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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儒家化;五服制罪;重罪十条;亲亲相隐
一、儒家的基本法律思想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一)礼治思想
儒学认为:“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臣、父、子、兄、弟、夫、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即“出礼则入刑”。
(二)德治思想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相对来说,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及其感化作用。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这就是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三)人治思想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四)仁
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他第一个把整体的道德规范集于一体,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础,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对中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古代儒家法律化的过程
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两汉―启动时期;魏晋南北朝―发展时期;隋唐―成熟时期。
(一)儒家化的启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初,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在思想上,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受到重视。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局面受到挑战。
武帝即位时,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已成为封建统治者的迫切需要。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上述政治需要,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于是,在思想领域,儒家终于取代了道家的统治地位。
随后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意思是废除其他各家思想,只尊重儒家的学说。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古代的封建正统思想就开始确立了,也是儒学在中国文化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标志。该思想已非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原貌,而是掺杂道家、法家、阴阳家的一些思想,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新思想。它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神化了专制王权,因而受到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推崇,成为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统和主流思想。
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二)儒家化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法律儒家化的最大表现就是确立“准五服以治罪”“重罪十条”的确立。
“五服制罪”入律。五服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期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很大不同,关系越亲的服制越重,关系越疏的服制越轻”。“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首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罪的实质是儒家伦理观念在刑罚上的体现。
《北齐律》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重点打击的对象。“犯此十条者,不仅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重罪十条”被置于篇首名例律中,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这些犯罪现象的重视和打击之严厉。严惩这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反应了汉代以来儒家地位不断上升、儒家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进一步紧密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时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意义。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这时期的“礼律并重”,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500多年的历程。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作用。
(三)法律儒家化的成熟期:隋唐时期
独尊儒术开始于汉武帝,但真正的全面确立是在隋唐时期。此后儒家思想一直是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代兴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隋朝后期因为刑法严苛而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的历史教训,更加注重用“德礼”的教化作用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据此唐初统治者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在此指导思想下,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精神,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立法宽简,用刑持平。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关于死刑的条款在封建法典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即便是判了死刑,也为须经过“三覆奏”甚至“五覆奏”,还规定流刑、徒刑应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充分体现了“仁政”的思想。
“同居相隐不为罪”,孔子曾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代的法律在“亲属相隐”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唐代“完全继承了封建法律礼法结合的这一传统,不但继续规定了这一原则,而且允许相隐的范围比西汉时又有所扩大”。
唐律将儒家的伦理道德完全融进法律中,“将礼与法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而结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儒家伦理道德在唐代便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9]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和核心思想,只是侧重点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唐律的儒家化不仅影响了中国社会,而且影响了东亚及东南亚各国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尤其是日本、朝鲜、越南等国。
三、总结
儒家学说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正统思想,对于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贡献了主要的理论支撑,儒学作为中国传统的重要传承学派,在当代复兴儒学及国学热的大背景下,它依然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儒学中众多法律思想和道德教化,在当下的中国依然十分重要。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进程,需要开拓出独一无二的中国道路,而这个道路的思想基础就应该从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做到体现中国特色、中国气派。
参考文献:
[1]鲁国尧,马智强.孟子全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60
[2]幺峻洲.论语说解[M].济南:齐鲁书社,2005,60
[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10
[4]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12
[5]幺峻洲.论语说解[M].济南:齐鲁书社,2005,261
关键词:建筑;传统文化;儒家
中图分类号:K928.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8-0168-01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伦理道德是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中国古代建筑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其在建设过程中,对质、数、文等做了相关要求,体现出来的都是儒教和道教的思想:1、天圆地方,天三地四的思想;2、溶于自然,自然和谐的思想;3、五行相生相克的变化;4、风水理念等。 中国古代建筑设计思想中的审美判断都源于中国传统美学,传统美学源于礼乐传统的儒家美学,并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个美学系统,并影响到设计的各个领域。本文通过对古代设计美学产生重要影响的三个主要儒家美学思想进行分析,以期在揭示儒家美学与中国传统设计美学的关系上做一些尝试。
一、尽美尽善,“善”是“美”的内容
孔子美学思想的核心是主张美和善的高度统一,他的全部艺术观点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并且他为艺术也必须符合于政治教化、倡导高尚道德的目的,否则不管艺术上多么完美,也都是有欠缺的。
儒学主张以“礼”治国、人人自约以“德”,因而在建筑的设计中就会包含很大程度的对于“德”的表现,道德上的“善”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建筑“美”的内容,成了衡量美的一个基础性标准。这一审美标准在建筑及城市规划设计上体现得最为突出,它们具有讲究秩序,注重等级的原则,即所谓“主次分明,秩序井然”的位序观,这一点是儒家伦理道德之“善”的集中体现。比如,古长安城、故宫紫禁城、天坛等都是典型的代表。
不能体现伦理道德至“善”的建筑被认为是不“美”的,例如孔子有对管仲在自己的房子中使用国君专用的“树塞门”的批评。孔子“尽美尽善”的思想是对春秋以前我国古代建筑艺术思想中美与善相统一特点的继承和发展,随着孔子在思想界地位的提高,这一思想又深刻地影响了我国两千多年来的各个艺术门类。
二、中和之美
“中”的本质是儒家的中庸之道,《论语・雍也》中有“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的评价,“中庸”是儒家非常重要的哲学思想,它要求人们做什么事情都不要过激,要求其适中,“无偏无倚”(《礼记・中庸》)。“和”意为调和,孔子提出了 “执两用中”以求其和的处事原则。“中和之美”意指在艺术创作中避免走极端和片面性,达到恰当而不“过”。
这种审美取向反映在设计上,就要求设计作品应让使用者在精神和心理上达到平和,不能显得突兀。工艺产品讲究和谐,儒家思想认为过分强调设计中的某一方面,势必会导致“失和”,从而会打破情绪的平和,这样是不美的。例如,建筑物设计的高度增加的同时,长度、宽度也需随之增加,强调比例和谐,防止任一方的强大而影响平衡。
三、天人合一,天人同构
儒家的“天人合一”、“天人同构”指的是用自然来比拟人事、服从人事。
荀子从唯物主义角度出发,提出了宇宙万物不断运动和发展的观点,启发了后世儒家著作。《乐传》提出了“万物之理,各依类而动”的宇宙观。到了汉代,董仲舒系统地提出了“天人感应”说法,认为自然、季候、政治、人体、社会、情感等相比类而共感。这些都包含着对主体心理情感与外界事物同形同构关系的朴素观察和猜测。儒学的这种思想反映到美学观念上,就是认为通过模仿自然来表情达意的各种艺术形式要能够将自然、宇宙跟人的性情、道德联系起来,并在建筑上体现出儒家对于人、自然、宇宙之间关系的理解。
四、结语
总的来说,儒家美学是在部分肯定人的主体情感的前提下,将个体情感更多地赋予社会性的意义和使命感。孔子希望通过推己及人、及物的“仁”而达到天下同治的社会理想,孟子对于完美人格的探求,荀子的变化发展的宇宙观,知天命而用之的唯物世界观,都在中国后世士大夫直至平民的灵魂里刻下印记。
参考文献:
[1]王宁主编.中国文化概论[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李泽厚.华夏美学[M].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3]张少康.先秦诸子的文艺观[M].上海文艺出版社,1981.
[4]尹定邦.设计学概论[M].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5]吴山主编.中国工艺美术大辞典[M].江苏美术出版社,1989.
[6]孔子.论语.
现代社会中新的思想对旧文化的冲击,引发了儒家文化能否与现代社会相兼容的问题。我认为,他们之间不能简单舍弃,而因兼收并蓄。
儒家文化得以流传至今,其理论的正确性毋庸置疑。自从汉代的董仲舒推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国人,而历届君主对于儒家思想的重视与推崇也反映出儒家思想对于社会积极发展大有裨益。儒家思想能够在现代大放异彩,也证明了他完全可以与古代的社会发展所相适应、相兼容。那么,为什么到了今天却有了兼容的难题呢?
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儒家思想也必定有其缺点,不少学者也曾经批判过儒家思想的守旧与迂腐。的确,儒家思想能够兼容于古代社会,是因为他遵守了古代社会的原则。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规章制度更新迭代速度变快,而这个速度是儒家文化自我更新周期速度所远不能及的。二者的差别越来越大,到了现代化社会的今天,现代化社会的制度与儒家思想不相适应,于是便引发了上述的矛盾。现代社会的规章制度与道德法律领先于儒家思想所规定的道理定律,所以就产生了矛盾。
因此不禁有人会问:既然两者处于矛盾状态,那我们应该抛弃传统、坚守现代社会制度,还是独尊儒术,继续奉行祖辈那一套呢?依我看来,这两者的矛盾并不像鱼和熊掌般不可得兼,找到了矛盾的根源,我们就能够对症下药。我们可以将现在的规章制度赋予到传统的儒家思想中,使其与现代社会相适应。比如说,挤公交车时,既然是要抢占座位,那我们就应该不惜余力地去抢;但当我们遇到老人、儿童时,我们又应遵循儒家文化中尊老爱幼的思想,礼让座位给他们。只有将传统儒家思想与现代社会有机结合在一起,发挥它的作用,儒家思想才能够兼容现代社会的发展潮流当中!
将儒家思想与现代社会兼收并蓄,才是应对儒家思想何去何从的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这样才能让儒家思想适应于现代社会,才能将其内涵发挥得淋漓尽致。
儒家思想的启示:
1、儒家思想使中国人比较注重以情感为根基。
2、儒家思想讲求对现实的追求,推动了中国人的入世精神。
3、儒家思想使中国人讲求理性的实用性。
4、儒家讲求人的社会性,加强了中国人内部的关系纽带。
关键词:中国法律;儒家化;影响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9日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两汉时期)。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深入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到曹魏后期,人们已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完成阶段(隋唐时期)。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
中国法律儒家化之所以由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各学派对于如何治国、采取什么样的思想治国有过很大的争论。儒家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墨家的思想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报,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子》坚持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则更宣扬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这诸子百家唯有坚持以法为本,奉法令为岩性准则、严明赏罚的法家以“法、势、术”结合,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帝国。但遗憾的是,法家的严刑峻法难以长久地、合理地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转。有了长期的历史实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先秦之子百家的学说,我们很难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每一种学说都难以始终维持封建帝国的长治久安。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难以单独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许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可称为“外儒内法”。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的思想固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达成二者的统一,从思想根源上将“宇宙观与现实政治混为一谈”。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工具。
三、儒家思想影响下中国法律的特征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宗教影响下的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礼法思想融合。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2、突出重刑轻民。如前所述,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3、礼法界限模糊。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四、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逐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
2、“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3、“仁政”思想的影响。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4、“人治”理念的影响。儒家化的法律形成了“人冶”的理念。儒家主张“为政在人”,这就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是君主一人之治,以一人代替上天治理国家。然而,人治往往具有很多弊端,最终也是人亡政熄。中国儒家化法律所确立的人治观念对当今推行依法治国仍然还有很大的破坏力。另外,儒家化的法律维护形成了中国的伦理道德社会秩序。中国的伦理道德在儒家的提倡中逐渐形成,并经过政治上升到法律予以贯彻实施,法律推动和促进了伦理道德的形成,并最终形成了稳定的封建伦理道德秩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为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形成,为后世法律的演变做出了重要贡献,也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同时,对我们今天推进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五、结语
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层次的,体现在法律方面,便是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自从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将中国法律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从上面一系列的分析中可见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选择的全过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历史选择的过程不是随便完成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充满着历史必然性的选择。我们应该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历史选择过程中看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并利用这一规律去指导我们探索历史上的其他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从历史中获得对我们有益的经验教训。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凯.论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