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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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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多样性

保护文化多样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全球化;民族文化多样性;世界格局;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化浪潮下,国际上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呼声日益高涨。回顾人类文明史,世界上各国家、各民族都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各个国家、各个民族所拥有的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都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发展已经成为共识。

1.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民族凝聚力的形成

面对全球化浪潮,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变迁、创新与调适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对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能够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演进的自觉水平。现代许多国家民族都大力保护民族文化,培养统一的民族文化意识、民族文化自豪感,以利于民族凝聚力的形成。

1.1民族文化是维系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根基和精神纽带。文化作为民族凝聚力的根本要素,对国家经济、政治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力和影响力。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质的文化,民族文化反映该民族历史发展的水平和独特文化气质。是该民族在发生和发展中所有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多层面的完整复合体;是其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创造方式、信仰方式、感受方式、表达方式、道德习俗的历史积淀和知识系统;代表了该民族的价值取向和潜意识中的社会心理趋向,铸造了最核心的民族性格。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身份标志,民族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创造的集体记忆与精神寄托。民族文化起着维系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是维系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根基和精神纽带。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整合民族精神,强化国家、民族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1.2民族文化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文化资源、人文环境和民族素质,是一个国家、社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民族文化的继承、保护、弘扬和利用,将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不竭的智力支持和丰富的经济生长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包括传统文化在内的民族文化作为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就没有后续力量,就无法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民族文化在未来的国家发展中又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民族文化产业有巨大的经济潜力,可持续地创造国内生产总值,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消费,拉动内需增长。所以全球化背景下,民族文化的保护就不仅仅是一个文化问题。

1.3民族文化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族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之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象征。文化在人类文明历史发展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民族的文化体现了这个民族步入文明、发展文明的特殊路径。对民族文化的重视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能够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演进的自觉水平。

文化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民族、一个时期文化发展水平的标志,作为精神产品的生产能力的文化软实力,对社会的精神面貌和社会发展发生起着深刻的影响。历史也同样告诉我们,能在国际斗争中占据主动地位,纵横驰骋的国家,历来都是硬实力和软实力兼具的国家。而现实经验表明,在世界多极化和全球化的格局下,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2.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对抗文化霸权主义

在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凭借经济、技术和综合国力的优势,加紧了对发展中国家从意识形态和经济模式的全面输出,从某种程度上讲,全球秩序是西方的价值观念、体制和规则的扩大和延伸,其中不可避免地带有霸权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色彩,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一体化是一种压力,是对传统民族特性的冲击。面对西方经济霸权、政治强权和强势文化的刺激,民族国家出于维护本民族和国家利益的需要,本能地以民族主义来抵抗,特别是中、小国家由于受到自身实力所限,不能借助某种国际机制来抗拒这种压力,民族主义便成为唯一有力武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认为文化之间的竞争具有了战略意义。

2.1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利用经济、政治等综合优势在全球化进程中推进文化霸权。在冷战结束以后和经济全球化时代,关于全球政治的一个共同认可的假设是谁赢得文化,谁就将赢得世界。也就是说,谁的文化观念、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在全球赢得更多人的认可,谁将成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因此,推广传播各自的文化成为当代各个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不遗余力的战略目标。

2.2全球化进程中,各国、各民族的自我意识普遍增强。文化在世界上的分布反映权利的分布。19世纪以西方殖民主义表现形式的西方权利和20世纪美国的霸权把西方文化推广到当代世界的大部分地区。随着现代化所带来的非西方社会权利的日益增长,却导致非西方文化在全世界的复兴,那些本土的、植根于历史的习俗、语言、信仰及体制正在自我伸张。

3.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减弱民族冲突

伴随着日益紧密的国际、族际交往,关注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是减弱文化民族主义冲突的有效途径。当今世界上很多不安定的因素都与人们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有关。由于认同所造成的异差而产生的民族、种族、文化上的歧视、纷争与冲突比比皆是,其中很多国家及地区发生地缘冲突、宗教冲突、民族冲突等不安定因素大都可以从政治文化或政治亚文化的变异上找到原因。这些冲突往往或者是由权力观念、、民族特质的狭隘利己性、排他性所引发的,或者是由于存在着对其他文化不平等的态度而导致的。正因为当今时代此起彼伏的国际地缘冲突和动乱事件中,常常显现文化的动因、文化的矛盾,所以,人们认为当今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进入了“文化的时代”,而关注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则是减弱民族冲突的有效途径。

每一种文化都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别的优长之处,人类社会或国家民族的发展都需要吸收全人类文明的成果。文化繁荣更需要宽容、兼容、包容。如果世界文化趋于一元化,人类文化繁荣就无从谈起。因而,尊重和保存不同民族文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保护文化多样性,前提是认识与尊重文化多样性。而尊重文化多样性,就要尊重文化的独立性、异质性和完整性。在文化交流中,要尊重差异,理解个性,文化能趋同,文化亦可立异。这既需要各民族在理性地看待自身的文化传统的同时,也更需要理性地面对其它文明。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实现世界文化繁荣的必然要求,各国各民族必须要遵循文化一律平等的原则,相互尊重,和谐共处,多样并存,共同繁荣。

4.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重新配置世界格局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文明之间的交往是间断的,或者说规模有限。大约自公元1500年始,西方民族国家--英国、法国、西班牙、奥地利、德国和美国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扩张、征服、殖民,决定性地影响了所到之处的文明。冷战时期,全球政治成为两极化,一个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集团与一个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展开了竞争,这是一个无所不在的意识形态的、政治的、经济的,甚至是军事的竞争。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巨变,冷战的国际体系成为历史。

冷战的结束,彻底改变了国际政治格局。亨廷顿指出,从此“人民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不是意识形态的、政治的或经济的,而是文化的区别”,人们认同于部落、种族、宗教、民族以及在最广泛的层面上认同文明,这是因为:首先,冷战的结束使民族主义超越了意识形态主宰国际秩序的局面,使一些民族国家摆脱了外国的掣肘获得了完全独立和,使其有可能走上符合本国国情的道路,也使一些民族摆脱了异族的束缚走上了独立建国和自主的发展道路。民族文化在此时获得了释放的机遇,因为冷战时代的民族文化被两极对峙的需要所压制。其次,冷战的结束,使民族主义对国际战略力量的配置和新的世界格局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依据共同的历史传统结成联盟来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那种用意识形态来组织联盟的方式结束后,政治集团的形成主要寻求那些具有相似文化和相同文明的国家集团。那些在冷战时期分别是不同的超级大国的伙伴,现在则重新确定他们的利益,寻求反映他们文化政治现实的新的合作。这一政治需求刺激了人们对自身文化的反思。

保护文化多样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公约》;实施困境;WTO制度;争端解决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2)02-0034-05

经济全球化引发了发展中国家对国家发言权、国家、民族文化多样性丧失等问题的担忧,发达国家也担心由此而来的“文化全球化”问题。保护本国文化成为各国共同的紧迫任务。现有自由贸易体制下,文化措施常被冠以“贸易保护主义”帽子而遭反对,“文化例外”亦因此惨淡收场。“文化多样性”理论巧妙避免了与美国在全球文化市场霸主地位的正面冲突,并从理论上排除了被归为贸易保护之可能。《文化多样性公约》将“文化多样性”理论纳入国际性公约范畴,首次将其作为一种与贸易自由一样的正当原则予以承认,为国家在贸易协定方面采取必要文化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约自2005年通过以来,其实施路径并不明朗,在促进文化多样性国际合作方面鲜有举措――截至2009年10月26日,104个缔约方中只有33个成员①向秘书处提交了有关联络点的信息,②在信息共享③方面收效甚微;各国立法无章可循,国内措施缺乏新意,难免落入贸易保护窠臼。实践中与文化有关的案例仍徘徊在贸易领域并依靠贸易争端解决途径来处理纷争,尚未出现依据《文化多样性公约》解决争端的实际案例。因此,对其实施困境进行法律分析,在促进和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实施方面具有深远意义,也是维护我国文化安全、完善国家文化政策建设的题中之意。

一、《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实施困境

(一)内在缺陷

1.权利义务不明

文化多样性形态本身呈现的多样化使得其标准设定非常困难。关于调整范围,公约第3条采取较中立的表述:“本公约适用于缔约方采取的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用语上并未使用强硬的保护与促进观点。究竟调整经济贸易领域还是人权政治领域,界定不明。关于保护内容,公约虽然在第4条中对文化多样性、文化内容、文化表现形式、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文化产业、文化政策和措施、保护、文化间性等概念予以定义和解释,但未进一步阐释其所涵盖的实体权利,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的版权保护范围及各项版权表现形式;同时也未明确文化多样性究竟应作为一种权利还是客观存在。另外对“措施”的定位过于宽泛――不仅限于国内,还包括区域或国际层面,且只要文化表达形式任一方面受到影响,不必直接提及“文化表现形式”,目标措施即属于公约规定范围之内――缺乏可操作性。公约第8条允许缔约方“……确定其领土上哪些文化表现形式属于面临消亡危险、受到严重威胁、或是需要紧急保护的特殊情况,并且可通过公约允许方式,采取一切恰当措施”保护上述情况下的文化表现形式,但对“公约允许的方式”并未予以说明。且公约大部分条款都不具有规范效力,未为缔约方设置强制性法律义务或责任。义务性条款主要有:第5条“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原则”,第7条“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第9条“信息共享和透明度”,第10条“教育和公众认知”,第11条“公民社会的参与”,第19条“信息交流、分析和传播”,都非强制性规定。使得具体适用中带有极大主观性和随意性。

2.法律适用不清

《文化多样性公约》第20条专门规定了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即“相互支持,互为补充和不隶属”,一方面强调与其他条约互不隶属,即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另一方面要求缔约方在解释和实施其他条约或承担其他国际义务时,应重视本公约所确立的义务。这一定程度地规定了缔约方充分、善意履约义务,但用语本身又非常模糊,并未确立公约文本与其他条约相比的优先性,“相互支持”给各国私自解释留下很大空间,也为将来与其他条约,特别是与WTO框架下贸易协议的冲突埋下了伏笔:以美国为代表的多个WTO成员国并未加入《文化多样性公约》,依据“条约不得为第三方创设义务”的国际法原则,公约文本并不能对非缔约国产生实质约束力,其适用在很多领域或为一纸空谈。而同为WTO成员及《文化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的国家间实施不同条约义务时的矛盾冲突亦难以通过该公约得到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引。

(二)外在阻碍

1.与WTO基本制度的冲突

措施要求有悖WTO相关原则。公约第6条赋予各缔约方在其境内采取提供公共财政资助措施、以适当方式在本国境内为创作、生产、传播和享有本国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提供机会的有关措施等权利。其中“公共财政资助”容易被其他国家诉以“可诉或禁止性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补贴”应符合三个必要条件:(1)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2)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3)此种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而《文化多样性公约》中“公共财政资助”已经符合了前两个条件。而若某一缔约方仅对国内产品、服务提供财政资助和机会,或通过对外国的文化产品及服务规定一定的审批条件、征收税费以限制进口或设置配额等,可能会对国外相关企业或服务提供者造成歧视,从而引发国民待遇原则方面的纷争。第12条“缔约方应致力于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便着重鼓励缔结共同生产和共同销售的协定”、第16条“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艺术家和其他文化专业人员及从业人员以及那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提供优惠待遇”等规定则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去甚远。

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劣势。公约仅在第25条就争端解决规定了调解程序和磋商程序。除谈判协商是必经阶段外,缔约方完全可以不采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而选用其他方式(如WTO争端解决机制――双方在缔约时若已接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就必须接受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件的管辖)。即便如此,成员国在申请加入时,可专门声明不受调解程序的约束。公约第25条第4款:任何缔约方均可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不承认上述调解程序。任何发表这一声明的缔约方,可随时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宣布撤回该声明。同时,非WTO条约并不能被直接援引作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抗辩理由,因此WTO争端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强制力明显高于公约下调解委员会所提建议。同时,由于公约只适用于缔约方之间(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能解决非成员方与成员方间的争端,也不能解决私人(如企业)对成员方的争端。

2.公约非缔约国的坚决阻挠

《文化多样性公约》旨在减少全球化进程中对文化表达多样性所可能带来的失衡和侵蚀,并再次引发世人对文化多样性和文化自由贸易的关注。依其第4条关于文化表现形式、文化内容的界定,WTO项下很多产品和服务,如视听产品、书籍、期刊、食物、酒类、汽车、纺织品、计算机游戏、建筑服务、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等,均属于公约项下的文化表现形式。很多WTO成员认为这一几乎无所不包的宽泛定义与WTO制度产生冲突,甚至可能会影响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或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其他现行文书的条款,[1]并因此拒绝加入。美国素来认为《文化多样性公约》与文化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在不同的新闻报道和官方声明上所见到的就是这一公约实际上就是关于贸易的”[2],其强烈反对公约涵盖国内贸易政策范围,认为文本对“保护”一词的解释有贸易保护主义之嫌,且此类事项本应属WTO管辖,UNESCO不应涉及,并不遗余力通过将争端纳入WTO体系内解决,利用其自身所占据的规则优势来“扫除障碍”,维护自身利益,阻碍公约的实施。有数据表明,从WTO成立以来,截至2009年1月1日,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共有388例,其中美国作为申诉方(complainingparty)的案件有91例案件,占总数23.45%,美国作为被申诉方(respondingparties)的案件有105件,占总数27%。[3]美国的这种强硬反对态度,也代表了以色列等公约非缔约国的立场,使得公约实施的国际环境布满荆棘。

二、《文化多样性公约》实施困境的解决建议

(一)推动《文化多样性公约》刚性制度完善

长期以来,处理国际文化关系的制度皆属于传统贸易秩序的刚性规定。尽管WTO并未就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达成专门协议,但《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分别将其列入一般产品和服务中加以考虑。在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20条(f)款规定了文化产品例外;在文化服务方面,WTO成员对于文化领域开放多采取审慎承诺目前只有21个成员国在服务方面做出开放承诺,且只有美国和中非做了全面开放承诺,而其他成员只对文化产业的部分领域(主要是关于音像制品、书籍报刊的分销以及影视拍摄服务)做出承诺。至于其他文化服务,包括娱乐、教育、广播、图书馆、档案、博物馆等,大多数成员都持谨慎态度,即便开放,程度也非常有限。参见刘鹏飞.国际文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公约》为视角[J].北方法学.2009.3.;在知识产权领域,TRIPS协定旨在“鼓励创新和艺术表达”,其大量相关内容如版权及邻接权、外观设计等都与文化产品和服务密不可分,WTO各成员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做出的具体承诺也必然适用于与文化相关的知识产权产品和产业。《文化多样性公约》可以参照上述制度的设置,结合自身所调整的对象和领域特点,对现有规定加以细化,或者设立专门权利及保障制度,对权利义务的划分避免含糊和冲突;在法律适用方面,加强对与其他条约关系的处理研究,增强刚性制度使之完善。

(二)平衡《文化多样性公约》多方利益关系

保护文化多样性并不限制贸易的发展,这在《文化多样性公约》中多有体现。公约序言第11段规定:“文化多样性……通过文化间的不断交流和互动得到滋养。”第2条又规定了“平等享有和开放原则”;第7条规定“国家应努力在其领域内创造合适的环境,以利于获取本国境内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第14条“允许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进入全球市场,尤其是发达国家市场的更有力的措施”。这些条款实质是在支持以文化为基础的贸易扩展。要利用公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推动多方面利益平衡,增强其对文化产品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体制的立法建议功能。既要以积极的态度来解释公约中的“保护”含义,而并非将其作为避开外国文化表达的借口;又要通过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来协调知识产权与文化权利的价值目标取向及其权利之间冲突,且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家经济、科技、文化水平相适应。[4]具体而言,利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平衡文化创造传承人与社会公众利益、文化传承人与演绎者、传播者利益、文化来源地与其它地域的利益;利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支持文化创造参与者,发挥文化多样性在受保护范围内的最大效用。[5]

(三)强化《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关联

建立《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的磋商机制。目前WTO体制中并无关于文化多样性的共识性文件,因此可借鉴部长决议、“授权条款”等制度,就文化多样性问题在WTO内部也制定一个文件。在此之前,可先组建一个解释与适用公约的案例法机构作为过渡,由政府间委员会依公约所赋权利主动就WTO争端解决中相关问题发表书面或其它文本方式观点,进行权威解释公约内容。该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可被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处理WTO协定与公约争端时参考适用或在被认为必要时就公约解释问题作为咨询意见。[6]

争取《文化多样性公约》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DSU并未明确排除非WTO法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且无论WTO协定还是DSU都在原文提到了某些其它国际法规则,解决争端实践亦有考虑其他国际协议的案例。美国进口虾龟案是到目前为止,上诉机构明确采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唯一案例,在争端当事方之间适用了多边环境协议,使当事方受其约束。另外,本案中不是所有争端当事方都参加了相关的多边环境公约,但最后WTO争端解决机构认定该公约的大部分有关条款反映了习惯国际法,因此应当作为解释GATT1994第20条f款参照的国际法规则。这为处理非公约缔约国的WTO成员与公约缔约国之间就文化贸易保护措施争议留有努力空间。

完善WTO框架下有益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尽管WTO体系作为“中立者”的发展方向,未必以推动文化发展为要旨,但其致力于加强服务种类细化、数字产品、服务流通方面的法律确定性、服务补贴、竞争规则等法规整合等,有利于克服贸易与文化在政治上的对抗,为公约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制度环境。

(四)发挥《文化多样性公约》公众社会力量

保障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文化多样性公约》在很多方面都肯定了民间团体和私人在促进、保护文化表达中的重要地位,如第23条第7款规定:“民间团体在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中既是受惠者又是参与者,可参与具体政策以及措施的起草、实施过程,并对特别事项提供咨询”。文化多样性问题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仅靠个别核心机构远不能满足维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要求。其密切接触民间基层、快速反映直观问题、透明度高等特性也是其它大型国际机构所不能比拟的。

科学利用和追踪IFCD基金。尽管基金尚处于试用阶段(2010.1-2012.6),但已突显在推动公约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其旨在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化的文化政策的实施提供便利,同时还将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鉴定特殊情况时,提供筹备性援助,有利于帮助开发一些项目和培育动态文化产业,促进可持续发展,降低发展中国家贫困状况,确保文化表达多样性的保存。

三、《文化多样性公约》实施进程中的中国对策

(一)加速文化多样性国内立法开发公约允许的国内文化政策

我国应根据《文化多样性公约》及其他与文化相关的国际规定,尽快制定一部促进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基本法。在立法内容上,非物质文化资源应与物质文化资源保护并重,既注意文化独特性,又考虑公约与WTO相关协议可能产生的冲突。鉴于文化产品与知识产权产品在很多内容上的重叠,立法应区分文化产品保护和一般知识产权产品保护,并注意协调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吴汉东教授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多样性保护措施归为三类:(1)有形文化财产的物理保护和无形文化财产的固化保护;(2)对文化身份认证权利的保护和对文化表达形式选择自由的保护;(3)对传统文化生存和加强之权利的保护。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上述几个方面,寻找知识产权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契合。

适当运用财政资助、贸易限额措施来保护国内文化市场。文化市场是维护各种文化形态的最前沿,强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能力,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最重要手段。在较为敏感的文化产业方面,合理限制外资进入,采取补贴、奖励等多种《文化多样性公约》所允许的保护方式扶持国内文化产业。确保文化产业充分占有国内市场同时,充分分享国际文化市场。文化多样性公约与我国政府的责任

(二)争取文化多样性国际话语扩展公约保护的文化形态范围

在今后WTO服务贸易谈判中,坚持以《文化多样性公约》为我国的国际法依据,并坚持文化产品和服务所具有的特殊性,争取优先考虑在公约框架下解决争端。尽管公约并未直接规范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却是第一个对文化多样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明确定义的国际条约,为各国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和文化贸易提供了依据,也为WTO在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领域的新一轮谈判提供了有力的防御工具。因此要加强对条约解释规则的研究,即使最终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也应争取争端解决机构对公约文本和WTO协议的冲突、公约中关于文化多样性及文化贸易的特殊规定以及我国相关国内立法、政策的考虑。

同时应进一步呼吁将传统文化和土著文化纳入TRIPS协定保护范围内,既促进传统文化和土著文化获得更多认同,又能将传统文化和土著文化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实在的经济利益,提高其保护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公约的实施。

参考文献:

[1]ment:CulturalDiversityandtheWTO:ADiverseRelationship[EB/OL](2005-11-21)[2011-05-01]..

[2]刘鹏飞.国际文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公约》为视角[J].北方法学.2009.(3):

[3]何俊杰.以《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争端解决为视角[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

[4]胡开忠.文化多样性保护对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体制的影响[J].法商研究.2008(6):

保护文化多样性范文第3篇

公约推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对话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促进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认为保护世界遗产是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各会员国重申坚信文化多样性是发展的源泉之一,其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就如同生物多样性对于大自然的重要性一样;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强调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2005年大会通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认识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维护。

杜小帆认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些公约当中,最为重要的公约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这个公约从重要性上说是高于《世界遗产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个公约在2005年第33届文化大会上表决时,赞成票是绝大多数达148票,反对票2票为美国和以色列,弃权也2票。日本因为要推进他的动漫文化,所以很积极的在推进支持这个公约形成。杜晓帆认为现在国内对它的关注度还是不够。他可能操作上没有《世界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那么便利,但它对于我们中国乃至世界文化格局的改变都有很大的影响。公约鼓励不同文化间的对话,以保证世界上的文化交流更广泛和均衡,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尊重与和平文化建设。

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现实问题

杜晓帆提到,我们的文化传承、生活方式和文化遗产是结合在一起的,中国人要有自己所追求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态度,文化遗产是延续传承的。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既有成果,也有不足。

比如,历史文化名城不断被破坏,一方面地方政府把文化遗产保护与地产经济连接在一起,造成破坏;一方面,当地民众保护意识不足,缺乏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杜晓帆提到,他曾看地方戏的演出,观众里六十岁的都很少,多是七十多数的人。这说明文化传承的力量在减弱。再如,一些地方的婚礼仪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种人生重要的仪式成为一种表演流于形式,其中的内涵已经荡然无存。杜晓帆回忆起他与当地村民的交流,村里人说他们早已不用这种婚礼仪式结婚了,因为太繁琐,完全是一种表演。显然,这和我们当初把这种婚礼仪式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衷已经相去甚远。现在西南地区的有些地方,把丧葬的仪式拿来吸引游客,这些问题非常严重。

杜晓帆在发言中提到一个汉族、土家族、苗族杂居的村落。村落中文化多样性保护非常完整,有形式多样的建筑和精巧的造纸技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国外的基金会、政府、专家来探讨该村落的文化传承。然而村里的原住民却非常漠然,同时又感到奇怪:“这些外来的人每次来都问一些问题,问了就走,然后再来,到底要做什么?”可见,文化的传承和保护还是要靠传承存续者自身。

保护文化多样性范文第4篇

多元化(pluralism)与多样性(diversity)这两个 英文 中完全不同的词,在中文中常常被并用、混用乃至误用。本文试图深入分析这两个概念,其目的并非想厘清它们在语言修辞层面上的语义歧义,而是希望对当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文化产业化的政策选择进行一些思考。

多样性(diversity)一词,在生物学或文化人类学中十分常见。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作为一种现实,通常是由特定的 历史 地理环境所造成,并随着全球各地人们交往活动的增多,交往速度的增快,即传播活动的迅速拓展,而日益为人们所感受和了解。这两者之间时有冲突:人类具有超强的传播和扩散能力,可以借助于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传递所引起的科技进步,不断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其后果经常是各种大规模的人类活动破坏了生态,过度消耗了环境资源,从而使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遭受难以逆转的破坏。然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也可以被看作是与文化多样性的丧失的互动过程,因为对生态环境的改变常常也意味着对当地人的生活环境的改变,从而最终导致他们核心生活方式的改变。[1]

单纯从原有物种多样性的保存或原有文化多样性的延续来看,传播显然并不是一个有利因素。它可能造成外来物种的入侵,或者强化了物种竞争,使强者更强,弱者衰亡。 自然 界如此,文化 发展 同样如此,欧洲人占领美洲,促成了当地土著文化的式微即为一例。[2]人类学家蔡华多年来潜心研究 中国 的纳人文化,认为这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一个有力证明。WWw.133229.CoM[3]然而在谈到纳人的未来时,蔡教授却担心这个不到三万人的文化也许最终会毁于艾滋病,或者像其他许多少数民族文化一样,年轻人为 现代 文明所吸引而“集体出走”或“背叛”。在漫长的生物进化的自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多元竞争,适者生存的法则。大量的物种由于各种原因消失了,同时出现了新的、更能适应环境变化的物种。但是人类的在这方面的破坏力远远超过自然,人类活动所导致的物种消失远远大于以往。即使不考虑类似原教旨主义的生态保护理论,[4]而仅从自私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角度看,大量物种的消失也依然是真正的遗憾:或者我们没来得及在物种消失之前发现其可用之处,或者大量物种消失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的恶化最终危及了人类的生活质量。在文化多样性问题上,我们也同样观察到了弱肉强食法则的作用,而弱势文化的迅速消亡对所谓强势文化的负面影响也与上述自然界中的例子相差无几。因此,我们在谈论多样性问题的时候,不仅仅是在描述一种状态,而更重要地是强调对多样性的关注、发现、保护和再创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多样性是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自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5]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文化多样性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它对于人类就如同生物多样性对于自然界那样是必不可少的。[6]1998年斯德哥尔摩“文化发展政策政府间会议”的报告中也规定了尊重各种文化的义务和各种文化被其他文化尊重的权利。[7]在文化多样性问题上,我们显然不能接受文化专制主义要求边缘文化适应主导文化的立场,也不应简单地采取文化相对主义容忍但漠不关心的态度,而应当如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clifford geertz)所说:“并不是我们必须互相爱对方,或者争个你死我活……而是我们必须互相了解,并以这种知识与对方生活在地球上……我们必须学会领会那些我们不能接受的东西。正是在这方面,加强我们的想象力,领会我们所面对的世界;使用这种多样性,利用对多样性的研究。”[8]

多元共存被联合国确认为处理文化多样性的新的合适立场。多元化(pluralism)首先是一个 政治 学名词,它意味着多种利益集团、政治力量、决策中心的共存与相互制衡。多元化之所以产生,首先是因为没有一个压倒一切其他力量的绝对权威;其次是因为存在着鼓励多种权力参与竞争的机制。多元化即多元共存,所表达的不仅是差异,还包括接触、卷入和参与。[9]多元共存很清楚地避开了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它不是容忍和漠不关心,也不是实质上同化少数民族文化或把少数民族文化拖入“主流”文化的托词。创造性的多元共存包括多种文化群体积极的和动态的共存,把当地社会环境和公共活动领域相结合,允许创造性地接触和转变。[10]显然,多元化和多样性都强调了差异性的必要和权利。但多样性更表现出对文化历史性差异的尊重、关注和保护,而多元化或曰多元共存则带有未来眼光,强调在一个共同的世界中,不同文化依靠其自身的竞争力,接触、卷入和参与与其它文化的共同竞争,争取成为未来多元共存世界中的文化一元。多样性意味着一切文化形式,例如像纳人那样奇特的文化形式。而多元化作为一种理想,并没有保证所有文化的安然无恙,而是期待着文化本身的竞争力,或者某些促进接触和参与的机制的建立。

就目前来看,伴随着 经济 全球化,借助于媒介技术的强大支持,由西方文化 工业 所造就的文化产品和文化表现形式无疑是相当具有竞争性的。在此背景下,中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化。有著名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与文化多元化应该并行不悖。[11]还有学者认为,“文化产业化与文化多样化不是对立的、冲突的关系,而是并存、互补和互动的关系。”[12]对此,笔者想提出几点不同看法,以深化讨论。

首先,与文化产业化相伴随的是文化工业的概念。这一概念虽然没有进入文化的范畴,但却进入了文化多样性的范畴,并有了一个国际性的标准。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4年7月草拟的《保护文化内容和 艺术 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文化”指某一社会或某一社会群体所具有的一整套独特的精神、物质、智力和情感特征,除了艺术和文学以外,还包括生活方式、聚居方式、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文化多样性”指社会和社会群体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方式。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的文化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由此产生了人类各民族和各社会在其特性和文化表现形式上的独特性和多元性。文化多样性不仅表现为人类文化遗产以不同的形式得到保护、弘扬和传承,而且还表现为世界各地随时都在以各种方式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所生成的文化表现形式的丰富多彩。术语“文化产业”指产生上述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产业。[13]

文化产业或曰文化工业这个概念,在上世纪70年代比较集中地出现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时,就引起了一些西欧学者的重视,并进行了被称之为“大众传播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14]尽管欧洲委员会的专家和顾问们很早就确认“今天的文化普及是通过‘文化工业’的中介”,但文化工业从概念创造、编辑、推广、扩散到销售给消费者等不同阶段,都越来越和国际市场相联系,带有浓厚的商业色彩,并非常典型地体现出市场高度发育的语境中文化的角色与表现形式。虽然“文化工业”在工作组织形式、产品形态和内容的构成特点、制度背景、以及对产品和服务的不同受众进行不同定位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多样性,但其实质都是通过文化产品投资来实现资本的盈利。这个概念使它事实上忽视了非西方世界中更具普遍性的现象,即诸多后发达国家的文化传统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并非以“产品与服务”的形式存在。甚至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区域传统的文化活动(包括文化内容以及艺术表现形式)未能像少数后工业国家那样,充分地以“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存在并且传播,文化多样性才成为一种现实的忧虑。[15]

据报道,素有“中国戏曲艺术摇篮”之乡美誉的山西曾经拥有52个地方小剧种,但目前,除四大梆子外,仅剩下28种。一些极具地方特色的小剧种已成为戏曲史料,有的甚至没有留下任何录音录像资料。在西藏,被誉为“东方荷马史诗”的《格萨尔王》,已经到了差不多人亡歌息的地步。曾是指定迎请班禅时跳谐钦舞的村子之一康马县郎巴村,会跳这种舞的只剩下几位老艺人。在四川,曾经是长江魂魄的川江号子,如今几成落寞的千古绝唱。[16]事实上,大量民间的、地方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表现形式,在未及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可流通的“产品与服务”之前就几近湮灭。或许及时进行文化产业化改造是保持维护文化多样性的一种方式,如以丽江古乐的开发为代表的各种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但是不是能够对所有传统文化都能实现盈利性的商业开发?即便可以,这种开发是否真正有利于文化传统的保护?这些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人类文化最核心的存在方式是文明代际传播的自然延续过程,是文化社会属性的体现。而文化产业的概念突出强调的是文化的商品属性或曰利用价值。从文化工业的角度界定文化,事实上夸大了大规模生产、复制与扩散活动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意义和作用,无助于提升文化活动的精神价值,更无助于保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的目标。因此,在联合国《文化多样性公约》草案中也“注意到信息与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了全球化进程,这些进程为加强各种文化之间的互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同时也对多样性构成威胁,并有可能造成文化表现形式的贫乏。[17]

在当今世界中,覆盖范围包括磁带、书籍、电影、广播、电视、报刊、摄影、艺术复制品和广告以及新的视听方面的产品和服务的“文化工业”已经构成国际文化交流的主流,并因其经济地位和文化价值而成为各国外交中的主导因素之一,成为一个国家“软实力”中的一部分。而这种战略考虑显然不能完全用产业、市场规则来 计算 或主导。法国自1979年以来就试图在重新调整对外关系的设想中掺上“文化工业”的概念,认为文化将和政治经济一样,成为今后国际关系的构成要素。而“没有人不承认法国的文化工业产品在承受着众所周知的扩散不足的痛苦,这是缺乏适应能力的结果。”[18]他们批评法国文化工业生产分散、组织松散、投资能力薄弱,法国文化产品在全世界的经济扩散还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手工阶段,手段陈旧过时,商业上没有利润,文化上没有旨趣,影响范围小等等。因此在各种谈判和宣传中一再强调法国的“文化特殊性”。实际上,所有这些批评都同样可以用来描述中国的文化工业,甚至更有甚之。因为中国的文化产业化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平等参与国际竞争的程度。既然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化发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文化表现的重要形式,中国就应该加强文化产业化,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趋势,通过产业化的大众文化和真实的民间文化的交换,显示现代文化与伟大传统之间的联系,以开辟一个更为宽广的领域来思考民族身分和民族大众文化的形成,提高本国文化的竞争力,在国际性的接触、参与中努力实现中国文化和世界其它文化的多元共存。

文化产业化发展当然是要面向市场。但是在目前形势下,完全依赖市场,取消国家干预,是否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参与全球竞争?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曾指出:“全球化具有其自身的一系列经济规则——这些规则围绕着公司的开放、取消管制和私有化而运行。”[19]这些规则所造成的可见结果是全球媒介市场被规模庞大的跨国商业媒体集团所控制和瓜分,他们具有自我保护能力,一定程度上可以超越国家主权,并限制市场的充分竞争,从而使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政策扶持本国文化产业化 发展 仅仅是参与国际文化多元共存竞争的一个方面。它虽然重要,但对于保持文化多样性来说显然不够。作为一个文化大国,需要对各种尚未或无法进行产业化的传统文化进行及时的发掘、整理和保护,这既是国家政策公共性而非单纯商业化选择的体现,也是从长远来说增强民族文化生命力,增强国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的明智选择。所以,文化产业化是一种潮流、趋势,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积极参与,但又不能完全让文化遵从纯粹自由主义的市场规则。这除了有保护我国文化多样性、提高自己软实力的考虑外,还涉及到一个基本常识:有时暂时缺少市场价值和竞争能力的恰恰是文化中的精华、优雅或微妙之处,因为优美、精致与商业价值本来就不是同一类概念,无法相互衡量、比较、印证。文化间的相互理解与交流谈何容易,对绝大多数西方人来讲,顶级的 中国 书法作品也不过是鬼画符;中国的旧体诗词他们也无法欣赏。如果按产业化的规则,它们的价值还不如《木兰》动画片。 此外,我们也无法断言文化不应具有教化功能而只是娱乐的工具。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受众或曰顾客需要培养、 教育 ,他们的品位、审美观都不是天生的,而是教育的结果(在中文语境中这正是“化”的原意)。回想上个世纪70年代末国门初开时, 电子 轻 音乐 便是时髦的象征。曾几何时,中国“中产阶级”的家长们不是都把自己的孩子送去学钢琴了吗?文化是需要扶持的,高雅或独特或清新都是有代价的。要维持文化的多样性、弘扬传统文化,都不能斤斤计较一时得失,或完全委诸市场。有时文化的完全产业化就如同让禾苗与野草去公平竞争,其结果可想而知。

文化的发展可以视为一个社会发展的最高形式和最终目标,但是在国际传播的现有态势下,中国文化如何才能继续在世界上保持其永久的魅力而不是沦落为 历史 的追忆呢?产业化无疑是推动文化发展的一剂良药,但如何更好地利用它,发挥其最大疗效和最小副作用,显然还需要更多的思考和审慎的策略选择。

[注释]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关士杰等译:《2000世界文化报告——文化的多样性、冲突与多元共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3页。

保护文化多样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和谐文化;建设

文化是不同区域形成的各种文化形态的总和,是生活在不同地理环境中的人群为适应、认识他们所面对的自然界而形成的。文化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于其民族性、差异性,这种民族性、差异性有利于取长补短,互为促进,使世界呈现出“多姿多彩”的景观。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形式,和谐文化是在和谐经济和和谐政治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和谐氛围,是人们在文化生活中处于一种和谐状态。和谐文化建设离不开文化多样性。

1和谐文化是文化多样性基础上的文化和谐

从文化的发展历史和未来趋势来看,和谐文化是文化多样性基础上的文化和谐。多样性是任何事物成长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文化多样性是世界各地的文化并非以单一的形式存在,而是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形态,文化多样性之于人类社会,就如同生物多样性之于自然界一样,是一种客观现实。物质环境的多样性决定了文化的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同生物多样性一样,具有永恒的价值。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人类的文明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激烈的经济竞争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层面,包括在文化领域。这种竞争和交流一方面缩短了各种文明之间的距离,文化多样性的丧失会给人类带来难以估量的灾难,所以文化多样性的维护显得越来越重要。好在我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从联合国和世界各国近几年来的行动中可以感知关于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如果我们要维护我们社会活力,我们必须至少要保护不能取代的习俗、惯例和技能的活的记忆,它们不应该被允许完全消失。和谐文化中的文化和谐首先是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沟通、发展的平等、和谐。各种文化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相互补充、和谐互助的一面,任何文化都以周边文化为自己存在的条件,必须从周边文化中吸取营养,在各种民族文化的共处中,不是谁取代谁,谁吞并谁,而是尊重文化的主体地位,实行不同文化的共存与发展。从纵向上看,文化和谐就是传统文化与现念的融会、贯通、和谐,在历史与现实的对话中,传统文化要充分取舍、扬弃、改造,走向新的境界。我们构建的和谐文化就要在充分体现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寻求他们的共同点,即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在各种文化的传承和创新过程中,我们要实现各种文化的和谐共存,这就是文化和谐。

2维护文化多样性是构建和谐文化的基础

面对全球化时代的文化多样性问题,绝非“保护”二字所能概括,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现代人的创造,所以我们只能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在构建和谐文化中维护文化多样性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各民族、地域群体的语言、、社会实践、艺术、社会结构、民俗等的多样性,从而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文化保障。未来世界文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决定了中国和谐文化应该具有两个基本取向:民族特色和开放性,这也是我们维护文化多样性时应具有的品质。中国文化是中国所特有的、在过去产生、经历了历史的社会化过程,至今相对稳定地沉淀在中国人心理层面上的思想态度和价值取向,是中国这个国家系统运作层面的根基和依托。维护文化多样性首先要维护文化的民族性,民族性是文化的最大个性,文化的个性就是文化的优势;坚持文化的开放性其根本目的是在于吸引外来文化成果和精华,促进本民族和谐文化的建设。我们构建和谐文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实现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是其中应有之义,就像生物多样性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维护文化多样性也就成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维护文化多样性在我国现阶段来说就是为了构建和谐的社会,维护文化多样性是构建和谐文化不可或缺的基础。

3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和谐文化构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