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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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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保护制度

矿山环境保护制度范文第1篇

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耗散结构的形成

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是对造成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因素进行制止和治理,究其实质是要建立矿山与它周围的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系统的和谐关系。张万红认为和谐矿区应该具有七个特征:经济发展充满活力;居民生活殷实富裕;生态环境优美整洁;资源节约循环利用;企业生产安全高效;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居民共享发展成果。七个方面涵盖矿山区域内的经济、居民、生态环境和矿山企业的状态,而经济、居民、生态环境与矿山分别是矿山系统内的基元,系统演变为耗散结构,达到上述的平衡、有序的和谐发展状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就取得了巨大成效。因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如何使矿山生态环境与社会系统发展成为耗散结构的过程。

矿山生态系统要形成耗散结构就必须不断地从外界吸收“负熵”,来抵消内部的“熵增”。根据耗散结构理论,我们可以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看成如下图的过程。矿山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由于矿业生产及矿业与经济不协调等因素产生“熵增”。“熵增”使矿山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协调,矿业生态系统处于无序状态。外部的管制、政策、税收、技术、教育等手段对系统产生“负熵”,“负熵”使系统远离原来的平衡状态,系统内部产生涨落,当涨落超过一定的阈值,就会诱发系统演变为耗散结构,矿山生态环境系统演变为有序状态。“负熵”是所有系统外部综合作用的结果,合力大则“负熵”大。耗散理论强调了外界对系统施加不同强度和内容的外力作用,产生足够的“负熵”来抵消内部的“熵增”,强调保护措施对策要因时、因地、因态而变,不能一概而论,一成不变,强调外部对策的综合作用。因此,耗散结构理论下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理论依据充分,提出的保护对策更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并用动态的观念来解决现存的问题。

二、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耗散结构形成的对策建议

根据耗散结构理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从外界增加投入,使系统产生足够大的“负熵”。外界投入必须是系统的,应是教育、法规、管理、技术、资金的综合,并具有针对性,这样外界投入的力度所产生的“负熵”才能足以抵消内部的“熵增”。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观念宣传教育矿山企业的外部性是固然存在的。但宣传教育能从思想上改变人们的观念,树立起环境保护是生产首要目标的思想。思想决定行动,帮助人们在矿山建设时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从而精心规划,加大各方面的投资等来使系统产生“负熵”。政府、新闻媒体、教育机构应将生态环境文化的内容渗透到矿山社会各阶层的人群中,特别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管理者的宣传教育,塑造他们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心、使命感,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上,自觉地以“良心”约束自己的行为。

2.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与法规完善制度与法规并切实执行,才能对系统产生足够大的“负熵”。政府应将矿山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法规,坚决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闭坑谁负垦、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同时,切实落实矿山资源开发环境补偿收费和复垦保证金制度。执行制度需明确任务,突出熏点,落实责任,并全面建立完善的动态巡查制度、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

3.矿山管理模式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管理模式创新。矿山管理模式创新从矿山企业本身来说是对矿山进行变革,对它的结构、机制进行重组。如采用股份制来吸引社会资本和技术;对政府来说,则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或资源枯竭的矿山,整合或者淘汰落后的、分散的、小规模的矿山,引导合法小型矿山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建立高起点、高技术、规模化、集团化的现代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能力。

4.增加资源投入,提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矿山生态保护的制度完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都依赖于优秀的人才。矿山企业要加强人才培训的投入,引进和培养人才,造就一批管理、技术骨干,为矿山管理、技术水平的提升提供人才保障。矿山企业要增加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改进的投入,实施清洁生产。对于废弃的矿区要积极进行复垦,改善土地,应制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多元化的社会投资主体来投资,并因地制宜地发展生态农业,恢复退化了的自然生态系统、达到良性循环状态。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新技术发展很快。矿山企业应加强“三废”综合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以及环境治理技术的引进,加快对现有的技术改造升级,控制矿山产生的“三废”对生态环境的大气、水体及土壤的污染,努力实现固体、液体、气体污染物的近“零排放”。5.转变经济发展观念,发展多元化产业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经济的问题。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好坏是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前提条件,对矿山生态保护投入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必须转变经济发展观念,采取更多有效的方法,提高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的发展所产生的“负熵”有效地抵消内部的“熵增”。发展经济需面向市场,有针对性地选择经济增长点,如因地制宜地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或者矿产深加工等。通过发展多元产业来促进经济发展,从而给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减压。

三、结论

矿山环境保护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保障制度;环境保护1.矿山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1.1地下水受污染问题

在进行矿山开采时,需要进行疏干排水工作,这样不仅会容易导致周围地下水位的下降,同时也容易出现地下水污染问题。尤其是对于重金属矿山开采来说,由于开采人员随意倾倒废弃物,这些重金属会随着河水或者雨水渗透到地下,从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进而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严重时不利于整个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除此之外,在排水过程中容易导致矿坑地下水位下降,从而破坏地表和地下水体系的完整性。

1.2矿山开采对植被的破坏

矿山开采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当地的植被造成破坏,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的保护,将不利于当地环境的发展。而且开采后的废渣、废石也会占用比较多土地,给矿山生态造成不良影响,正是因为植被的破坏,导致滑坡、泥石流的出现。我国作为一个煤矿大国,每年因为开采煤炭造成的植被破坏所占的比重较大,使得我国本来就紧张的生态环境质量更差,不利于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由于矿产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现象比较严重,矿山周围原有的耕地被大量破坏,居民房屋出现裂缝,给当地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在今后的开采中,矿山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矿山植被的保护,做好植被恢复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因矿产开采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1.3矿坑处理不及时问题

采矿企业在进行管理时,应该要加强对废弃矿坑的处理,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满足当地生态环境发展的需求。但是废弃矿坑的处理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样就会就降低企业的利润。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许多矿山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没有及时对这些矿坑进行填埋处理,从而导致许多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比如地面的开裂、崩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严重时还会诱发地质灾害,给当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也不利于当地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矿山生态环境的配套保障机制构建

矿山生态环境质量会关系到周围居民的生存质量,同时也会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质量。近些年来,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提升,对矿山生态环境认识更加深刻,要想提高当地生态环境质量,就需要积极制定科学的生态恢复机制,不断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定,最终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但是,当前我国许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和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无法满足矿山生态保护的需求。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人员和部门应该加强对该机制的研究,提升我国矿山生态质量,为人民的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2.1形成系统性企业环境管理机制

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在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对各项内容进行全方位控制,需要能够从企业矿山环境状况着手,形成对应机制结构。在上述管理机制中矿山企业要控制好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规范矿山管理制度:国家要对各项矿山管理制度进行完善,要在矿山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对矿山保护制度进行细化,用确保矿山管理制度与不同矿山企业有效结合在一起,能够达到统筹控制需求。国家要依照矿山企业中常见的问题不断对矿山环境管理制度进行调整,确保形成高效的保障机制。

第二,形成内部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及决策模式:矿山企业管理的过程中企业自身要形成内部环境管理体制,要能够依照具体环境状况形成对应评价机制,对各项环境指标进行评价。企业要严格依照评估数据形成对应决策,从而提升矿山环境保护质量。

第三,形成外部控制体系及监督机构:矿山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能够认识到环境保护对矿山发展的重要性,要能够自觉、主动参与到环境控制过程中。只有在这种状况下矿山环境保护质量才能够得到本质上提升。因此国家在矿山环境管理的过程中要对矿山企业进行教育,要对矿山企业人员作出的承诺进行全面监督,观察矿山企业是否将矿山环境保护落实到了日常的工作中。

2.2形成规范性企业环境体系认证机制

企业环境体系认证机制主要通过对各项矿山环境进行控制认证达到矿山环境的评价和管理。当前国外在企业环境体系认证体制构建的过程中投入较多,整体发展水平较高。相关资料显示:国外32家企业中30家具有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体系,其环境管理均达到了ISO14001指标的认证,形成了非常好的矿业结构体制。

我国对企业环境体系认证机制构建重视程度不够,在体制建设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对应的环境保护机制,整体管理控制效益并不理想。因此在今后矿山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国家需要引入ISO14000环境管理体制标准,通过该标准完成各项机制内容,从而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环境认证条例。与此同时,国家还要制定相关认证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引入其他国家先进环境控制机制,确保提升各项矿山环境指标监测及控制质量,加大对矿山企业的监督力度,防止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出现违背环境保护体制的操作。

3.总结

矿山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过程中要提高其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制定出更加科学管理方案,同时国家也要积极制定出相应的生态环境恢复机制,不断完善其保障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提升我国矿山生态环境质量,为当地居民生活提供良好保障,从而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参考文献:

[1]王艳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及保障措施研究[J].矿业快报,2008,08:18-20.

[2]黄德林,汪琳.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问题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05:216-220.

矿山环境保护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环境恢复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084-01

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积极推进矿产土地复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在不断加强,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力度却没有跟上,甚至远远落后于环境破坏的速度[1]。必须根据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1 深入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

1.1 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产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合理评价和划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矿产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1.2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预报信息,开发应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2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产企业必须执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矿产企业许可证的依据。制定和完善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切实加强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禁止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并强制矿产企业边开发,边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企业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反映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2.1 新建矿产企业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允许在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2 改扩建矿产企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产企业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

2.3 生产企业

矿产企业应编制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产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3 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1 因地制宜地进行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依法明确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期完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针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的类型,依据其诱发原因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用恢复治理措施和方法。

3.2 多渠道投资进行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环境恢复治理之中,加快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企业,全面实施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已关闭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3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土地复垦

要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企业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开采矿产资源申请。加强生产企业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废弃地的复垦。明晰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3.4 学习开采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1]

2010年全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在太原召开,会议旨在探索强化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制度与政策,学习和推广山西在煤炭矿山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立矿产资源尤其是煤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全面加强我国煤炭矿山和其他类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如平朔公司在资源开发的同时,不断加大绿化复垦和环境保护力度,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建设高标准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采用多学科交叉融合、多专家联手攻关的方式,不断拓展和深化生态建设内容、层次,促进了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先后与多所院所院校共同承担生态重建与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致力研制与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通过采取综合开发利用复垦土地、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等措施,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矿山环境保护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存在问题;预控策略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世界地位也得到了提高,但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就拿矿山开采领域来说,开采矿石的过程无非就是一种机械式破坏大自然的过程。所以,如果不加强对环境破坏的监督和管理,那么它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会更加严重,这样一来,生态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也会更加突出,也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矿山生态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1.1矿山基层管理部门和企业业主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观念薄弱对于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政府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然而,在现实管理中,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太过重视,导致资源开发过度,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这也就使得矿山的基层管理部门和企业重视生产,轻视生态环境的现象非常普遍,长此以往,管理部门更加重视业务管理,对生态环境的监督和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弱。人们总是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从而使得矿山的生态环境越来越恶劣。1.2对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中执法能力较弱。当前的生态环境法律规章制度中,对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内容非常少,在很多环境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目前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度上,我国有些地区对矿山生态环静保护工作上还是十分薄弱,例如,政府执行机构的体系不健全,在很多环保部门内部,没有单独的生态环境保护科室,其次部门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缺乏环境监理的专业人才,政府投入的资金力度不够,由于上述种种问题,才使得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没能得以有效的保护。1.3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的职能相互脱节。当前阶段,环保局虽然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方面渐渐的加大了力度,但是与实际要求比较,还没有达到。政府的有关部门在矿山生态环境管理职能上缺少明确的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都没有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之间由于隶属于不同的科室,造成彼此之间信息的闭塞,在安排具体任务时,由于各部门各自为阵,在工作过程中就难免会出现纰漏。在办理矿山开发的相关证件的审批过程中由于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交流与沟通,就达不到审批过程中受到监督的规定。1.4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治理环境的资金缺乏。矿上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为了经济利益,对矿产资源进行过度开发,违背了大自然的生态规律。在矿山的开采过程中,不管是新建矿山还是老矿山、闭坑矿山都采取了不同的政策,但由于老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已临近枯竭,而企业的负担过重,经济效益变差,历史欠账太多,使得很多企业已经无力恢复和治理已经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由于矿山环境的治理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这就需要政府和企业多渠道、多方面的筹集资金,加大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的投入。

2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探究

2.1加强调查评价,全面摸清矿山家底。在这方面,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充分发挥地质勘查部门的技术支撑作用,与地勘单位密切合作,主要做了两件事:①2012~2015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部署在全省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经过3年的工作,投入工作经费5000多万元,共计调查矿山7328个,编制调查与评价报告136份,开展了5个专题研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档案7328套,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②围绕矿业集中开采区,重点对湘江流域地质环境的影响评价开展了一系列基础调查,如湖南省洞庭湖区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娄邵盆地基本农田区土地环境地质调查、湖南省湘江流域南部土地环境地质调查,以及复合污染土壤典型污染物的空间分布规律和迁移转化途径研究。相关专题的调查成果为治理矿山环境提供了重要依据。2.2深化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恢复保证金制度。在学习了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及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并建立了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这些举措对我国处理矿山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但在处理一些特殊的矿山项目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①在评价区域环境时,应该考虑到矿山周边复杂的生态环境、并对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潜伏性进行评价。②在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预测评价时,应该尽量确保预测结果的客观性。③要对矿山开发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做出定期地动态环境影响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跟上开发活动的步伐。再者就是建立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①矿权人在享受应得的权利时,还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义务。为了保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有效的被履行,以保护地质环境和自然景观,采矿权人应该缴纳保证资金。②保证金的数额要依据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高了容易让人望而止步,太低了又起不到效果。③当地的地方政府应该创建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对于那些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负责统一组织治理。④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观察之后,如果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效果比较好,环境的恢复也比较好,在通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合格验收后,矿业主缴纳的保证金以及利息将会全部返还。2.3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体系。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开展矿山环境综合防治。①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山环境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划分责任主体,明确防治方向,部署重点防治工程。②科学开展防治工程,根据矿山环境问题分布、影响范围等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安排防治工程,有效改善矿区生态环境。③加强矿山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工程,提高矿山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矿山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编制矿山环境保护基础图系,建立矿山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全面提升矿山环境综合防治水平。2.4创新投入机制,多方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资金投入。①对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矿山造成的和现阶段矿业权人灭失所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级政府编制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专项基金。②充分发挥备用金制度的约束作用,督促矿业权人主动加大投入。③在目前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按照“谁投资恢复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建立PPP模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3结束语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业生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对矿产资源的毫无节制的开发使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破坏。而且我国目前阶段法律制度的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趋势。所以,针对当前的现状,根据我国目前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这些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保护好矿山的生态环境。使得矿产资源能够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能够和谐共处。

作者:段敏 单位: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

参考文献

[1]王克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3.

[2]王伟,王海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山西化工,2014(02):55~58.

矿山环境保护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我国矿产的过度开采产生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如何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必须加以重视。

二、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采矿诱发地质灾害;采矿使矿区水均衡遭受破坏,产生各种水环境问题;矿山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采矿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影响整个地区环境的完整性。据2004年度《中国地质环境公报》显示,全国各类矿山年采掘量达60多亿吨,采矿破坏土地面积累计达500万公顷,而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仅为12%。矿山开发中“三废”的排放严重污染了矿山及周围地区的地质环境;矿山开发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十分普遍;采矿活动使矿区周围水平衡系统遭受破坏。结论认为: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式十分严峻。

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在矿山建设和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剥除矿体表层土壤,直接破坏了地表植被,加之新产生的废石、废渣、尾煤等松散废气物也易发生流失,加速和扩大了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土壤破坏和岩石侵蚀,造成水土流失。据调查,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104Km2,且平均每年还增加水土流失面积1×104Km2;荒漠化土地面积约260×104Km2,并且每年还以2460Km2的速度扩展。

2.侵占土地和水均衡遭受破坏。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定的面积来修筑道路、固定井架、建立贮煤场及建设必须的生活设施,以保障矿山开采的顺利进行。据统计,正常情况下每个煤矿井口占地面积大约0.2Km2,甚至更多。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坏大量土地外,采煤排出的矸石、废渣、尾煤也侵占了大量土地。矿山建设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砍伐森林,直接破坏植被、农作物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导致绿地面积缩减。由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坑需要疏干排水,导致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从而破坏了整个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逐步枯竭以及河水流断、地表水入渗塌陷坑灌入地下等问题,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平衡。

3.废水、废气、废渣污染。 这是全国矿山普遍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矿山附近地表水体常常作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场地。由于现在的地方煤矿处于暴利时期,业主多数建有焦化厂生产焦炭,产生的气体全部排放。炼焦、矸石山自燃、煤层自燃不仅排放大量CO、CO2和H2S气体,而且还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危害生命。

三、我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现有法律制度

1.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概念

由于土地资源匮乏,长期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一直是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20世纪50年代末,称为“复田”、“造地复田”、“垦复”等,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进行了界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显然这个概念主要还是以土地利用为目的生态恢复。随着人们对土地复垦的认识不断加深,从近年研究和实施工程来看,其目标趋向于更综合性的生态问题,我国矿山恢复的内涵也由单纯强调将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上升到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恢复。

2.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土地复垦条例》也规定了政府、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治理被毁损土地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资金来源。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1.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3.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4.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号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县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3.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六、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政策来进行开采。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长期而艰巨的,这项工作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马爱民, 谢亚琼.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中几个技术问题的探讨[J].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