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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立法
目前社会团体和高等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定位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但没有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和支持。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在《法律援助条例》中对社会团体、高等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援助主体、对象范围、资金来源、管理作用及援助者、被援助者的权利义务作出一般性规定。
2.完善社会团体和高等法律院校法律援助的各项制度
社会团体和高等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其主管团体、院校拨付,或依法在本系统内筹集。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不可挪作他用。社会团体和高等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健全受理登记、审查指派、监督管理、补贴发放、统计分析、案卷档案等制度。社会团体和高等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向批准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办理案件、接待咨询、接受社会捐赠等情况,并依照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实行援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援助服务和管理的有关信息。
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的实践措施
1.开拓多样的资金筹措渠道
进一步发挥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在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为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我国目前可以借鉴美国经验,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除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外,还可采取社会团体、高等院校本身资助资金,律师事务所赞助等方式。
2.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各级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是服务于各类人群的公益性组织,但是缺乏各项服务的专业人才。就法律援助来说,在这些社会团体中,一般都是只具有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的人员,只能进行最简单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文书的服务,没有能力做到为群众进行出庭辩护和诉讼等业务。所以,我国当前存在的社会团体应该吸引一些法律专业人才或者将组织目前已经存在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深造,在质量和数量上提高法律援助能力。
3.充分发挥法律院校师生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一、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角度和法律覆盖面
我国在建设法治的道路上可谓是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例如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四级法律援助机构,并且由北京的法律援助中心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然而在实际的法律援助过程中,结合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等,都是从法律位阶较低的立法角度出发,造成了实施效果不佳的结果。从法律覆盖范围来看,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只适用于第十条条例规定的请求国家赔偿、赡养费、抚恤金等六项。现实中的法律覆盖面可谓是捉襟见肘,虽然之后有各个省市做出的补充条例和规定,然而还是没办法满足实际法律援助的需求。
(二)受援主体和资源保障
从受援主体的利益出发,我们通过查阅原有的认定标准可以发现,法律援助对此作出的规定是:经济困难和特殊群体的认定范围过窄,我们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来作出相应的调节。由于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总额普遍不高,尤其是在和一些发达国家的比较中发现人均经费相差很大。这对受援主体来说,有可能这一笔受援资金将会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我们的经费来源都是来自于财政拨款,这种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也会加深援助资金不到位的现象。
(三)办案质量和律师队伍
截至2014年的统计显示,我国建立有3263个法律援助机构,财政拨款共计170661.79万元。14533名工作人员通过全年办理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共计完成案件997058件。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至少在之前看来是这样的。然而随着近几年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式增长,原先的庞大法律援助却显得不堪一击。往往总是在案件爆发的时间段里,找不出空闲的援助律师。而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对援助人的援助需求,办案质量的要求就显得无关紧要了。律师队伍方面也面临着极大的困境,由于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团队没办法面对如今庞大的援助人群,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又离开了民事援助部门,人手不足这个问题就变得不容忽视了。
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拓展多样性的法律援助参与主体
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参与主体是国家指派的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社会自组律师团队等五类。其中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承办了大部分的援助法律案件数量,而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社会自组律师团队承办的数量却是不理想。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合理分配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律师团队的法律援助义务,从而提高律师对于援助案件的参与率。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大力发展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例如我们可以去学校挖掘有志愿加入法律援助的学生或者老师,也可以通过公益发起活动召集更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从而完成了自身对社会的贡献也缓解了目前法律援助资源短缺的现象。
(二)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体系构建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来看,经常出现侦查环节没有履行好告知义务,致使信息传输程序没办法畅通,进而导致求助人对法律援助的热情降低。所以我们应该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来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改善工作,主要针对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体系构建。对此我提出的建议是将律师在场作为侦查阶段的最基本要求,这也是作为辩护者最基本的权利。在《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指出人人都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且要求所有人都能够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服务。其中还规定了律师辩护的最低要求,需要保证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为当事人辩护。
(三)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经费
目前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而我们应该通过社会人群拓宽经费来源渠道。联合国中的一些文件并没有规定国家必须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只是规定了国家有义务保证被告人有法律援助的权利。这就指导我们需要开拓多样的法律援助资金渠道,其中我们可以通过社会募捐的方式来增加援助资金,引起民众的支持和关注将会为我们发展法律援助体系提供必要的帮助。目前的法律援助经费只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划拨标准,而我认为这种援助经费分类可以具体到各个案件。真正地做到不同案件具体分析,从而合理的分配援助经费,促进了资源的利用合理灵活性。
三、结语
结合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法律援助机构正在向上发展。只不过我们还需要在发展的道路上提出一些关键性的举措,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同时,西方的法律援助比我国更加成熟和先进,我们应该借鉴西方的成熟理念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以改进。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援助将会在中国发挥出它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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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午光,郑自文.关于法律援助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14(05).
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起了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动,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经济上又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由国家为其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对维护司法公正、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从20__年起步的。20__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于20__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即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2、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这已是当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平等地实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规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援助条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实施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功能得到真实、有效的实现。
二、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主办的事业,立法中确定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是,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既要考虑所涉及的案件情况,又要考虑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程度;既要考虑能让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人的适用范围,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人员:一是有需要事项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二是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据我国加入或者签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也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对事项的适用范围,即“咨询、、刑事辩护”的事项。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一是需要咨询、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教育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项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二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项;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的事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项。三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的事项。
上述范围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
具体有那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诉求中公民对下列需求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可以向设在县级司法局、地、市级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4、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讨侵权赔偿的;6、无法履行劳动行为的民事权益的。(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诉讼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
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一)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二)案件发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三)有事实证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持证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只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经费的性质类似于救济款项。国家对救济款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贫困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法援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预算、结算,包括各类案件补助标准的审核。特别是市、县(区)司法局每年对法援经费的使用至少要有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和审查受理
1、申请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这两种申请方式中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一般来说,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有些申请人不识字或者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时,才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条例之所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机构顺利进行审查,并及时顺利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对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作为政府责任,法律援助的施行是有条件的,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必须进行审查。法律援助的审查是指拥有审查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法定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等标准,对法律援助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是法律援助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将抽象的法律援助标准具体化的实际操作过程,集中表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
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略)
六、我市法律援助的状况和20__年工作要点
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下,在市司法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自20__年开展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办案逐年增加工作,仅20__年就办理了刑事案件435件,民事案件56件,行政案件2件,受理公证3件。受到了有关上级组织和领导的好评,得到了授受人的赞扬。我市现有县级法律援助中心4个,市级法律援助中心一个,有专职法援工作者3人,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5人,有4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戒毒劳教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工作人员4人,在全市99个乡、镇、办有法律援助联络点79个,有工作人员79人。
20__年全市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八个方面:
1、落实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款,并要争取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上年已列入预算的县(区)今年要有所增加;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办案质量;
3、探索便民利民措施,畅道法律援助渠道;
4、抓住党委政府关心、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焦点热点问题提供法律援助。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
5、充分利用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办案数量;
6、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更多的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得到法律援助;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不足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人员已经有过万人,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发展水平不平衡,所以大部分的法律援助人员都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而在比较偏远落后的农村却很少有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但事实上恰恰是落后的农村农民更需要法律援助,他们有着更大的法律需求,所以就造成了供需不平衡的现象。另外,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资源没有合理利用,很多在校大学生完全也可以投身于这项工作中,但现实是他们并没有被充分任用。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工作的开展。
(二)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不足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缓慢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金不足,并且资金的来源渠道也比较局限,造成了经费不足的现象。现阶段,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相关政府部门自然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开展。此外,由于这些农村比较落后,来自社会上的援助资金也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所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很难正常开展工作,可能导致缺乏必要的办案资源,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工作人员的办案质量和进度。所以,相关的政府部门尤其是中央政府应该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促进社会公正。
二、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只有农民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才能证明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成功的。所以,相关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讲座,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通过宣传可以让农民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基本的维权观念,进而还要让广大农民意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让他们知道法律援助就是在他们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帮助他们维权的工具,让他们在最快的时间能获得最大的帮助。只有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一)建立专业的农村法律援助队伍
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队伍,高效解决广大农民遇到的法律问题。首先,这应该是一支汇集专业知识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法律人才的队伍,同时他们还要能够适应农村的法律环境;其次,对于农村中现有的一些“赤脚律师”可以进行免费的培训,在群众中培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法律援助人才;最后,国家和学校还要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投身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工作的建设中,这样不仅能缓解目前农村法律援助人才匮乏的问题,还能够帮助在校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工作中,一举两得。
(二)开拓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
由于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但是对于偏远落后的农村而言,他们的政府资金又很有限,这就需要开拓农村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渠道。首先,政府的专项资金还是法律援助工作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开设专项的法律基金、动员社会力量等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保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结语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需求目益增长,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也随之大量增加。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推进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全面把握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当前和一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努力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总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目标是:全县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提供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健全,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物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二、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当前要特别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返乡农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做好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刑事指定辩护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为群众解疑释惑。
(五)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全面、准确了解困难群众在民生问题方面的法律需求,扩大援助范围,降低援助门槛,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放宽至低保的1.5倍,把因工伤、交通、医疗、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等内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尽量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同时,要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推动政府建立法律援助“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要以深入推广“盘龙经验”为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在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公示栏,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列明法律援助的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立足服务群众的需求,整合基层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职能和资源,在全县135个村(居)委会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设置法律援助联络员,把网络向基层延伸。在偏远山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试行电话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群众维权成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减轻讼累,提高服务效果。
(七)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确保辩护质量。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办案质量。按照省政府“四项制度”规定,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以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为重点,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八)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在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服务“三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做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征用、资源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和生产安全等社会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准确把握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做好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努力促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
(九)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投入力度。按照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要求,依据工作实际,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资金。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资支持法律援助。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经费支持力度的政策,努力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支持。
(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要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力度,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全面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十一)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坚定广大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信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捍卫者。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打牢服务为民的思想根基。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属性,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十二)切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认真学习法律政策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更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熟悉群众工作特点,把握群众工作规律,学会做群众工作,切实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准确把握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方法,依法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法律援助队伍培训力度,落实各项培训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基础建设,提升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服务水平。
(十三)切实加强作风和行风建设。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注重疏导群众情绪,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教育广大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执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大力倡导无私奉献精神,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业纪律,把公正、廉洁作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追求,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坚决防止和杜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假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名从事有偿服务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有关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深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抓落买的工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扎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的各项任务,坚持和冤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十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管理人员,确保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督促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服务收费。加强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竞争、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按照《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健全完善好法律援助各项管理规章,对办案程序、质量控制、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