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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作机制服务的对象
司法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让缺乏运用法律保护和实现法律权利能力的个别公民平等行使诉权、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民事检察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误诉讼行为,恢复受损司法秩序,保护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分析已有的民事申诉案件,特别是从民事检察的当事人,又尤其是申诉人的情况来看,在申诉案件中开展检司协作具有非常大的意义。一是在原审的过程中,当事人没有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导致败诉。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的协作,可以及时地纠正诉讼阶段未接受到司法救助的缺失,有效地弥补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从民事检察申诉案件的分析情况来看,很大一部分申诉人败诉的原因在于在原审中缺乏律师或专业人士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未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诉权。二是民事申诉程序相对独立于原诉讼阶段,检司协作能有效地为弱势群体在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及后续阶段平等地行使权力提供保障。同时,也明确了检司协作服务的对象应当是弱势群体,且所指向的弱势群体不限于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是受生理、心理及社会地位制约的人,比如妇女和残疾人。因为检察机关有支持的职能,支持的对象可能远远广于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在法律援助机构援助对象局限于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的情形下,援助机构可以向经济困难的人告知引导提请检察机关支持。
(二)协作目的
法律援助机构的目的是,通过与民事检察的协作可以保障对弱势群体在民事检察申诉案件中提供援助,获取检察机关对援助人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寻求检察机关对受援人提供保护,对援助人提供便利。检察机关协作的目的是,试图通过协作宣传现有民事检察职能、拓展已有检察职能,为弱势群体获取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提供帮助。检司协作的目的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上发生了交集,所有的措施均应以弱势群体享有更便捷、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务为出发点和核心,同时考虑检司两家各自的目标追求,整合各方资源,以达到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各方目标的最大化。
(三)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的措施
1.引导或弱势群体向检察机关申诉和申请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其目的在于弱势群体能较便利,更流畅地享受检察机关的法律资源。
2.免费援助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由政府付费,当事人无需向援助人付费。援助的内容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
3.协助检察机关做息诉工作。援助机构指定援助人后,援助人作为人,与当事人结成共同体,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如过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时,援助人可以从中调解,更容易促成和解,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四)检察机关可以提供的措施
1.引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机构对特别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困难特别突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案件交给积极性高、责任心强和专业对口的援助人承办此类案件。
3.支持弱势群体提讼。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未提讼的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虽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却有经济困难、生理困难的弱势群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
4.免收费用、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
5.弱势群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援助人的弱势群体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优先办理、优先研究等方式,在2个月内提出监督意见。
6.调查取证。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或手段匮乏而在原审中未能收集到的证据,且对案件影响重大,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支持且法律机构未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取证。
(五)工作保障措施
1.制定高层次的制度规范。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应当建立服务弱势群体的长效制度,其适用范围不应当局限于各个地方,而应当是全国性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2.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者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机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共同会商与研讨。
3.通报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每月集中汇总双方协作案件的情况,每季度互相通报情况。
4.案件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检司共同协作援助案件的受援者进行调查,对案件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二、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高层次协作机制的条文设计
为优化检司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措施,检察机关与司法部门可以高层次地设计制定《关于共同加强民事申诉案件中弱势群体保护工作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协作机制以快捷、便捷、高效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中心,主要条文应当包含协作机制的角色定位,协作原则、检司双方可以采取的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具体协作措施及协作保障机制等内容,以保证协作机制目标的共同性,协作内容全方位、多层次以及协作运行机制的高效性。
第1条:(协作机制的对象)检司协作的对象是弱势群体,包括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包括受生理、心理及社会地位制约的公民。
第2条:(检察机关和司法援助部门相互告知引导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3条:(人民检察院直接指令法律援助的情形)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且困难特别突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案件交给积极性高、责任心强和专业对口的援助人承办此类案件。
第4条:(支持弱势群体提讼)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未提讼的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虽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属于却有经济困难、生理困难的弱势群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
第5条:(免收费用、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
第6条:(弱势群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援助人的弱势群体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采取优先办理、优先研究等方式,在2个月内提出监督意见。
第7条:(调查取证)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或手段匮乏而在原审中未能收集到的证据,且对案件影响重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支持且法律机构未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取证。
第8条:(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机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共同会商与研讨。
为扎实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任务,区局对上半年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了收集汇总,现将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一项目实施进度
上半年,全区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结案件,结案率,接待法律咨询人次,完成。
二主要成绩和做法
⒈完善实施措施,工作推进扎实有效。
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民办事解忧愁”作为今年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全局上下始终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工作放在了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认真组织,推进实施。一是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年初,区局对××××年落实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圆满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进行分析研究和重点部署,下发了××××年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将法律援助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责任人,建立了考核奖惩机制。局还招聘专门人员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工作,建立了局领导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日制度,推行五项承诺和六项便民服务措施,从制度人员经费等方面重点保障。二是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修订和调整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义务工作量及办案补贴奖励标准;各镇街道也积极落实《条例》的规定,明确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补贴,充分调动了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⒉积极实施《条例》,完善法律援助保障机制。
今年以来,基层各工作站以《条例》为依据,向本级党委政府积极宣传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创建“平安”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重视,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地位。各工作站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得到了财政的支持,增加了法律援助经费的预算,滨湖镇胡埭镇等单位均落实了经费,为落实政府实事工程打下了基础。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区中心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落实了专门人员,增加了法律援助办公区域,设立了援助中心办公室接待室资料室等办公场所,增添了办公设施,电脑传真复印机打印机一应俱全,制作了法律援助工作公示栏等等,从硬件和规范上保障实事项目的完成。五月份,区局还与区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团区委联合成立了区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站,进一步加大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力度。
⒊积极开展质量建设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各工作站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了人员配备,并完善了公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援助登记制度办案流程监督制度服务标准制度等。各工作站都能做到热情接待申请援助当事人,当事人一次告知,二次受理,按规范及时受理指派案件,最大限度地方便申援当事人。在办理案件时严格贯彻了“以民事案件为主以法律工作者为主”的原则,诉讼率达,民事案件比例达,达到了上级的有关要求。全区各基层工作站对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都进行了公示,使申援人在申请和咨询时,能非常直观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条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情况,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实施监督。
⒋积极宣传,扩大影响。
为广泛宣传《条例》,方便联系和申请,区局制作印刷了万张法律援助家庭联系卡发放到全区所有家庭。区中心组织咨询宣传次,与新闻媒体共同制作了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点评节目;全区各级积极征订《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挂图,并张贴宣传。各工作站还积极采取措施,利用工作例会农村集市宣传板报新闻媒体等形式,继续宣传《条例》,扩大了群众的知晓率。
⒌紧密协作,积极奉献。
各乡镇街道援助工作站与各法律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深化法律援助结对活动,做到了咨询宣传统一行动,受理指派不脱节,办理案件不推诿,援助服务不收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奉献社会履行义务观念普遍增强,办案的主动性明显提高,一些承办人员还自掏腰包垫付案件交通费和有关调查费用。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年已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承办有关案件中克服语言不通的困难,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教育当事人认罪伏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
⒈各工作站在完成目标任务上参差不齐,少数工作站宣传推进力度不够,进展较慢。
⒉少数单位没有按《条例》规定落实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⒊少数案卷内容不齐全(缺少词庭审笔录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按要求进行归档;来人来电咨询登记不够及时和完善。
⒋个别单位报表不及时,数据不准确。
四下半年工作的有关要求
⒈各工作站要抓紧时间,积极受理办理案件,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 受援人的经济困难不应确定为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外,其他任何案件,公民(法定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要获得批准,都必须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条例和政府规章,都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制定了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从己颁布的地方条例和规章看,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有的地方规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的为最低工资标准,有的为月薪千元,但大多数都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目前,江苏省正在修改地方法律援助条例。江苏苏南、苏中、苏北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立法调研时,围绕经济困难标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就是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也各执一词。有的坚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的坚持最低工资标准;有人认为公民经济困难不应固定为一个标准,因为各种各样的案件,其难易程度和诉讼标的金额各不相同,法律服务费用悬殊很大,应将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作弹性的界定,即“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还有人认为,“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同时“申请人因遭遇突发性事件提出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结合申请事项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审查认定”,作为经济困难固定标准的例外。
笔者认为,第四种意见比较切合实际,给法律援助人员留下了一定的据实裁量空间。法律服务是按照诉讼标的和案件难易程度收费的,一件案件少则几十,多则上万,甚至几十万。以江苏为例,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130元至280元之间,一个三口之家,夫妻月薪为1200元,远远超过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至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遇到突发事件要支付数万元服务费,实在无能为力。一个享受低保待遇的人,交几十元法律服务费,咬咬牙也是可以做到的。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急需法律服务,没有委托人,其根本问题就是因为经济困难交不起法律服务费。就个案而言,是否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是衡量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标准。申请事项只要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其经济状况就是超过了低保待遇乃至最低工资标准,只要法律服务费用数额巨大,都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在社会生活中,申请人有完全不能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有能承担一部分,但要全部承担有困难的。经济困难标准是法律援助的一道门坎,高了受援人进不来,低了受援人过多,僧多粥少无力应对。经济困难设定一个固定的标准只能为完全不能承担费用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将有一部分承担能力的人排除在外。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法律服务,丧失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经济困难固定为一个标准,作为一项制度设计是有缺陷的,其公平性值得商榷。合理分担费用是西方国家上百年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总结,是比较科学的。我国如能参照西方国家的做法,申请人收入设定上下限,由受援人按比例分担费用。这样的规定就更加完善了,可以将只能承担一部分法律服务费用的申请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当然分担费用制度的实施,有可能滋生乱收费的弊端。笔者认为,任何事物的出现,利弊都是共生共存的。
分担费用可以弥补法律援助资金的不足,使那些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尽量扩大贫弱群体的受益人群。分担费用是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力量的重要举措,对法律援助工作来说利大于弊。因噎废食,不利于法律援助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 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弱化了政府的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确立了国家保障公民不分地位高低和财产多寡,都可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实现公民权利的根本保证。法律援助是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义不容辞的承担着公民的法律援助责任。《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合格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费,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否则,就是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是没有尽责。
政府责任并不是说,法律援助经费、人员,以及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多少,政府就能满足多少。由于各种因素,西方较多国家也不尽如人意,何况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作为法律援助资源体系的基本架构设置,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目前我国地方法律援助条例立法中,有几个省(江苏为首家)将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作为原则写进去,而没有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一根本的原则。笔者认为,国务院条例的最成功之处,是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对法律援助的责任作了三七开,弱化了政府的责任。对待法律援助工作,政府应当保障经济困难群体的权利,体现的是责任;社会组织和公民奉献慈爱之心、伸出援助之手,体现的是慈善义举。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的是公民政治上的平等。保证公民之间在政治上的平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相对于社会制度的建立是滞后的。经济落后是一个方面的原因,根本原因还是认识问题。有人认为,一级地方领导的工作重心,“生产、生活是第一位的,公正、公平是第二位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法律援助经费数目不算大,分摊到各个市、县,是完全有能力来解决的。即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也不是很重的负担,关键是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重视,就能够解决。作为一级政府
财政,各行各业,各个部门都向他伸手要钱,不叫困难不现实。就是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同样喊困难。我国不可能短期内消除贫富悬殊的问题,保证经济困难公民政治上的平等,与解决他们的吃饭、穿衣问题一样重要。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就是利用我国公民政治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大做文章,恶意攻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个责任是完全的,百分之百的。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作为原则,对于法律援助这个新兴的朝阳事业来说,有害无益。三、 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应是可能胜诉的案件
一件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种结果:要么胜诉,要么败诉。综观世界各国法律援助法律,有些国家在法律援助立法中,规定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是可能胜诉的案件。《韩国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条例》就把“胜诉的可能性”,作为受援审查的条件之一,“当认为不可能胜诉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不提供援助”;一般来说,要成为法律援助案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其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其三、确需法律服务而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胜诉的可能性”的审查规定。但是,第十七条将“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规定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进不了诉讼程序,更不可能胜诉。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应证据。当然,要每一个申请人都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足够证据,是不可能的。但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便法律援助人员据此进行调查取证。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法律援助机构就不会批准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案件,也不可能成为法律援助案件。例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应当提供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公安派出所证明或有说服力的相关材料;申请执行或要求增加数额的,要有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然,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给付方的实际经济能力也要有证明材料。又如,一个农民工,申请追索劳动报酬的,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如未签劳动合同,则要提供劳动地点、劳动时间、什么工作和薪酬标准的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没有这些起码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视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就可以依法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既然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样的案件在诉讼中就基本不会败诉。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法律援助案件也是应为可能胜诉的案件。据部中心对法律援助数据统计分析,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败诉率为10%左右,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败诉率为20%左右。笔者武断地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不是计算错误,就是受理审查不严。
四、 受援人可获得的预期利益明显小于法律援助成本的案件,可以不提供诉讼的援助
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受援人通过法律援助获得的利益,一般来说,都远远高于法律援助的成本。但也有为了一、二百元,甚至二、三十元钱,申请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预期利益明显小于法律援助成本,是否提供诉讼援助,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这个问题认识不同,各地做法不一。
关键词:刑事审判;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8(C)-0141-01
一、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
1、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窄。由于经济、制度的原因,目前我国实行的法律辨护是“指定辩护”,“指定辨护”是我国法律诉讼程序上的一个基本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就完全领导律师的工作机构,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法院有所指定”,律师就必须要承担“免费服务”的辨护义务。所以,当被告人或当事人因为家庭贫困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邀请辨护人、辨护律师,而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希望通过辨护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时,没有辨护人,就意味着剥夺了他的辨护权,直接宣判当事人的罪名成立,可以为他带来不白的牢狱之灾,根据2009年的法律、犯罪统计,占犯罪人数九成多以上的人群是来自乡村的农民和无业人员,他们没有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没有钱请到辨护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为他们辨护或是让他们信服法院的裁决并接受改造,他们必然会对现有的司法体制怀有不满,进而引发仇恨,甚至引发犯罪。所以,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窄是一个非常令人痛心的问题。
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法规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都没有出台一部有关法律援助的专门法律文案,而相关法律援助的文件规定也只是分散于其他法律条件之中,这为实施法律援助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也让我们无法在碰到许多问题时,感到适从,所以,相关部门应当加快法律援助的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
二、法律援助措施完善建议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层次。首先,要想完善法律援助,就必须从源头做起,那就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将法律援助的地位得到提高。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体系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宪法中对于公民、与人权的规定,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而法律援助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则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援助制度将会作为与中国弱势群体联系最为密切、最为广泛的一个法律制度,也是将来法治意识可以广泛普及的最佳途径,所以,对法律援助体制进行立法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
2、适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目前,由于国家的种种原因,使得我国的法律援助始终处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里,而且,由于经济实力的不济,导致国家财力无法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这种现象还会持续很长的时间,但是从法律的公平公正角度来看,从全方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标准来看,适当的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已经是势在必行,中国每年在增加的并不是上层社会的人,而是弱势群体,做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并不希望法律只保护上层社会的人,对于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是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加大投入法律援助经费。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律援助业务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相关的法律经费也应当有所增长。所以,政府需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这种投入并不是没有回报的,法律援助能够帮助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人们依法守法的信念产。
投入法律援助的资金,大部分是用来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收费一般包括律师的办案支出成本、人力成本和经济收益。目前支付给律师的办案补贴只考虑到律师的办案支出成本。
4、拓展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目前,法律援助的资金依然很匮乏,因为我国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而事实上,这两个渠道得来的法律援助资金无法满足现在法律援助的需求,所以,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援助资金是援助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是用于支付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及其他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说是每一分钱都有他的用处,随着法律援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助,寻求法律援助的人群也越来越多,如果还像以前那样,所有的资金来源都靠政府拨款与社会捐助是完全不够的。所以,必须尽快拓展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渠道。
5、建立值班律师制度。(1)在刑事审判的法律援助中,由于律师不一定要遵照法院的安排,所以,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并不是很多,所以,我们应当让各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律师自愿报名,编制律师值班名单,按一定顺序排列值班表。(2)除实体援助之外,还可以建立统一的值班律师电话咨询服务。不断完善电话咨询的程序和网络咨询的系统,进一步延伸值班律师服务触角,扩大服务覆盖面,节约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益。
6、重构法律援助体系。重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内容体系。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适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重构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质量防控体系。
作者单位: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梁仁伟.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J].河北法学.2003(9).
一、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1.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认真贯彻执行蚌政办〔2015〕1号文件,扩大法律援助事项,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并将军人军属、计生特困家庭、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等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2.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实行法律援助经费科目单列,专款专用。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政策,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的实施。
3.提升公共服务沟通协作能力。充分发挥单位群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强与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日常沟通协作机制。贯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落实互免审查机制和告知义务。做好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等各项民生保障制度的有序衔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与质量
4.保持办案量稳定增长。以上年办案总量为基数,实现案件数量稳步增长,每万人获得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达到14件(此人口数按照户籍人口为基数计算)。各工作站每月办理或转交有效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4件,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年平均每人办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0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全年办理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其中乡镇工作站全年办理的诉讼类案件要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每月通报调度一次,全年的任务数要在11月底完成。
5.继续优化案件结构。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比重,稳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量、诉讼类案件量比重。具体指标是:刑事案件数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比重不低于19%、诉讼类案件数占已结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比重不低于55%、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案件数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比重不低于35%。
6.加强案件质量监督。贯彻落实《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案件质量监督人员,全程监督案件办理及结案归档,初评案件质量等次。建立健全案件回访、旁听庭审等工作制度,对民事、非诉案件逐件进行回访,扩大回访覆盖面,旁听庭审案件不低于开庭审理案件的5%,实现办案质量流程控制的规范化和长效化,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率,规范案卷归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探索同行评估办法,建立办案质量和办案补贴发放挂钩制度。
7.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意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衔接,进一步发挥看守所工作站的作用,规范在县看守所派驻律师志愿者值班制度,进一步发挥在法院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强与公安和法院、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做好被害人、申诉人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严格把握承办案件律师的资质条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引导资深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乡镇工作站全年转交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
三、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
8.巩固完善便民服务窗口、站点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发挥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和前导性作用。借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工作站点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发挥工作站点方便、快捷服务困难群众的功能。实现法律援助档案二级达标。
9.深化信息化应用。以便民为导向,加强信息化深入应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咨询和案件申请实行即办即录,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实现网上审查、审批和指派,普及电子印章的使用。完善在线服务功能,及时处理网上法律援助咨询、申请。
10.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功能作用。按照省厅《“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完善系统的配套功能建设,安排专业人员解答热线咨询和日常运行管理,确保热线畅通使用和功能稳定,充分发挥“12348”平台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做好“12348”热线的数据统计和舆情分析,按季度报送,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11、切实发挥基层站、点作用。落实《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要求,对基层站、点统一标牌标识,公开公示内容和工作制度,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咨询、办案业务,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开展联系点建设检查活动,重点检查联络员配备及其对法律援助知晓程度、法律援助明白人队伍建设、法律援助常识宣传及帮助联系申请法律援助等情况。将工作站、点建设融入美好乡村建设,协同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水平
12.加大投诉案件查处力度。按照《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建立台账,及时受理和查处。投诉处理情况每半年一次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投诉查处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13.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收支台账,明确、细化法律援助经费支出项目,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办案经费支出占业务经费支出总额比例不低于70%。
14.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采取招录公务人员、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招聘公益岗位人员、聘用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等多种形式,充实法律援助机构力量。强化培训,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安排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所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均需在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实习活动。法律援助实务纳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内容,在执业起点培养律师的社会公益意识。
五、进一步加强改进法律援助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