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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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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第1篇

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

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增多,各类纠纷频发。一些困难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难群众能够借助国家力量,获得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精神的制度。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原本没有能力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进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得以彰显。

促进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虽然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也主要来源于政府,但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因而需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捐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自1997年5月成立以来,通过接受国(境)内外的捐赠资金,为众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资助。这大大缓解了我国法律援助需求巨大与经费短缺之间的矛盾,体现出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的和谐局面。

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良好,保持安定团结,这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差异客观存在,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决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乃至社会混乱和动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在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中,诉讼是规范性、程序性最强的手段。法律援助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在利益冲突中处于劣势的公民在诉讼中能够得到帮助和保护,这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协调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关系。法律援助法规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法规体系中既有全国性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又有地方性法规,如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等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或办法。由于大部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是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的,其中有的内容与《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统一适用,需要对地方性立法进行修改,以使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相协调。

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比较

法律援助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目前大多数学者对法律援助的研究已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援助理论制度的研究,而逐渐探索法律援助实施的方式。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是指有何种类型的援助律师(主要包括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准律师等)为主,运用何种方式为贫困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目前的问题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法律援助如何尽可能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笔者试图通过对各国不同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探索提出适合我国发展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一、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归纳

国外典型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专职律师模式、司法保障律师模式以及混合模式。

(一)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1、专职律师模式。专职律师模式是由政府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专职律师,由专职律师根据法律援助计划来提供具体的法律援助服务。纯粹的专职律师模式最常见于公共法律援助服务领域,主要从事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的爱德华王子岛以及萨斯卡通省,丹麦等。在加拿大的沙士通省实行全部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的制度。[1]

2、司法保障模式。司法保障模式是根据政府的法律援助计划,按照特定的方式向私人律师付费,由其为某些特定的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并且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律师服务。这种模式主要是英国,美国,以及德国等。其中英国主要是法律援助委员会与全国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合同,由律所来承担法律援助案件。[2]不仅如此,英国还签约民间机构,由“公民咨询局”提供咨询服务,缓解律师办案压力。在美国的民事法律援助中通过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与私人律师来提供具体的法律援助服务。

3、混合模式。这种模式即是将专职律师模式与司法保障模式并存的一种提供模式,该模式大多由除律师外加入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以及志愿者等共同服务的一种模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法律援助混合提供模式,美国、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比较典型的混合模式的代表。其中美国主张民刑分开的提供模式,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通过公共辩护人提供,由政府雇佣律师向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方式主要由民间组织以及法律援助服务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实行混合型的法律援助模式。其中由公职律师专办民事法律援助而刑事法律援助则由私人律师承办。另外安大略省还让法学院的学生处理少数轻微的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仅提高法学院的教学还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二)对国外各种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评价

专职律师模式的优点在于由于是由国家拨款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经费具有财政上的保障,政府律师以及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主动担负起法律援助的责任,提供以及一定的咨询服务,使弱势群体得到了一定的司法保障。其次,由于是由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且有专业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服务质量,使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这种模式过于依赖政府财政拨款,财政经费的有限性可能导致专职律师收入降低从而间接影响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积极性,并且人员编制的有限导致专职律师数量不能普遍发展。然而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需求增大,有限的律师数量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导致律师办案的压力增大。在经费、人员数量以及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的限制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难以保障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另外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落后以及不方便的地方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由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有可能会浪费财力以及人力。因此一味的追求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提供模式过于死板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

司法保障模式,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广泛选择律师的机会,甚至能够选择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的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由于社会市场竞争的存在这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保持援助的独立性。其次,由于该模式较为灵活,能为对法律服务需求不大的地方提供简便的方式,方便当事人。但是这种模式的缺陷则是缺乏客观的服务质量控制措施。不仅如此,在司法保障模式下,由于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为了能获取较多的报酬从而拖延办案时间,对法律援助案件并不是尽心尽力的办理,并且对办案律师缺乏监督管理由此将导致有可能降低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由于该模式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在市场情况下律师靠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报酬,然而法律援助经费的有限,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获取的报酬较低,就导致大多数有经验的律师不愿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而是将案件交由年轻的律师办理。这不仅限制了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还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选择涉及到人员,经费以及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影响,而专职律师模式以及私人律师模式各有优缺点,然而在社会的复杂情况下,采取单一的法律援助模式并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而混合模式不仅克服了专职律师以及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缺点,特别是采取多样化的混合模式,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各个领域各个地方根据当地的特色选择适合当地发展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更符合现实需求。因此从现实的角度出发,选择混合的提供模式更是将来的发展趋势。更能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

二、我国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简介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是在党的提出法制建设,进行律师改革后逐渐建立起来的。1994年初,肖扬部长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各地开始纷纷响应并逐步探索法律援助的建设。法律援助首先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展开,而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司法力量不足、经济困难、经费紧张,因而法律援助工作相对滞后。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困地区也不甘落后,按照自己对法律援助的理解探索法律援助建设,各地区逐渐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3]。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我国的法律援助取得一定的成绩,初步建立起由广州、北京、上海、武汉、郑州五城市为代表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其中广州模式(即拥有一支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里程碑。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标志着国家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正式成立。在经过多年的试点,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体系。其模式各具有优缺点。北京市的法律援助模式分散受理,事后审查具有方便、灵活性;上海、广州模式拥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上海模式由律师值班,把法律援助定性为律师事务所及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义务,广州模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在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统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案件;而武汉郑州模式是集广州模式的优点上,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同时并调动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服务当中。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多样化发展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对我国的启示[4]

在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上,我国虽然取得较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贫困人口数量较大,在财政的压力下,由于律师数量的有限单纯的依赖某一种提供模式不符合现代中国的国情,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我国应充分的考虑到目前的基础情况,可适当借鉴国外有效的经验,对中国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采取一定的改良。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来考虑:

(一)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提供主体

法律援助提供人员匮乏是制约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方面,因此扩大法律援助建设的提供主体一方面对法律援助建设起到推动的作用,另一方面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让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如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高校的法学师生等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中,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做到应援尽援。

(二)提供形式多样化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应该保障贫困人群不因经济的原因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在提供法律援助上,应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提供法律帮助,如可以借鉴美国的民刑分开的模式,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可以采取建立专职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法律援助的质量与效果,在民事法律援助上可以借鉴英国的合同形式的方式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民事法律援助方式由于大多是由于合同以及经济类纠纷,一般可以采取一些较为简便的服务方式就能起到解决纠纷的效果,因此应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以及法律事务所的律师,并积极调动民间组织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拓展法律援助的多样化提供形式。根据民刑的特点来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服务方式更加的多样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建立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关系到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提供尽可能的服务,而中国属于一个人口复杂地域辽阔的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制约法律援助的发展,因此采取统一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难以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起到较好的效果。因此在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上可以采取混合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特别是可以借鉴加拿大特点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当地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建立适合中国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即在经济条件较发达的城市可以借鉴英国的私人律师模式,由于当地经济较好,社会律师人力资源丰富,可以实行合同制由私人律师来提供法律援助,并且建立一套监督体系保障法律援助质量。其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经济较贫穷的地区仍然实行法律援助混合模式。在由政府设立专职律师以及法律事务所的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下,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模式,将高校的法学院的学生以及具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志愿者等等纳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之中。提供一定的基础性法律服务。在案件比较复杂的援助案件仍然由律师提供。

参考文献:

[1] 加拿大法律援助制度介绍,载高贞,法律援助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 英国、荷兰、丹麦法律援助制度简介及体会,原载于《外国案例援助制度简介》[J]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载于高贞,法律援助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

[3] 张耕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4] 胡玉霞,胡晓涛,对国外法律援助模式之比较与借鉴[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6,5。

注释:

1 加拿大法律援助制度介绍,载高贞,法律援助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31页。

2 英国、荷兰、丹麦法律援助制度简介及体会,原载于《外国案例援助制度简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载于高贞,法律援助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9页。

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第3篇

【关键词】监狱法律援助 服刑人员 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免费提供法律帮助”。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多年来,法律援助事业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狱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全国很多监狱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展此项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实施监狱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构建和谐司法、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构建和谐司法是中央对司法部门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监狱应当以构建和谐司法为指导,只有在监狱警察和服刑人员努力下构建客观、公正、有序、相对公平的执法环境,其合法权利才能维护和保障,依法、科学、严格、文明管理服刑人员才成为可能,和谐司法才能构建。只有确实维护和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以监狱和谐环境的建设,促进和谐司法大环境的构建,才能确实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实现。

支持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的需要。尽管我国政府始终致力于人权保障,但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一直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问题之一。这从另一层面说明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是一项重要而又永无止境的工作,因此为了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加强和完善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并持之以恒开展监狱法律援助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利就成为了监狱的重要工作。

新形势下实现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监狱法律援助作为我国当前监狱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能够充分调动整合社会司法力量为服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务,参与到教育改造中来,符合当代罪犯教育的人类发展方向。因此,监狱法律援助应当也必然成为我国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形式。

实施监狱法律援助的作用

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促进监管安全和稳定的有效方法。通过援助,可以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的解开服刑人员心中由于监管、改造、劳动、生活、学习或法律知识相对薄弱而造成的心理桎梏,使他们端正改造态度,重新振作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对于促进监管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咨询,可以引导服刑人员正确处理与警察、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使狱内的一些矛盾得到消除,对狱内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加强服刑人员法制观念的重要方式。通过监狱警察和专业律师的解释和帮助,服刑人员的经济权、健康权、公民权等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服刑人员更加信奉法律权威,意识到增强法律和权利意识的重要性,明白法律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强制性,提高守法意识并自觉遵守法律。当其他服刑人员目睹了这些法律援助实践和变化,也会从中受到教育。这一切就能以点带面构建监狱法治大环境,对加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监狱法律援助的实施促进了监狱与社会间的和谐。法律援助在维护基本人权、扶助弱势群体、保障司法公正、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监狱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的对象的特殊,更能发挥法律援助的功能。其实施可以把法律援助和个别教育有机结合,形成双管齐下合力出击的局面,为提高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奠定基础,促进和巩固服刑人员的改造成果,减少再犯罪,确保社会安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云南省监狱法律援助的现状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监狱开始为服刑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正式实施,截至2008年12月,云南省30个监狱全部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007年,全省各监狱共开展法律援助活动126场,接受咨询12600余人;2008年,全省各监狱共计100余名律师送法律知识进监,接受咨询13000余人。各监狱借助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当地的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多名到监区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有时还有妇联、共青团、工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加监狱法律援助。援助的形式大多是法律咨询,案件相对较少,每个监狱组织法律咨询一年是2~6次。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云南省各监狱法律援助虽然在帮助服刑人员争取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对法律援助工作认识模糊,积极性不高。第一,狱警对法律援助进监狱存在错误认识。部分狱警没有充分认识监狱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具体表现在:有的狱警认为法律援助是形势所迫,监狱“走走过场就可以了”,“不要太认真”;有的狱警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服务监狱,“别人求我”,未能形成足够的重视,不能和援助律师有效配合,影响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更有狱警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事,与自己无关,漠然置之,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第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或执业律师对法律援助缺乏热情。监狱法律援助主要依托于监狱建立工作站的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尽管有工作协议,但这些机构的人员也同样有“不得不做”的想法,有的案子迫于舆论或领导的压力才不得不提供法律援助。第三,服刑人员对法律援助认识上存在偏差,对法律援助积极性不高。

监狱法律援助实施困难,形式相对单一。由于受监狱性质的限制,监狱法律援助的开展相对比较难,特别是案件的诉讼更加难,云南省各监狱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主要是安排多名律师同时进监区接受服刑人员的咨询。

法律援助的受益群不宽。由于监狱法律援助站的协议机构都是本地机构,加之受费用等问题的制约,受益于法律援助的人群基本是本地人,不够广泛。比如,云南省xx监狱法律援助站虽然成立已近二年,但得到帮助的服刑人员仅占10%左右,而且接受法律援助的服刑人员中昆明籍占大部分;外地特别是外省籍的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由于存在着路途遥远、经费不足等问题很难开展。在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异常突出。

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思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监狱法律援助的社会共识。首先,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为主,加强对社会的宣传。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和各级司法部门的支持,促成《条例》对有关服刑人员监狱法律援助条款的尽早出台,规范相关工作;促使有关职能机构特别是与监狱签订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协议的机构自觉履行自身社会职责,形成全社会关注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氛围。其次,加大狱警的教育力度。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监狱警察充分认识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是保障罪犯人权,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同时,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宣传。服刑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差,在高墙内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除了传统的宣传方式外,应当选择更加有效的途径,如:在“三报一栏一室一站”开辟法律援助专栏,宣传法律援助范围,申请流程,申请途径等。

规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工作开展。目前云南省监狱正在加紧监企分离进程,监狱的社会职能更进一步明确,教育改造的职能凸显,监狱应当抓住这一大好机会,以监狱法律援助工作为切入点拓展教育改造工作,规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从省局到监狱、监区应该明确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成立三级工作机构即省局法律援助中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监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组,做到定岗、定位、定责,为规范化科学化开展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二是规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构成:省局和监狱的法律援助站队伍,无论领导还是具体工作人员都必须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出任专职公职律师;监区法律援助工作组成员必须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如果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优先选任。

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援助资源;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9(C)-0151-01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萌生及其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是指援助机构运用法律技术和金融资源等手段鼓励公众创新和保障公众创新收益权,为社会公众或援助对象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提供帮助的各项活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在知识产权方面涉及的实践或纠纷也越来越多,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认识的迫切性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性都加剧了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发展。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知识产权法律是法制社会本身的需要。法律制度的运行就是法律文化的实现与弘扬过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国法治精神和法律文化的具体表现。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对完善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塑造新时代的知识产权文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是提高社会知识产权整体意识和保护水平的根本途径。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参与能力严重不足,尤其是很多公众缺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机会、专业知识和支付能力。作为一种双向交流的法律援助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拓宽知识产权的普及范围,提升公众多知识产权法及其它法律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最终提高公众在知识产权创造和维护的能力。

3、是强化社会权利实现中国体制改革的主要思路。强化社会权利,淡化国家权力,是当今各国普遍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因此就要求给予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更多的参与机会。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是一个资源密集型的活动,让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来帮助和组织实施,既有助于法治资源的优化配置,更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运行成本。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路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援助工作是系统性的,包括援助资源的整合、信息的收集、对象的甄别和援助计划的制定实施等,各方面都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涉及的主体、内容、对象和计划等方面着手,以使援助收益达到最优:

1、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资源的整合。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资源包括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即政府的财政人员投入和社会知识产权机构和中介及志愿者等,比较常见的社会资源就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资源的整合不是一蹴而就的,大致可以分三个阶段来实现:第一,以人工资源整合为主的初级阶段,以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主动执行为主导;第二,将人工资源和在线资源整合共存的完善阶段,在机构人员主导执行的同时,吸引更多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积极配合工作;第三,通过网络信息平备阶段,通过不断完善网络信息平台,最终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资源的在线整合。2、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信息的收集。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信息的收集主要有当事人主动申请和法律援助预警机制主动认定两种途径。当事人主动申请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到援助机构当面申请或者登陆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申请,书面申请经机构工作人员整合后交由相关部门分析确定是否需要和需要采用何种援助方式;在当事人没有申请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收集整理并分析判断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对可能发生产权纠纷或危害的情况向权利人发出预警告知,先于权利人做出警觉,并帮助解决问题。3、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对象的甄别。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对象具有公共性,所能使用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因此对使用这些资源的权利人资格即援助对象必须做好甄别,防止一些有能力自行解决产权纠纷的企业为节省自身财力人力直接寻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行为。援助机构人员要认真分析递交申请的企业或个人信息,根据援助请求和申请主体的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采取或采取何种程度的法律援助,以避免资源重复使用,提高法律援助资源使用效率。4、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种类的确定。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别下设不同的援助部门,如专利法律援助、商标法律援助等。援助申请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援助类型,申请主体通过自行筛选选择所需援助种类可以为援助中心节约更多时间,提高援助效率。对于自身无法认定所需援助类型的申请主体,援助机构或中心就要根据申请者实际情况帮助做出需要何种类型援助的决策。援助种类的确定关系着援助资源的合理分配,是援助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前提。5、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调适。在确定法律援助对象和类型后,实施法律援助前还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进行不断调适,确保援助计划的有效性和实施成功性。援助机构或中心通过高科技和人力资源信息,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制定相应的援助计划,可以基层通过确定援助计划,专家评估计划可行性,最终确定并选择最优秀援助计划的流程来实现。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作者简介:王嵘(1988.09― ),女,汉族,北京市人,中央财经大学在读学生,本科,法学专业。

参考文献:

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范文第5篇

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触角向多层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体有影有声。在《如皋动态》上公布“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律师个人信息;在如皋电视台《媒体民生》《法制纵横》等栏目讲述法律援助

案例;组织律师定期参与如皋电台《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解答咨询。

二是载体有模有样。考虑基层群众实际需要,结合季节等因素,创新宣传模式,免费发放口杯、雨伞、购物袋,小扇子,新年年历等法援公益宣传产品,确保法律援助宣传真正进村入户。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号召每个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同时,义务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援助,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众媒体,向皋城老百姓讲述身边由法律援助真实案件改编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强质量控制实现应援优援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坚持不懈抓质量。

1.关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优配制。加强对专职援助律师培训,为每一名律师有所侧重的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专长、执业水平及履行义务量,将法律援助义务与自愿相结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开通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授权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二是实施“点援制”,建立“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库”,由受援人挑选自己满意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全程跟踪,建立案件办理质量监控制。通过“三三五”模式加大对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实“三项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加强“三个环节”监控,对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个环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强化办案监督;在“五性”上见成效,即从“服务能力的可靠性,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满意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着力解决“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标准与普通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一致性”问题。

3.跟踪回访,建立案件后续服务制。结案后,对需要后续帮助的受援人发送信函或上门走访,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案实效。一是发放“法律援助案

件服务质量监督卡”,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跟踪回访;二是对法院判决或调解分期给付的已结案件进行登记造册,适时了解履行给付义务情况,及时提醒、帮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化便民举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们将发挥文化导向功能,通过行为文化将法律援助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我们将通过人性化服务,做亮窗口,做实服务,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阳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要道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进市法律援助机构临街“落地”接待窗口标示建设,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并及时获得帮助。以“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为主题,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积极打造爱心窗口、文明窗口、温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将“12348”法律服务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