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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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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体制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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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管执法体制从诞生之日起本身存在的缺陷,在推进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难题相继出现,使这项工作陷入了困境。近段时间以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者围绕城管执法体制问题开展了热烈讨论,对体制改革的得失进行了深刻思考,努力把视域拓展到更深、更高的角度和层面,试图创设出更加合理、科学的城管执法体制。在此,我们反思现行城管执法体制的利弊,提出新型城管执法体制的基本框架,与全国同行商榷,期待引起大家对体制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和争鸣。

一、对城管执法体制的历史回顾和评估

(一)关于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

纵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从提出到试点、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可以分为3个阶段。

1、探索阶段(1996年~20__年)。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为城管执法体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各地法制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和理论论证,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理论构架,统一了试点机构名称,以及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内容等,奠定了城管执法体制的基础。

2、实施阶段(20__年~20__年)。工作重心由理论探讨转变为实践运行,法制部门退居幕后,各地城市政府担当了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主力军。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模式层出不穷,城管执法体制变革在一个广阔的时代背景下迅猛展开。

3、困惑和反思阶段(20__年以后)。经过几年的实践,城管执法体制理论上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各地城管执法机关面临一些难以突破的理论障碍和实践难题,体制改革的动力不足、体制创新的方法不多。20__年以来,城管执法体制变革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引起全国一片反思之声。大家从初期的兴奋转为困惑和焦虑,进而沉下来认真思考,经过认真审视和反思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新的观点。困惑和反思是建立一种新的行政执法体制必然要经历的阶段。在反思和批评中,思路可能被打开和拓展,不足之处可能被克服。经过反思,城管执法体制的建立可能进入到更健康、更快捷发展的阶段。

(二)当前城管执法体制的大致类型

1、独立体。将建设、工商、公安等行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者部分剥离出来(简称7+1或7+X),跨行业配置给独立组建的城管行政执法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其特点是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分离,部门之间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约束。这种架构规范、稳固,具有很强的刚性,符合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趋势。但是管罚分离,在现有的政府行政体系中很多关系难以理清,权责不一致,出现新的职责不明,易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同时,如果不对管理部门进行相对集中的整编,在原有机构编制中出现新机构,可能造成新的机构膨胀和效率低下。

2、联合体。对原有的城建监察或城管执法队伍重新进行整顿,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求设定行政处罚权,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审批机关合并在一起,分别挂“城市管理局(城管办)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局、总队、大队)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和执法模式。其优点是在统一体系中运行,管理与执法互补,可以整合力量;缺陷是相互之间没有制约力,在制度上不能制止乱作为现象。

3、从属体。城管行政执法局作为二级局从属于一级局。这种体制的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局从属于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城管办),由一级局副职兼任城管执法局局长,并以一级局的名义执法。这种构架是原来的城建监察体制的继承与延续,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效,但不符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精神。

(三)对城管执法体制的评估

1、是对行政执法体制的革命性颠覆。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场革命,是对管罚合一的行政执法体制一次“切割式”的颠覆,其革命意义,绝不亚于政府减少事权、“有限政府”的改革所具有的意义。正因如此,如何分权、如何监督、如何制约便成为非常敏感的问题,分权和监督的界限、程度一直是相关部门争论不休的焦点。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使很多部门对“竟敢动我的奶酪”的城管执法体制设置了重重障碍。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未彻底突破的条件下,城管执法体制的改革,打破性成分和建设性成分并存,打破已经开始,而重建却困难重重。

2、是实施民主政治的有益尝试。形成政府内部相互监督机制、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通则。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直接的、显性层面的动因,是解决职权交叉、机构臃肿、队伍重叠、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理顺行政执法关系,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深层的、内在的动因,则是构建行政权相互监督制约、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民主体制。可以这么认为,开展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不单单是调整、解决城管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局部试点,探索建立现代、民主、高效的行政体制。各地实践的进程显示,当前建立城管执法体制的焦点在显性层面上

,重点关注机构的建立、队伍的精简、减少多头执法和执法扰民等问题,而忽视了监督的刚性和参与的民主化要求。

3、是对执法者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建立城管执法体制所确定的一系列原则和方法,打破了过去沿袭的机制,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要实现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执法者必须具有全新的公共管理理念、“人本主义”的管理思路、出色的制度构建能力、超众的组织协调能力等等。所以,城管执法体制是一块“试金石”,考验着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

4、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政府事权在一定范围内初步实现了分离,外部监督有所加强;重新梳理了城市管理领域的职责、机构,合并了行政执法队伍,减少了多头执法现象;执法队伍进一步年轻化、规范化、专业化,队伍形象较以前有所提升;初步转变了执法理念,把治理违法、优化环境作为执法目的;大胆创新,初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执法机制,规范化、亲民化、科技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得到提高。

二、当前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稳固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原则,中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且本质上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相互矛盾、抵触的。由于没有《组织法》的保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没有制定与《行政处罚法》相配套的细化的城管执法相关法规、规定,城管执法体制的法律地位不确定、不稳固,随时可能有被取消、与管理部门重新合并的趋势。为此,浙江省由省法制办牵头,正在研究制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办法》,以对这一体制从法律地位上进一步明确和确定,防止城管执法部门在机构变动中被撤销或合并。

(二)管理体制不统一

1、执法机构名称不统一。由于存在上面提到的三种不同的体制类型,执法机构的名称五花八门。

2、归口不统一。有的是政府组成部门,由政府直接管辖;有的归口建设系统;有的只是某个部门的内设机构。归口不统一,中央、省级无直接主管部门,导致编制、经费诸多方面的不统一。

3、建制不统一。有垂直管理,有分级管理;局、分局,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置混乱。

4、人员编制不统一。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也设置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法律上对执法人员身份作了明确规定。但各城市受行政编制限制,在理解上又有偏差,把一线执法队员基本核定为事业编制。

5、着装不统一。各城市争相模仿公安部门,基本都设计制作了自己的执法制服和标识,混杂不一且与公安部门制服相似,带来的直接后果是20__年国务院对制服问题的清理和整顿。

6、执法文书不统一。

(三)职能界定不清

1、审批权和处罚权划断后,检查权和监管权的归属不清。审批部门的批后监管权有哪些、执行到什么程度、有何措施,处罚部门的检查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如何执行,对这些问题,没有深入研究。

2、将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分出去的标准不准确,人为地将相互关联的一种违法行为细分,增加了执法层次,违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如分拆环保和公安交通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导致新的职责交叉。

(四)执法手段延伸不够

由于政府规章和行政处罚各类的限制,执法中主要采用教育、纠正、警告、暂扣物品、罚款等处罚形式,缺乏必要的“杀手锏”,缺乏有效的后续手段。

(五)相互监督不到位

实施城管执法体制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执法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但事实上,执法部门无法律依据进行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权是独立行使的,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审批有检查权,主管部门的审批行为是否违法,只能由法院或政府监察部门界定,不在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范围。在执法实践中,为了不破坏与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争取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执法部门对管理部门审批过的过当行为也认定是合法的。这种认定方式,对政府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起不到监督作用。

(六)创新动力不足

一方面,面临理论的困惑,大家感到横亘着难以逾越的制度鸿沟,同时,改革的前景不明朗,很多人抱着等一等、看一看的心态。另一方面,城管执法体制建立后,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并没有迅速减少,查处违法行为的措施依然缺乏,执法环境依然没有根本好转,有些人觉得改与不改没有本质区别,权力从左手换到右手,改变的只是形式。更有甚者,少数地方觉得老的体制用起来更加顺手,干脆掉头重走旧路,体制变革半途夭折。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正走在一个方向欠明的十字路口,面临重重困境。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城管执法体制的构想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城管执法体制的理论前提

1、遵循渐进式改良的理论逻辑。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是要调整、改变建国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整套政府自身运行的组织制度。这套组织制度经过长期的动作已经高度固化,内部的关联度呈现网络化格局,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改变的仅仅是其中的某一个环节,会引起其他环节一连串的不适应,进而导致整个运行过程的混乱、停滞、倒退。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对城管执法体制进行调整,是在大的行政体制未改变的前提下,对城市管理领域内的行政权进行重新配置,是一次局部环节的调整。如果忽视这次调整的前提条件,完全原来的体制结构,会出现法律、法规的空白,打乱原来的运行节奏。

对行政体制的任何激进的改革都应当慎重,对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的行政体制构架,要肯定原有体制中的合理成分,新的体制的建立应该是原有体制的逻辑延伸,而不是截然划断。任何推倒重来的做法都值得商榷。据此,我们认为,在城管执法体制变革中,要慎提改革,多提改良和完善。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下建立起来的城管执法体制,应该是城建监察体制的进一步改良的完善,是在城建监察综合4个方面处罚权基础上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是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对城建系统行政处罚权配置的一次再细化、再调整。在这样的逻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城管执法体制,既解决了牵头部门的问题,又解决了执法主体法定的问题。

2、构建统一、开放的职能结构。在构架上,要能体现出城管执法体制的统一性和精简性。在全国范围内,要做到城管执法机构独立、队伍单一、服装统一、人员编制精简、执法有效。在价值取向上,应该体制出“强其所应强”的职能定位。处罚权是政府行政权力中维护公序良俗的有效“利器”,从国外城市管理的经验来看,通常的做法是弱化审批许可权,让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市民最大程度地参与管理,同时强化监管和执法,对违法行为严管重罚。所以,城管执法应在现有的处罚权基础上,增加强制措施和处罚种类,进一步强化惩戒力和威慑力。在对外关系上,城管执法体制的职能结构应该体现出开放性、自洽性的特点,能够不断与体制外的环境进行必要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城管执法本身要具有内外联系的功能,成为城市管理审批、监管、检查等环节的中枢。

3、打破现有的思维模式。国务院按照《行政处罚法》提出的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本来就是一种构设,有大胆超越的地方,也有受到原有行政体制制约而显得谨慎的一面。实践表明这种模式需要调整和改进,我们不能囿于国务院的原则规定,而应对明显不适合的部分大胆进行调整和革新。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执法制度本质上是矛盾的、不相容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划断归并造成新的机构膨胀,把是否需要技术部门鉴定作为行政处罚权划分的原则不科学、不可行等等,我们要根据实践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二)构建城管执法体制的新形态

根据上述理论思辨和城管执法实际情况,我们提出城管执法体制的一种新形态。

1、建立中央、省、地级市、县四级法制、编制保障支撑机制。一是中央、省、地级市、县四级法制部门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主要负责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对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城管执法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交叉和重叠之处进行厘清和裁决等。二是中央、省、地级市、县编办部门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掌握好城管执法队伍的总编数和队员的编制、身份等管理,抓好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后的精简队伍、归拢编制、善后安置等工作。

2、建立中央、省、地级市、县四级垂直领导的城管执法机构。将城管执法部门纳入建设系统,在建设部门设置城管行政执法总局,负责全国的城管执法工作;省级建设厅设置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县建立城管行政执法局,列入政府组成部门,但归口建设系统。省级以下城管行政执法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中央、省级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沟通、协调和法律、法规的把关,不从事具体的执法行为;市、县级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

3、依据《行政处罚法》在特定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建设系统的全部处罚权集中起来,同时将部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边缘性的处罚权如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文化等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依据城管行政执法管辖权和处罚依据进行处罚。

4、贯彻管罚分离原则,城管执法机关独立动作。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贯彻管罚分离的原则,严格实行许可权和处罚权分离。市、县级城管执法局必须是独立的执法机关,不得成为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与其他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由城管执法局自行负责,涉及重大的、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由建设部门牵头协调。

(三)新型城管执法体制的特点

1、延伸了城管执法的层次。一是把城管执法体制从较低层面延伸到较高层面,在中央和省级明确了城管执法的领导机关,确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体制格局。二是改变了法律、法规不适应的现状。中央、省级制定的法律、法规效力较高,市、县制定的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实行城管执法体制,目前高位法基本没有变更,调整后的低位法经常面临与高位法相抵触的情况,造成了执法工作的被动。在中央和省级建立城管执法机构,调整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有利于理顺各级法律、法规的关系,解决法律、法规不适应的问题。

2、实现了城管执法的统一。把城管执法体制的设置由自下而上转变为自上而下,城市政府各自为政转变为中央和地方合力合拍,便于逐步落实城管执法体制“六个统一”,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行政编制、统一着装、统一执法文书。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 程序

社会的安全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但是,不法行为难免发生,这就要求国家对不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程序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纠正和惩处的关键程序,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使得这一程序更加法制化,法规更加提倡以人为本的思想,人权得到保障,但是,该法依然存在一些值得推敲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级别管辖不规范

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主要存在两种级别上的错误,一是下级机关越权行使上级权利进行处罚,二是上级机构对下级职权的行使。根据《条例》33条相关规定,行使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机关为:市级公安局或者是其下属分局,县级公安机构,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上级公安机关经常直接介入由下级公安机关惩处的案件,但是在处罚时,他们本没有处罚权。派出所。派出所根据相关条例,可以对辖下违反治安条例的人员处罚,但是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同时也只能进行警告处分。超出范围的应该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然而,在进行处罚时,派出所经常擅自进行处罚。《条例》只对管辖处理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其他相关的处罚管辖权。这就导致相关机构在问题出现时容易为了利益相互争夺管辖或者是出了事情之后互相推脱的现象,不利于治安的管理。

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惩处时,很多时候为了增加本机构的收入,对一些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不仅侵犯了其他机关的管理权利,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也有着潜在的威胁,刑事案件的性质通常比治安案件要严重,对他们进行处罚降级,会构成对社会安全的威胁。一些不法商人生产违法,伪劣产品也被公安机关给作为治安管理处罚,对市场的有序发展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不利影响。

另外,《条例》也没有对各个地区的管辖权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在一些案件出现时,当地的公安机关不能及时的进行处理。比如在案件的发生地点和案件设计的当事人所属的管辖范围上就会产生冲突,按照规定,只有案件发生地的民警有管辖权,但是,在我国的治安案件处理中,经常会出现推脱和争抢的事件。

二、受理程序不规范

作为治安案件管理处罚的必经程序,受理程序在相关条例中并没有被明确的提出。受理对公安机关进行管理时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安机关通过受理事件可以确定案件查处管理的时间,另外,公安机关对一个案件的受理就标志着其他的机构无权进行管辖权。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注意到它的重要性,并对受理进行了完善,但是,对于一些标准,仍然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规范。比如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举报,控告,接收的案件要及时的进行登记,受理,但是没有规定具体要求的事件,不能有效的督促民警及时的受理案件,耽搁案件的处理。

三、案件调查手段不规范

由于治安管理立法并不完善,所以在案件调查时有一些缺陷:没有对案件的相关证据的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在进行调查时也没有对办案手段,办案的过程和程序进行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调查时有时会出现暴力办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在《程度规定》中,上述问题被关注,明确的规定了证据的八种种类。同时也对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的手段和程序做出了一些规定,保证了案件调查程序的规范。《处罚法》对当事人的传唤也进行了补充,对公安机关在案件审讯时对证人和家属的传唤起到了规范作用。同时对传唤的时间进行了缩短,但是,这对公安机关的办案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由于时间的缩短,一些犯罪份子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逃跑,为缉拿不法分子造成了障碍。在公安机关的执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执法主体不合法,一些民警在处理案件时不能负责,违法对案件相关人进行询问。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使用一些强制执法的手段,忽视当事人的辩解,甚至对一些证人的审问也使用暴力,这严重的触犯到他们的基本人权,不符合我国法律的人文精神。在传唤时也不能出示传唤证,事后不进行补办工作。

四、案件的处罚结果程序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必须对处罚的结果对当事人说明,并解释处罚的原因、事实、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但是,在公安民警进行执法时,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只是被动的接受处罚。因此,一些当事人在处罚中抵触处罚结果,对执法采取不配合态度,造成了诉讼和复议现象的增多。同时,对于治安处罚的结果,相关机构也不能将书面裁决书及时的送达当事人手里。

同时,处罚的时效性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立法不完善,对案件的受理时间进行了规定,但是,案件手里的终止时间却没有规定。同时,一些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没被发现的便不再处罚,对不法分子无疑是一种纵容的态度,没有了法律的约束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能得到应有的教训,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带来的了影响,着不利于我国法制适合的建设。

五、结束语

治安管理处罚的合理科学的程序关系着案件能否及时有效的解决,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的管理处罚条例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相信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一定可以实现管理程序的科学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范文第3篇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差。

(1)流动人员多,人口综合素质较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加大,也带来了人财物的大流动。大量涌入的外来工为浙江现代化都市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同时外来工的素质良莠不齐,都市生活意识淡漠,个别的利欲熏心,只要有钱赚什么都干,开办无牌无证服务场所、任意摆摊设点、随意收购废品、擅自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城市管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

(2)政府各职能部门衔接沟通不够。没有明确协调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时只能“单打一”。相关部门大都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协助义务不明确,执法职责不清,配合不力。行政执法部门就目前政府授予的权利而言只是处罚权,法律赋予的强制权过少,扣押物品时亦只能采取先行证据保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无人身限制权,又无物质保障权,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强制力作保障,一旦遇有阻碍和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时,也只能报警求助,依靠公安机关协助来完成行政执法行为。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国家没有一部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各城市也没有统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施细则,依据的是《城市规划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的法规不统一,给群众造成错觉:法律依据不统一,执法太随意。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提倡文明执法,放不开手脚,有时畸轻,处罚力度不够。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一项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和法律的最佳结合点,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在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违法事实的轻重、影响范围的大小、行政相对人的态度来斟酌使用,不能滥用。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长此以往,引起群众怀疑、产生对立情绪,在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就会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1)、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现有的城管执法人员以复转军人和原城管人员为主,这些同志有热情、有社会经验,但是缺少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更主要的缺少行政执法的工作经验。在现实工作中表现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偏差,在执法的程序上不完备。

(2)、政令难以通畅,制度欠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组建时间短,不象军队、警察等部门纪律严明,令行禁止,但行政执法部门同样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的重任,同样属于有组织有纪律的部队。言必行,行必果。而目前的行政执法部门仍存在对上级要求的工作推托,制定的规章制度难以落实,行政案件不及时上交移送,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罚款、暂扣物品、先行保管物品法律手续不齐等问题。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1.要制定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要对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办案的程序、管辖范围加以明确规定现行。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完善,且无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加快行政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考核、评比,使行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尽量减少诉案的发生。

2.要注意行政执法的“三性”。

首先,行政执法要讲究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体现和具体化,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遵守权限不越权,履行职务不失职,符合法律目的而不,遵守程序而不违反,行政合理而避免失当,这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坚持合法性体现的是依法行政。其次,行政执法要讲究合理性。合理性要求讲究的是公正、公平,体现的是执法为民,要以人为本,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处处为人民着想,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实到我们行政执法的行动中,这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再次,行政执法要讲究效率性。坚持效率是行政执法的价值准则,是行政执法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执法的职能具体管理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经常需要及时处理一些应急事件,应当遵守高效率的要求。只有坚持高效率原则,及时排除各种干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主体的各项法定职责。

3.要完善各项监督机制。

(1)、要加强案件审查制度,实行执罚分离。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除此之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的定性、案件的适用法律、案件的调查取证、案件的处罚幅度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较重的或复杂疑难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将行政案件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分离,可以避免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和乱罚款的现象。

(2)、案件的处罚严格实行罚缴分离。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和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情况,适用当场收缴。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实行罚缴分离。适用当场收缴的案件,要按规定二日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这样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办案中出现偏差。

(3)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范围首先是行政立法的管辖、立案、结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其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适用和执行暂扣、查封、没收财物、罚款、拆除违法设施等是否合法和适当。再次各级人民政府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的其他的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可采取阅卷审查方式进行,就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等内容进行审核。也可以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一段时间的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同时要及时妥善处理政府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和群众投诉的案件,并予以及时回复。

(4)、行政执法工作要实行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将自己的执法范围、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防止行政执法工作的暗箱操作。以明确的执法规则公之于众,便于社会及公民监督,便于权力机关监督,也便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

4.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法律法规的重要特征。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于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纠正违法的,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加强教育引导,同时还要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因此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始终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行政执法队伍刚刚组建,因此要加强管理,尽快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开展淡化权力、强化服务意识的宗旨教育。将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化、制度化,将行政执法工作文明化、人性化、艺术化,从而建设一支新型的有战斗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6.行政执法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is beneficial to the country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especially such as our country agricultural country, the fun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in agriculture is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refor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pay attention to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so a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水利工程建设是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成本的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制度和安全控制,同时,因在工程建设中,环境因素的不可控、施工人员素质、技术等因素影响就让水利工程的建设难上加难。那么,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工程质量,就必须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科学化管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工作质量。文章就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施工成本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控制和安全管理等内容进行简单分析。

一、水利工程中的施工成本控制

水利水利工程需要修建坝、堤、溢洪道、水闸、进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鱼道等不同类型的水工建筑物,从而实现防洪、发电、灌溉等目的,但这些水工建筑在施工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都较大。因此,在水利施工中,应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通过对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的以对比,多管齐下来加强施工成本控制,从而抑制施工过程中的多余消耗。在水利工程管理中,成本控制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从投标到施工,从施工到验收。同时,成本管理需遵循动态管理愿意而对施工过程中的变化进行控制。

在成本控制中,合同文件和成本计划是施工成本控制的基本目标,进度报告、工程变更、索赔资料则是成本控制的动态资料,是保证成本控制有效性的保证。在施工成本控制中,报告可根据施工进度、质量等相结合,从而进行综合发展报告,也可单独进行编写。但无论哪种报告形式,都需满足以下要求:

首先,生成要素的采购价格需按照成本目标值来进行控制,在对材料的进场数、质量检验、保管过程中,成本目标是基本依据。同时,对生成要素的利用效率和消耗定额进行有效控制,管理中做好风险分析,尤其要注重对不可控因素而导致消耗定额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当然,对其他影响效率和消耗量的控制也是尤为重要的。

其次,成本控制有效与否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密切相关。因此,在成本控制中,通过项目责任制将成本控制以责任形式落实到人头,从而促进管理人员成本控制意识的成本控制技术的提高,将有效地促进成本控制效率的提高。

最后,在对承包人的管理中,需以健全的项目财务制度为基础,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工程建设中的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成本控制的范围,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水利工程中的施工质量控制

水利工程是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水利工程的建设是百年之基业,因此,对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就成了整个水利工程管理的核心。而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的因素不仅包含参与建设的各方人员的素质、技术等因素,还要注重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机械、环境等进行管理,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首先,在水利工程质量控制中,对人的质量控制是基础,也是最关键的一环,因为工程的质量更多取决于各方参与建设人员的技术水平、道德素质、身体条件等因素。要保证对人的质量的控制,就需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施工经验和应尽能力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施工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等。当然,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强化其质量意识,提高其施工水平也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对施工人员施工工艺的控制,在规范操作基础上整合产品精度、平整度、清洁度等物理和化学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其次,对材料的质量控制。人是施工的主体,而材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等)则是保证施工质量的硬性条件。因此,在对材料的控制过程中,从材料的购买、加工、保存、使用等过程都要求按规定标准进行,容不得半点忽视。与此同时,在水利施工中,机械设备是提高施工效率的辅助,施工管理中不仅要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机械,还要根据具体的工程要求来选择好设备的类型、操作人员等。如在对机械操作人员的控制中,要落实“人机固定”原则,规范操作、定期保养,防止因机械故障而出现安全事故现象。

最后,因水利工程建设中常会因不可控因素而影响工程质量,故而在工程加强诸如交通、照明、道路等环境因素的控制也尤为重要。如在施工中对道理安全的控制,不仅要结合天气、路况、运输状况来进行分析,还要加强对周边环境的勘察,尽量做到预防为主、防止结合。

三、水利工程中的进度控制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一旦进度失控势必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损失,也正因如此,进度控制才成为了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三大控制目标之一。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施工进度最常出现的是赶期和延期现象。拖延工期后赶进入,工程建设费用大幅增加,同时,因为“赶”而让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而延误工期则会进一步加大资金、设备、材料等的投入,加之外界环境的影响,都极容易让工程成本增加,质量下降。当然,在建设中根据环境、水文、道路交通的变化而及时跟踪工期,然后进行分析,做出科学的调整则是大有必要的。

在进度控制中,要实现进度的有效控制,合同文件、进度计划、现场地管理性文件就是必要的保证。这需施工方在投标阶段就做出相应计划、提出相应方安娜,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如遇外界条件的变化,则要通过和承包方的协商,征得承包方的同意后方可根据实际而改变进度。同时,在进度控制中,要注重加强工序的管理,进而实现进度的年、季度、月计划控制,保证进度的落实。

四、水利工程中的其他管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除了上述所说的控制外,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也是施工管理必要的环节。就安全管理而言,以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机制来实现安全监督,做到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将有效地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安全教育则能较好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排查和检查则能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信息管理中,对施工方信息管理的任务和施工文件档案管理是重点,而合同管理则是确定合同计价和支付方法,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和反索赔重要依据。

总之,在我国经济建设中,水利工程对农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水利施工中加强质量管理,对促进我国促进水利工程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志广:水利工程施工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第30期。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发电设备 制造集团 一体化 目标成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6 文献标识码:A

一、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的实施背景

发电设备制造业的竞争已经是全球性的竞争,随着技术、工艺和制造能力的快速提高,竞争者之间的产品质量差异正在逐渐缩小,依靠质量差异化的竞争战略很难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电站集团产品结构特点极易受到外部运营环境变化的影响,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接着是欧债危机,2010年开始国内外市场需求持续下滑,发电设备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所带来的市场竞争导致订单价格的剧烈下滑,这些因素都在极大地挑战集团的成本管控能力和盈利能力。如何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持续增长是集团管理的重要课题,一体化的目标成本管理恰好为此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和工具。

电站集团成立前,各工厂是独立法人单位及单体的利润中心,集团组建后,若仍沿用原来的管控模式,集团仅仅是充当行政归口管理的作用,并没有为客户增值,反而由于行政管理可能会带来决策周期变长、增加管理成本、对客户响应速度下降等负面影响。因此,在管理模式上打造以集团为利润中心、工厂为成本中心的一体化管控模式是集团化管理的必然。通过一体化管控来提高集团对下属工厂的成本引导能力和管控能力,充分激发各下属工厂管理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强化集团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保证集团整体工作的协调与统一,从而确保了集团获取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现集团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经济运行的健康度。

电站集团承接的装备制造订单都是成套设备,包括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辅机等,单一产品交货期的提前或延迟都将会影响整个项目的竣工,原先工厂是各自管理、独立运作。而现在通过一体化的成本管控可以优化电站成套设备及电厂的整体性能及整体交货要求。电站集团的产品具有小批量、高价值、长周期的生产特点,对成本的控制能力要求很高,同时生产组织过程中各方面的信息是动态变化的,通过一体化的目标成本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成本的管控力。

二、大型装备制造集团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的主要做法

电站集团基于一体化管控的要求,以目标利润为导向、以基于产品项目的精细化管理为基础、以矩阵式的管理机制为依托、以整体协同为特点、自上而下集团本部牵头组织各工厂分头实施为模式、以考核激励为手段的目标成本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的原则、组织和制度标准。

1、确定管理的基本原则。

价值的衡量是以利润为基础的,利润的实现过程就是成本控制过程,电站集团从持续发展的眼光、以全局性的视野确定了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的指导思想,从集团层面降低产品的总成本,并把它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进行建设,明确了:符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效益原则,市场导向的目标管理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事前控制原则,动态监控原则,确保了工作的可操作性。

2、构建矩阵式的目标成本管理架构。

针对集团过去的成本管控仅由各工厂的相关部门分别控制,力度不大,权威性不强,整体性较弱的情况,电站集团完善了组织架构,形成了矩阵式的管理架构。

首先在集团本部组织了跨职能的工作团队,设立了目标成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集团总裁亲自任组长。其次,明确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集团目标成本管理工作,工作小组负责目标成本的日常管控工作。

集团本部的目标成本管理工作小组作为集团层面的管控团队主要由来自集团本部的总裁工作部、财务部、采购部、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销售部、信息技术部和审计室的专业人员组成。小组各成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组成了一个专业性强、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高效运作的团队,形成了工作合力。

3、规范制度和标准,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

明确了目标成本评审范畴、评审方法和评审流程,制定了配套的考核和激励制度。颁布实施了《上海电气电站集团单机设备目标成本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为目标成本的管理提供了制度规范。

规范了成本计算模型。根据各工厂的产品特点及生产组织方式,对每个工厂各种不同类型的产品规范了成本计算模型,根据每个项目合同中所确定的具体技术方案、技术参数、供货内容的要求得出符合用户个性化要求的项目成本,为以单个项目为基础的一体化成本管控提供有利的支撑。

统一制定原材料采购的预算单价。充分了解现实的原材料供应情况、不同产品的采购、生产周期等重要因素,制定了物料预算价格的确定原则,在具体编制各工厂的项目预算成本时,严格按照此原则执行,并作为目标成本监督、检查、分析、控制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再造业务流程,为实行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奠定基础。

再造业务流程的主要宗旨是打造高效、统一的集团一体化管控模式,为实行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奠定基础,实现优化集团的资源配置,提高集团运营效率,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优质高效的成套服务。

1、整合市场营销资源,统一对外开拓市场。

对订单承接、业务谈判、价格决策等流程进行了再造。将原各工厂对市场承接订单的职能整合至集团本部,取消了原来各工厂独立的市场承接功能,由集团本部统一负责对外承接订单、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统一协调交货、收款事项,给顾客提供一站式的产品销售服务,各工厂由原来的主体变为配角。

2、按用户需求,统一进行各产品的项目排产。

对项目生产排产计划流程进行了再造。由集团本部统一负责项目的排产、项目执行的协调,监督各厂的生产计划落实情况;工厂负责按照集团本部下达的项目计划安排生产,及时向上反馈生产进度,实现电站集团产品的成套出产。

3、推进一体化的系统设计,优化整体性能和成本结构。

对一体化的系统设计流程进行了再造。集团本部负责对整个电站系统中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辅机之间进行优化设计,确保满足顾客对电站产品系统性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化系统的成本结构。工厂负责具体的产品设计、工艺改进等生产服务性事务,确保单项产品在符合总体性能要求的前提下成本最优。

4、推进集中采购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采购成本。

对集中采购流程、战略物资采购流程进行了再造。集团本部负责大型战略物资、钢材和有色金属的集中采购,发挥大规模采购优势来降低采购成本,为下属各工厂与客户签订统一的框架协议;工厂负责在集团本部的框架下签订采购合同、物流、仓储和收发货等操作性事务。

(三)设定和分解目标成本,明确成本管理的目标和责任。

1、科学制定总目标。

集团本部负责制定总体的年度目标成本。集团目标成本小组根据集团每年度的经营目标、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及工厂的实际情况,根据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价,按每一个项目的排产计划及供货合同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成本目标,以及集团各条线部门的目标降本指标,由目标成本领导小组和集团管理层审核批准。

2、层层分解落实目标。

电站集团将经批准后的目标成本下达到各工厂,把降本目标分解并纳入到集团技术、采购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中,集团各业务部门对降本指标按条线下达到工厂的对口条线,形成矩阵式的降本目标分解模式。

3、明确责、权、利的关系。

集团管理层明确目标成本工作小组、集团相关专业条线、各工厂、各工厂相关专业条线的责、权、利关系,并使这种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利益化,成为与各部门、个人切身利益紧密联系的定量化责任,从而启动责任、行为、利益三者联动的机制,促进各单位努力完成指标,确保集团成本总目标的实现。

(四)向订单承接、研发、采购等环节延伸目标成本管理,提高事前成本的管控能力。

1、向订单承接端延伸,提高订单承接阶段的盈利能力。

电站的目标成本管理在订单承接的前期就已经介入,在用户提出需求的时候,目标成本工作小组成员就已经开始参与到项目中,针对用户的要求和供货范围,测算出按当前状态生产的项目成本,并对投标报价的决策提供支撑。在获得订单以后可根据目标盈利测定目标成本,并与当前状态下的成本进行比较,根据盈利预判可预先在市场中锁定部分战略资源的价格,规避了长周期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2、落实到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上,提高技术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力。

技术是降本的源头,电站集团所有产品大约有80%的成本是约束性成本,是由现有的技术条件和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电站集团进行技术降本的主要方法包括电站设备整体系统配制优化、产品标准化设计、新技术和新材料应用、产品结构优化等。

3、通过一体化的战略采购管控和创新采购模式,提高采购阶段成本管控能力。

通过集团层面推进采购一体化的管理,对大批的采购、供应商的培育、战略物料的锁定进行了一体化的管理。一是集团采购部门对大宗批量的物资进行集中招标采购,通过批量来降低采购成本;二是开发及培育新的供应商,优化供应链的管理,通过优化及缩短供应链来降低费用,三是建设集团统一的战略物资信息平台,确保战略物资的供应;四是利用先进的金融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远期汇率锁定,进行金属期货研究、利用套期保值锁定成本等。

(五)开展管理评审和成本分析,持续改进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

1、定期对目标成本执行情况进行专题分析。

各相关责任主体每季度定期汇总、上报目标成本执行情况,集团本部的目标成本工作小组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加强指导,并提出改进要求。

2、及时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成本发生事项。

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客户要求增加供货范围、调整技术参数而产生成本差异作为事中成本控制的一个关键点,对每一个执行项目即时进行跟踪、监督。同时颁布实施《设计联络会管理办法》和《设备合同变更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规范确保目标成本的可控性。

3、定期开展目标成本管理评审工作。

每年组织两次目标成本完成情况的评审工作,对当期可评审项目目标成本的完成情况做出评价,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管理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最终出具评审报告向管理层汇报,并严格按照《上海电气电站集团目标成本管理考核激励办法》进行奖惩。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管理问题,要求工厂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在下一次目标成本评审中进行检查。

4、构建经验共享平台,持续改进。

在推进目标成本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组织召开降本经验交流会,将工厂涌现的优秀的降本案例汇编成书,供集团各工厂参阅,通过机制营造良好的经验交流和共享的氛围,构筑互动学习的平台。

(六)完善信息系统的建设,为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撑。

1、建设适应集团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

由于电站集团下属工厂的生产规模很大,虽按项目计只有数百个,但按涉及的材料条目计就有数十万条,数据量巨大,如果靠手工计算,耗时长,效率低。从2005年开始,电站集团引进国际一流的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始了集团的信息化工作,并成功推行ERP(SAP)管理系统,为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的顺利推进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目前,集团已成功开发了制造执行系统(MES),使各工厂的制造费用可以即时结算;开发了产品数据管理(PDM),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能初步估算整个项目的成本;开发了战略物资管控平台,使大型物资的成本管控提高到集团的战略层面。加上已经应用成熟的财务管理系统、采购管理系统和生产管理系统,整个信息系统已经为目标成本管理构建了非常完善的功能需求和服务体系。

2、推进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及准确性。

通过基于WBS的ERP信息管理平台,事中成本的管控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目前各工厂原材料采购信息都反映在这个系统中,可以及时地查询实际采购订单,将不同时段实际采购价格与目标单价进行比较,分析原材料价格变化对目标数的影响,对下阶段的采购提供指导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三、大型装备制造集团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的效果

(一)成本持续降低,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通过集团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组织推进,在新产品比重不断增加、原材料价格逐步走高的前提下,集团主要产品成本持续地下降,盈利能力持续提升。从2007年实施目标成本管理至2012年底,实际结算成本累计比预算成本降低数亿元。

(二)主要经济指标不断优化,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

面对严峻的电力设备市场形势,同行业的价格竞争激烈,电站集团在目标成本管理体系强力的支撑下,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保持良好。运营质量不断提升,主营业务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也达到了国内同行的领先水平。

(三)加强了集团的管控,促进了管理水平的全方位提高。

在一体化目标成本管理体系的推进过程中,以目标成本管理作为依托平台和契机,集团对各工厂的管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同时,也带动了集团采购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计划管理、工时管理等管理职能的日趋精细化,软实力进一步增强。在集团的排产计划管理方面,电站集团建立了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合理地安排生产计划和原材料采购,降低了原材料、在产品存货的增加及资金的占用;在存货管理方面,集团下属工厂上海锅炉厂通过目标成本管理,多渠道压缩原材料、在制品,优化生产组织模式;在生产管理方面,集团下属的各工厂根据近年来工艺革新、技术改进和实动工时的统计情况,梳理并完成新的工时定额标准制定,推广了计算机报工系统,逐步实现了无纸化报工,提高了生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作者单位:上海电气电站集团)

参考文献: