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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比较严格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我国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仍然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国多所城市频现水污染事件,使得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堪忧。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位于山西长治市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输送管破裂导致苯胺泄漏,污染物沿河流入河北、河南境内致漳河流域水源受到污染。事故造成山西沿途80公里河道禁止人、畜饮用自来水,河北邯郸市区大面积停水。2014年4月10日,甘肃省兰州市发生了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经兰州市威立雅水务公司监测显示,出厂水苯含量已超出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10微克/升。4月11日下午16时,兰州市政府通告:兰州市自来水苯含量超出国家限制标准,未来24小时内不宜饮用自来水。此外,上海、江苏、广西等地也发生了水污染事件,广大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从我国目前水资源水质现状来看,由于大量的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含毒废弃物的污染,作为供水水源的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均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据《2013年中国水资源公报》的数据统计,全年度对河流水质,湖泊水质,水库水质的检测结果显示为:(一)在接受检测的全国20.8万km的河流水源中,Ⅰ类水河长占评价河长的4.8%,Ⅱ类水河长占42.5%,Ⅲ类水河长占21.3%,Ⅳ类水河长占10.8%,Ⅴ类水河长占5.7%,劣Ⅴ类水河长占14.9%。其中黄河区,淮河区的水质为差。(二)接受检测的119个主要湖泊,共计2.9万km2水面进行了水质评价。全年总体水质为ⅠⅢ类的湖泊有38个,ⅣⅤ类湖泊50个,劣Ⅴ类湖泊31个。对上述湖泊进行营养状态评价,大部分湖泊处于富营养状态。贫营养湖泊1个,中营养湖泊35个,富营养湖泊83个。(三)接受检测的全国范围内667座主要水库中,全年水质为Ⅰ类的水库有31座;Ⅱ类水库301座;Ⅲ类水库211座;Ⅳ类水库66座;Ⅴ类水库25座,劣Ⅴ类水库33座。对646座水库的营养状态进行评价,中营养状态的水库有375座,轻度富营养状态的水库有214座,中度富营养水库55座,重度富营养水库2座。可见,我国水资源水质整体形势仍十分严峻,全国大部分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亟待解决,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已成为当前重大的民生问题。
一、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分析
我国水法制建设工作起步较晚,从1984年起,在总结我国水事工作的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水事立法之基础之上,开始制定我国的水事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在水法制体系中,《水法》作为母法,处于核心的地位,具有最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水法》是在1988年颁布的《水法》基础之上,经过重大的调整和修改于2002年10月正式实施的,亦是饮用水安全保障最直接的法律依据。现行《水法》强调了国家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治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以此为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国现行水事立法体系中,已经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三部水事专门法律,在这三部法律中,直接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立法宗旨之一,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等。该法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在《水法》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对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当水源受到污染时,环保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特别是加重了对造成水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有权对排污者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从而将保障饮用水安全提升到了首要位置。
有关水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水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等,其中涉及到保证水质量,确保供用水安全的条例主要是《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2月16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该条例明确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保障供水安全的立法宗旨;规定了确保水质量的具体要求,其中明确要求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截至目前,我国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做出专门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专门规定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行政规章,该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制度。
如上所述,在我国现行水事法律体系中,只有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专门规定饮用水安全问题,效力层级较低,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保障力度。此外,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安全的行政法律规范尚存在涉水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不明晰以及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等缺陷。
由于现行立法对饮用水安全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缺乏明晰的规定,影响了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效率。如《水法》对水质监测没有明确划分环境保护机构和水资源行政主管机构之间的职能权限;《水污染防治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但没有为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做出相应的财务安排。具体而言,作为专门立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门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门主管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水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水资源管理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管理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也是过度分割。从横向上看,过多的部门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而它们之间的职责界限划分不是很明确。这不仅造成职责的交叉重叠,而且由于不同机构之间协调不力,还导致政策不一,有时甚至出现政策相互抵触的现象。从纵向上看,水资源管理是与行政管理边界相联系的。多数涉水管理机构只向本级政府负责,每个行政单元都负责自己辖区范围内的政策制定和实行,它们大多数都是从各自的利益和工作重点出发,并没有充分考虑对水资源的完整性以及这个流域所产生的影响。
我国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水服务缺乏透明度。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标准要实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状况:一是供水企业所公布的水质监测数据范围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二是公布的数据简单,只是微生物、化学物质等监测结果,涉及自来水净化处理的设施和输水管网的质量以及末端水质监测数据信息没有公布。目前我国水质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的困境如下:首先,供水企业公开水质信息的法律依据不足。我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并没有对供水企业公开水质监测信息的强制性义务作出规定。其次,对公民对水质监测信息的知情权缺乏法律保障。当公民申请水质信息公开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相应的救济措施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规定的十分零散,并且水质信息公开的程序也是很少见的,所以,用水人在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的获取和知情权的保障在水事法律制度中是缺位的。
(二)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民事法律制度分析
在前述兰州水污染事件中,苯超标对人体有潜在的致癌作用,而居民已经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同时由于苯含量超标,在兰州市政府声明未来24小时不宜饮用自来水后,当地供水企业停止了向用户供水,使居民无法饮用自来水,只能饮用各种瓶装水,这些水一部分来自捐赠,更多的则是由居民自己购买。在恢复供水后,又需要打开水龙头放掉大量的已被污染的水。在污染事件影响持续的一段时间里,未见供水企业对广大兰州市民承担任何责任。邯郸市区的居民用水也同样因为漳河流域水污染而被迫中断供应,在这段期间本应得到正常供水服务的市民却不得不到超市抢购价格已被高抬的矿泉水。在这样的水污染事件中,毫无疑问,人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请求权基础应当包括基于《侵权责任法》要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和依据《合同法》关于供用水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不到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和保护,加害方、违约方似乎与受到侵害的广大民众没有什么关系,甚至出现了市民为了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起诉供水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法院以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理由拒绝受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的提出,是我国立法上首次对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责任的概括。居民因饮用受污染的自来水,健康权受到侵害,虽然短时间内有害物质在体内潜伏并不会有明显的损害后果,但是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呢?致癌物质带来的人身损害是无法预计的。因饮用水污染而导致当地停止供应自来水等原因造成的生活成本增加,如邯郸市区各大超市出现抢够各类瓶装水的现象,一时间超市的瓶装水供不应求,并且短时间内又无法及时调货,所以一些卖家哄抬水价,而居民为了满足生活所需不得不购买价格高昂的瓶装水。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比如餐饮业的经营离不开自来水的供应,因供水的停止导致闭门停业,这样商家的可预期财产收益下降。这些现象当属因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
根据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对于普通的市场主体来说,水权制度和水合同债权制度是其主要的用水根据(其中当然包括饮用水)。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某些主体合法用水却不享有水权的现象,其中大部分情况下,用水人的用水根据即为水合同债权。例如,处在市区并依赖市政供水系统的家庭,其用水根据为基于供用水合同而产生的水合同债权。作为水合同债权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行为的供用水合同可以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商品;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标准合同,合同条款由供水方单方拟定,用水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水方需连续地供水,用水方需按时支付相应的价款。在水务市场化的今天,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用水合同本应成为约束供水方供水行为以实现公民的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实是作为一种类型化的公共服务合同,供用水合同在合同法中只占据了三分之一条,对供水企业与用水人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也没有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只是规定其参照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制度。基于此,完善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是对饮用水从自来水厂到水龙头这一环节安全得以保障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在供水到户过程的义务与责任,有利于保障饮水人的健康权利,是对每位公民私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环境法律制度
完善饮用水安全立法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现行《水法》中增加专章对饮用水安全作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逐步完善相关水事法律制度;二是专项立法,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饮用水法》,全面、具体地对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作出规定。鉴于我国当前严峻的水资源污染态势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极端重要性,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梳理现行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饮用水法》。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SDWA),旨在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实行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该法于1986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作为饮用水保护的基本法,该法要求采取更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8〕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对水质标准、饮用水供水系统管理和供水企业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环境法律制度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虽对饮用水安全做出了专门规定,但作为行政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除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外,尚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出了规定,如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制度。当下,应当梳理现行饮用水安全相关环境立法,在内容上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一些专项地方性法规(特别是新近针对近年来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而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加以整理和修改,结合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的饮用水安全规范,制定我国《安全饮用水法》。
我国制定《安全饮用水法》应当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到供水入户的整个过程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同时也应当对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进行科学配置,避免各部门职能重叠,缺乏协调,遇到困难相互推诿从而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大体分为四个环节:水以自然流动的方式或者以人为因素调取的形式,水到达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企业利用水泵设施将定量的水引入到供水企业的蓄水建筑内;供水企业将其引入的水进行消毒、净化、漂白等一系列工艺进行处理以符合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将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通过供水管网供给用水户使用。有鉴于此,我国制定《安全饮用水法》应当确立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的法律保障理念,将现有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污染治理相分离的立法状态进行协调统一,将关于饮用水水源区的保护、水质监测制度、饮用水污染应急预警等制度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中,这样可以避免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分割管理,尽可能减少立法冲突、主管部门职权缺乏协调的现象发生。
饮用水水质安全关乎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健康,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标准要实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其透明度,并着力提高公民参与监督的可操作性。
美国《安全饮用水法》规定了公告制度,用水主体可以通过公告制度了解饮用水的水质情况,甚至了解饮用水的来源。供水企业向用水主体通报水质情况是定期进行的,如果水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供水企业会向用水主体公告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在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中应当建立公告制度,明确规定供水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要求供水企业定期公告自来水水质监测数据。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涉及到常规检验项目,非常规检验项目和一般化学指标共有106项,在不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禁止公开的规定外,凡是涉及到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项目和指标都应当予以公开。例如,水质各项指标的监测数据、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自来水取水源地水质的检测结果、城市输水管网的材质及清洁服务的时间和周期、自来水净化消毒的数据、自来水水质监测点和输水管网终端出水的水质监测数据等。目前,《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这一规定比较具体,有利于小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在今后完善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安全饮用水法》时可资借鉴。
三、完善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民事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在近年发生的饮用水污染事件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的行政处理,少见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和保护。2014年4月22日,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被记者问及是否要主动对受损害的居民承担赔偿责任时回答最近可能会考虑,但现在还没有具体研究。时至今日,在兰州水苯污染事件中用水居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的侵害并没有得到赔偿,供水企业也没有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这种对于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模式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另一方面极大地弱化了对供水企业以及其他加害方的惩罚力度,使法律的预防作用大大降低,不利于增强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杜绝和减少饮用水污染的意识。
基于此,除了从公法的角度要对饮用水安全进行保障,对导致饮用水污染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之外。在私法的角度,上文已述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侵权,一是供用水合同。环境侵权是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对于环境侵权,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以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环境侵权学界论述颇多,本文不再赘述。
供用水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供水企业虽是市场交易主体但却具有垄断地位,用水方在与供水方签订供用水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用水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合同法》第十章把供用电、水、气、热力四种合同归为一类有名合同作出规定,没有专门的对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供用水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用水人基于供用水合同的合同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直接的立法保障依据,而供用水合同关乎公民的饮用水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因此,完善我国的供用水合同制度,通过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利益。完善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有助于对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例如:在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供水企业应明确规定其强制缔约义务,保护用水居民得以持续用水的权利,以及供水企业的水质监测机制,应急预警机制以及供水企业在面对水质污染的突发事件时,该如何履行供用水合同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上都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供水企业供给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9 2)的规定时,那么供水企业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全面履行原则,此时,供用水合同的标的物自来水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供水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保护用水居民的合同权利。
对供用水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应着眼于供水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供水企业负有保质保量安全供水的义务。供水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以及质量标准供水。当事人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方有义务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向用水方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若供水方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供水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如兰州市水苯污染事件中,供水方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在发现自来水受到苯污染后没有及时中断供水,致使用水方兰州市居民至少在24小时内饮用了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供水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请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供水方负有水质监测、水质信息公告义务。在发达国家,供水管网服务是24/7的(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并且全都能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供水方应当严格、审慎地履行该义务,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饮用水安全。
供水企业负有事先通知用水方的义务。因供水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水或用水方违法用水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水方。未事先通知用水方中断供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给用户留有足够的时间作好停水准备,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停水造成的不便和损失。
关键词 水表出户 集中管理 新型水表 手抄器
长期以来,淡水资源匮乏困扰着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我国,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缺水情况尤为突出,大连市即是其中之一。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水与供水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大连市城市居民用水虽然早已实行一户一表,分户计量,但计量水表及给水立管均设在居民的室内,给自来水公司的维修管理及抄表收费带来不便,同时,也造成居民节水意识不强,浪费水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素质较低的居民甚至偷盗自来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辽宁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的通知》,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程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贸易原则,增加了透明度;解决了入户维修、查表扰民现象,增加了居民的安全感。
大连市自2002年开始着手旧有住宅水表出户工作,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总结了水表出户工程的一点经验,希望于同行们共同探讨。
一 水表出户的意义
水表出户工程包括新建、旧有住宅。大连市新建住宅自2002年3月1日起根据大连市政府2002[6]号文件规定已经全部将计量水表设在住宅的集中管井中。 大连市旧有住宅的水表及给水立管均设在室内,不利于自来水维护人员进入室内维护室内给水立管及水表,抄表人员到用户家中抄表收费打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由于旧有住宅水表及给水管道已超过使用年限,管道锈蚀严重,造成居民用水水质严重恶化,由于室内给水管道年久失修,管道堵塞严重,水头损失增加,供水量及水压严重不足,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的居民用水水压、水量及水质的标准。大连市旧有住宅实行水表出户,将旧有住宅居民室内水表及给水立管一次迁出室外,采用可靠的供水管材和远传水表并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可以彻底解决居民用水水质、水压及水量问题。自来水维护人员及抄表收费人员对管道进行维护及水表抄收不再进入居民室内打扰住户;提高了抄表维护管理水平防止刑事案件的发生,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
实行水表出户,可以使居民增强节水意识,更加主动采取措施节约用水。
二 改造方案
旧有住宅的水表出户工程难度较大,由于旧有住宅的建筑结构已经形成,原来的给水立管及计量水表均在居民的室内设置,施工难度较大,我们针对旧有住宅的具体情况现场办公,根据每栋住宅结构形式及住宅的周边情况具体问题具体研究水表出户的方案。
1.室内外给水系统的设计原则
1.1将每户的计量水表设在室外地下水表井内或住宅楼梯间休息平台处的的集中表箱内,按一户一表一管的方法,在不破坏原有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将给水管道接至用户。
1.2改造的具体形式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供水形式。
1.3入户管或入户立管管径须根据改造后用户的实际户数重新计算核定。
1.4卫生器具承受的最大压力应满足《建筑给排水规范》的要求。
2.水表的型号及安装要求
水表采用ZCuZn40Pb2铅锌铜壳LXS-15F型远传水表,计量精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镇供水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水表安装前应进行“首次安装强制检定”,以确保水表计量精度;安装前应检查“强检”合格标识,否则不予开栓供水。
3.管材的选择
水表出户工程给水管材采用塑料管材,必须经过大连市建委认证通过,具有《大连市建设产品注册认证证书》;施工时应按照《给水塑料管安装》图册02SS405-1~4的要求施工。
4.具体施工方法
4.1给水立管的位置
由于水表出户工程针对大连市旧有住宅的水表进行出户改造,所以,应根据每栋楼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因大连市位于我国的寒冷地区,应尽量将给水立管设置在住宅的楼梯间内。给水立管的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设1-2根立管,设置在楼梯间的给水立管应采取保温措施,可采用预制好的聚胺脂保温塑料管,局部采用现场发泡保温,也可以采用PE保温材料进行保温,不论采用何种保温材料,在保温后都应采用塑料保护管壳对管道进行保护。
如果楼梯间没有位置设置给水立管,可将给水立管管束设置在室内,给水立管应尽量利用原室内给水立管穿楼板洞口施工,局部可扩大洞口,但不能影响建筑结构。立管束外部应采用塑料保护管壳。
4.2水表的设置位置
水表出户的住户水表应根据住宅实际情况将每单元用户水表集中到一个或两个水表箱内,方便抄表,箱内水表通过线缆与同在箱内的集中采集器和发射器连接,发射器发射无线信号,抄表员手持抄表手抄器可在表箱外面抄表。设置集中放置在楼梯间缓步台上,以不影响通行为原则;如果楼梯间缓步台上没有位置放置集中水表箱,可将集中水表箱放置在楼梯间顶层的缓步台上。集中水表箱应采取保温、防盗措施。
如果住宅室内没有位置设置集中水表箱,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水表集中放置在室外地下水表井内,水表井最多可设置36块水表,室外水表井采用砖砌,施工参照《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施工方法及要求,水表井内衬玻璃钢表箱,并设置防盗井盖。
室内给水立管及水表的设置共有4种组合,具体形式可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形式确定。(详见附图)
5.水表出户工程应注意的问题
大连市2004年水表出户为2500户,每户平均月用水量由4.8立方米增至5.3立方米,平均每户用水量增加0.5立方米,每户增长率为8.2%。
通过实践证明:水表出户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应当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执行。大连市政府已经对新建住宅水表出户工作颁布文件予以实施。对旧有住宅水表出户工作也
列入政府工作计划之中。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物业公司概况、二次供水设施类型、材质、管理单位的卫生制度、清洗消毒制度、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工作记录、管供水人员情况、设施卫生状况、健康相关产品索证情况等。同时对二次供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1.2 方法
使用卫生部统一的调查表,采用询问和现场查看的方式,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该地区二次供水为分散管理,有93个小区使用二次供水,分属24家物业公司管理和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共计1 304只,供水户数3 968户,水源为市政自来水。97.2%高层水箱利用晚上市政供水管网能力宽余直接加压。低位蓄水池使用增压泵加压供水。
2.2 物业公司情况
该地区二次供水的管理单位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58.3%有清洗消毒机构资质。由原房管所改制的物业公司有2家,管理45%的小区,而这些小区大多修建时间较早,多为多层公寓,使用高层水箱供水。
2.3 二次供水设施类型
该地区二次供水设施有高层水箱和低位蓄水池2种,高层水箱用于多层公寓的二次供水,而低位蓄水池用于电梯公寓(7层及以上)供水,见表1。
2.4 水箱材质
低位蓄水池材质以不锈钢为主,有56个,占87.5%;材质为水泥瓷砖的有7个,占10.9%;玻璃钢材质的有1处,占1.6%。高层水箱材质以水泥为主,有676个,占54.5%;材质为水泥瓷砖的有329个,占26.5%;不锈钢占材质有37个,占2.9%;玻璃钢材质有198个,占15.6%。
2.5 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2.5.1 卫生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均为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主体明确,已备案的物业公司能提供相关卫生制度,而未经备案的机构不能提供。
2.5.2 管供水人员情况 专职管供水人员43人,均持有健康合格证;兼职9人,55.6%持有健康合格证。
2.5.3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 所调查的二次供水设施均为专供居民饮用水,下水管与溢水、泄水管不直接连通,周围无污染源。在高层水箱中,仅有21.5%的水箱设置在坡面屋顶内,78.5%水箱设在露天楼顶,无水箱间。仅16.3%水箱有门并上锁,其余大部分虽加盖但未上锁。低位蓄水池,多在新建的小区,有独立的房间,设置门锁。
2.5.4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索证情况 小区二次供水使用的涉水产品物业公司均未能提供涉水产品卫生批件证明。62.5%的物业公司不能提供使用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卫生批件复印件(表2)。
2.5.5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频率 1家物业公司每季度清洗消毒1次,其余23家每半年清洗消毒1次。总的频率符合要求。
2.5.6 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情况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恢复使用前大部分未经过检验,清洗消毒效果未知。仅37.5%的物业公司进行水质抽检。高层水箱中99.6%未进行消毒后水质检测,低位蓄水池中48.4%未进行消毒后水质检测。
2.6 水质抽检结果
抽检了该地区20件二次供水水样,对浑浊度、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进行检测,合格率分别为85%、75%和90%。抽检了两镇的管网末梢水各1件,3项指标合格率均为100%。
3 讨论
从各物业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防护、卫生管理和水质抽检结果来看,周康地区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状况有待改善,二次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物业管理存在不足。
物业公司管理不足,小区居民监督意识不高。水费一般由自来水厂统一收费,使得物业公司认为水的问题都应由自来水厂负责,但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物业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负有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必须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日常维护负责,以二次供水水质来检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效果。由于历史原因,修建时间较早的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陈旧,大多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性卫生审核。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二次供水的管理者,需提高自身管理素质,加强企业管理,重视居民饮水卫生,建立和完善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和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等各项制度。
首先,应组织管理者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宣传贯彻《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生活饮用水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提高二次供水管理者的意识。其次,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及日常卫生监督,让未备案的物业公司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再次,将水质抽检结果告知居民,让居民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对水箱的清洗消毒。此外,要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现在的住宅大多由房产商统一开发以商品房出售,使得二次供水的设施建设和建成后的管理一般不是同一个单位,而由许多物业公司分散管理。专业的城市自来水公司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本次调查没有从物业公司得到有关新改扩的卫生审核验收资料,也没有得到有关涉水产品的索证资料,不能对无水箱间等问题进行处理。就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此外,二次供水的管理应有疾病控制、建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大家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抓好二次供水的管理。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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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优化城市化布局,努力实现新型城市化发展新突破。一是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浙江省人民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动推进浙江新型城市化发展合作意见》的行动计划。总结“十一五”时期新型城市化发展的经验,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新型城市化发展目标任务,继续探索新型城市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力争在行政推动和政策激励上取得新突破。筹备召开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工作会议。二是全面实施《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加快形成“三群四区七核五级网络化”的城镇空间结构和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不断优化空间发展布局,促进不同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三是加快培育建设城市群和都市区
完善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全面实施《浙中城市群规划》,加快《三门湾规划》编制,着手开展台州城市群规划。培育提升杭州、宁波、温州、金华-义乌四大都市区的核心功能,集聚高端要素,发展高端产业,加快建设现代化都市区。四是重点加强中心镇和小城市规划建设。力争2012年底前修编完善全省200个中心镇(除县城以外)总体规划,编制完成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完善中心镇、小城市建设发展标准研究,、加快中心镇道路、给排水、燃气、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中心镇基础设施向周边乡镇延伸覆盖,引导有条件的中心镇向小城市发展。
着力推进区域城乡统筹,努力实现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新突破。一是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的报批实施。积极配合省政府做好县(市)域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工作,力争尽早全部批准实施,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及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实施机制。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大平台、大产业、大企业和大项目建设和实施海洋经济战略的要求,加快依法修编完善城乡规划。二是抓好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督促和指导各地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逐年编制城市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会同省电力部门开展全省电力设施专项规划实施评估,与省通信管理部门联动推进城乡通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城市抗震设防工作,抗震设防地区城市抓紧开展城市抗震设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力争两年内完成,三是全面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配合省政府制定出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管理规定,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修订工作,制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开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贯彻实施的督查工作。继续派驻第3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四是大力推动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管理,重点抓好杭州、宁波、温州等大城市和城市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2011年全省11个设区城市都要规划建设一个以上上规模、上水平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包括地下快速通道、停车场、城市管线共同沟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等),所有城市新区必须做到地上地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所有新建建筑必须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地下停车设施,、五是进一步提升村镇规划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项目带动村镇规划一体化”试点精神,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求,抓好镇域规划编制试点工作,不断建立完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优秀村镇规划评比、农房优秀设计方案评选和“百千”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村镇规划水平。力争到2012年,修编完善4000个中心村规划,逐步完善中心村镇、沿线村镇和保留特色村镇规划。
着力加快公租房建设,努力实现城乡住房保障新突破。一是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为重点,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面,抓好试点示范,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今年新建廉租住房受益家庭1万户以上,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8万套、5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租赁住房5万套、300万平方米以上,同时,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支持住房300万平方米以上,改造老住宅区危旧房100万平方米以上。要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厉的后续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合理配置,同时,加强立法调研,研究起草《浙江省城镇住厉保障管理办法》,力争列入政屙2012年立法计划。会同工商部门抓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二是深入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四年目标任务,完成农村住房改造建设30万户,完成农村困难家庭危屠改造4.2万户。、加快中心镇域、中心村域的农房集聚集约改造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在农村用地、农房产权、农村金融、投融资等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力度,修改和出台《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继续推进与省工商银行合作,探索与省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房改造建设,三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启动全省房地产监管分析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积极研究制订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争取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物业服务业会议,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稳步扩大住厉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监督制度。研究制定住厉公积金工作人员准八、责效考核、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制度,要继续完善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积金稽察员制度,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着力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努力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新突破。一是着力破解城市交通拥堵。要指导支持杭州、宁渡和温州等大城市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快地铁和轻轨等大容量快速交通系统建设。要以城市快速道路建设为重点,加快城市道路网络建设和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
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的可达性。二是继续推进城乡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同时,要积极争取世行贷款钱塘江流域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早日生效并全面开工实施。三是努力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城镇供水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能力。继续推进国家级和省级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大对城市破旧供水管网的提升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损率,力争全省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O.5个百分点。四是积极推动美丽乡村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广安吉等美丽乡村建设做法,加快村庄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加强农村绿色生态建设,保护特色村落和江南农房传统文化建筑。加大农村危旧房整治力度,推广垃圾和污水处理适用技术。
着力推进绿色城镇行动,努力实现建筑节能和生态资源保护新突破。一是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和低碳城市建设。研究起草《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筹备召开全省绿色建筑工作会议。加强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工作制度建设,研究制订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设计评估审查办法、民用建筑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办法、建设科技推广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探索建立建筑节能监管、绿色建筑标准、新技术认证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要继续抓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加快全省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平台建设。要进一步推进“绿色出行”。加大对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指导力度,积极推行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做好公共交通尤其是轨道交通与自行车、步行等交通方式的衔接换乘。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宣传倡导市民选择绿色交通方式。二是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力度,加快完善城区(县城)管网建设和改造,完成城镇污水管网1500公里以上。积极开展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快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中心镇及重点流域乡镇建设污水处理厂或就近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今年,全省新建成60个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工艺改造,提高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管理水平。三是进一步推进城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要总结推广杭州等地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试点经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要求,完善末端无害化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生活垃圾设施无害化提升改造力度。积极推进相关城市开展餐厨垃圾处理方式国家试点工作。加快研究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巩固小液化气站点治理整顿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四是继续推动园林城市创建。修订完善《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和《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进一步加快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巩固创建成果。积极开展园林城镇创建,在全国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城郊结合区域中大力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积极采用立体绿化、垂直绿化、地形改造美化等多种方式,提高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水平。五是全面加强风景名胜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江郎山申遗工作取得突破为契机,指导杭州做好西湖中遗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调研工作。探索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总结推广台州城市雕塑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提升城市文化和品位。
着力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努力实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新突破。一是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围绕“建筑强省”战略目标,要切实做到七个转变。从偏重外延扩张量的增加向内涵发展质的提高转变,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金密集型转变,从粗放型经营管理向集约型经营、精细化管理转变,从单一房建和单纯施工为主向大土木和工程总承包转变,从三个市场一起抓向重点拓展省外、国外市场转变,从偏重物质生产向构建和谐人文环境建设转变,从偏重监管向监管服务并重转变。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要确保年增长15%以上,增加值占全省GDP6%左右,省外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二是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开展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和A级住宅性能认定,全面推广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全装修住宅。以国家住宅产业化试点省建设为契机,积极推动房地产业向专业化、集团化、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积极拓展房地产服务领域,积极引导房地产服务业向地下空间的延伸发展,加快构建和完善包括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评估、咨询、产权产籍管理、房产测绘、房屋拆迁、白蚁防治等在内的服务体系,实现房地产业发展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三是进一步提升勘察设计行业竞争力。探索开展省工程设计大师评选,激励工程勘察设计创新创优,加快形成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环境。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评价标准,突出勘察设计水平在评标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工程创意设计园区建设,加强工程设计人员培养和管理,强化行业诚信建设,稳定勘察设计队伍,推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做强做大。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研究建立施工图审查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将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与审查人员岗位资格相挂钩,不断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
====年,我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县城镇建设目标管理的要求,在县“四大家”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的总体建设思路,认真落实一项重点工作、一个工作班子的捆绑责任制,实行“道路搭框架、土地换资金、资源换项目、存量换增量”,加速构建“一城连二镇”、“三纵四横”的总体框架体系,全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从而提升了全县城镇化水平,城镇化率达到==.=,同比增长=。一、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为配合全县“=====”的总体建设思路,完成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的第三轮修编。对县城垃圾处理场、衡岳南、北路改造等重点工程专业规划进行了论证,完成了XX岳东路改造、东大化工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商业步行街建设等==项详规。县城详规覆盖率达到==,比上年提高=。成立了规划专业测绘队伍。从规划宣传、放(验)线、工程报建等方面入手加强规划跟踪管理,办理“一书两证”===件,“一书两证”发放率===,查处和纠正违规建筑==起,计====平方米,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情况良好。
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发展。以实施重大项目工程建设为重点,带动城镇建设。县城城区拓城敞口改造大规模、快速度铺开。以道路拓建、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为重点,新拓建城区道路=.=公里,城区部分新开通道路已完成铺油硬化、道牙安装、绿化带栽植和排水管道埋设,硬化路面=.=万平方米。=个重点项目共完成投资====余万元,其中=个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个项目正在抓紧施工。建成了县城自来水厂日产水=万吨取水泵房;正在建设的项目有:米江大道、嘉汇购物中心、恒冠大市场、阳光大厦、商业步行街、“江畔明居”住宅小区等项目。其中米江大道已完成=.=公里路基和稳定层铺设,正在进行砼硬化;嘉汇购物中心、恒冠大市场,工程主体已竣工;阳光大厦,已建设==层;商业步行街,路面基本成形;“江畔明居”住宅区有=栋住宅楼在动工兴建。衡岳南、北路改造,新垃圾场建设完成了可行性论证。新世纪农产品交易市场和杨山公园的提升改造正在筹备。继续开展了示范小区创建工作,创建了“富丽华”示范小区,区内建有休闲角、篮球场、绿化景点=处===余平方米等设施;小区内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正在筹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新埋设排水管网=.==公里,改造供水管网=.==公里;城区绿化建设较往年有新的进步,已完成绿化面积=====平方米。其中沿江绿化风光带建设,已完成绿化面积=====平方米。各镇建设分层次、高质量实施。全年各镇共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余万元,新(改、扩)建道路=.=公里、硬化路面=====余平方米,新修下水道====米,续建、改造农贸市场=座,在建客运(站)场=个。其中示范镇——新塘镇自筹资金===余万元新(改、扩)建道路=.=公里,硬化路面=====平方米,建成了东健路样板街,完成了道路沿线绿化=====平方米,建成了日产=万吨的自来水厂扩改项目和一个有===余个摊位的综合农贸市场,并投入运营;==月份成功举办了“XX县首届土菜文化节”,扩大了新塘吃文化的影响,在省内外树立了“吃在新塘”的品牌。大浦镇建成了大堡路示范街。
三、城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坚持把以绿化美化净化为重点的生态建设作为改善小城镇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实施了“绿色环保工程”,从治理“脏乱差”入手,深入开展了城镇镇域环境综合整治。各镇成立了专门的环卫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实行镇——村(居委会)——清扫保洁人员三级管理,对街道清扫,垃圾清运实行实行路段承包、经费包干,开展市容管理达标路、样板路创建活动,卫生状况较往年明显好转。全县加强环卫设施建设,新添置垃圾车=台,新建垃圾站=个,新增垃圾斗==个、果皮箱==个,城区环卫设施基本配套齐全;狠抓城管队伍建设实行竞聘上岗、末位淘汰、执收分离的管理模式,提高了管理水平。全年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筑==起,面积=====平方米,制止、纠正随意改变项目用途的行为==起;取缔了二小门口的菜市场,纠正处罚违章行为====人次;拆违拆网====余平方米。今年县城顺利通过了“省级文明卫生县城”复检验收。
四、建筑业大步向前。一是圆满完成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资质就位后,全县建筑业企业达到了==家,其中,二级总承包企业=家,三级总承包企业==家,一级劳务分包企业=家,二级劳务分包企业=家,新批组建施工企业=家。二是加强了建筑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全年共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期,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人次,上报省厅核准二级项目经理资质==个,完成了===多个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的年检复查。三是加强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重新修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报批管理规定”,完善了报批操作流程。建立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制度,全年有==家企业完成了申报工作,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考评考核,考核===人次,并做到持证上岗。继续推行工程质量旁站式管理,施工现场派驻安监人员驻场施工>,!整改通 知==份,提出整改意见===条,查处纠正违章建筑和建筑装修==起,对=个项目下达了处罚决定,并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的共同努力,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整顿规范了全县燃气市场,对=个不法经营网点进行了清理,对私自倒罐等=处隐患进行了整改,确保了燃气市场的有序运营。四是施工产值快速增长,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亿元,比上年增长=。其中施工面积==.=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万平方米,工程项目应报建==个,实际报建==个,报建金额====万元,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工程报建率达==,较上年提高=.=,质量安全受监工程==个,受监面积==.=万平方米,占应受监的===,合格率==,全年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应招投标=个,实际招投标=个,招投标率为===,实施竣工备案工程==个,竣工备案率===;开展了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工作,有=个项目评为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个项目评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荣桓逸夫教学楼工程、欧中女生宿舍工程、县妇幼保健院门诊楼工程评为市优良工程。
五、城镇经营卓有成效。积极鼓励建设系统干部职工招商引资,出台了《XX县建设局系统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全年与内外客商洽谈、签订城镇建设开发合作意向协议项目=个,拟利用外资=.==亿元。其中“金杉苑”小区建设与XX巨典公司签约引资===.=万元,已到位资金===万元;新世纪农产品交易市场及旧城改造、XX文体广场改造建设项目,正在与客商洽谈,拟引资=.==亿元。实现了县城各主要街道的路灯电杆的经营权、广告权等有偿出让和县城及新塘开发区的的士经营权拍卖,获资===余万元。以地生财,滚动开发,全年县城新区和各镇出让土地==宗,===亩,出让收入达====万余元,XX岳东路以XX出资==万元冠名改为东健路,城镇经营极富成效。
六、自身素质、服务效率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斐然。一是建设系统的改革改制初见成效。各单位结合各自行业要求,推行了内部承包,完善了绩效挂钩责任制,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了明显的改善,经济效益明显提升,完成各项收入====.=万元,较上年增长=,建筑公司、设计院的改制初步完成了前期工作,建筑公司职工社保进入了社保“笼子”。二是政务公开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年共受理申办项目===件,已按期办结===件,按时办结率达到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特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余人次,减收各类规费==余万元,受到民营业主好评。三是宣教工作有声有色。认真落实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机关全体干部和局属单位负责人集中学习业务知识,成功举办了“建设系统法律法规暨党内两个条例”知识竞赛,开展了“从政道德”主题活动,采取召开会议、电视宣传、印发资料和树立永久宣传牌(栏)等多种形式学习和宣传了《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法律法规,在全县营造了“依法治建”的浓厚氛围,提高了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四是廉政建设继续得到加强。先后制定了《====年度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建设系统工作人员五要十个不准守则》、《XX县建设局机关行政效能监察若干规定》,层层签订责任书,全系统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五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普法、档案、提案、安全、农村党建等工作均达到有关要求,圆满完成了县委、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今年以来,我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工程项目建设方面有些进展快,有些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进展缓慢,建设任务还相当繁重,违规违章建筑尚还存在,个别民营企业规避监管,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隐患。其次市容市貌整顿后,反弹现象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在来年的工作中努力克服和解决。
====年全县建设工作基本思路。总的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切实做到“一个确保”(确保建筑质量安全不出大的事故),“二个规范”(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三个突出”(突出重点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区脏、乱、差的治理),全方位做好建设领域各项工作。具体在以下九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突出规划在城镇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保障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城镇化重要性认识,全力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
(三)进一步提高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认识,搞好重点工程建设。
(四)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新经济增长点的认识,加快房地产业发展。
(五)进一步做强做 大建筑业,大力发展劳务经济。
(六)进一步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七)进一步提高建设部门的行政效能,竭诚服务,确保城镇建设与经济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