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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法的感悟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对法律援助法的感悟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对法律援助法的感悟

对法律援助法的感悟范文第1篇

关键词:县域法治、严格执法、法律援助、司法权威、法治文化

县级是国家政权功能齐全的最底层,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执行和操作层级,是法治运行依托地、根基层,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没有县域法治,法治中国就无从谈起。县域法治建设如何推进,着力点在哪些方面,笔者结合自身感受和体会,谈点个人的肤浅认识。

目前,尽管我国在惠民或民生领域仍有诸多依靠政策解决群众诉求、服务群众、治理社会(把诸多成熟的政策急需上升为法律,这是上层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有很多法律法规亟待修订完善。但是,依靠法律法规管理社会、治理国家仍然是我们的主旋律,基本达到了有法可依;依靠法律法规维护着社会秩序,保持着社会稳定,促进着社会繁荣和发展,这是不争事实。针对现段“不信法”、“以闹以到省进京访”来要挟党委政府而实现无理诉求的一些无序非法现象和“大闹大解决”、“法不责众”、“大事小事找领导”等心理怪胎和人情味极浓、遇事托关系的社会土壤,要更加注重严格执法,更加注重以严格执法来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法治氛围,更加注重以严格执法来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以严格执法引领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发展。

一要强化执法责任查究,倒逼严格执法。当前,县级政府正在实施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制定职责权限清单和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职权与执法理念,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执法责任。目前,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不公不严、夹杂私情私利、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必须依靠严格的责任查究,依靠严格的执法执纪;要注重从安全事故、治安灾害、、合理诉求、舆论热点、执法不公等问题入手,实行严格的党纪政纪问责,着力解决监管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以及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和吃拿卡要等腐败现象。同时,在政策执行落实方面,党委政府应注重操作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政策的随意性,以规范操作运行机制来培育公职人员的法治程序意识。

二要谨防有损法治的言行,党政领导是关键。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十以来和系列讲话精神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定规划、做决策事事要有法律法规或制度依据和程序约束意识,注重论证会商过程,要时刻谨防有损法治思维、不符合法治方式、不利于法治建设的行政举措和言行。就我个人感受而言,有这么几方面现象或问题要得到切实纠正。

一是不要把法治作为“工具”论,过多过重强调服务于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这不符合法治“平等”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二是不要过度依赖发文件、开大会等行政手段来推动指标任务、重点工作的落实和进度,而应依靠制度机制的运行;三是责任查究或检查工作效果,不能只看结果,而应注重过程;四是上级已有、且具有管束下级的规章制度或办法,尽量不要重复制定,而应照章执行。比如,我县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则》下发后,有的镇和部门跟着出台了《办法》以及领导机构,结果却是应评而没有评估,受督促或指定后,又不知如何操作。

上述方面的问题,往往形成下级以形式主义应付上级官僚作风,还会带来文山会海,或者是不计长远、不考虑整体而为一己之利、完成一时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显得带有“人治”管理气息,在公职人员中蚕食或销蚀着法治兴盛,阻碍着法治思维滋长和培育。

三要把严格执法常态化。严格执法不是运动式的、急风暴雨式的执法,也不是集中整治式的执法,更不能把严格执法等同“顶格处罚”。

运动式的、急风暴雨式的执法活动,可能会有一时的社会效果,但从长远看,是对法治建设的最大破坏。“顶格处罚”——非法定情形的从重处罚行为,只能扭曲社会的公平正义。时紧时松的执法活动,必然造成选择性执法,带来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多种社会病灶;若不及时纠正,执法权自然滑向肆意妄为的深渊。严格执法应该是一个匀衡常态一贯式的,首先要体现在执法的及时有效性上。违法行为一发生或者一经发现,立即受到公权力查处,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不让违法行为在社会上有任何不良发酵,杜绝侥幸违法和从众违法心理。这是保证严格执法的前提,也是让民众体验和感悟法治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其次要体现在执法的严谨性上。执法人员以严谨工作作风和技能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执法留痕,不出现任何工作纰漏,有效排出其它可能性;执法过程公开透明,认事不认人,所认定事实经得起方方面面的盘诘和敲打,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这有助于让民众认可,执法权在法律轨道上运行。第三要体现在处罚的适当性公平性上。处罚违法行为,是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之精神,是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功能的着力点。在法律条款幅度内,最大限度地反映立法原意和精神、展现执法目的性,充分推论、比照实践中的各类情形,以达到最适当格次,尽力剔除处罚作操中的随意性,使民众最终认同法治。第四要体现在依法及时回复上。公民诉求一经反映,职能部门或责任主体立即受理,及时依法办理或答复或告知,展现法治应有的预期效应。即使无理诉求,通过回复,也要及时断绝他们的心理期待,防止久拖不决或不理衍生其它纠纷矛盾。及时兑现法律的预期效应,是对公民学法、用法的回应。这四个方面,组成浑然一体的严格执法,并将其始终保持在均衡一致水平线上,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必将引领社会风尚,推进法治建设;常态化的严格执法,必将形成守法者感觉不到政府执法的存在,而违法者感觉政府执法无所不在。

我们县级基

层法庭受理的民商纠纷案,法官为“案结事了”,是跑断腿、磨破嘴,费尽心思搞调解,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没有能力收集或提交证据、更不能把理由和事实用证据形式摆在法庭上、说在法庭上,往往以自认为有理而行蛮行横;在文化落后的山区乡村,民事纠纷调解结案占70%以上,这其中就有部分案件是“判下去”的、甚至是无法开庭审理的。这一现实,告诉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服务和援助质量及深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是县域法治建设重要任务,把家庭不富裕、聘请诉讼有困难,又无文化或文化低的弱势对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通过法律工作者的援助与服务,让他们亲身体验证据收集、保管和提交以及法庭调查等活动过程,使他们切身感受在法治社会里,“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无疑是最好的法治教学。这也是新形势下推进法治建设,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服务群众的切入点和必然要求。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律师队伍建设。首先,对行政或事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增编计划,要有充足的人力来满足法律服务和援助的需求。司法行政机构要把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作为主要业务来开展,在一万人口左右的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有一两名能承担法律援助业务的兼职人员;其次是素质建设,不仅要有业务能力,而且更重要的要有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政治品行和职业道德;第三是规范有偿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坚决防止过高收费和滥收费;第四是强化行业监管,及时清除害群之马。总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是县域法治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县域法治建设的擎天之柱。另外,为缓解基层法庭受案压力,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应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各类专业调委会建设以及人员培训。对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政府在职能转变中,各县都在建立高规格的“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一个窗口展现政府各部门依法依规受理服务职能及办事流程,尤其是民生领域。这应当是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具有法治内涵。进驻中心的公职人员,都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实务办理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运用本部门的行业法规或政策。

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然而法律权威的树立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首先需要司法权威和法治文化作为其核心要素和土壤根基。法律通过“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适用而展示法律的生命和权威;人们通过法治文化的熏陶和渗透来影响人们的思维意识,法律才有树立权威的土壤。

树立司法权威,当然要精心打造一支值得人们信赖的司法队伍,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系列司法体制改革,但也需要我们党委政府及其领导要有树立司法权威方面的思维意识,把它作为份内本职工作来抓,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坚决防止有损司法权威的言行、甚至“红头文件”的发生;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或者解决司法领域的问题,必须按法定程序来操作。具体讲,一要采取行政手段,保障生效的法律文书、尤其是裁判文书及时有效得到执行;二要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尊重和支持司法活动,严禁干扰阻碍司法活动;三要为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大胆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及时排除、直至打击妨碍或干扰司法活动的事和人;四要把树立司法权威纳入“三位一体”目标考评视野。

当然,司法机关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主体,重大事项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争取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同时要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司法公开性、增强司法说理性,以赢得公众认可和信服。今年,在__县委、县政府支持下,县法院将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及头像在中心广场大屏幕流动播放,震撼了人心,收到极佳效果。近几年来,县司法机关不断扩大执法司法办案公开度,强化案件评查和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大幅提升了服判率,涉诉问题显著下降,没有形成一件案或久拖不决问题。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必须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多措并举、持之以恒。县级党委政府,在执行《决定》中,要注重以下几方面工作。

政府要加大法治文化建设的购买力。现代法治精神的启蒙及成熟于西欧的文艺复兴运动;西欧文艺复兴催生了培根、孟德斯鸠、黑格尔等影响至今的思想家、哲学家、法学家,他们的名言警句和经典名著成为几百年来政府遵循、人们信仰思想根基,引领了社会治理“技术”方向。

我国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更有利于整合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和积极性,让法治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学作品,以及法治影视剧、小品、歌曲等文艺节目,成

为这个时代的最强音,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推动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动力。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指出:“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并要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搭建群众便于参与的平台,开辟群众乐于参与的渠道,积极推进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基层工作创新,增强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就我们县级而言,应着力推动县、乡镇及社区三级的群众法治文艺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鼓励奖赏群众亲力亲为、重在参与,活跃乡土文艺,来推动法治文化的覆盖率和影响力;调动政法干警积极参与法治文化文艺活动,把法治实践中丰富素材,加工上升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感染心理、陶冶情操,丰富生活、充实精神,浸润心灵、提升素养,形成基层组织搭台、群众唱戏、政府买单的格局,既营造整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氛围,又增强了基层组织凝聚力、号召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这项工作,应当作为县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指标。

党委政法委要建立以案析理说法运行机制。法律只有与现实生活相联系,才能更具说服力和感染力。单纯的法律法规宣传说教,必定是枯燥无味,唤不起心理共鸣。党委政法委完全有能力组织精选本地精品案例、特别是裁判案例,编制成能够明晰责任来源和义务分担、权利和利益维护,又赋有悬念、带有故事性的宣传资料,一方面给群众发放,作为闲暇自行阅读素材,同时又作为以案析理说法的法治教材,达到既增强法律知识,又增强防范意识和理性处置问题能力。建立这一制度和运行机制应当是可行的。

对法律援助法的感悟范文第2篇

摘 要:笔者从中职学生现状与特点进行了分析,提出法制课教学应从法律相关基础知识、趣味、身边案例及多媒体课堂教学等多方面入手,激发学生学法的兴趣。

关键词 :法制课 教学 趣味案例 学生兴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在法治建设方面提出了许多新概念、新论断、新观点、新举措,内容丰富,论断精辟。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法律意识及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实现,关系到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中职学校政治课教师要激发学生学法的兴趣,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可谓责任重大。

一、中职学生现状与特点

中职学生大多未成年,心智发展不成熟,控制力较弱,加之社会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普遍冲动、盲目,学习缺乏动力,法律意识薄弱,旺盛的精力有时难免用之不当,加上血气方刚,极易引发校园暴力冲突。中职学生性发育日趋成熟,对异性充满好奇,也宜受外界不健康内容的诱导和刺激,如行为得不到正确引导,也常演变为性犯罪。中职学生思维的独立性和批评性在显著发展的同时,又呈现出表面性和片面性,易出现逆反心理,思想上易片面偏激,判断力差,不辨善恶,是非混淆,视打架为勇敢,把恃强凌弱看作有本事,视朴素为穷酸,追求名牌,甚至以身试法当好汉。家庭教育的缺失是中职学生形成不良个性的原因之一,有些家长存在“树大自然直”“读书不如赚钱多”错误观念,不重视对孩子的教育。

笔者从事职业教育和管理30年,深感教育学生学法知法、避免犯罪意义深远,利国、利家、利民,并在教学中就如何激发学生学法兴趣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学生能入耳入身,不再感到法律是一道遥远而美丽的风景,法律就在身边,潜移默化,润物无声,效果较好。

二、根据学生特点,导入法律基础知识

兴趣是一个人倾向于认识、研究获得某种知识的心理特征,是推动人们求知的一种内在力量。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孔子《论语》曰: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提出了“知学、好学、乐学” 三种学习态度。在讲授法律第一课时,笔者大量运用汉字会意法解释“灋”(法)字,廌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它的角触向谁,谁就获胜,后来简化成“法”字,取“法”的本意水平、正直、公平。一个人犯罪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要关进笼子里,于是就导出一个“囚”字。一旦成为囚犯,就要受到审判、受刑,导出一个“刑”字。“刑”字会意“开刀问斩”,古代对死刑犯用刀作为行刑工具,又导出一个“刽”字,会用刀的人称为刽子手,进一步引申现代文明社会对非暴力犯罪死刑逐步采取注射方法,形象描绘注射过程。由此通过学习与法律相关的汉字的会意解释,让学生产生学习兴趣,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三、关注社会热点,灵活运用案例

中职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但自尊心较强,关注社会热点,喜欢与老师同学争论。在法制课教学中,笔者利用《今日说法》和《焦点访谈》等热点问题进行宣讲,引导学生课堂讨论,活跃课堂气氛,教学事半功倍。如在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公民有上诉权利,及时将当时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许某的案情向学生宣讲。许某利用ATM机故障,先后取款174次,共取走17.5万元,携款潜逃,被捕时钱款已被花光。法院一审认为许某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此时,同学们注意力高度集中,随即请同学们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发表看法,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量刑是否过重?许某怎样维护权益?同学们通过热烈的讨论,知道了通过上诉可以维护权益。老师最后进一步讲述案情判决结果,使学生对整个案件有了清晰的了解。是否行使上诉权利由案件当事人决定,任何人不得干预。教师举例说明某省副省长倪某因受贿当庭表示服从法律判决,不再上诉。在讲授证据内容时,教师举例河南和内蒙古各一错案,这两个错案的形成,公安、检察、法院三方都没有重视证据,难究其责。进一步联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错案终身追究制度,进行讲解。在讲民事举证倒置原则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要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笔者引用一案例,一患者因伤手术后,出院身上钢板断裂,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钢板断裂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患者用力过度造成?案例中证据举证原告很难完成,适用举证倒置。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激起了学生学法的兴趣。

四、利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法制课教学落脚点在于教育学生遵纪守法,避免犯罪,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近年来,有关校园暴力案件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校学生之间、学生与社会其他人员之间、师生之间发生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的具有敌意的欺凌、体罚、伤害等性质的暴力行为。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的70﹪以上,其中十六七岁青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校园暴力诱发或直接导致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危害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给学生个人、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巨大且长久的危害。因此笔者在讲授预防违法、避免犯罪内容时,利用自己分管和主管学生安全工作的优势,及时根据校内学生发生的违纪违法事件和本地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向学生认真分析其危害性。如本市一职业学校学生在打篮球时,金某、王某两人发生纠纷,金某认为自己吃了亏,便告诉了陈某等几个社会上的朋友。一天,陈某和几个社会上的朋友将王某殴打并用砍刀将其头部砍伤后逃匿,公安机关展开调查,陈某等人落入法网。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经区法院判决,陈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件小事,如果不能冷静,就有可能演变为暴力违法事件,从而身陷牢狱,这样的事例对学生教育很深。再如,本校学生因好奇将消防灭火器扔到河里,对此事学校严肃查处,同时课堂上进行消防法宣讲,学生因此知道了消防器材不可随意挪动、119险情电话不可乱打的法律规定要求,受益匪浅。

五、运用多媒体教学,创造和谐教学环境

运用多媒体教学,形象生动。多媒体技术为教师提供了最先进的教学手段,给课堂教学带来耳目一新的感觉,它创造了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立体化的教学信息空间,极大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在法律课教学中,可尽量使用PPT等图影方式讲解,或观看青少年法制教育微电影,如《心桥》《省》《冲动之殇》等,学生的感受更直观。同时,教师要善于讲故事,课堂学习情境要多变,使无形的情和有形的景有机结合,法律教学生动活泼。教师和学生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教师要尊重和接纳学生,以真情对待学生的真诚。

六、走出课堂,在社会实践中感悟法律权威

教师要帮助学生走出课堂,迈入社会,通过旁听法庭审判、参加法律援助、观摩执法过程等活动,增加学生直观接受法律教育的机会。教师可要求学生写出观后感和法律小论文,在课堂上进行评比,这样的法律教学就不再空乏无力了。

对法律援助法的感悟范文第3篇

一、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反思

目前,众多高校在法学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上很不一致,除了前三个学期之外,从第四学期到第八学期,都有不少学校作了安排,有的是利用正常的教学时间,有的则是完全利用寒暑假期,或者占用部分假期时间:在实习期限上,也是从4周到8周不等:有的是安排一次,有的则安排两次,即既有中期实习,又有毕业实习。虽然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高校有权自主决定,但不少高校的安排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甚至存在较大的问题,以至于对实习的效果产生了很大影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开展专业实习的时间欠妥

在开展法学专业实习的具体时间上,有些高校的安排不够妥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甚至之前时间,为时过早。由于专业实习涉及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多个部,这就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三大诉讼法等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的绝大多数甚至全部,还要学习律师与公证制度、司法文书学、证据法学、仲裁法学等课程,加之前两个学年外语、政治等公共课程设置较多,一般情况下,这些重要的专业课程要到第五学期才能开设完毕。这就是说,一些高校将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及之前学期都是不合适的。

第二,专业实习时间与学生考研复习和找工作时间冲突。一些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就是毕业实习,时间安排在第七或第八学期,正好处于学生考研复习和找工作的阶段。近年来由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较低,迫于现实的压力,许多学生往往利用实习的时间找工作或是复习考研,对于实习只是三心二意,敷衍了事,实习自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毕业实习一般采用分散实习方式,由学生本人联系的实习单位分布于全国各地,学校难以监管,实习效果更是差强人意,甚至存在不少虚假实习现象,即学生虽然提交了盖有实习单位印章的实习鉴定,但他们并没有真正参与实习。对于一些高校而言,这种安排是一种无心之失:但是对于某些不太重视专业实习的高校,则是刻意为之,目的就是让学生利用实习时间找工作或准备考研,从而提升本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和考研率。

第三,专业实习过多占用寒暑假期时间。有些高校将全部或者多数实习时间都安排在假期,也是难以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的。寒假时间较短,加之中间包含一个星期的春节假期,短短20来天的时间,根本不够安排专业实习。暑假虽然有近两个月时间,但利用暑假实习也有不少问题:一是刚刚结束了一个学期的学习和考试,如果马上就安排实习,学生没有经过必要的休息就进入实习阶段,必然会产生排斥心理:二是有些学校将实习安排在大三结束后的暑假期间,而很多学生想利用暑假准备当年9月的司法考试:三是我国夏季多数地方天气炎热,学生要顶着高温酷暑参加实习,实习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四是学生暑假期间,很多实习单位会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这样就可能出现实习学生在一段时间之内无人指导的情况。

(二)专业实习期限设置过短

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而足够的实习时间是专业实习质量的重要保障。目前多数高校安排的专业实习时间为4到8周,然而这一期限是不够的。要想实习有较大收获,学生就应当完整地参与一两个案件的处理,而完整地参与一两个案件的全过程,少则需要三个月左右,多则半年以上。一到二个月的实习时间太短,往往是某一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学生就不得不离开,实习效果无疑将大打折扣。而且学生到实习单位有一个适应过程,一般需要一周左右才能进入实习状态,这样有效率的实习时间就更少了。实习时间过短,学生只能是走马观花,浅尝辄,实习效果很难保证。

因为时间较短,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不可能确定一个系统的指导方案,也很难将一些较重要的专业性事务交给学生处理,学生在实习中常常只是担当了勤杂工的角色,或者主要是作为一个旁观者,而不是一个参与者。虽然耳濡目染也有助于加强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悟和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但学生的职业能力却不可能得到太大提高,专业实习的目标也就难以真正实现。

有些高校虽然既有中期实习,又有毕业实习,两次实习时间一般都在两个月以上甚至更长,但如前所述,毕业实习形同虚设,大多数学生并没有认真甚至没有真正参与实习,因此真正有效的实习时间并不多。

(三)全日制实习模式效果不佳

目前,几乎所有法学专业实习安排都是采用全日制模式,即在实习期间内,学生每周连续实习五天,周末休息两天。但从多年来实习学生反馈的情况看,这种安排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学生难以适应。为了节省经费和便于管理,目前各高校往往是在当地联系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而学生仍然住在学校,每天早出晚归,与上班族无异。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实习期间,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由于学生长期生活在校内,早已经习惯了相对舒适的校园生活,当生活规律突然之间被完全打乱,学生就很难适应,从而对实习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实习自然也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特别是一些实习单位离学校较远,往往需要转乘公交车才能到达,学生为了按时到达,需要比平时提前一个多小时起床,如果一周五个工作日都要早起,学生往往是苦不迭。有些学生要么就经常性迟到,要么就经常以生病或其他理由请假休息,不仅实习时间得不到保障,而且给实习单位留下了纪律涣散的不良印象。

第二,实习较为清闲。为了腾出实习时间,高校往往将学生实习前后的教学环节安排很紧凑,但是到了实习期间,不少学生却常常任务不多,有时被安排从事一些与专业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勤杂事务,如整理案卷、复印材料、校对文件等,有时甚至整天无所事事。以至于一些学生只好带上专业书籍来学习,一些学生则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看新闻甚至玩游戏。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指导老师责任心不强或者对实习生不够信任,但一些部门的工作较为清闲也是重要原因。一些单位的指导老师常常以没什么事为由,一连给学生放假几天,而学生以没什么事为由请假或者缺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创新

综上可见,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实习时间安排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保证专业实习的效果,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有必要对实习的时间进行调整和创新。

(一)学校组织的集中实习以一次为宜

鉴于实习的次数直接影响着实习时间的安排,有必要先对实习的次数进行讨论。从理论上而言,专业实习次数越多,学生学到的职业技能也会越多。基于这种考虑,一些学校安排了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在内的两次集中实习,但笔者不赞同这种安排:一是因为毕业实习形同虚设,效果很差:二是因为两次实习增加了实习安排的困难。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过渡,有法学专业招生资格的学校不断扩张,至今全国己有600多所学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回,法科学生人数迅速增长。近年来虽然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数量也有一定增长,但仍然难以满足众多法学院系学生的实习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学校安排一次集中实习尚且不易,如果安排两次就更加困难了。

笔者主张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以一次为宜,但并不反对学生基于自愿多次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相反,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寒暑假期,自行联系有关单位,以法科学生的身份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实习,增强感性认识,了解法制现状,学习职业技能,在实践中认真思考和探讨一些问题。这种自主进行的实习,由于并不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学校不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生在实习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只要不与学校安排的教学环节相冲突即可。至于实习的次数,学生当然也可以自主决定,但也不能一味贪多,而应当注重实效。

(二)实习时间安排在第六学期最为合适

如前所述,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不应当安排在最后一学年,也不宜安排在第五学期及之前,因此第六学期是安排实习的最佳时期。众所周知,第七学期是大学生开始找工作和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时期,但对于学生而言,第六学期同样也是一个关键时期,因为学生往往会在这个时期决定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比如是选择考研还是就业,如果就业,是进企业、律师事务所还是考公务员进政府机关?如果考研,到底选择哪个专业方向?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让学生通过亲自参与有关法律实务活动,直接了解我国法制现状和法律职业者的工作情况,对于即将到来的择业和考研方向的确定,对于个人发展方向的规划与定位,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可能有人说,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那么最后一个学年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呢?鉴于学生面临复习考研和找工作的实际情况,必须给学生预留较多自由支配的时间。第七学期可以开设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和一些选修课程。学生经过了第六学期的实习环节后,对自己所参与的实习事项己经相当熟悉,此时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效果无疑是最好的。针对考研学生以及拟就业学生开设几门相关课程,供学生选修,也一定会受到学生欢迎。第八学期则安排给学生写作毕业论文。

(三)采用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交叉安排的模式

鉴于现行的每周五天的全日制实习模式存在较多问题,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将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活动交叉安排,笔者姑且把自己倡导的这种模式称之为交叉制实习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学校在与实习单位协商之后,确定第六学期每周两至三天为实习时间,如确定每周一、三、五或每周二、五为实习时间,每周剩下的两至三天则在校内安排教学。一般情况下,第六学期为20周或21周。仅以20周计算,若学生每周实习两天,则其到单位实习的总时间为40天,相当于全日制实习模式下的8周时间:若学生每周实习三天,则其到单位实习的总时间为60天,相当于全日制实习模式下的12周时间。

这种安排有很多优点:第一,从表面上来看,学生实习时间与集中安排两到三个月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实际上是延长了实习时间,使学生有机会在整整一个学期(将近五个月的时间,而不是两到三个月时间)里,完整参与几个案件的审判,也可以接触到更多案件,学到更多的职业技能。第二,避免出现有时实习单位案源较少、业务不多,实习生连续数日无所事事或仅从事勤杂事务的情况,使学生能够将每周两三天的实习时间真正用于处理法律事务,提高职业技能。第三,这种交叉制实习模式,减轻了学生每天都要早起去实习单位的负担,提高了大家参与实习的积极性。第四,对于实习之中发现的知识上的欠缺,学生可以利用在校时间进行充电:对于实习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学生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有更多的机会向学校老师当面请教。此外,在不同单位实习的学生,也可以有更多时间交流实习感受,讨论疑难问题,实现共同进步。

(三)针对性完善法律制度

通过综合性立法和单灾种立法、行政法规的修订、制定实施细则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行政规章、完善预案体系和管理,形成高低位阶、横向法律规范、软硬法制度的全面衔接。同体系中的法律规范都要统一要径,下位法与上位法有不同措辞或弥补上位法空白时,要在附则等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有必要说明,基本法确定的效率价值取向在子部「l法中可进一步明确但无需延伸,在所有法律规范立法宗旨和目的条款中体现出的政治路径价值避免扩大,在具体条文中则要偏重各种利益的平衡和制衡,尤其当行政管理各主体联合行驶公权力时,目的是纠正常态下权力秩序在非常态下作最有利于危机管理的合理运行,还给或确保地震部门在震后抗震救灾指挥工作中的职能履行。研究提出了目前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五点创新性建议。

第一,单灾种立法要保持在综合性立法中的优势,明确地震部门的法律地位。

第二,行政法规根据法律规定,细化地震部门主要职能,并完善指挥工作机制。如条例不能细化,则必须借助部门联合规章取得共识,指挥工作机制的具体规定可置于实施细则中。

第三,指挥部指挥工作机制可确保职能履行。以现场指挥机构为例,现场指挥机构是应对大灾巨灾而设,对决策效率的要求最高,就以其工作机制的建立为例,如以章或节规定,要确定章节名称、内容和条文设计。如条例规定太过繁琐,可于实施细则中规定,尚未出台实施细则,可在预案中先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