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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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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行政管理

城市行政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化;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改进

一、当前城市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成效案例

1997年,我国实行城市行政管理执法试点工作,目前,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一是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城市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在法律体系完善方面取得很大的成效,为我国城市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强制力保障。二是我国的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效率得到很大提升,之前我国的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存在诸如多头、重复执法等问题,使得城市的文明化治理进程一直处于缓慢状态,现在城市行政体制监督工作明确执法主体,使得城市行政执法工作成本大大降低,形成了较强的执法合力,提高了执法工作的效率。三是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形式趋于多样化,执法监督方式手段多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为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很多便利之处,合理运用互联网手段,增加了城市执法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形成阳光下办公的执法监督体系,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当前我国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有待加强

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规模扩大,城市执法监督工作变的越来越复杂,首先从外部条件来说,对城市执法监督的外部保障和外部支持做的还不够到位,应该对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合理的工资薪酬,现行的城市管理人员的薪酬普遍不高,这样工作人员没有很大的积极性且有一定的消极情绪,工作效率并不高。再者很多城市管理部门资金投放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最终影响了城市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

(二)执法监督程序有待加强

由于现行的法律还不完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城市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规范。一方面是因为城市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有限。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大部分都属于试行法规,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都不强,在运行的过程中,容易遭到更改;另一方面城市行政管理执法监督体系缺乏人性化设计,缺少人文色彩,重法制缺少人性理念,有时候会导致执法监督的错误现象发生。

(三)城市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城市执法监督工作中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与我国城市执法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相违背,暴力执法手段必须加以取缔,恶劣的手段容易造成社会恐慌,丧失群众的信任度和好感度,相关部门必须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手段和方式加以改进,争取早日实现文明执法。

三、完善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构建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作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外部保障是开展城市执法监督工作的前提,完善的前提,要明确的肯定城市执法监督工作在法律当中的地位,划分出明确的法律权利保障体系,形成拥有较强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体系保障。在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方面要建立合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城市管理人员的薪资以及编制问题,从而保障工作人员的自身利益,提高积极性,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城市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要提高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效率,建立健全城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制必不可少,实现明确岗位,权责分明,推行阳光化办公、阳光下执法的透明化办公,建立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其次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管理模式亦是不可或缺,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推行有特色的地方管理体制,形成先进的地方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进一步对城市执法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对执法监督管理队伍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三)创新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手段

在实践中,我们应调动全民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浪潮,形成城市执法机关为执法主体,全民参与执法的城市管理体系。首先当前城市管理模式单一,大多表现为行政处罚等,我们应当将更多的部门纳入体系,形成多个部门组合;再者,减少暴力执法和野蛮执法这种粗暴的手段,可以引入新兴的手段,譬如对话式手段,大家可以将合理的需求和诉求表达出来,对症下药,从根源解决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和群众协商沟通,形成一种契约精神;还可以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运用数字和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手段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四、结语

当前,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文明城市化建设不断推进,加强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设,提高城市发展软实力,对于当前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城市执法监督工作势在必行,基于城市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以科学化、合理化的手段,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来解决,促进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韦红霞.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6).

城市行政管理范文第2篇

一、昆山市的基本情况

昆山是江苏徐州下属的一个县级市,东邻上海、本依苏州,市域面积921平方公里(其中市区80平方公里),户籍人口60万(其中市区户籍人口15万),外来人口60万(其中市区外来人口10万),辖区10个镇和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昆山过去是一个农业县,工业基础差、底子薄,改革开放以来,他们重视发挥优势,积极强抓机遇,加速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推动了两次大的经济转型。现在昆山已经从一个农业县变为沪宁经济走廊中开放度较高的新兴工商城市,形成了以开放型经济为主导,三次产业协调发展,三个文明同步推进的良好局面。这几年,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市,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等称号。去年全市完成gdp614.34亿元,人均相当于6290美元、财政收入41.52亿元,进出口总额84.74亿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128元,农业人均可支配收入6262元。

二、执法局的体制、职能和工作模式

(一)体制

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的全国县级市第一家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行政机构,于xx年10月18日成立。是昆山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城市行政执法方面进行综合管理的部门。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内设办公室、财务科、综合科、管理科、法制科5个职能科室共19人(为公务员编制)。下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环卫所、绿化所、路灯所、河道所、市政养护所等单位,执法队员180人(事业单位编制)。下属10乡镇各有一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隶属各乡镇,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授权下行使乡镇驻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共有执法人员300多人,为全额事业单位编制。

(二)主要职能

(1)行政执法职能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批复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职能有: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行政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市环保、工商、公安、建设(规划)、交通、房产、国土资源、民政、监察、财政、人事、编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居巢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对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域内和市区小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范围内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市执法局依法分别委托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居巢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执法秩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市执法局依法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市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第八条市执法局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议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不听劝阻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行为人给付相应的清洁费用;

(九)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政府批准,组织,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未按照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可并处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随意吐痰,乱涂乱画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在城市绿化用地内经批准设立但不服从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市政设施管理方面

第三十三条违反下列规定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市执法局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

(三)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

(四)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占用、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依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第三十七条流动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20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碳、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布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四十二条对在街面、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车辆修理清洗点、摆摊设点、经营卡拉OK等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按核准的经营地点在街面、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第四十四条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化用地等非允许地点停放,妨碍行人通行,情节严重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上停放、临时停车的,可以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可对其驾驶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八章执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市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七条市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二)依法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八条市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或者物品。

对封存、扣押或者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因保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予以罚款的,市执法局应当适用其中一项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不得合并或者重复罚款。

第五十条市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元以下、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统一制作、加盖市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按规定上缴。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

第五十二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市执法局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报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市执法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市执法局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九章执法配合、协调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市执法局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事宜。

第五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应当在作出许可(审批)之日起3日内抄送市执法局。

第五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市执法局处理的违法案件,应当移送市执法局处理;市执法局应当在收到有关书面材料后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第五十九条市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市执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可以按照案件的类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市执法局。

第六十条市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确认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具有行政确认权限的部门或者具有法定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市执法局。

第六十一条市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市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视不同情况,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五)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城市行政管理范文第4篇

(一)行政预算成本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逐年上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已经是被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但是,在近30年间行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一直增长的态势,不能不让人对中国行政成本产生膨胀的认识,而且还有不少地区财政总支出始终摆脱不了寅吃卯粮或者捉襟见肘的状况,财政赤字越来越严重。不断膨胀的行政支出成本究竟主要体现在哪些领域,对中国政府行政成本问题有必要深入分析。我们依据《中国统计年》就1978—2006年间的行政支出成本及其相关的数据资料见由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行政成本支出占行政总支出比重的4.71%,之后逐年提高,到2006年占财政总支出的19.46%。这期间,1982年、1988年、1993年和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1982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从100个减为61个;国务院各部门的在编人员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1988年的机构改革,国务院各部门的在编人员减少1万人。1993年的机构改革中央机关减少人数减少20%。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举措更加重大。①虽然每次的改革都能够明显地减少政府机构,减少了在编人员,但是从表中看出,改革的年份及其之后一年,政府行政成本比其他年份的增加速度还要快。②说明,中国的政府行政支出的成本弹性比较大,与在编人数关系并不大。这也进一步说明,政府行政成本的主要支出不是在编人员的人头经费,而是其他方面的支出,控制政府的行政成本支出重点不是控制政府机构或在编人员的多少。

为进一步分析的方便,我们把中1978—2006年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增长速度与行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的发展趋势绘制成。显示,1978年以来的近30年间,中国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增长幅度起伏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1978—1988年的10年起伏大,而且收入与支出的起伏同步,也说明了是典型的以收定支的财政政策,增幅最大的1978年接近30%,1979年、1980年、1987年和1988年的增幅还不到2%,1993—2006年的14年,财政收入与支出增长的起伏相对较小,但也有一定的起伏。即使在财政收入与支出存在同步起伏增长的情况下,行政支出成本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的发展趋势基本上是持续上升的一条曲线,即行政成本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其占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中间也有小的波动,但并不明显,这也似乎符合行政成本支出具有刚性特征,然而行政支出的结构比重越来越大确实是一种值得重视的现象。1978年,行政成本支出仅占财政支出的4.71%,从2003年开始,仅通过预算的行政成本支出基本上占了财政支出的20%。这种行政预算成本支出占财政支出逐年上升的现象,是人们在认识行政预算成本问题上不可忽略的。

(二)行政预算成本支出的增幅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增幅

为了对政府在预算成本支出方面有一个概略的认识,我们就中1978—2006年间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以及行政成本支出等资料进行了换算,并制作。

一般地讲,在行政成本支出中,行政预算成本支出应该是相对稳定的成本,而其他包括教育科技文化,以及公共事物发展预算支出是随着财政收入增加而不断增加的。因为行政预算成本支出的项目比较固定,而且管理费用也是能够控制的(当然,行政管理费用的弹性也非常大)。从的资料可以看出,1978年到2006年间,财政总收入与总支出比重或者说逐年增长速度都没有政府行政支出增长的速度快。为更加明确地观察,再将资料绘制。从和中可以看出,除1990年、1991年、1997年政府预算支出比重略微低于同期财政收支增长幅度外,其他年份行政预算成本支出都高于同期的财政收支增长幅度。而且特别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的增长都是特别突出的,如我们将机构改革的当年或者改革之后的一年的行政成本支出资料进行比较分析,1983年较1982年增长55.01%,1989年较1988年增长125.8%,1993年较1992年增长36.87%,1999年较1998年增长26.27%,1999年较1998年增长26.67%。而同期在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是:1983年分别增长2.75%和5.03%;1988年分别增长1·26%和1.67%;1993年分别增长24.79%和24.09%;1999年分别增长15.88%和22·11%。从和图2中看出,虽然1978年以来的所有年度都是行政支出成本的比重高于财政收入与支出的比重,但几次大的机构改革年份行政成本支出的增幅较当年的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增幅显得尤其高,这种情况让人产生两个方面疑问。

一是似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是以政府成本的迅猛膨胀为支撑的,即越是改革或者改革后的一两年内,政府预算成本支出要比其他年份增长快速。二是似乎存在政府预算成本支出增长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的多寡之间是一种反比例关系。机构、公务员数量越少,政府预算支出的成本则越大。当然,这方面应做更多,更细致的相应性研究。

(三)预算外行政支出形成了较大的隐性成本①

由于中国政府财政收支有预算内和预算外之分,因此,仅仅从预算内分析政府的行政成本是不够的,那样会把很大一部分行政成本忽略。如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自1996年以来的《中国统计年鉴》反映出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①其中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支出情况如。如果把1996年以来的预算外行政事业经费支出考虑进去的话,政府成本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更高,且增长速度就更加快了。由于这些预算外支出包括了行政管理成本支出与事业经费支出,所以无法准确地剔除行政管理成本究竟是多少。但是,无论如何,预算外行政事业经费支出使政府成本增长的实际速度更快了。自1996年以来,预算外支出几乎接近于预算内支出,1996年甚至超过了预算内支出,占行政管理总支出的51.42%。虽然,预算外支出所占总支出的比重在逐渐下降,但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预算外支出的绝对额是一个不断增长的趋势。发展趋势可以绘制。在中,1999年以前,预算外支出与预算内支出几乎在同水平上,从1999年到2002年,预算内支出增长的势头更加猛烈,预算外支出增长虽然没有预算内支出快,但也是持续增长的趋势。预算外支出的存在,以及预算外支出不断增长,使行政管理成本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为进一步说明问题,我们将资料整理绘制成条形图,如所示。中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1996年中国政府的行政总支出不到2500亿元,而预算外支出超过行政总支出的50%,之后的1997年、1998年和1999年,预算外支出都基本上占到行政总支出的一半,虽然进入21世纪以来,预算外支出所占行政总支出的比重逐年下降,但是绝对数还是逐年提高的。尽管在政府的预算外支出中究竟有多大比重是属于行政支出成本的范畴,我们找不到相应的数据,但即使具体数量不能明确,增加行政管理的成本是肯定的。这样,政府的预算外支出构成了政府行政成本的另一方面,就是前文所谓的政府行政的隐性成本。当考虑到政府行政支出的隐性成本时,无论是在行政成本占财政支出的结构比重上,还是在行政成本本身增长的幅度上,都是一个很大的提升,这对于正确分析或认识行政成本问题是一个不能忽略的因素。

二、如何认识1978年以来的行政成本膨胀态势

(一)政府规模与公务员总量并非是行政管理成本膨胀的唯一因素

从行政管理预算成本支出情况来判断,1978—2006年,政府机构设置与公务员队伍对行政管理成本的影响不是主要的,即使每次政府机构改革的当年或者之后一两年,都是行政管理成本支出增长最快的年份,说明机构少了,公务员队伍规模小了,政府的行政管理预算成本却增加了,让人感觉到政府行政管理成本的支出大小与政府机构和公务员队伍规模关系不大。①

1978年的改革开放以来,包括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的四次机构改革,刺激了政府行政管理成本的膨胀。为说明问题,这里我们就中央政府1978年以来的机构、公务员队伍改革情况进行分析,相关资料见。

1982年的改革,使中央政府机构由100个减少为61个,中央机关人员由5.1万减少到3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人员从18万减少到12万多人,市(县)机关人员减少20%。②当年,中所反映的政府行政管理支出的成本由1981年的98.8亿元上升118.6亿元,增长幅度为20%。1988年的机构改革中央政府机构由过去的72个减少为66个,人员减少0.97万人,中央政府的行政成本从1987年的301.1亿元增加到356.26亿元,增长幅度为18.32%。1993年的机构改革中央机构由86个减少到59个,人员减少20%,行政成本支出由1992年的463.41亿元上升到634.26亿元,增长幅度为36.87%,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央机构计划减少到29个,公务员数量计划减少50%,而同期的政府行政成本支出比上年增长17.77%。可以回过头来,再分析、以及的资料与行政成本发展趋势,尽管1978年以来的近30年间,行政成本的支出无论从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看,还是从膨胀速度看,总体趋势都要低于四次机构改革年份的趋势。

这种现象给人的启示是,一方面政府规模或公务员队伍还不是中国行政管理成本膨胀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应当深入思考政府机构改革的内容究竟是什么。

(二)中国行政成本膨胀的实际因素

中国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成本膨胀问题,我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际社会的接轨,以及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逐渐改革,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业务支出项目也不断增加,新项目的增加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级政府无法回避的,从政府预算新增科目上可以判断,行政管理内容和项目的增加是行政管理成本不断膨胀的客观原因之一。诸如:

政府办公自动化本身是一个高消费的过程。政府组织硬件的改善是行政管理成本不断膨胀的又一主要原因,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计算机已经发展为各级政府公务员的日常工作工具,任何组织的管理设施或工作条件改善是历史趋势。以办公自动化为代表的硬件设施改善,一方面是公共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是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需要。这种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公共管理现代化而出现的硬件装备改善所造成的政府行政成本的膨胀,我们将其称为管理手段改进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必需的政府成本。根据对个别城市的调查分析,1978年以来,这部分支出占了行政成本支出的30%左右。

公共消费提高增加的政府成本。消费档次不断提高是全社会现象,各级政府机关不可能落后于社会普遍状况。改革开放初期,公务员的交通工具一般是步行,后来逐渐普及了自行车,随后又逐渐普及了摩托车、电瓶车,现在许多发达城市已经向小汽车普及过渡。与交通工具相关的政府消费增加的下游项目,就是汽车燃修费。公共消费提高所增加的政府成本,是生活水平提高的消费成本,也具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根据专家预测分析,社会经济发展在客观上推进提高的行政成本占行政支出增长总量的10—15%。

社会进步与发展是政府管理密度不断增大的过程。现代公共管理虽然使政府管理半径相对缩小,但是,政府管理的密度却大大增强,以交通运输与安全为例,当一个城市有1000公里公路和具有5000公里公路的管理成本是完全不同的,而一个城市拥有1万辆汽车与拥有2万辆汽车的管理成本也是完全不能相比的,另外,一个城市有1000公里公路与1万辆汽车和有1000公里公路与2000万辆汽车的管理成本更是不能比拟的,而且同等公共设施条件下有1万辆小轿车与有1万辆大型卡车的管理成本也是不能比较的,等等。由于政府管理密度增加所拉动的行政成本平均提高的幅度在5—8%之间。

(三)软约束体制和行政成本的转嫁使政府缺乏控制成本的动力①

在社会各类组织中,几乎惟有政府组织在成本管理方面是软约束性质的。一方面行政管理活动本身具有公共性质,软约束特征明显。另一方面,政府管理的行政成本来源从本质上不是来自于政府自身,而是来自于纳税人的义务纳税,这种由政府管理活动产生的最终由纳税人支付的费用,即所谓政府成本的转嫁,行政成本在转嫁后,仅仅就支出性质来讲政府就变成纯粹消费者的身份了,这种纯消费者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也无意识地放松了政府机关和公务员控制成本的意识。政府的预算盘子大且支出活动相对宽泛,政府机关以及公务员个人,在办理许多公务过程中,都是定性分析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几乎很少有人过问完成任务的代价大小。由于政府的软约束管理体制,对工作效果是大为忽略的,一些地方政府搞的形象工程,如果从定量分析的角度看问题,亏损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作为“政治任务”,似乎亏损并怎么重要了。软约束政府在国际上具有普遍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软约束政府的低效率现象,推行企业家政府,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能够在广泛领域控制或降低政府成本。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所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行政支出成本方面确实存在着不断膨胀的现实,这种膨胀基本体现是,一方面行政管理费用的绝对支出膨胀,另一方面,在国际上比较,中国的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主要比发达国家高出很多,以2003年为例,中国的行政管理财政支出已上升到19.03%,远远高于日本的2.38%、英国的4.19%、韩国的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和美国的9.9%,这是中国政府高成本运转的又一佐证。②研究表明,中国行政预算成本膨胀的原因是多维的,也不能完全归结为各级政府的主观原因,还有许多客观因素。同时,必须正确认识的问题是,判断政府成本的高低也不能过于孤立地看行政管理支出的数字或增长情况,这样就会把复杂的系统性问题简单化,反而不利于控制或降低政府成本。必须充分认识政府成本膨胀的历史原因,做出相应的控制政府成本的政策选择。

(一)政府机关是否应当取消预算外收支

控制行政管理支出成本,必须找出行政管理成本膨胀的根源,我们姑且不论政府成本膨胀的客观原因,就其主观原因来讲,要找出人们为什么不控制政府成本,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出现竞相花钱的现象。可能问题的根源还在于政府机关、部门之间的苦乐不均,特别是许多机关、部门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预算外收入转变为预算外支出。2002年,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外收入2655亿元,③相当于年行政管理预算支出4101.32亿元的64.7%,这种政府支出的隐性成本客观上使一些政府机关与部门有了大手大脚支配经济资源可能,而其他没有预算外收支的机关与部门相比之下经费支出显得捉襟见肘。为了找资金支出的均衡,这些没有预算外收支的机关、部门有可能通过各种办法增加财政预算,而有预算外收支的机关部门也要想方设法增加预算,政府成本在无形中被抬高了。是否可以在政府机关与部门取消预算外收支,并结合体制改革,将有预算外收支的那部分公共管理活动转变为非政府组织,使预算外收入与行政管理活动脱钩,以免政府机关在攀比过程中膨胀成本。

(二)制定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增长的参照标准

在其他社会经济发展与财政预算指标增长速度都不及行政管理成本支出的情况下,行政管理成本的快速增长是否存在不协调现象。在没有更加准确的理论依据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这样几个标准。即:一是行政管理成本支出的增长速度应当与GDP的增长速度同步,因为行政管理成本属于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社会财富在没有其他特殊原因时,必须体现综合平衡;二是行政管理成本支出的增长速度可以考虑与社会公众的收入增长同步,行政管理经费虽然都不是公务员的薪水收入,但其支配过程中大部分与公务员的福利相关,例如,交通工具、工作环境的改善、迎来送往以及各种软硬设施等,都直接或间接地起到改善福利的作用;三是行政管理成本支出的增长速度应当考虑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同步,一般地讲,收入与支出之间要讲究平衡,如果其他方面都平衡或者小于收入的增长幅度而惟独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增长幅度过快,理由不是很充分;四是行政管理成本支出可以考虑与财政总支出同步,当求出一个合理的财政支出函数时,各类要素支出增长应当考虑结构平衡,否则,就会出现资源配置的不经济。有了科学合理的参照标准,就能够对行政管理成本支出情况有科学的判断。

城市行政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规范;依法行政;规划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权

Abstract: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is the rule of law in modern society the state pursued by the general criterion, is China's democratic political construction important constituent, is the precondition and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can be achieved, mainly depends on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While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is the key to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ccomplish lawfully administration, we must standardiz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lanning law enforcement work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duties, and raise a city integrated competition ability the necessary means, must adhere to the "people-oriented, giving priority to efficiency, giving consideration to fairness" principle, emphasize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s a result of modern society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complex and full of changes, laws, regulation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to cover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in all aspects of the work, must give the executive the discretion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antu urban planning law enforcement group since its inception, always adhere to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s a fundamental goal,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contingent as the key emphasis in work, to regulate law enforcement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law enforcement, as a necessary guarantee of 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strengthen law enforcement, 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new mechanism of planning law enforcement, new method, new method, efforts to promote planning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legalization.

Key words: norm;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lanning; discretion;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规范规划执法行为,首先必须以依法高效为原则,理顺执法体制这里所讲的体制,是仅从行政执法角度讲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因为执法机构的依法组建、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和机关的规范运作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规范规划执法工作的前提。在机构组建上,丹徒区建设局通过委托执法的形式,将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执法大队统一行使;由于现代社会政府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富于变化性,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难以涵盖城镇规划管理实际工作的方方面面,必然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然也要看其违法的程度轻重而定,但足见其处罚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加之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等原因,所以在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出现了处罚不公,以罚为主,“以罚代管”,甚至“只罚不管”现象;有的执法部门甚至下达罚款指标,把罚没款多少与奖惩、福利挂钩;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为自己捞好处、谋私利。因此对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很有必要。下面将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目的要正当。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此前提下,具体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有关人员可以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宽的幅度内自由决定处罚的内容,是一倍还是几倍,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而如何使行政处罚的轻重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现在看来行政机关还缺乏一个比较明确,可操作性强、详细的实施细则,这给掌握行政执法权的有关人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立法的宗旨。任何一部行政法律文件的制定,尤其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个基本的目的即让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所设定的基本要求,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从而创建和谐法制社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

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控制,要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从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有关的量罚标准。这样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裁量标准”的适当统一,不仅使执法者心中有了谱,也让群众看得明明白白。这样既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2、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制定标准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在行政法律文件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予以具体化,(不能突破法律文件的规定设定新的处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量罚。裁量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一是应规定违法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具备什么样严重情节,对违法相对人应处哪一层级、种类的处罚;二是哪些轻微违法的相对人不能处较高数额罚款,防止执法受利益驱动,滥施罚款。

3、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以不断完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特别明确而留有余地时,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理细化确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标准。对此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不断完善裁量标准,使其日渐合理。

4、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时,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有利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有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体决定。

5、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起勾来,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