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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存在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1、传染病防控安全
(1)甲流感、手足口病、不明原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医生防护不规范、人员不固定、初步流行病学史询问不详细,容易造成误诊、漏诊。
(2)霍乱、O157:H7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不明原因腹泻等肠道传染病。肠道门诊医生未经培训上岗、登记不全、人员不固定等容易造成漏诊、误诊等。
(3)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前告之不到位,给有禁忌症的儿童注射相关疫苗、疫苗漏种、错种等,造成预防接种安全隐患。
(4)血防防急感工作责任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渔船民流动性较大以及三角圩与江宁区交界处船厂的流动人员导致我区的防急感安全隐患增大。另外血防发热门诊诊疗意识淡薄给我区血防防急感第一道关口也造成一定的漏洞。
2、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安全
(1)部分餐饮单位、快餐制售、企事业单位食堂、熟食卤菜存在卫生条件差,食品索证不规范、违法使用非食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保管不当,凉菜间“五专”落实不到位、食品不烧熟煮透等现象给我区食品卫生安全容易造成食物中毒安全隐患。
(2)建筑工地食堂尤其是中小型食堂饮食加工流程不规范、设备简陋、工程时间短、流动性强、管理不规范等因素导致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增大。
(3)二次供水单位未规范落实生活饮用水消毒不规范,设计不合理,二次供水水箱周围环境差,对水质进行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传染病的暴发。
3、职业卫生安全
企业业主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薄弱,无专人分管,对作业场所粉尘、铅、苯、硫酸等有机溶剂等职业危害严重的场所未落实具体防护措施。
二、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1、加强对甲流感、手足口病、不明原因肺炎、防急感等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门诊医生的诊疗水平。
2、区疾控中心加强腹泻病门诊督导力度,紧盯几个重点环节,特别是人员资质、登记项目完整、医生掌握腹泻病知识、02检索等重点环节,每周检查一次,定期进行全区通报。
3、对全区预防接种门诊冷链、预防接种前告知、疫苗接种规范开展督导检查,每周检查一次,通报一次。
4、加强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召开饮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经营单位自身管理水平。
5、加强监管力度,发挥卫生监督员、街道检查员、社区信息员三级网络作用,落实“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属地化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大中型餐饮继续实行5桌以上宴席申报制度,开展预防性监督,落实留样制度,对卤菜行业加强监管,重点监控亚硝酸盐使用和销售场所温度的控制(25度以下),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
6、加大与街道、建设部门联动机制,完善建筑工地本底资料,加强工地食堂的监督频次,提高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水平。
7、开展对供、管水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完善岗位卫生管理制度,提高供水单位自身管理水平,确保安全供水。
8、加强工作联动,健全二次供水基础档案,依靠街道、社区开展二次供水的专项整治,区卫生监督所每二个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强化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防护、水管人员的健康体检、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方面的日常监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按照每半年开展一次水箱清洗、消毒的要求,落实水箱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具卫生监测单,区疾控中心负责落实对二次供水水箱开展水质抽检,区疾控中心将不合格的单位和项目及时通报区卫生监督所。
9、建立辖区内存在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岗位的用人单位基础资料,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开展综合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围绕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人群、职业病危害企业,检查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和职业危害评价情况。
11、加强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管理相对人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
三、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
当前连续高温天气,正值各类传染病、食源性疾病、职业性危害等公共卫生安全高发季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隐患险于事故,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将公共卫生安全工作长抓不懈,提高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对保证社会和谐、经济稳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落实重大传染病防控、监督执法、应急处置等各项公共卫生措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保障到位。要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区公共卫生单位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配合、上下协作,加强合作机制,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共同解决公共卫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无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大力开展血防防急感、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及其他不明原因的发热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力度,进一步突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驻区大企业、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医疗救治等综合防治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保无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
(三)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好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共卫生许可标准,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努力消除公共卫生隐患。按照分段监管的总体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重点抓好快餐制售、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卤菜(冷菜)等食品卫生综合整治,依法打击无照生产经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及其他不规范行为,消除食物中毒隐患。加强二次供水的监管力度,规范水箱清洗、消毒措施,提高监督覆盖率。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围绕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和重点地区,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大综合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自觉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等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业卫生环境。
(四)加强应急管理,科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组织体系,细化工作方案,充实应急专业队伍。要进一步强化技术培训和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情况,能够快速、高效、果断、稳妥处置。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报告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加强监测和预测预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突发事件征兆信息,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卫生部门要深入农村、社区、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和重点人群搜索可疑情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为需求,以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充分合理地利用区域内有限的医疗资源,建立合适的分级(分类)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为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加快建设卫生强省。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
以农村、基层为重点,健全医疗服务体系,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保证城乡居民,公平的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发展优质医疗资源,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需求。
(二)分级诊疗原则
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功能、任务、规模,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三)整体效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局部要服从全局。
(四)公有制主导原则
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举办为补充的原则。
(五)确保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特别要建设好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学科建设和内涵建设,并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形成可持续发展态势。
三、布局要求
医疗机构的布局要以现行设置的医疗机构为基础,以当地的实际医疗需求为依据,考虑其可及性,便于居民就诊、转诊,合理利用资源。
对到“十五”期末已超过或达到本控制标准的地区,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医疗机构,重点做好布局调整,资源优化。
四、床位设置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控制标准根据我省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卫生强省建设和“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目标,“十一五”期末,全省医院床位的设置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控制在:
每千人口床位数3.13张;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2.02人;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1.77人。
五、基本内容
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和任务不同,分别对一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妇幼保健医疗机构以及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出设置和发展规划,并按服务人口,控制规模大小。
(一)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
公立综合性医院原则上以迁建、扩建、合并等形式调整医疗资源布局,原则上在设区的市的市区范围内,不再新设25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院),在县(市)的城镇范围内,不再新设**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院)。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或捐资兴办各类医院。
省级医疗机构为**省先进医疗水平的代表,定位为三级甲等医院为主,有2家争创三级特等医院;设区的市级医院主要为三级乙等医院,少数可以为三级甲等医院,为本市的医、教、研中心;县级医院主要定位为二级甲等或二级乙等医院,部分有条件的可为三级乙等医院,为本区域的医疗中心,并作为双向转诊中的重要环节。
到20**年,达到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规模与水平的医院为18—20所,分布为:杭州市(含省级医院)6所,宁波市、温州市(含省级医院)各2所,其余市各1所,剩余2所名额视各地医院发展情况综合考评后确定。80%的县第一人民医院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不包括区)。
(二)专科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
1.传染病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
按国务院批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规划》城镇每万常住人口配置1张床,农村每万人配置0.5张床的标准,加强传染病医院和病区建设。
依托国家传染病重点学科、卫生部传染病重点实验室,加快建成传染病医、教、研于一体的省级传染病防治研究中心;11个设区的市应建立独立的传染病医院(院区),达到具备收治各种烈性传染病的能力;各县(市)依托一所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在医院内设置单独或相对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和病区,其他不设感染性疾病病区的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达到具备收治一般传染病和对可疑烈性传染病的隔离观察能力。加强和规范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建设。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格局应符合各种传染病隔离要求,配备良好的抢救设备、实验条件和消毒设施,排污达到环保要求。并预留土地以备应急时建造临时隔离医疗用房。
到20**年,中心卫生院设立感染性疾病门诊,形成由省级传染病学科、市传染病医院、县(市)感染性疾病病区、感染性疾病门诊组成的传染病医疗服务网络。
2.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
**省精神科总床位控制在**-12张/**万,其中城市控制在**—15张/**万人口、农村控制在6—8张/**万人口。到20**年,全省精神病医院总床位达到6000张,并应有一定比重的老年和心身病房床位。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院)设置精神卫生心理科(门诊)或心理卫生科(门诊),并发展与建立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社区可设置精神病人工、农疗站等康复机构。
3.惠民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
惠民医院主要是为“低保”、“低收入”等弱势群体,采取“免”或“减”等措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医疗机构。在2005年全省11个市各完成一所惠民医院建设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也逐步设置惠民医院。同时,积极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惠民医疗服务,以及鼓励社会资金举办各类慈善医疗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价廉质优的医疗服务。
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慈善活动筹措一部分,专款专用。对贫困特助人群采取“免”或“减”有实质性内容并落到实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
4.其他专科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发展规划
专科医院的兴办以老年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口腔、眼科、骨(伤)科等专科医院为主,各地根据当地实际需求情况自行确定。
专科医院的专科床位数不低于80%,科室设置和学科发展应具备鲜明的专科特色,在本区域内的专科发展水平处于先进水平。
(三)急救中心设置和发展规划
急救中心建设的重点是要加快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完善,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省急救指挥中心、各市急救中心、各县(市)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组成。
各市应设置一所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县级急救中心一般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目前不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市,可成立急救指挥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单独设置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配置的救护车应服从市、县急救中心(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急救中心(分中心、站)基本配置标准为城市人口每5—8万人配置一辆救护车,农村按每**—15万人口配置一辆救护车。各市配备1辆负压车,建立GPS卫星定位系统和120急救电信接收台,设无线电指挥系统和足够的中继线,保证服务区域内无盲点。
(四)采供血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
省会城市设血液中心,一个地级市只设一个中心血站,部分县(市、区)设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分支机构;血液中心、中心血站所辖的区和分支机构所在的县(市、区)内严禁设置单采血浆站。
实现全省血液管理信息化,保证血液质量,确保用血安全。到20**年,省血液中心建设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市级采供血机构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
(五)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要求,以现有三级中医院为基础,在杭州、宁波、温州、浙中地区加快具有区域辐射功能的重点中医院的建设步伐。8-**所中医医院达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其中1所中医医院争取达到三级特等水平,1—2所中西医结合医院达到国家级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水平;12—15所中医医院达到三级乙等中医医院水平;30—35家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院水平。鼓励兴办有中医特色的老年保健院、保健康复中心等。
加强中医院的基础设施和“名院、名科、名医”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形成一批中医药特色突出、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现代化中医院。
(六)妇幼保健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
妇幼保健机构分省、市、县三级设置,每个行政区域应有一个政府举办独立的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省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从硬件设施、人员配备、技术力量、规范服务等方面进行建设。力争6—8所妇幼保健院达到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水平,其中1—2所妇女、儿童保健院争取达到三级特等水平;**—12所妇幼保健院达到三级乙等妇幼保健院水平;25所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水平。90%的妇幼保健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各市应按照《**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产前诊断机构。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
地方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原则上政府按照3—5万人口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所辖范围办好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站的业务由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市辖区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和县(市)城区的城关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改造设立。对于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中小城区、开发区或新建小区,政府应加以补充完善,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年,争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0%,其中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六、保障机制
(一)强化全行业管理,严格机构人员准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掌握机构数量、床位数、分布区域等准入标准,规范准入程序,完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制定的规划要求,按程序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制订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估体系,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定期进行监督评价,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制,推动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确保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履行政府职责急救医疗服务、精神病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传染病救治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应纳入公共卫生建设范畴,政府对其建设应全额拨款,以确保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三)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投入,加强评估考核
政府要对公立医院中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予以经费支持,同时加大对代表区域水平医疗机构的投入,同时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其资金使用、学科发展、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四)深化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改革的关键是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化进程要求,加强对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对一些效益、服务水平低下的中小型公立医疗机构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撤、并、迁、转,并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和卫生资源存量调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合理扩大优质医疗资源。同时,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和“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全面深化公立医疗机构内部改革,建立合理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增强医院活力,推进医院建设和发展。
1、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市政府和省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效能的理念,全面加强和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网格化管理制度以及制度化的落实,实现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主要任务。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执法检查,“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非”等监管职责,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安全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3、工作目标。把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继续降低百亿元死亡率,所有建筑工地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化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2015年,我市百亿元建筑业产值死亡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全部达标,其中,优良率达到80%以上。
二、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
4、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施工企业要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每个月至少要带队一次到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归档。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上岗打卡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对未能执行带班和打卡制度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和记有关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凡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每年
至少对本企业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凡发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上岗的上述人员,将作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处理。逐步推行农民工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平安卡”制度。
6、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2012年年底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合格率”要达到100%;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以上,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
市城乡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奖惩措施。对取得国家AAA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及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在招投标中予以适当加分。同时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企业。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在下一年度仍不达标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7、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企业要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信息监控平台的推行和使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做到可知可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城乡建委将把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挂钩。
8、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和使用。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与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挂钩;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制度对建筑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降低企业事故风险。
9、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人数;建筑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覆盖到企业的所有项目,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长效机制。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均由施工企业直接支付,到2013年年底前,一律与项目部脱钩。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10、制定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以文件形式或在承包合同中赋予施工现场班组长(施工队长)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防止事故的扩大。
11、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并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要准确真实,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要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一律下达暂停施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2、建立和强化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挂牌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整改,隐患消除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应该挂牌没有挂牌督办的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不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3、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体系。以防范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高大模板、脚手架、深基坑、施工升降机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告和应急预案制度。全面强制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2011年年底前,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建成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2015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信息化监控体系。结合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普遍使用认可的的程序软件进行规范化编制。
14、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和境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指导。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淮)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信用诚信体系挂钩,与招投标和安全许可挂钩。
15、严格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安全报监手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即擅自开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等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城乡结合部、村镇等建筑安全监管薄弱区域的工程项目的重点监管。对于未办理安全报监的施工项目,依法给予停工等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6、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办法,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建筑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要及时予以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清并督促整改。
17、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分管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到施工现场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打击建筑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有关部门,将通报批评;对辖区内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上级督办发现的非法、违法建筑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8、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坚决执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市城乡建委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9、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要把建筑施工企业或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项重要审核指标进行指标进行审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建筑企业技术装备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停工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20、加强村镇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县(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主动和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切实解决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限额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的安全监督管理。整合监管资源,实行分类监管,督促村镇建设限额以上建筑工程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开展对农民建房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
21、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因建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含农民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足额发放。
四、实行更加严格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一)抓住医改契机,增加资金投入。当前,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最近中央又明确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要重点抓好的5项任务。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要抓住新医改契机,紧紧把握国家和上级部门“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把更多财力、物力投向基层”等政策,争取项目和资金,切实增强基层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应重视落实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实际,逐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努力解决乡两级合管办经费不足、基层卫生院经费过低、村级卫生室补助资金不到位等问题,适当提高防保人员工资水平。要尽快解决结核病防治场地问题。卫生部门要通过优化卫生事业经费的使用,继续改善医疗环境,更新硬件设施,提升服务水平,让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实施人才战略,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卫生局班子建设,尽快配齐配强领导班子。继续培养和选拔专业型干部进入班子,分解工作压力,提高工作质量。二是要注重培养和引进人才。通过对现有医技人员的培训进修、上挂下派等方式,培养一批名医。吸收鼓励专业学校毕业的大专毕业生进入基层卫生院,把更多人力、技术引向基层,改善基层的医疗卫生队伍年龄结构、专业层次和整体素质,建设一支充实的人力资源队伍。突出医德医风建设,有针对性地通过教育、激励、引导等方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并逐步探索和完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三是重视新农合工作人员紧张问题。建议设立乡级合管办工作编制,彻底解决合管办工作人员兼职问题。
(三)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努力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和完善科学高效的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是要尽快理顺和完善食品卫生监督、爱国卫生等工作,使相关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得到更好的发挥。二是应报请盟、区人事卫生部门,尽快解决卫生监督所参照公务员管理问题,理顺机制,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三是卫生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优化设机构,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医院及各三级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力度。每年至少要对服务部门工作进行两次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对检查中存在的与优质服务水平不相符的行为等问题进行处理。对评议中发现的服务质量不优等问题,要进行全面整改;对服务态度不好问题,要进行思想教育,端正服务态度;对行政审批部门办事效率不高问题,可以考虑采取集中设立办证大厅、休息大厅、科学调配相关工作人员作息时间,实行一站式服务等便民措施加以解决。四是新农合工作应继续保持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支付方式,提高门诊统筹能力,从机制上防止“小病大治”现象,争取尽快实现从被动控费向主动控费的转变,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五是要加强对卫生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管,规范药品和医用器材生产流通秩序,确保诊疗服务和药物价格合理和质量安全,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六是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卫生监督和医政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诱医骗医”行为,继续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卫生保健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现将卫生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4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卫生档案管理是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行业和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并保证必要的档案工作经费、存放场地、设备设施等;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对档案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应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要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确保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要依据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文书、基建、会计、科技、医疗卫生专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各类档案整理规则和质量标准。完善医疗、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档案管理规范,加强卫生专业档案管理。
三、加强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管理
重大医学科学研究、重大建设项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归档工作应与项目管理工作同步进行。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要参与归档文件材料的检查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鉴定或验收。
要加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成立临时工作小组或下设临时机构的,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文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
四、积极推进卫生档案信息化建设
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要与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要积极开发档案管理应用系统,努力提高卫生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对电子文件的收集、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文件归档制度。已实行办公自动化和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单位要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实施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双轨制”管理,并逐步完成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工作。
五、重视卫生档案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组织档案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并采取多种形式为各医疗卫生单位档案人员交流经验、信息,开展业务研究搭建平台;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关心档案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健康防护等政策的落实,对在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规定》是规范卫生系统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要通过《规定》的贯彻实施,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全体人员自觉依法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将《规定》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卫生档案管理水平。
附件: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