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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 3 号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关键词: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我国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城市人口对于居住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必须要对于施工质量进行不断地提升。在当前,我国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在建工程之中,都有着非常多的质量问题存在,甚至有些问题对于建筑的使用安全性以及建筑结构的合理性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在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建筑行业也有着非常激烈的竞争,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中,一般都会趋向于价格方面,并没有对于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在我国建筑行业今后的发展中,必须要使其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需求,以新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来对于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提升。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分析
(一)管理不规范
在当前我国建筑施工改革之后,民用施工企业的变化幅度非常大。工人阶层已经完全不再出现,农民工群体发挥了重大作用。施工过程中对于农民工的使用使得非法人形式的施工群体大量存在,因为没有法人实体,所以其权益根本不能得到保障。同时在执业人员队伍中,借证、无证上岗的情况非常多。
(二)市场准入监管不完善
在当前我国施工企业的改革中,其改革是非常不尽人意的。尤其是我国的国有施工企业,其并没有因为改革而更为正常化,公司的固定资产有着严重流失的态势,并且人才流失现象也非常严重,少数留存在国有施工企业中的人员只为能够将公司的资质证书守住,通过皮包公司模式进行运营,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来度日。劳务公司在我国施工企业衰落之后逐渐浮出水面,并且包工头在劳务公司中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施工企业往往有着非常高的资质,没有或者鲜有施工能力。私下交易、逃避市场管理、超范围承包、借证卖照、无证施工等的现象非常严重。
(三) 参建单位并没有履行责任主体的职责
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等都要负有一定的工程质量责任。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各个方面的人员并没有对于自身的责任进行承担。甚至有些单位认为在建筑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该将责任归结到质量监督单位身上。尤其是在对于参建单位的个体工程进行验收时,其往往不会意识到质量验收中自身是作为责任主体而存在的,并没有按照相关的验收标准来参与到验收工作当中,其往往在质量监督单位发现问题之后,才能意识到问题的存在。
(四)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
在当前,监理单位中有着非常多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例如:对竣工工程质量的评估和验证不规范,主体工程、基础工程的评定不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某些监理人员的职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低下,将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理,越级监理等。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不完善
在当前,虽然我国的质量监管体系有着一定的发展,并且有政府作为其保障,但是在社会监督方面,却有着非常多的缺失存在。当群众发现建筑存在质量问题,却往往会因为没有投诉门路而宣告失败,或者有些投诉部门对于群众投诉根本不会受理。同时再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建设不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不成熟。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对策
在对于我国当前的建筑质量问题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发现,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应该从质量管理的范围、内容、监管对象、挂历模式等的方面进行完善。
(一) 严格市场准入
国家应该对于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施工单位的资质与其能力可以得到保证。对于当前我国许多非国有的施工企业的资质应该进行重新的定位,对其进行逐级审查,对于没有固定员工、没有实际能力的施工企业应该予以及时的关闭。同时在我国各级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应该对于各级责任单位的工作资质进行有效的审查,从而使得建筑市场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
(二)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在建筑施工的监管人员方面,其必须要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应该对于当前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方法进行掌握,并且对于新的使用方法和手段进行学习。此外还要对于建筑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献条例进行了解,以便在问题的发现、鉴别和处理中有相应的能力。在当前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下,建筑施工问题也越来越趋向于复杂化,所以监管单位必须要充分发挥其监督地位和监督作用,对于建筑问题的意识进行提升,对于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识别和管理。对于建筑施工的质量要想实行长期全面的监管,就必须要对于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而且要加强基础教育,以竞争上岗的方式来管理从业人员,以便能够将责任心强、职业道德高尚、能力强、水平高、知识丰富的人才不断吸引过来,对于道德水平低的人员要进行及时的淘汰,最终使得整个监管单位有着高度的战斗力。
(三)完善政府监督
在政府对于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过程中,必须要以信息技术作为主要的渠道,以便使得监督管理能够网络化、信息化,使得地方保护被打破。以科学的监督方法,先进的检测仪器和检测设备来进行工作,从而使得我国建筑质量的监管能够与建筑技术的发展相互适应。保证监督管理能够有着最高的效率和能力,才能够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进步进行推动。
(四)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在建筑工程中,其质量问题是由多个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并且受到多个方面的共同影响,包括施工建设、施工准备、勘察设计、工程决策等。要想使得我国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提升,首先必须要进行系统观念的确立,将整个建筑工程当做统一的整体来处理,建立全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政府监督、工程保险、质量保证以及社会监督等的各个方面。
(五)大力反腐败
在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中,腐败是作为第一要素存在的。亦即只要有腐败现象存在就一定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在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规划部门、绿化部门、人防部门、消防部门等共同对于建筑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管理。要想使得相关部门的监督功能加强,就必须要对于建筑项目审批等的相关程序进行严格的设定,并且应该建立建筑质量责任制,当发生质量问题时,对于各级主管部门进行质量的追查。如果质量事故发生,那么不仅要对于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进行追查,更要对于各级管理部门的领导工作进行相关的调查,例如:审批工作、建设程序工作、监督工作等。同时要对于各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各种问题进行及时解决。此外,要设立相关的反腐中心,通过、电话等的各种方式来接受群众的监督,并且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同时做到及时的意见反馈,以便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使得群众监督的效用可以最大化。
四、结束语
在当前,由于我国的城镇化进程非常快,所以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传统的质量监督管理中,有着许多的问题存在,所以必须要对于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首先,工程质量监督必须要以政府为主导,从而使得监督有着明确的方向;其次应该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的意识,以便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再次应该重视群众监督,以保证监督可以全方位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使得我国有着更多的高质量建筑出现,对于人们日益提高的居住要求。
参考文献
[1] 李涛.浅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现状与对策[J]. 才智. 2010(21)
为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现对20__年重点工程建设提出如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重点工程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项目认定条件。项目选择:结转项目要求实施进度快、完成投资量大或当年能够竣工;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明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上半年开工建设条件。项目规模:农业项目20__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基本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市区实事项目1000万元以上(个别特殊工程可适当调低规模标准);房地产项目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利用外资项目年度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
(二)考核目标。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考核工程进度、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等内容。组织、服务单位:主要考核项目数量、质量、工作实绩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对重点工程单个项目实行百分考核制,同时根据重点项目的不同规模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项目实施难度系数。
(一)基本分
1、工程进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和进度要求的项目,完成投资额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2、工程管理(10分)。项目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管理措施扎实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3、质量安全(10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工程质量优良或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优良得7分,合格得5分(需经有权部门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二)难度系数
1、项目规模难度系数:根据重点项目的规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单个项目实施难度系数。凡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难度系数2.0;1.5亿元-2亿元(含1.5亿元),难度系数1.4;1亿元-1.5亿元(含1亿元),难度系数1.3;7000万元-1亿元(含7000万元),难度系数1.2;4000-7000万元(含4000万元),难度系数1.1;4000万元以下,难度系数为1.0。基本得分乘以项目难度系数,为单个项目最终得分。
2、项目数量难度系数:对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考核列入重点工程各类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综合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项目单项得分,加权平均后,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个数,设置项目数量系数。项目最少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数量系数为1.0,以此为标准,其余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每多一个项目,数量系数递增0.025,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乘以数量系数,即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
四、扶持措施
(一)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盐政办发[20__]79号文件精神,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绿色通道,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优质服务承诺制、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项目否决报备制、政务公开制,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立项、征地拆迁、规划定点、消防审查、相关许可证件发放、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以及工程建设直至竣工投运过程的相关服务,实行特事特办,限时服务,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加强环境督查。建立重点工程外部环境跟踪联系制度,加大跟踪监督力度,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三)享受优惠政策。凡工业项目、政府出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律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即交即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3、即交即退墙改专项基金(工程必须按工艺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4、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征收教育附加费。
5、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优先安排财政贴息。
6、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50收取。
7、涉及项目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30收取。
凡20__年1月1日后在市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新投资的工业项目,还可按《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办发[20__]57号文)规定,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五、奖项设置
重点工程考核共设四个奖项:
(一)先进单位奖。共24名,其中“农业十大重 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工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服务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基础设施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市区实事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房地产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社会事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利用外资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各3名。各类十大重点工程分别考评,按单个项目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每类取前3名。综合得分相同时,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由大到小排列名次;一大工程中,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属同一项目时,主要考核主体工程,不属同一项目时,分别考核打分;一个责任单位承担多个项目的,按每个项目分值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分。
(二)优秀组织奖。共6名,其中县(市、区)3名,市直项目实施部门3名。根据考核标准,计算得出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并由高到低各取前3名。
(三)优质服务奖。共6名,其中市直服务部门3个,县(市、区)服务部门3名。围绕协调到位、服务承诺、工作效率等内容,考核宣传、执法、综合经济、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推进、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综合评定后,分别从市直和县(市、区)中产生工作力度大、成绩突出的先进服务部门各3名。
(四)先进个人奖。共120名,其中项目实施单位100名;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20名。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
(一)建立项目责任制。按照市长工作分工,对每一项重点工程进行分管归类,明确由分管市长挂钩总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分季度对每一类重点工程进行会办督查,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督查、服务等工作。
(三)重点工程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考核评比,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县委组织部要全面加强宏观决策、组织领导及关系协调。定期研究、分析项目建设工作。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工程建设难题。指导、组织、协调,全面加强工程监督管理。
2、乡镇党委要强化认识,抓好落实,全面组织、部署工程建设工作。要加大督促力度,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同时,要切实抓好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工作,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优质完成建设任务。
3、各援建村党支部要积极参与、倾力配合省市援建单位扎实实施援建工程,村党支部书记要深入项目建设一线,跟踪服务,现场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监管责任
1.各援建村所在乡镇党委及村党支部,要积极参与全面配合省、市援建单位实施援建项目,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要切实履行援建工程第一责任人职责。
2.县委组织部负责建设工程的统筹、组织和与省市各援建单位、县级有关部门的联系、联络、协调工作,承担援建工程各个实施环节的监管责任。
3.县级有关部门,包括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农发办、县国土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发展计划局、县农发办主动做好援建项目的论证、上报和立项工作,尽量减免相关费用,确保把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县财政局要精简手续,确保资金拨付及时快捷。县建设局要组织好援建工程的招投标(含议标)工作,要把好工程质量关,安排有资质的监理人员全面负责援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县民政局要履行村级阵地建设相关责任,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各部门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尽量减免相关规费,简化办事程序,确保援建工程如期竣工。
三、强化工程管理
1.规范资金拨付。援建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在县委基层办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制度。凡各援建单位支助援建村的款项,县委基层办将依据援建村工程进度直接划拨到各对口援建村,不搞全县性统筹。各乡镇党委要切实做好资金运行监督工作。凡援建工程资金有结余的,由援建村研究决定用于本村其他设施建设;凡援建工程的资金缺口,由乡村两级组织共同研究弥补措施,但必须以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不能向群众摊派。县委组织部将委托县审计局对整个援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严格工程规模要求。省市要求,要遵循“实用、实效、适度超前”的原则,严格执行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根据我县实际,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要有足够的场地,1000人以下的村建筑面积应为150㎡左右(一层7间),1000人以上的村应为300㎡左右(7间两层)。其他援建项目工程,应按照行业设计、建设质量标准要求设计规划。因此,援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图纸,必须报经县委组织部、县建设局和省市援建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3.严格工程招投标。本次实施的援建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投标,都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单位进行施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决算、验收等,都必须按照建设系统的专业要求规范运行,力争建设优良工程。
4.强化工期要求。灾后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强化时间意识,加紧实施,确保如期完工。
(1)2008年8月底前做好援建工程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主体工程必须动工。
(2)2008年9月中旬主体工程完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电局、县财政局<关于绍兴县新时期治水工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县“新时期治水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农田水利建设、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水库小流域清淤清障、水土保持、塘闸岁修加固、水文设施维护等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参照部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经县发改局立项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颁验收规程联合组织验收。
第四条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县水利水电局徐世红副局长任组长,县水电局纪工委书记韩德利、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毛国森任副组长,县水利水电局各科室长为成员。
第五条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局纪工委派员参加,各项目负责人为协调员;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相关成员主持,各项目联系科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或下达项目计划全部完成;
2、各专项验收、阶段性验收已经通过;
3、质量监督等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4、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
5、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已通过工程竣工自验收,并签署自验意见;
6、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已提交;
第七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各有关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县水利水电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设计(含变更)范围内或下达计划任务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2、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实地丈量复核实际完成工程量,复核工程结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审核工程造价及竣工决算;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形成书面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山塘水库安全管理、标准海塘管护等常年性管理项目考核验收时,尚需结合平时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考核验收。
第十条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库清淤清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现场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现场踏看清淤土方的堆放场,符合弃渣处理要求。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经县发改局立项的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以单个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以镇(街道)为单位,对各分项工程汇总分批验收。
第十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分季度组织,视各镇(街道)项目完成情况适时组织验收。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库清淤工程竣工验收随工程完工随时验收。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