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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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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疗法

急救医疗法范文第1篇

    1.确因病情危重或有其它合并症,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虽经认真治疗,精心手术,仍在手术中发生死亡或遗留其它并发症等不良后果者,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2.在助产中,观察产程认真、仔细,但由于产妇配合不好,或因难产,如巨大胎儿、臀位产等,发生会阴Ⅱ度撕裂伤需常规修补,或发生耻骨联合分离等,属医疗并发症。

    3.感染性流产、滞留流产、有手术疤痕的子宫、恶性葡萄胎、绒毛膜上皮癌、子宫体腺癌等患者,其子宫原有病灶均可增加穿孔的机会,故按正确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刮宫者,发生了宫穿孔属医疗并发症。

    4.先天性畸型患者,解剖关系异常,手术中造成脏器损伤后,及时处理,无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并发症。

急救医疗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根管治疗;纠纷;防范

引言

随着人们口腔保健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治疗保存患有牙髓病和根尖周病的牙齿,而根管治疗是治疗和保存患牙的一种最基本和最常用的方法【1】,但由于医务工作者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医疗缺陷和失职及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由根管治疗引发的医疗纠纷有上升的趋势,本文就其原因和防范措施进行讨论,以期避免和减少该类情况的发生。

1、原因

1. 1诊断不清 根管治疗有一定的适应症,不是所有的牙齿都可以保留,而有的医务人员对疾病认识不清,盲目进行治疗,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1. 2治疗牙位错误 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在诊疗过程中,思想不集中,尤其是局部麻醉后患者可能对患牙认知不清,导致忙中出乱致治错牙的情况发生。

1.3器械折断 根管治疗前未对器械进行检查,治疗时暴力操作,导致器械在根管内发生折断,导致治疗失败。

1. 4器械误吸或误吞 治疗时未采用橡皮障隔湿法或给器械拴上安全线,可能发生器械被患者吸入气管或吞入消化道,从而引发严重后果。

1.5根管治疗过程中可出现慢性炎症的急性发作,也有可能发生根管穿孔,根管偏移等问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这些并发症不能完全避免【2】,如交待不清,可能造成患者的不理解。

1.6医师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存在过度医疗的行为,擅自扩大根管治疗适应症的范围,不该治疗的牙齿也采取根管治疗的方法进行,未按医疗常规进行操作。

1.7医患沟通不良,因根管治疗需时较长,复诊次数多,治疗费用也比较高,如医患之间未能深入沟通,达成共识,可能会造成患者的不理解。

以上种种因素的存在,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较严重的后果,也会对医院造成负面影响。

2、防范措施

2.1开展经常性的医德医风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扩大治疗范围,防止过度医疗行为的发生。

2.2对医务人员经常进行口腔基础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加强临床诊断和治疗的能力。

2.3对牙周病患者根管治疗时尤要慎重,对无法保留的牙齿不要强行进行治疗。

2.4 操作耐心细致,反复核对治疗牙位,认真检查器械,避免误诊误治。

2.5根管治疗术前应向患者和家属详细解释清楚,并就根管治疗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复诊次数和时间,根管治疗的费用等向患者和家属告知,以便征得患者和家属的同意。

2.6医务人员要增强法律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治疗适应症,把握治疗原则,不能以同情心为由盲目治疗,这样才能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结语

综上所述,由根管治疗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是可以避免和防范的,但关键是医务人员必须重视工作能力的提高,注重医疗安全,严格遵守治疗操作规程,才能确保治疗安全有效。

参考文献

急救医疗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沟通;人文关怀;持续发展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频出现,困扰着广大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者。中华医学曾调查全国326家医院结果显示,发生过医疗纠纷的占98.4%,医疗纠纷的数量及纠纷严重程度逐年上升。几乎所有的医院均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殴打辱骂医务人员、围攻威胁院长、不缴住院费,或因患者去世家属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等现象[1]。严重影响着基层医院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制约着基层医院的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基层民众及医务人员的问卷调查,分析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从中摸索基层医院的持续发展道路。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以某市10所乡镇级医院为调查对象,对所选医院及当地民众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对被选择医院所有科室分成"外科科室"、"内科科室"两个组,每组随机抽取2个科室进行调查。对当地民众以街道为单位,随机抽取2个街道进行问卷调查。采用定性访谈和问卷进行调查。

1.2统计方法 运用SPPS13.0统计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同时对于访谈内容及问卷中的开放性问题进行归纳整理。

2 结果

2.1基本情况 医务人员情况:医务人员为在院工作5年以上的占60%,最低工作年限3年,对基层医院工作有较深刻的了解。民众情况: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占76.7%,40岁以上的占63.3%,生病去过医院的占93.3%,均能够理解问卷内容。问卷回收情况:对医务人员发放300份问卷,289份有效,有效率96.3%,对民众发放1000份问卷,927份有效,有效率92.7%。

2.2调查内容及分析

2.2.1落后的医疗设备埋下了医疗纠纷隐患 此次调查(表1)显示基层医院的医疗设备存在明显欠缺。类似调查显示,有的基层医院必备设备配置率仅有28.3%[2],基层医院落后的医疗设备降低了基层医院的诊疗水平,也埋下了医疗纠纷的隐患。

2.2.2薄弱的专业技术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此次调查(表2)反应了基层医院专业技术的薄弱,其主要表现在医务人员学历较低,医务人员配比欠缺等方面。相关研究显示,基层医院与中小型三甲医院高学历(博士、硕士)比为0.7:3.7[3],基层医院医护比为1:0.98[3]。薄弱的诊疗水平直接影响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增加了误诊率,进而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2.2.3下降的医患信度隐藏着医疗纠纷。

近年来,医患之间的信度下降日趋严重。一方面,因媒体的误导和"以药养医"的客观事实,患者对医务人员的品质及基层医院的诊疗水平普遍持怀疑态度[4]。另一方面,在医疗恶性事件的影响下,医务人员对患者存戒备心理。此次调查(见表3),当发生较小的医疗事故(如用错药,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76.2%的医务人员认为患者会选择让医务人员(院方)在金钱上给予适当的赔偿,而实际仅有25.5%的患者表示会这样做;当发生较大的医疗事故(如造成患者部分生理功能丧失或死亡)时,86.1%的医务人员认为患者会让医院满足患方提出的要求,否则"医闹"至院方赔偿为止,而实际上仅有10.8%的患者表示会这样做。医患间在此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别,原因很可能在于医患双方回答问题时站的角度不同。患者常站在医疗事故没有发生的角度,所以做出的抉择更多的显示出了理性的成分;而医务人员往往站在医疗事故已经发生的角度,他们的回答更符合客观现状。

从中可推断出患者在遭受医疗事故前后态度存在明显的转变。究其原因,可能主要还与我国法律尚不健全有关[5]。在当今法律下,医患纠纷一旦出现,很多时候患方均能获得高额赔偿。在高额赔偿的诱导下,患方很容易产生就此获利的想法,更有甚者为了利益而扭曲事实。当医务人员经历医疗纠纷后,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他们常常把精力花在了防范纠纷发生上,而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往往随之减少,医患关系也随之紧张,医疗纠纷便更容易被引发。

2.2.4冷淡的服务态度导致医疗纠纷 据统计,医疗纠纷真正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的只有18%,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由于患对服务态度的不满意等引起的[5]。本次调查(见表4),多数医务人员认为自己的服务态度良好,而多数患者不以为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基层医院的医务人员人文素养的不足和沟通技巧的欠缺,他们没能真正理解患者及家属的需要,没能够及时和患者做好沟通,一旦诊疗出现失误,很容易导致医疗纠纷。

2.2.5欠合理的医疗费用激化医疗纠纷的升级 此次调查(见表5),有52%民众觉得基层医院的医疗费用不合理,收费较高。而医疗费用的高支出往往伴随患方对疾病预后的高期望,有的患者将医院治疗消费等同于普通的商品消费,认为付的钱越多,理应回报越高,医患关系是"买卖等价交换关系"[6]。一旦花费较多的金钱而不能有预期的理想效果,患方往往难以承受这种落差,容易引发纠纷。

2.2.6冷淡的医疗业绩加快医疗纠纷发生 基层医院被冷落的现象并不少见,很多基层医院日均门诊患者难上三位数。此次调查结果(表6)呈明显的两头倒趋势,基层医院在个体药店和大医院之间坐了"冷板凳"。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它为了生存下来,必须充分利用有限的患者,甚至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检查、开大处方等,而患者之所以不愿意去基层医院看病,原因在于基层医院不但设备和诊疗水平相对落后而且收费越来越高,因此去基层医院的患者又会减少,如此恶性循环,基层医院的生存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3 发展对策与措施

3.1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医疗设备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基层医院基础设备的投入。改善、增加医疗设备。只有这样基层医院才能在诊治水平上得以提升,才能为基层民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才会有更多的患者愿意关顾,才谈得上长远的发展。

3.2培养技术人才,提高诊疗水平 基层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院新老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察。同时借助相关支援单位的力量强培养一批能够留得住、用得上、技术过硬的实用型人才,或协同高校培养定点人才,从而提高基层医院诊治水平。

3.3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服务质量 有研究表明,因单纯医患沟通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占40.3%[7],而这类纠纷是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杜绝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3.3.1减少医务工作者对患者的偏见 当下打医伤医事件的频发,使不少医务工作对患者产生了偏见。基层医院因注意对某些医疗事件做详细的分析,让医务工作者明白大多数不良事件都有其特殊的事件背景,不能以偏概全。从而减少医务工作者对患者的偏见。

3.3.2加强医务工作者沟通技巧的培训 可通过设置沟通模板,实景模拟等提升医务人员的沟通水平。鼓励医务人员在实践中丰富自身阅历,锻炼沟通技巧。

3.3.3提高医务工作者的人文素养 有调查显示在基层医院接受过心理学、伦理学等人文学科教育的医务工作者仅有14%[8],可见提高基层医院医务工作者人文素养的必要性,医院可以定期开展人文关怀课程,有针对性的对医务工作者的人文素养进行培养。

3.4加强教育宣传,普及医学常识 因为患者医学常识不够所造成的医疗纠纷并不少见,许多民众以为进了医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如果出了问题,就因该由医院负责。因此加强教育宣传,普及医学常识,提高民众对疾病的认识程度,对减少医疗纠纷尤为重要。我们可以尝试以下办法以实现。

3.4.1定期开展医学小讲座 基层医院可以在民众中定期公开开展医学小讲座,讲解常见病的发生与治疗手段,以及相关保健常识。这样做一方面普及了民众的医学常识,另一方面宣传了医院的人文关怀,树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有利于医院的持续发展。

3.4.2设立免费疾病咨询平台 基层医院可以在民众中设立定点的质询平台,让年轻医务人员承担咨询工作。这样做一方面锻炼了年轻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认识,也让他们更了解基层民众的心态;另一方面增加了医患平等交流的机会,有利于缓解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还可以对疾病起到"分流"的作用,为患者初步判断疾病的轻重,指明就医的捷径。同时也可以提高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

3.4.3宣传医院先进事迹 基层医院可以通过相关媒体对院内医务人员中的先进事迹进行公开表彰,一方面鼓励医务人员继续发扬优良作风,另一方面给患者留下良好的形象。表彰不能言过其实,需贴近民众,实事求是,否则会事得其反。

4 结语

综上所述,减少医疗纠纷,对基层医院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谐的医患关系有利于医疗事业的进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医务人员、患者以及政府的支持与配合,从而促进基层医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建邦,李胜琴,等.有效沟通在减少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J].医院管理论坛,2012,1(29).

[2]陈雪,翁亚光,等.重庆市基层医院检验设备配置现状分析 [J].重庆医学,2011,12(40).

[3]潘新锋,张召峰,等.转型期基层医院生存与发展研究 [J].现代医院管理,2010,3.

[4] 吴惠龙.基层医院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措施,现代医药卫生,2012,10(28).

[5]夏莽,侯胜田,等.对不同类型医疗纠纷的处理及探讨 [J].中国医院管理,2012,2(32).

[6]李文中.医患关系紧张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10):54-55.

急救医疗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法经济学;市场

一、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市场假设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习惯于将研究对象放置进一个市场框架内进行研究,即使对其进行假设,对于医疗纠纷解决法律的问题,也可以假设它们具有与普通市场类似的属性,假设医疗纠纷解决是一个市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分析理论就是把相关法律问题模拟为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用经济工具分析患者、医疗机构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机关、自治组织、社会在医疗纠纷解决法律市场中的活动,并用效率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其也有理性人对收益的最大化追求,参与医疗纠纷解决的不同主体在激烈竞争,影响资源分配、对利益进行交换、考虑成本支出、供求等关系。

(一)理性人假设

理性人就是理性的最大化者,即对利益获取的最大化追求者,也被称作“经济人”。该理性人是经济学者在对经济学问题进行抽象研究时的理想状态,是经济市场得以完整分析的重要基础,也是我们要研究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市场假设的理论出发点。

在经济市场中,交易双方都有其自己对交易标的考量,即市场的供给状态和我的需求程度,或者价格影响,我的支出成本和收益的比例,能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常见的理性人,即每个理性人在作出决策时都会使用经济的分析工具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在医疗纠纷解决市场中,各方也是理性的。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理性的、患方是理性的、医疗机构是理性的、法官或调解人员是理性的、律师也是理性的,各方都能够合理行事,各方都排斥不合理的行为。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是否要进行调解、如何参与调解,都由患方和患方的律师决定。医疗纠纷解决市场同样利用价格问题引导各方最求利益最大化。比如在赔偿金问题上,赔偿责任并不是要求违规者去遵守法律法规或是操作守则,而是强制违规者承担与其违规的机会成本相等的价格。

(二)竞争

市场是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的,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竞争。因此,竞争充斥着我们的市场生活,小到商贩买卖,大到国家贸易,竞争无时无刻不在调整着市场关系和资源分配。同样,医疗纠纷法律市场也存在着“看不见的手”,左右着医疗纠纷法律市场主体的活动,法律市场也要发挥竞争的作用。医疗纠纷的产生主要原因就是竞争,正常的竞争可以导致医疗市场良性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因素我国的医疗市场正朝着相反方向发展,恶性竞争导致了医疗纠纷频发。同时,纠纷解决市场也存在竞争,也许我们并没有意识到,在纠纷解决的第一步就存在竞争,医疗机构和患方在面对医疗事故时,首先想到的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但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种,于是就产生了竞争,基于对各种解纷方式的评价和衡量而产生的竞争。

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需求分析

市场经济最有用的分析工具就是供给-需求分析,它可以分析市场中出现的任何现象,提供其产生原因和未来走向。那么,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上,供给-需求同样能发挥很大作用。

(一)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供给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首要的还是政府对法律制度的供给。政府在这一活动中充当调控者的角色。政府服务于全社会公民的利益,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医疗纠纷解决市场提供前提和基础,即是制度保障。但同时,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以维护医疗纠纷解决法律市场的同时,又可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破坏这一基础。比如说,我国目前关于医疗纠纷相关法律资源不足,大部分都依靠地方卫生部门的文件作为执行依据,其执行力和约束力较低,法律调解的环境不佳,就会导致纠纷双方选择非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通过公共选择作为其基础的,即是大多数人都赞同的情况下制定某一部法律,满足了更多数人的意愿,作为制定法律的垄断机关,它可以比其他社会团体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法律服务,降低制度成本,并扩大适用范围。当然,其满足的范围仅仅是大多数人,并不能造成一致同意的现象,其结果是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一部分人,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同时,法律制度的供给还受到法律体制的影响,受到法律生产技术水平、法律意识、法律生产要素等因素的制约,所以目前医疗纠纷无论是调解还是其他解纷方式都还存在供给不足的状态,所以才会出现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需求

医疗纠纷的法律需求属于制度需求的范畴,是一种非市场、非物质商品的需求。其根源在于主体期望获取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按照原有的制度安排或行为模式,社会资源的配置没有达到帕雷托最优状态,而改变资源的配置方式将更有效率,这时我们说原有的制度安排存在“潜在利润”。这种“潜在利润”存在于制度之中。当主体意识到通过法律改变行为模式或建立某种行为模式可以获取该“潜在利润”时,便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也就是说,主体之所以选择适用法律,是因为适用的结果给他带来了利益,而不适用将丧失该利益。从制度需求理论上讲,通过法律使显露在现存制度安排结构之外的利润内在化,是法律需求产生的基本原因。

目前,在医疗纠纷解决市场上,由于医患关系紧张,医方技术失误、误诊、违规操作、费用纠纷、隐私权纠纷等因素,医疗纠纷的量在不断上升。某市医院仅2011年一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非事故纠纷总共95起,重大医疗事故18起,仅是该医院对解决纠纷的需求就已经非常严峻了。

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成本

成本是当事人在进行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所耗费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支出的总和。成本也直接影响着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对供给曲线有重要影响。当然,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中,当事人各方支出的成本包括静态的成本和动态的成本,静态的成本主要就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这一支出,当然,这一支出已经通过国家税收进行了支付,动态的成本就是我们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耗费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支出,即是运作的成本。

以诉讼和第三方调解来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诉讼所耗费的成本总是大于第三方调解。从诉讼的经济成本来看,案件受理费是首要支出的费用;再者是律师费,目前律师费针对涉及金钱标的的案件基本起步价2000元,按照标的的大小梯度收费5%、4.5%、4%......针对医疗纠纷这种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这还不涉及复杂案件的费用,基本上律师费是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其次是鉴定费用(包括伤情鉴定费用、伤残等级鉴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鉴定是其决定性的证据,鉴定费用也是一笔较大的支出,每个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次数保持在2-3次,甚至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不信任鉴定可能超过3次,其费用支出是巨大的;除开前述费用外,勘验费、公告费用、翻译人员费用、证人费用特别是专家证人费用、执行费用等都是诉讼所必须要支出的费用。从诉讼的非经济成本来看,主要是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精神成本。其中,患方的人力和精神成本是巨大的,既要承受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还要应对强大的医方和繁琐的法律救济程序。从时间成本来看,医疗纠纷诉讼短则数月,长则几年,诉讼一般要经历诉前准备、、立案、保全(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调查举证、鉴定、庭审、判决、执行等阶段,同时,程序上还要经历法庭调解、一审、二审,若二审发回重审还要重新进行审理,审结之后可能还有当事人的申诉、检察院的抗诉,导致再审。即是是简易程序,其耗费的时间也不短。所以,诉讼当事人支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都不愿意用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而是借助社会力量,比如媒体曝光、或者武力围堵,通过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而第三方调解模式则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经济和非经济成本。第三方调解模式的成本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法律成本、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法律成本即是国家对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家通过法律条文限定第三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机构的组建、调解结果的效力以及执行保障。当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法,现有的调解都是依托《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出台的文件。经济成本是很低的,无论是哪种机构主导的调解模式,弱势的患方都基本无需支付调解费用,因为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在进行,双方当事人都无需再聘请律师;也无需支付专家证人等费用,因为第三方调解机构都建立了医学和法学专家库,调解时随机抽取专家。第三方调解的非经济成本较诉讼也小得多,在时间成本上,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的很多程序,一般调解的时间跨度都能控制在一个月以内。所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更能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收益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收益,是指通过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责任的确认、损害的救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法律主体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并促使社会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的总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收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时表现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更好的保护;有时表现为违规违法行为收到赔偿金的否定;有时表现为公民收入增加、福利改善和就业机会的改善;有时表现为医疗秩序的好转,医疗环境改善,社会供需矛盾的解决;有时还表现为环境污染的减少及所受侵害获得的相应补偿等。同时,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收益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收益,还包括政治上的收益、社会上的收益、伦理道德上的收益等。

目前,供给-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已经广泛运用于法律制度建设、司法和执法过程和评价,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将供给-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析将更有利于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缓和医患矛盾。

急救医疗法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d919.4;d91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 9297(20__)01 0017—02

为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更好地适应审判需要,适应司

法鉴定体制的变化,作者结合3个具体案例的审理情况,从理论

探讨与实际操作的角度,探索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如何调整

思路,即由“鉴定”到“审查”,司法技术人员从“鉴定人员”到“技

术型法官”角色转变的工作模式。技术型法官参与对案件涉及

其所熟知的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有利于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案件正

确处理,技术型法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素质和法律知识,工

作中可采取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及外委鉴定等形式。

案例资料

【例1】某男,40岁,农民。因工伤致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

折。某医院为其进行了开放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治疗。手术

后5月,因右膝关节僵直再入该院做了关节“手法松解术”,术后

即出现关节肿痛。12日后再入该院摄片检查,医方未告知其检

查结果,将其收住院行“小夹板固定皮牵引术”,治疗12天。此

后因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携“手法松解术”后12天所摄x线片入

某省级医院诊治,被告知其存在“右股骨髁上骨折”,提示与施行

“手法松解术”操作欠当有关。其后,患者在某大学法医鉴定中

心进行了鉴定,结论进一步提示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与施行“手

法松解术”存在因果关系,并评定为七级伤残。患方遂以医方因

手术失当造成新的骨折致残,向法院诉请赔偿。原审法院审查

认为,不能确认“手法松解术”与髁上骨折的因果关系,驳回起

诉。再审法院由一位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担任主审,

经审查认为,其右股骨髁上骨折形态特征,符合施行手法松解术

之作用力方向等力学原理致成,且无其他形式的致伤机制特征。

照片检查后,医方未将该骨折情况告知患方,亦未采取有效措施

治疗,致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原鉴定结论正确,应予采信,患方

理由成立。经向医方指出,后者未能提出辩解理由。一起

长达8年的艰难诉讼于两小时内调解结案。

【例2】某女,15岁。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多脏器受损。某日

因感身体不适独自入某个体诊所求医,医生未详询病史和做必

要的检查,未发现原患疾病,误诊为“胃肠型感冒、心动过速、神

经衰弱”,不恰当地使用了药物心得安,致病情恶化,经某医院抢

救无效于27 min内死亡。尸检发现其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已波及

胸膜腔、心包腔(心包积液1 800 m1)、心内膜、心肌及中小血管、

肺、双肾、肝及皮肤等多脏器系统,此外还存在慢性心瓣膜病、心

脏肥大、上呼吸道感染。综合医疗事故与法医学鉴定结论及查

· l8 ·

明的事实表明:(1)其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出现多脏器损害,尤心

包脏大量积液及心脏损害是主要死亡原因;(2)上呼吸道感染对

病情有负面影响;(3)监护人明知其患严重疾病,有高度危险性,

在出现病情变化时不送医院诊治,由其单独去个体诊所求医。未

尽监护职责,致使医生难于正确、全面了解病情;(4)个体医生工

作草率,误诊误治,诱发、加速了死亡(法医学鉴定认定其在死亡

事件中的参与度即责任程度为40%)。一审法院判令个体医生

承担责任70% 、实施抢救的医院承担责任10%(理由为其在抢救

过程中未能明确诊断),二审法院判令个体医生承担责任80% ,

再审中有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

采信了法医学鉴定认定个体医生40%责任程度的结论,判令个

体医生按40%责任程度承担责任(二审与再审均认为实施抢救

的医院虽未明确诊断,但抢救措施符合医疗原则,不应承担责

任)。

【例3】某男,55岁,退休教师。因车祸致左尺骨上1/3段骨

折并桡骨头脱位。某医院为其进行了骨折开放复位、钢板螺钉

内固定及桡骨头脱位手法复位等治疗。伤后两月,某鉴定机构

鉴定认定其“左肘关节功能丧失约26.67%”,按《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x级残。其后,由于原就诊医院

对其桡骨头脱位的纠正重视不够和内固定处理欠细致等原因,

使其多次手术植骨并再行内固定及桡骨头切除。患方认为医方

工作草率,不仅增加了其病痛且加重了伤残程度,向法院诉请赔

偿。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再鉴定,按“左肘关节功能不全”,参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七级残。一审法

院认为患方伤残程度由十级上升到了七级,并认为其增加的伤

残系医方过错致成,判令医方赔偿伤残补偿金四万余元。二审

法院由一位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进行技术证据审查,

发现两次鉴定由于所依照的标准不同,故出现了两个级别伤残

差异,而不同标准划分伤残的角度有差异,相互间无直接可比

性;仍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做出了伤残评

定,结论还是x级残 ,表明医方并未造成伤残增加。

讨 论

现行司法鉴定格局是在我国司法界二十多年的实践中逐步

形成的,随着法学理论和司法体制建设的发展与完善,这种公、

检、法分别自成体系的鉴定模式显示出某种不合理性,主要是不

能体现鉴定中立性原则。而鉴定中立是否意味着公、检、法机关

应取消司法技术工作呢? 当然不是,但其工作形式则应当有所

改变。就人民法院而言,作为审判机关,审查、判断诉讼证据是

其工作的重要环节,其中对于专门性技术问题的审查有赖于具

有各该项相应技术知识的法官进行,这就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1期)

工作存在的理由。而此时的司法技术工作已不再是“鉴定”.即

提供证据的活动,而是“审查证据”的活动;司法技术人员也不再

是鉴定人员,而是技术型法官(即具有某方面专门技术知识的法

官)。以往在审判实践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时,法官一般依赖技

术鉴定,并以其对鉴定结论等证据的理解,予以审查认定: 而由

于技术问题的专门性,对于不具备各该项技术知识的法官来说.

其理解往往难以达到切实准确,甚至出现错误。本组3个案例

可资印证。案例1从骨折形成的力学原理锁定了其与施行手法

松解术操作欠当的因果关系,是一般法官无法弄清的;案件2涉

及医疗过失在致人死亡中的参与度问题,也是一般法官难于把

握的;案件3涉及不同伤残标准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其微妙之处

也是一般法官容易忽略的。而这些专门技术问题正确认定与

否,往往是案件处理正确与否的关键所在,其道理不言自明。

近年来,关于司法鉴定体制问题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

从审判工作的角度看,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与其继续着眼于

自身开展技术鉴定的努力,不如从技术型法官的角度抓紧培养

人才,并强化其功能定位,使技术工作与审判实践联系更加紧

密。上述案例l和案例2是技术型法官审理案件的例子,案件3

是法医(同时也具备审判职称)作为技术型法官参与案件中技术

性证据审查的例子。技术型法官的优势在于其对案件涉及其所

熟知的专门性问题方面是内行,能够准确理解鉴定结论或通过

质证有的放矢地就缺陷鉴定提起重新鉴定,可以有理有据地在

裁判文书中表明判决的依据和观点,能对专门性问题做出正确

认定,从而有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应当明确的是,技术型法官

不再是鉴定人.他们的职责是对本院受理的案件中技术性证据

进行审查及作为法官参加对涉及其所熟知的专门性问题的案件

审判。由于鉴定是“提供证据”的活动,笔者赞同由中立的社会

鉴定机构进行该项工作,所以在司法鉴定人员向技术型法官的

转变过程中,他们应逐渐淡出“鉴定”,以此提供鉴定中立性的基

础。他们作为合议庭成员或以技术型法官身份参加对案件中的

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认定,是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不是“鉴定”

及“提供证据”的活动,因而不受“自审自鉴”的指责。当事人对

审查结果有异议可按诉讼程序做出反应,而不能对此要求“再鉴

定”,这就减少了重复鉴定和当事人的讼累 当然,为了确保技

术型法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他们应当在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

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并取得相应职称。在审查疑难技术问题时,

他们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也可在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