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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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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

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范文第1篇

一、杭州市余杭区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现在每年有大多农民工流入城市。据统计未来25年我国还将有4亿农民工进入城市,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量很大。现在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逐步了解,流动人口请求法律援助越来越多,这既是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但同时又给法律援助造成很大的压力。杭州市余杭区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很多切实举措走在全国前列,值得各地借鉴。

(一)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案件申请情况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可分为指定援助和申请援助。由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一般适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和贫困者,仅小部分是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直接申请的。以2012年为例,余杭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452件,其中仅36件是申请援助,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均予批准;民事案件共1023件,全部是申请援助,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均予批准。由此得知,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法律援助后获批得到法律援助的成功率很高,2012年批准率为100%。

(二)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及类型2012年杭州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295件,涉及农民工法律援助5597件,占案件总数的49.6%。接待来访法律咨询44741人(次),涉及农民法律咨询15578人(次),占总咨询量的34.8%,为农民工讨回欠薪4005.93万,使农民工更多地选择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其中就余杭区而言,2012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75件,相较于2010年的1744件和2011年1174件,整体呈上升趋势。从比例上分析,2012年法律援助案件总计1475件,其中66%系为流动人口所提供的法律援助;且无论民事、刑事还是非诉案件,为流动人口提供援助的比例均接近及过半,刑事案件的比例高达86.7%(详见下表:《2012年余杭区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受援比例表》)。从案件类型来分析,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案件中,在民事部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的占很高比例。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共536起,涉及农民工的就有320起,涉及工伤案件的主体均为农民工;刑事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寻衅滋事、容留他人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占绝对比,经济型犯罪占比很小。

(三)对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举措和成效1.深入基层建立工作站,贴近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截止2013年7月,余杭区已建成法律援助工作站33个。其中依托基层司法所的工作站20个,依托妇联、看守所、监狱等的工作站13个。此外,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四个专门的受理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站,即余杭区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余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站、余杭区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运河街道外来人口法律援助工作站。上述工作站在为流动人口近距离、高效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余杭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大亮点。2.着眼援助案件质量,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法律援助余杭区法律援助案件重视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结案率、胜诉率都很高。以2012年度为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到所有诉讼案件的64%,胜诉案件占34%,败诉案件仅1起;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已结案件407起,其中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全部及部分采纳的案件占比73%,顺利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156起,其中尚有45件案件未结案;非诉案件重在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其中顺利为农民工讨薪成功案件达852起。在2010年的杭州某公司群体性讨薪案中,⑤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组成援助律师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连续奋战45小时,化解了这起劳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存在立法缺陷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责任,而非国家责任。因为关于法律援助的立法都只停留在政府行政立法的层面,而非国家层面人大的立法。所以现行的法律援助专门法无法很好地调节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条例规定的内容在实施后无法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其次现行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不利于流动人口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申请的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在现实中流动人口在维权时往往拿不出劳动关系的证明;再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在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明我国在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向是“经济型”而非“权利型”,即以经济能力来衡量是否对当事人是否提供援助。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并由镇、街道盖章确认。这一规定往往导致那些常年在外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无法获取经济困难证明,而回户籍地开具又成本高昂,最终只能无奈放弃申请援助。

(二)受援范围有待进一步放宽我国现行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是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很少涉及行政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法律援助。事实上,行政案件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原告方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余杭区的法律援助尚且走在前列,但在法援案件中涉及行政案件的仅国家赔偿类案件、非诉案件仅占所有案件的9%,且诉讼形式比较单一。除此之外,现行条例也未能将法律援助涵盖到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例如在刑事侦查阶段若当事人想申请重新鉴定,能否因经济困难免去鉴定费用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再如现在法律援助也未能深入到执行程序,使得当事人最终的权益无法更好地落实。

(三)流动人口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在民事法律援助中占比最大的是“讨薪”案件。这类案件往往需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甚至二审,再加之强制执行才有可能完成,维权道路十分漫长。工伤案件则在仲裁之前还有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两大法律程序。漫长的维权之路超乎流动人口的想象,给其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个别案件中,受援人虽然最终拿到了工资或赔偿金,却耗时两年之久。这让笔者不由想起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的名言“迟到的义即非正义”,全社会均应充分反思。

(四)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有待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在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指派时,通常是随机抽取或者轮流指派律师,这会造成律师专长与案件性质不匹配从而导致办案质量不高。现实中很多律师尚停留在为生存而工作的阶段。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比委托案件收取的律师费低很多,有时甚至只有三到五分之一,因此部分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敷衍了事。而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案件中常见的讨薪、工伤案件程序尤其冗长,如律师积极性不高则更不利于受援人的权益保护。

三、完善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责任国家在宪法中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一原则,政府就有保障其得以具体实施并获得实效的责任。所以政府需将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宏观上把握法律援助的开展,同时从微观上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从政府角度来保障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的开展。1.保障援助经费法律援助经费的多少是影响法律援助范围最直接、最现实的因素,决定了一个政府所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总量。但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是依靠地方财政,使得法律援助经费各地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存在越贫困的地方、越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经费保障却越低的状况。余杭区法律援助经费从2011年的90万,到2012年的120万,2013年的160万,每年以33.3%的速度增长,在经费保障方面做得是比较好的。而从全国范围来说,完善法律援助经费拨付制度,建立并实行最低经费保障制度使经费能够和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相匹配,提高地方流动人口维权的效率和质量,是政府需要认真考虑的事宜。建立并完善政府专项资金制度,首先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压资金。其次要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合理使用经费,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和耗费,将有限的经费多用于办案,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2.加强援助网络建设流动人口的维权之路中存在着取证难、成本高等重重困难,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联合工商、社保、劳动等部门,确保司法救助的实现,维护流动人口的利益。同时建立专门面向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机构,促使法律向基层不断延伸,方便流动人口申请援助。3.强化劳动监管首先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教育,加大单位对违法用工的惩罚力度,同时需针对流动人口工作的特点来制定并推行适合签约时间短、季节性强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文本。其次逐步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保问题。结合我国当下社会发展状况,尽快建立起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实现社会统筹,督促企业及时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4.考核办案质量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直接决定了受援人的收益程度。保障权利、制度先行,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台并切实实施援助案件质量考核,不依赖于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而是以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

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范文第2篇

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最初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起步,发展至今成为一个由市司法部直接管理,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的规范化中心,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为鄂尔多斯市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供需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从业人员资源不足、法律援助经费紧张、法律援助覆盖面窄等。

(一)缺乏高质量法律援助人员

近几年,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情况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原因在于鄂尔多斯市增加了大量的流动农民工、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残疾人,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构成了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与之相较,专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素质较高的从业人员并没有成比例地增加。从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展情况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机构设置较为完善,援助工作站的普及范围也较为广泛,但是主体机构中的常驻工作人员并不多,其中还有一大部分是市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兼职,而设立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几乎没有专职的律师和司法工作者,仅靠法律援助志愿者维持日常工作。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援助质量也无法完全保障。

(二)法律援助经费紧张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经费不足,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因此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由政府负担,但现实情况是鄂尔多斯市的地方政府虽然每年都在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但相对于整个司法财政的投入而言,其所占的比重还是非常小的,导致现阶段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十分紧张,大部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财政只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而业务和办案经费没有解决,严重挫伤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积极性,加之法律援助从业人员基数较小,使得案件分配工作也受到了阻碍,这使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③

(三)法律援助覆盖面较窄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范围规定了六项,但是每年还是有大量的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的申请被拒绝。而且在法院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一般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中的“公诉人出庭”“盲、聋、哑”“可能被判处死刑”三类案件和民事案件中部分赡养案件;现阶段鄂尔多斯市主要对低保群众实施法律援助,其标准是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收入在480元以下的,这距离法律援助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这就显示出法律援助在规定对象范围时存在受援主体不适应法律援助现状,且经济困难标准不合理等问题,这自然就造成法律援助覆盖面较窄的问题。虽然《法律援助条例》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对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作出补充规定,但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在范围方面扩展力度有限,并无实质性突破,同时导致地方的立法不尽相同,不利于不同地域的人民享受平等的法律援助权利法律援助。④

二、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法律援助是鄂尔多斯市响应国家号召,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创立的服务机构,由于现阶段全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还有待改进,而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时间不长,使得近几年中心的发展速度较慢。本着服务于百姓的宗旨,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应采取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增加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明确统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措施,用以更好地谋求长远稳定的发展路线。

(一)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

首先,为了保障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对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的相关人员的资格作硬性规定,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内部的工作人员必须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完善审查机制,在招考方面也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切勿因为人员的缺乏,就盲目地招收法律援助从业人员,这样反而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提高队伍知识水平的同时,也要提高服务态度,法律援助工作者常年面对的是社会上的各类弱势群体,这个工作性质要求每一个工作人员要有热情、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其次,对已经在职的法律援助从业人员按照其经验与能力的高低,分批次地做定期培训;组织资历较深、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司法人员对那些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案例讲解,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缩小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差距,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技能技巧,确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官能够以热情、依法、规范服务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和准备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使法官不断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是一个全面而长期的工作,必须得到相应的重视。

(二)多措并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

由于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援助的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因此鄂尔多斯市政府应从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尽量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供应。但是如果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完全依赖于财政拨款,在工作开展中必然会受到许多约束,所以需要以社会捐助来弥补政府财政拨款的不足。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与鄂尔多斯市的单位、企业合作,筹措资金,也可以求助于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合法地运作资金。融汇社会各界的力量,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与行业奉献、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为法律援助提供经济保障。在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本身就短缺的情况下,加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机制,从经费的预算阶段就做好监管工作,层层监控,多元化监管,坚持专款专用,严防各个部门的截留和挪用。同时,本着效用最大化原则,平衡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之间的经费分配,避免一方挤占另一方的援助经费。给予重要案件、特困当事人必要的优先权。

(三)明确统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法律援助 人权保障 经费投入 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是指各国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致沦为空谈,它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法律的终极关怀,是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也是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一项重要标志。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已有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制约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继续发展。本文从分析基层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拟对基层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作些探讨。

一、基层法律援助实践的现状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3年生效至今已有八年时间,从我国法律援助的成果来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对来说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制度层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条例》所规定的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相对国外都比较狭窄。其中,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尽管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我国的具体国情,但不够清晰,且范围较窄,经济困难的标准也过高,导致我国很多群体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其次,就援助的案件范围来看,不可否认,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相对以前扩大了一些,但有一个严重不足就是刑事法律援助介入时间太迟。《条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实践中,很少有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申请获利法律援助,甚至到了审查阶段依然享受不到其应有的权利。受指派的律师大多是在庭审开始前几日接到通知,很难有足够的时间为庭审好充分的准备,因而法律援助的效果自然差强众意。至于民事方面,法律规定仅限于那些涉及受援人基本生存权利和基本生存条件相差的权利,且明确规定不包括经济案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将经济案件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显然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二)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法律援助是一种社会服务活动,尽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要有一定的服务成本做基础。然而,在基层实践中,普遍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某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根本未列入财政预算,仅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律师业务早已进入市场化运作,法律援助工作没有财政提供的经费作为基础,仅靠律师的个人品性作为支撑恐怕很难维持长久。因此,有些地方就出现了有偿服务和变相收费,甚至虚设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人员,也不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有些地方财政尽管有拨款,但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只解决了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和办公经费,而没有解决法律援助的业务经费;或者所有的经费只是机构建立时的启动经费,缺乏后续的援助业务经费。有些地方的财政拨款甚至被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占用,法律援助经费得不到合理使用,不能做到专款专用,严重妨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此外,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也是经费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指律师义务办案)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三个基本来源。上文已述,法律援助经费在一些地方还没能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导致法律援助经费成为无源之水,只能靠挤占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微薄的办公经费为继,显然难以持久。而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很少,或者几乎没有。

(三)基层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历来缺乏法治的传统。在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之间、群众与有关组织之间一旦发生冲突或纠纷,往往是请声望较高的长者以人情事理、风俗习惯来调解和缓和,以保持秩序的稳定,而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去明辨是非。正是这种历史传统,使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进而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尽管普法教育在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在基层的效果并不明显。

(四)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受经济条件影响,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一直存在城乡差别,在城区宣传的较为广泛,且援助机构亦都设置在城区,而针对基层的宣传较少,因为基层物质条件相对落后,甚至援助机构认为广泛宣传恐怕会有引来更多的群众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援助机构由于人员较少而应接不暇。

(五)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缺乏有效地配合与衔接

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受援人的律师费、费外,还应包括减、免、缓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者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免缓交诉讼费有一定的难度,往往得到司法救助的可能性较小。就目前情况看,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减、免、缓交诉讼费,最终导致部分当事人因缺钱而无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的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诉讼费用减、免、缓的衔接问题现尚未很好解决,既使受援人不能有效地进入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援助工作不能更好地落到实处。

(六)现有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影响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种德善之举,它要求援助人员要有侠肝义胆,古道热肠的品德,对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无偿受理,认真承办,以体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种职业上的道义,良心和同情心。而实践中,基层的从业律师较少,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又参差不齐,他们对法律援助的看法、态度各有不同。相当一部分人员能正确对待,积极履行义务,而有少部分人员接受指派则是勉强办理,有的还挑三拣四,甚至借故推诿。在所有援助案件中,民事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事务、劳动工伤纠纷等类型在基层占很大比例,但通过结案后的卷宗评查反映,一些承办人员在实务领域中的系统理论与办案技能尚有欠缺。因此,要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与数量,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亟待提升。

(七)机构性质不明确,队伍不稳定

《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一规定诠释了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被赋予了代表政府在实施法律援助中行使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事业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配备,不利于顺畅管理体制,所以,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性为行政性质。

二、对策与建议

1、加强法律宣传工作。由于基层群众一般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特别是对涉及自身利益保护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认识。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对农民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同时结合“3.15”、“12.4”等特定宣传日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学法、知法、用法。

2、提高办案质量,让群众相信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影响到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要让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增强责任感,认真按照确定程序做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准备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广大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群众信任法律援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3、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要想方设法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要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基层以至农村普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接待解答法律咨询,协调、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断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调动全社会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这些志愿者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业务水平;要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大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切实让群众受益。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有效的配套措施。将关系群众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等事项提高到重要议程,并予以解决。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作出调整,最大限度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参考文献:

[1]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援助;问题与对策;管理与完善

一、宁夏法律援助的现状

2003年以来,宁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有100万,每年受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有1万多件,但由于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少,许多地区的县级法律援助工作者只有一两名,使宁夏法律援助工作多年呈现为案多人少的局面。[1]2006年,宁夏公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次明确了宁夏地区的法律援助立法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在司法上的救济手段。自该条例实施以来,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不断扩增,法律援助的形式变得更加灵活多样,援助主体也从国家规定的政府、律师、公证机构、基层法律工作者延伸到了社会团体、个人、青年志愿者以及高校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法科大学生不同于其他主体,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自身所学知识,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等帮助,也借此锻炼自己在社会实践中解决问题的能力,打破理论知识的限制。同时,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不足与社会现实需求大之间的矛盾,但其本身的运行机制以及援助渠道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发展,许多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往往不能从一而终的坚持下去。

二、宁夏地区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资格受限

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援助主体资格大多是通过法律技能考试有专业资格的人才,但其没有给予大学生明确的法律地位,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为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关调取相关资料时,该机关并不以支持,也因此会受到援助对象的不信任。这无疑极大的打击了大学生进行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导致大学生无法顺利完成法律援助工作。

(二)缺乏规范性的大学生法律援助平台

自大学生法律援助在全国开展实施以来,各大高校将法律援助引入到大学生的学习时实践中来,一方面是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缓解一部分社会法律援助的负担。宁夏地区各大高校,只是将法律援助中心定位成一个实践课程教育培训基地,并没有像西南大学大学生法律服务中心那样发展较好的大学生法律援助平台。宁夏高校学生在里面只是学习实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对法律援助的贡献十分有限。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活动无法很好的开展究其原意就是缺乏一支规范性的大学生法律援助队伍的领导。

(三)自身能力不足,缺乏专业指导老师

学生方面。首先,大学生本身缺乏完备的知识体系,面对问题无法很好地解决,使得服务质量很难提高。其次,大学生极少接触社会,缺乏实践经验,无法很好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再者,大学生课堂时间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时间有所冲突,尤其是当援助对象事件紧急又距离援助者较远时,很难及时给予有效的帮助。老师方面。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不同于理论教学,它不仅要求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然而法学院的很多老师都没有从事过实务工作,这就使得法学院的很多老师不能指导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案件;与此同时,作为律师的其他老师案件较多,业务繁忙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前来指导,这就使得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2]

(四)管理不健全,人员流动大

大学生法律援助队伍大部分并没有自己的章程、值班制度、例会制度及纪律条例等,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大学生法律援助队伍吸收成员时,对成员的专业技能及实践经验并没有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高,这就导致了成员专业素养的参差不齐。尤其高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多为不同年级的学生自愿参与(以大一大二的居多),大三大四的学生因为司法考试、考研等原因逐渐退出,导致队伍人员流动性大、成员结构不稳定。

(五)运行模式单一、受案渠道狭窄

大学生法律援助刚开展时,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受援群体的不同需求、真正案件、服务社会的运行模式为主,但近年来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事实上早已名不副实。普法宣传、社区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成为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援助工作中心内容。而且活动次数越来越少,范围越来越小,呈现出以本学校为中心、间或辐射学校周围及少数具名社区或村镇的局面。学校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并未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所以大学生并不能积极主动的分担机构的一些较简单的案例,大学生受案只能消极被动的“等、派、指”。

三、就以上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界定大学生的主体身份

在相应的立法过程中给予切合大学生实际能力的法律主体资格,从而为大学生提供法律建立制度的保障,使得大学生在处理援助案件时能够在较大自由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援助权利。例如给予大学生在调取当事人合法且不违反法律限制的相关材料的权利。

(二)建立规范运行的法律援助平台

平台是援助活动的载体,建立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援助平台让法律援助能够有条理的运行。首先,各市辖区高校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可以吸纳各校优秀的法律专业学生联合组建一支专业规范的法律援助队伍,接受辖区内司法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同时向辖区政府申请法律援助的专项专款,在本区内建立合适的办公场地以供实施援助的成员之间促进交流、学习和办理援助案件。其次,在网上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平台,以供各辖区内的法律援助队伍交流监督。

(三)提高大学生自身专业素养,完善专业指导教师制度

大学生应该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储备量,并积极将理论知识很好地运用到生活中去,积极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学校也应该组织专业的培训,邀请一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前来指导,讲解一些处理案件的的技巧,提高成员素质,改善服务质量。另外,可以建立专职教师指导制度,可对指导老师采用聘任形式,使得老师指导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实践作为一项工作职责。教师可以通过案件讨论会,组织学生就案件的焦点和争议进行争辩,提高学生的辩论及技巧,也可以在学生接受案件的时,对该案的风险进行评估确认,减少当事人的诉累。[3]充分调动高校法学院系在职教师中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带领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拓展业务领域,在办案过程中让学生全程参与。

(四)完善管理机制,明确人员分工

首先,完善组织内部规程及内部奖罚制度,建立系统的领导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专业技能的优势,分成不同的事务处理小组,开展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组之间紧密配合,便与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在吸收人员时,对专业知识、实践技能、道德素养进行入门考核。以大三学生为骨干,以大二的为辅助,以大一的为后备,隔代培养。同时,鼓励高校法律研究生积极参与到援助活动中来,对内部成员给予一定的引导,在实过程中帮助成员提高实务技能,完成初期的经验积累。另外,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作为面向社会的公益组织,可以吸收部分社会法律工作者,这样既可以解决人才缺失和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也可以保证法律援助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4]。

(五)拓展资金渠道,探索多元化运行模式,增加受案渠道来源

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是明显的非营利性活动,但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在进行法律援助的活动中,需要自己补贴办案经费,这样会严重打击其服务热情。此情形下,组织可以拓展资金来源,向高校、政府、社会公益基金组织或社会公益人士寻求资金的支持,以保障长期稳定的发展,解决成员的办案顾虑。大学生法律援助队伍应积极寻求多样式的运行模式,例如在基于互联网+的模式下,开展线上数据库平台服务,为各辖区法律援助队伍提供便利,法律援助队伍可将本辖区的援助案例上传平台,交流援助经验。而且若辖区的援助案例较为复杂,可共同商议解决。线下,各法律援助队伍可定期开展深入社区、乡镇的法律咨询活动,对一些简单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此外,法律援助队伍还可自行召开援助案例交流会议,对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援助案例进行汇总编制,同步上传到数据库平台。这样各辖区法律援助机构就广泛建立了合作交流机制,彼此互相学习交流,取长补短,形成一种大学生援助共同体的状态。

四、结语

法律援助是一个新生事物,大学生法律援助也正在探索之中,可能目前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资金来源的匮乏、专业指导的缺失、培训交流管理的不足等。这使得大学生法律援助处于边缘化地位,改革现有机制成为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必要,高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补充,也是构建完整的法律制度的一环,其自身具有独立的社会价值和司法价值。我们应当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大学生志愿者成宁夏基层法援中心中坚力量[EB/OL].

[2]刘志伟.关于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的若干思考[D].山东经济学院,2010.

[3]陆岸.论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困境与改革路径———以华东地区法律院校实践为视角[D].苏州大学,2014.

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范文第5篇

2006年国务院发表了《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二十世纪末,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当前,我国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方面却还存在许多缺陷,许多农村老人还是依靠家庭养老方式来养老,这导致家庭矛盾激化,老年人维权案件逐年增多,本文主要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机制方面来谈如何更好更加方便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进入老龄化行列。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1%。某网站2006年曾经调查了解,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中有收入但不固定的占50%;没有收入来源的占10%;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仅占40%。他们的现有收入不能满足养老需要,绝大多数人无任何医疗保障措施。从近几年来,我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向子女索要医疗费用以及交通事故索赔纠纷等方面。2006年度我区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共9起,2007年度,我区加大了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到10月底为止,我区已经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42起,是去年的4倍多。

一、农村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

一是社会养老机制还不健全。大部分的农村老年人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障,医疗、生活费用没有很好的保障。一旦生病、住院就会导致经济负担加重,自己无力支付费用。

二是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自力能力差。受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影响,多数老人把一切投入和积蓄都用到子女身上,因而老年生活更为拮据。

三是养老负担大部分落在了家庭。随着农村独生子女增多,大家庭养老格局解体,家庭小型化和老龄化社会逐步形成,这就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家庭养老矛盾日趋突出。

四是随着目前就业的严峻形势,许多农村青年没有一技之长,导致其自身经济收入不高,又要养家糊口,对于赡养老人的义务有的兄弟之间相互推脱,有的就能拖就拖,结果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没有着落。

二、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维权的机制和渠道

近年来,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依据,本着“尊老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区老龄委联手,充分发挥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同时积极依托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力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通过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大大方便了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和途径,可以使老年人特别农村老年人能够多渠道、更加方便便捷地、在家门口享受到法律援助。

三、不断加大对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区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老年人维权的宣传工作,经常在《司法信息》上刊登老年人维权的典型案例和维权信息,并组织工作人员经常到驻地社区居委会为老年人上法制宣传课,介绍老年人维权法律知识,解答老年人法律咨询。在每年的“老人节”、“学雷锋日”,法援中心还协调政法各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题法律咨询活动,邀请专职律师参加值班解答,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完善老年人维权机制的重要保障。对于老年人维权,我们首先要让他们了解有哪些维权途径。在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必须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对于一些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援助案例,我们通过报纸或者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援助制度。此外,对于一些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由于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有的人平时既不看报纸又不看电视新闻。针对这一人群的特点,我们还经常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多次送法下乡,用简单朴实的语言给他们讲解《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告诉他们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向住所地的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机制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

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助机制,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不断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向基层、向农村延伸。争取做到每个乡镇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村都有法律援助联络员;二是制定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制度,针对这一特殊人群,给予特殊照顾。可以将原本属于援助中心的审批职能“下放”,让农村老年人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法律的救助;三是对于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时指派就近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承办。要求承办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尽心尽力办理这类援助案件,对于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的老年人要时要主动上门办理。四是在办理家庭侵权案件时,充分尊重一些老年人既要保护自身权益,又想维护家庭和睦的意愿,尽力采取非讼调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如确需诉讼应尽量与法院协商,调解结案。虽然非讼调解的难度较大、但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可促使老年人家庭成员和睦相处,更有利于老年人今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