么直观。

四、用成本法估价所涉及到的有关税费

1、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费

(1)通过征用农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农地征用费,其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一款“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第三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四款“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款“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第六款“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通过在城市中进行房屋拆迁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其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通过向政府或市场购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购地者承担的税费有交易手续费和契税,前者由当地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后者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税基为成交金额,税率为3-5%。

2、与房地产建设有关的税费分成两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