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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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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办法

文物保护办法范文第1篇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通、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地下文物保护宣传,营造保护地下文物的良好氛围。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地下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地下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市依法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重点监测区域。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献研究结果,实际考古调查、勘探情况建立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重点监测区域等内容,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并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于已经做过考古调查、勘探的,进行建设工程时,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

(二)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三)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报请后,应当予以及时安排。

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土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制定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书面提示的情况同时告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考古调查、勘探事项进行安排,相关安排应当与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施工现场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将相关意见书面通知土储单位和建设单位。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限按照每一万平方米七个工作日计算,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考古发掘单位确定文物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另行选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政府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政府对其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继续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到达现场。

第十九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重点监测区域的日常巡查,并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及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活动时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对地下文物实施有效保护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时,应当注重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破坏地下文物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有地下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的现状文物资源调查积极推进。自20xx年以来,经过全国近5万名普查人员的艰辛工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圆满完成,共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工业遗产、乡土建筑、20世纪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在普查中得到充分重视。全国长城资源调野工作全部完成,初步建成长城资源信息系统。

重大文物抢救保护和考古工程取得突破。西藏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保护主体修缮工程竣工,并启动西藏xx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涉台文物、鸡鸣驿城、承德避暑山庄和外八庙等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灾后文物抢救保护有序开展。文物保护被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积极开展藏羌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茂县羌族博物馆新馆、北川羌族民俗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古建筑群灾后抢救保护工程竣工。

考古和大遗址保护扎实推进。三峡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内项目已基本完成并通过验收。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第一、二批控制性项目顺利实施。以西安片区、洛阳片区和长城、丝绸之路、大运河等两片三线为代表的大遗址保护格局初步确立。良渚、大明宫、隋唐洛阳城等考古遗址公园初步建成。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卓有成效。安阳殷墟、开平碉楼与村落、福建土楼、山西五台山、河南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西湖文化景观等先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世界遗产41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项,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8项。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遗有序推进,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全面启动。

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中国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中国文字博物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中国科技馆、山东省博物馆等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开放。在博物馆数量和类型持续增长的同时,博物馆质量也有显著提升,现有国家一级博物馆83座,二级博物馆171座、三级博物馆288座。

免费开放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全国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总数达到1804个。除基本陈列外,全国博物馆每年举办展览超过10000个。20xx至20xx年,接待观众共17亿人次。免费开放加快了博物馆融入社会的步伐,博物馆的文化辐射力和社会关注度得到空前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社会效益得到进一步增强。

国家投入珍贵文物征集经费,征集商代子龙鼎等重要文物1万余件。成功开展多次影响较大的文物追索行动,追回流失境外中国文物3千余件。

文物保护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

省级:**县府旧办公楼、汀江圩华侨近代建筑群、陈宜禧故居和紫花岗摩崖石刻(**“海永无波”)等四处;市级:凌云古塔、石化山摩崖石刻群、宋代伍隆起墓(香头坟)、琴溪古桥、陈宜禧铜像及纪念亭、湘亭、台城谭宅、台城东风旅店、台城天桥大厦、**县立中学、台城礼拜堂、**遡源学校纪念堂、台城人民电影院、端芬翁家楼、斗山浮月洋楼等十五处。

在本行政区域内尚未核实定为省、市级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市文化局是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司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属于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的建筑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建筑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实现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已核定为省、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指定专门单位管理,建立完善档案资料,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即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成立保护机构、建立记录档案)。

第八条市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积极向上级申报,争取更多的不可移动文物批准为市、省、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必须的保护范围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和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搜集、整理和研究,保护研究成果,逐步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市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重建时,必须依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各级程序报批,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初步建立文物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主要用于: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修缮和管理;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献、典籍和实物;

(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单位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对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有突出贡献者,由市人民政府或报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内,未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建设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坏,改变原状及破坏周围环境风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涂污、拆毁或损坏文物保护标志说明的,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而造成损失,依法从重处罚。

文物保护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 国家保护 社会保护 新体制

一、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切实保障对珍贵文物古迹的重点保护。

(1)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文物法规。社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全民文物保护体制也应该是法制的,因此,文物法令法规一定要健全、完善。

(2)各级政府要依法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既要有近期目标,也要有长、中期规划。规划力求做到全面保护,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全国各地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这项工作各地很不平衡,有的是有名称,无人员,有的是有人员,无机构,有的是有机构而无专职。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建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证经费供应。

(4)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文物“十六字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两者是辨证统一的,合理利用是加强管理的目的和归宿,加强管理是合理利用的保障。

(5)认真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实践证明,实施文物工作“五纳入”是解决文物工作面临新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做好新时期文物的根本保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二、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最广泛地动员社会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以各种形式自觉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防止和制止文物损坏、破坏和流失。

(1)各地要普遍建立文物协会。文物保护协会应作为政府与社会联系的纽带,由当地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组成的民间机构。它具有咨询、监督和协调职能,为文物保护工作献计献策,其经费来源可从社会上和文物单位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2)提倡建立各种行业自己的博物馆、陈列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之规定,各行各业都有保护其行业历史文物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行各业都有展示本行业光辉历史,建立本行业博物馆、陈列馆的要求,因此,国家要适应这种要求,予以积极扶植,文物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行业博物馆、陈列馆要接受文物主管部门和文物保护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可以向文物协会进行咨询等。各行各业都建立了博物馆、陈列馆,这就等于把文物保护工作变成了整个社会的工作和义务,文物保护工作肯定能搞好。

(3)建立文物保护基金和相应的基金会。文物保护工作需要资金,由于欠账太多,缺口较大,光靠财政投入,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再者,政府投入的主要是保护,抢救国家珍贵文物,而众多的其他珍贵文物如何进行保护和利用呢?必须建立文物保护基金。基金的筹集可以采取全方位的办法,可以采用捐资,集资、募捐等办法,刚开始政府可以投入数量有限的启动资金。文物保护基金应由文物保护基金会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会要对基金的使用制订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4)进行流散文物登记鉴定,藏文物于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文物的价值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文物收藏者也越来越多。允许私人收藏文物,藏文物于民应该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文物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使文物与大众贴得更紧,才能使文物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才能真正增加他们的文物意识。对广大人民群众收藏文物进行登记是国家对流散文物进行管理的有效途径。为了鼓励私人收藏文物,各地博物馆、陈列馆等文物宣传陈列阵地,在对文物收藏者不断培训的同时,可免费或优惠给他们提供进行私人收藏文物展览,使他们的文物收藏成绩得到社会的承认,进一步提高他们文物收藏的积极性。

(5)进一步完善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制度。业余文物保护员作为文物四级保护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曾对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地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工作近乎瘫痪,存在的问题是业余文物保护员普遍老龄化,管理工作跟不上,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待遇迟迟解决不了。这些都严重的阻碍了业余文物保护员积极性的发挥。我国有很多非常珍贵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如古遗址、古墓葬、古石刻等等都散于荒郊野外,靠现在的文物保护机构,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业余文物保护员制度不仅不能取消而且要对此进行完善,使其焕发青春,重现活力。

文物保护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已列入控保范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文化局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文物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

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文物维修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等形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

第六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一般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出建议,经专家鉴定,市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调查和论证,作为控保点予以登记公布,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要求进行保护。

鼓励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级别升格的申报工作。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级别升格的申报工作,由所在镇、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七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准公布后,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除划定保护范围外,还必须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谁拥有产权谁负责管理”、“谁使用谁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顺序进行确定。

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产权人为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所在镇人民政府为保护管理第二责任人。

没有保护管理责任人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理责任人。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的,应该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明确新的管理责任人,并签订保护责任书。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养修缮。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市、镇人民政府给予帮助;具备修缮能力而拒绝履行修缮义务的,市、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经费由保护责任人负担。

第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文物保护级别由有权机关审批。

本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或构筑物。

第十二条文物的保护维修、抢救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编制修缮方案,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工程施工;如需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修缮实行招投标管理,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项目审批机关应成立验收小组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实施旧城改造和恢复建设文物景点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充分听取市历史文化研究会意见。

第十五条在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物行政部门和考古挖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考古挖掘。

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活动需要进行的调查、勘探、挖掘,所用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和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一、二、三级文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受省文物局委托,三级文物可以由南通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陈列展示所收藏的文物。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其它文物收藏单位也应当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

第十八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拓印,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其收藏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第二十一条鼓励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设立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其珍贵文物收藏清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珍贵文物收藏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成立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当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设立或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文物的利用应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合理利用、可持续利用原则,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三)与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抢救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文物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文物保护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尤溪;文化遗产;地方文化

[中图分类号]K8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04-0078-02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但随着历史的演进,不少文物因各种原因已不复存在。为实现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使更多的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 ,尤溪县将按“十二五”规划要求提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0处,年文化修缮经费达50万元以上,以提高尤溪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

一、尤溪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文物普查,夯实基础工作

1958年,为响应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提出的“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工作”,尤溪县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这个时期因工作刚起步,专业人才缺乏,只发现了3处古文化遗址。

1982年,尤溪县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月11日起,历时10个月,普查15个乡镇、179个大队、251个自然村,征集文物300余件,重新查清古遗址39处、古建筑45处。其中最重要的是1982年4月13日在梅仙公社乾美大队桥尾村朱熹后裔朱培清家发现的明刻本《紫阳朱氏建安谱》以及1983年后县境内发现的17座之多的南、北宋时期的壁画墓葬。

2007年4月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这次全国文物普查于2011年12月结束,旨在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更好地保护文物。

历经三次文物普查,尤溪县共有文物保护单位54处,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点691处,其中复查111处,新发现580处。

(二)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文物修缮

其一,加大监管力度。文物普查小组分别与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配齐文物安全管理员,坚持每月文物安全巡视制度,重点在汛期、春节期间对全县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编撰了《尤溪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手册》和《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宣传单下发至各有关部门与单位,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确保文保单位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

其二,推进文物修缮工作,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了《各级文物单位修缮审批办法》等10多项文物保护制度,责任部门及时掌握文物建筑的使用情况和修缮计划,对于这些文物建筑的施工建设,文物部门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认真进行程序监督和业务指导。同时编制尤溪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报发改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共同加强保护,也为有效纳入全县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提供依据。在文物普查中,普查小组还十分注重文物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对重大的建设工程,普查小组调整工作思路主动介入,2009年,在城关镇秀村自然村的车辆检测中心建设工地处发现了北宋张秉义夫妇合葬墓,该墓葬体量大、墓制规格高,与尤溪县原有发现的壁画墓十分相似,对墓葬的保护具有一定的考古价值。为此,普查小组及时将此情况上报县领导,引起了县领导高度重视并对该墓葬的保护做出指示,将墓葬列入县文物保护。此外,在普查中,还对可移动文物进行关注,2008年,在西滨镇调查中发现了清代“点钱板”,它的发现对研究该区域的经济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也引起了海内外媒体、学者关注。

(三)加强宣传展示,营造良好氛围

结合尤溪县朱子文化特色、土堡群建筑特色,有力推进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尤溪县有着千年悠久历史,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革命遗迹等旧址多,为继承优秀文化传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延续尤溪深厚文脉,尤溪县通过多种形式的工作对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有力宣传,为满足广大群众参观需求,县政府合理开发朱子文化资源,调整和改造博物馆展厅,采用高新技术,丰富展示内容;举办各种大型图片展览,宣传展示、文艺演出等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千年古县的历史积淀及文化宣传奠定了基础;同时,良好展示了尤溪县的民风民俗,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形成了政府重视、民间响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尤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有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保护措施得当,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 文物单位对文物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文物单位对文物保护工作不够重视,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使得文物保护缺乏整体规划。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和古迹无法妥善安置和合理利用,导致部分文物建筑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专门保护机构及专业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匮乏

由于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专业性强,目前尤溪县专业文物保护机构较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文物执法工作人员较少。现有的工作人员缺乏全面精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各乡镇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精力分散,难以全力投入到文物普查和保护工作中,使得文物普查和管理工作得不到有力支持。

(三)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大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根据市政府和上级文物部门的要求,全县文化遗产的组织协调、统筹管理都需要科学完善的工作机制提供平台,目前尤溪县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还有待完善。

(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金费相对不足

目前,尤溪县有1个国家级、6个省级、47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结合尤溪县文物项目现实情况,文物修缮、管理、安防等保证工作深入开展的专项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影响到专项工作的进度和深度。

三、对开展尤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建议

(一)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水平

要不断增强文物单位的保护意识,尽快确立科学有效的工作举措;充分发挥文物单位的主动性,建立一套全面规范的文物保护监管体系,对文物进行妥善安置、管理和利用,完善文物资料搜集、建档立卡、数据录入、图形绘制、申报审批、展示展览等工作流程及细则;文物单位要提高规划保护水平,结合区域特点,将历史保护建筑、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建立严格的跟踪管理标准,定期勘察维护,及时掌握信息。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质

一要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打开用人渠道,从社会、高校、科学院等多方引进文物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充实县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二要建立好专业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将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纳入编制,在各乡镇设置文物保护专职管理人员。三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工作培训,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培训指导,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四要建立管理人员责任督查制,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乡镇文化活动中心考核体系。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督查其工作成果和学习情况,全面考核管理人员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打造一支职业素养高、专业技能强的优秀管理团队,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随着文化遗产工作不断推进,一些旧的、不适合形势发展的工作机制应有所变革,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就要建立一套符合现实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模式。一是继续完善和健全文物保护机制,进一步收集和梳理重点历史保护区、历史保护文物的历史发展资料,做好电子信息化录入和网络建设,开展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加强对县内历史保护建筑的综合性修缮和功能性利用。二是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例会制。研究制定好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审批论证、资金使用等流程,对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管理、传承基地及传承人工作室的建设等应有明确要求。三是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团队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针对棘手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共同商讨解决办法,提高工作完成质量。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做好组织保障

《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 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文物保护工作的项目也随之增加,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经费的落实工作。可以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工作基金,应当确立好财政划拨专项保护经费的口径,建立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支持体系,由文化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专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经费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申请,针对国家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面的重点项目和特别项目应投入相应的专项保护经费,力争提高重点文物的保护补贴和修缮维护费,多渠道满足保护需求。

(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提到,要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一要运用多渠道多方法,提供宣传和交流平台,广泛深入开展《文物保护法》的执法宣传和教育,使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和普通民众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文物保护意识,重视传承和发扬我国深厚的文化瑰宝,弘扬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二要积极扶植各乡镇、各部门的宣传展示工作,加强区域交流,开展各种互动交流和研讨活动,互相学习工作经验和方法,取长补短,把保护工作推向深处。三要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课堂。通过“馆校共建、馆馆共建”等形式打造尤溪朱子文化品牌,提升尤溪文博内涵,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