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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11月2日召开的安全警示教育会议精神,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意识以及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强化“三基”建设素质提升工作,开展入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活动,营造“人人保安全、人人抓安全”的氛围,结合队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培训方案:
一、成立活动领导组
组 长:***(队长) ***(书记)
常务副组长:***(技术员)
副 组 长: 各班组班组长
成 员:队组在职员工
活动办公室设在***队接班室,办公室主任由技术员担任。全面负责活动方案的制定、课程安排以及整体协调此次培训活动的开展并对成员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二、活动要求
1、由技术员制定课程安排和培训计划。
2、队组利用周二学习及业务学习,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
3、队组要充分利用班前会、每日一题(技术员负责)、周五例会、每周一课(队长、书记负责)等方式加强职工自救知识的培训,让每一名职工真正了解自己享有的“五项权利”,掌握各类灾害、各类危险源辨识以及避灾、逃生等知识。
4、队组自行组织本部门所有职工进行一次自救知识的考试,试卷由队组自行印制。请假、年休的职工要及时进行补培、补考。
三、考核办法
1、队组每月组织一次全员考试,考试成绩低于90分为不合格,扣罚本人50元/次,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人员,扣罚本人100元/次。
2、队组将对各成员培训工作进行督查,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对态度消极,不积极配合的员工进行10%绩效考核。
4、考核结果经队长、书记协商批准后在月度工资考核中执行。
四、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告:戴加林,银川市培罗蒙西服店个体店主。
被告:翁毅生,银川市上海培罗蒙时装店个体店主。
1985年9月,戴加林与翁毅生经银川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共同合伙经营“培罗蒙西服店”。1988年底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各自开店经营服装来料加工。戴加林经营的服装来料加工店起字号为“银川市培罗蒙西服店”。1988年12月5日,双方共同去银川市城区工商局办理换照手续,工商部门在审批中发现双方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中的名称相同,均起字号为“培罗蒙西服店”,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予批准,并令双方中的一方更改名称。戴加林仍以原名称即“培罗蒙西服店”报批,并获得核准登记。翁毅生则改名为“翁毅生西服店”在中山北街37号经营。1991年6月,“翁毅生西服店”原址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翁毅生将该店搬至银川市鼓楼南街兴庆商场三楼,并经银川市城区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改名为“上海培罗蒙时装店”。为了告知新老顾客,1992年9月2日,翁毅生在《宁夏广播电视报》刊登一则内容为“原中山北街‘培罗蒙西服店’现搬迁到鼓楼南街兴庆商场三楼,改名为‘上海培罗蒙时装店’……”的迁址广告。因该广告未写明原址,翁毅生又于1992年9月23日在《宁夏广播电视报》刊登一则更正声明,内容为“本报92年9月2日2-3版中缝刊登的广告《银川市上海培罗蒙时装店招收学徒》一文中原中山北街‘培罗蒙西服店’现搬迁到鼓楼南街兴庆商场三楼,应改为文化街东口中山北街37号原‘培罗蒙西服店’现搬迁到鼓楼南街兴庆商场三楼,并改名为‘银川市上海培罗蒙时装店’。”戴加林在报纸上看到广告后,认为翁毅生假冒自己的店名名称作搬迁广告,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于1992年9月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翁毅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1000元。此外,还就翁毅生“上海培罗蒙时装店”的名称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1992年11月12日,银川市城区工商局作出书面通知:撤销银工制缝字第069号营业执照登记上的“上海培罗蒙时装店”的名称,要求翁毅生变更名称,报城区工商管理分局批准。
「审判
审理认为:被告翁毅生在未经原告戴加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店名相近似的“上海培罗蒙时装店”店名,从事服装加工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同时,被告以原告店名名称在《宁夏广播电视报》上刊登的广告,造成顾客认识上的错误,致使原告营业额明显下降,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9000元。
诉讼费1350元,被告承担470元,原告承担880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翁毅生不服,以“我与戴加林合伙期间使用的名称,解除合伙关系后,我仍享有使用权,不存在侵犯名称权的问题;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不应定侵权,应为确认名称权争议,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为理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伙经营期间创立的店名称,双方均享有名称权。双方现店名均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名称相同或相近似是工商法规调整的范围,所以翁毅生不构成侵犯名称权。《宁夏广播电视报》上刊登的迁址广告是属宁夏电视报社文字上的失误,与翁毅生无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1992)城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戴加林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戴加林负担。
二审宣判后,戴加林以“翁毅生于1992年9月2日至9月23日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假冒其店名称,做搬迁广告侵犯了其名称权,二审却以双方在合伙期间使用的店名,解除合伙关系后,双方对原名称均仍享有使用权,判决翁毅生不构成侵权,是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年制定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第12条的规定”为理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认为:戴加林所使用的“培罗蒙西服店”名称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翁毅生与戴加林解除合伙关系后,翁一直以“翁毅生西服店”名称经营服装来料加工至1991年6月改名称止。翁毅生擅自以戴加林的店名名称在报纸上公开做搬迁广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翁毅生应承担民事责任。戴加林提出翁毅生后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上海培罗蒙时装店”名称,与其现店名名称相似或相近,属工商部门调整的范围。戴加林请求经济赔偿的诉讼,因翁毅生的侵权行为时间不长(1992年9月2日-23日),造成对方损失不大,根据本案实际可酌情赔偿,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翁毅生向戴加林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证据不足。本案属名称权纠纷案,一、二审法院按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实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项之规定,于1994年6月9日改判如下:
一、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撤销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2项,维持第1项即:被告人翁毅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登报向原告戴加林赔礼道歉;
二、翁毅生向戴加林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自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翁毅生承担。
「评析
一、此侵害名称权纠纷案中,翁毅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本案争执的焦点,对此,三级法院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里所说的名称,俗称字号,它与公民的姓名一样,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作为民事主体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因此,名称权是指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是它们重要的人格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方得使用,而且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县、市的境地内,对同行业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准登记注册一个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的名称。就本案而言,戴加林与翁毅生合伙开办“培罗蒙西服店”,两人解除合伙关系后,各自开店经营,戴加林仍使用“培罗蒙西服店”的名称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取得名称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在同一县、市的境地内,同行业不得使用该已登记注册的名称。故翁毅生擅自以戴加林的店名名称在报纸上公开做搬迁广告,其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戴加林除了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名称权不受侵害外,还提出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再审审查认为,翁毅生的侵权行为共20天时间(即1992年9月2日至1992年9月23日),造成对方损失的后果不大,戴加林要求翁毅生赔偿经济损失31000元,但又举不出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仅凭戴加林提供的“完税证”来计算经济损失。“完税证”只是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的一种凭证,不能做为法院计算经济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翁毅生向戴加林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证据不足,应根据本案实际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为了进一增强乘坐电梯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逃生自救能力,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规范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和处置工作,物业中心联合**市市场监督局和小区电梯维保单位在小区内组织开展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暨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宣传活动,诚邀广大业户现场观摩学习,活动安排如下:
1、活动时间:2020年6月16日(星期六)
2、活动地点:****小区内篮球场
5、活动流程安排:
① 15:30 —活动集合时间
② 16:00 — 正式开始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③ 17:00 —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结束(活动持续约1小时)。
④ 19:30 — 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宣传正式开始,现场派发宣传单。
⑤ 19:50 — 电梯知识有奖活动环节。
⑥ 20:00 — 与小区各业主交流电梯常见故障问题。
⑦ 20:30 — 活动结束。
一、树立安全意识,提高幼儿警惕
(一)丰富安全知识
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如:有人敲门怎么办?遇到陌生人怎么办?能不能自己去拿装满热水的热水瓶?坐汽车时能不能把头、手伸出窗外?哪些是危险的地方?能不能玩小刀、别针等等。
(二)上好安全知识课
幼儿教材中有一些安全知识内容,如:小班的《不跟生人走》、《鲁鲁的鼻子》、《不用脏手揉眼睛》等;中班的《当心坏人》、《生病以后》等;大班的《遇到意外事故怎么办》、《认标志、讲安全》、《失火、煤气泄漏怎么办》等。这些都是很好的安全知识内容,可利用故事、儿歌、情境表演等幼儿感兴趣的形式达到教育目的,上好每一堂安全知识课,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
(三)安全融入游戏
通过各种有趣的游戏活动让幼儿记住自己、父母、老师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以及所在幼儿园的名称;在日常教学中设计一些角色扮演、情境模拟或实景演习来帮助幼儿掌握一些躲避、处理危险的简单方法,学会独立处理问题。
(四)随机教育
除了理论上的说教,我们还应注意随机教育。在室外活动时,教师要让幼儿在自己的视力范围内活动,对个别不能自控的幼儿及身体素质差的幼儿要特别关照;看到幼儿在活动中过于兴奋,互相追打,做危险动作,手持危险品都应马上提醒或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使幼儿对安全知识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二、掌握安全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我们不仅要提供给幼儿安全的场所,安全的操作材料,并且还要让幼儿学习掌握一些安全的常识,避开危险,学会一些自救的方法,让幼儿在真实的情景中练习,在日常生活中实施,逐步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一)让孩子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
对于幼儿园中、大班孩子,完全可以把一些安全知识教给他们,例如:家用电器的使用和安全注意事项;煤气炉具的安全使用;化学物品、药品的标识及使用;出门遵守交通规则;外出要与小朋友结伴走,不要随便与陌生人搭话或吃陌生人给的食物;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不能让硬物、锐器损伤身体任何部分等。
(二)让孩子学会安全应急措施
让孩子懂得一些必要的应急措施,能够对突如其来事件灵活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例如:遇到意外,会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等,如报警电话110,消防电话119,医疗急救电话120,查询电话114等;煤气泄漏时要先切断气源开窗通风,千万不能马上开灯、打电话、关电子打火开关,否则会引起爆炸等。教师和家长应为人为地创设一些问题情境,引导孩子想出各种自救方法使孩子掌握一些基本的应变能力,保证孩子的健康和安全。
(三)让孩子掌握基本生活技巧
生活活动是一种养成性的教育,在日常生活中让孩子掌握一些基本的生活技巧,积累避开、应对危险的技巧和方法,不仅可以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而且可以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例如:正确有序的穿衣服能保护身体,鞋带系得牢固可避免跌倒摔伤,热汤热水吹一吹再喝能避免烫伤,吃鱼把鱼刺挑干净能免受咽刺之痛,吃饭不嬉笑打闹可避免气管进异物。让孩子在自己的劳动实践中建立起了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起到了自我保护的作用,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让孩子在户外中玩得安全
户外活动是幼儿最喜欢的,但却是教师最担心的环节,许多安全事故通常是在这一环节发生的。这就要求教师们在户外活动时指导幼儿玩的有度,玩的得法,并要做到观察全面、照顾细微,提醒教育幼儿有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家园共育,增强幼儿安全意识
这次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向学校,社会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针对暑期的来临,准备了关于水上安全知识的宣传,更显的及时和必要。随着天气的日趋炎热,游泳又开始成为最热门的活动,但是在嬉戏打闹的背后,存在着许多容易被人们忽略的安全隐患。每年暑假,关于游泳溺水的事故屡见不鲜。更有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多名学生死于溺水、交通或食物中毒等事故,其中溺水和交通居意外死亡的前两位。可见我们需要对水上安全引起绝对的重视,在暑假来临之前对大众进行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我们学院的暑期社会实践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共分三站。第一站选择在德才小学进行,德才小学地处市郊,是一所民工子弟学校,学校设施相对简陋,学生都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子女,对于这样的学校我们更应该给予关注和关怀。当天下午,我们对全校学生进行了生动的水上安全知识讲座,为了吸引小朋友的兴趣,我们还结合了卡通图片展和真人演示示范,使小学生们更直观,深刻的了解水上救生安全知识。之后我们还附赠每一位教师由我院社会实践安全知识宣传小分队自己整理制作的《安全教育-学生自护自救安全常识问答手册》,活动结束后我们一起合影留念,德才小学的校长非常支持我们的活动,在和鲁老师的交谈中表示希望今后能有更多这样的机会。
第二站我们选择在市区进行定点宣传,在市区最热闹的地段,我们打着鲜艳的旗号,向来往的路人分发水上救生安全知识宣传单,向他们介绍基本的水上安全知识,宣传重视安全的重要性。并现场安排了溺水急救的演示示范,吸引了很多行人驻足观看。
第三站,我们长途跋涉来到了张家渡,对张家渡的居民进行了水上救生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相互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和宣传力度。得到了当地居民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