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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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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的建议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光纤通信;设备检修;安全自动装置; 继电保护

[abstract] this paper through the optical fiber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for the maintenance of the protection, and analyzed the influence of the business, the conclusion is the optical transmission equipment maintenance have cause channel interrupted the possible, but will not lead to safety automatic device and relay protection device maloperation.

[keywords] optical fiber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maintenance; Safety device; Relay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TN9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同步数字体系(SDH)传输系统在我国电力系统中的应用,在光纤网络运行过程中,避免不了进行一些光纤通讯设备的检修工作,在光纤通信设备的检修过程中是否会对继电保护装置、 安全稳定等重要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从保护、安稳业务对信息传输通道的要求、光纤通讯设备检修对保护及安稳的影响等两方面进行分析。

1.保护、安稳业务对信息传输通道的要求

首先,信息传输格式的要求。一般来说,信息传输都是按照固定的时间间隔ts 来发送报文。如下图表一所示, 报文头、报文内容、 循环冗余校验(CRC)及报文尾统一构成一帧完整的通信报文。报文头与报文尾是固定的“ 011111100”8 比特序列。在发送端,报文内容连续为5 个“1”,并在其后自动插入1 个“0”。而在接收端连续接收5 个“1”,然后自动删除后插入一个“0”。发送端与接收端把报文内容除以约定的多项式所得的余数若和接收到的CRC 校验值相等,则报文没有误码,若不相等则报文不通过CRC 校验。

图一 报文格式图

第二,误码对保护及安稳产生的影响。若产生误码则使报文内容或CRC 校验值发生相对应的错误,从而导致报文通不过CRC 校验。若误码使报文头及报文尾中某一位值产生了错误, 则会导致整个报文的完整性受到破坏,通信控制芯片的报文出错,通信控制芯片就为非完整报文。另外,由于中断了通信路由切换中的业务,通信路由在切换过程中会出现非完整报文的严重情况,出于对线路纵差的保护,一旦检测出了非完整报文,应该立刻重新检测通道时延, 同步两侧装置采样数据。若是单个随机误码,也会导致报文的非完整性,将会使得线路纵差保护在通道路由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状况之下重新启动新的同步过程,从而导致线路纵差保护闭锁达数十毫秒。虽然通道误码可能会引起当前的通信报文的准确性,但是因为线路纵联距离及纵联方向保护的交换数据为允许信号,不要求通道时延的一致性所以不会影响到后续报文的使用。

2.光纤通信设备的检修对保护及安稳业务的影响

第一,根据光纤通信设备的交叉卡切换原理进行分析,在主用交叉卡不能正常使用时,安装与另一卡槽上,和主用交叉卡A具有相同功能的备用交叉卡B就能实现相应的功能。具体的保护方案如下图(图二)所示。

每一块ST M( 同步传输模块) - N 线路卡和支

路卡有相同的2 个内部接口, 用于同2 块互为备用的交叉卡连接。STM- N 格式中的

图二 交换卡切换原理图

由于STM-N线路卡与支路卡具有相同的2个内部接口,因此可以用2块可以互相做为备用卡的交叉卡进行连接。故障诊断数据可经过交叉卡的T U通道额外开销插入到每一个V4 字节内。再由任意一块流量控制卡来验证故障诊断的数据以确定交换卡是否能够正常进行工作。若交换卡已经不能够正常进行工作,则流量控制卡自动从备用交换卡上选用相应的T U 流量, 通过合并控制器的重新定位信息,重新对其他所有相关卡进行排列选择TU 流量。同时,合并单元也会导致STM- N 线路卡与支路卡因为处理流量而重新采用合适的交换卡,当相关的板卡选择了相应的交换卡就能够移出出错的交换卡。

第二,依据 1 N支路卡保护原理进行分析,因为支路卡的保护主要是由安装于插槽内的热备用卡来替换有故障的工作卡实现的,所以能够通过网管及本地终端设置提供自动及手动等保护方式。若设置成为1. 5/ 2 Mbit/ s 1: N 支路保护的模式,那么保护卡就必须安装于对应的插槽内, 工作和保护支路卡之间的切换就由插槽背板上面专门的2Mbit/ s 保护总线来实现。当工作卡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 专门的保护总线能够为信号提供保护卡的另一对应的路由,当支路卡出现问题时和软件、人工进行切换时,会中断业务8 s左右。

第三,对安稳、保护等通信业务异常的处理。光纤通信设备并不能完全保证各个业务不出现失误,因此通过光纤通道的安稳、保护设备能够尽量降低失误并能够保障业务的可靠性。有效地保证安稳、保护等业务的常用方法就是进行严格的校验(包括CRC 校验、地址校验、字节以及位的互补校验、求和校验、前后报文之间的校验等), 从而保证通过光纤通道接收到的对侧数据(包括状态量、对侧线路电流采样值、远方跳闸命令、切机切负荷命令、等) 是准确可靠的。进一步避免出现通道误码而导致误收对侧数据,出现安稳、保护误动作。

当安稳、保护等业务的可靠性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必须要保证装置不误动来降低拒动的可能性。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光纤设备的安稳装置,若单帧报文通不过相关的可靠性校验, 可以保持与上一帧报文得到的对侧状态,同时清除切机、切负荷等的控制命令。若是连续多帧报文通不过对应的可靠性校验,则可以把对侧状态改为缺省状态,以清除切机、切负荷等控制命令;对光纤设备线路的纵联距离(方向) 的保护,若单帧及少量数帧的报文通不过相关的可靠性校验,那么在保证装置可靠性的状况下,首先要保证功率倒向时不误动,对先前收到的允许信号进行保持来降低保护日闭锁的时间,若连续多帧报文通不过可靠性校验, 则要通过闭锁纵联保护对线路纵差进行保护,尤其在选用2048kbit / s通道时, 应该通过增加适当的通信信息来减少保护判据的关联性以便降低拒动的可能。

3、总结

综上,通过同步数字体系(SDH)传输系统在我国电力系统中的应用,在光纤通信设备的检修过程中可能会对继电保护装置、 安全稳定等重要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从保护、安稳业务对信息传输通道的要求、光纤通讯设备检修对保护及安稳的影响等两方面进行分析揭示了通过光通信设备的检修的各个理论,设备检修只会引起通道中断,不会导致安全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装置的误动。

参考文献

[1]高鹏,陈新南,金华锋.光纤通信设备的检修对保护、安稳等业务影响研究[J].广西电力. 2008(01).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2篇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在文物保护的理念和制度的设计上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相关法律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文物遭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因此,梳理文物保护立法现状,分析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立法现状

现有文物保护的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宪法的规定为文物保护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二是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三是行政法规,如《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四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山东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等;五是有权部门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文件。它们共同构成了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立法理念相对落后。由于立法机关以及文物保护部门立法理念相对落后,导致文物保护法律所创建的保护制度不能有效对文物施以保护,致使文物在社会发展中屡屡受到严重破坏。二是法律规定内容缺失。从实践运行看,存在一些内容缺失、规定空白的情形。三是保护措施有待细化。现有文物保护法律的许多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过于原则,保护措施有待细化。四是执法力量亟待加强。

(三)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

根据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应通过树立文物保护的先进理念、贯彻科学保护原则,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促进对文物的法律保护。应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引入先进立法理念,弥补文物保护法律空白。二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增强文物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建立专门执法队伍,赋予执法机构更多权力。四是确立多种保护手段,发挥文物保护法律的综合治理功能。

二协调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文物立法虽然逐渐在完善,但是由于目前政府大力提倡绿色产业,旅游业已成为政府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发展旅游业,必将大量开发文物,利用其潜在价值。为此,协调好文物与旅游的关系对于文物的保护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文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文物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如海北藏族自治州州府所在西海镇作为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 1957年选址,1958年建厂,1987年退役,1995年移交海北州人民政府使用。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第一颗氢弹都在这里研制成功。1964年10月16日,中国首次核试验爆炸成功,它向全世界宣告:站起来的中华民族终于有了自己的原子弹。为打破核垄断、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历史性的重大贡献,圆满完成了历史赋予的使命。1995年更名为西海镇。1996年9月被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1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11月被中央文明委正式确定为第三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这种军事文物丰富而独有的的特征,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2、文物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大量的文物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但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应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文物的社会效益可使人们了解文物的重要价值及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使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不可移动文物 价值评估 立法保护

对不可移动文化的价值进行评估是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可以更好地从客观的角度对文物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价,帮助文物工作者和有关部门更好地对文化进行等级的界定并开展相应的文化宣传和保护工作。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近些年来成了我国文物工作的一个重点。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的一笔巨大财富,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更好地对文物的保护进行促进,是文物保护和发展中要重点探讨的内容。

一、不可移游奈锏母攀

不可移动文物是文物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常见的物品性文物,例如:古玩、字画等,它是不能进行移动的,具体包括了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壁画及历史遗迹等。这些不可移动的文物一般规模比较大,并且文化背景深厚。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不可移动文物也成了旅游的热点,例如名人的故居、历史遗迹等,都广受欢迎。

二、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的立法

(一)国际立法

在国际方面,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保护法律,最早的典型代表是1964年在威尼斯通过的《威尼斯》。在这个当中,对历史古迹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文物的保护从重建行为的鉴定和其它具体的方面给予了阐述。《内罗毕建议》也是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大家较为著名的国外法律。在这个建议当中,对于历史地区的属性进行了规定,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华盛顿》中,更是整合了不可移动文物立法保护的相应的资料,对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扩大,并且还提出了“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对于它们的特点和内容也进行了分析。在《西安宣言》中,对环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这个宣言认为,环境是有着自身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这两个特性往往都可以通过一些历史古迹和当地的历史地区环境来进行体现。从《威尼斯》到《西安宣言》,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在国际上是在不断的进步和改进的,从过去单纯的对古迹建筑进行保护,到后面对整体的不可移动文物环境进行保护,这样的一个进步有利于文化的发展。

(二)国内立法

在国内,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相关的立法工作开展及管理体制的制定,都是由政府来主导的,并且在这过程当中有着全民参与的体现。由于不可移动文物在我国的文物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立法保护工作,不仅迫在眉睫,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国家,不可避免会面临着城市的建设和规划等一些因素对环境产生改变,在这个环境的改变过程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难度就会越来越大。例如,在开展旧城改造工作中,需要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进行正确的、客观的、合理的评价,这样才能更好的针对文物的情况,开展恰当的保护工作,避免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在我国,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立法保护工作主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来促进工作的开展,我国已经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对相关的工作进行规定。除了文物保护法之外,我国还配套出台了其它的相应法律法规,一起来推动工作的开展。在法律和法规当中,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职责、具体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相关的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责任和行为也作出了规范。

三、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处罚标准与实际需求脱节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样效果更会更加突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需要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使其能够制约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破坏行为。在处罚标准的制定上,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标准,但是从实际的运行角度来看,处罚的标准和实际的需求存在严重脱节的情况。2013年的6月,在广州市,多座正在进行过考古挖掘工作的先秦墓葬遭受严重的破坏。这起不可移动文物被破坏主要是因为广州的轨道交通六号线在施工的时候出现了违规的情况,破坏了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事故发生之后,有关部门组织了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最终判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古单位和相应的执法部门都负有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于这类型事故的处罚金额能超过50万元,但是从实际的文物价值来看,50元只是杯水车薪。这样的一个案例切实反映出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标准和实际的需求存在严重的脱节情况。

(二)文物认证滞后,应急制度不完善

文物是需要有关部门的鉴定才能被认证为是文物的,这个认证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和工作。由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出土常常是偶然的,因此在这些文物的保护种,及时的认证是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受到各种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在不可移动文物的认证方面存在工作滞后的情况,并且缺乏相应的应急制度来应对突发的状况。2009年,我国评选出来的十大考古发现中,江苏镇江的13座宋元粮仓榜上有名,但是遗憾的是当地的“如意楼盘”在开发的时候过于注重利润,没有对文物进行保护,并且使用挖土机来对文物进行了铲除,使得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现了重大的损失。虽然我国已经从立法保护的角度对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个文物在被破坏的时候还没来得及认证,从而使得开发商要负的法律责任大大减少,难以形成良好的约束和惩罚效果。

(三)规章制度和法律实行力度不足

我国虽然出台了法律和相应的制度,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但是从实行的角度来看,整体的实行力度并不强。安徽省的泗县也曾发生过开发商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2007年,安徽省泗县的国土局按照领导的指示对土地进行竞价的拍卖,但是这块土地却是不可移动文物释迦寺的所在地。对于这样的土地和文物,我国的《文化保护法》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要求,县一级的政府要开展保护重建工作必须要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因为泗县政府对于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从而导致了这种悲剧的发生。根据我国的法规,如果出现了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冲突时,要以后者为重,经济建设必须要做出让步,但是制度实行力度的不足出现了相反的局面,使得文物白白被破坏。

(四)有关部门执法强度不足

对于不可移动文化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法律法规的诞生只是第一步,它的落实和执法效果才是最关键的环节。对这些法律法规,由于不在刑法范围之内,因此很多部门对这个法律法规都不够重视,从而在执法的力度和强度上也不足,不能在群众中形成警示作用,不利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价值体现。

四、不可移动文物价值评估探讨

在我国,从法律和学术界的角度来说,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评估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统一的和细致的操作程序。在很多情况下,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评估,都是通过人的主观判断,统计报表,开展问卷调查和组织专家来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评估。这样的评估方式缺乏一个量化的标准,评估出来的结果主观因素较大,对于文物的价值呈现不能够做到嗜坊和客观化。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一般会从它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三个价值方面进行评估,因此,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也成了他的价值评估指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性评估方面,除了保留过去的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之外,还加入了一些新的评估指标,例如不可移动文物的美学价值、精神内涵、历史地段、环境条件等。每个指标都会有其具体的解释和更具体的下一级指标。为了更好的对不可移动性文物的价值进行,下面我们将从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环境和经济等五个指标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历史指标可以细分为文物的历史地位,时间和保存的状况。一般来说,文物的名气越大,距离现在的时间越久,保存情况越良好,那么它的历史指标就会比较好,从而历史价值更加突出。

科学指标又可以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自身建筑的工艺打造水平、整体的结构情况和它在造型方面的独特性,同时还包含了整体建筑的面积、高度和难度等。如果这个建筑文物的建筑工艺水平比较高,或者在建筑方面比较细致,整体的结构和造型更有特点,并且比较稀缺,那么它的科学性指标就会比较高。此外,如果建筑面积比较大和难度比较大,那么它的科学指标也会比较突出。

环境指标从大的分类上来说可以分为自然环境指标和人文环境指标。自然环境指标指的是与自然环境中相关的一些指标。一般来说,像植被的覆盖率情况,水体的覆盖率情况,植被和水体的面积,都属于自然环境指标。如果这个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自然环境中,它的植被和水体覆盖率比较高,所种植的植物年代比较久远,或者植物的稀缺性比较突出,那么这里的自然环境指标就会更加的高。人文环境指标指的是根据这个不可移动文物自身所见证的的历史文化名人的地位和相应的影响力来建立指标。

经济指标是一个可以细分的概念,景点门票的收入、房租的收入、旅游业本身的经济价值等都是经济的二级指标。

五、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建议

(一)加大文物保护意识

从立法的角度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可以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力度更足,从而使得保护的效果更加明显。立法是从程序上、制度上使得保护工作得到了完善,但是归根到底还需要依靠人们去完成这个过程。为了推动不可移动文物立法保护工作开展效果更加明显,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加大文物的保护意识,使群众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性和保护的意义有清楚的认识,这样群众对于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去执行,从而避免产生破坏文物的行为。在文物保护意识的加强方面,可以通过一些专题性的节目对文物的价值进行分析和探讨,通过一些纪录片或电视版的现场鉴定等让群众了解文物的历史背景和不可移动文物在文化、艺术方面的价值。以《收藏马未都》节目为例,马未都先生在电视中对各种收藏品进行了讲解和现场的鉴定,这样的一个节目可以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提高,从而为文物的立法保护工作开展提供帮助。

(二)对文物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本身就是好的呈现出文物自身的价值,从而可以使其为我国的文化发展进行补充。在不可移动文物的赔偿制度建立中,明确文物的价值是基本,如果价值得不到明确,那么赔偿制度的建立就失去了意义,在索赔的时候就会遇到重重困难。基于这样的关系,应该加紧对一些还没有进行评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评估工作,防止被破坏却难以索赔情况的出现。在索赔制度的完善方面,要根据文物的情况对索赔的金额进行调整,同时对于赔偿的责任、流程和相关的要求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不给他人钻空子的机会。

(三)加强追责制的建立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除了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识的加强之外,还应该建立追责制。对于文物遭受到破坏的行为,要从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来进行责任的追踪,从而加强相关的部门加大工作的力度,避免因为决策错误或者工作不到位导致不可移动文物遭受到破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因为失职导致的不可移动文物遭受到破坏的行为,要启用追责,找出每一个相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且给予相应的惩罚,促进工作的更好开展,为文物的保护提供帮助。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的一笔巨大财富,如何更好地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价值评估和保护工作是相关部门重点要思考的问题,也是推进我国文化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杨彦文.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制现状与对策分析――以山西省地市汇报为视角[D].山西大学,2015.

[2]滕磊.关于文物古迹价值评估的几点认识[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3,(02).

[3]张松.上海文物保护立法的若干问题探析――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中心[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4篇

德城区文物保护基本情况。德城区历史悠久,共有34处文物点,现有国家级文保单位1处(大运河山东省南运河德州市德城区段),省级文保单位3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北厂漕仓遗址),市级文保单位10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闸子遗址、黄河涯礼堂、北厂沉船遗址、德州烈士陵园   、卢建曾家族墓、孙庄谢生家族墓、高道悦墓、德州窑址)。

近年来,德城区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认真按照上级文物部门要求紧抓落实,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了工作。一是不断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文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是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多次组织各镇街文化站集中学习了《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法、懂法、守法,处理好文物保护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依法保护我区文物资源的安全。此外,我们还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物遗产日、文化惠民演出等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展宣传活动50余场次。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全区文物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文物机构、队伍建设。2016年我区成立了全市最早的文物管理机构——德城区文物管理中心,进一步完善了机构管理制度。同时,我们也在加强文保队伍建设,提高文保人员素质上狠下功夫,除了配备电脑、照相机、照明设备、GPS等必要的装备外,每年都组织文保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提高文保人员的素质。三是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遏制打击文物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是加强文物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遏制和打击文物犯罪的有效手段。为此,我们与德城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形成了良性的合作机制。我们坚持主动打击、主动治理、主动防控,时刻保持对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制订为基层文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实现文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结合我区文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是明确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责任等情况,注重基层文物部门人员机构的层次化,为有经验有阅历的文物研究人员提供更多选拔聘用机会。同时建议市级、县级文物部门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是加大财政对文物保护的支持。近年来文物工程建设较多,文物工作量日渐增大,基层虽在文物遗址保护、“四有”管理工作中投入了保护资金,但就整体而言文物资金方面仍存在欠缺。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文物工作的支持,明确市级、县级地方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支出预算,成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以确保专款专用,并鼓励建立起多元化的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制。

三是明确各部门联合机制。从多年整体情况看,部分部门仍存在支持力度不够、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往往把文物保护看成只是文物部门的事。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提高各部门支持、执法力度,对各部门应履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四是完善文物执法队伍。目前,基层文物部门存在文物执法队伍建设不健全、文物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文物执法力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加大对县级文物执法队伍的支持力度,加快基层人员文物执法资格证件申报工作,壮大基层文物执法人员。明确规定市级、县级文物执法培训工作,提高各级文物执法人员专业水平。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5篇

旅游业被称作“无烟工业”,在现代经济发展中作用和贡献日益突出,并成为一些城市的支柱性产业。文物资源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载体和宝贵财富,对旅游业的发展和兴盛具有重要的影响。承德是一个拥有众多文物的全国著名旅游城市,因其离首都北京只有两百多公里,可谓位居“天子脚下”,清朝历史上曾作为京师陪都,因而承德市具有比较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改革开放以来,承德市依托丰富的文物资源,加强对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文化旅游品牌的大力打造,促进了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将根据承德市的具体实际,探讨文物保护与承德旅游发展的关系问题。

一、历史文物是承德市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资源

历史文物是人类智慧文明的遗产,是人类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非常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现代旅游资源。承德市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城市,国家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多达20余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到60多处,比如:仅世界知名的承德辟暑山庄内,就有380多处清代皇帝题词牌匾的大小建筑。此外,还有被誉为“小布达拉宫”的折叠普陀宗乘之庙,外八庙喇嘛教寺庙群,明代金山岭长城等等,具有非常丰富的文物资源和历史文化积淀。因此,承德市先后被国务院授予了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十大风景名胜区”之一、“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等。大量宝贵的历史文物古迹,能够有效满足游客游览参观、探索求知的需要,为承德市旅游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

二、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的辩证关系探析

(一)文物保护是促进承德旅游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文物是历史、文化的沉淀,是存世的“化石”,文物资源是旅游发展的重要资源和载体。文物保护能够使得文物处于良好的状态,提高旅游资源的质量,提升旅游景点的吸引力和游客参观游览的积极性,从而为旅游业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承德市将历史文物资源作为旅游开发和利用一般与三种方式:

1、直接将一些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发为旅游景区(点),从而吸引游客来参观游览,例如避暑山庄和外八庙。

2、将体型较小或可移动的文物集中起来成立展览馆或博物馆,进行专门、专业的陈列和展览,既能够满足旅客的观赏需求,又能够对文物进行科学分类的修缮保护。

3、将前两种方式相结合,在以文物资源为依托设置旅游景区的同时,将部分小体型文物进行集中展览。相比第一种方式而言,第二、三种方式更有利于文物保护,更有利于促进文物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业的发展为承德市文物保护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文物保护是一项需要持续投入较大人力、物力、财力和相关技术手段的重要工作,没有良好的经济能力和物质基础,文物保护工作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为了增加旅游景点的性价比和吸引力,旅游管理部门必然要投入一定的经费和人力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保护,从而文物保护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旅游业的发展能够创造很好的经济效益,增加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的收入和国家的财政税收,从而能够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充足的资金,进而可以聘请更专业的人员和引进更现代的文物保护技术,促进文物保护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之间也会存在矛盾与冲突

文物作为一种文化遗迹,经历了时间的淘洗和沉淀,具有明显的独特性和唯一性,是不可随意取代和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如果不注重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则可能造成文物的破坏,甚至对文物的价值产生毁灭性的的影响。例如: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游客人数的大量增长,文物保护区内的商业摊点、游客通道、厕所、生活垃圾等增加,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会对避暑山庄、普乐寺、外八庙等景点内的古建筑、古牌匾、古时刻等造成损害;一些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如乱涂乱画、随地吐痰等,也会对文物古迹造成很不好的破坏和影响。此外,一些文物古迹的旅游景点管理部门,片面追求旅游收入的增长,在扩大景区规模、增加景区旅游人数方面不充分考虑文物古迹的物力、化学特性和环境承载能力,加之缺乏将旅游收入用于投入文物保护的相关机制,使得文物保护经费主要依赖于财政拨款,割裂了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的相互关系,既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又不利于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现文物保护与承德旅游发展平衡共进的对策思考

文物资源是承德城市发展的重要“名片”和“窗口”,是承德市持续长远发展的历史见证和力量源泉,是推动承德旅游发展的文化宝藏。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对承德市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要努力坚持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的“两手抓”、两手硬重和“两促进”,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平衡、和谐发展。

(一)要将文物保护计划纳入全市和各区县的旅游发展规划之中,实现文物古迹和旅游景点的长期规划与统一管理。在积极谋划承德市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组织专家学者加强对各区域的文物普查、调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建立所需保护的文物资料库,切实摸清文物的“家底”;另一方面,要按照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的原则,统筹做好文物保护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擘画出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的“双轨道”。

(二)要继续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加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人、财、物和技术投入,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做好承德市的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和继承好老祖宗留下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文物古迹和社会资源。

(三)要充分发挥政府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能职责,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和执法力度。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及文物保护部门、旅游发展部门,既是文物的保护者、旅游的开发者,又是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行为的监督者。在推进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过程中,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专项保护资金,不断拓展文物保护融资和集资渠道,为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财力保障;另一方面,不断建立完善文物古迹动态监测制度、文物定期修缮保养制度、文物单位保护制度等相关制度机制,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开展。此外,还要在旅游景区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增强游客的文明旅游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并加强经常性的文物保护巡逻和执法检查,对故意破坏和损害文物古迹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制止、处罚和打击。

(四)要注重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和融合发展。文物是文化产业的重要载体,是开展文化旅游的重要媒介,具有重要的旅游开发价值和广阔的旅游市场前景。在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过程中,要坚持“文物保护第一、旅游发展第二”的原则,在做好文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上,积极防止在发展旅游业过程中单一或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或忽略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导致对文物的损害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冲击。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